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生产力标准(1)
党的十三大对生产力标准作了集中论述后,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展开了热烈讨论,报刊上发表了很多进一步阐述这个问题的文章,本来已似乎没有什么新话可说了。不过我个人近两三年来有幸到好几个地区作了一点考察,颇有感触。感触较深的有两点。一点是,在改革深化的时候,我们特别需要有一个共同的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否则十多亿人民就会在改革的大潮中目标歧异,步调凌乱,各种力量互相掣肘,互相抵消,“四化”进程就会遇到极大的阻碍。而生产力标准的理论正是为社会提供正确的价值导向和行为准则的最基础的理论。只有这种理论才能使全国从事各种工作的人们排除各种干扰,解除各种困惑,清醒而坚定地把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看作最根本的(当然不是惟一的)任务。因此,当前提出生产力标准的理论是势所必至的事情。另一点是,这个理论虽然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已作了严整论述、现在党中央又作了进一步阐发的理论,但人们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在实际运用时还有不少疑点,并不是表态拥护就能解决问题的。对这个貌似简单而其实非常复杂的问题继续作一些探讨,也很有必要。基于这种考虑,我想就大家议论较多的几个问题说一些看法。
一、生产力标准与实践标准
十年前开展的实践标准(2)的讨论确实是一场关系祖国命运的事件。我想,只有亲身经历过多年“左”的危害、特别是十年动乱之苦的人,才能真正感受到这场大讨论的解放作用。在那些梦魇般的狂热岁月里,个人崇拜成了全民服膺的神圣教义,语录标准、权力标准代替了实践标准,真理横遭玷辱,民族陷入浩劫。四凶殄灭之后本应立即拨乱反正,而“两个凡是”的思想又横加梗阻。当时若不首先冲破这扇铁门,恢复实践标准的原理,我们的祖国就仍将沿着所谓“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的绝路滑下去,直到被历史的裁判员宣布开除“球籍”。实践标准讨论的开展,正是亿万人民挽救民族危亡的强烈要求与反马克思主义的“凡是”思潮之间不可两存的矛盾在理论上的集中表现。经过艰难曲折的斗争,终于击败了“凡是”思潮,重新确立了实践标准的理论权威和以此为基础的党的思想路线,这才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为全民所理解,才有了今天的一切。
既然实践标准的讨论已经解决了这么大的问题,现在又提出生产力标准的问题是不是多此一举呢?这两个标准、两次讨论之间有什么关系呢?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有这样一种理解:“生产力标准的提出,是实践标准在社会主义建设上的体现,是在社会历史领域里最彻底的运用、深化和展开。”按照这种理解,实践标准与生产力标准是衡量同一对象的标准,只有一般与特殊之别、适用范围宽狭之别、深刻程度之别。这种理解,我认为是不对的。这不能说明生产力标准的独立意义,也不能说明提出生产力标准的必要性。我想从两个方面对此作一点分析。
先从理论和逻辑上看。
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是认识的真假问题。实践是否具有合理性,是行为的善恶问题。这是两个不同性质、不同论域的问题。用来判定认识真假的标准和用来判定行为善恶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生产力则是检验实践(行为)合理性的标准,两者回答的并不是同一个问题,不能混为一谈。非马克思主义哲学未必同意以实践和生产力作为判定这两个问题的标准,但在肯定这两个问题有性质的区别、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判定这一点上,是同马克思主义没有分歧的。
有的同志为什么会把这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混为一谈呢?原因大概在于他们以为,以真理性的认识为依据的实践就一定是合理的,因此,解决了认识的真理性问题也就等于解决了实践的合理性问题,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也就是实践合理性的标准。其实,这是一大误解。
事情的关键在于,以某一真理性的认识为依据,是可以设计出不同实践方案的。这里有极大的选择性。以“水能淹死人”这种真理性的认识为例,有的人可以据此修堤筑坝,有的人可以据此搭桥造船,但也有的人可以据此投河自杀。这些千差万别甚至互相矛盾的实践都必然合理吗?显然不可能如此。于是就发生了以什么为标准来判定何种实践为合理的问题。以实践为标准行不行呢?不行。以实践为标准来判定实践是否合理,这是同语反复,等于没有标准。何况这也无法实行。例如,如果要以实践来判定究竟是乘船过河合理还是投河自杀合理,该怎样判定呢?如果说通过实践达到了预想的目的,这实践就算合理,那么乘船过河的人和投河自杀的人都通过各自的实践达到了预想的目的,这两种实践就应该都算合理了,这岂不等于没有判定么?仅此一点就可以表明,在实践合理性的问题上援引实践标准是搞错了领域,文不对题的。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另外的标准,问题只在于这另外的标准是什么,为什么要选择它做标准。
