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突破性研究

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突破性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九章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城市无产阶级的觉醒为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提供了背景,在当时人眼里,自由主义乃是对民主宪政体制理想与方法的信仰。现代自由主义的问题,在于如何打破早期学说理论的僵化立场,团结每个理论的追随者,创造有效的公意。现代自由主义起初并非理论探讨,而是实际经验的产物。现代自由主义便试图利用这两个共同点,作为新型政治概念的基础。

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突破性研究

第九章 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城市无产阶级的觉醒为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提供了背景,在当时人眼里,自由主义乃是对民主宪政体制理想与方法的信仰。据自由主义者的看法,政府唯有建立在相互冲突的观点经自由协商而形成的公意上,才算有其正当性。要达到这个目的,需要社会中大部分的人有能力且愿意参加议会政府。靠着激发第三大阶级的政治意识,革命社会主义完成了起自启蒙运动保守主义反动的工作,创立了参与政治的广泛意愿。剩下的便是把这个意愿,转化为对自由协商原则的广泛接受。天启性阶级学说只强调特定社会的需要与经历,难以符合这一原则。现代自由主义的问题,在于如何打破早期学说理论的僵化立场,团结每个理论的追随者创造有效的公意。

现代自由主义起初并非理论探讨,而是实际经验的产物。它介于启蒙运动与保守主义反动运动之间,以不受欢迎但却避免不了的妥协姿态,为议会制度提供了框架,使人们得以试验协调阶级利益的艺术开明的进步主义者与保守的传统主义者,虽然可能依然认为,唯有自己的学说是对人类需要的终极回答,但二者都无法获得绝对的控制权,只好开始协商,以解决歧见。随着城市无产阶级的觉醒,协商过程有必要扩大到世俗社会中的其他人群。相互竞争社会利益的代表虽然各执一词,却无法不针对议会生活的特性,来调整自己的要求。因之到19世纪末,许多议会其实已经变成了创造和执行公意的机构。这种面对强大的意识形态阻力而出现的具体经验,便是现代自由主义思想的基础。

纵然如此,若没有适当的自由主义理论来支持,自由主义的作为便将无法持续下去。只要人们坚持各自学说的绝对性,就不可能对议会政府产生真正的热诚。比之天启式的希望,每个妥协不过是一种失望的表示,最坏时可能还是种背叛。在西方历史早期,在坚硬的岩石之上,已经进行了一个充满希望的宪政试验。中世纪时,当教会一统局面逐渐崩溃,有些人已经试图利用公会议,来协调宗教分歧,挽救衰亡。公会议运动虽然使教会暂时免于劫难,却未能赢得基督国度人民的信赖。由于传统上教皇权力即代表圣灵,享有绝无错误的盛誉,故而可以动摇公会议的权威,实行顽固的宗教政策,而导致基督教一统局面的崩溃。相信自由市场的启蒙运动,相信保守君主制的反动,以及相信有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正和教皇专制主义一样,都固守己见。只要每个社会还是把自己偏爱的制度,看成必然的历史进步之中介,便谈不上争取人民,对类似公会议的世俗机构表示忠诚的问题。基督教会无法维持一统局面,因为公会议无法使人相信教会而不相信教皇,才是圣灵在世间的最高代表。绝对的阶级性意识形态各自强调自由市场、保守君主制或者有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认为这才是自然利益和谐的代表,对议会民主政体也便提出了类似的挑战。议会民主体制若无法说服民众,使之相信议会制度,而不是某一特定社会阶级的制度,方是人类世俗利益的守护者,就必定落个公会议那样的失败命运。

幸而达成世俗社会有效整合的理论基础已经存在。强硬而不妥协的阶级学说,虽有强大的吸引力,但比较而言,它们却都是较晚近的发展,不及古老的政治传统,有稳固的可靠性。另外,议会制度因其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享有一定程度的传统声誉。在英国和美国,人们对宪政过程的敬意,早就扮演着约制阶级极端主义的角色,使整合的工作得以进行;欧洲许多地方的情形也相差无几。特别是,在这些地方,流行的阶级意识形态同样基于传统的西方思想习惯,因之便不似外表上那样具有决定性。开明的进步主义者,保守的传统主义者,以及革命的社会主义者,他们对许多问题的看法固然不同,但在其学说当中却仍然有一些重要的共同之处。自由主义的理论家促使人们注意这些共同看法,并说服他们,使他们相信,议会行动乃是协调分歧看法的适当手段,故而能调和特殊的阶级学说,而成为全新而更加全面的社会行动哲学。现代自由思潮的任务,便是要好生利用这一机会。

