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基督教会的兴起
基督教会的兴起,为有效的法治确立了基础,也从而厘定西方文明的面貌。在古代世界,宗教与政治职能自然必得结合于同一组织,官员的主要任务之一,便是恪守宗教仪式上的礼仪;私人群体固然可以举行祭祀,然而不得有损于官方祭祀的效能。在远东与其他伟大文明的中心,情况也大同小异,俨然成为运用政治权威最为单纯自然的基础。可是在西方世界,在基督教出现之后,便打消了这种正常模式。基督徒不同于其他宗教的信徒,坚执“恺撒的物当归给恺撒,神的物当归给神”;他们承认,国家有权力处理世俗事务,然而也相信,唯有其教会组织有权力处理属灵事务。在当时的宗教当中,唯有他们不肯参加官方礼拜仪式,故而遭到了无情的迫害。可到头来,迫害终归失败,罗马帝国不得不承认基督教为国教,彰显了古代政治终于破产。自此以来,教会与国家便以不同的权威形式同时存在,每一方都生成有权确定人类生活的一个部分。这样,古代单一结构的社会观,便代之以另一种崭新的双层社会组织理想。除法律概念而外,这种社会二元观或许称得上塑造西方文明特色最为重要的力量。欲了解西方政治,我们就不能不对导致这种发展的力量,进行些微的认识。
基督教这种特殊的人生观,构成了社会二元观的基础;而这种人生观,恰似西方的法律观念一样,都是在进步的文明框架以内,融合了原始民族的思维方式而形成。世界上每一地区的部落与地方社会,在企图以适当的魔法仪式,控制神秘的自然力量。原始时期的宗教和法律本无甚区分,且全都产生自小型社会的经验,其功能在于区分邻近社会,而非团结这些社会。因之,宗教史也罢,法律史也罢,当大规模政治组织形式一旦出现,总要伴随激烈的再调整时期。为建立更加广泛的政治权威,官僚体系取法律而代之;与此相同,为建立更加广泛的宗教意识,人类也经常要放弃原始宗教概念。不过,基督教的发展路向却与此不同。我们说过,希腊与罗马人的政治天才,在于能把原始的法治思想原则予以普及,适应大型帝国的需要;而犹太民族的宗教天才——其最为有力的影响便在于基督教——造成的恰恰是类似的效果。犹太民族对宗教原则的普及,同样成功地将原始思想的某些重要方面,注入到现代世界的宗教生活之中。仅此一点,便使得他们有权利与希腊、罗马人一起,并称为西方文明的创立者。
原始宗教本不同于发展时期的宗教思想,它关注的唯有某一特殊历史社会的需要,若这一部落或村落消失,其神祗也便不再有人崇拜。原始民族的生命常常危如累卵,则在他们看来,宗教的基本精神,便是寻找到保护群体生命的超自然力量。原始民族要献祭,要遵守禁忌和其他仪式,企图以此向神秘的自然力量讨好,将其化敌为友,对抗不够友善的力量。魔法仪式的目的,同样在于消禳旱灾与疾病。为传承种族的生命,原始民族家庭生活的每个方面,都受到规则的严格约束。为防止部族的同一性消失,他们会禁止本族人与外族交往,或者谨慎劝导,以予阻止。为达此目的,他们千方百计,费尽心机;然而他们的原始宗教习俗虽则令人大惑不解,实则殊途同归——便是在那些有可能消灭种族的人为与自然力量威胁之下,维持社会的存续。
这一种宗教意识,或许足以满足原始需要,但对于更大规模政治与社会组织的需求,却难以为继。如果没有许多人的同心协力,便不可能有高度的文明。而若每个小型群体只关心本身的特殊习俗,对其与邻族间的依存关系没有认识,就谈不上同心协力。因之,文明的进展常常涉及彻底的宗教革命。想在广泛的区域达成宗教团结,唯一的办法就是说服人们,拒绝地方神祗,至少要使之屈尊一个普遍神祗的下面。于是,各种形式的一神教,便不能不成为大多数伟大文明的基础。
