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一种行为的存在,都需要法律和道德规范对其加以指引和约束。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为了规范和约束网络受众的网上行为,国家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网络法规,教育部门和某些高校还针对青少年网民发布了文明上网倡议、公约。为了对大学生网络素养相关外部环境展开研究,我们依托网络,并借助文献资料的查阅,对涉及大学生网络素养话题的法律、法规、倡议、公约,进行了收集和梳理,并汇编成册。汇编材料中,对于涉及的有关网络素养法律法规,我们摘取了与网络有关的部分,并标明了相关法律名称、通过时间、发布部门。对于倡议、公约,则将倡议、公约的主文本内容进行收集,并将发布时间、发布单位等相关信息予以标明。对上述材料进行梳理和汇编的目的在于进一步了解我国有关网络素养法律、法规、倡议、公约颁布和实施的现状,并对其优点、不足和发展趋势进行评判,为推进网络素养的研究提供参考。
本部分内容由曹小玲整理、汇总、翻译。
(一)涉及网络素养的法律、法规
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管理办法
通过时间:1996年4月9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部
第九条 接入单位和用户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发现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应及时向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国际联网从事危害他人信息系统和网络安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发布时间:1997年3月14日
第二百八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16日 发布部门:公安部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七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通过时间:1998年3月6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国际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通过时间:1999年6月28日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或者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上述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及其信息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没收读物、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通过时间:2000年9月25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发布时间:2000年9月25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五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通过时间:2000年11月6日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三条 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生效时间:2000年12月28日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坏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发布时间:2001年10月27日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
通过时间:2004年6月10日
发布部门: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
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
(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
(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
(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
(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
(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
第四条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
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
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
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八条 不开设或变相开设为不道德性行为和性交易提供便利的频道或专栏;开设交友类专题频道或栏目,应明确说明该栏目的目的、网友行为规范和公布有关法律警示;非注册用户不得在该类频道或栏目张贴信息,对注册用户上传的信息实行先审后发。
第九条 对利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短信息服务系统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用户,应将其IP地址列入“黑名单”,对涉嫌犯罪的,应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条 不与非法网站建立任何性质的合作关系;不与其他网站或企业建立违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联盟或协作关系。
第十一条 不以任何形式登载和传播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广告;不为含有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的网站或网页提供任何形式的宣传和链接。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06年5月18日 发布部门:国务院
第四条 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避开的除外。
第五条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
(一)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外;
(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生效时间:2009年7月1日 发布部门:文化部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4年9月28日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
第二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域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年3月30日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为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接入服务和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是指设置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器,为互联网用户发送、接收互联网电子邮件提供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民使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
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电子邮件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禁止的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授权利用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二)将采用在线自动收集、字母或者数字任意组合等手段获得的他人的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用于出售、共享、交换或者向通过上述方式获得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发送或者委托发送互联网电子邮件的行为:
(一)故意隐匿或者伪造互联网电子邮件信封信息;
(二)未经互联网电子邮件接收者明确同意,向其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
(三)发送包含商业广告内容的互联网电子邮件时,未在互联网电子邮件标题信息前部注明“广告”或者“AD”字样。
(二)涉及网络素养的倡议、公约(www.xing528.com)
大学生做文明网民倡议书
发布时间2000年12月26日
同学们:
20世纪90年代,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随之掀起电脑网络热潮。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络从事研究、传递信息、交流情感,互联网得到迅速普及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随之也衍生出一种互联网文化现象,这个时代也被誉为“网络时代”。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互联网在加速信息交流、促进知识创新、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也开始显现。少部分人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活动;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入侵非公开网站并窃取各种机密甚至是国家机密、在网上通过盗用他人银行账号等方式谋取钱财、攻击合法网站、通过网络窃取他人研究成果……这些,都是无视网上文明道德、危害网络正常发展的行为,应受到社会的谴责!
