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拉比犹太教的思维方式
中国人做学问素有“我注六经”与“六经注我”之别。前者的前提是认为经文本身具有客观的、一成不变的含义,注经的目的是力求把它揭示出来,其态度是作者围绕经文转。后者对于文本采取的“为我所用”的态度,即利用已有的文献为自己的思想寻求佐证,是借助现成的文本为作者的思想服务。大致说来,前者可谓学者对于文本的态度,后者可谓思想家对于文本的态度。但是,实际上,这两种态度有时是很难分开的。同一个作者有时可能以“我注六经”为目的,而在另外的时候则采取“六经注我”的态度。综观拉比文献中犹太圣哲们的态度,可以概括为:“六经注我”与“我注六经”并存,有时前者为主,后者辅之,有时则相反。但是,若从整体和本质上看,“六经注我”是主导性的,经文的含义往往取决于圣哲们的解释,成文的《托拉》是服务于口传的《托拉》的。正如著名犹太学者苟登伯格(Robert Goldenburg)所说:“除非拉比权威规定什么是律法,就根本不存在真正的律法,也没有什么关于上帝意志的有用陈述。例如,《圣经》命令以色列人遵守安息日,而《塔木德》用了两大章的篇幅,多达260个双面对开的页码,详尽地阐释如何在事实上遵守安息日。……圣哲集体,而不是另外别人,决定着《托拉》的意义。《托拉》不再挂在‘天上’,即使是天上的赐予者也不再干预对于它的解释、应用和范围的扩展。”(13)可以说,拉比的基本态度是释经而不唯经。
如果我们可以从哲学、逻辑学、心理学等不同角度把思维方式区分为形象(想象)、情感、直觉、理性、具体、抽象、分析、综合、归纳、演绎、静态、动态、直线、曲折、求同、求异、非此即彼、亦此亦彼等类型,那么,我们可以把拉比犹太教表现出来的思维方式大致归为理性的、具体的、动态的、求异的、亦此亦彼的。
第一,理性的逻辑思维。拉比犹太教的文献表明,尽管犹太教的基础和前提是对上帝的信仰,但是,犹太圣哲们在诠释《摩西五经》的经文时却采取了理性的逻辑思维。这里所谓的逻辑思维,主要是指符合形式逻辑的思维。从形式逻辑来看,以实玛利之十三条规则的第一条和此后涉及个别与一般关系的第四至第十一条规则,都明确说明(如第一条)或包含了一般概念或范畴涵盖个别事物的意思,尽管有的规则是为了表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第九条和第十一条。可见,犹太圣哲们对于概念的外延和内涵是有清楚认识的。其中,有的规则是为了解决经文中出现的矛盾的,例如第十三条。由此可知,圣哲们对于逻辑学的矛盾律也是有所认识的。概言之,尽管犹太人没有发明类似亚里士多德形式逻辑那样的体系,但是,圣哲们在解释《圣经》时却自觉地遵循了逻辑的规则。由此可见,希腊哲学对于犹太拉比及其释经传统是有影响的。
第二,具体的思维。犹太圣哲们运用理性对经文做逻辑的分析和诠释,其目的不是为了建立一个概念的体系,也不是为了从个别的事例中发现一般性的原理,而是为了解决具体的问题,即为了合理地解释某段具体的经文或引发出指导实际生活的律法或道德训诫。在阐述十三条释经规则的时候,我们都列举了每条规则相应的具体经文。犹太圣哲们的具体思维不仅体现在上述释经规则的目的上,而且贯穿在全部的拉比文献——《塔木德》、《密德拉什》以及《密西纳补》——之中。圣哲们提出的问题是具体的,回答也是具体的,援引的根据也是具体的。例如,《密西纳》第一卷开宗明义提出一个具体问题,即晚间什么时刻背诵“经训”;圣哲们对于问题的回答也是具体的,例如以利泽拉比回答说“直到一更天结束”,不止一个拉比说“直到午夜”,拉班迦玛列则说“可以到黎明”。夏迈学派认为,晚上诵读“经训”应该“躺着”,早上诵读则是应该“站立”,因为《申命记》(6:7)说:“或躺下,或起来的时候”。希勒尔学派则说,每个人都可按照自己的方式背诵,因为经上也说:“无论你坐在家里,或行在路上。”(《申命记》6:7)犹太圣哲的这种思维方式或可叫做“具体思维”,它是与“抽象思维”对立的。这也就是说,犹太教的拉比们是反对抽象思维的。尽管有人会说,犹太圣哲提出七条或十三条释经规则,本身就表明他们是在进行抽象。虽然这样的反驳不是毫无道理,但是,从他们的释经规则的目的以及《塔木德》文本看来,圣哲们没有从个别事例抽象出一般的概念和原理,然后又离开具体的事例而在概念的范围内做抽象地分析和推论。圣哲们本身不是哲学家,他们的目的是为了诠释经文,为了解决犹太人社会和家庭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因此,不尚抽象,提倡具体思维,也可以看做是犹太圣哲们的思维方式之一。
