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以来,我国的企业改革历经从旧体制的框架内“扩权、让利”的浅层次改革,发展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深层次改革,从而深入到建立公司法人制度的企业制度创新。理论的这一重大突破终于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得到确认,这是理论探索的结果,更是1978年以来企业改革实践的结论:只有建立公司法人制度,才能使国有企业真正转换机制。
(一)公司制度与工厂制度有质的区别
我们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实际上就是国际通用的公司法人制度,就是把现在的工厂制度变为公司法人制度。以往的工厂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工厂名为法人,但实际不是法人;有的工厂,名为公司(如某某化学公司、某某钢铁公司)但实际不是公司。因为以往的工厂制度中“工厂法人”(包括名为公司的工厂)不具备公司法人制度中公司法人所拥有的资格和权利。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公司法人的出资人对债务仅负有限责任,而工厂法人的出资人(国家)对债务负无限责任。
2.是否拥有完全的经营权
公司法人以企业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同时公司法人对企业拥有完全的经营权,并对企业财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即完全独立的使用、支配和处置权,而工厂法人既无法人财产权,又无完全的经营权,也不能以企业财产对债务负责。
3.对企业资产是进行价值形态的管理还是实物形态的管理
公司法人对出资人只保证企业资产价值形态的完整,而不保证实物形态的完整,通过企业资产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二项管理的分离,实现了公司法人和出资人职权的分离。而工厂法人对出资人(国家)既要保证其价值形态的完整,又要保证其实物形态的完整。
4.出资人(代表)干预企业是依法干预还是随意干预
公司法人制度下,经理为董事会聘任,除董事会外,别无领导,出资人对企业的干预具有严格的法制性(依法干预)和定期性(一年一次股东大会),而工厂法人制度下,厂长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政府的干预具有随时性和随意性——政府以出资人代表的身份,似乎“无法无天”,怎么干预都不过分,给企业的自主权似乎可放,可收;可以扩大,也可以缩小,都可用“企业是国家的”为理由,作理直气壮的解释。
这就是尽管企业改革十多年,仍然政企不能分开,企业自主权不能落实的根本原因。而公司法人制度的科学性就在于企业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据此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于是,在出资人和债权人(企业的交易对手)之间增加了一个公司法人,既成为他们之间的中介,又成为他们之间的屏障。作为中介,公司法人保证了出资人和债权人双方的权益和责任的落实;作为屏障,公司法人隔断了他们双方的联系,架空了出资人的过多干预,使之退居幕后,坐享其利,而由公司法人独揽企业大权与企业债权人和交易对手打交道,保证了企业经营的效率。
正因为如此,我国国有企业实行公司法人制度势在必行。特别是在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把公有制和市场经济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正是公司法人制度:一方面国家掌握终极所有权,保证了财产的公有制性质;另一方面,通过法人财产权,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有能力主动地适应市场。
(二)公司制和股份制密切相关
随之而来的另一对概念就是公司制和股份制。公司制是股份制的企业组织基础,股份制则是公司制的主要组织形式。所谓股份制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组织形式,而建立公司法人制度虽然有独资公司等其他少量的组织形式,但主要的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法人制度既可以有效地克服企业改革中的“二难”(企业不能得到独立的自主权和企业得到自主权后又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又为进一步发展股份制创造条件,所以公司化改造将成为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合理起点。
(三)在公司化改革中要力求减少独资公司
按照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公司可以有不同的类型,具备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依法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绝大部分都是国家单一投资主体企业,如果大家一哄而上,都转变为独资公司,就很容易“换汤不换药”,使公司化改造变成了徒具形式的“工厂翻牌公司”运动,达不到公司化改造的目的。因为公司化改造的目的就是针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单一化和抽象化等弊端,通过产权多元化和具体化来明确产权,实现政企分开。因而公司化改造的结果,应使单一投资主体的独资公司只是极少数,而大多数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企业在公司化改造中改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则要视企业的内外部条件而定。从国外来看,一般大企业都是股份有限公司,而中小企业中有限责任公司比重居多,这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东数量少、不划分股份、成立条件和手续较为简易的原因。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刚刚进行公司化改造,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多数企业首先改造成有限责任公司,然后逐步过渡,可能不失为良策。当然,条件较成熟,又准备争取上市的企业,还是应建立股份有限公司。
(四)应大力发展法人相互持股
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中力求减少独资公司,那么改造的主要有效途径就是法人持股和法人相互持股。在这方面,日本创造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股份公司,70%的股份都掌握在企业法人手中,丰田、松下、东芝等许多大公司的前10名股东都是大银行、大证券公司、大保险公司和大企业。而且法人之间又是相互持股的,如东海银行是丰田公司的最大股东,而丰田公司又是东海银行的最大股东,连未上市的最大建筑企业竹中工务店也是如此。
法人持股的法人股东具有特殊属性:一方面法人股东是法人股份的最终所有者,但另一方面该法人企业的财产最终所有者又是千千万万个分散的个人和法人,法人股份的股东代表却只能是该法人企业的经营者集团。这个经营者集团既“架空”了最终所有者的权力,同时又保护了最终所有者的利益。
法人持股的这种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1)使本来意义上的所有制发生重大变化。对资本主义所有制来说,不再是纯粹的私有制。由于一个法人股东包含着成千上万个普通股民,使法人持股成为大众群体持股,再加之个人股东更是高度分散,我调查过的日本一家仪表灯具大公司创业者持股比例由最初的75%,降到现在的1.8%,而且许多大企业都是如此,这就由原来的“纯粹私有”变为近似“社会所有”;法人持股使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也产生类似的淡化作用,通过法人持股改造之后,各法人股东的背后虽然所有者是国家股东,但由于各个法人股东代表着各法人企业的利益,就由原来纯粹的单一的国家所有变成若干既代表国家利益,又代表本企业利益的法人股东所有。像由全国十几家国有电视机、录像机大企业联合投资的大连“华录”公司的产权结构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2)大大削弱了股东权利,而强化了经营者的权利。
(3)法人持股使企业经营者不容易被个人股东追求分红的短期行为所左右,而着眼于企业发展和长远利益。因此,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造应努力发展企业的法人持股。但由于国有企业单向地对其他企业投资,往往受资金限制,力不从心,这就需要发展相互持股,或者是甲、乙企业相互投资,或者是甲、乙、丙企业环形投资,相互持股。在资金紧张的时候,甚至可以甲乙企业互不付款而以相互抵账的方法相互“投资”,建立法人相互持股的股权结构。
在发展法人相互持股时,我认为必须注意保护竞争。因为相互持股的几个企业就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在它们之间促进了协作,而抑制了竞争。为了防止由于相互持股而妨碍竞争,我认为应禁止在全国范围内旗鼓相当的几个生产同种产品的大企业间相互持股,如“一汽”和“二汽”之间、八大钢铁公司之间应禁止相互持股。
相互持股应重点在以下三类“企业系列”中进行:
第一系列是金融企业同制造企业、商业企业的相互持股;
第二系列是基础性企业(如电力、通讯等)、原料制造企业(如钢铁企业)同加工企业的相互持股。宝钢同一汽公司和二汽公司所建立的物资协作集团就可以发展相互持股的产权关系。
