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然十分清楚,《科学、技术与社会》集中关注的是科学在17世纪的英格兰出现时的社会文化环境。该书的核心问题是:(1)分析作为一种活动领域的科学在当时、当地的制度化,并把它同在一定程度上与之相竞争的其他兴趣领域加以比较;(2)分析作为一种缓慢出现的社会制度的科学与其他制度(如似乎与之冲突的宗教和周围的经济领域)的互动方式;(3)分析在近代早期的这个阶段科学与技术在其发展中的直接和间接的联系方式;(4)追溯这个时期的经济和军事利益对科学研究问题的选择是否有直接和间接的影响。
但是,像20世纪30年代的普遍情况一样,在构想和最终发表这项研究时,我还没有确定科学本身的社会文化结构这个理论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与当时的许多作者相仿,我并没有认识到,像在其他学科中一样,社会学中的理论问题必须先找出来,然后才能予以解决。8当时试图理解科学活动的特性和科学知识的发展的史学家为数不多,社会学家更是寥寥无几,我是其中的一个,像其他人一样,我认识到
科学社会学,由于缺少思考科学本身的社会文化结构所需要的概念框架而受到严重的妨碍。
无论周围的环境如何影响科学知识的发展,或者,考虑一下我们更熟悉的问题,无论科学知识最终如何影响文化和社会,这些影响都是以科学本身变化着的制度结构和组织结构为中介的。9
在《科学、技术与社会》中,我并没有明确地认识到需要在理论上确立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科学的规范结构,而这是对科学的社会和认识活动进行社会学和史学分析的必要前奏。书中至多有一些概略的提示。这样,也就附带提及了“对作为社会兴趣中心的科学的社会评价”。有一段明确的陈述指出:
一旦科学成为牢固的制度之后,除了它也许能带来经济效益以外,它还具有了一切已确立的和复杂的社会活动所具有的吸引力……这类群体认可的行为常常可以持续而不受到挑战,几乎没有人对它的存在的理由提出质疑。制度化的价值观被当作不证自明的和无需证明的东西。
但是所有这一切都在激烈的变迁时期被改变了。新的行为模式如果想要站住脚并成为社会思想情操的中心,就必须被证明是合理的。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的存在是以一套新的价值体系为先决条件的。对于新科学来说,也是如此(黑体字为我所标)。11
需要许多人的交流,现代的思想家与过去的思想的交流;它们同样要求或多或少形式上有组织的劳动分工;它预设了科学家是无私利、正直和诚实的,因而有遵守道德规范的取向;最后,科学观念的证实本身,从根本上讲也是一个社会过程(黑体字为我所标)。12
对科学的制度化、道德规范以及证实的社会本质的这些附带述及,几乎还难以称作是一个关于作为一种正在出现的社会制度的科学的完备概念。它们仅仅是对这样一种概念的一些探索。至多,它们是一个原始概念的要素:13“一种早期和初步的、特殊化的但在很大程度上未详细阐明的观念,[而不是]一个曾得到明确定义和经过选择的、实际上是普遍化的并且详尽阐明的概念,能够有效地指引人们去探讨貌似多种多样的现象。”14(www.xing528.com)
在一个带有伯纳德·科恩所希望的半隐半现的计划的脚注中,有关科学规范的概略提示表明,“科学家提高纯科学的地位”是维持“科学研究制度的自主性”的集体努力,就像“试图保持其专业诚实的科学家反对‘纳粹科学’等等之类的要求”那样。这个脚注进一步指出:“作者现在准备研究科学与其周围的各种社会制度之间的这种关系。”15作为其结果,我撰写了一篇论文《科学与社会秩序》(“Science and Social Order”)提交给1937年的美国社会学学会的会议,但却于1938年发表在美国科学哲学协会的会刊《科学哲学》(Philosophy of Science)上,《科学、技术与社会》也是在这一年发表的。16诺曼·斯托勒(Norman W.Storer)业已注意到,正是这篇论文“开始更加关注科学的精神特质本身”。17