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是各阶级性学说中颇有用的一个共同看法。现代自由主义思想试图把国家行政工具,置于议会的立法权与行政权控制之下;在此一方面,它体现了西方的一个信仰,即认为政府属于行政机构,目的在于执行独立组织起来的社会道德价值。那一些意识形态,对于社会组织形式何为适当看法不同,但它们却有着类似的倾向,即否认政府的道德自主。启蒙运动的哲学充满着道德热诚,对政治却缺乏兴趣,因之愿意接受任何真正捍卫自由市场之创造性成果的政府形式。保守的反动运动相信,人类的福利有赖于保守社会的存在,他们愿意接受君主专制主义,只要这种政体捍卫传统制度便行。而马克思主义则强调,经济阶级乃是一切成就的源泉,故而比启蒙运动更不关心纯粹的政治问题。这三者都算得上非政治的学说,其对政治发生兴趣,全然来自希望国家的行动不去干涉社会自发的创造能力这一意愿。如若议会制度能够证明,它是达到此一目的的最佳方法,这些人不管意识形态信仰如何,倒都能赞同议会政府的原则。

然而,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看法,才是三者最重要的共同之处。基督教思想教导人们,世俗生命的目的乃在于寻求个人灵魂的救赎,而教会的职能,便是达到此一目的的工具。从宗教层面移至世俗层面后,社会作为个人仆从的概念,仍是团结19世纪各种互相冲突的学说的力量所在。启蒙运动哲学教导人们,以自由市场组成的社会,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人的理性创造力,使其不受任何形式的压制而得以发挥。保守的反动运动对人的理性虽然没有如此之高的看法,却认识到个人的经验与智慧是社会成就的来源,能够保卫社会传统组织,使之成为个人行动的基础。马克思主义也以类似的呼吁,主张有利的经济环境是实现个人潜能必需的因素,以此来捍卫经济重组计划。这一些学说,对什么构成了威胁人类世俗救赎的恶,看法大不相同:对启蒙运动哲学家而言,恶是政治强制与私人性暴力;对保守主义者,它是社会不稳定状态;对马克思主义者,它是经济剥削。由于对恶看法不同,他们对什么才算适当的社会组成形式,看法也不相同。但是尽管有这些差异,他们对社会的基本职能却有一致见解,都认为社会乃是用之于个人最充分发展的组织。

现代自由主义便试图利用这两个共同点,作为新型政治概念的基础。如同先前的阶级性学说,自由主义假定,社会应满足个人需求,而政府则应满足社会需要;它与上述诸学说不同的地方,在于对政治组织的强调,认为政治组织乃是社会生活关键性的因素。如何使个人的创造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是极为复杂的问题;协商自由,社会稳定,经济安全——这些不过是解放人类理性能力之一部分必要条件而已。阶级的意识形态将此一问题过分简化,因为它只注意到了某一部分社会的需要。社会要发挥正当功能,成为政府与个人间的调和性因素,就必须提供政治机制,将特殊群体或个人经历所显示的部分真理加以检验,作出系统性的重新陈述。现代自由主义和以前的学说一样,相信利益自然和谐的状态确乎能够存在。理性的自然趋势在有利的条件之下,会促进人类的福利;不过这一理性和谐状态,却不会通过阶级制度的运作而出现,必须靠广泛的政治协商才行。参与社会中有组织的政治生活,是实现人类自由的必要手段。这一信仰,便是现代自由主义思想的一个突出的特点。

这一政治概念,并非因创立了新的政治理论学派才得以出现,而是将先前不同的阶级性学说修正之后,才逐渐产生出来。假若人坚决相信的是其本身的阶级制度,认为这才是利益自然和谐的倡导者,便无必要关心社会的政治组织。可19世纪的状况,却使这一种信念逐渐发生动摇。作为满足了阶级利益的工具,议会制度总要比实际运作的阶级制度更加令人满意,这日渐迫使人们,开始注意政治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社会的理论家逐渐失去了对阶级制度的信心,转而去注意政治行动问题,于是导致对各种阶级性学说的修正,而最终形成了现代的自由主义理论。

中产阶级最先对其自身的原有立场失去了信心。启蒙运动哲学告诉人们,自由市场的建立可以保障个人自由,经验却很快使这一希望破灭。自由竞争的理论假定,每个人的能力与努力虽然不同,却有同等机会在竞争中获得成功。在商业工业革命早期,财富较少的人可以轻而易举建立起事业,这一假定在中产阶级观点看来还算实际;而当工业进步导致更大的资本积累时,财力不够大的人就发现,越发难与富有的对手展开竞争。其后,工商专利控制了自由市场的运作。因此对大多数中产阶级说来,启蒙运动的天启希望遂成为幻梦。事实上,除对于最初即献身于自由市场的极少数人来说,自由市场已经变成了自我表现的障碍。不论对中产阶级或其他共同体,自由市场都已经失败,再不能充作实现利益自然和谐的工具。

其结果,是中产阶级越来越关心政治。如果自由市场的自发性运作无法叫人满意,显然就必须以立法行动矫正其所出现的缺陷,到19世纪中叶,中产阶级的意见已经偏向此一方向。经济落后地区——比如德国——的工业家们,因无法与基础稳固的英国工业竞争,而重新发现了关税保护的利益。因受到大规模组织带来的威胁,小企业主开始要求政府,采取反垄断措施或其他立法救济。他们依然认为,自由竞争乃是社会的基础,然而却已经了解,要维持真正的竞争条件,政府就必须以积极的行动介入其中。因此,国家乃逐渐取代市场,变成中产阶级利益的保障者。