第三系列是在制造业内部存在协作和配套关系的上下工序企业之间的相互持股,特别应发展一个主导性核心企业对与之配套的卫星企业持股,以便通过产权这一纽带,稳定企业系列内的协作关系。
(五)股份公司上市应把重点放在大企业和特大企业
股份公司按照股票公开程度由低到高可以分为若干层次,像日本的股份公司就分为以下4个层次:非上市公司、店头公开公司、第二部上市公司、第一部上市公司。从店头公开到第二、第一部上市各自都有严格的标准。日本的企业反映,上市和非上市各有利弊,认为上市的好处是:可以更好地集中资金,促进企业发展;可以提高企业知名度和信用度;更好吸引人材;可以完善组织和管理。他们认为不上市也有不上市的好处,例如日本最大建筑企业竹中工务店(按年收入在全日本企业中排第44名)就是一家著名的非上市公司。该公司不上市的原因:①不上市就没有股民“不重质量重分红”的压力,公司可以集中精力保证建筑质量;②保证公司领导权不旁落;③由于公司建筑质量高,信誉好,经济效益也好,又与几个大银行相互持股,不缺资金。
通过对日本非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对比调查发现,非上市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具有浓厚的家族企业性质,股票绝大部分都集中在社长家族及几个主要公司领导手中,具有典型的私有性,社会化程度很低,而且大股东就是公司主要领导,实际上没有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相反,如上所述,那些上市的大公司则股东高度分散,实现了高度社会化,具有了更多的“社会所有”的因素。应该说上市公司代表了股份制发展的进步方向。
在此还需要强调的是上市公司在发达国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像日本,我们强调了其上市公司数量在全部股份公司中的比重之少(仅占0.2%),但忽视了这些上市公司都是有名的大公司,且在大公司中所占的公司数量比重并不低,因而上市公司具有厂家少而实际能量大这一特点。
按日本公司上市的规定,资本金必须在10亿日元以上方能上市,而1990年有10亿日元以上资本的企业仅有3697家,扣除公益性企业,仅有2909家,而上市公司为2107家(1991年),因而上市公司数在全部大企业中占57%(扣除公益性企业占72.4%),换言之,日本的大企业中大多数都是上市公司。
而且这些上市公司尽管在全部股份公司数中比重很小,仅占0.2%,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为1641家占全国股份公司数的比重更小,仅占0.16%,占全国196万个法人企业总数的比重更加微不足道,仅占0.08%,但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却作用巨大,就是这企业数仅占0.08%的1641家上市企业同全国企业相比,其固定资产占20%,其销售额占27.7%,其法人税占28.6%,其分红和奖金占30%。可见,日本上市公司都是日本国民经济的骨干大企业和特大企业,这些大企业和特大企业影响着,甚至决定着日本国民经济的命运和所有制结构。按行业分,上市公司主要集中在电器、电子、汽车、化工、金融、建筑等支柱产业中。
相比之下,我国的上市公司虽然已达200多家,但真正在全国著名的大型、特大型企业却非常少,支柱产业的企业更少。如果这一情况不引起重视,尽快改变,对于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支持支柱产业;完善所有制结构将是非常不利的。
(六)制订《公司法》,防止国有股大股东造成新的政企不分和干涉企业独立经营权
《公司法》应该既保证包括国家股东在内的股东资产的保值、增值,又要保证公司法人财产权和完全独立的经营权。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保证国有股的利益,可以由国有大股东派代表进驻公司,担任公司监事会监事长等,从公司内部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公司法》还应就股东的参与决策的范围作严格的界定,对参与决策的形式(如董事会)作严格的规定,使国有大股东的参与决策仅限定在重大问题上,并严格地纳入法律程序。除此之外,政府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只能以经营绩效和经济效益为标准,依照《公司法》取消政府对公司领导随意的任免权。
(一)让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企业
1.改革以来的经验和教训——资产经营制和股份制的简单述评
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86年,本来设想这一阶段应在两步利改税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扩权十条”真正实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国有企业成为法人企业。但由于1984年第四季度出现的工业发展“过热”现象,为了尽快控制住总需求的膨胀,国家不得不采取了“一刀切”的紧缩措施。尽管国务院在1985年9月批转了《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工业企业活力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但总的说,企业自主权没有进一步下放,有的刚下放就收回来了,还有的中央政府放了,地方政府和企业的主管部门并没放。大部分国有企业在产、供、销、人、财、物方面都受到重重束缚。①生产计划层层加码,使企业无“产”可“超”。②自销产品七折八扣,经营自主权名存实亡。③计划往往想定就定,想变就变。④原材料供应无保证,企业无权调整生产计划。⑤规定给予企业的价格浮动权实际被剥夺。⑥企业无权决定内部的分配形式。据国家统计局统计,1985年全国69800个国有企业的税利总额是1334亿元,实现利润738亿元;企业留利233亿元,留利占税利总额17.47%,但在留利中还要交纳能源交通基金、建筑税、奖金税,购买国库券,应付各种摊派等,实际留利只有名义留利的60%~70%,一般只能维持发放奖金和医疗费用等开支。加上企业间资金融通的渠道还未建立起来,以及紧缩措施中的信贷控制,企业普遍无力进行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可以说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仍然面临着进一步搞活的任务。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1986年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同时以几种形式进行了新的探索。一种是中小型企业的租赁和承包经营:一种是大中型企业的资产经营责任制;还有一种是不同类型的企业的股份制试点。这些改革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我们想着重讨论一下资产经营责任制和股份制这两种方案。
(1)关于资产经营责任制。这一办法“包括资产评估、收益分享和经营责任三项基本内容”。国家通过招标的方式招聘企业经营者,中标者所评估的资产数就是企业的资产数,国家据此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当企业利益大于资产收益时,超过部分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按比例分成;当利润不足交纳资产收益时,“充抵企业奖励福利基金,强制上交折旧费,直至扣减工资基金和实行改组”。
资产经营责任制和一般的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不同之处是多设了一个资产增值奖励制。其优点是明确了承包期间国家和企业的财产关系,促使承包人在任期内全力经营企业;并由于资产再评估机制的存在,能促使承包者重视承包期间的资产增值,克服一般的利润承包企业的短期行为倾向。
资产经营责任制的问题主要有:
1)和所有的承包制一样,资产经营责任制所实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不连续的,它必然为不断再招标、再评估所困扰。在两次承包期之间的不连续点上,国家和企业的财产关系既不清楚,又不稳定。
2)由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是不连续的,国家和企业财产关系的界定是不稳定的,企业缺乏稳定的独立利益。因此,企业对完成增值指标以外的自我积累将没有积极性。企业行为短期化问题虽有改善,但没能根治。
3)承包关系是在国家和承包者之间进行,职工只是承包任务的具体执行者,没有决策权,却要和承包者共同承担“充抵企业奖励福利基金”,“扣减工资基金”的风险。职工的权利和风险的这种不对称会加剧承包者和职工之间的摩擦,无法充分体现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显然“强化经营者的地位如果处理得不好,可能增加一般群众的疑惑和不满,从而在平均主义和压力下成为新一轮收入膨胀的危险起点。”[3]
4)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实践“人们还发现在招标投标的社会评估中,普遍存在着交易成本过高,从而影响这一方案推广的问题”。[4]
一些参与资产经营责任制设计和试点的同志也感到了这些问题,并认为目前所实施的只是企业体制改革的四个逻辑阶段中的第一阶段,即集中解决经营权,[5]只是为向今后阶段的发展打开了通道。但问题正如前面所说,资产经营责任制所实现的两权分离是有一系列不连续点的,承包性质本身决定了它不存在连续过渡的客观机制,财产关系和企业利益并没有完全独立出来,所以至少在目前还很难看到资产经营责任怎样能自我发展到第二、三、四阶段。如果每一阶段之间都要靠设计新方案来试点推广,改革成本是不是太高了?