第三,动态的思维。犹太圣哲们的评注往往先从一个问题开始,在展开讨论的过程中逐渐过渡到相关的另一个问题,然后接着论争,进一步展开思想,使辩论渐趋深入或提升到更高的层面。在《塔木德》中,圣哲们的追问和论争不局限于或停留在某一个问题上,而是从一个问题转移到另外一个问题,往往是问题接着问题,论争一波未平,又起一波,高潮不断。还有,这样的问题和论争的转换不是直线型的,如从正题到反题,再到合题,而是曲折变化的,是蜿蜒起伏的思想之流。例如,《塔木德》开篇提出的问题是晚上声明时刻背诵“经训”,在拉比们给出不同回答和争论后接着转入背诵“经训”时的姿态——站立或躺着,后来又过渡到背诵“经训”之前和之后应该背诵哪几段祷文,这样一直连续下去。著名犹太学者纽斯诺(Jacob Neusner)称之为“辩证的论证”(dialectical argu-ment)(14)。这种辩证的或动态的思维表明,犹太圣哲们思路开阔、论证细致入微且富有连贯性,有利于问题的探讨拓展。
第四,求异的思维。就是说,圣哲们在提出问题后不拘泥于某一个答案和评论,而总是提出另外不同的意见,其他的圣哲也都各抒己见,而且往往据理力争,互不相让。在《塔木德》中,可以说没有一个问题只有一种回答,一种意见。更有甚者,在《塔木德》中,不仅对于同一个问题有多种不同的答案,而且都可以为真,都具有律法的效力。就圣哲们从不满足已经给出的答案,总是想方设法寻求不同的回答而言,可以说他们实行的是一种求异的思维方式;就其平等论争,承认各种意见的价值而言,是一种多元的思维方式,有人称之为“平行逻辑”。这种求异思维和平行逻辑不仅反映了犹太人勇于探求的精神、多元的思维,而且表现出对于不同意见的包容心态,对于论著对手的平等态度和彼此间的相互尊重。
第五,诉诸权威,但不盲从。《塔木德》以及其他拉比文献乃是对于《圣经》的直接或间接的诠释,所以,圣哲们在诠释的过程中自然离不开《圣经》。圣哲们在提出问题和回答问题时,往往引经据典,试图借助《圣经》的权威佐证和加强自己的观点。在圣经时代之后,诉诸《圣经》,以经文为根据解释《圣经》或者回答现实生活中的问题,可以说已经成为犹太拉比们的思维定式和习惯。拉比们无不谙熟《圣经》文本,所以,在解读《圣经》或回答问题时都可以信手拈来适当的经文,以加强论证的力度和权威性。但是,圣哲们又不盲从《圣经》的权威,他们在坚持犹太教基本信仰的同时,也借助理性对经文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上面列举的十三条释经规则充分表明了这一点。圣哲们不拘泥于一处经文,往往找出意思不同或相反的别的经文,或者第三处经文(见第十三条释经规则),以确定对于经文的正确理解。即便对于同一处经文,他们也可以根据辞源学或语境的分析得出不同的解释。总之,圣哲们在诉诸《圣经》权威的同时,也诉诸理性,用理性解读《圣经》,利用理性为自己的观点辩护或论证。他们诉诸《圣经》的权威,以表明自己的观点“持之有故”,他们借助具体的语境或理性的分析和推论,使自己的观点“言之成理”。他们诉诸《圣经》,使自己的观点不致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他们诉诸理性,使他们对经文的解释和问题的回答丰富多彩,各有千秋。可以说,诉诸权威,又不盲目服从权威是犹太教拉比们惯用的思维方式。莱维纳斯说:“《塔木德》的学者们表面上寻章摘句,孜孜以求,搞得过于烦琐,然而远远不是经院式的操作。参考经文的目的不是为了借助其权威——如某些急于下结论的才子们所思想的那样——而是求助于能够引起讨论,能意识到所提炼资料的真正价值的上下文。将一种观念移到另一种氛围中——即其原初的氛围——从中提取出一些新的可能。各种观念不是由一种概念化的方法来确定,概念化会窒息许多在注视现实的目光下跳动的思想火花。我过去在这里已经讲过另一种方法,此种方法在于尊重这些可能,我把这种方法称做范例方法:各种观念与提出观念然而与确定观念的典范是分不开的。”(15)(www.xing528.com)
下面援引《塔木德》中的一段《密西纳》经文和圣哲们的注解与疏义——《革玛拉》,借以进一步阐释犹太先哲们的思维方式。
《密西纳》之《祝福》(9:5)这样写道:
一个人有义务因为善也因为恶而赞美上帝。《圣经》曰:“你要全心、全性、全力爱耶和华你的神。”(《申命记》6:5)“全心”指两种冲动,既指善的冲动,也指恶的冲动。“全性”指即便上帝取你的性命(也在所不惜),“全力”指倾你一切资产:不管上帝分配给你什么。
