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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对物质的定义是否需要修改?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列宁的物质定义是这场讨论的焦点之一。有些同志主张修改列宁的定义,主张修改的理由则有种种不同的说法。列宁的物质定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理论的关系我以为正是如此。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从“本体论”的角度给物质下一个新的定义,以弥补列宁定义的不完备。可是这些同志并没有非难恩格斯的“传统”表述,惟独非难列宁的物质定义,这在逻辑上就不一贯了。给物质下定义能不能不涉及意识?

列宁对物质的定义是否需要修改?

列宁的“物质”定义要不要修改?(1)

近来不少刊物和学术会议对如何以现代科学成就丰富和发展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理论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大家抱着推进辩证唯物主义研究工作的愿望各抒己见,切磋琢磨,空气很活跃。列宁的物质定义(即见于《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第2章第4节的那个为大家熟知的论断)是这场讨论的焦点之一。有些同志主张修改列宁的定义,主张修改的理由则有种种不同的说法。管窥所及,主要的有这样一些:(1)这个定义仅仅是从“认识论”的角度下的定义,没有涉及“本体论”的问题,作为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定义是不完备的,必须在这个定义之外再下一个“本体论”意义的物质定义。(2)这个定义没有体现现代科学的成果,缺乏时代感,太陈旧了,必须加进反映现代科学成果的新内容。(3)这个定义把“不依赖于感觉并为感觉所反映”作为物质的“惟一”特性,太片面了;必须把运动、时间、空间、结构、层次、系统等等物质的其他特性补充到定义中去。(4)这个定义对辩证唯物主义和旧唯物主义“一视同仁”,对直观的反映论和能动的反映论不加区别,这是由“历史的局限性”造成的“弱点”,必须加以“补充”和“发展”。(5)这个定义没有把物质与物质的属性区别开来,在逻辑上有重大缺陷,不能自圆其说,必须重新作出严格的表述。

我认为争论的实质不是应该不应该、需要不需要概括现代科学的成果以丰富和发展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理论或物质学说的问题(在这一点上没有分歧),而是采取什么方法来进行概括的问题。我认为,为了发展一种理论而修改这个理论的基本概念,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必需的。有时候确实非修改基本概念不可,有时候则并不需要。在某些情况下,坚持基本概念倒恰恰是丰富和发展这一理论的前提。列宁的物质定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理论的关系我以为正是如此。对上述种种主张修改列宁物质定义的理由,我想提出一些异议就教于参加讨论的同志。限于篇幅,本文只讨论前三种说法,后两种说法我将另文讨论。

一、关于从“本体论”的角度给物质下定义

有的同志认为列宁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的角度给物质下的定义只是一个“认识论”的定义,除了指出“物质在意识之外”这一点以外,根本没有说到物质“本身”究竟是什么,没有涉及“本体论”的问题。一个作为整个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石”的概念竟然同世界的“本体”无关,当然是极不完备的。因此我们迫切需要从“本体论”的角度给物质下一个新的定义,以弥补列宁定义的不完备。

我认为这种意见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把“认识论”和“本体论”看成彼此独立、互不相干的领域,这本来是某些旧哲学的做法(并不是所有的旧哲学,例如黑格尔的哲学就决非如此),可是实际上谁也没有真正做到过。马克思主义哲学根本不会这样做,而且还要说明何以不能这样做的道理。

主张从“本体论”的角度给物质下定义的同志显然把“认识论”看成了同“本体论”截然无关的独立领域,否则就不会认为从“认识论”的角度给物质下的定义没有涉及“本体论”。而他们的这种看法又来自一种被视为当然的前提:只要一涉及物质与意识的关系,就仅仅是在讲“认识论”;只有不涉及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不“扯”到意识而“专”讲物质,才算是在讲“本体论”。其实这个前提本身就是不正确的。恩格斯讲的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思维对存在的关系问题”。按照这些同志的看法,就应该说恩格斯也只讲了认识论而没有涉及本体论,恩格斯讲的也不是哲学的基本问题而只是认识论的基本问题,恩格斯对哲学基本问题的定义也极不完备,也必须修改。可是这些同志并没有非难恩格斯的“传统”表述,惟独非难列宁的物质定义,这在逻辑上就不一贯了。