(2)关于股份制。股份制在西方市场经济中已被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社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它在筹集社会资金,迅速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都有明显的作用。在我国的试点中,股份制企业也正在以它的灵活性和兼容性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注意。
股份制的问题主要有:
1)股份制是企业财产“人格化”的具体组织形式,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所有权,然后才能实现产权的多元化。没有这个起步过程,一下就实行股份制,只会使本来就不明确的财产关系更加混乱,以致在一些试点企业中,低估国有资产价值,高抬股份红利,化公为企,化公为私,推动着消费基金膨胀。
2)对如何起步,有些同志设想把国有企业实行分级管理,中央和地方都建立管理国有资产的专职机构。但值得推敲的是,把现已下放的企业重新再划归中央和地方,是否又来一次增加条块矛盾的折腾。另外,这些资产局和现有的管理部门在实质上究竟有多少区别?很可能只是给企业换了一个新的“婆婆”。
3)企业是否实行股份制应该是企业自己在社会化大生产中的自我选择。我国目前商品经济不发达,实行股份制的各种条件亦不完善。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应当创造企业有权进行各种选择的可能性。因此,股份制更适宜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并有待于进一步总结经验。
总结改革以来的经验和教训,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还没有完全搞活的原因,不仅是扩大企业自主权没有落实,更根本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完全分开,企业还没有成为独立的法人,没有法人所支配的独立财产。
2.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企业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按照历来的定义,法人就是依法成立,拥有独立财产,能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组织。国有企业迄今不是真正的法人(虽然名义上是法人),因为它不符合法人企业的基本特征。要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企业,必须解决如下几个问题:
(1)要使企业拥有独立支配的财产,根据国有企业的性质,必须使国家的所有权和企业的经营权相分离,并使企业的财产关系明确化、法律化。这里关键在于“企业独立财产”的内涵要清晰。按照民法规定,法人企业对财产的支配关系是企业独立财产的确定性内涵,即它对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理和收益的权利,而不论它的原始来源(是持股者投资或国家投资)。这就是完整的经营权,国家应把这种完整的经营权完全交给企业,才能实现两权分离,才符合企业拥有“独立财产”的法人资格。
(2)企业应独立核算,承担全部财产经营责任,企业既然是独立经营的主体,就这种责任包括经营责任、债务责任、契约责任和财产责任。国家一般不承担企业的任何债务,破产也以现有资产为限。
(3)在依法明确两权分离的条件下,国家对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得非法干预,企业也不得依赖国家,向国家讨价还价,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完全取决于企业自身,国家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包括必要时收回经营权及其他行政裁决)都建立在立法的基础上,主要依靠间接调节和控制。只有这样,国有企业才成为名副其实的法人企业,才能建立起有生机和活力的经营管理体制,才能搞活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国有大企业实行股份制是深化改革的关键
在我国企业改革的进程中,国有大企业的改革一直是一个难点。在20世纪80年代给企业“扩权让利”时,出于保持社会稳定的考虑,曾经采取过大企业管住、小企业放开的政策,这种“捆住老虎,放开猴子”的作法带来的结果是,各种经济成份的小企业都蓬勃发展,充满活力,而国有大企业却陷入了缺乏后劲,没有活力的困境。到90年代,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构造新体制转换经营机制的新阶段,其中对许多企业包括那些具备条件的国有大型特大型企业实行股份制是一条重要途径,这是对大企业的又一次机会和挑战。我们认为,应认真吸取80年代的经验教训,不能再对国有大企业采取“滞后政策”,应不失时机地同步加快国有大企业股份制改革的过程。经过十几年浅层次和外围的企业改革,90年代以后实际上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其中许多国有大企业实行股份制更是能否深化企业改革的关键。这是因为:
1.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关系到国民经济迈上新台阶有无坚实基础
众所周知,国有大企业是我国基础原材料、能源和技术装备工业的载体。它们真正决定着改革的进程和经济发展的过程,国民经济迈上新台阶,只是搞活以加工工业为主的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是不行的,必须同步加快国有大企业的改革。否则就会造成国有大企业与其他企业的脱节,带来原材料、能源、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制约国民经济上新台阶的更大“瓶颈”。而解决这一“瓶颈”的思路不能停留在单纯依赖国家大量投资的倾斜政策上,而应放在主要依靠深化大企业的改革,包括对那些具备条件的大企业大胆地进行股份制改革,激发内部的活力上。以电力工业为例,单纯靠国家投资总是事倍功半,而广东、山东等地依靠集资办电,发展就很快,如将“集资办电”再发展一步,纳入股份制的规范管理,必将给电力工业带来长足的发展。
2.国有大企业实行股份制可以解决政企不分的固疾
国有大企业实行股份制使企业成为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利的“无上级企业”。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搞活企业,我们沿着“扩权、让利”的思路,先后尝试过经济责任制、利改税、承包制等多种形式,但效果都不很理想。之所以这样,关键在于一直在旧体制的框架内寻找搞活企业的出路,在政府多管一点、还是少管一点上面做文章,在企业,特别是在国有大企业,政府作为附属物的地位没有多大改变。政府又提出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也没有跳出老路子,政企关系仍然没有解决。由此可见,只有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思路,使企业真正成为经营无上级企业,企业改革才能有新的突破。首钢等大企业的例子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首钢这种经营形式很难大面积推广。这就需要一种规范的企业法律形式或叫经营制度。股份制就是一种好形式。在股份制下,企业拥有自己独立支配的法人财产,政府失去了干预企业的依据,政企关系相应地有了根本性的变化,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也就有了前提和基础。
在世界经济范围内,业主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制企业这三种国际通行的基本企业法律形式中,只有股份制成为大企业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并非偶然。这是市场经济几百年优化选择的客观结果。因此,在国有大企业的法律形式选择上,除了少数特殊行业、特殊企业外,大量的大企业应该逐步过渡到股份公司。
3.国有大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国际经营的客观需要
不断扩大对外开放是我国的既定方针,也是加快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经验。20世纪80年代对外开放的重点是东部沿海,主体是中小企业和农户。90年代将是全方位对外开放,开放主体也将变为国有大企业,但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更多地同国际经济“接轨”,按国际惯例办。不仅产品,技术标准要“接轨”,企业管理制度也要“接轨”,在大企业大都实行股份公司制度的国际环境中,我国的国有大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乃是大势所趋。否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缺乏共同道循的规范,就难以溶进国际经济之中,使国有大企业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受到极大限制,甚至会在我国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的高潮中再次落伍。
4.国有大企业实行股份制是筹集资金,加快技术改造的重要手段
国有大企业由于缺少“自主钱”,无力进行技术改造,造成企业无后劲,产品无竞争力。因此,企业财力问题不解决,国有大企业就活不了,相应地基础工业和技术装备工业也就不可能上规模、上水平。加入WTO以后,也难以抵御国外竞争,民族工业,包括冶金、汽车、化工、机电等骨干行业和企业,将受到严重冲击。在国家财政无利可让的情况下,抓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的短暂的保护期,加速国有大企业的股份制改革进程,使大企业筹集必要的建设资金,进行大规模的技术改造,是对内加快发展,对外参与竞争的现实选择。
(三)国有大企业实行股份制具备有利条件
有人对加快国有企业股份制过程抱有疑虑,他们认为国有大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影响大,牵扯面广,条件不具备,主体股份制改革主要在中小企业进行。实际上加速国有大企业股份制改革同中小企业相比更具备许多有利条件。