此外,少部分人在网上发布、传播、浏览各种虚假、黄色、反动的内容,在网上虚拟社区语言低俗、格调不高,在网上聊天交友不负责任并由此引发出一些社会问题,损害了网络的健康发展。特别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如果任这些消极面滋长成为一种网络现象,将会对在电脑网络环境中成长的青少年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青年大学生是最具科技意识和创新能力的一代,大学生网民是毋庸置疑的网络活动中的主体。要实施网络安全工程和网络文明工程,青年大学生必须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此我们倡议:青年大学生应当担负起建设网络文明工程的重任,积极倡导文明上网,创造全新的网上生活方式,做有正义感、责任感、上进心的合格网民的先锋,进一步在全社会促成安全上网、文明上网的良好风气。大学生争做文明网民,营造文明、安全的网络环境,就要从自身做起,首先要在主观思想上建立一道防线,抵制网络上一些虚假、反动、消极的内容对自己精神上的侵蚀,并且要树立与之斗争的信念与决心。然后,从客观实际出发努力学习网络知识、技能,提高操作水平,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建设网络文明,勇做倡导和维护网络安全的先锋。高举网络文明的大旗,促进网上健康文明的道德规范和社会网络文明的良好氛围的形成,为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为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会
2000年12月2日
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
发布时间:2001年11月22日
发布部门: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共八个部门
要善于网上学习 不浏览不良信息
要诚实友好交流 不侮辱欺诈他人
要增强自护意识 不随意约会网友
要维护网络安全 不破坏网络秩序
要有益身心健康 不沉溺虚拟时空
倡议书
遵守公约,文明上网,营造健康的网络道德环境
发布时间:2001年11月22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大学
青少年朋友们:
计算机互联网作为开放式信息传播和交流工具,已经走进了我们的生活。当它刚刚兴起时,我们曾站在潮头,以十分激动的心情迎接它的到来,以如饥似渴的态度学习它的知识,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推动它的应用,以只争朝夕的作为促进它的发展;当它迅猛发展的时候,我们脚踏实地,以清醒的头脑关注它的走向,以满腔的热诚呼唤它的文明。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全国青联,全国学联、全国少工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单位共同发布的《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表达了我们的心声。在此,我们向全国青少年朋友发出如下倡议:
遵守公约,争做网络道德的规范。我们要学习网络道德规范,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增强网络道德意识,分清网上善恶美丑的界限,激发对美好的网络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行为规范。
遵守公约,争做网络文明的使者。我们要认识网络文明的内涵,懂得崇尚科学、追求真知的道理,增强网络文明意识,使用网络文明的语言,在无限宽广的网络天地里倡导文明新风,营造健康的网络道德环境。
遵守公约,争做网络安全的卫士。我们要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网络的资源,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监督和防范不安全的隐患,维护正常的网络运行秩序,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网络在我们面前展示了一幅全新的生活画面,同时,美好的网络生活也需要我们用自己的美德和文明共同创造。让我们认真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响应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的号召,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自尊、自律,上文明网,文明上网。
中国人民大学全体学生
2001年11月22日
河南省大学生网络文明公约
发布时间:2003年 发布部门: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河南省教育厅
遵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法规的规定,不散布、传播谣言,不浏览、发布不良信息。
弘扬优秀民族文化,遵守网络道德规范,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和诽谤他人。
维护公共网络安全,不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不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自觉维护网络秩序。
正确运用网络资源,善于网上学习,不沉溺于虚拟时空,保持身心健康。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在网上公开个人资料,不随意约见网友,不参加无益身心健康的网络活动。
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
河南省教育厅
2003年
文明用网倡议书
发布时间:2005年5月25日 发布部门:南开大学
在崭新的21世纪信息时代,互联网得到迅速普及并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人们的一种生活方式。对高校师生而言,作为获取信息、丰富知识、学习交流的重要渠道,互联网络特别是校园网络,已经深入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个领域并发挥着积极作用。
然而,我们也不无遗憾地看到: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我们海量信息和更加便捷、快速的信息获取方式的同时,其消极一面也开始显现。极少数人出于各种不同的目的,把互联网作为渗透、煽动和破坏的重要工具,借助网站论坛、聊天室、虚拟社区、新闻跟帖等多种方式,或者蓄意制造谣言,煽动社会不满情绪,破坏正常社会秩序;或者浏览、传播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和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进行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活动;或者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攻击合法网站,危害网络安全。所有这些,既影响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又污染校园文化环境。
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务院新闻办等单位曾共同发布《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倡议:“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公约》表达了我们的心声。为进一步增强我校师生的文明上网意识,拓展“绿色网络空间”,营造“绿色网络环境”,我们也向全校师生倡议:
争做网络文明的使者。要认识网络文明的内涵,增强网络文明意识,坚决抵制反动、色情信息和蛊惑性谣言,并树立与之斗争的信念与决心,营造健康的网络文明环境。
争做网络道德的模范。要学习网络道德规范,懂得基本的对与错、是与非,分清网上善恶美丑的界限,发挥网络对学习、生活的积极促进作用,形成良好的网络道德氛围。
争做网络安全的先锋。要了解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网络的资源,增强网络安全意识,监督和防范不安全的隐患,维护正常的网络运行秩序,促进网络的安全、有序发展。
让我们一起努力,共同建设系统安全、制度完备、管理规范、内容丰富、信息健康的“绿色网络”,构筑起和谐、文明的校园网络空间!
