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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德麟文集:对象是否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时间:2023-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我看,说认识的对象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更符合“标准”这个词的习惯用法,可以免除许多误会,是很可取的。这些人已经触及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思想。当然,所有这些人对实践的理解都是狭隘的、残缺的,他们不可能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作为一种科学理论提出来。可是也不能否认,他们正是多少看到了以认识的对象为标准解决不了真理标准问题,才另找出路的。

陶德麟文集:对象是否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认识的对象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吗?——一篇对话(1)

张:老李,我知道你很忙,可我还是想花费你一点时间,跟你讨论一个哲学问题,行吗?

李:讨论问题是互相学习,当然行。

张:在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中,有的同志提出检验真理的标准不是实践,而是认识的对象。你怎么看?

李:我不同意。你呢?

张:我觉得很有道理。我们唯物主义者理解的真理就是认识同认识对象的符合。既然如此,检验认识是不是真理当然要看它同对象是不是符合了。这不就说明了认识的对象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吗?不错,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说过实践是检验认识的标准。可是我觉得他们说的“标准”实际上是指的途径、方法或手段,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标准”。比如说,我们说尺子是长度的标准而不说“用尺子去量”是长度的标准,说砝码是重量的标准而不说“用天平去称”是重量的标准,为什么说到检验认识的时候就不说对象是标准而偏说实践是标准呢?依我看,说认识的对象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更符合“标准”这个词的习惯用法,可以免除许多误会,是很可取的。

李:你的意思是不是说,“实践标准论”和“对象标准论”之争不过是语词之争?

张:可以这么说。不过语词之争也有是非之分,我认为“实践标准论”的用语是不确切的,会造成混乱。

李:我认为这不是语词之争,而是实质之争。

张:你认为“认识的对象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个命题是错误的吗?

李:不能撇开我们现在讨论的论题来孤立地评判这个命题,因为如果不首先弄清楚这个命题是在讨论什么论题的时候提出的,我们就不知道这个命题的具体意义是什么。所以我想先明确一下论题。可以吗?

张:当然应该这样。

李,我想有必要分清两个问题。一个是:什么是真理?这是真理的定义问题。一个是:以什么为标准来判定认识是否真理?这是真理的标准问题。这两个问题当然是有关系的,可是毕竟是不同的问题。这你同意吗?

张:同意。

李:那么,你认为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哪一个问题呢?

张:当然是后一个问题。对前一个问题的看法我们完全一致,有什么好讨论的?不过我不明白你说的这些跟我刚才向你提的问题有什么关系。你好像是在兜圈子,不回答我的问题。

李:正是为了回答你的问题才不能不兜这个圈子。因为你的毛病恰好出在把真理的定义问题同真理的标准问题混在一块儿了。

张:我怎么混在一块儿了?刚才我不是明明白白地说过我同意分清这两个问题吗?

李:可你实际上混在一块儿了。我问你:什么是真理?

张:真理就是认识同认识对象的符合。

李:我再问你:什么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张:认识的对象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李:这句话是什么意思?

张:就是说,要判定认识是不是真理,就要看它是不是同对象相符合。

李:你这两句话可以合并成一句话,就是:要判定认识是不是同对象相符合就要看它是不是同对象相符合!这样的同语反复能算是真理标准问题的答案吗?

张:这好像是有点问题。这点我倒没想到。

李:所以我说你把真理的定义问题和真理的标准问题搞混了。你自以为是在回答真理标准问题,其实你还在真理定义里面没走出来呢!

张:可是认识的对象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句话究竟是对是错,你还是没回答呀!

李:那要看它是对什么问题的答案。这句话里面虽然也有“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词组,可是就它的内容来说不过是对唯物主义真理定义的变相复述。所以,如果作为真理定义的另一种说法,它并不错。可是,如果作为真理标准问题的答案,那就是错的,因为它答非所问,不仅没有解决问题,甚至也还没有触及问题。我看这是倒退。

张:倒退?你是说退到旧唯物主义那里去了吗?