当然,前提不对,结论也并非必然不对。那么这些同志的说法事实上对不对呢?把“认识论”和“本体论”划成互不相干的两大块对不对呢?我看也不对。这些同志可能举出一个证据来为这种看法辩护,那就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历来有“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的划分,我们自己在写书、讲课的时候,也常常把客观世界的规律和认识的规律放在不同的章节里分别处理。这是事实。但这并不能证明把“本体论”和“认识论”截然分开是正确的。为什么呢?因为说“本体论”和“认识论”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有各自侧重的内容,有相对独立的地位,这是一回事;说“本体论”和“认识论”可以截然分开,不互相“涉及”,这是另一回事。这些同志说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截然分开说之所以不正确,是因为它违背了哲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在逻辑,事实上是做不到的。

给物质下定义能不能不涉及意识?不能。也许有的同志会说:古代的唯物主义自然哲学不是不谈意识专讲“本体”吗?我说:第一,有的古代唯物主义自然哲学并非如此。第二,有的看来似乎如此,细究起来也仍然并非如此。泰勒斯说世界是由水构成的,似乎没有涉及意识;然而他认为水是自然存在的,这就蕴涵着水不依赖于意识的意思。倘若他没有这个意思,我们凭什么说他是唯物主义者?赫拉克利特说世界是由火构成的,确实没有直接用“火在意识之外”这样的语言,然而他说“世界是万物的整体,它不是由任何神或任何人所创造的,它过去、现在和将来都是按规律燃烧着、按规律熄灭着的永恒的活火”,这就等于说火是不依赖于意识的客观实在,否则列宁也不会称赞说“这是对辩证唯物主义原理的绝妙的说明”了(2)。世界究竟是本来就存在的(即不依赖于意识的)还是意识的产物?这是任何哲学、任何“本体论”都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只要一讲到“本体”(即世界是什么或统一于什么),就不能不涉及这个“本体”与意识的关系,不能不“扯”到意识。不仅唯物主义如此,而且唯心主义二元论乃至不可知论,都不可能不“扯”到意识而单纯地讲“本体”,只不过答案不同,表述的方式不同而已。你想撇开意识而专讲客观世界吗?别人就有理由问你:“客观”这个词是什么意思?如果你拒绝回答,你就无权把自己的世界观称为唯物主义的(这里且不谈是不是辩证唯物主义),如果你想表明自己的观点是唯物主义的,你就不得不回答说:客观就是指在意识之外,意识也就被“扯”进去了。再则,当你在那里专讲自然界“本身”,说它有这种特性那种特性、这种规律那种规律的时候,别人还有理由问你:你怎么知道世界正是你说的那种样子呢?你当然不能不回答说:我是从关于自然和社会的各门具体科学知识里概括和总结出来的。可是别人又会进一步问你:你怎么知道这些科学知识是可靠的知识,而不是任意的虚构或人为的约定呢?如果你拒绝回答,你的“本体论”就是武断的,就无法与猜测和虚构划清界限。如果你回答,你就不能不肯定科学知识是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反映,而这就“涉及”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扯”到意识上来了。事实上,当我们讲世界的本原是物质,世界的统一性在于物质性的时候(这也许是标准的“本体论”吧),难道有什么妙法避开物质是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意识是物质长期发展的产物这样一些论断吗?能够不提哲学和科学是怎样在长期艰苦的发展中证明这些论断的吗?这是做不到的。当然,我并不是说每当讲到物质世界的性质和规律的时候都得先讲一套意识发展史或人类认识原理,而是说要想回避和撇开物质和意识的关系问题而单独讲清楚世界“本身”的性质和规律,建立一套与“认识论”不相干的“本体论”,是不可能的。