然而,我们还可以换一个角度,来了解一神教。世界上的各个文明千差万别,多半源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超越原始宗教经验之途径。如印度,曾经通过佛教,对多数远东国家的宗教思想影响深远。它建立一神教采取的方法,是排斥原始宗教的基础,代之以另外一种人生观。原始宗教多半旨在保护个人与群体的实质性福祉与历史生存,佛陀与其他印度思想家的任务,却在于否认人类历史的意义。他们认为,原始心灵关注的可见物质世界,不过是永恒轮回的时相;万物皆须轮回,也必然复归轮回。每个历史事件,虽然具有显明的个体性,但往昔便发生过无数次,未来也会发生无数次。因之,任何形式的历史存在都没有意义可言,唯靠神秘冥想的生活,方能打破永远的轮回,把握宇宙真正的本质,达成真正的幸福。意志也罢欲望也罢,甚至求生存的欲望也罢,一例是苦难之源,唯有遵循寂静之途,方能克服这些痛苦。佛教徒清楚,人乃是灵魂与肉体的结合物,却教导人们,为臻至唯一有意义的生命形式——精神生命,肉体往往无甚相干,甚至会构成障碍。靠这种方法,佛教使人们相信,他们之关注特殊个体的生存形式其实全无意义——这便克服了原始宗教分裂性的影响。
远东大行其道的政治与社会状况之下,佛教教义体现的讯息极为吸引人。诚然,这不是说,远东社会许多人过的都是纯粹冥想的生活——若是这样,社会就别想存在下去。不过,如果佛教也和其他宗教一样,提出超出人们能力之外的目标,该目标势必能为人们热切追求。佛教教导我们,较之宇宙的真实目的——这才是人们所应努力追求的目的——其他特定的信仰与利益皆无意义可言;这样,佛教竟帮助统治者,以协商和折衷建成了道德的领导地位。佛教表明,所谓我执的欲望即是苦难的根源,因之敦促臣民面对事实:官僚体制的统治无远弗届、无法掌控,他们根本就无法安排自己的尘世命运。这样,佛陀与其他远东神秘主义者提倡的听天由命态度,便极其合乎将不同传统与信仰的人民结合为一的帝国的需要。
考之上古后期的历史,我们可以看出,神秘主义并不是东方特有的现象,而是人类对于官僚帝国主义正常产生的反应。在城邦强大到能够控制自身的事务的时候,人们多半就只知关心履行公民责任,对现实与个人行为的重要性便少有疑问。然而一旦公民资格日益贬值,失望与挫折情绪逐渐累积,于是使得有内省能力的希腊思想家采取越来越神秘的观点。柏拉图虽然仍怀取得政治影响的希望,却已开始厌恶当时的实际政治状况,这令他相信,对真理的冥想才是人类幸福的基础,真正的哲学家只有在不得已时,方能离开冥想生活,介入尘世事务。甚至神秘主义基本的反历史概念——历史乃是不断地循环往复,也曾经吸引了他的注意。至于柏拉图后期弟子的著作,更进而阐述了这种神秘思想。罗马官僚帝国的兴起,使得城邦里举目无亲的人民和远东帝国一样,拒绝了现实世界,而接受来世的补偿。一些人企图分有柏拉图与其他新柏拉图主义者的经验,在希腊哲学当中求得满足;另一些人则诉诸东方神秘宗教——他们承诺信徒,在来世得享无尽的安宁。不论何处,人们总意欲否定世俗事务的重要性,而对人类的纯粹灵性予以强调。当西方政治生活走上东方官僚帝国的踵武,有似于东方的神秘思想竟仿佛成了满足西方世界宗教需要的唯一思想。
是基督教的成功,克服了这种全盘东方化的趋势。在基督教信仰当中,确乎包含了神秘遁世的因素:一如其所抗衡的神秘宗教,它同样否认世俗成就的根本重要性,承诺生命的不朽,来安慰人类的心灵。任何宗教若要符合当时的需要,都不能不提出这样的承诺;然而基督教既是非神秘的犹太教的分支,其神秘成分遂基本上为犹太教传统限制超越。较之其他民族,犹太人最关注的是历史存在的精神价值。印度人单是片面地强调人类的灵性,无视人类的肉身,将此作为获得救赎之道;犹太人则不同,他们相信,个别的历史事件乃是上帝全部目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人类的精神义务,不在于逃避这历史性偶然的世界,而在于使得尘世生活,趋向于扩展上帝的计划。基督教大大修正了原始犹太教的观点,却一直相信,个别历史事件才更为必要、更为重要。便是这一点事实,使得西方文明克服困难,走上了不同于远东人民的道路。
