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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自由的理解与限制

时间:2026-01-27 理论教育 对我是小斗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自由,因此合同自由并非是绝对的自由,在某些情况下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合同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如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5.如何理解合同自由?合同自由是否要受到限制?

合同自由是指任何人是否签订合同、与何人签订合同、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变更、解除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自由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缔结合同的自由,即缔约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与他人订立合同。这是决定合同内容等方面的自由的前提。第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即当事人自由决定与何人订立合同。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即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订立合同条款,只要其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即承认其效力。第四,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自由,即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第五,选择合同方式的自由,即除了一些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以外,对于其他合同,允许当事人采取口头方式。

由于《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自由,因此合同自由并非是绝对的自由,在某些情况下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合同自由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强制订立某些种类的合同,便限制和剥夺了某些合同当事人决定是否订立合同和选择合同对方的自由。如合同法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签订合同。这种情况下如果拒绝订立合同或不按规定订立合同,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https://www.xing528.com)

(2)规定了一些禁止当事人违反的强制性规范,违反这些规范的合同或合同条款一律无效。如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自批准时生效。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目的是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并非是对合同自由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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