另一方面,离开“本体论”的“认识论”也不可能。讲认识的规律能够不首先回答认识的源泉问题吗?一讲认识的源泉不就讲到了世界“本身”,讲到了“本体论”吗?从休谟到近现代各派实证主义者都想回避这个问题,可是这个问题并不因为他们回避就取消了。他们拒绝回答这个问题只不过说明他们在理论上、逻辑上的不彻底而已。何况有些实证主义者虽然口称“拒斥”这个“形而上学”的问题,宣称既反对唯物主义也反对唯心主义,实际上还是唯心主义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并没有“拒斥”得了;有的则不得不作出“本体论的承诺”,实际上默认了唯物主义的本体论。至于彻底的唯物主义者和彻底的唯心主义者讲“认识论”的时候都明确地回答了认识的源泉问题,即表明了自己对世界“本体”的观点。有的同志说认识的源泉问题只是认识论的“前提”,而不是认识论的“内容”。可是如果一个理论的“前提”不是这个理论的“内容”的话,那么我们就得断言欧氏几何的五条公设不是欧氏几何的“内容”,狭义相对论的两条基本原理(运动相对性原理和真空中光速不变原理)不是狭义相对论的“内容”,商品的两重性的原理也不是马克思的《资本论》的“内容”了。这怎么说得通呢?何况认识的源泉问题也决不是仅仅在讲认识论的开头交待一下以后就可以不再提到的问题,而是在论述一切认识规律时都必须反复涉及的问题。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是能动的反映论,它在揭示认识规律的时候,如果不处处贯串着认识的最终源泉是客观的物质世界这个根本论断,它就连一般的反映论也谈不上了,还成其为能动的反映论吗?可见,讲“认识论”而不涉及“本体论”也是做不到的。把“本体论”和“认识论”截然分开,看成两个互相独立、互不相涉的领域,并不符合哲学的内在逻辑,尤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内在逻辑。

第二,如果一定要把列宁的物质定义叫做从认识论的角度下的定义的话,那么我们不妨直截了当地说:正是这样,列宁本人就是这样说的。他指出,像物质和意识这样广泛已极的概念,除了指出它们何者是第一性的,何者是第二性的以外,没有别的办法给它们下定义。他还说:“物质这个概念,正如我们已经讲过的,在认识论上指的只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存在并且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而不是任何别的东西。”(3)为什么列宁要从物质和意识的关系的角度给物质下定义,而不从某些同志所理解的“本体论”的角度(即撇开意识,专讲物质“本身”)给物质下定义呢?这决不是由于列宁的“疏忽”,而是因为物质的定义只能这样下法。如果一定要撇开物质和意识的关系给物质下定义,那么,无论我们在这个定义里容纳多少现代科学的成果,得到的也仍然是一个关于物质结构的概念。把这样的概念看作哲学概念,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严重的混乱。