犹太人特出的宗教天才,在于他们能够将迥异其趣的原始因素与世界性因素,融于单一宗教体系之中。早期犹太教就本质而论,原与别的原始宗教并无不同,都是设计来使得某民族免于分裂。而犹太教为维持其集体意识,厘定了复杂的饮食规则与其他规则;视之世界上的多数犹太人,经过数百年悲欢离合,依然固守其民族特质,可见这些规则何其富于成效。古代的希伯来人有一点不同于其他民族,在于他们早就能成功地将原始排外主义,结合起追求普世化的热情。或许由于同埃及一神教的接触,总之希伯来人认为,他们的神绝非各部落神祗中的一个,而是唯一真神;他加给希伯来人的律法,应成为所有民族恪守的律法。印度的宗教思想家是教人放弃个别的信仰与利益,达成普世的理想;希伯来人却将个别的宗教体系扩展到普世,来团结人类。他们希望由此,不向个别的信仰进行妥协,而臻至一神教的利益。
这种一神教的形式殊不寻常,其所造成的影响,是赋予犹太人极敏锐的历史意义感。原始社会的人往往相信,日常生活的一切事件,都是宗教义务能否执行的反映,这原是很自然的事情。犹太人既自认为是传播世界性福音的使者,则此一信念对他们压力尤大。如果犹太王国呈现出繁荣,表示上帝满意这些守约将其律法传给所有民族的选民;而若犹太国运转衰,便表明他们未能忠实地遵守其代表人类接受的律法。这样,犹太人的兴衰史,便成了显示统辖宇宙的精神目的之工具,而变得重要无比;所有的先知无不赞颂与哀叹这一点,它也算得上最常为人深刻领略的犹太宗教经验之内涵所在。
然而犹太人却陷于莫大的悲剧之中。他们对历史之至,历史对他们的评判却满是敌意。这一悲剧无可逃绾,因不适于解决宗教一统问题的宗教,唯以犹太人的原始一神教为甚。摩西的律法对日常生活所有细节的规定强硬而又详尽,然而成长于别的传统下的人们,却排斥这些规定。因此,犹太人使得其他民族改变信仰的努力虽小有所得,总体说来却颇为失败。犹太王国在近东列强当中,只不过算个没有影响力的小竞争者,因之要靠帝国的征服传播律法也越发无法办到。国家贫弱,势单力孤,固然保住了律法的纯洁,不致受到广泛接触与责任的玷污,然而这种纯洁的代价,却是牺牲了世界性的理想。经过了基督教与伊斯兰教教义的修正,犹太人的宗教观念对历史进程固然产生了深远影响,不过其原始形态,却徒能给其选民带来绝望。
基督教克服了犹太教的弱点。它拒斥犹太教信仰的极端法治主义与历史决定论,这便为日后的胜利建立了基础。基督教拒绝了摩西律法之一切的繁琐规定,诉诸人类的希望与良知,它主张只需奉行少数的简单仪式——尤其是洗礼,接受少数诚信的道德训诫——其最简明的概括便是耶稣的两大诫命,便足能奠定救赎的基础。与此同时,它又将神的历史与王国兴衰的历史判然分开,这便打破了犹太教悲剧性的困境。耶稣基督宣称,他的王国并不在尘世,又将属于国王与属于上帝的事务明确划分开来,希冀引人类走出历史的束缚,并且阐明救赎绝不关乎政治。因历史挫折的冲击,许多犹太人在宗教思想方面复归于一;在他们看来,基督的福音不啻解放的承诺。罗马帝国里的非犹太居民对政治社会状况日益不满,他们同样欢迎这一福音。其结果,是许多人改信了基督教,遂使得以色列上帝的信徒多至远非从前犹太律法的号召之能比。
不过,基督教虽则拒绝了犹太教对历史的特殊解释,却不至使之与远东的神秘宗教一样,对可见世界的精神现实以及可见世界的重要性予以否认。由此,则弥赛亚的概念,堪称新宗教的精神理想与其原初信仰的历史观点之间最为重要的联系。千百年来,以色列的先知都企盼着圣王降临,建立永远统治其他民族的犹太王国。人们普遍认为,耶稣基督的降生,便实现了此一预言。基督执意不做世俗国王,纵令许多犹太人感到失望,可他的追随者们,却从来未曾放弃耶稣便是先知提及的圣人这一信念。他们认为,神的儿子降临到人世,不仅要拯救犹太人,也要拯救整个世界的人类。基督徒心怀弥赛亚的观念,认为道成肉身这一特殊的历史事件,独一无二地揭示了上帝的旨意——他们正和犹太人一样,难于接受认可见世界为永恒轮回的荒谬形象之类神秘宗教的观念。基督教的思想只是把犹太人认为犹太民族的历史具有至高精神蕴涵的观念,转化成认为人类得救赎的历史具有至高的精神蕴涵而已。
