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从矛盾律演绎出来的刹那性
任何存在者都于“其他”的存在物之外单独存在。存在就意味着单独存在。真实的存在乃是自身的存在。自身的存在意味着凸显于其他存在物中。这是些分析性的命题,因为存在概念的本性[150]就是“独立性(aparness)”。任何东西若非他物外别有便非自性存在,若依存他物而存在者,那它只是他物的名称一类的思想物。例如:总(体)并非于别(部分)外的独立存在;时空并非于刹那之点外别存;灵魂并非于精神现象之外另有;物质并非于感觉材料之外另有。惟其非另有别存,它们便根本没有。
那么,什么才是别他存在物之外的真实物呢?什么是那唯一有的存在物呢?[151]是数学的点(kṣaṇa)[152],它与其他存在物的唯一关系是“别性(otherness)”,它是数量的而非质量的别他。每一关系或属性或性质都至少从属于两种实在物。因此它没有存在自性,因而若离开这两种实在物,便是不真实的东西。
关于“别性律”的公式如下:如果一事物被结合了不能相容的属性,[153]它就成了“另一个(别它)”。如果这些属性是相互排斥的,那么属性的差异引起事物的差异。两种属性如果其中之一包含另一,或其中之一是另一个的部分,它们自然并无不相容。如红与颜色的关系。但如果它们二者同时从属于一个共同的可规定者,例如红与黄,或者更正确地说,红与非红二者从属于颜色。如果那可规定者极为间接,甚而根本没有这样的可规定者,那么这种不相容性就更大了。[154]显然这里的“别性律”只是以印度方式表述的欧洲亚里士多德的矛盾律:无物可在同一时、同一地、同一方面具有两个截然不同的属性。欧洲的矛盾律的前提是假定实体和属性关系的存在,即持续存在者(continuants)与偶然发生者(occurrents)的存在。而在印度,如我们所见的,两大系统都不承认这种关系的客观实在性。数论只承认有一个持续存在者(continuant),而佛教只承认有无数的偶然发生者(occurrents)。无论何时,一事物的规定性(determination,意即存在的状况——译者)一旦改变,该事物即成他物。这些规定性有时、空、属性。[155]一事物的属性(quality)是别它,该事物即成别它。例如,同一东西不能同时是红与黄的,或红的与非红的。一事物的空间位置是“别”,该事物亦便成为“别”,如一块宝石在一地的闪烁与在另一地的闪烁是两个不同的东西。
既然一个广延的物体涉及至少两个空间点,广延性便不是最终真实的东西。从根本上看,该广延的物体在空间各点上是不同的事物。从时间上看仍然如此。同一事物不可能存在于两个时间点上,因此,每一刹那它都是各别相异的事物。[156]即使是感觉活动刹那或者关于某事物的统觉的诸刹那,从最终真实性上说,也涉及了两个不同的东西。它们在想象(representation)中形成的统一性是构造出来的或假想出来的统一性。
因此,每一实在都是不同的实在(即独一无二的,对任何别的实在说来是别它的实在——译者)。同一或相似从根本上说都是非真实。真实者乃是唯一者[157],是自在之物,非相待者。一切关系均属构想。关系与构造没有区别。最终真实是离构想,离想象,是非相待的实在。它是严格的自在的,是数学的刹那之点。
后面我们考虑印度的矛盾律和同一律公式时将再回到这一问题上来。这里仅仅指出矛盾律与佛教刹那存在理论的联系。许多欧洲哲学家都说,同一即包含差异:A与B即令在同一时也是相互区别的。而当它们仅是相似时,更是如此了。佛教哲学则运用了先验的绝对相异及非同一性的实在概念,实在本身于他们只是分离的点刹那。[158]莱布尼茨认为,自然中没有绝对同一的事物,因为不可辨别者之间的同一是由质变的持续性来决定的。莱布尼茨的原理在某种程度上可譬之于佛教的思想。其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那非连续的、唯一的、分离的东西是一切持续性的极限并且被当作某种绝对的数学的点刹那的最终存在。[159]
【注释】
[150] bhāva-lak ṣ aṇa-pṛthaktvāt,同前注。
[151] sarvato vyāvṛtta,trailokya-vyāvṛtta.
[152] kṣaṇa=svalakṣaṇa.
[153] NBT.p.4-viruddha-dharma-saṃsargād anyad vastu.
[154] 参见后面有部讨论矛盾律和遮论说的部分。
[155] deŚa-kāla-ākāra-bhedaŚ ca viruddha-dharma-saṃsargaḥ.NBT.同前注。
[156] NBT(p.4.6)所给的例子是有意挑出的,佛教与实在论者双方都同意的,但佛教的真正意思可从这句译论看出。同时注。P.4.8以下。(www.xing528.com)
[157] svalakṣaṇam=paramārtha-sat.
[158] 参见后面关于刹那性(kṣaṇikatva)的论述。
[159] 就现代著作家言,我看W.E.Johnson的《逻辑学》透彻地讨论了“别性(otherness)律”(卷1,第一章),它与印度人的思考有惊人的吻合。不过那种认为“实在者”必然是实在的“一”,以及真的存在意味着单元存在的思想已经是主张en set unum convertuntur(存在与单一是可互换的)经院哲学家们所熟知的;这被莱布尼茨加以扩展,从而创立了他关于单子的终极实在性的理论。
[150] bhāva-lak ṣ aṇa-pṛthaktvāt,同前注。
[151] sarvato vyāvṛtta,trailokya-vyāvṛtta.
[152] kṣaṇa=svalakṣaṇa.
[153] NBT.p.4-viruddha-dharma-saṃsargād anyad vastu.
[154] 参见后面有部讨论矛盾律和遮论说的部分。
[155] deŚa-kāla-ākāra-bhedaŚ ca viruddha-dharma-saṃsargaḥ.NBT.同前注。
[156] NBT(p.4.6)所给的例子是有意挑出的,佛教与实在论者双方都同意的,但佛教的真正意思可从这句译论看出。同时注。P.4.8以下。
[157] svalakṣaṇam=paramārtha-sat.
[158] 参见后面关于刹那性(kṣaṇikatva)的论述。
[159] 就现代著作家言,我看W.E.Johnson的《逻辑学》透彻地讨论了“别性(otherness)律”(卷1,第一章),它与印度人的思考有惊人的吻合。不过那种认为“实在者”必然是实在的“一”,以及真的存在意味着单元存在的思想已经是主张en set unum convertuntur(存在与单一是可互换的)经院哲学家们所熟知的;这被莱布尼茨加以扩展,从而创立了他关于单子的终极实在性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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