首先,这样的物质概念无法同唯心主义划清界限。唯心主义者并不拒绝使用“物质”这个名词。对“物质”的结构,他们完全可以作出符合现代科学的很细致很精确的描绘,他们当中有不少人不但精通科学,而且本人就是卓有成就的科学家。在物质结构的问题上他们完全可以和辩证唯物主义没有任何分歧。他们反对的只有一点,就是肯定“物质”在意识之外。正是这一点使他们在哲学上成为唯心主义者。正如现代的神甫或牧师完全可以不反对人体构造的科学理论,而只需要反对那种否定上帝创造自然界的观点一样。如果我们恰恰避而不谈“物质”是否在意识之外这个要害问题,而只谈“物质”的结构,那就等于不谈哲学问题而只谈自然科学问题,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的界限就化为乌有了。几个月前有位青年同学对我说,他不满意现在的“流行教科书”对物质下的定义(他指的就是列宁的物质定义),因为这个定义只涉及了“认识论”而没有涉及“本体论”,也没有反映现代科学的新成果。他要给物质下一个纯粹“本体论”的定义,这个定义要纯粹到在定义项里既不公开地也不隐蔽地出现“意识”这个语词,而且要十分“现代化”。这位同学果然给出了这样的定义,这个定义颇为冗长,差不多把实物和场、信息、系统、层次、结构等等现代科学的术语都容纳进去了。我直率地向他指出:你这个物质定义无非是对迄今为止自然科学(也许还有横断科学)所取得的关于物质结构的认识成果作了一次浓缩的复述(至于复述得正确与否在这里姑且不论),任何一个不反对科学的现代唯心主义者都决不会反对这个定义。一位懂自然科学的现代唯心主义者给“物质”下的定义完全可能与你的定义逐字逐句地相同,因为稍微明智一点的现代唯心主义者是决不反对科学的,他们只反对科学想成为客观真理的“奢望”,即反对把科学的定律或结论理解为不依赖于意识的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的反映的唯物主义观点。列宁早就指出过:“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是按照如何解答我们认识的泉源问题即认识(和‘一般心理的东西’)同物理世界的关系问题而区分开来的,至于物质的构造问题即原子电子问题,那是一个只同这个‘物理世界’有关的问题。”(4)你的定义既然只涉及同“物理世界”有关的问题,根本不触及唯物唯心的分野,唯心主义者为什么不能欣然同意呢?可是,一个可以为唯心主义者逐字逐句地同意的“物质定义”,能算是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定义吗?

其次,用这样的方法给物质下定义,就会重犯列宁批评过的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错误。这种错误的实质就在于把哲学的物质概念同自然科学关于物质结构的概念混为一谈,把当时自然科学所认识到的物质的某些状态或某一层次所特有的性质误认为物质的一般性质,误认为“物的不变的要素”或“物的不变的实质”,仿佛不具有这些特殊性质的东西就不是物质。这样,当自然科学发现了前所未知的物质状态、层次或性质的时候,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就陷于被动,无力抵挡唯心主义的诘难。这是历史的教训。如果现在我们也把现代科学所认识到的关于物质结构的种种性质作为物质的一般性质写到物质的哲学定义里去,不是等于又一次承认了“物的不变的要素”或“物的不变的实质”吗?“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在我们的后人眼里,我们不是干了同旧唯物主义者同样的蠢事吗?

能不能说列宁的定义对物质“本身”无所陈述,没有涉及“本体论”呢?我看不能这么说。恰恰相反,正因为列宁的定义把一切只为物质的某种状态所具有的特殊性质排除无余,而仅仅留下“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即“在意识之外”)这个为物质的任何状态必然具有的最一般的性质,这才真正说到了物质“本身”究竟是什么,才彻底解决了所谓“本体论”的问题。这不是对物质“本身”无所陈述,而是作了惟一可能和惟一合理的陈述。这个定义既给了各门具体科学的发展以广阔的余地,又使唯物主义的物质理论在今后任何新发展和新成果面前都立于不败之地。这正是这个定义的高明之处。列宁正是在表述了物质概念的这个定义之后紧接着写道:“因此,如果说这个概念会‘陈腐’,就是小孩子的糊涂话,就是无聊地重复时髦的反动哲学的论据。”(5)我想,列宁的这些话是值得我们重温和深思的。

二、关于在列宁定义中加进现代科学的具体结论

有的同志认为,列宁的定义肯定物质是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是必不可少的,但是仅仅肯定这一点还不够。这个定义的重大缺点是没有反映现代科学的任何具体成果,没有“时代感”,太“陈旧”。因此虽然不必在这个定义之外另下定义,但必须在定义中增加现代科学的新概念和新结论。

