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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社会学:探讨公有性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科学上的重大发现都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因此它们属于社会所有。但所有这些并未动摇科学知识作为公共财产的地位。科学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这种制度性概念,是与科学发现应该交流这一规则联系在一起的。科学的公有性还反映在,科学家承认他们依赖于某种文化遗产,他们对这种遗产没有提出不同的要求。科学精神特质中的公有性与资本主义经济中把技术当作“私人财产”的概念是水火不容的。

科学社会学:探讨公有性

四、 “公有性”

财产公有制的非专门的和扩展意义上的“公有性”,是科学的精神特质的第二个构成要素。科学上的重大发现都是社会协作的产物,因此它们属于社会所有。它们构成了共同的遗产,发现者个人对这类遗产的权利是极其有限的。用名字命名的定律和理论并不表明它们为发现者及其后代所独占,惯例也没有赋予他们使用和处置它们的特权。科学伦理的基本原则把科学中的产权削减到了最小限度。科学家对“他自己的”知识“产权”的要求,仅限于要求对这种产权的承认和尊重,如果制度功能稍微有点效用,这大致意味着,共同的知识财富的增加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以名字命名,如哥白尼体系,波义耳定律等等,只是一种记忆性和纪念性的方式。

一旦在制度上强调,承认和尊重是科学家对自己的发现的唯一的财产权,那么对科学的优先权的关注也就成为一个“正常”的反应了。不时插入近代科学史中的那些关于优先权的争论,都是因对独创性的制度性强调而引起的。 [12] 这就引发了竞争性合作。竞争导致的产品被公有化, [13] 而生产者获得了尊重。国家也会对优先权提出要求,有少数科学领域的记载贴上了以国民名字做的标签:牛顿莱布尼茨因争夺微积分的优先权而引发的激烈争论就是一个例证。但所有这些并未动摇科学知识作为公共财产的地位。

科学是公共领域的一部分这种制度性概念,是与科学发现应该交流这一规则联系在一起的。保守秘密是这一规范的对立面;充分和公开的交流是它的规定。 [14] 拓展知识的疆域这一制度目标,以及当然有时是依发表成果而定的承认给人们的激励,增加了传播研究成果的压力。一个不把自己的重大发现传播给科学界的科学家,例如亨利·卡文迪什,便会成为矛盾反应的众矢之的。卡文迪什因为他的才能,或者因为他的谦虚而受到尊重。但是,从制度方面考虑,依照科学财富共享的道德要求来看,他的谦逊却完全用错了地方。尽管奥尔德斯·赫胥黎是个外行,但他就此对卡文迪什的评论富有启发意义:“我们对他的才华的敬仰由于某种非难而减弱;我们觉得像他这样的人是自私的和脱离社会的。”这两个形容性的词语特别有启示意义,因为它们意味着对某种确定的制度性要求的背离。即使他不是蓄意这样去做,隐匿科学发现也还是会受到谴责。

科学的公有性还反映在,科学家承认他们依赖于某种文化遗产,他们对这种遗产没有提出不同的要求。牛顿的名言——“如果我看得更远的话,那是因为我站在巨人们的肩膀上”,既表明了他受惠于公共遗产这层意思,又承认了科学成就在本质上具有合作性和有选择的积累性。 [15] 科学天才的谦逊不能简单地说是有良好的文化素养的表现,而是因为他们认识到,科学的进展包含着以往的人与现代人的合作。迷恋于创造神话的历史观的是卡莱尔而不是麦克斯韦