李:也许还不止呢。

张:我不明白你的意思。你过甚其词了吧!

李:我的意思是这样的。马克思以前的唯物主义者虽然都没有真正解决真理标准问题,可是他们当中有不少的人或多或少看到了真理定义和真理标准的区别,或多或少看到了以认识的对象为标准来检验真理行不通。这些人已经触及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合理的思想。例如弗兰西斯·培根就明确地提出,通过归纳得来的知识还必须用实践来检验,他说过:“真理之被发现和确立是由于实践(主要指科学实验)的证明而不是由于逻辑或者甚至于观察的证明的。”费尔巴哈也说过:“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实践会给你解决。”列宁甚至直截了当地说过:“费尔巴哈把人类实践的总和当作认识论的基础。”至于那些跟自然科学有密切联系的哲学家,或者自然科学家兼哲学家,他们当中许多人发表的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言论就更多了。咱们中国的哲学家提出这种思想似乎比西方还早。比如荀子就很强调论断要有“符验”。韩非说得更干脆:“无参验而必之者,非愚则诬。”当然,所有这些人对实践的理解都是狭隘的、残缺的,他们不可能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作为一种科学理论提出来。可是也不能否认,他们正是多少看到了以认识的对象为标准解决不了真理标准问题,才另找出路的。如果我们今天还去走他们都知道走不通的老路,不是倒退得太远了吗?

张:我不懂为什么这条路走不通。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不是常常把认识比作摄影吗?要检验照片与对象是否符合,只要把照片与对象对照一下就解决了。那么,要检验认识与对象是否符合,把认识与对象对照一下也应该同样可以解决。有什么走不通的呢?

李:类比总是有条件的,两个类比的对象不会在一切方面都相似。在反对唯心主义不可知论、坚持唯物主义反映论的意义上,把认识比作摄影是适当的。因为认识的源泉是物质世界而不是脱离物质的精神,认识能够提供物质世界的正确映象而不是提供一些“符号”或“象形文字”之类的东西,在这一点上,认识与摄影确有相似之处。可是,如果超出这个范围,无限制地使用这个类比,竟以为认识与摄影在一切方面都相似,那就错了。比如说,你会误认为认识是消极的被动的反映,是一次完成的机械动作,如此等等。就咱们眼下讨论的这个问题来说,这个类比也不适当。

张:为什么?

李:照片和对象都是客观的东西,当然可以通过直接对照来检验是否符合。如果我观察了对象,又观察了照片,得到的两个表象是符合的,那就表明了照片与对象是符合的,我们的检验任务就完成了。我们到照相馆去取照片的时候不是都干过这种检验工作吗?可是,认识和对象的关系与此不同。对象是客观的,认识却是主观的。主观的东西在我们的脑子里面,怎么能像照片一样同客观对象直接对照呢?这就是检验认识的一个关键性的困难,请你不要忽视了这一点。

张:我不明白,为什么主观的东西就不能同客观的东西直接对照。假定有一个客观对象AO,我有一个对AO的认识AS,不知道是不是同AO符合。那么我观察一下AO不就解决了吗?这不就是拿对象同认识对照吗?

李:请问,当你观察AO的时候,你得到的是什么?

张:当然是AO的表象。

张:AO的表象是什么?

张:当然是AS

李:问题就在这里。你自以为是在拿AO同AS对照,而实际上你却是在拿AS同AS对照!

张:不管你怎么说,反正我这样做就达到了检验认识的目的,知道了认识同对象是不是符合,而这就足够了。

李:不,你没有达到检验认识的目的。因为你做的事情不过是拿AS同AS相“对照”,而这种“对照”的结果当然是“符合”的!即使AS同AO一点也不符合,错得一塌糊涂,AS同AS也一定还是“符合”的。怎么能用AS同AS的“自我符合”来证明AS同AO的符合呢?请允许我举个极端一点的例子吧。一位色盲患者看到一块红绿混杂的色板,他得到的表象是没有红绿区别,这就是他对这块色板的认识。如果用你说的办法去检验这种认识同对象是否符合,他就会再一次观察这块色板,他确信这样做是以客观对象为标准,拿认识同对象“对照”。可是他观察所得的是什么呢?还是原来的那个表象,也就是没有红绿区别的表象!这两次得到的表象当然非常“符合”。于是他就满怀信心地断言他对色板的认识是符合色板的实际的。可是他错了。恕我说得不客气一点,如果按照你说的那样去“对照”,我们都难免陷入色盲患者的境地!