这一发展在现代自由主义演进过程中的重要性,在美国历史当中表现得最为清楚。19世纪的美国社会,几乎全受中产阶级的控制。当时工业化进展缓慢,城市劳动阶级的社会成分亦不一致,因之具有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到相当晚近,才变成美国政治当中的一个要素。此外,美国亦不存在相当于欧洲的贵族与农民群体。多数农村人口都是独立农民,不断努力寻找着新机会;从这一方面看,他们本质上都是具有中产阶级观点的企业家。因此,与其他地方一样,19世纪的美国,政治上朝向着积极国家行动的方向发展,这一点颇为值得注意。靠工业家的努力,美国很早就成为热衷关税保护政策的国家。随着资本主义力量的扩张,对市场立法管理的热中情绪,传到了小农与西部农业区的中产阶级身上,他们都想寻求政治上的保护,来对付东岸的金融与工业垄断。这个曾被称为人民党主义的抗议运动,促使政府对铁路银行设立管理规则,经营公益事业,并且实施其他社会化的控制。其后,社会中的类似成员也成了推动政府实施动力工业国有化的力量。的确,美国由于不曾受到保守主义与无产阶级的压力,这些发展也便不像欧洲那样深刻;然而,由于它们是中产阶级行动的结果,因之极易让人信服地说明,中产阶级的政治概念已经产生了某些改变。

由于政府有着干预自由市场运作的倾向,启蒙运动哲学就必须做些实质性的修正。在19世纪上半叶,某些古典经济学家已经意识到,先前对与利益自然和谐的信仰存在着限制。拿破仑战争以后,英国政治生活主要受谷物法案主宰。人数不断增加的城市居民要取得廉价食物,希望农产品能够自由买卖;但农村人口不愿放弃关税保护,使得相信利益自然和谐的人大为失望。这一经验,使当时杰出的经济学家李嘉图得出结论,认为靠控制自然垄断(例如土地)赚取收入的人,与靠非垄断方法赚取收入的人之间,就根本没有相同的经济利益可言。马克思关于阶级冲突不可避免的理论,大半即得之于李嘉图的分析。不过,李嘉图虽然知道,允许垄断出现在竞争体系当中有其困难,却不认为有什么办法能够补救。让国家控制土地和其他自然垄断,固然是过于极端的做法,不合他的胃口;他只是得出结论说,冲突乃是经济秩序无可避免的一个部分。这个令人沮丧的理论——古典经济学号称“悲观科学”,部分原因即在于此——并未导致自由放任政策即刻得到修正,却为中产阶级开拓了道路,使之能接受垄断之造成利益冲突的事实;而要解决这些冲突,唯有靠政治行动方能做到。

首先将这些发展变为一整套系统结论的理论家,是约翰·穆勒。穆勒政治思想的出发点,便是正统的功利主义。他是詹姆斯·穆勒的儿子,而詹姆斯·穆勒又是边沁的杰出朋友及伙伴;因之从小开始,詹姆斯·穆勒便教导儿子,希望他成为该学派的领袖。可老师的期望大半不曾实现。穆勒和许多神童不同,年轻时即表现出是一个天才且富于创见的思想家。他的著作深受早年训练的影响,但他却有惊人的才能,能看出早期自由主义立场的弱点所在。他的三部最有名的政治论著——《功利主义》、《论自由》、《代议制政府》,都包含了许多绝不同于启蒙运动哲学的论点。而这些分歧的论点,乃形成了现代自由主义思想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口头上,穆勒继续宣扬其快乐—痛苦原则,但他的著作多半倾向于理想主义而非享乐主义。这使他能够避开许多早期功利主义立场的陷阱。“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学说,以及将个人置于社会统计数字之下的做法,并不能相容于西方人所谓“每一人类灵魂的价值”的观念。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理论,易于导致多数人的专制主义。然而在启蒙运动哲学当中,享乐主义有着一股强烈的伦理理想主义倾向可供调和之用;这种理想主义在康德的著作当中尤为明显。据康德的伦理观,人类生活的主要目的并非追求幸福,而是追求个人道德与知识的发展,而好的政治与社会制度,必得能够鼓舞人发挥其最高的道德责任。这一原则使得康德得出结论,认为共和制度能够广泛传布政治责任,这是使道德人格获得完全表达之所必需。类似的对伦理问题的强调,使穆勒得到了极其相似的结论。对他来说,社会与政治行动的指导原则,乃是对所有人类道德人格的尊重,而不是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种看法,使他把功利主义重新引向了宪政政治的方向。