1.国有大企业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高,能更好地借鉴和移植国际通用的股份公司规范
建立股份制企业,必须遵循国际规范,这是应该坚持的一贯基本原则。由于现代股份公司制度已经有了一整套比较定型的制度和原则,因而对我们来讲,主要的不是独创而是移植和学习。同时,由于这些制度和原则主要是以现代大公司的实践为基础的,因而大企业在学习和移植时,也就更有条件提得比较规范。当前股份制试点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现象,虽然有主观原因,但中小企业本身的问题也是重要因素。比如干部素质、政策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的规范化等。在这上面,国有大企业具有明显的优势。
2.国有大企业的资信高,更有能力对股民负责,实行股份制更稳妥可靠
对股民负责是以经济实力和经营绩效为基础的,国有大企业实力雄厚,技术水平高,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而且大都处于基础工业和装备工业领域,应该投资收益高,股民的利益更容易得到保证。这同时也就可以保持社会的稳定,使股份制改造工作更稳妥地进行。但是需要说明的是:①不能拿目前国有企业盈利水平不高的情况来说明问题,因为实行股份制度,税率应体现公平竞争,国家不能再通过高税率置国有企业于低盈利甚至亏损的地步;②一个时期以来股市波动大,少数人大赚,多数人赔本,主要原因在于刚开始人们缺乏基本的股票投资知识和股票供需严重失衡。试点工作加快,特别是大企业实行股份制之后,股票供需矛盾缓解了,大企业又能对股民负责,现在出现的一些股份制问题也就可以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四)加快国有大企业股份制改造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加快国有大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在解决思想认识以后,还应解决以下几个经常碰到的现实问题:
1.国有产权的行使问题
首先是谁来行使。目前法律、法规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很多部门都在争当国有产权的行使者,不少试点企业却是国有产权代表缺位,无人负责。我们认为,应尽快明确国有产权的代表机构,由它统一行使国有产权。当前主要是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等日常工作。其次是怎样行使。这里的核心问题是建立传统的股份制企业,走国家派董事参入企业经营的路子,还是建立现代股份制企业,走法人股东为主,终极股东(原始投资者)只保留收益权和股票转移权的路子。我们认为,国有大企业应改造为以法人股东为主的股份制企业,不要在政府部门内部寻找全能的产权载体,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完全可以不向企业直接派董事,而只进行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收取股息和红利等工作。至于怎样建立法人股东为主的股份制,我们认为,从思路上可以分两步走,即首先将国有企业的财产进行产权界定,财产终极所有权归国家,国家只保留收益权,国有财产成为企业法人财产;第二步是放开产权市场,使大企业互相购买对方的资产,成为法人股东。
2.股份制的制度建设问题
股份制企业,特别是现代的法人股东为主的大企业,其运行以相应的制度为基础而不是以人为基础。比如股东收益权的保障,并不以该股东是否是董事会成员或经理人员为转移,其权利是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为基础的:再比如对企业的财务监督,除内部监督机构外,外部主要是会计师事务所,而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怎样在制度上做出安排,也都是由有关法律规定的。这些各国都是比较成型的,我们应借鉴外国经验,尽快从法律上做出具体的规定。
3.股票的上市问题
首先是要不要上市,现在的试点企业都争着股票上市,本身就说明企业对股票上市的利弊并非十分清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上市而上市。建立股份公司,重要的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可筹集资金,而股票不上市也可以达到这一目的。实际上,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要对社会公开,为了保守商业秘密,很多公司不愿其股票上市。而且股票上市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国外的绝大多数股份公司不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只占很小的比例,而且其股票上市要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准严格审定。比如在日本,上市公司只占股份公司总数的2‰,全国只有八家证券交易所。公司股票上市必须具有相当的规模和良好的流通性,并要经大藏省许可。在这些方面,都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并应坚持谨慎上市、先抓经营的方针。
4.股份制改造后的利益分配和企业发展问题
前面讲过,国有大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不仅是个转换经营机制问题,也是筹集资金加强技术改造的重要手段。从目前情况看,国有大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后,历史上积累起来的企业办社会,负担沉重等问题还难以马上解决,33%的所得税加上红利和股息,国家拿走的比以前还多,企业自我发展的能力仍然比较弱。因此,在一定时期内为了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在利益分配上应有一个过渡过程,比如国家股收益可以以再投资的形式返还企业,由企业支配,用来扩大再生产。
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中很有发展前途的一支重要“方面军”。如何从集体企业的特点出发,对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增强集体企业的活力,转变集体企业的经营机制,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势在必行
所谓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企业的全体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共同劳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共同享有劳动成果的一种公有制企业形式。在这一真正意义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实现了生产资料所有者与劳动者的直接结合,这正是一种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的、先进的所有制形式。20世纪50年代我们正是这样做的。当时的集体企业大都是在“一五”期间“一化三改造”的过程中,通过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手工业者和职工集资入股而形成。其产权关系清楚,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积极性较高,企业也有一定的活力。如果不是像后来那样对集体企业多次改组、“升级”和退股,集体企业对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将会起到不可估量的巨大作用。遗憾的是我国在很长一个时期中受左的思想影响,脱离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搞“一大二公”,错误地把全民所有制当作社会主义社会惟一理想的所有制形式,认为国有化程度越高越好,把包括集体所有制在内的其他所有制形式都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在这种思想的指导、影响下,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几经演变,失去了其本来面目,并呈现多种类型的复杂状态。
1.城市集体企业的类型
按照企业的归属和规模,现有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四类:
(1)第一类:市属“二国营”。主要是指市二轻局所属的集体企业,多数是20世纪50年代在对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中形成并改组、“升级”而成,有的还有国家投资,规模较大,市主管局几乎视同国营企业管理。(www.xing528.com)
(2)第二类:区属“大集体”。有的是由小型企业改组、合并,并由区政府给予政策优惠和扶持而成,或由联社统筹管理、投资发展而成。
(3)第三类:街道工厂“小集体”。主要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为解决家庭妇女和城市待业知青的工作而自行集资创办的街道工厂。这些小厂直接归街道办事处管理。
(4)第四类:国营大企业的“全民办集体”。这一般都是国营大企业为了安排待业青年,通过各种形式的扶持,甚至直接投资,而创办的所谓“厂办集体”,如劳动服务公司等,这类集体企业,实际上是全民企业的“子厂”。
2.集体企业经营机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情况复杂,多年来在政策上多变,使企业经营机制存在许多问题,企业的活力不足,妨碍了企业的发展。
(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关系十分复杂,没有区别对待。根据我们的调查,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一名称之下,企业的资本来源和产权归属大不一样。有的是由全体职工或部分职工共同出资入股成立的;有的是先由全部或部分职工出资入股形成,后又由政府出资入股或贷款而进一步发展起来的;有的则完全是由政府出资成立的;还有的集体企业就是由个人投资创办,但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名义注册或转为集体企业。[7]或由个人投资,以集体企业的名义创办,获得地方政府的免税扶植等等。