基督教有一点堪称独特,便在于它戏剧化的历史观,这是基督教不同于远东神秘宗教最为重要的因素。多数原始的宗教信仰,节令更迭,牲畜繁衍,以及其他自然循环,都被视为某一神祗降生与复活的象征。生命是死亡与复活的无穷循环——这一神秘观念,便来自于这一最为原始的宗教经验形式。罗马帝国大行其道的各种神秘宗教,基本观念便是神祗一次次死亡与复活;这原被认为使自然界繁衍不息的方法,且能为新进的信徒带来永生。基督教吸收的正是同样的观念,其解释却呈现了全新的角度。按照基督教的宇宙观,人生绝非荒谬的循环往复,而是一出富于意义的戏剧——有序幕,有中场,有尾声。在往昔世界具有确定的起点,将来亦具有确定的终点。在此两个端点之间某时,上帝降临于人世,牺牲自己的生命,给人类带来救赎。因此,视之基督教的立场,整个人类历史,可以概括于唯一的一次生死与复活的戏剧化连续段落当中。世界便是舞台,而人类则被赋予了唯一一次机会,参加这一出救赎戏剧。其结局是将人类解放出永恒循环,给个体的生命带来独特的意义。
既然基督徒对于人类的本质与命运怀有这种戏剧性看法,他们必得和此前的犹太人一样,对历史担起痛苦的责任。每个人的生命正如全人类的生命,都只是瞬息即逝的一段囿于生死的宝贵时光。一俟戏剧结束,最后审判降临,人人都须述说在人世间的行为,据此被判决进人地狱或者天堂。生命既是人得到救赎的唯一机会,他便必须把握在舞台上的这一瞬间。这样,犹太人的那一责任——以其民族的历史,为上帝的律法做见证,便转而形成每个基督徒的责任——即以自己的一生,而为上帝做见证。生命的每时每刻,都必得升华为服从上帝之爱的诫命。一如远东的宗教思想家,基督徒认为,物质方面需求与欲望的领域,是痛苦与诱惑的根源。不过,基督徒如欲得救赎,却并非弃绝生命,而是把握人生,使之成为实现负责行为的机会。自杀是最大的罪过,这一观念多数宗教体系会觉得陌生,可它却体现了人生神圣这一特殊观点。在基督徒眼里,历史的终极意义,在于领受天赐的动物式生存,并以宗教意志崇高的作用使之升华。这样,便是人最卑微的。生命,也会注入一种戏剧性的紧急状态。
于是在基督教的人性观里,此世与来世这两种力量之间,存在着无法忍受的紧张,故而一直受到两方的双重攻击。人们常会发现,人若非认超自然价值绝对重要,就是认尘世生命才最要紧。而基督徒的这种二元立场,俨然却充满矛盾,而人性自然会去抵抗这种矛盾。一方面,某些基督徒太囿于历史存在的价值,重又陷入不明晰的伦理唯物主义,认为宗教不过是为获取最多的人类幸福设立的诫律体系,来世自可以敷衍了事。便是基督教会早期,亦无法完全免除追求尘世的利益,丧失掉精神方面的价值;从此开始,这问题竟然一再出现。另一方面,有些基督徒专注来生的价值,信奉某些神秘学说,竟至于把尘世生命的价值降低到微不足道的程度。对尘世生命漠然处之,最为显明的例证表现于独身主义与静思的修道生活当中;这往往吸引着那般狂热的信徒,以为这正是通往天国之途;而神秘的极端主义者们,亦曾一再倡导这种生活,认为这乃是所有真正的信徒必须践行的责任。怎样在神秘力量与历史力量间保持均势,维持住一个矛盾观点——尘世生命对灵魂得救而言不可缺少,向来便是难于解答的问题。就其世界上的伟大宗教体系,唯基督教具有这种不安与动态的紧张,这实在反映了天然存在于基督教双重人性观中的困难。(www.xing528.com)
基督徒需要同时抵御神秘主义与唯物主义的诱惑,便需要一个强有力的象征,使人们接受他们的二元观念,这一象征便是十字架。许多宗教都宣扬过救主的死亡,然而都不曾想到,要强调死亡时肉体遭受的痛苦折磨,以残酷的刑具,作为其信仰的独特象征。然而在基督徒看来,神死亡的重大意义在于,他的死不仅作为神,同时也作为一个人而死。神过的是凡人的生活,忍受的是肉体必得忍受的痛苦,由此,遂给了人类一个信息,便是我们不应该逃避痛苦与屈辱,而应将其视为臻于最高精神目的的工具。为使人更加了解受难的神圣意义所在,就必须强调基督的尘世生活当中不如人意的方面。这样,基督故事里才要强调他的贫穷和谦卑;有人甚至大胆到主张,基督的肉体必得甚是丑陋,这样他方能体验到肉体的极度丑恶。除去耶稣被钉十字架的事件,其他的一切全都不值一提。在被钉死那天,基督受到了最为痛苦的肉体折磨,同时也体验到因被上帝遗弃产生的精神悲哀,这样,神性与人性便永远结合到了一起。在此之后,如何重塑那悲凉的一瞬,使之永远存活于人们心中,便成了基督教最为关心的问题。西方艺术家争先恐后,刻画那一场景的恐怖。像格吕内瓦尔德在祭坛壁饰上所画受磔刑之耶稣竟俨然患有梅毒;数百年来,企图使人类出于震惊接受基督教受难看法的努力,其杰出莫过于此。在其他文化的观察家看来,基督画像的暴力倾向与对肉体折磨的强调,丑陋之极,无法容忍。然而所以画成这样,是因为如果不呈现这种令人丧魂落魄的象征,便无法使人惊骇,从而鲜明感受到基督福音的本质所在。