穆勒对伦理的强调,使人有理由对社会因素在人类生活当中的重要地位进行重新评价。享乐主义并不否定利他动机的存在,但注意力主要却放在了对于个人快乐的追求上面。然而,如果人生的主要目的,是将人的潜能作出最大程度的发挥,我们就必须以外省的行动,来代替自省的行动。基督教尊重个人灵魂的尊严与重要,因之能够认识到行善的义务。而在世俗层面,穆勒的伦理理论隐含的是类似的结果。穆勒当然同意早期自由主义思想家的看法,认为个人的主动与责任乃是发展人格的唯一途径。他的《论自由》一书,便是对思想、道德领域内个人自由的杰出辩护。然而,个人的自由行动自有其限制,亦即对他人同等权利的尊重。启蒙运动哲学假定,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做自己高兴做的事情,唯一的条件是他不能运用暴力,干涉别人的同等权利。但是杀人、抢劫与其他形式的暴力,绝非发展个人潜能的唯一障碍。人不仅是本身努力的产物,也是环境的产物。假若有个小孩与詹姆斯·穆勒的儿子有同样天赋,却生长在醉汉穷人家,他必没有穆勒那样好的机会来表现内在的素质。真正对个人的尊重,还应包含一种使得社会机会平等的责任。穆勒在强烈的功利主义教育背景下成长,所以很不愿由社会采取控制手段,而降低个人的责任。不过原则上他也承认,个人自由必须有立法及其他的社会措施做基础。后来的中产阶级理论家,如格林及霍布豪斯等人,也都能够遵循这一项原则,而接受范围更广的社会责任。

穆勒本人虽然谨慎地认可社会行动之必要,但从他的立场做出的逻辑推导,却迫使他彻底背离了启蒙运动政治哲学。18世纪多数哲学家都相信,个人行动至高无上;因此他们都认为,政治在日常生活当中乃为无足轻重。而穆勒却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他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看待这一问题。假若使人类潜能获得最大发挥乃是终极的世俗价值,而欲要实现这一价值,又要靠立法来维持最为适当的社会状况,则政治行动便是人类道德责任当中不可或缺的要素。穆勒的《代议制政府》,便是对这一主题的进一步阐发。在这篇论著当中他认为,参与代议制政府的工作,是个人教育主要的阶段。选举与议会辩论提供了论坛,使人可以对立法议案进行理性检查。个人进入了论坛,便可以提供智慧与经验,增进人类的福祉;同样,个人也因此而能对同胞的需求有更深一层的了解。穆勒认为,没有受过训练与教育的人,便不该有自治的责任;然而普遍选举权,却应是每一自由社会的终极目标。穆勒并不认为,政治是什么“令人遗憾的必然”,倒是获得积极成就的机会;这乃是他和多数前辈哲人不同的地方。他的著作影响深远,对于民主宪政制度之成为现代自由主义学说的成分,有着相当大的贡献。

走向民主宪政的运动,并不仅仅限于中产阶级的参与其中,城市无产阶级在19世纪末也出现了类似的运动。革命社会主义的演进是否成功虽然还有待检验——在这一方面,它不同于启蒙运动——而事态的发展,却已经使得天启式的希望渐趋失望。事实证明,具有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体制,也正和自由市场体制一样,未能达到其创始人所追求的境界。这种情况遂导致无产阶级理论进行修正,而使之更接近宪政政府的原因。

革命社会主义之所以不能成功,主要的障碍在于无产阶级的弱点。马克思坚信,无产阶级革命终究必定胜利,主要是基于两个命题:一是现代的工业制度,会使得财富所有权集中于一批数量越来越少的资本家手里;二是大多数无产者会加入到具有阶级意识的无产阶级阵营中去。然而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的历史发展,却证明了上面两种看法都失之错误。大规模的组织与控制固然不断增长,而公司、卡特尔等组织以及其他法律措施的运用,却能使得经济控制权集中于少数人手里,而不致造成财富所有权的集中。大部分人都能直接以股票持有者或存款与保险单投资者的身份,从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利润当中得到金融利息。此外,大部分得到薪金的人,也不愿赞同工厂工人的利益。现代工业创造了推销员、店员和其他白领阶级,这些人的经济状况虽无保障,社会地位却高于出卖劳动力的人们。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理论,遂因19世纪资本主义的这些发展而落了空。(www.xing528.com)

无产阶级怀疑阶级制度的效用,恰相似于中产阶级对自身制度产生的怀疑;而由于这一原因,无产阶级重新强调政治行动的重要意义。的确,即便没有革命成功,劳动阶级依然可以运用非政治性手段,实现许多目的;罢工技巧的进步,加之其他形式的有组织对抗,都使得工人对工厂社区的生活有了一定的控制。但是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之下,唯一能够保证劳动阶级利益的方法,却是将这种利益纳入到立法体系当中。在劳工组织特有效力的国家,人民若想维持高水准的生活,政府往往便要建立关税制度。为防止某一个工厂或工业利用无组织工人的弱点,而对其他工厂及工业造成损害,则使得工资、工作时间及其他雇用条件达成一致的立法,便成为辅助劳动阶级直接行动的理想方法。无产阶级从人数上无法构成绝对多数,然而其选举权却足以使之在议会当中,取得相当大的力量。中产阶级已经放弃了对绝对市场的信仰,这使得劳动阶级在社会立法的问题上面,也较易于争得人们的同情。有了政治组织的无产阶级和其他团体,在选举和议会当中交换支持,形成了某种态势,足以在民主宪政的框架当中,实现许多目的。所以,革命的希望虽然逐渐渺茫,对议会作用的信心却迅速增加。

