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现代以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以来的解放斗争史,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建设史,都生动地显示了哲学在社会变革中的先导作用。但是,由于哲学的高度抽象性,它的作用很容易被人忽视。如果说,当社会矛盾把哲学问题推到了历史的前沿,以致不解决就不能推动社会前进的时候,人们还比较关注哲学的话,那么,当这个矛盾已经解决,而新的社会矛盾又还没有提出新的哲学问题的时候,人们就往往因忙于实务而忽视哲学。实际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20年是中华民族走上伟大复兴之路的时期,也是邓小平理论形成科学体系并成为全党全国的指导思想的时期,这个时期的大好局面的形成是与哲学的先导作用分不开的。
一、真理标准讨论的先导作用
改革开放20年的巨变是从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发端的。可是,为什么这个“古老”的哲学问题在当时会成为波及面和影响面空前巨大的讨论焦点?为什么这个早为马克思主义哲学解决了的问题在当时还需要费那么大的气力再来“解决”一次?如果不了解中国历史发展的逻辑是怎样形成了当时那种极其特殊的形势,怎样把这个问题推到了历史的前台,使它具有了全新的意义,是不可能理解这件事的。
有些没有身历其境的年轻同志认为,那场讨论是为了“政治需要”由“上面”导演的,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也不过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常识,没有什么理论价值。我想说这样几点:第一,这场讨论确实与“政治需要”密切相关。但这种“政治需要”正是历史的需要,人民的需要,满足这样的需要正是哲学的天职,哲学的理论价值恰恰取决于满足这种需要的程度。第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个论断是经过两千多年哲学思维的艰苦探索之后由马克思首先作出的深刻论断,要真正理解和讲清这个命题并非易事。例如在经过一段讨论之后,虽然几乎所有的同志都认为“语录标准”的荒谬性无可置疑,但对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命题却仍有种种不同的理解和质疑。有的认为“惟一标准”的说法太绝对,因为逻辑证明也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纯演绎科学中甚至只有这个标准;有的认为经过实践检验已被证实为真理的理论也可以是检验新真理的标准;有的认为实践只是检验真理的方法或手段,认识的对象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等等,就说明这个问题并非常识,而是需要严密论证的原理。第三,从这个命题早已为人熟知的意义上,固然也未尝不可以说它是常识,正如自然科学的许多定理现在已成为常识一样。但是,当“文化大革命”使许多人(包括一部分领导干部)连常识也“遗忘”了,以致临悬崖而不知勒马,入苦海而不知回头的时候,恢复常识的意义之大就决不在提出新理论之下。第四,这场讨论恰恰不是由“上面”导演的,而是受到“上面”的压制和反对的。有相当一段时间不仅维护“两个凡是”的领导人反对,不少干部群众也很不理解,听到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说法也大吃一惊,也抵触、反感或气愤,也认为是“反毛泽东思想”。我就知道有的同志是在得知毛主席也说过同样的话以后才“恍然大悟”,相信这个说法“没有问题”的。“文化大革命”的蛊惑性宣传使人们迷醉之深竟至于此,不恢复这个“常识”怎么谈得上拨乱反正?
二、生产力标准讨论的先导作用
实践标准的重新确立既然解决了大问题,为什么十年之后又兴起了生产力标准的讨论呢?这两个“标准”的关系是怎样的呢?
通常的解释是,实践标准实际上已经内在地蕴涵了生产力标准,生产力标准是实践标准在社会主义建设上的体现,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最彻底的运用、深化和发展。这种解释一般说来也未尝不可,但严格地说是不准确的。为什么有必要兴起一场讨论来揭示这种蕴涵呢?如果实践标准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运用、在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的运用就已经体现为生产力标准,而且生产力标准是实践标准的深化和发展,那么生产力标准在这些领域中还有没有自己的独立意义呢?生产力标准又是在哪一点或哪几点上深化和发展了实践标准,在什么意义上是它的深化和发展呢?上述的解释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严密的理论回答,实际上并没有把两者的关系说清楚。而如果不说清楚,是不能真正认清两次讨论的社会背景和理论背景,两个标准各自的意义及其相互关系,并从中总结出理论经验的。
我认为,从理论上说,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判定的问题是不同的。实践标准判定的是认识是否符合实际,即认识的真理性问题;而生产力标准判定的是实践是否合理,即行为的合理性问题。这是不同论域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解决前一个问题虽然是解决后一个问题的前提,但是解决了前一个问题并不等于当然地解决了后一个问题。有人以为只要从真理性的认识出发,就必定能引出合理的实践,因而只要恪守真理问题上的实践标准,就能保证实践的合理性。其实这是很大的误解。实际上,以某一真理性的认识为依据而可能引出的实践方案并不是独一无二,而是多种多样的,甚至可以截然相反。如果认为从真理性的认识引出的实践方案都当然合理,那就无异于取消了实践合理性的问题,这显然是悖理的。如果要去判定哪一种实践合理,又拿什么做标准去检验呢?如果拿实践做标准去检验,就等于以实践来检验实践是否合理,这是同语反复,等于什么也没有说。何况这种“检验”事实上也无法操作。比如根据对某些生物化学原理的真理性的认识,既可以制造治病救人的药品,也可以制造害人杀人的毒品。如果用“实践”去“检验”,这两种方案都可以“实现预期的目的”,难道都算“合理”?这就可见实践标准本来就只有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功能而没有检验实践合理性的功能。检验实践的合理性是需要另一种标准的。这种标准取决于人们的价值观。价值观不同,追求的目的就不同,实践合理性的界说和判定标准也就不同。这在价值观不同的人们之间是很难统一的。马克思主义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检验实践合理性的标准,当然首先需要根据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真理性的认识,但是还需要根据以解放全人类为最高理想的价值观;单有前者而无后者是提不出这个标准的。当然,必定有人按照他们的价值观始终不同意这个标准,那也无法强求。但是如果绝大数人同意这个标准,我们就会有比较一致的社会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建设就会顺利得多。我认为这就是为什么在实践标准讨论之后还必须开展生产力标准讨论的理论上的原因。
我们说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属于不同论域的问题,不能互相代替,并不是说两者没有联系。问题是怎么说明这种联系。人们做事情的过程无非是了解情况,确定目标,制订方案,然后付诸实践。情况的了解是否符合实际,即对认识对象的判断是不是一个真命题,当然只有实践才能检验。至于以此为据引出的实践的方案本身是否合理,却不能靠实践来检验,就社会历史领域而言归根到底只能靠生产力标准来检验。但是,实践的方案能否变成现实(即达到预期的目的),又只有靠实践才能检验。正是这两个标准的交替运用制约着实践的合理和成功。这就是两者联系的具体内容,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真理与价值的统一的具体内容。我认为“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应当是真理与价值的统一,它不只是要求我们的认识符合客观实际及其规律性,还进一步要求我们从中引出的实践方案具有合理的价值取向。只有同时做到了这两条,才算是贯彻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两次哲学讨论的次序正好反映了两者的统一关系。
三、“三个有利于”标准提出的先导作用
生产力标准的确立既然已经解决了社会主义建设的价值取向问题,为什么几年之后邓小平同志又提出“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呢?这两个“标准”又是什么关系呢?