事实上,各人都有自己的实践合理性标准。你认为依据“水能淹死人”的真理,只有防止溺水的实践是合理的;但另一个人却坚持认为他此时此刻投河自杀是最合理的。这种分歧的原因是各自的实践合理性的标准不同,而标准的不同又是因为各自的价值观不同。马克思主义提出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作为检验实践合理性的标准,既是依据对社会发展规律的真理性认识,也是依据以解放全人类为最高理想的价值观,单有前者而无后者是提不出这个标准的。必定有人始终不同意这个标准,这也无法强求。但如果绝大多数人同意这个标准,我们就会在实践中有比较一致的价值取向。我想这就是为什么在解决了认识真理性的标准问题之后还必须进一步解决实践合理性的标准问题的道理。
再从我国现实生活的矛盾运动看。
实践标准讨论之后,大家都要求把我们的社会主义建设好,这是一致的。但是,当改革深化的时候,人们对许多具体措施的看法却并不那么一致,有人认为好,有人认为不好。为什么有这种分歧呢?如果撇开其他原因不论,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人们对衡量社会主义是否建设得“好”的标准不一致,而这又是因为没有所有的人都一致公认的价值体系。靠实践标准能不能消除这种分歧呢?不能。举一件大家熟悉的事情为例吧:十年动乱使国民经济濒于崩溃,这是实践证明了的事实。可是当时对什么叫做把社会主义建设“好”是有一套衡量标准的,那就是看“无产阶级”是否对“资产阶级”实行了“全面专政”,“防止资本主义复辟”是否卓有成效等等;至于生产力是否提高,科学文化是否发达,人民生活是否改善,实际上是不在考虑之列的。按照这种标准,“文化大革命”的那些“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做法当然是合理之极了,即使国民经济濒于崩溃也还是社会主义事业取得了伟大胜利。如果你说:“实践证实了这样干下去中国会越来越穷,人民会越来越苦,这怎么能算社会主义建设好了?”有人就会反驳你说:“越穷越革命,越苦越坚强,实践证明我们防止了资本主义,也就是说明我们的社会主义搞好了!”请问你有什么办法?毫无办法!价值观不同,是说不到一块去的。
我这是极而言之。现在当然没有人再坚持这样的价值观了。但是类似的问题是否存在呢?还是存在的。这也毫不足奇。我们虽然批判了林彪、“四人帮”荒谬的社会主义观,但对我们自己多年来形成的一套固定的社会主义模式是没有很好地进行清算的。我们给社会主义规定了一系列不可缺少的“特征”,构成了一个评价系统,似乎只有满足了这个评价系统的各项指标才算把社会主义搞好了,否则就是偏离了社会主义的大方向。是的,许多同志渴望生产力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普遍改善,看到许多改革措施的成效也由衷地高兴,但用那个习惯了的评价系统一衡量,就觉得不像“社会主义”,于是心里就犯嘀咕了,就产生了某种类似“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心态,疑窦丛生,畏缩不前了。这种旧的价值观和行为合理性标准就像当年真理问题上的“两个凡是”一样,成了紧箍咒、绊脚石。如不破除,改革和富强就是空话。破除这种陈旧观念的惟一办法就是宣传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使尽可能多的人接受生产力标准。实际生活的矛盾运动就是这样把我们由实践标准的讨论推向生产力标准的讨论的。
有的同志断言生产力标准的提出“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又一重大突破”。我认为这种说法用意虽好,但并不确切。生产力标准同实践标准一样,都是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并不是现在才有的新论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有关论述可以引出一大本,可以说,没有这个论点就没有唯物史观。这里并没有什么“重大突破”。但是,在马克思主义的根本原理被“遗忘”了多年,并且由此造成了灾难的情况下,恢复这样的原理的意义是不在提出新原理之下的。
二、生产力标准与经济效益
有人认为生产力标准还不够“具体”,不如干脆“落实”为经济效益标准,即把是否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作为检验行为合理性的标准。
不能说这种意见没有合理的成分。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生产力三者虽然不是等同的概念,但确有密切的联系。一般说来,经济效益的提高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结果,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又是生产力发展的标志。经济效益的普遍提高当然也就意味着全社会的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大家都不讲经济效益,不去追求以最小的消耗获得最大的效果,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也就无从说起。