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事管理的特点
药事管理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专业性、政策性、实践性和综合性。
(一)专业性
药事管理是对药学事业的管理,药学事业的核心是“药”,“药”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要搞好药事管理工作,首先必须熟悉“药”的情况,掌握药学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术方法,并能够灵活运用。同时,还要具备相关学科的知识理论和方法,如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管理学、行为科学、心理学的专业知识。因此,药事管理的专业特点首先是药学专业性,其次为管理学、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经济学等专业性。
(二)政策性
药事管理是按照一定的国家法律、政府法令和行政规章,行使国家权力对药学事业的管理。主管部门代表国家、政府对药品进行管理,需与不同的药事单位及管理人打交道,处事要有政策、法律依据,科学严谨,政策性强。(www.xing528.com)
(三)实践性
药事管理离不开实践活动,药事管理的法规、管理办法、行政规章的制定来自于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实践,经过总结,升华而成。反过来用于指导实践工作,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对于不适应的部分,适时予以修订、完善,使药事管理工作不断改进、提高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自1985年7月1日起实施以来,对于保证药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使得1985年的药品管理法的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因此自1999年7月起,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真的进行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经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0年8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这个草案经过人大常委会3次审议。2001年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草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四)综合性
药事管理是药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药学的共性,与药学、医学、生物学、实践技术都有密切的联系。同时还与管理学、经济学、法学、历史学、伦理学、行为学等学科相互交叉和渗透。所以它具有很强的综合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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