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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非人性论与法家治理法则简介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韩非的“自为”人性论是对荀子的性恶论的一种极端发展。在韩非看来,人的“自为”本性是天赋的,具有先验性。韩非还认为,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以“自为心”为其出发点的交易关系。基于“自为”的人性论,韩非认为君主只有“以法治民”,方可使民劳于农战。

韩非人性论与法家治理法则简介

三、韩非的“自为”人性论与法家的“循法而治”

不论是韩非的“以法治民”还是“以术治吏”,其刚性管理的理论根据,都是他的“自为”人性论

韩非的“自为”人性论是对荀子性恶论的一种极端发展。荀子所谓性恶,并非是就人性本身而言,因为在他看来,人的情欲乃是人的生理质素,本无善恶之分,它只是就人的本然情欲在群体社会中所造成的暴乱而言。而韩非之言人性,则是就人性本身而言,即肯定人性本身是“自为心”,整日地为其私利而忙、为其私利而计较,故言人之性恶。

人性“好利恶害”

那么,韩非“自为”人性论的具体内涵是什么呢?他认为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他论证说:

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赏厚而信,人轻敌矣;刑重而必,夫人不北(败逃)矣。长行(高尚行为)徇(殉)上(君主),数百不一人;喜利畏罪,人莫不然。(《韩非子·难二》)

国有擅(专断、控制)主之臣,则群下不得尽其智力以陈(表达)其忠,百官之吏不得奉法以致其功矣。何以明之?夫安利者就(趋向)之,危害者去之,此人之情也。今为臣尽力以致功,竭智以陈忠者,其身困而家贫,父子罹(遭受)其害;为奸利以弊人主,行财货以事贵重之臣者,身尊家富,父子被其泽;人焉能去安利之道而就危害之处哉?(《韩非子·奸劫弑臣》)

民之政(正)计,皆就安利如(而)辟(避)危穷。今为(使)之攻战,进则死于敌,退则死于诛,则危矣。弃私家之事而必汗马之劳,家困而上弗论(不过问),则穷矣,穷危之所在也,民安得勿避?故事私门(权门豪族)而完(修)解(通“廨”)舍(修缮官署房屋),解舍完则远(避开)战,远战则安。行货赂而袭(依附)当涂者(当权者)则求得,求得则私安,私安则利之所在,安得勿就?(《韩非子·五蠹》)

韩非从上述诸方面揭示了“好利恶害”的人性,并且进一步指出人的本性是生而具有并非后天学习得来的。他说:“夫智,性也;寿,命也。性命者,非所学于人也。”(《韩非子·显学》)这里所谓“智”,并不是人的认知之心,而是自为计算之心。在韩非看来,人的“自为”本性是天赋的,具有先验性。

人与人之间皆是“用计算之心以相待”

韩非从人皆有“自为心”这一人性论出发,认为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都是以“自为心”来对待他人的,根本无什么仁爱、信用之心可言。(www.xing528.com)

家庭成员之间,皆是“用计算之心以相待”,根本无亲情可言。他指出:“人为婴儿也,父母养之简,子长而怨;子盛壮成人,其供养薄,父母怒而诮之。子父至亲也,而或谯或怨者,皆挟相为而不周于为己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他又指出:“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之受贺,女之杀之者,虑其后便,计其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韩非子·六反》)这些说明,即使在具有血缘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也是一种利害关系的结合,并没有什么“亲情”存在。

在君主与群臣之间,他援引田鲔的话说:“主卖官爵,臣卖智力”,是一种买卖的商业关系。他说:“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君臣之际,非父子之亲也,计数之所出也。”(《韩非子·难一》)“君以计畜臣,臣以计事君,君臣之交计也。害身而利国,臣弗为也;害国而利臣,君不行也。臣之情,害身无利;君之情,害国无亲。君臣也者,以计合者也。”(《韩非子·饰邪》)“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人主挟大利以听治,故其任官者当能,其赏罚无私。使士民明焉,尽力致死,则功伐可立而爵禄可致,爵禄致而富贵之业成矣。富贵者,人臣之大利也。人臣挟大利以从事,故其行危至死,其力尽而不望(怨)。此谓君不仁,臣不忠,则可以霸王矣。”(《韩非子·六反》)

韩非认为,地主与佣客之间也是一种交换的买卖关系。他论证说:“夫卖(当为‘买’)庸(通‘佣’)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花费家财)而美食,调(挑选)布(货币名)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锄草)者熟(精细)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整理)畦陌(田埂)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从表面看,地主和佣客之间好像是一种互利互惠的合作关系,实际上也是以“自为心”相待,并非是以“仁爱”相待。

韩非还认为,一般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一种以“自为心”为其出发点的交易关系。他在《韩非子·备内》中论证说:“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吸)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之所加也。”“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毒狠)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后妃、夫人太子之党成,而欲君之死也,君不死,则势不重。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

在社会上,无论什么人的行为,实际上都是一种“自为心”的利己行为,都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凡治天下,必因人情”

韩非“自为”人性的假定,为他的“法、术、势”相结合的刚性管理提供了理论根据。韩非认为,正因为人性“好利恶害”,所以才有可能以刑赏法制驱使民众,控制群臣,达到治国之目的。他说:“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由此出发,他极力反对儒家的“以仁治国”。在他看来,只有君主重用法术之士,以术御臣,方可使臣下安于本职。他说:“主用术,则大臣不得擅断(专权独断),近习(亲近宠幸)不敢卖重(卖弄权势);官行法,则浮萌(游民,‘萌’通‘民’)趋于耕农,而游士(游说之士)危于战陈(阵)。”(《韩非子·和氏》)

基于“自为”的人性论,韩非认为君主只有“以法治民”,方可使民劳于农战。故“圣人之治也,审(详细考察)于法禁,法禁明著(明白清楚),则官治(官吏做好本职之事);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偏私),则民用。民用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韩非子·六反》)。所以“明主之治国也,明赏则民劝功,严刑则民亲法;劝功则公事不犯,亲法则奸无所萌”(《韩非子·心度》)。正因为“民之性,恶劳而乐佚”,其结果是“佚则荒,荒则不治,不治则乱”。所以,必须实行明赏严刑。“故治民无常,唯治为法。”(《韩非子·心度》)

由上可知,韩非所提倡的“人治不如法治”、“任贤不如任术”的刚性管理之道,都是建立在他的“自为”人性论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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