在“左”风盛行的年代是不顾经济效益也不准讲经济效益的,在“要算政治账,不要算经济账”的“理论”指导下,我们竟然可以干出土高炉炼铁之类的蠢事,可以宣传“收不到粮食收稻草,收不到稻草收思想”的呓语。我们吃这种蒙昧主义的亏太大了。在今天,恢复一点健全的常识,树立经济效益的观念,甚至把经济效益作为衡量行为合理性的重要参数,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用经济效益代替生产力标准,或者把生产力标准归结为经济效益标准,却是一种狭隘的片面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经济效益有局部与整体之分。从局部看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行为,从整体看来未必有利。一个生产单位或经营单位把本单位的经济效益看作高于一切的东西,就可能做出许多以假乱真、以劣充优、以邻为壑、损人利己、侵公肥私的事来,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倒是“提高”了,别人的和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却大受其害。各个地区只顾自己的“经济效益”,拼命提高发展速度,不管国家和社会的人力、物力、财力是否承受得了,其结果必然造成国民经济全面失控,降低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如果这种行为也算合理,就无异于承认破坏生产力的行为是合理的了。
第二,经济效益还有目前和长远之分。从目前看来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行为,从长远看来未必有利。杀鸡取卵,竭泽而渔,不惜破坏地力,浪费能源,破坏生态平衡,造成环境污染等等的短期行为,也并非不能在一个时期提高经济效益,但终究会受到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惩罚,阻碍生产力的持续发展。这种行为当然也不能算合理的行为。
第三,社会主义建设不能只着眼于经济效益,还要着眼于社会效益。社会效益的内涵比经济效益丰富得多,其核心是整个民族素质的提高,是人的全面发展。有些行为也许可能带来某种经济效益,但却可能引起破坏性的社会后果,例如败坏人的素质,损害人的尊严等等,这样的行为不仅与发展生产力的终极目的南辕北辙,而且对生产力的发展本身也是不利的;因为如果没有整个民族的文化素养、科学水平、思维能力、道德情操的提高,全面持续地发展整个社会的生产力是不可能的。片面强调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最终也会导致阻碍生产力发展的结果。
三、生产力标准与精神生产
生产力标准是否也适用于精神生产领域?我认为也是适用的,不过在精神生产领域里运用这个标准时要比在物质生产领域里复杂得多。
精神生产的各个部门的具体情况千差万别。一般说来,自然科学和技术部门的精神产品对生产力的作用比较容易衡量,在这些领域里用生产力标准来判定行为合理性也比较容易实行。但也不能简单化。许多基础理论的研究就未必能立竿见影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有些研究可能长期看不出有实用价值。至于在人文科学、社会科学、文艺、宗教等部门里,事情就更是复杂得多。一切精神产品对生产力的作用都要通过对人的影响才能实现,而在这些部门中精神产品对人的影响不仅与产品本身的内容和形式有关,而且与接受者所处的文化背景以及本人的主体状态有关(所谓有多少读者就有多少哈姆雷特)。同一精神产品对不同环境中的接受者或相同环境中的不同接受者的影响可能差异很大,甚至判然不同。至于这种影响再通过接受者而作用于生产力,就更要通过诸多因素和诸多环节的离散与聚合、过滤与变形、强化与弱化,弄得很难辨别,很难把握。因此,在这类部门中直接用生产力标准去评判个别精神生产行为的合理性,例如断言写这首诗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演那出戏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必定要犯简单化、庸俗化的错误的。
但是,这并不等于说生产力标准原则上不适用于精神生产领域。从宏观上、总体上看,精神生产对生产力发展的作用仍然是可以测度的。如果一个时期的精神产品的总体效应是振奋了民族精神,提高了人们的文化素养、思考能力、道德情操、审美情趣,那就可以说这个时期的精神生产行为是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是合理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
四、生产力标准与现阶段的多种经济成分
我国在改革中出现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有的同志对此持怀疑态度,特别是对资本主义成分的出现很不理解。有的同志讳言资本主义,总想把事实上是资本主义的东西解释成别的什么,似乎非如此不足以维护社会主义的纯洁性。后来实在解释不通了,就觉得心虚理亏,认为我们已经把资本主义消灭了二三十年,现在又让它“复活”了,很难说不是一种倒退。这种思路的支撑点是什么呢?就是看问题不以是否有利于生产力发展为标准,而以是否符合抽象的“社会主义”概念为标准。(www.xing528.com)