张:你这是假定作这种对照的仅仅是一个人,而且是感觉器官不正常的人。如果不是这样,而是由许多正常的人来作这种对照,我想并不会发生你说的问题。(www.xing528.com)

李:不,我的论断并不依赖这个“假定”。即使是许多正常的人,甚至全人类都来作这种对照,也丝毫没有改变问题的实质。因为当每个人把自己的表象同对象对照的时候,实际上都是在把同一个表象作自我对照”,这样对照的结果当然都是“完全符合”,于是每个人就都会确信自己的表象同对象也“完全符合”。可是实际上是不是符合呢?问题并没有解决。我们可以设想三种可能的情况。第一种情况:大家的表象一致正确,这当然很好,可是并没有被证明。第二种情况:大家的表象一致错误,也不能靠这种办法发现错误。例如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全人类都认为大地是不动的,这个错误的表象是无论怎样同客观对象“对照”也检查不出来的。第三种情况:一部分人和另一部分人对同一个对象的表象不一致发生了争论,怎么办呢?按照你说的办法,那就只好各自再去同对象“对照”,也就是各自再去观察对象。观察的结果怎样呢?必定是各人都更加坚信自己的表象是“符合”对象的,而对方的表象是“完全错误”的。于是争论只好更激烈地进行下去,“对照”也一直重复下去,究竟谁是谁非还是无法解决。所以我认为,以认识的对象为标准来检验认识,实行起来不过是以表象为标准,也就是以认识为标准,这是根本不能解决问题的。十年动乱的时候大家确实被那一套“语录标准”、“权力标准”害得够苦了,所以对一切带有“主观”色彩的真理标准论都深恶痛绝,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许你的本意是想找到一个最客观的标准吧?可是适得其反,找到的恰恰是一个很不客观的标准。是吗?

张:请等一等。我听你说到认识的时候,老是只说表象,可是认识并不限于表象呵。你为什么不谈理性认识呢?是有意回避吗?

李:不。我之所以到目前为止还只谈到表象,是为了在不影响事情的实质的前提下把问题尽可能简化,使我们讨论的问题的主要之点突现出来。这在方法上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问题总得一层一层地讨论吧。你认为一涉及理性认识,“对象标准论”就可以成立了吗?

张:也许。

李:我说也不能成立,甚至可以说更不能成立。

张:何以见得?

李:表象的对象总还是可感知的事物或事件、属性或关系,例如“这只无色透明的玻璃杯放在这张黄色的有四条腿的茶几上”就是一个表象的对象。正由于它是可感知的,你总还可以“自以为”在拿它同表象相对照(虽然这种“自以为”其实是错的)。而理性认识的对象是什么呢?是事物的内部联系,是事物的本质或规律,是不包含任何“感性原子”的东西,是根本不可能感知的东西。请问你怎么可能把这样的对象同反映它的理性认识“对照”呢?例如,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的认识正确不正确,怎么检验?如果以认识对象为标准来检验,那就得以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规律为标准,拿这些规律同我们的认识相对照。可是请问你怎么对照?你所谓的“对照”,还不是把这些规律再认识一遍,然后把这一次的认识同上一次的认识“对照”?可是这样一来,一切在检验表象时发生的困难在这里都会同样发生。结果还是“客观标准成了主观标准有标准成了无标准

张:以实践为标准就能消除这种恼人的困难吗?