在议会传统特为强烈的国家,政治经验足以使劳工阶级产生自觉,而不致囿于革命社会主义的诱惑。这不仅在无产阶级发展较为缓慢的美国如此,便是工业革命的家乡——英国也是如此。英国中产阶级早已习惯了协商妥协的宪政艺术,故而起初与劳工组织的关系也较易协调;同时,穆勒这样的中产阶级自由主义者也在发挥影响力,对英国实施社会立法颇有激励。由此,劳工运动不断发展,而同时在意识形态上面,同现代自由主义原则亦未曾呈现重大的差异。至于韦伯夫妇这样的知识分子,则主张以渐进而非革命的方法,实现劳动阶级的目的;他们主张的费边社会主义,便是英国无产阶级思想的特有表现。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对英国社会主义的形成固有些影响,却从未变成其主要动因。其结果,是使得英国很早就开始倡导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而且获得相当的成功。

在马克思主义对无产阶级思想影响较为强烈的国家,抛弃天启的希望便较为困难。然而到19世纪末,议会行动的优点,促使许多马克思主义思想家考虑将革命的社会理论修正到渐进方向的问题。这时在社会主义者当中引起轩然大波的回到康德运动,便表达了这一种广泛的意愿,表明人们希望脱离马克思的物质决定论,而去呼吸更其自由的理性自决的空气。在德国,人们对负责政治行动的价值有特强的认识,许多组织完善的劳工阶级虽然依然相信革命的马克思主义,却已能通过选举与议会力量的运作,获得立法上的让步。所以,德国在修正主义运动当中,自然扮演了领导角色。也是因此,伯恩施坦在《进化社会主义》一书当中,径直向马克思历史解释当中的前提提出了挑战。伯恩施坦向其马克思主义者同志解释说,现代资本主义的实际发展,并未按照马克思经济分析的方向进行;因之,他企图说服他们,到宪政政府的框架以内,去进行耐心的政治行动,这才是实现无产阶级目的的必要方法。所谓进化的社会主义者们虽然未能完全成功地驳倒革命的马克思主义,但在调和劳工阶级运动与民主宪政原则的工作方面,却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在19世纪,保守主义者也进行了类似的调和。在自由宪政主义只是作为防止政府干预自由市场运作的工具时,农业界的保守主义者们无可选择,只有将自己彻底交给专制君主。然而,现代宪政主义的演进,却使得议会成为越发吸引人的一个表现保守主义行动的工具。在欧洲大多数国家,农业阶级的选举权已足令保守党在议会当中发挥颇大的影响。这时,中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都已承认,以积极的国家行动作为基础,捍卫其本身的利益,不失为合宜的做法,因之保守主义者亦无理由,来排斥农业保护主义及其他捍卫传统利益的立法措施。作为与其他群体协商妥协的结果,保守主义的政治家已经能够允许他人,对保守的农业社会需求作出合理的考量。较之其他学派之对于无产阶级或者市场制度的忠诚,保守主义者对于君主专制主义的忠诚未免总有些牵强肤浅。有了议会行动的机会,多数保守主义者立刻便会忘掉先前对意识形态的忠诚,这使得他们较易于适应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与实践。

保守主义的这种发展,最为重要的特色在于基督教教会内部政策的改变。启蒙运动哲学鼓励人们牺牲社会责任,追求个人利益;在这一方面,它便与基督的道德训诫无法相容。除此之外,教条式的进步主义,亦使之变为教会这样具有深厚传统根基之制度的自然敌人,因之在19世纪早期,欧洲的教会人士都认为,维持君主专制主义乃是保护基督教利益唯一的可能基础。但基督教与保守主义进行的公开结盟,初看起来虽似便利,很快却成了灾祸的根源。这一种结盟,使得双方的敌人即中产阶级与无产阶级,全都和君主专制主义产生了疏离,并促使西方许多地区产生局部或全面的非基督教化。这一事实一旦昭然,许多教会人士便开始对保守制度失去信心,而各种形形色色的基督教社会主义者,则开始探讨如何组织基督教工会和其他劳动阶级结社组织,使之皈依基督教的问题。他们这样做,旨在使基督教的道德原则,变成为现代社会的积极力量;而在当时,自由主义的宪政主义实在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佳方式。虔诚的基督徒在信仰问题上无法妥协,但却不妨碍投身政治竞争,同其他群体商讨教会与世俗社会组织的关系。教会人士可以利用选举权来迫使对手让步,比起墨守同过时的专制王权进行的联盟,这倒更加能够圆满地维持住教会的立场。基督教一向教导人们,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能保证使得教会得以完成宗教使命的外在条件,毋宁便是合理的政府。由于这种妥协精神,现代自由主义便比之以前的阶级性学说,更能够包容人们的宗教需求。到19世纪末,愈益增多的教士不再把民主宪政制度视为敌人。教皇列奥八世时,采取了新的政策,允许甚至鼓励天主教徒参与民主政治。政治立场较为保守的新教教会,也按照类似的路线发展下去。这样,许多先前支持君主专制主义的人,也得以纳入到议会政府当中去。