我认为这个方案是一个折中的方案,其实质无非是在列宁规定的哲学概念后面加上现代的物质结构观念,造成一种“混合物”。但这仍然是行不通的。

诚然,这种“混合式”的定义较之单纯“本体论”的定义似乎确有优点,因为它没有与唯心主义相混淆。但是,它同旧唯物主义的物质定义却并无本质区别,旧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的重大缺陷它一点也没有避免。为什么呢?因为这种定义无论用什么语词表达,无非是两个命题的合取,即“物质是意识之外的东西”(命题A)和“物质是具有如此这般结构的东西”(命题B)。这正是旧唯物主义物质定义的共同“模式”,只不过是有的旧唯物主义者未必明确地在定义中把命题A陈述出来而已。这种“模式”的根本弱点就在于:只有当命题A和命题B都真时,物质定义才是真命题。可是命题B的真是不可能确保的(因为关于物质结构如何的断定必然随着科学的发展而改变),因而整个定义的真也就不可能确保。它随时可能被科学的新发现所推翻,随时可能受到唯心主义的攻击而陷于被动的境地。旧唯物主义的错误不在于承认命题A,而在于承认命题B并把命题B的真当成了物质定义成立的必要条件。列宁当年正因为发现了旧唯物主义的这个错误,才坚决地把命题B从物质定义中排除出去,而只把命题A作为物质的定义。如果我们现在又把列宁排除了的命题B作为必要条件加进物质定义中去,岂不是画蛇添足,作茧自缚,“恢复”旧唯物主义的错误吗?

说列宁的物质定义没有反映现代科学成果,这是极大的误解,这种误解很可能来自对哲学概念和哲学命题究竟应该怎样反映具体科学成果这样一个原则性问题的不恰当的理解。如果因为在物质定义里找不到相对论、量子力学和分子生物学的具体结论,找不到控制论信息论系统论的专门术语,就断言它没有反映现代科学的“新”成果,那么倒不如干脆说它连古代科学(如果也可以叫科学的话)的“老”成果也没有反映,因为在这个定义里也同样找不到毕达哥拉斯定理或阿基米德原理的痕迹。能这样理解吗?哲学之所以为哲学,正在于它不是具体科学结论的罗列和复述,而是这些结论的概括和总结,不能要求在哲学命题里“找到”它们由之产生的原始材料。如果竟能“找到”,也就不成其为概括和总结了。列宁的物质定义是一个哲学命题,是最高的科学抽象。列宁正是从他去世以前的一切具体科学成果中、从他预见到的今后科学发展的必然趋势中进行了高度的概括和总结,才制定出哲学的物质概念,才给物质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在定义里不提具体的科学成果,正说明它概括地反映了一切具体科学成果,也只有像这样不拘泥于某一时代的具体科学成果,才可能反映一切时代的科学成果。正如我们不能因为“国家”的定义里没有把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等等写进去就说它没有反映任何具体国家一样,我们也不能因为“物质”的定义里没有把具体科学的结论或术语写进去,就说它没有反映任何科学成果。没有舍象就不可能有抽象。如果竟然可以要求在一个抽象的命题里出现被舍象了的材料的话,那就不仅列宁的物质定义有“缺陷”,而且一切哲学命题也都有“缺陷”;不仅哲学命题有“缺陷”,而且一切科学命题也都有“缺陷”;极而言之,任何程度的概括和抽象就都无权存在,人类就根本不能思维,甚至也不能开口说话了(列宁说过:任何词都是概括)。当然,主张“混合式”定义的同志并没有说过这些话,不过如果按照他们指责列宁定义的思路推演下去,是难免要推出这些话来的。

