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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决定论与子系统的相对自主性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个限定划定了文化中的每一个子系统,特别是学术思想和科学子系统的自主性或独立性的范围;第二个限定主要是承认,分化的社会结构以及主导性的文化心态都影响知识的发展。正像索罗金认为社会和文化子系统具有某些程度的自主性一样,马克思的亲密朋友认为法律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文化决定论与子系统的相对自主性

在这一点上,我们是以较极端的和重申的形式对索罗金的基本理论立场进行了探讨。这一立场坚持认为,广义地讲,三种“文化心态”完全决定着知识形式、本质和发展,具体而言,它们决定着科学的形式、本质和发展。例如,用索罗金的话可简要地表述为:“故科学理论只不过是由占主导地位的文化类型所形成的‘可信的’和‘时兴的’观点。” [18] 在科学上,那些未被主要的科学家共同体承认为有效的理论不能融入当时的科学主流之中,显然就属于这种情况。但是绝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科学理论只不过是一种认可和时尚。若果真如此的话,它将会否定科学史中的主要事实,会否定实证性知识的逐步积累发展,尽管这种积累是以不同的速度进行的。尽管还会有所争议,但我们难以否认,今天的科学知识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多。今天所存在的也不仅仅是信念和时尚。

事实上,索罗金也没有使自己限于极端的立场,即认为科学的发展完全是由主流的文化心态所决定的,而是引入了两个限定条件,一是强调他的理论的主要部分,二是作因果性和只是附带地分析。第一个限定划定了文化中的每一个子系统,特别是学术思想和科学子系统的自主性或独立性的范围;第二个限定主要是承认,分化的社会结构以及主导性的文化心态都影响知识的发展。这两个限定,尤其是第一个对深入解读索罗金的理论来说是重要的。可能由于索罗金本人如此经常地强调社会文化系统中的一切事物对“文化前提”的依赖,故他的批评家们自然把他看做是顽固的文化决定论的一个代表。过分的强调掩盖了他在《动力学》第1章中对所涉及的这一决定论的基本限定,在那里他指出,社会文化系统中的每一子系统都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或独立性。最基本的观点是,

任何系统的自主性意味着……由于大量的会对它有所影响的各种外部作用和事物的存在,故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自我选择或挑选。它会吸纳其中的某些方面而拒绝另外一些方面……处于系统自身之中的最为重要的系统功能和过程的“决定因素”是系统所固有的。从这一意义上说,内在整合的系统是一个自主性的自我调节、自我引导,或者如人们喜欢说的“均衡的”整体……这是可以称为“固有的自我调解和自我引导”这一更大原理的具体表现的一个方面。 [19]

于是,问题就变成了提出一种适合于解释各种制度和其他子系统所具有的不同“幅度的”自主性的理论。在我们看来,正如它现在所表现的,这是索罗金理论中的又一缺口——按我们的解释这是第三个缺口。除了特殊的制度具有程度大小不同、相对于其社会和文化环境的独立性这个可大致确定的事实外,在这个理论中似乎再无其他方面可有助于我们推知,相对于各种不同的社会文化系统中的不同的制度环境而言,这种结果是如何产生的。

对于这一问题,索罗金似乎采取了一种在形式上(当然不是实质上)类似于马克思恩格斯所采用的立场。从索罗金众所周知的反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观点来看,这种说法乍看起来似乎是难以置信的,这样说并不过分。然而,当理论家面对相同的问题时,他们常常会在其分析形式方面具有共同性,无论他们所得出的实质结论有何不同。在我们看来,马克思和索罗金在他们分析社会中的各种制度的相对自主性时就属于这一情况。只分析少数几处其分析形式的相似性,就足以说明问题。

正如索罗金主要把他的文化心态看做是决定社会文化系统发展的重要因素一样,自然,马克思把“生产关系”当作是“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过程”的“现实基础”。 [20] 实质上,马克思和索罗金之间不可能有更大差别:马克思在说明生产关系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观念的上层建筑时,采用的是“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 [21] 而索罗金采用的是一种“唯心主义的”立场,认为主要是基本的前提和文化心态决定着社会和文化的基本性质,包括社会关系。但是在断定存在着主要的社会或文化决定因素的形式命题方面,这两人是一致的,不过,这些因素还是为思想和知识领域的某种程度的独立性留下了空间。

正像索罗金认为社会和文化子系统具有某些程度的自主性一样,马克思的亲密朋友认为法律具有很大的自主性。 [22] 而且正如恩格斯进一步说明的,那些适合于法律领域的情况也适合于上层建筑的其他领域如科学和宗教,即它们与经济基础相互作用,而不是完全由经济基础决定的。 [23]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索罗金把所有这些都统统放入了他的逻辑或功能上统一的系统的自主性概念之中。而且他在其他情况下,也把这个概念具体应用到了科学制度领域,例如他说:

不能认为,一切科学理论都表明或者必须表明[与基本文化前提之间的]这种关联;其中许多理论会独立于我们的主要变量而在其一定的自主性空间和相近的心态领域变动……由于任何真正的整合系统具有自主性这一原理,故所研究的每一种整合性的文化心态的潮流也应该是有某些程度的这种自主性。 [24] (www.xing528.com)

因此,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每一制度领域中的趋向于内部一致性的压力是制度相对独立于“最终的”决定性因素——社会生产关系的根源,索罗金则认为,子系统的整合是子系统相对独立于“最终的”决定因素——文化心态的根源。故理论的这种差别是内容上的,而不是形式上的。