李:正是这样。让我先举个最简单的例子。这张桌子上有个茶杯,它反映到我脑子里来形成了一个表象,可我不知道这个表象对不对头。怎么办呢?刚才说了,拿这个茶杯做标准是不能解决问题的。可是,如果我照着我的表象做出一个茶杯来,问题就好解决了。我可以拿这个做出来的茶杯(它是实践的结果,是客观的东西)同桌上的那个茶杯(它是认识的对象,也是客观的东西)对照,如果二者一致,就证明了我的表象同对象是符合的。为什么呢?因为只要我没有技术上的障碍,我做出来的茶杯同我的表象的一致是可以保证的。如果现在又证实了这只茶杯同桌上的那只茶杯一致,岂不就证明我的表象同桌上的茶杯一致吗?你看,检验真理的标准正是实践的结果。

张:你这个例子确实太简单了。请问,如果认识对象不是一个茶杯,而是一条规律,又该怎么解释呢?你能“做”出一条规律来同原来那条规律“对照”吗?

李:这当然不能。看来你有点性急了,没听懂我的意思。我举这个简单的例子无非是想说明,即使是最简单的认识也得以实践的结果为标准才能判定它是否同对象符合。我可并没有说不管什么认识都只能用“复制对象”的办法来检验。说实在的,检验认识的程序问题是个很繁难的课题,世界上许多学者研究了多年还没有完全搞清楚,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也没有在细节上给我们留下现成的答案,哪里是三言两语说得清楚的!不过我们今天的讨论并不需要详细说明这个问题,可以留待下次再谈。现在我只想说,对复杂的认识的检验也是以实践的结果为标准的。

张:愿闻其说。

李:你一定读过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英文版导言里反驳不可知论的那一段很长的话吧。就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里,(2)我就不念了,咱俩还可以再仔细琢磨琢磨。我觉得这段精彩的论述已经从原则上把问题解决了。

张:能谈得具体一点吗?

李:请拿张纸来,咱们边写边谈吧。

假定认识的对象是AO,对AO的认识是AS,要检验AS同AO是否符合,一般的步骤应该是:

(1)根据As,设计一个行动(即实践)计划Ps;

(2)根据已有的知识作出预计:如果按Ps行动,将造成结果Es(这就是恩格斯说的“预期的目的”);

(3)按PS行动,造成客观的结果Eo(这就是恩格斯说的“行动的结果”);

(4)观察EO,得到知觉E’S;

(5)对照E’S和ES,看二者是否符合。

如果E’S同ES符合,就表明ES和EO符合,就表明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就表明AS同AO符合,即我们对AO的认识是真理。你看,在这里起着检验标准的作用的,正是EO,也就是行动的结果或实践的结果。它好像法官一样,判决权在它手里。

张:这样的检验有效吗?

李:也是有条件的。

拿第一条和第二条来说,“设计行动计划”和“预期行动结果”都要经过一定的演绎程序。在进行演绎的时候要运用逻辑规则,要运用有关的科学定律,要运用已有的知识或经验。只有演绎过程的每一环节都不出错,你设计出来的计划和预期的目的才同你所要检验的认识具有必然关系,才能使检验有效。否则是无效的。

拿第三条来说,你的行动必须是严格地按照设计的计划进行的。如果行动违反了原定的计划,那么即使计划的设计和结果的估计不错,检验也无效。

拿第四条来说,你的知觉必须是正确的,否则检验也无效。这也许就是恩格斯为什么要强调“正确地训练和运用我们的感官”的缘故吧。

张:这些条件每次都能满足吗?

李:那可不一定。常常有这样的事:由于在某一个环节上出了错误,使整个检验都无效了。在这种情况下,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也未必证实了认识的正确,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也未必证实了认识的错误。

张:照这么说,以实践的结果为标准岂不是也并不可靠了吗?