至于说到“陈旧”,似乎也不妨作一点分析。“陈旧”的概念只适用于可能“过时”的东西,不可能“过时”的东西无所谓“陈旧”。物质是意识之外的客观实在的论断永远不会“过时”,正如“人不食则饿死”的论断永远不会“过时”一样(“食”是泛指摄取营养物质,并非专指狭义的“吃饭”)。说这样的论断会“陈旧”,是很滑稽的。要求一个对一切时代来说都是真理的论断具有某一特殊时代的特殊的“时代感”,这是不合理的。难道可以因为“2加2等于4”或“凡人皆有死”太“陈旧”、太没有“时代感”,就必须加以修改吗?(www.xing528.com)

三、关于在列宁定义中加进物质的其他一般属性

有的同志并不主张在物质定义里加进现代科学的具体结论,但是主张除了保留“在意识之外”这个一般属性以外,还加进物质的其他一般属性。列宁把“在意识之外”说成物质的“惟一”特性未免太绝对、太片面了。运动、空间、时间、层次、结构、系统等等也是处于任何状态的物质必然具有的属性,不反映到定义里去是不全面的。如果我在定义里不说物质具有运动形式而只说它“以运动为固有属性”,不说物质与空间、时间只有何种具体关系而只说它“以空间和时间为存在形式”,不说物质具有什么结构、哪些层次、构成什么系统而只说它“具有一定的结构、层次并构成一定的系统”,这就既保持了列宁定义的优点(不会被将来科学的发展所否定),又弥补了它的缺点(未能体现现代科学的新成果),有什么不好呢?

我认为这涉及对定义的要求问题。好的定义应当尽量简短,应当恰恰说出充分和必要的东西,恰恰说出把定义的对象(这个对象可以是一个事物,也可以是一个语词)同别的东西区别开来的那些本质特征。是的,运动、时空、结构、层次、系统等等是物质的任何状态都具有的性质。但是,意识也同样不能没有这些性质而存在,在一定的意义上也未始不可以说它们也是意识的特性(就运动和时空来说,它们同意识的关系与它们同物质的关系当然是不同的,但是没有不运动的意识,也没有超时空的意识,却是事实)。用这些特性并不能把物质和意识区别开来。惟一能把物质和意识区别开来的本质特征只有“在意识之外”,因为这是物质必然具有而且只有物质才可能具有的特征,而意识是决不能“在意识之外”的。我想列宁也许正是着眼于这一点才断言“在意识之外”是物质的“惟一”特性的吧。因此,如果一定要把运动、时空等等也补充到物质定义里去的话,我们得到的虽然也是一个真命题,但并不是一个好定义,因为这不是使定义更全面了,而是使定义更累赘了。

再则,如果因为运动、时空等等也是物质的一般性质,就必须把它们补充到物质定义里去,否则就不全面的话,那么未必不可以说,即使作了这样的补充也仍然是极不全面的。为什么呢?因为这样的“一般性质”远不止于运动、时空等等,简直可以说是不胜枚举。例如,物质是具有内在矛盾的,是质和量的统一,它的各种形态是必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这种转化是经历着质量互变的途径的,是体现着双重否定的,物质的任何形态都是本质和现象的统一、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原因和结果的统一、必然和偶然的统一,物质还是永恒的、不灭的,等等,等等,这不都是物质的“一般性质”吗?为什么只把运动、时空等等补充到定义里去,而不把这些一般性质也补充进去呢?我想,如果真要“全面”到把物质的全部一般性质都补充到物质的定义里去的话,那就得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全部内容都写上才行。可是这还能算是一个“定义”吗?成了一本厚书了!

四、列宁的物质定义是不是旧唯物主义的?