主张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必须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以公有制为主体),这本来是毛泽东同志在我国民主革命时期乃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一贯观点。那时他认为建国后必须经过一个相当长时期的新民主主义阶段,在这个阶段里国营经济和合作社经济是主体,同时还要有个体经济、国家资本主义经济和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对资本主义经济在这个阶段的作用,他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论人民民主专政》等论著中反复地作了透彻的分析。他明确地指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在这个时期内,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3)他批评“有些中国资产阶级代言人不敢正面地提出发展资本主义的主张”,批评另一些人“一口否认中国应该让资本主义有一个必要的发展”,以极鲜明的语言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根据自己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明确地知道,在中国的条件下,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除了国家自己的经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和合作社经济之外,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才能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对于中国共产党人,任何的空谈和欺骗,是不会让它迷惑我们的清醒头脑的。”(4)毛泽东的这些论断的依据是什么呢?就是“中国经济还十分落后”,也就是中国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很低。毛泽东是坚持以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为标准来制定国策的,这些论点是科学的、睿智的、马克思主义的论点。
但是,建国以后的实际做法与毛泽东原来的预计有很大的不同。我们不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了原定的经济格局,而是在很短的时间里基本完成了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单一的公有制。这一历史行动在社会进程中是一个成功的范例。但有一个问题并未解决:当时我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同毛泽东发表上述论点时的水平基本上没有区别,仍然十分落后。这就使我们置身于一个巨大的矛盾之中:一方面,从所有制看,我们确实已全面建立了公有制,比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还要高一个等级;另一方面,从生产力看,我们又确实十分落后,比中等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落后得多。这个矛盾一直困扰着我们。如何解决这个矛盾呢?本来应该是用全力发展生产力的办法来解决的。“八大”的方针就是着眼于此。但是我们在近二十年的长时间里实际上并没有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发展生产力方面,反而把“阶级斗争”作为“纲”来抓。即使讲生产,也是企图靠“抓革命”来“促生产”,结果是越“促”越落后,直到经过“文革”,使国民经济滑到了崩溃的边缘,上述的矛盾不但没有解决,反而尖锐到快要爆炸的程度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才真正指出了解决这个矛盾的途径;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则更为解决这个矛盾提供了理论依据。这个理论指出,我们虽然进入了社会主义,但还只是处在初级阶段,生产力落后就是这个阶段的主要特征,集中主要力量发展生产力就是我们的根本任务。而为了发展生产力,就必须抛弃一切脱离现实基础的空想,使我们的经济关系适合于现阶段生产力的水平和状况。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包括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经济成分,正是现阶段的客观要求。在这个问题上,毛泽东对建国后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必要性的深刻论述仍然是有现实指导意义的理论遗产。有的同志把这看成“倒退”,那恰恰说明他不是以生产力为标准看问题,而是以脱离具体条件的抽象的“社会主义”概念为标准看问题。我想,如果要说什么“倒退”的话,那也是从迷醉“退”到清醒,从空想“退”到科学,从缥缈的云端“退”到坚实的大地,这样的“倒退”不正是真正的前进吗?