现实生活的进一步发展表明,人们对生产力标准的理解本身仍然有这样那样的分歧,不同意生产力标准的人不用说了;就是在同意生产力标准的人们中间认识也不尽一致,特别是在把这一标准运用到社会主义建设的具体问题的时候就有分歧了。这并不奇怪。生产力标准本身虽然并无歧义,但它是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必须同其他原理联系起来才能全面准确地把握它;这个标准又是就归根到底的意义而言的,在具体问题上运用起来往往为许多中间环节所“遮蔽”,运用于改革实践中的复杂问题就更不容易,往往产生理解上的分歧。这些分歧有的无碍大局,有的就成了加速发展生产力的障碍。最突出的分歧是如何理解发展生产力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关系。有些同志并不反对把发展生产力放在重要地位,但把发展生产力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对立起来,把坚持自己所理解的“社会主义道路”看得比发展生产力“更”重要,于是每办一事都要求先争论清楚它是姓“社”还是姓“资”,然后才能决定该不该办;如果这件事被认为姓“资”,即使明明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也不能办,办了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这就使生产力标准的首要地位实际上落了空。正是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同志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深刻回答了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他尖锐地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2)(www.xing528.com)
“三个有利于”标准的鲜明特点是:
第一,它从根本上澄清了把发展生产力与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按我的理解,邓小平同志强调不要在具体改革措施上纠缠于姓“社”姓“资”,并不是说在任何问题上都不问姓“社”姓“资”。我们的事业就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国不坚持社会主义就没有出路,怎么能、又怎么会根本不问姓“社”姓“资”呢?问题是怎么“问”法。对姓“社”姓“资”的问题要从整个社会和整个国家的全局来看。邓小平同志说得非常明确,我们讲的是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至于有些经济成分虽然从所有制看来本身并不姓“社”,或者不完全姓“社”,但只要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没有什么可怕,因为它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如果一见非公有制经济就害怕,想以牺牲生产力发展速度的办法来“坚持”社会主义,结果只能是适得其反。
第二,它强调了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的紧迫性。有的同志以为只要确保公有制,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低一些也无关紧要。这种看法忽视了国际国内的紧迫形势。和平和发展虽然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但这两大主题一个也没有解决。天下并不太平,国际敌对势力决不会甘心于一个强大的中国屹立于世界舞台。我国的经济文化科学技术本来就落后于发达国家,自己又耽误了20年,现在如果不抓住机会尽快发展,以增强综合国力,就不仅不能保障社会主义国家的安全,而且也很难使人民在与别国对比中确信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所以低速度就等于停步,甚至等于后退,社会主义就很难坚持。
第三,它强调了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性。这是党进行一切工作的根本目的,也是人民评价社会主义制度优劣的最现实的尺度。“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过去那种“一大二公”的长期贫穷的“社会主义”,人民是不会拥护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所以得到人民的拥护,国家所以能够稳定,就因为改革开放促进了经济发展,改善了人民生活。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社会主义是坚持不下去的。当然,贫富悬殊、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
“三个有利于”标准告诉人们,社会主义道路一定要坚持。问题是怎样坚持,怎样把社会主义道路走通。邓小平同志把话说到底了:“不坚持社会主义,不改革开放,不发展经济,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一条。”(4)
“三个有利于”标准并不是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之外的另一套标准,但又不是两者的复述或叠加,而是两者的综合和发展。它是把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统一起来,把唯物辩证法和唯物史观的全部原理作为整体贯通起来,把这些原理与国际国内的具体形势结合起来的一种高度浓缩的表述。这三条都是可以用相当精确的统计数据反映的硬指标,非常明晰,非常具体,不易产生歧义,因而运用在改革实践中更有针对性,更好操作,更便于检查落实。邓小平同志在这里没有使用哲学名词,但他从世界观、价值观和思想方法的高度解决了困扰人们的问题,讲的正是融会贯通了的、发展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
【注释】
(1)原载1999年6月4日《光明日报》第5版《理论周刊》第69期。
(2)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2页。
(3)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3页。
(4)邓小平:《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谈话要点》。《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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