正如霍林格18详尽地指出的那样,这篇论文和进一步详细说明科学的精神特质的那几个规范的《论科学与民主》(“Note on Science and Democracy”,1942),是当时似乎由纳粹的霸权主义引发的政治论战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当时人们抵制国家社会主义对科学的压力,为了分析这种抵制的社会文化基础,《科学与社会秩序》引入了科学的精神特质的概念,即“用以约束科学家的有感情色彩的一套规则、规定、惯例、信念、价值观和基本假定的综合体”。19然而,尽管常常涉及“科学的制度化规范”,但在这篇论述科学的规范结构的论文四年以后发表之前,并没有人提出和讨论过这些规范。我在这篇论文中指出:“四种制度上必需的规范——普遍主义、公有性、无私利性以及有组织的怀疑,[被认为]构成了现代科学的精神特质。”20
在这里,对这些规范只需这样一个简略的描述就足够了,因为人们常常(例如在本文献附带列举的那些著作中)会看到,21时至今日,它们的论述已经引起了许多讨论、批评、争论和应用。相继而来的历史,通过自我例证的方式,展示了一个有组织的怀疑发挥作用的相当持久的事例,这种社会过程包含着一些制度性安排,鼓励和奖励批判地评估公众有关知识的主张,特别是寻找缺陷、错误和其他缺点,以及在那些有关知识的主张中以前未被注意到的潜在可能性。之所以把这种过程描述为“有组织的怀疑”是因为,随着这一过程中的评论者、杂志的评议人和其他形式的同行评议的历史演变模式,它与仅仅表示个人的怀疑态度已经相差甚远了。它也并不单单是皮浪主义的哲学学说的一种表述。毋宁说,它是一种受规范约束的并且是通过社会组织起来的认知警戒制度。
直到1942年的这篇论文发表时,对《科学、技术与社会》中所预示的这种观点才有了明确的认识,即科学大概是一种独特的和不断进化的知识体系,不仅如此,它还是一种“社会制度”,这种制度有着其独特的规范框架(其中有些是与历史上的一些制度共享的,另一些则是与其他制度有剧烈冲突的)。那些得到认同的科学规范与理论社会学的宗旨是一致的,但人们认为它们只是社会和认识规范,而不是(最终要采用这些规范的)实践。在任何制度领域中,社会规范都没有与社会实践完全相符。偶尔违反规范的情况并非必然会导致这样的理论结论,即规范仅仅是认识论的或仅仅是意识形态的东西(不是偶尔,而是较多地出现的违反禁止杀人的规范的情况,会使这些规范被看作是毫无意义的)。22
这篇早年发表的对《科学、技术与社会》的理论注释,论及了现在讨论得很多,但那时很少被人们注意的科学领域中偏离规范的现象,从而进一步说明了规范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该文指出,“与其他活动领域的记录相比”,科学中的“欺诈”相对来说还是比较罕见的。不过,科学中的这些相对较少的越轨行为必然也会被看作是有问题的,即是一种需要解释的现象。该文简明扼要但并非武断地认为,基于科学家“是从有那些具有不寻常的完美道德的人中招募的”这一假设,不能把这种越轨简单地归因于科学家的“个人品质”。这种假设的社会选择显然不能完全说明这种现象。毋宁说,“无私利性的规范向实践的转变,通过科学家对其同行的最终负责而获得有效的支持。社会化的情操的驱使与权宜之计的驱使大体上相合,将有助于制度的稳定性。”23
与这种即时的、现在可能会被描述为对遵守科学规范的“结构性的(而非心理学的)说明”平行的,是另一种也同样简明,而非详细阐述的关于违反规范的结构性说明。在这里,明确论及的《科学、技术与社会》所预示的另一个主题,亦即科学中由于制度和结构所引起的竞争这种现象,有助于说明科学界偶然出现的欺诈事件:“科学领域里存在着竞争,这种竞争会因强调优先权是成就的标准而加剧,而且在竞争条件下,也可能导致鼓励人们以不正当的手段压倒对手。”24
这一未展开的评述,显然把科学界的这类错误行为既当作是一个需要社会学分析的问题,也当作是一个道德问题。这与(和《科学、技术与社会》在同一年发表的)《社会结构与失范》(“Social Structure and Anomie”)中所作的理论阐述是一致的。《社会结构与失范》一文的目的在于,试图发现“某种社会结构怎样对社会中的一些人施加一定的压力,使得他们采取违反规范而不是遵守规范的行为”。25尽管关于越轨行为的结构性阐述实质上是趋向一致的,而且我对科学界的这种错误行为的结构根源产生了兴趣,但实际上,在大约15年中,我并没有继续探讨这个问题。显而易见,在社会学思想的这一发展历程中,既有连续的进展,也出现过中断,从而呈现出一条错综复杂而非简单直线的发展路线,这一评述使得进一步且适当简练的对两次这类中断的评论成为必不可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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