经过仔细考察就可以看到,在集体所有制企业这一名下,有的企业确是真正集体所有制企业,有的实际上是国有企业,有的实际上是半国营或“二国营”企业,有的实际上是私营企业或半私营、半集体或半私营、半国营企业。对这些产权各异的企业,本应实事求是,通过适当形式去明确产权关系,区别对待,但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都不加区别地一揽子装在集体所有制这个“筐”里。这不仅给政府对企业的管理带来困难,而且也不利于焕发企业的活力。
(2)由于产权关系模糊,使投资者的产权得不到保障。由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真国有、假集体或真私有、假集体的复杂状况,有的国有产权受到侵犯和否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被平调;有的则是侵犯和否定个人的产权,造成个人资产被平调。
(3)由于产权关系模糊,投资者的所有权、经营者的决策权和其他合法权益都缺乏保障,从而极大地压抑了企业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和企业职工等各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压抑了投资者对企业资产增值的积极性,这种状况使得许多集体企业不是千方百计地扩大积累、发展壮大,而是倾向于分光吃净的短期行为。
(4)由于集体企业曾被不断地朝着“国营”的方向升级,政府同集体企业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严重的政企职责不分的状况。尤其是政府对那些“大集体”、“二国营”企业在人、财、物、供、产、销等方面实行了类似于对国有企业的管理办法。由于政府对企业的干预过多,企业难以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独立的经济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从而压抑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妨碍了企业对市场的适应,导致一些集体企业产生了“预算约束软化”、企业依赖政府的不合理机制。
(5)由于集体企业的产权形成和隶属关系比起国有企业来更为复杂,企业的联合与结构调整就更为困难,集体企业与其他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的资金在微观上很难结合起来。
(6)集体所有制企业在产权结构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很不规范,直接妨碍企业的国际经营及其与外国企业的合作和“接轨”。
3.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条重要出路——进行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
要解决上述问题,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条重要出路就是进行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通过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追根溯源,界定和明确各方产权,理顺所有者、经营者和企业其他劳动者的关系。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其他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界定和明确产权后,鼓励和吸收企业职工投资入股,以提高企业对广大职工的凝聚力,扩大企业的融资渠道,并可以恢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本来面目,使生产资料与劳动者直接结合,焕发集体所有制这一先进所有制形式的勃勃生机。
通过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可以打破“三不变”这一类资产流动的壁垒,可以在明确各方产权、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的条件下调整产业组织结构,推动企业的联合。同时,将现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改组为各种形式的股份制企业以后,组织规范、产权明确,更有利于企业走出国门、引进外资、进行国际经营与合作。
对集体所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也有许多有利条件。比如,许多集体所有制企业具有股份制的雏形;多数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不涉及国有资产,手续上会简便些;集体企业与政府的关系比起国有企业来相对不是那样过分密切;集体企业易于职工持股等等。
总之,对于集体所有制企业来说,实行多种形式的股份制改造既具有现实可能性,更具有客观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并不因为有的人忽视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改革而减少。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改造中几个需要探讨的问题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形成过程、现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实际产权关系、政府对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等等,都具有不同于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类型企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种种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它进行股份制改造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在集体所有制企业中推行股份制的过程中,至少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解决:
1.关于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问题
对于集体企业现有资产的产权界定是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最大难点之一。由于现有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确认,是对既得利益或现行利益格局的一种调整,这种调整既涉及到投资者、经营者和企业其他职工的切身利益,又涉及到观念变革、价值判断和其他一些有关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所以,对这一问题的处理十分敏感。这一棘手的问题如何处理及处理得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经营者和企业其他职工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1)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原则。
为了保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原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的产权界定确定一些原则。综合分析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一些比较成功的案例和不成功的案例,若要较好地解决产权界定问题,应坚持以下四个原则:
1)“创造”原则。即坚持劳动价值论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在进行产权界定的过程中,不能否定企业全体劳动者在创造新价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应该承认企业全体劳动者对企业资本增值所做出的贡献。同时,企业净资产中和流动负债中一些本应分给职工而未分的(如流动负债中的分红基金、应付工资等),应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明确职工个人的产权。
2)投资原则。即要坚持谁投资、谁得益、谁所有的原则,保护原始投资者和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我们在坚持按劳分配的同时,也要坚持按“资”分配。
资本本身不能创造新价值,新价值是由劳动者的活劳动创造的。但也要承认,资本又是劳动者的活劳动进行新价值创造时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否则,活劳动就不可能有效地发挥作用,新价值就不可能被创造出来。正因为如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允许投资者参与新价值的分配。我国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所有制结构,使得按资分配的主要对象(即主要的投资者)从总体上看是政府、公有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及本企业的职工。对这些对象的按资分配并不存在剥削关系。对公有企业法人的按资分配,实际上也是间接地对公有企业劳动者和政府的分配。
至于对于本企业劳动者的按资分配,同样也不存在剥削关系。这是因为本企业的职工入股以后,既是劳动者,又是所有者。新价值是职工自己创造的,并不存在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的问题。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职工个人股的性质。人们在现实中往往把职工个人股与社会上的个人股统称为个人股。实际上本企业职工的入股和企业外部的个人入股并不相同。本企业的职工个人股属于合作性质,可以称为职工合作股。如果我们承认职工合作股这种个人股属公有性质,那么在计算某一企业公有股份比例时就应将它计算在内,而不应将其算入非公有股。