科学精神特质中的公有性与资本主义经济中把技术当作“私人财产”的概念是水火不容的。当代一些讨论“科学中的挫折”的著作反映了这方面的冲突。专利要求使用、而且常常要求禁止他人使用专有权。隐瞒发明就是否认科学的产出和传播的基本原则,例如我们可以从美国联邦政府对美国贝尔电话公司(American Bell Telephone Co.)一案的法庭判决中看到这一点:“发明者是发现了某种有价值的东西的人。它是他的独有财产。他可以严守关于它的知识不让公众知道。” [16] 对于这种冲突的反应现在已有所变化。作为一种防御性措施,一些科学家最终还是为其成果申请了专利,以便以这种方式确保公众可以利用其成果。爱因斯坦、密立根、康普顿(Compton)、郎缪尔都获得了各自的专利。 [17] 人们强烈要求科学家应成为新的经济事业的促进者。 [18] 其他一些人则通过倡导社会主义以寻求解决这一冲突。 [19] 这些建议,无论是要求对科学发现予以经济回报,还是要求通过社会系统的变革促进科学事业繁荣发展,都反映了在知识产权观念方面的差异。

[12] 牛顿根据自己痛苦的经历评论说:“[自然]哲学如同一个傲慢的好斗的女士,由于男人不得不对付她,以至于他也就成了诉讼的好手。”罗伯特·胡克是一位社会活跃分子,他完全靠其科学成就而建立起了自己的地位,却以“好斗”而闻名。

[13] 尽管像医学这样的专门职业也会承认社会知识是公有财产,但它明显受社会中的商业主义的影响。参见R.H.施赖奥克:《医学中的自由与干预》(“Freedom and Interference in Medicine”),原载《年鉴》(The Annals)200(1938年),第45页。“医学专业……通常不赞成医务人员拥有专利……自从17世纪专利法诞生后,这个固定的职业……一直坚持这个原则以反对个人垄断。”这导致了一种矛盾的局面:在这个知识的社会化不受挑战的领域中,医学活动的社会化却遭到拒绝。(www.xing528.com)

[14] 例如贝尔纳注意到:“现代科学的增长伴随着对保密观念的明确反对。”贝尔纳从列奥弥尔《把锻铁炼成钢的技术》(L’Art de convertir le fer forgé en acier)那里引用了一段重要的话,其中对一个人发表科研成果的道德要求明显地与科学的精神特质的其他要素有关。例如:“有人对我发表了不应泄露的秘密感到惊讶;还有人本来希望:保有这些秘密的只限于那些有可能利用这些秘密的公司,它们不但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而且为整个王国利益而工作。第一种想法中包含的情绪是不够崇高的,甚至不足以使持有完全相反的意见的人觉得自己有什么可以自豪的地方。这种情绪不是甚至违背了天然的平等吗?我们真的可以肯定我们的发明完全属于自己吗?我们真的可以肯定公众对它们毫无权利,它们也丝毫不属于公众吗?我们大家是不是应该争取为社会的共同福利作出贡献?这难道不是我们的首要义务吗?凡是能够作出一点贡献而却没有这样做的人,凡是仅仅说几句话就能做到这点,而却没有这样做的人,都是没有尽一个基本的义务,而且是在最可鄙的情况下没有尽这个义务。这个原则既然肯定下来了,那么还可以根据什么情况说我们是自己发明的绝对主人呢?”(J.D.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中译本,第227—228页。——译者)

[15] 很有趣的是,牛顿的格言作为一种标准的箴言,它至少从12世纪起就已被不断提到了。看起来,[科学]发现和发明依赖于存在着的文化基础这一观点在现代社会学家提出之前就已存在了。参见《伊希斯》24(1935年),第107—109页;25(1938年),第451—452页。

[16] 167 U.S. 224(1897年),转引自斯特恩:《对利用发明的限制》,原载《年鉴》200(1938年),第21页。更广泛的讨论,见斯特恩的相关的进一步的研究;另见沃尔顿·汉密尔顿:《专利与私营企业》,见《国家临时经济委员会报告》第31号(1941年)。

[17] 汉密尔顿:《专利与私营企业》,第154页;罗宾:《科学事业的法律保护》(L’oeuvre scientifique:sa protection-juridique,Paris:Impr. de Montparnasse,1928)。

[18] 万尼瓦尔·布什:《工程研究的趋势》[“Trends in Engineering Research”,Sigma Xi Quarterly 22(1934)],第49页。

[19] 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第155页及以下诸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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