但是,为保障现代自由主义能获成功,所需要的还不仅仅是议会制度。每个群体在国家政策的制定过程当中,都应有有效的发言权;唯有基于这一个假定,充满竞争的社会才可放弃天启的希望。现代的立法组织鼓励异议人士互相协商让步,却毕竟还不能彻底保障少数人的利益,使其不至于遭受压迫。在中世纪的议会里,有代表性的社会阶级是分为不同的等级,每个等级都可以对其他等级的决定投否决票,以保护自己。而多数裁决制却是现代议会普遍通行的原则。确实,有时两院制可以减轻多数裁决制的消极结果;若某特殊派系或阶级掌握了对某一院的控制权(如英国的上议院或者法国与美国的参议院),他们便往往可以向多数集团来争取让步。但现代的立法机构却不同于中世纪的议会,后者纯属独立的王室行政系统之附属物,前者却拥有制定和执行国家政策的重任。形成一个稳定的多数,来支持任何积极提案,这本身就极为困难;因之现代议会便不适宜由有组织的利益团体行使绝对否决权,而使决策过程变得加倍复杂。然而,若是不存在否决权,便无法避免下面的危险,即政治家可能集中力量组成多数集团,从而忽视少数人的利益。若某一重要的少数集团发现,议会的决策竟忽视了他们的利益,势必要寻求其他途径来达到目的。强硬而不妥协的少数集团固然不容于公意;同样,强硬而不妥协的多数集团也无法同广泛的公意相容。因此,现代自由主义的重要课题之一,乃是设法防止议会中的多数侵害少数的权利。

宪法对于议会行动的限制,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局部的解决途径。即令在王室专制鼎盛的的时代,西方世界亦未曾彻底抛弃对于政府必须要受法律约束这一观念的信仰;而在议会取代国王,成为控制政府的主要机构之后,这一表现了西方法治思想的观念重获新生。大众立法机构亦非至高无上,其权威只能来自成文或不成文的宪法,这一观念很快得以确立,变成为现代自由主义的原则。因之,少数人的权益便有可能受到法律的保障,不至于遭到侵害。若每个群体都要参与塑造舆论的工作,多数人就不该利用对国家工具的控制,禁止少数党派进行宣传与组织活动。宪法对公民自由严密的保障,亦有助于满足这一需求。若要赢得少数对议会程序的忠诚,多数所组成的政府就应对其权力的运用有所约束,不能违犯社会中任何某些成员相信的基本信念。宪法约束立法机构,不准它制定法规,来侵犯宗教自由、私有财产、劳工组织的权利以及其他许多受人珍视的利益,这种约束便足以使得议会的行动,限制在一般人能够接受的范围。有些少数的利益正好同某明确的地理区域相一致,这时,联邦制对地方自主权的保障,亦可用来保障少数的利益。创制权的概念,在许多方面都可以减轻多数民主导致反自由主义倾向的危险。

可宪政制度本身是否有效,却取决于我们是否能发展出新的政治道德体系来。几世纪以来的王室或者议会专制主义,已使西方世界惯于主权的观念,而主张每个国家都须有具绝对立法权的决策权威。现代宪法将这一主权权威赋予给修宪权。在某些国家(如英国),单纯的议会多数便足以行使修宪权;而其他有些国家(如美国)则需要更大也更复杂的组织多数,才符合修宪条款的规定。任何团体,若力量太弱,无法影响修宪过程,其权利便会受到主权的干涉;美国也罢英国也罢,宪法对此都无法提供保障。这样,自由宪政制度唯有在下面的条件下方能实现,便是社会当中占决定性多数的群体,认识到自由讨论和妥协的道德价值,就应约束自身对主权的运用,使其不至于危害到少数的重要利益。因此,要确立现代自由主义,就必须建立道德共识,使每个人对个人与群体不可让渡的行动权,都能有一致的看法。

不幸,传统的主权观念却成了承认少数组织权利的障碍。通过早期自然法理论家的著作,人们已经相当熟悉这样的观念,即个人有某些不可让渡的权利,并且有权主张这些权利,以对抗主权国家的要求。可是,使有组织的少数群体有类似权利的观念,却颇不合乎当时法学思想的假设。根据现代国家兴起以来流行的法人理论,有组织的群体是否得以在法律上存在并拥有特殊权利,依赖主权者的意愿决定。西方人从罗马专制时代继承的古典法律学说,主张结社组织不过是主权国家权宜而设的虚拟人(persona ficta),认为这一人为的造物竟会有权对抗其创造者,不啻荒谬的想法。因之,法人的虚拟人理论,便有悖于任何想要为少数组织争取权利的企图。