在私人投资创办的企业里,情况就复杂一些,投资者又是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尤其在开始创业时投资者集所有者、管理者、劳动者于一身,其收益既有按资分配的部分,也有按劳分配的部分。应该说,在按资分配中并非没有剥削成分,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但是允许的,而且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
应该承认,劳动价值论的“创造”原则同股份制理论的投资原则是存在矛盾的,理论上的矛盾来源于社会主义脱胎于资本主义并带有其“痕迹”的现实。在产权划分的实践操作中,就应作必要的通融和折衷,以便调动包括私人资本在内的投资者投资的积极性。
3)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对集体企业进行产权界定过程中,一是要实事求是,从每一个企业的实际出发,弄清原始投资来源、政府的免税、后来的投资者等,尽可能地做到客观公正。应该属于政府所有的产权,就应该明确归政府所有,应该属于全体职工整体所有的产权,就应该明确归全体职工整体所有,应该归个人所有的产权,就应该明确归个人所有。既不能侵犯、否定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产权,也不能侵犯、否定个人的产权。在这一过程中,一定要追根寻源,区分资本来源状况;二是要防止左的思想继续干扰。
4)平等协商的原则。由于产权界定的过程中,涉及的因素很多,比较复杂,各种因素之间又往往互相交错,且产权界定直接关系到各方面的权益,所以有必要在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前提下,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平等协商,要防止以势压人、以权压人、以“帽子”压人。同时,各方也要有适当让步、适当妥协的精神。
(2)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主要涉及的几个产权。
从现实情况看,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产权,即原始投资者的个人产权、职工个人产权、职工集体产权、国有(政府)产权。
由于历史的原因,比如,为了戴一顶“集体企业”的“红帽子”保险;为了便于企业发展和开发新的生产领域,为了获得政府对集体企业的优惠和支持,尤其是由于担心政府对个体、私营企业的政策不稳定,等等,许多私人独资企业、私人合伙企业和其他实际上的私营企业都以“集体企业”的名义注册,尤其是在改革开放初期,甚至当时还没有“私营企业”这一企业类别,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无法以此名义给企业注册。此外,有一些原来的集体企业是由最初的劳动者共同出资入股组成的,原始出资有的已归还了,有的没归还。即使已归还原始出资,也仅仅归还原始投资或原始投资加利息,并没有按前面说的“投资原则”去考虑资产的增值部分。
造成“假集体、真私营”和归还职工股本等状况的原因主要是“左”的思想的干扰。当我们对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必须排除“左”的思想的影响和干扰,理直气壮地保护个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事求是地确认应该归个人投资者所有的产权。这一过程实际上是纠正历史上所犯的错误的过程,虽然复杂,但不能不进行。
在集体企业中,往往有一部分本应分配给全体职工而尚未分配的款项,如分红基金、应付工资,比如,在昆明市五华区所属的集体企业中,根据承包规定而提取的工资却未分配给职工的,就形成应付工资等等。在作产权界定时,这一部分资产应该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量化给职工个人,明确职工个人的产权。至于在实行股份制以后,职工个人对企业的入股,更应明确产权归职工个人。在企业净资产中,为体现劳动者对资本增值的作用,一般应有一块归职工所有的产权。由于各企业的具体情况不一样,净资产的产权如何在投资者和劳动者之间划分及划分比例、归职工所有的产权是具体量化给职工个人还是归全体职工整体所有,都要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具体协商。当个人投资者同时也是企业的劳动者时,还应按创造原则考虑个人投资者的产权。
集体企业中往往会有一部分资产是由全体职工创造的,但又很难量化给职工个人,对这部分资产可以作为职工集体产权,由全体职工共同所有。
有的集体企业有政府或本企业的投资,有的集体企业的原始投资者本来就是政府或国有企业,对这类企业中的国有产权,也应实事求是地予以确认,不能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侵犯、否定国有产权。
(3)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中有争议的问题。
1)政府的各种优惠政策、减免税可否作为政府对集体企业的投资或入股?我们认为,优惠政策不能作为政府对集体企业提出产权要求的依据。这是因为:包括减免税在内的政府对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是政府鼓励集体企业发展而采取的具体措施,或是体现政府鼓励某一产业发展的一种产业政策。政府所采取的种种优惠政策,是政府的一种宏观调控行为,而不是政府的投资行为。照此推论,国家对外资独资企业也实行有“三免二减”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如果允许国家以优惠政策向企业谋求产权的话,所有外商投资的企业,岂不都要变成中国政府参股的合资企业了吗?以优惠政策谋求产权显然是荒谬的,它混淆了政策与投资的界限。
2)政府对集体企业提供的有关服务(如盖公章)可否作为政府对企业的入股吗?我们认为不能。为公民、企业服务,管理公共事务,是政府的应有职责,公民、企业向政府纳税就是为了保证政府对这一职责的履行。如果说政府提供的服务能作为政府入股的依据,那么岂不是接受政府服务的全部的经济单位都将成为国有了吗?
3)政府对集体企业的贷款指标、银行贷款或政府部门借款等可否作为政府对集体企业的投资或入股?政府给企业贷款指标,银行给企业贷款,是一种借贷行为,是债权,而不是产权;政府借给企业资金,如果企业到期已按规定还本付息,那么政府也不应向企业提出产权要求,若企业到期没归还借款,是另一回事,具体的产权处理需要具体协商。
2.关于职工集体股的问题
在国家体改委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和《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中,对职工集体股(也有称作企业股、企业集体股的)没作规定,只设置个人股、国家股、法人股等。然而,职工集体股的问题在我国现实的企业股份制改革中(尤其是在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是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人们通常把职工集体股称作“企业股”。企业股的问题是在前些年发展股份制的过程中提出来的。最先是在一些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时设置了企业股,以解决集体企业的原有净资产既不能分割量化给企业职工,又不能划归国家所有的问题。有的学者总结了这一经验,并从理论上将此推广至国有企业,提出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时,应将企业股作为一种股份来设置,并提出了具体的设想。
然而,企业股从一提出就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目前已处于被否定的状态。反对设置企业股的主要理由之一就是:国外的公司法是不允许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的。确实,一些国家的公司法确有此规定,我们也不应允许公司作为法人持有自己的股份。但是,我们说的企业股并不是国外公司法所禁止的公司股。我们讲的企业股是指企业的全体职工作为一个整体、作为一个股东所持有的本企业的股份,其完整、准确的名称应是企业集体股或职工集体股。而国外公司法禁止的公司股是指公司法人本身作为股东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显然,公司的全体职工与公司法人是不同的主体。用国外公司法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作为反对我国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设置职工集体股是站不住脚的。
尤其是从集体企业的情况看,更有必要设置职工集体股。真正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从理论上讲是归企业的全体职工整体所有的。当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往往会有一部分资产不适于或政策不允许以股份的形式量化给职工个人,这就应归企业全体职工共同所有,因而,通过设置职工集体股,由企业全体职工作为一个整体来持有,是一个好办法。这样,既能妥善解决上述集体资产产权的归属问题;又能增强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企业对职工的凝聚力和吸引力。我国的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有许多特殊的情况,有必要在坚持股份制企业共性的条件下,针对这些特殊情况,寻找解决具体问题、适合实际情况的办法。
3.集体企业的资产积累是否可以量化给个人
《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规定:“不准把国有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集体、个人;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所以有的同志认为,集体企业的资产、积累不能以股份的形式量化给个人。这是一种过于笼统、似是而非的说法。