有的同志认为列宁的物质定义是一个旧唯物主义的定义。我认为这更是不对的。

旧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当然也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并不是所有的旧唯物主义都采取同一个说法。但是它们有共同的特点,就是把仅仅为物质的某些状态所特有的属性当成了物质在任何状态下都必然具有的一般属性,似乎不具有这些特殊属性(例如“不可入性”、静止质量等等)的东西就不是物质。这样,当自然科学的研究深入到物质结构的更深层次,发现物质并不是在任何状态下都具有它们所说的那些特性的时候,旧唯物主义就陷入被动了,它们不能解释自然科学的新发现,抵挡不了唯心主义的进攻。为什么它们有这样的弱点呢?就是因为它们始终不能摆脱物质的特殊状态的“纠缠”,不能达到高度的抽象,不能把物质区别于意识这个最一般、最本质的规定从千差万别的物质状态里剥离出来。是谁纠正了旧唯物主义的这个致命的缺陷呢?正是列宁。列宁的物质定义正是为了克服旧唯物主义的物质定义的缺陷才制定出来的。他讲得很明确:“一般马赫主义和马赫主义新物理学的错误在于:它们忽视了哲学唯物主义的这个基础,忽视了形而上学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差别。承认某些不变的要素、‘物的不变的实质’等等,并不是唯物主义,而是形而上学的即反辩证法的唯物主义。”(6)怎么能说列宁的物质定义是旧唯物主义的定义呢?至于说这个定义旧唯物主义也可以接受,那也要具体分析。我们并没有看到哪个旧唯物主义者表过态,说他接受列宁的物质定义。如果真的如此,又有什么奇怪呢?旧唯物主义的物质定义里本来也包含着物质是意识以外的客观实在的意思,只不过它把这层意思同“物的不变的实质”之类的意思搅混在一起,没有剥离出来而已。如果它根本没有承认物质是意识以外的客观实在的意思,它还能算唯物主义吗?为什么因为旧唯物主义也可以接受这个命题,它就成了旧唯物主义的命题呢?我觉得这里有个方法问题。有的同志似乎认为,既然辩证唯物主义同旧唯物主义有原则的区别,那么辩证唯物主义和旧唯物主义就不应该有共同承认的命题。我看这是不对的。物质在意识之外,这一点就是所有的唯物主义共同承认的,不承认这一点的就不属于唯物主义阵营。硬要在这一点上去找出“原则区别”,那就把唯物唯心两大阵营的界限搅乱了。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同旧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有没有原则区别呢?当然有。我以为这个原则区别主要在于两点:第一,旧唯物主义主张物的“不变的要素”、“不变的实质”,而辩证唯物主义不承认。列宁的物质定义正好鲜明地体现了这个原则区别。第二,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比旧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的视野广阔得无比,它包括了人类的实践活动本身以及实践活动造成的一切(即人化的世界),而旧唯物主义的物质概念的外延只限于自然界。但是这后一个原则区别是没有必要写到定义里面、也无法写进去的。因为“人化的世界”也是意识以外的客观实在,现在的定义已经涵盖了。怎么能说列宁的定义同旧唯物主义划不清界限呢?

我的意思决不是说对列宁的物质定义就一个字也不能改动。事实上,列宁本人在同一本书里就有好几种不同的提法。除了通常被我们作为物质定义的那一段话以外,他还说过比如物质是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且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物质是作用于感觉器官并引起感觉的东西,等等,这些话算不算物质的定义呢?我看也算。列宁自己可以用不同的语句来表述物质定义,后人当然也可以。问题在于:列宁的定义是不是实质上过时了?要不要作实质性的修改?我认为一点也没有过时,不应该作实质性的修改。有的同志说现代自然科学的新成果同列宁时代的大不相同,列宁的物质定义就不免要过时。这个话说得相当笼统。究竟是什么新成果使列宁的物质定义不能成立了呢?是相对论吗?是量子论吗?是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吗?是人工智能吗?是宇宙学的新理论吗?是遗传学的新理论吗?我看都没有撼动列宁的物质定义,相反地倒是进一步证实了它。有人说卡尔·波普尔的“世界1、2、3”的理论使我们不能不重新表述物质定义了,我看也得不出这个结论。波普尔的理论有合理的因素当然应该吸取,但是我们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概同意,也要作出我们的解释和评价。