紧接着是圣哲们的如下诠释:
“一个人有义务因为善也因为恶而赞美上帝”是什么意思?是否意味着:因为善而诵读赞美上帝的祝辞,就说:“上帝是善者,而且赐人以善”;当由于恶而赞美上帝时,也说:“上帝是善者,而且赐人以善”。这两者是一样的吗?我们通过研习而知,一个人因为好消息而赞美上帝时说:“上帝是善者而且赐人以善”;但是,当由于坏消息而赞美上帝时,他就会说:“公正的法官是当被称颂的”。拉瓦(Rava)说,真正的意思是: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人都应该欣然受之。拉比阿巴(Abba)以拉比列维(Levi)的名义说:从哪段经文可以推出这样的意思呢?从下面的经文:“我要歌唱慈爱和公正;耶和华啊!我要向你歌颂。”(《诗篇》101:1)不管我是否被赐予了慈爱,我都要歌颂;不管我是否被公平地判决,我都要歌颂。拉比撒姆耳·本·纳玛尼(Samuel b.Nahmani)说,这样的意思是从下面这段经文推出来的:“靠着神,我要赞美他的话;靠着耶和华,我要赞美他的话。”(《诗篇》56:11)(16)在这里,“靠着神,我要赞美他的话”这句经文指好的神赐;“靠着耶和华,我要赞美他的话”一句指的是苦难的赐予。拉比坦胡(Tanhum)说,我们是从下面的话推出这样的意思的:“我要举起拯救的杯,颂扬耶和华的名。遭遇患难和愁苦时,我呼求耶和华的名。”(《诗篇》116:13,3,4;汉语译文有改动)圣哲们是根据下面的经文推出来的:“赏赐的是耶和华,收回的也是耶和华;耶和华的名是当永被称颂的。”(《约伯记》1:21,汉语译文有改动)(17)
《圣经·申命记》(6:5)只说:“你要全心、全性、全力爱耶和华你的神。”没有明确爱上帝是否有条件,也没有说明“全心”、“全性”和“全力”是什么意思。上述《密西纳》则明确说,一个人的境遇不论好坏,都必须爱上帝。“全心”、“全性”、“全力”的意思分别指“善恶两种冲动”、“不惜生命”和“不惜所有财产”。《革玛拉》首先提出问题,然后得出一个结论:人应该欣然接受好的处境和不好的处境,在任何条件下都要赞美上帝。接着,文本列出了不同的拉比关于这个解释所由以得出的不同根据。从上述引文可见,犹太圣哲们的问答都是围绕《圣经》经文展开的,其目的是诠释《申命记》(6:5)里的经文,其主要手段也是援引《圣经》的文本,如引用了《诗篇》的多处和《约伯记》的一处。可谓诉诸《圣经》的权威。但是,拉比们又不限于《圣经》,而可以借题发挥,给出超越经文之外的寓意。如说什么“全心”即是善恶两种冲动,“全性”指不惜献出生命,“全力”意味着倾尽所有财产。拉比们各抒己见,意见不一,但并非舍此取彼,而是平行存在,并行不悖,彰显了求异思维和平行逻辑。即便是最权威的拉比,也没有“钦定”大法,搞舆论一律。拉比们的讨论始终围绕具体的经文,不做概念的抽象,可谓具体的思维。总之,从上述《塔木德》片段中,我们可以窥见拉比犹太教所体现的别具一格的思维方式。
尤其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塔木德》中圣哲们的释经方式和思维方式对于犹太人的思维方式产生了极大影响。圣经时代以后,《塔木德》是犹太人的法典和生活指南。以学习和研究《塔木德》为宗旨的经学院大量存在,使《塔木德》的传统得以继承和光大。在家庭,犹太人儿童在父亲的指导下学习《塔木德》;在安息日,犹太成年人和孩子们在圣堂一起学习《塔木德》;不论男女老幼,人们在实际生活中履行《塔木德》的律法。在漫长的岁月里,经过无休止的灌输和潜移默化的浸润,《塔木德》的思维方式逐渐化为全体犹太人的思维方式,而这样的思维方式又表现在他们的学习、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常言说:“两个犹太人,三种意见。”他们习惯于提出问题,勇于论争,善于发表不同意见,善于引经据典,鞭辟入里地从事学术和科学探究。如果在学习和生活中没有问题,如果有问题而没有论争,没有不同的答案、观点以及不同的根据,对于犹太人来说简直是不可思议的。自古至今,犹太民族英才辈出,智者如林,以至世人无不称道犹太人卓尔不群的智慧。从上面的阐述和分析,我们即可发现,犹太人之所以特别有智慧,其根源在于拉比犹太教,尤其在于《塔木德》,在于《塔木德》中形成的独特的思维方式,在于它已经成为全体犹太人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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