可是,如若十字架的象征必须保存其基本的基督教意义,则十字架上的死者便应被视为真正的神祗。很快地,这一需要引发了神学更其周密的发展,其重点便是对于三位一体的定义与辩护。希腊的逻辑形式体系严密,讲求范畴的互相排斥;对这一形式支配的文明而言,一个人同时既为神又为人,一物在同一意义下同时既为三又为一,诸如此类的观念对人类理性的基础,必会受到诡辩之类的攻击。为解决这些逻辑困难,许多人不断尝试,企图否定基督整个的人性或者整个的神性。基督徒也承认,对三位一体的分析到底奥秘无穷,唯有靠神的启示,人类的理性方能够理解;然而单凭信仰,毕竟无法支持这一看法。在此之后,一系列天才神学家使用热切而精妙的论证,辩护基督徒的立场;而他们的推理经院气十足,他们的方法是用暴力迫害稍许偏离正统的人,这使他们在后代没有神学观念的人看来不免名誉扫地。其实,他们动用暴力,实出于临危之必需;基督教的人性观,在此世与来生之间存在着一种微妙且动荡的均衡,不容略有偏差,动摇了整个概念。早期的神学家靠了高度的技巧,也靠了冷酷的态度,抗衡这微小的偏差,得以维持住均衡,于是保住了独特的基督教的存在,也为同样独特的西方文明之发展拓开了道路。
对正统神学的兴趣,很快促使出现了设计精良的教会组织。早期的信徒多半相信世界末日即将降临,基督教社团满足于组成因共同信仰而松散结合的藉藉无名的会众。原始基督教其实乃是犹太教法律形式主义的反动,他们宣称,单单爱的律法,即足为人生充分必要的基础,因之严密的组织形式与之颇不合。然而,既然产生了教义方面的争端,一种新型法治主义精神也便就此产生。若是唯靠关注复杂的神学争论方能维持纯正的基督福音,则必得有某种有组织的权威,裁断敌对神学家之间的争端,同时保护信徒不至受异端邪说的诱惑。这一需要的解决,正是不费工夫。还是在君士坦丁大帝时期,罗马帝国已经出现了专业教士阶层,他们身受主教的监督,旨在引导信徒的精神幸福。主教经常参加地区性或全国性的宗教会议,会上通过的决议,便得以树立权威的教义。律法、习俗与组织原则齐备的基督教会,正于此时登上了历史舞台。
这一划时代的事件,便导致二元社会的形成,令我们必须重新估价政治的范围与本质。在古代的一元社会里,唯有国家能推行大规模的社会行动,人若具有公共精神,其最高的责任便是参与国家事务;而基督教会的兴起,使这一切大大改变。现在,独立的教会组织开始挑战政府垄断公共事务的职能,并且向人们提供了另一个发挥社会抱负的工具。基督徒对国家的价值与重要性所在本就看法不同;像圣奥古斯丁,竟认为国家不过是强盗集团,而一般还是认为,政治权威在对人们施行有益的惩罚方面乃属必要,应当受到尊重。但无论如何,大家一致同意,教会才是最主要的救赎工具,而别的利益都需臣服其下。这样,古来政治所享至高地位突然遭到推翻,国家被贬低为次要机构,必须臣服在另一组织的道德权威下面。
然而在地中海世界东半部,基督教的这种二元含义,从来未能在政治上彻底实现。在君士坦丁大帝承认基督教为官方宗教时,教会尚不及建立有效的组织,较之帝国后期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君主体制,教阶组织依然显得脆弱而分散。既然几个大城市的主教,其声望与权威大同小异,竟无一人能代表整个基督教讲话。重大问题唯能在整个教会的宗教会议上方能解决;大主教与主教便在这样的会议上,联合制定出基督教的教义来。由此,教会无法采取迅速而有效的行动,国家便容易对教会事务进行干涉,教会则难以对国家施压;到头来,国家轻而易举地便将教会,变成了推行国家政策合理而有效的工具。固然,世俗与精神权威的结合,再不能彻底到如同皇帝本人被尊为神祗的时代一般,但是自从君士坦丁大帝以降,拜占庭的统治者却颇能自命为神所指定的指导人类精神与世俗利益的人。这样,便打消了彻底的二元社会观,于是拜占庭世界也就体验不到形成西方文明的经历。不论视之社会、政治或者宗教的立场,东、西教会的大分裂,总归是阻止东西方自由交往的一个障碍。