李:我想,你对“可靠”这个词的了解太死板了。你是要求有这样一种标准,无论人们在运用它的时候采取多么错误的方法都能得出正确无误的结果,才算“可靠”,否则就说这个标准不可靠,这样的要求合理吗?能够因为某人某次在使用天平或温度计的时候发生了技术上的错误,因而对重量或温度测量得不正确,就得出结论说砝码或水银柱不是测量重量或温度的可靠标准吗?何况,在那些可能出错的环节上是可以事先尽量防止出错的,出了错也是可以通过检查找到原因并加以纠正的。不过,这确实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一个认识,特别是关于规律的认识,往往要经过许多次的实践才能判定真谬,科学上的许多定理、学说甚至要经过上千百年的多次实践才能得到证实或证伪,其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此。可是,不管道路多么曲折,最后出来作出可靠的“判决”的还是实践的结果,而且只能是实践的结果。所以我还是坚持说,只有实践的结果才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张:且慢!你为什么不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而说实践的结果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呢?

李:我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讲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时,就是指实践的结果而言的。恩格斯在上面提到的那段论述里说得很明确:“我们的行动的结果证明我们的知觉符合所感知的事物的客观本性。”(3)列宁在《哲学笔记》里也说得同样明确:“活动的结果是对主观认识的检验和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的标准。”(4)这样的话还可以引出很多很多。

张:可是实践是包含着主观因素的,以实践的结果为标准会不会在标准里掺进主观因素,影响真理标准的客观性呢?

李:有的同志是有这种担心。主张以认识对象为标准的同志也许就是出于这种担心,才认为有必要找一个更“客观”的标准。还有的同志也是出于这种担心,主张干脆把目的、意识之类的主观因素从实践的概念中排除出去,使这个概念“净化”。可是我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理由很简单:实践虽然是有目的有意识的改造世界的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可是实践的结果却完全是客观的。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02页讲劳动过程时指出:“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也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于这个目的。”可见他并没有把目的从“劳动”的概念中排除出去(劳动当然是实践);可是,劳动的结果是不是因此就带上了“主观”色彩,不够客观了呢?决不是。因为人的目的一旦在自然物中得到了“实现”,它就“物化”了,或者说把自己的主观性“扬弃”了,因而作为劳动结果的东西就完全是客观的了。例如一位木工师傅在做桌子的全过程中都不能不抱有明确的目的,比如说是做一张八仙桌还是做一张写字台,做成什么样子,多大尺寸,这个目的每时每刻都支配着他的动作,要是把这个目的一“排除”,他的动作就乱套了,成了无意义的动作,那能叫劳动、叫实践?那还能做出桌子来?可是,当他把桌子做成了的时候,他的目的可就“物化”在这张桌子里了,这张作为“实践的结果”的桌子就完全是客观的东西了,它的客观性并不比太阳或月亮的客观性少一分一毫!所以我说,认为以实践的结果为标准就会导致真理标准“主观化”,是不能成立的。恰恰相反,正因为实践的结果是目的的“物化”,才有可能用它做标准来检验目的是否得到实现,从而客观地判定认识与对象是否符合。

张:这我同意。

李:我还想说几句。主张以认识对象为标准的同志也许觉得认识对象总比实践结果更客观些。其实,如果因为实践当中包含着目的一类主观因素就认为实践的结果不够“客观”的话,那么就得承认,认识的对象也同样不够“客观”。为什么呢?因为认识对象(至少其中的绝大部分)也是打上了人类意志的印记的,有的甚至就是实践的产物,实践的结果。田野、村庄、城市、轮船铁路、飞机、人造卫星、高能加速器……难道不是认识对象吗?人类社会难道不是认识对象吗?可是它们都是打上了人类意志印记的东西,有的简直就是实践的产物或结果。它们岂不也不够“客观”了吗?实际上,它们也是客观的,因为人类的意志在这里面也已经“物化”了。

张:你谈的对我还是有帮助的。可我还得再考虑考虑。

李:我的看法可能毛病不少,可自己不容易看出来。希望你下次再“将”我几“军”,促使我再想想。再见!

张:再见!

【注释】

(1)原载《江汉论坛》1981年第5期。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1~705页。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03页。着重号是本文作者加的。

(4)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列宁全集》第55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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