于是,这又使我们回过头来分析我们已提到的索罗金理论中的第三个问题:其理论如何分析一个社会中的不同制度子系统的程度不同的自主性特征?自主性程度对一切领域如宗教和法律、科学和哲学都是相同的吗?或者说,自主性程度明显地因这些子系统的不同而不同,这有理论依据吗?提出这个问题是一回事;而提供令人满意的回答则是另一回事。当我们指出索罗金的理论似乎不会提供答案时,我们更多的是把这当作是一种明显的和有启示性的不足,而不是当作一种削弱其理论基础的观点。恩格斯以下列不严格的表述只是提供了答案的线索,而不是答案本身:“我们所研究的领域愈是远离经济领域,愈是接近于纯粹抽象的意识形态,我们在它的发展中看到的偶然性[即偏离“期望”]就愈多,它的曲线就愈是曲折。” [25] 这一观点对说明每一种制度领域如何“远离”经济基础这个难题仍未做全面的回答。但如果说恩格斯未解决这个问题的话,那么看起来索罗金也未解决此问题。

索罗金忽略了对任何社会文化系统中科学的独立功能的深入分析,更进一步表明了这一点。在指出了像美国这样的社会具有“高度整合与分化的科学系统”,而原始社会具有“不发达”的科学系统之后, [26] 他说:“但在某些形式上,科学在任何文化领域中都可被看做是一个系统,因为[根据功能假设]任何社会群体,只要生存,就必须而且的确具有一定量的有关其周围世界的知识,具有对其生存和延续来说是重要的有关现象和事实的知识。缺乏了知识,任何群体都不可能长久地生存下去。” [27] 这里我们所关心的不是这种要求必须具有某些最低量的真实知识的功能性假定;而关心的是,这个假定把独立性功能赋予了每个社会中的“科学”,由此我们再次看到,索罗金认为科学并不仅仅是文化心态的反映,而且它也具有自己的功能性基础。

在广泛地讨论索罗金理论中的子系统的自主性原理和此理论的不足之后,我们可以转而讨论他对科学的文化决定论所做的第二限定。这一讨论必须简要,不是因为我们认为它不重要,而是因为如我们在前一部分所宣布的,索罗金在其著作中对此只是一带而过。这种认为思想是由基本的文化心态所决定的限定,涉及社会结构的内部分化与在此社会中所获得各种思想的性质之间的关系。用上一节的术语来说,它涉及微观科学社会学问题,而不是宏观科学社会学问题。

非常明显的是,索罗金只是在一个较长的注释中讨论了这个问题。而且,此注释不是出现在最能全面反映其知识和科学社会学观点的《动力学》之中,而是出现在他后来的社会学导论性著作《社会、文化与人格》之中。只是在这里讨论他所说的观念的“非逻辑性”时,索罗金才提到了曼海姆的分析:

他正确地找到了个人的群体归属的原因;但是……他的理论仍是模糊的,而且在许多方面是不正确的。而非逻辑性的真正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它们在于个人的群体归属和文化归属的本性……不幸的是,人们对我们的社会归属如何影响我们的逻辑和判断仍然知之甚少。所谓的“知识社会学”还难以对此问题得出明确的答案。 [28]

总之,索罗金在这里提到的突出的问题是,在同一文化之中,不同的社会地位和群体归属如何影响到非逻辑情感思想、逻辑思想,甚至科学研究的性质。在讨论索罗金对知识社会学当前的发展状况的评价时,不应有过高的目的,主要是因为我们都明白在这一引起人们学术兴趣的领域特别缺乏经验研究。确切地说,他并非是要对未做的工作进行评价,而是关注理论上的问题,即由索罗金所倡导的这种研究提出了不同的思想方式的这种可能性:这些思想方式会因科学家及一般知识分子的社会地位和群体归属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因为这含有一种知识社会学观念,它考虑到了处于特定文化之中的观念和知识发展的明显可变性——这种可变性源于社会分化,因而它也支持我们所做的解释,即索罗金的宏观知识社会学原则上并未否认知识的社会分化根源的作用。所以,这再次表明索罗金的部分观点在理论上是可接受的,尽管他本人不赞同接受这种观点:主要的文化心态并不完全决定知识的特征,而是考虑这类知识所具有的明显和受社会塑造的可变性。

因此,如果我们考虑到索罗金在解释科学和其他知识受主导性文化心态决定时有这两个基本的限定条件,那么我们会发现其理论观点与其他的科学社会学家所采用的观点似乎无很大差别。他的理论为我们所提出的经验任务是,努力寻找出文化和社会结构影响知识发展的方式,分析每一种知识和科学内在发展所需要的一定程度的独立性。由菲利普·艾伦所编辑的这部文集就为索罗金提出他有关知识社会学的这一中心问题的看法提出了机会。于是这就有可能去评判马凯的观点是正确或者有些含糊,他的结论是:“对索罗金而言,显然存在的因素[即社会结构]只有极小的重要性……他认为文化前提对心态产物来说才是真正有最重要意义的因素[原文如此]……我们可以说,事实上[对索罗金来说]文化前提确实会产生主导性的影响。” [29] 无论对索罗金的理论再做什么样的正统的说明,都不能把它说成是一种关于“作用因素”具有巨大、中等或微小“重要性”的理论。当索罗金着手把马凯的模糊的表述,诸如“最小重要性”和“最重要的因素”,转变成足以明确地进行分析的观点时,我们将能够更好地评价他现在对其理论中所提出的、在每一种文化中所发现的由社会因素所形成的知识类型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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