现代宪政制度的最初倡导者,同样对群体行动心怀敌意。特殊意志的存在,是公意的致命敌人,这是卢梭政治思想的一个主要原则。就此而论,卢梭的理论乃是早期自由主义立场的典型表现。法国革命在对独立结社发动的系统全面攻击当中,曾经通过了激烈的法案,禁止地方性与职业性的团体,这一特点颇堪注意。其后,禁止组织工会和其他劳动阶级结社组织的企图,显示出这种态度依然存在。政党在今天,早已是宪政不可或缺的中介,但在初期理论家——从卢梭到《联邦党人文集》——的眼里,却不啻危险的弊端。有责任感的政治家,将党派的出现,视为共和美德腐朽的表征,于是不遗余力禁止政党组织出现。华盛顿曾经有意邀请汉密尔顿与杰斐逊共同入阁,目的便是希望借此来防止这些政敌过分致力于政党政治。按照公意原来的意义,则健康的社会应该没有结社组织介入到个人与国家之间。长久以来,这种看法一直阻碍着自由思想向前发展。

然而,尽管有这些理论上的反对,其实19世纪倒是群体生活蓬勃发展的时代。在政治与经济逐渐集中的世界里,多数个人若不加入结社组织,便无力达到自己的目的。保守的反动和革命的社会主义分别强调传统或无产阶级式社会团结组织的重要意义,这恰反映了启蒙运动由原子式个人主义所建成的社会存在着不足之处。同样,政党政治在议会政府下的成长,也证明早期的宪政思想颇有其不切实际的地方,人们发现,只有组成政党,才能获得自己想要的东西。要使大规模代议集会能够顺利运作下去,同时使数量庞大的选民有其中心方向,政党组织都有其必要;这一道理显而易见,不容否认。尽管有华盛顿的努力,美国的总统选举还是很快便循着明显的政党模式而进行下去。其他西方国家的政治演进,也朝着类似的方向发展。每一地的实际经验都显示出,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个人自由往往是政治或其他团体之自由的反映。

由于现存思想方式带来的持续影响,对于群体生活重要性的认识,到很晚才渗入到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当中;然而在19世纪晚期到20世纪初,自由主义理论家的注意力便已经逐渐转移到了这一方向。由于对专制主义主权观感到不满,一群颇有影响力的政治思想家乃应运而生,在英语世界,他们以政治多元论者之名而著称,其共同目的乃是要对所谓结社是国家创造的产物这一观念提出挑战。这种对于群体生活自发存在的信仰,以不同的方式表现了出来。德国法学家祁克对早期日耳曼的法律进行研究,他得出结论说,由于中世纪的结社生活比之现代主权国家出现后的时期更为自由;他的这一研究,使人们对独立群体的行动有了全新的了解。其他的人,如英国教士费吉斯,为防止教会和其他宗教团体受制于现代民族国家的要求,得到的也是类似的结论。英国的社会主义者柯尔与拉斯基等人,主要则因接触工会制度的需求,才认识到群体生活的重要;他们也是这一运动的代表人物。许多人从不同的角度,得到的却是同样的结论,便是结社的重要性远远超过了虚拟人论所承认的程度。这一点使他们运用各种方式主张,群体正和个人一样,天生就有存在和自我表达的权利。对他们来说,对这些权利的承认,乃是宪政政府的一个基本原则。

然而,强调结社乃是不可让渡的权利,其结果却引发了如何维持公共秩序这一严肃问题。任何彻底主张,必然权利的哲学,其终极倾向必然是证明革命的权利。在早期自由主义的历史当中,对个人不可让渡权利的信仰,便导致了革命的结果。根据启蒙运动哲学,个人有服从政府的道德义务;可这却有一个前提,即政府的活动必须能使得个人享受到最大程度的个人自由才行。英国、美国和法国的革命,理由都是因为先前的政治权威无法执行对个人所负的责任,因之也便没有权利再要求他们服从。有感于革命行动节制政治弊端的重要性,杰斐逊甚至主张,美国要维持自由,每代至少得发生一场革命。随着政治多元论的发展,自由主义传统当中的美国式革命成分,也获得了新生命。虽然群体基于与个人相同的基础,也可以承认,为了普遍自由,它需要接受管制,但是对不可让渡的群体权利之信仰,却往往鼓励群体,抗拒那些忽略了此一权利的政府,而不管其为议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政府。早期自由主义者对党派的戒心,可以证之以上古与中世纪共和国的历史经验,这些经验表明,有组织的群体比之孤立个人,是更其有力的革命行动来源。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便很难否认,在政治多元论的哲学当中,隐含着无序状态的可能。

这一难题,使得现代自由主义的理论家必须去重新考虑秩序在政治价值层次当中的地位问题。16、17世纪的专制主义者——现代主权的观念主要便是得于他们的倡导——曾经给秩序以极高的评价,因之他们愿以秩序之名,而牺牲其他价值,包括个人与社会的正义在内。从一开始,自由主义便是这一种观点的反动。启蒙运动与革命社会主义的哲学家坚信,他们各自的社会组织模式堪称公正,故而也接受了革命造成的无序状态,认为这乃是可以容许的实现目的的手段。甚至极尊重政治权威的保守主义者也认为,用反革命的力量对抗忽视社会传统利益的国家,实为正当之举。为了实现正义观念,冲突乃是不可或缺的因素,这一理论,在康德的著作当中便有所阐述。杰斐逊从个人主义前提出发,对重复出现的革命性无需状态同样表示欢迎,认为这是防止美国宪政过程产生不公正弊端的保证。现代自由主义理论若要对防止民主多数裁决制的弊端提供类似的保证,也必须强调正义优先于程序,这不仅适用于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可适用于国家与结社组织之间的关系。

