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实在不可言说
由于观念性或思想构造物就其本身定义言,可以言辞表达[33],显然与它相对立的纯实在是不可言说的。一个被剥夺了有的关系和构造,在时空中又无位置[34],既无特点属性的实在是不可说的。因为它除了产生某种相当不确定的感觉活动,便无可表达。如果一块青色产生某种感觉认识,在这种视感觉中,我们区别两个根本不同的事实。感觉活动所生的第一瞬间,是真正新知的刹那。我们见到了青色,但尚不知道它为青色[35]。可是产生这种知识的视感官并不能提供确定性。从而,可以说,下一步的工作交给了协作者,即活动于感官提供的感性材料并借忆念成分而构造的知性。唯有这种概念活动是可以言说的。自在之物,它不可分与的本质是不可言表的,故不能加以名称。一个概念,一个名称总是联系到许多刹那的[36]。其活动范围严格局限于一个刹那的客观实在的反射,不能由概念规定,也不可言表。
坚持物自体,自在之物的不可思想与不可言说,等于说它不能以无矛盾的逻辑方法认识。从这个意义看,物自体是不可知的。
【注释】
[33] 参见NB.p. 7.20-abhilāpa-saṃsarga-yogya-pratibhāsa-pratitiḥ kalpanā.(www.xing528.com)
[34] 尽管点刹那(point-instant)是实在者,但其时空位置是我们的理智杜撰的。
[35] TSP.,p.12-22-cakṣur vijñāna-sangi(或samangi或saṃsargi)nilam vijānāti,na tu nīlam iti,陈那在《集量论释》中已经引过《阿毗达磨经》的这一说法。
[36] dhī-dhvanī,参见TS.p.274.18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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