而在西罗马帝国崩溃以来,西方的基督教却发现,自己处于一个前所未见的立场上。蛮族建立的君主体制脆弱而又原始,不仅缺乏古代法治的声望与自信,亦无能力行使复杂的官僚体系。另一面,则罗马城在西方享有卓越的声望与权威,竟使得西方教会能够在罗马大主教的领导下,达臻集中一致的行动。这一切无不涉及原有的教会与国家之间平衡关系的彻底改变。拜占庭帝国具有中央集权达到极点的政府,教会组织却显得脆弱而松散;而罗马教会较为集权,相对而言世俗权威则显得脆弱而松散。这样,西方社会便能够彻底按照基督教的二元社会发展自己,不必虑及国家的干涉。
政治权威既然崩溃,西方教会就必得在政府的事务当中,扮演积极的角色。像东方政府,尚能找到许多训练有素的官僚;即令他们也发现,将公共责任——特别是类似救济贫民等工作——交给教会执事去办更加方便;在西方这样的倾向则更加常见,规模也更大。蛮族统治者的观点原始而局限,了解不了城市的复杂行政;而教会堪称行将就木的罗马帝国秩序硕果仅存的代表,也是唯一具有行政的能力与经验,得使世界免于陷入混乱的机构。这样一来,主教与其他教会权威遂占据空间,担负起大部分市政管理的责任。蛮族入侵既然旨在占有而非消灭西方文明,自然乐得有人替他们担负起他们明知自己无法胜任的工作。于是,西方国家的大部分权威便落在教会手里,这些国家名义上还是蛮族的属国,实际领土——以及其多数尚存的城市——却得到了教会公国的地位。还有些地区,特别在罗马,人们甚至抛弃了臣属的理论,而认为教会统治者具有彻底的领土主权。这样,在形成初期,罗马教会便担起了许多世俗的责任,正是这种经历,造成了西方基督教所具有的主要特征。
这种状态造成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宗教生活的神秘冥想成分逐渐降至最低。东罗马帝国有着极强烈的希腊与东方神秘思想影响,国家依然作为有效执行社会行动的机构,这里以全盘抛弃世俗责任的退隐生活以求救赎的观念,从来不曾失却强有力的影响,于是隐士遂成了东方基督教典型的代表。而西方国家权力较弱,又缺乏能与东方比肩的环境,其发展也便走上了不同的道路。这里并非完全没有隐士与神秘主义者,但教会却将重点放在提升人类的经验,而不是抛弃这一经验上面。此一立场造成的更加极端的后果,其实人们从未接受过;西方观点日后的激进表现,是弃绝隐修生活,强调人类工作精神价值的加尔文教派。即令西方教会愿意为退隐静思的生活赋予精神价值,却依然企图将其限制于狭隘的范围以内;教会固然不曾对离群索居的隐士生活加以禁止,然而却不免表示怀疑。极具宗教天赋的人,人们或会鼓励他们退出世俗的烦恼与诱惑,进入更其有利的修道院里,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无需参加有益的社会工作。西方第一个伟大修道团体的座右铭便叫做“工作与祈祷”,这堪称西方修道精神的著名表现。到中世纪末期,兴起了托钵僧与传道团体,更加凸显了宗教应升华而非退出日常生活的原则,这乃是西方基督教最为悠久也最为特殊的面貌。
看上去,教会担负世俗责任,曾经会导致教会彻底世俗化。教会统治者所遇到的问题和经历,同当时的那些世俗王侯并无二致,他们的观点也由此逐渐认同。在黑暗时期,逐渐形成了封建制度,教会人士被吸收进政府里面,得到一如其他地方权威同样的职位;拥有爵位的主教,同样能以军事措施保卫领地,有些甚至因战场上的功勋而为人称道。当时政治权威的正式基础乃是世袭,故而教会人士也往往想办法使得圣职在家族内继承,以永远保持其权威。这使得教会失去了自己的特质,卷入政治力量的争斗当中,甚至教皇也成为世俗野心觊觎的目标。在黑暗时期,教皇的选举主要控制在一些争权夺利的罗马贵族手里,那些著名家族甚至有时争取到教皇职位世袭的权力。罗马帝国崩溃之后一片混乱,此世与来世的关系本就难以平衡,这时越发倾向于此世,从而对基督教的二元社会观构成了严重威胁。