朝这一方面探讨得最为深入的理论家是普鲁东。他自称无政府主义者,却承认强制性的国家权威自有其存在的必要。不过,他对正义的问题极为关注,无法接受传统主权观当中所隐含的专制主义思想。他的矛盾理论,目的便是要克服这种思想。他也和黑格尔、马克思一样,认为冲突乃是促成历史进步的工具;不同之处在于他认为,历史的目标并非要消除这些对立力量,追求终极的合题,而是要使这些互相冲突的原则永久存续,并使其间的动态紧张升高。在普鲁东看来,宇宙的形而上本质,正是建立在两极对立物——即所谓矛盾——的运作之上。优秀的摄影师擅长利用明暗对比,目的并非在影片上造成灰色的效果,而是要以对立的价值作为基础,作出更其复杂的组合来。根据普鲁东的说法,历史的进展也与此相同,是由对立价值渐趋复杂的平衡而造成的。在社会领域当中,这一原则表现于利益和职能日趋分化的个人与群体的出现。历史的目的并非要把这些差异,融合而成灰色的均匀状态,而是要有技巧地处理之,使每一不同要素都能对日渐复杂的社会生活,发挥其最大的贡献。正义观念教导人们去衡量别人同等的权利,以约束自己的要求,因之乃是能使理性人达到异中求同的原则。国家的职能,就是要在永恒对立的力量当中,谋求理性的平衡,以达到正义的目的。不过,国家虽然可以运用强制实现这一目标,却不能像传统的主权论主张的那样,可以做到绝对垄断。人——包括政治家——的自然倾向,乃是强调自己的需求与经验,牺牲别人的需求与经验。冲突的经历能够说明,一个群体不可能将非理性的意志强加于另一个群体之上,因之能启发人努力工作,寻求理性基础,调和互相冲突的要求。因之,国家如果想实现正义,就不能强大到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社群之上。实际的或潜在的无序状态,乃是谋求公正的利益均衡之动因所在;由于人类进步的本质是正义,故而我们对秩序的企求,必须永远服从于正义的企求之下。

普鲁东并非有广泛影响力的思想家,但他的著作却精辟地阐明了日后现代自由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主要趋向。民主宪政的目的,一直在于通过权力的分散而不是集中,来实现社会的正义。它承认所有形式的人类经验均具有其潜在的价值,因此鼓励个人与私人结社以最大的责任,节制其自身的事务。为了达到在个人与群体自由协商的基础上所达不到的目的,民主宪政亦承认强制性的国家行动自有其必要性;但民主宪政又使得国家机器受到有创制或立法权的多数控制,希望借此,将国家行动约束于可为社会大众所接受的程度,并承认意愿遭到否决的人,同样有进行抵抗的权利。在社会本身的存在未受直接威胁的情况下,自由主义的良知要求不满的少数亦应有充分的批评与宣传自由,在某一限度以内甚至容忍他们抵抗国家的权威。若是社会中任何相当数量的民众,强烈感到自身权利受到了侵犯,而愿意冒非法行动的危险,自由主义社会正常的调节之道,并非无限援用强制手段,而是提供机会进行请愿交涉。美国宪法第十八条修正案不断有人违犯,结果遂导致禁酒令的取消,而非警察力量的不断膨胀,这一事实表明的便是自由主义者对强硬不妥协的少数采取的典型态度;民主宪政制度迟迟不愿宣布罢工为非法,是这一态度更有意义的表白。甚至在发生革命暴力行为时,民主宪政制度通常也会允许政治敌手寻求政治庇护及其他形式的优惠待遇;这种用最低限度的强制力量达到社会整合的做法,正是自由主义的倾向所在。在自由主义理论家当中,固然很少有人愿意采纳普鲁东那样的修正主义观念;然而现代自由主义的实际倾向,却在于压抑主权的要求,使得有良知的人能够协调对立的社会力量,实现社会正义。正像普鲁东一样,现代的自由主义者都愿意将社会秩序的价值,置于理性正义的下面。

到19世纪末与20世纪初,民主宪政体制已经成为众所接受的西方政治规范,于是将西方的法治传统,重新放在了有效的基础之上。这个时期中公共服务业的扩展,使国家官僚的数目与重要性不断增加;而现代自由主义的原则,却足以将这一发展,局限于严格的法治框架之内。中世纪的人们仰仗的是圣灵的力量,靠教会制度的运作,使国家只能执行与社会宗教利益相容的法律。现代的自由主义者则靠的是理性协商,通过民主宪政制度的运作,捍卫了人类的世俗利益,并将官僚体系更成功地置于法律的约束之下。对公意负责的议会与内阁承担了全盘指导立法与行政政策的责任,靠着舆论道德力量的支持,他们要求公职人员执行能为世俗社会所接受的法律行为。西方的二元主义原则于兹重新出现,从而使得西方文明的法治传统得以持续下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