我们已经指出,在“集体企业”这一名称之下,实际上包含着各种成分的企业(如实际上的私营企业、国有企业、真正的集体企业等)。即使是真正的集体企业中,也有部分资产是本应分给职工而未分的,本该属职工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一个注册为“集体企业”的企业中的资产或积累都是属于集体的资产。在集体企业中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应该归国家所有,不能以股份的形式分给集体、个人,属于集体的资产不能以股份的形式分给个人,同样道理,本属于个人所有的资产不能以股份的形式划给国家或集体。正因为在称为集体企业的企业中的资产、积累并不全是属于集体的资产、积累,所以,不能笼统地提“集体企业的资产、积累不能以股份的形式量化给个人”,而应对每一个集体企业的情况作具体的分析,对于本应归职工个人或个人投资者所有的资产或积累,就应该实事求是地以股份的形式量化给职工个人或个人投资者。
有的人提出,集体企业中个人原始投资者的原始投资应该归投资者个人所有,可以以股份的形式量化给投资者个人,增值部分则应与银行利率相同或略高的比例来计算。这种看法也是不对的,它实际上是把投资行为储蓄行为或借贷行为等同看待了。投资行为承担着远比银行存款和购买债券高得多的风险,高风险意味着高亏损或高利润。如果我们今天在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否定个人投资者在企业资产增值或积累中所应有的权益,那实际上就意味着否定个人的所有权。这不仅会挫伤个人原始投资者的积极性,而且会影响其他潜在的个人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其结果只能是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三)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若干建议
由于集体企业的特殊性,在对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就要针对其特点,采取一些不同于其他类型企业股份制改造的特殊政策。为此,我们结合对集体企业股份制设计时碰到的问题,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制定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配套文件
针对集体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和《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及有关法律文件的基础上,由有关政府部门针对集体企业的特点,制定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配套文件或制定两个规范意见的关于原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实施细则,以适应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需要。具体地说,有几点应该注意:
(1)根据集体企业形成过程的不同,在产权界定方面应该有所不同。原来是私人企业挂集体企业牌子的,应该恢复其私人企业的性质,其历史积累主要部分应该划归业主所有;原来是国有企业挂集体企业牌子的,应该恢复其国有企业的性质,其历史积累主要部分应该划归国家所有。总之,在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不是根据其名义而是根据其实际情况界定产权归属问题,该归谁多少,就实事求是地归谁多少,以切实保障原始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关于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政策优惠、税收减免、贷款担保,以及政府职能(例如审批盖公章等等)都不能视为政府对集体企业产权要求的理由。
(3)根据集体企业的实际运作特点,在股份制改造中应该设置“职工集体股”。目前,在我国国营企业的股份制改造中,国家已经明确禁止设置职工集体股,即使在国营企业中这一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在此暂且不论。而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条例尚未出台,如果把这一规定也套用在集体企业中,那就有悖于集体企业的性质,更是行不通的。在大多数集体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资产既不属于国家也不属于职工个人,或不宜划分给职工个人,而是属于企业全体职工整体所有。在产权界定中,把这部分资产划归国家所有当然没有道理,如果全部量化到职工个人,也会引起国营企业职工的攀比等社会问题,而且由于集体资产形成的复杂性,都量化给职工个人也是不合理的或不适宜的。因而,只有建立“职工集体股”,划归本企业的全体职工整体所有,才能解决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的现实障碍,以加快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展。此外,既然《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中规定“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那么,这部分资产的产权由谁来行使?如果说由集体企业来行使,那么一是某个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后,原有的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新企业法人已不是原集体企业法人;二是若由新企业持有的集体股份,恰恰就成为国外公司法禁止的公司股,会出现许多弊端。“集体资产”是指企业全体职工整体所有的资产,理应设置职工集体股来体现全体职工的产权。否则,“不准把属于集体的资产以股份形式分给个人”的规定就会落空。
(4)根据集体企业的真正确切涵义,在股份制改造中应该明确“内部职工个人股”的公有性质。个人股有企业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之分。正如前述,与社会个人股不同,就内部职工股而言,企业中的职工既是所有者又是劳动者,不存在剥削他人剩余劳动的问题,它可以说是真正意义上的劳动集体组织。因此,在股份制改造中,应该区分内部职工股和社会个人股的不同性质,并将内部职工股定性为公有股份。至于由职工个人集合而成的“职工合股基金”,则更是属于公有性质的股份。其他,诸如社会个人股、私营企业法人股、外资股则为非公有股份。
2.尽可能地简化审批手续,降低企业的“改制成本”
目前的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现状是,舆论宽松、政策严格、手续繁琐,实际上很难搞。企业的“改制成本”太高,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的发展。建议政府在企业股份制改造方面简化手续。
(1)大力简化股份制企业的审批手续。当组建一个新的股份制企业或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需由众多的政府部门甚至二级政府部门的层层审批,涉及政府的体改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银行、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人事、主管部门等众多的部门,企业疲于奔命、疲于“公共关系”,重重过关,这样一是造成工作效率低下,互相扯皮的现象增多;二是为不正之风提供了可乘之机;三是企业的“改制成本”过高。为了促进企业(包括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政府与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的部门应组织联合办公,搞一次性审批。对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或企业要求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应限制审批期限,不应拖而不决。
(2)对新老企业实行股份制要区别对待。关于老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其中涉及两个最为复杂的问题,一个是产权界定问题,一个是资产评估问题。在这两个问题上,既不准国家侵占集体、私人的利益,也不准集体、私人侵占国家的利益。这是一个操作起来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充分协商,达成一个各方面都能接受的方案。所以,对老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宜加强管理。至于新建立的股份制企业,不存在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方面的问题,因此比较简单,国家应该从宽控制,只要经国家体改部门批准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即可。
(3)尽快在各级政府部门中普及股份制的基本知识。股份制不仅对企业来说是一个新事物,对政府部门来说也是一个新问题。目前,就各地的实践看,不少地方政府部门领导不熟悉股份制的基本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就不能正确指导。有些同志口头上大讲特讲“规范化”,但怎样做才符合规范化的要求,有时凭借个人主观意志任意解释。由于股份制改造涉及的部门众多,一个部门一个解释,使得企业无所适从。因此,尽快普及股份制的基本知识已经成为我国加快集体企业股份制改造的一项迫切任务。
3.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股份制和改造需要很好的外部运作环境
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内的企业股份制改造不单是企业自身的事情,还需要有很好的外部运作环境;建议国家就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实现政府职能转变,二者基本上同步、配套地推进:
