(b)货币 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货币理论,依我看来,是有意针对柏拉图倡导的另一种理论的。其内容是说,任何非共产主义社会的存在都牵涉到货物与劳务的交换;最初,这种交换“自然地”采取物物交换的形式。但是需要别人货物的人可能没有别人所需要的东西,因此常常有必要在交换中接受自己不需要的东西,以便通过进一步的交换行为(间接交换)去获得他真正需要的东西。明显的方便就会诱导人们默契地或通过立法行为去选择一种商品——亚里士多德不考虑人们有选择多种商品的可能——作为交换的媒介。亚里士多德只是提到,有些商品——例如金属——比其他商品更适合这种职能,从而预示了十九世纪教科书中关于价值的同质性、可分割性、便于携带、相对的稳定性(14)等等最陈旧的一套说法。而且,他关于交易要等价这项规则的要求,自然而然也使他注意到交易的媒介也可以用作价值的尺度。最后,他至少隐含地承认货币在价值贮藏上的用处。因此,十九世纪的教课书列举的货币的四种传统职能——第四种职能是作为延期支付的标准——有三种都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那里。
(14) 不过他承认金银的价值也不是不变的。
实质上,这个理论包含两个命题。第一、不管货币还能用于其他什么目的,其根本的职能,作为它的定义并且能说明它存在根据的,是交易的媒介。所以这个理论属于冯·米塞斯教授所说的“交易的”货币理论。第二、要在商品市场上成为一种交易的媒介,货币本身必须也是一种商品;换言之,它必须是有用的东西,而且具有不依赖其货币职能的交换价值——这就是内在价值在这方面的全部含义——一种可以与其他价值比较的价值。因此货币商品也和其他商品一样要讲重量、质量。为方便起见,人们也许决定在上面加个印记,以避免每次要称重量的麻烦。但这个印记仅能说明并保证硬币中包含的这种商品的数量与质量,而不是它的价值的原因。这个命题当然既与第一个命题不同,也不隐含于第一个命题之内,将与以后我们称为金属主义的或金属论的货币理论相一致,而与卡托尔的理论相对立;柏拉图的理论即为这种卡托尔理论的一个例子。(15)
(15) 参阅本编第六章。
不管这个理论有什么缺点,而且不断受到责难,却一直流行到十九世纪末,甚至超过这个时期。这是货币问题领域内大部分分析工作的基础,因此我们有一切动机要把亚里士多德的理论解释清楚;因为他在这个问题上的个人影响至少一直到亚当·斯密还是可以识别出来的。除非我们将亚里士多德提到过但明确地归功于他人的某些观点仍归于他自己,在《政治学》中没有一段文字会有其他任何解释。但在《伦理学》中,他利用一个希腊字表示通用的钱币(νóωσμα),他确实指出货币的存在不是由于“自然”而是由于习惯或立法(νóμω),这好像指向另一个方向。不过,在解释他的意思时,他曾加上一句话,货币也可以由社会改变或废止。这似乎意味着他只是讲习惯与立法决定铸造货币所用的材料以及这些硬币的具体形状而已(16)。(www.xing528.com)
(16) 我们不能照我们应该做的去进一步讨论其他段落,但指出一点就够了:即使在最坏的情况下,那几段与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制造货币的材料本身也应该是一种商品这一明确的含义相比较,也是无足轻重的。
最后,关于方法方面很有趣的一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亚里士多德的货币理论是指货币这个词的通常意义。换言之,他是想解释货币是什么,货币做些什么。但他和对待任何社会制度的惯常做法一样,是从它的起源谈起的;他使货币的发展遵循一种所谓历史的顺序,从没有货币的情况或阶段开始。当然,我们可以把这一点只看作是阐述的需要。事实上读者应该记住这一个可能的解释,这将使许多在纯想象的“历史”外衣下出现的论证免于陷入荒谬绝伦的深渊,就像那些采用原始的社会契约来解释国家的理论一样。只要不把这种解释看得过于认真,即使亚当·斯密的“早期与未开化的社会状态”也可以从中得到好处。但货币的情形有所不同:因为亚里士多德派关于货币逻辑的起源理论——在没有别的办法时——也可以作为货币历史起源的一种可供考证的理论,例如闪米族的钱币或蒙古游牧民族的茶币(tea-money)都足以说明这一点。正是在这些情况下产生了我们的方法问题。如果我们对一种制度的历史尽量追溯下去,借以找出它的根本的或最简单的含义,这能不能算是一个合理的程序?显然不能。原始的存在形式通常并不比以后的形式简单而是更为复杂:集法官、僧侣、行政人员、武士于一身的酋长,较之后代任何一个专职的人员,显然是更为复杂的现象;中世纪的采邑在概念上也是比美国钢铁公司更为复杂的现象。所以逻辑起源与历史起源一定要区分清楚。不过这种区别仅在高级的分析阶段才会出现。除了高明老练的分析家而外,一般人总是将两者混为一谈(17)。这种混淆无疑也隐含于亚里士多德的货币理论及其他社会制度的理论。他将它传给他后代的全部思想家,包括英国的功利主义者在内。直到今天它还时时出现。
(17) 不过,应该注意,把历史演进与逻辑演进等同起来不一定包含着混淆,但如果不包含混淆,那么就需要在每个具体事例中提供其偶合的证明,或者接受一种像黑格尔的演进逻辑或“发散主义的”(emanatistic)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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