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实在即肯定
终极实在之特点又是:它本身即是肯定或肯定的实体[71]。法上说[72]:“(作为否定的对立面的)肯定就是那事物”,而“那事物亦即终极实在的另一名称[73]。”“终极实在即是最终的个别[74]”或严格局限于自体的事物。
要理解由于思想的作用,一事物与判断达到的同一,特别是在一个严格区分实在与思想构造物为主导原则的逻辑体系中,我们必须牢牢记住:佛教逻辑家认为,认知活动的根本行动是肯定而非概念。从而肯定过程与被肯定者,概念形成与概念,感知过程与感知,作为行动的认识与作为内容的认识便没有什么区别。一头牛的观念的形式被认为即是“此为牛”的判断。在此判断中,肯定的本质在于外部实在的点刹那所产生的视觉存在,这种视觉激发了智性关于牛的综合构想。在“此为空中的花”的判断中,并无实在的肯定,因为对此的视觉都是错觉或幻觉。肯定的本质并不在牛或空中花的概念中,而在直接反映外部实在(自相)的当下感觉刹那中。从这个意义上说,实在即是肯定。甚至像“此无瓶”的否定判断,虽然其形式是否定的,但因为它给我们指出某种视觉活动[75],所以仍然包含了某种肯定。概念或许可达到最高程度的清晰和分明,但不可能具有自身存在(自在)的事实。我们可以说,“此有牛”或“此无牛”。但若牛之概念真含有事实上之存在,说“此有牛”,则是多余的,仅仅是重复已有之事实而已。说“此无牛”则判断是矛盾的[76]。而具体的感知活动,某一点之刹那则是存在。我们不能说“有存在”(existence is),这是重复;同样又不能说“没有存在”(existence is not)这又是自相矛盾的。这里佛教所涉及的问题,同时也是欧洲哲学史上唯理论者及其对手长期争论的关于本体的论证的真实性问题。实在性本身并不能从概念的清楚明白演绎出来。相反,概念的清楚明白倒保证了它之为思想产物,从而也即作为某种非实在,作为实在之上的增益假设[77]。任何概念与判断的真实性都是假借的,它取自相应的感觉活动。在此意义上,我们说:肯定或肯定之实在即是物自体。
【注释】
[71] sva laksaṇam vidhi-rūpam,Tātp.,p.340.13,p.341.16;另见bāhyam vidhirūpam ago-vyāvrttam。
[72] NBT.p.24.16-vastu-sādhanam=vidheḥ sādhanam.(www.xing528.com)
[73] 同上书,p.13.18。
[74] 同上书,p,13.11。
[75] NBT.p.22.18.
[76] Tātp.p.340.10ff.,13.2ff。
[77] NBT.p.48.7——niŚcaya-ārūḍham rūpam-samaropitam=buddhy=ava-sit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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