有的同志认为,不管怎么说,资本主义总是剥削的一种形式,剥削总是罪恶,干了几十年社会主义还容忍这种罪恶,总是对社会主义纯洁性的玷污,对共产党崇高形象的亵渎。
消灭剥削的理想并非始于共产党人。共产党人的特点和优点恰恰在于不是抽象地谈论剥削,不是停留在对剥削作道义谴责的水平上,而是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揭示产生剥削和消灭剥削的条件,为创造消灭剥削的条件而奋斗。在生产力没有发展到足够水平的历史时期,剥削的存在不仅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进一步发展生产力,从而为最终消灭剥削创造条件所必需的。在条件不具备的时候企图全部消灭剥削,至多不过是善良的空想。这样做必然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结果反而拖延了最终消灭剥削的时间。这是一个科学的问题,脱离了具体条件抽象地谈论功过善恶是无济于事的。奴隶制在今天看来无疑是一种残酷到骇人听闻程度的剥削形式,然而它在原始公社崩溃的基础上出现却是不可避免的,并且是巨大的历史进步,因为它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比原始公社更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恩格斯说得再透彻不过了:“只有奴隶制才使农业和工业之间的更大规模的分工成为可能,从而使古代世界的繁荣,使希腊文化成为可能。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的欧洲。我们永远不应该忘记,我们的全部经济、政治和智力的发展,是以奴隶制既成为必要,同样又得到公认这种状况为前提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有理由说:没有古代的奴隶制,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5)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生、发展及其必然走向灭亡的趋势时,也曾指出“资产阶级在历史上曾经起过非常革命的作用”(6)。“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7)难道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的无产阶级感情还不够强烈,以致在那里美化剥削,为剥削唱赞歌吗?要求立即消灭剥削的感情是崇高的,但感情毕竟不能代替科学。不对产生剥削和消灭剥削的条件作出科学的分析,不依据这种分析对一定条件下的剥削形式采取科学的态度,决不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以此来指导行动,不管愿望如何善良,决不会对最终消灭剥削的事业作出实际的贡献。我们过去那种对“公”而又“公”、“纯”而又“纯”的追求,就包含着急于消灭一切剥削的愿望在内。事实已经表明这是我们的失误之一。这种愿望不能实现是理所当然的。在世界各国都还不具备最终消灭剥削的现实条件的情况下,我们这样一个生产力非常落后、文化也非常落后的国家竟然能够彻底干净全部地消灭一切形式的剥削,那才真是不可想象的事!
当然,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说随便什么形式的剥削都为中国今日所必需,或者说可以让资本主义的剥削来一个“大普及”,压倒公有制,那就同立即消灭一切剥削的想法同样荒谬,甚至更加荒谬。因为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生产力的大破坏,这是无需多加论证的。
还需要说到的是,有些同志在议论剥削的时候似乎只注意了资本主义的剥削,而忽视了另一些形式的剥削。我这里主要是指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不公。或许有人会说,把这两种情况叫做剥削不符合剥削的经典定义,因为这两者都不是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但我认为,即使按经典定义,“一部分人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也是剥削的实质,至于“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不过是说明一部分人何以能实现对另一部分人的剥削的条件而已。如果出现了一种情况,使得一部分人不需要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垄断也能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甚至一部分必要劳动,为什么就不算剥削呢?平均主义实质上是贡献小的人无偿地占有贡献大的人创造的财富(这当然只就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机会的人而言),分配上的不公则是一部分人凭借权力巧取豪夺,以非法手段无偿地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剩余劳动甚至必要劳动,这不是剥削又是什么?而且,这种剥削对生产力的发展是只有阻碍作用而无促进作用的。拿生产力标准来衡量,是必须坚决反对的东西。
五、生产力标准与道德原则
现在人们相当普遍地感到坚持生产力标准有时会与通行的道德原则相矛盾。有些明明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行为,用通行的道德原则来衡量却似乎是不高尚、不美好的行为,受到人们的鄙视、非难和谴责;有些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行为反而受到人们的认可,甚至赞扬和歌颂。这是个相当严重的问题。不弄清这个问题,人们就会在许多情况下无所适从,坚持生产力标准就会遇到强大的舆论障碍。
我认为首先应当对通行的道德原则作一番分析和审查。
马克思主义从来不承认有什么不依赖于物质生活条件的、先天的、抽象的道德原则。道德原则归根到底是从现实的经济关系中汲取得来的。当然,由于社会发展是世代绵延的过程,因而在每一时代的群体公认的道德原则中,都既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未来的憧憬,既有本民族、本地区文化传统的延伸,也有各民族、各地区文化交融的影响,因而包含着极其复杂的内容,表现为千差万别的形式。但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以及由此决定的现实的经济关系,仍然是最深层的、最顽强的左右道德原则的力量。一切其他因素或迟或早都不免要经过现实经济关系的筛选、过滤、折光或重组,被熔铸成与现实经济关系相适应的整体,这个整体是不能超过现实经济关系所能允许的范围的。经济关系在生产力发展需要的推动下变化了,它就必然会以强大的力量、稳定的倾向迫使道德原则按照它的要求(实质上就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发生变化。道德原则对经济关系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但它毕竟是派生的、第二性的东西。说到底,不是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应该”服从某种道德原则,而是一切道德原则或迟或早都不得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这是人类的历史反复证实了的规律,我们应当据此建立观察这个问题的方法论。