然而到了中世纪之末,教会重又表现其独立的特殊组织形态,这显示出基督教所具有的内在活力。此时,曾有一系列有权势的日耳曼国王,企图创建神圣罗马帝国,靠他们的发起,加之一群曾参与克吕尼宗教复兴运动的杰出教士协助其事,西方教会结构遂开始了激烈的改革。贵族团体原本是要吸收教士成为世袭贵族,可教士的强制性独身制度,加之公众对于教士任人唯亲的攻击,阻碍了这种意图的实现。此时教皇的权威得以重新强调,分裂的教士阶层体系亦得重新统一,新的纪律得以树立,地方教士本来惯于独立,也开始领受拥有裁判异端权力的中央官僚系统来指挥。博洛尼亚大学成立以来,罗马法得到重新的研究,给教会提供了受过专业训练的法律人才,亦便于官僚系统的人员得到补充。托钵僧团的兴起,为中央集权推波助澜;新近成立的方济各会与多明我会成员,热情而干练,未曾受到封建社会的污染,其唯一效忠的对象便是教皇。在教皇的授权下,他们努力使得派系林立的封建地方教士接受罗马的意志;与此同时,他们也是布道团体,领导了宗教复兴运动。十字军东征,堪称几百年里人们关注的焦点;从这一运动,我们得以窥见宗教复兴已经是何种面貌,和强烈到何种程度,而一系列伟大的教堂建筑,也算得上宗教复兴的永久纪念物。到中世纪末期,教会重又建立起稳固的独立地位,逃过了世俗化破坏基督教二元论的劫难。
基督教会的复兴本是成功之极,灵界与俗界的力量平衡,也仿佛要被教会从相反的方向推翻掉。当时,便是最为强大的世俗统治者,也只能对其属国实行有限的稳定控制,而教皇却君临了现代之第一个伟大的官僚体系。教会组织因其专业人员补充制度与教阶纪律,竟成为较之任何世俗行政体系更有效的机构。而从意识形态争斗的方面看,因其具有信仰时代的精神声望,传道团体的活动也能令到教皇掌有强于任何世俗权力的宣传工具。意识形态加上行政机构,遂使教会在与国家的争较上面占尽优势;靠一些精明且极具野心的教皇——特别是格列高利七世——的领导,教会充分运用了这些优势。它以最不妥协的语气宣称,有权控制国家的一切精神事务,矛头直指神圣罗马帝国。除此而外,它又运用逐出教会与停止教权的武器,支持自己的权力。教皇直接拥有的领地得以扩大,英格兰与别的边缘地区人民或被强制或受说服,承认了教皇为其封建领主。于是,教会不久以前还担心被世俗封建体系吸收,现在俨然反要将世俗体系,纳入到绝对神权政治的框架之中。
教皇势力对社会二元组织结构的这种威胁,很快便得以避免。面对日渐加强的压力,世俗统治者也开始集结力量。他们模仿此前教会用以克服内部分裂的方法,来克服国家组织内部的分裂。教皇曾经以绝对自主权威的观念,战胜了主教与修道院院长的地方权力;这一观念移至世俗界,使世俗统治者得以攻击封建领主与特许城市的既得利益。罗马法的复兴普及了早期官僚专制主义的情形,同样对中央集权有所助长;结果是,世俗统治者很快与教会争办大学,鼓励进行法学研究。这些大学遂成为训练有素的忠诚公务员之最主要来源;而其法学理论则代表着王室权威,令其他世俗权威一例服从中央集权的官僚体系领导。俗界的封建体系既然较灵界的封建体系来得巩固,国家的官僚化过程也便比教会缓慢艰难得多。若较之国家主权与教皇的教会主权,则直到16世纪,博丹为国家主权作出经典概述之前,简直无法说其理论与实践已臻于确立。长年同教皇进行的争斗消耗了国力,加之要求统治的领土超出其实力,使得神圣罗马帝国从未拥有有效主权,逐渐式微。然而中世纪末期,一些地少人多的王国,如法国、英国等等,却完成了官僚中央集权化,能够对抗教会提出的非分要求。至格列高利七世与乌尔班四世去世后不出一个世纪,法国与教皇的争斗便有了结果——教皇被迫把宫廷由罗马迁往阿维尼翁。有了这一次革命性的事件,以绝对神权统治欧洲的可能就此寿终正寝。