对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乃至横断科学的新成果也应该如此。专门科学家对自己的成果的哲学解释并不一定都是对的,有的还会错得很厉害。我们应该把他们的成果中的客观真理的内容同他们对这些成果的哲学解释区别开来,而不应该因为他们的科学成果有客观真理的内容,就以为他们的哲学解释也一定是正确的。我们应该作出我们自己的哲学概括。

也许有的同志会说,照你这么说,我们辩证唯物主义者就可以根本不理睬科学的发展了。因为列宁的物质的定义反正永远也不会有什么原则性的改动,我们只要闭上眼睛背诵它就行了。我看得不出这个结论。第一,物质的定义不等于关于物质的理论或学说。定义当然是重要的,但定义的作用很有限,它不能代替整个的理论或学说。说定义不必改变不等于说以这个定义为基础的理论或学说不需要丰富和发展;反过来说,说理论或学说必须丰富和发展也不等于说一定要推翻原来的定义。马克思主义关于资本主义的理论现在不是比马克思写《资本论》的时候大大丰富和发展了吗?可是马克思对价值、剩余价值的定义却并不需要作实质性的修改。当然,我决不是说无论什么理论的丰富和发展都不允许修改甚至推翻原来作为基础的定义。有些科学部门确实会出现这种情况,不修改乃至抛弃陈旧了的定义,整个理论就不可能前进,特别是不可能有革命性的、突破性的发展。如果人们一直“坚持”牛顿关于光的定义、时间空间的定义等等,怎么会有现代物理学?可是我们现在不是一般地谈问题,而是具体地谈列宁的物质定义与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理论的关系问题。就这个问题来说,那就确实是:一方面,列宁的物质定义一定不能推翻,一定不会过时;另一方面,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理论、物质学说一定要不断地丰富和发展,为此我们就一点也不能忽视科学的步伐。恩格斯早就说过:“甚至随着自然科学领域中每一个划时代的发现,唯物主义也必然要改变自己的形式。”(7)怎么会因为坚持列宁的物质定义就可以闭着眼睛不管科学的发展呢?第二,即使仅就这个定义本身来说,它也必然要用科学的新成果来不断地丰富自己。有的同志也许会说,这个定义反正老是这么一句话,还能怎么丰富?这个说法我觉得不大合适。恩格斯在讲到“每一种运动形式都表明能够并且必然转变为每一其他运动形式”时,既指出这是规律的“最后表现”,“已不能再增添什么”,又指出“我们可以通过新的发现为规律提供新的证据,赋予新的更丰富的内容”(8)。黑格尔说过,同样一句格言,从饱经风霜的老年人口里说出来同从小孩子口里说出来是大不相同的。列宁很赞赏这句话。同一个名词所标志的概念,同一个句子所表达的命题,对具有不同的知识水平和生活经验的人的头脑里,其丰富和深刻的程度可以有天壤之别。比如“资本主义”的概念,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里表述起来至今也还是那么几句话,可是在经济学家和中学生的头脑里就大不一样,而且一百多年来在所有的人头脑里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物质概念也是一样。定义虽然还是那么几句话,但我们对现代科学的研究越深入、越广泛,知识越丰富,物质理论越发展,我们对这几句话的理解也就越深刻了。

总之,我认为辩证唯物主义的物质理论一定要丰富和发展,要概括现代科学的成就,要有分析地吸取现代西方哲学的合理成分。但是我们的这种工作不应该离开我们的基本理论阵地,不可以离开列宁给我们指出的正确方向。

【注释】

(1)本文是作者1982年8月1日应陕西省哲学学会之邀在西安作的学术报告的另一部分。原载《东岳论丛》1983年第1期。

(2)列宁:《笔记》。《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9页。

(3)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4页。着重点是引者加的。

(4)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2页。

(5)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30页。

(6)列宁:《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列宁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73页。

(7)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28页。

(8)恩格斯:《自然辩证法》。《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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