在讨论现在通行的道德原则时,有必要区别两个系列的道德原则:一个是被群众实际奉行的、往往不成文的道德原则;一个是由宣传教育机构以教科书或其他形式、以共产主义道德的名义向人民灌输的道德原则。这两个系列的道德原则当然有许多一致之处,但毕竟并不等同。虽然前者往往更经常地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但后者却更具有“明文规定”的特点,更能左右舆论,更能起公开评判行为善恶标准的作用。因此,我们的讨论将只限于后者。
现在通行的共产主义道德原则,是经过理论家、宣传家加工制作并以语言文字表述出来的东西,实际上是他们理解的共产主义道德原则。这种理解是否符合实际,是大有推敲余地的。认真分析一下就不难发现,其中诚然有被恩格斯称为无产阶级道德原则的东西,但也还掺杂着不少封建主义或小生产者的道德原则的变形的东西(例如把“无限忠于领袖”作为无产阶级的道德原则之一),还有一些谁也做不到、或者做到了对谁也没有好处的假大空的东西(例如把弃绝七情六欲、“节俭”到连一根冰棍也不吃当作无产阶级道德的典范来宣传)。把这些互相矛盾的因素杂糅而成的复合体一股脑儿算做共产主义道德原则,并且把它作为全民服膺的金科玉律和衡量善恶的最高标准,怎么可能不与生产力标准发生抵触呢?
要使道德原则与生产力标准协调一致,我认为至少应该澄清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无产阶级道德并不是现阶段惟一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道德。没有疑问,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无产阶级道德的主体地位。但另一方面,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事实又决定了道德的多元性。除了无产阶级道德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之外,还有全人类的公共道德和别的阶级道德中的积极成分也是适应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的。对每个公民的每种行为都拿无产阶级道德的尺子去量,要求成千上万将本求利的个体户和以追求剩余价值为直接目的的私营工商业者也具有无产阶级道德,是既不合理,也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私营企业主在法律的范围内努力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取得利润,这种行为有利于现阶段生产力的发展,就应该肯定。当然,也不能因此就把他们的诚信守法等等拔高为无产阶级道德,因为这在理论上也说不通。
第二,无产阶级道德有具体的历史的内容。当然,无产阶级道德中有反映全世界无产者在为解放全人类(包括自己)而斗争的整个历史时期中的一般要求的内容,这是比较恒久的、普遍的东西。但是,也还有反映不同国度、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处境中的无产阶级所特有的具体要求的内容,这些内容则是随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的。就后者而言,例如中国与美国、取得政权前和取得政权后、革命时期和建设时期,无产阶级道德的具体内容都必然有若干差异。忘记了这种特殊性,把无产阶级道德的一般原则当作公式往不同的具体情况上硬套,是行不通的。在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员没有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任务,在今天则成了首要的任务。为这项新任务积极献身的行为,在今天就是符合无产阶级道德的。反之,对这项任务消极怠工或者干扰破坏的行为,则应该被认为是违背无产阶级道德的。
第三,无产阶级道德有层次之分。至少有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对全体工人阶级成员在一般情况下的普遍要求;一个层次则是对先进分子在特殊情况下的特殊要求。这两者都是无产阶级道德,不能只承认后者而不承认前者。先进分子在特殊情况下为群众利益牺牲生命,这无疑是崇高的无产阶级道德的表现,必须歌颂和弘扬。但是广大群众在平时为社会主义建设努力劳动,同时也领取应得的报酬乃至接受奖励,也是符合无产阶级道德的。先进分子也不可能(而且不必要)天天牺牲生命,在平时也要领取应得的报酬和奖励。如果只把先进分子在特殊情况下才能体现的道德境界当作对广大群众在一般情况下的普遍要求,那就必然会在道德评价上贬低千百万群众的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行为。这在理论上不正确,在实践上也有害。
我想,弄清了这些问题,就不难从生产力标准与道德原则的“矛盾”的困扰中解放出来。
【注释】
(1)本文是入选中宣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周年理论讨论会获奖论文,原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8年第6期。
(2)“实践标准”也称“真理标准”。“实践标准”和“生产力标准”都是简化的说法。完整地说,前者应该是“是否在实践中得到预想的结果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后者应该是“是否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是检验行为合理性的标准”。
(3)毛泽东:《在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报告》。《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1页。
(4)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0~1061页。
(5)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4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4页。
(7)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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