因此到中世纪之末,有似于基督教二元人性观的二元社会观,变成了西方政治生活的基础。除去少数异教徒和不信奉宗教者,人人自从降生便分属两大社会,它们又各有特定的公共责任范围。国家的功能,是以强制力量,维持社会秩序井然的外在环境。国家以军队与警力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基督教徒的生活不受暴力侵扰。国民自应服从国家,为国家服务,以实现这些目标。不过,国家的活动固然重要,却只应旨在执行而非制定政策;唯有教会,才以决定人类生存的终极目的、并指导国家完成这些目的,作为其正常的社会职能,所有的信徒都应该帮助教会,以执行这一职能,竭尽全力对国家施加有效的道德压力;在极端的情形下面,世俗统治者执意不听从教会的道德指导,则有良知的基督徒甚至得放弃对国家的忠诚,负起建立新政治秩序的革命责任。换言之,中世纪人民相信,国家并非道德目的,而乃是须受社会大众的良心予以指导掌控的行政机构。这样将社会与政府明确分立,并赋予相对于政治组织的社会组织更高的道德权威,这种观念古代社会绝不曾出现过,而其出现,正代表着西方文明的确立。
然而无论如何,基督教的二元观对古代的法律传统却无甚损害,事实上反加强并确认了此一传统,使之变成为现代生活的组成部分。就是在黑暗时代最为混乱的时期,人们依然没有彻底抛弃法律之下自由社会的古代理想。在欧洲的许多地区,已现颓势的罗马法不仅以教会法而存在,更以地方习俗的方式存在下去。在法学研究的复兴之下,罗马法对于宗教及世俗法庭活动的影响也日益加强,即便不通行罗马法,对其本身的尊重依然未曾止息。征服了罗马的蛮族,恰与多数原始民族一样,强烈感到自己的部落习俗的神圣性,故而一直严格奉行这些习俗;而封建制度强调的是政治义务的契约因素,对于维持法治的观点这同样力莫大焉。因之在中世纪的鼎盛时期,古典的法治传统不仅没有消失,反因融入了新的原始法治思想而更加强大,地位更加稳固,遂成为西方生活的特色之一。
我们说过,在古代,个人与国家之间不存在独立的仲裁,无法用法律约束政府的行为;二元社会的建立,使这一困难迎刃而解。举世公认,教会守护着一切的道德利益,它可以通过其法庭,裁断各类法律问题,包括意志与契约之类的事件;与此同时,它也有能力令所有人,包括世俗统治者,接受这一裁决。同样,教会也是道德律法的最高解释,有权力监督、控制世俗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如果世俗统治者利用职权违反了教会的律法,或者违犯了即任时的誓言,唯以国法作为正义的准则,真正的基督徒便有责任进行抗议,必要时得推翻其统治。从前政府可以不论其法律义务,现在却出现了有组织的社会良心,要将所有的人类行为——包括政府行为与私人行为——一例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这样,基督教的二元观有助于加强古典法治思想;这两项传统结合起来,终于实现了古代社会无法实现的理想。
到中世纪晚期,西方文明的基本形式已得到稳固的确立。从此,这样的理想——政府在法律框架以内进行统治,并且接受社会的道德指导——一直对西方民众产生极大的影响。此一理想起源于基督教的人性观,同样是建立在无法达成平衡的二元力量基础上危险而难以企及的理想。这种平衡是动态而非静态,故而只有用最为坚强严格的努力,才能予以维持。基督曾说,他来人世,带来的是刀剑而非和平;西方历史曾经的暴烈动荡,恰印证了这一预言。中世纪时,教会与国家的二元结构造成了战事不断;在此之后,社会与政府的类似二元结构,同样造成了类似的扰乱。然而这种二元结构纵然付出了明显代价,但亦有补偿:因西方人的伦理几乎无法实现,他们所做的是不去接受也不去拒绝历史实体,而是试图对其进行转变。因此,他们便以全部的精力,努力征服物质环境。欲在二元社会维持秩序,几乎是无法办到;可西方人却在这一目标的鼓舞下,创造了勃勃奋发、能适应变动环境的政府形式。无论如何,中世纪的二元法治理想,毕竟确立了西方文明的发展途径。要评价西方世界的成就,也必须以这一理想,作为评判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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