(1)关于政策法规配套建设的问题。长期以来,我国是按照所有制立法的,不同的所有制企业有不同的法律规范。然而,股份制企业是不同所有制的混合体,它不可能套用过去单一所有制形式下的立法。不仅如此,目前亟须尽快制定一部《公司法》,用以确立股份制企业的性质和地位,以便理顺政府部门与股份制企业的关系,规范股份制企业的经营行为,使企业有所适从。然后再以《公司法》为基准,逐步健全股份制企业的税收管理法规、财务管理法规和行政管理法规等等,形成适应股份制企业发展的管理法规系统,减少政府部门对股份制企业的行政干预,让股份制企业真正做到公司守法,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盛亏。只有这样,才能使股份制试点对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发挥更好的作用。
(2)关于增强政府服务职能的问题。股份制企业产生于市场经济,它需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进行运作,这是股份制企业在整个经济运行中行为合理化的重要保证。国家对股份制企业经营活动的干预,主要通过法律和产业政策来进行,对有国有股的企业还可以通过国家股的代表,以股东之一的身份来进行。然而,在试点中,很多股份制企业的管理基本上还是沿袭原来集体企业的一套做法,照样隶属于一定的上级机关,即使有所改变,也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今后,为了加强宏观管理,在保证试点企业的社会主义发展方向的同时,政府部门需要强化对试点企业的服务职能。这是因为,实现政府职能转变和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实际上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因此,在企业由集体企业转为股份制企业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管理也应由行政干预转为增强服务,亦即积极创造条件,推动股份制企业全面走向国内市场,甚至国际市场,让企业自己去求得生存和发展。
集体企业的股份制改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因此,应该通过试点,逐步制定完善的政策法规,使之积极健康地向前发展。
社会和企业信用是建立市场经济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随着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诸如中小企业融资难,许多企业拖欠债务,不守信用,甚至假冒伪劣遍地,坑蒙拐骗盛行,信用问题已经引起我国全社会的关注。
(一)信用:市场经济的生命线
信用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就是“诚信守诺”。在经济领域,有其特定的含义,是指经济活动和商品交换中,当事人的诚信守约。
按照信用理论,信用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人类的商品交换经历了三大历史阶段:以物易物阶段;货币交易阶段;信用交易阶段。交易中的信用之所以产生,是因为交易双方经常处于不同的时空,即在不同地点、不同时间让渡自己的商品或货币,为使交易快捷高效,异地、异时让渡商品或支付货币(或货币符号),所以信用便应运而生,且不断发展。
商品交换离不开信用。市场经济更是信用经济,信用已经成为发达市场经济的生命线,市场经济中各主体,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往来,无不靠信用这一生命线来维系。没有信用,无法想像还能建立起市场经济,即使勉强建起,一旦没了信用,社会经济体系也会立即陷入瘫痪。
信用对于市场经济,之所以特别重要,是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横向经济”,即依靠横向经济关系相互维系的一种经济体制。过去的计划经济维系相互经济关系,靠的是上级对下级的纵向指令,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的实质就是其经济关系由纵向指令转变为横向交换,由行政强制的纵向关系变为自愿平等的横向关系之后,企业和企业、企业和银行,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就要靠“信用”来维系,并用法律作保障。
信用对企业和个人至关重要。“信用是金”。企业和个人只要有了信用,就有了宝贵的无形资产,有了市场经济的“通行证”,也就有了资金,有了订单,有了滚滚财源,有了经济效益。“信用是命”。一个企业,一个公民不守信用,贪图一时便宜,即是饮鸩止渴,无异于自杀。有的企业,为了眼前小利,借债不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拉住客户多赚几笔中介费,迎合客户,弄虚作假,迟早会被列入“黑名单,自绝后路。
(二)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的要害是实施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开
建立信用制度首先依赖于全社会,全民族强化信用意识。一靠舆论宣传,全民教育,特别是从小抓起,从学生抓起,“民无信不立”,诚信是做人之本;二靠奖励和惩罚。最好的奖励莫过于评为资信优等,全社会为之遍开绿灯,最好的惩罚,莫过于将失信劣迹记录在案,列入“黑名单”,上网公布,使之成为“过街老鼠”;三靠行业组织自律。行业协会将信用好的企业加入信用协会制订条例,加强行业自律,定期公布信用协会的成员名单,以资鼓励约束。
为此,必须由有关的权威机构为每个企业每个中介机构和每个公民建立起刑事、信贷、税务、工商等资信档案,有关部门和企业有权随时查阅其资信情况,而决定其“通行”与否。
作为第一步,我建议,企业先从中小企业和上市公司做起,中介机构先从会计师事务所做起,个人先从企业经营者做起,把资信档案完整地建立起来。像前不久发生的“琼民源”、“银广夏”等公司的造假账案,就应对该公司、公司主要经营者和“助纣为虐”,贪利而出卖诚信的守门人——会计师事务所,[9]不仅绳之以法,而且记录在案,列入黑名单,公之于众,使之企业信誉和职业信用扫地以尽,受到到处吃“闭门羹”的惩罚。倘能如此,企业、中介如个人就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信用。中国的信用社会和信用经济何愁不能建立!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和担保制度刻不容缓
人们如此重视信用问题,是首先从中小企业的信用和融资难切入的。中小企业之所以如此受到空前重视,是由中小企业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所决定的。中小企业的特殊作用,我认为,不仅限于能扩大劳动就业、繁荣地方经济、增加市场活力等一般意义上理解,更主要应从中小企业近十年来新的变化和新的特点来理解。当今的中小企业同十年前相比,发生了质的变化,突出变化至少有二点:一是技术创新,二是制度创新。这两个创新对推动我国企业改革,对提高我国企业“入世”后的竞争力至关重要。由于技术创新,一大批技术含量很高,员工素质很高的高科技中小企业大量崛起,使当今的多数中小企业同过去传统中小企业,传统“五小”工业,有着天壤之别,截然不同的概念。由于制度创新。中小企业通过明晰产权,按照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进行“改制”,尤其在新建的民营高科技企业中“人力资本”得到高度重视,智本入股,甚至控股,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受到高度重视,并纳入了体制之中,中小企业正经历着从过去的“胆商”、“情商”,向现代“智商”(即靠智慧和才干经商)发展的新阶段,对我国企业改革,改制产生了巨大推动力。
中小企业的重要各界已取得共识,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货币供应量还有很大增加,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却仍未解决。恐怕主要原因一是中小企业资信度低,信贷风险大;二是国有商业银行对民企和小企业存在歧视和顾虑。
要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对中小企业建立、健全信用记录、信用档案管理、信用评级等信用制度的同时,作为过渡措施,应尽快健全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制度。当前国家已经为中小企业提供500亿元~800亿元的担保支持,通过各地的担保公司和担保中心来推动中小企业的信贷。我认为,关键是搞好担保风险的防范和化解。为此,应使政策性担保机构同政府职能分开,实行企业化运作,强化担保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并建立外部补偿机制和再担保等风险转移机制。
[1]本部分内容的原文见郑海航:《关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几点理论思考》,载《经济日报》1993 年10月。
[2]本部分内容吸收了两篇文章,一篇是郑海航、高旭东:《应同步加快国有大企业的股份制进程》,载《经济日报》1993年2月23日,另一篇是郑海航参与写作的《尽快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企业——对国有企业改革的分析与探索》,载《经济研究》1987年第7期。
[3]华生等:《历史性的转折与希望》,载《经济研究》1987年第3期。
[4]忻文等:《资产经营责任制和股份制的比较》,载《经济研究》1987年第3期。
[5]第二阶段解决产权独立化和多元化,第三阶段解决企业法人所有权代表,第四阶段解决资产存量调整。
[6]本部分内容的原文见郑海航、由之、李海舰:《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探讨》,该文是郑海航应云南昆明一集体企业的请求,率团为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进行咨询总结时完成的。载《中国工业经济》1992年第11期。
[7]这种情况主要是从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主要原因则是投资者戴上“集体所有制”这顶红帽子在政治上比较保险,在经营上也比较方便。
[8]该文系作者2001年8月9日在全国政协于兰州举行的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研讨会上的发言。
[9]见《中国企业报》2001年9月4日第1版《出卖诚信的守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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