践行网络文明公约 担当网络文明先锋 致全市青少年的倡议书
发布时间:2005年7月5日
发布部门:共青团青岛市委 青岛市学生联合会 青岛市少工委
青少年朋友们: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互联网正迅速普及并渗透到我们经济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这标志着一个新的时代——网络信息时代已经到来,现实与虚拟齐飞,生活共网络一色。作为社会中最富有生气和活力、最富有吐故纳新精神的青少年,毋庸质疑是网络活动的主体,既从互联网信息传播高速度、大容量中获得许多收益,或许成为网络精英,也极易因良莠不辨、沉湎其中而受到侵害,抑或走向自甘堕落。
在我们建设繁荣青岛、平安青岛、文明青岛,争创全国文明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唤起、传播具有时代特色的网络文明,让网络虚拟世界同样充满阳光、温情、善意和健康。为此,团市委、市学联、市少工委联合向全市青少年发出倡议:积极参与“e网平安——共建和谐文明网络”活动,践行网络文明公约,担当网络文明先锋。
要践行网络文明公约,善于上网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消除网络流毒恶患。积极学习和正确应用上网技能,在互联网浩瀚的知识海洋中孜孜以求,不断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学习本领。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保持健康向上的心态,自觉防范屏蔽各种不良信息,抵御侵蚀诱惑。
要践行网络文明公约,诚实友好交流,不侮辱欺诈他人,弘扬网络道德风尚。秉承“诚信、宽容、博大、卓越”的城市精神,努力培养和自觉遵守网络道德规范,激发对美好网络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严以律己,以诚待人,积极营造和睦友善的网络氛围。
要践行网络文明公约,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预防网络犯罪发生。不断提高对网络的正确认识,分清现实生活与网络世界的界限,明辨真、善、美和假、恶、丑,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度的警惕性,不给利用网络图谋不轨的不法分子可趁之机,确保个人人身财产安全。
要践行网络文明公约,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筑牢网络安全防线。深刻认识网络安全的重要性,合法、合理地使用网络技术和资源,积极监督和主动防范安全隐患,维护正常的网络运行秩序,促进网络的健康发展。
首都大学生网络文明公约
发布日期:2007年4月12日
4月5日,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北京市教委、北京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在清华大学主楼举办了“迎接奥运盛典 共建绿色网络 树立文明新风”——首都大学生网络文明行为论坛暨北京高校网络辅导员培训班开班典礼。首都文明办副主任滕毅与清华大学学生代表共同发布了首都大学生网络文明公约:
坚持遵纪守法,杜绝违法犯罪
维护网络秩序,绝不非法入侵
倡议诚实守信,反对欺诈诽谤
善于网上学习,防止沉溺虚拟
倡导自律自爱,抵制低级庸俗
提高安全意识,消除盲目无知
争做文明先锋,拒绝造谣恶搞
强化网上公德,提倡知荣明耻
营造网络新风,传播奥运精神
弘扬先进文化,共建和谐社会
共青团青岛市委
青岛市学生联合会
青岛市少工委
大学生文明上网倡议书
发布时间:2007年4月20日 发布单位:辽宁工业大学“三个代表”网站
亲爱的同学们:
4月12日,公安部、中宣部等国家十部委联合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学校“三个代表”网站和大学生在线联盟“理海泛舟”专栏学生编辑部号召全校广大同学文明上网,发出如下倡议:
(1)争做网络学习的模范。我们要善于上网学习,辨明网上的善恶美丑,自觉抵制各种虚假、消极内容,远离黄毒,不沉溺于虚拟时空,不断提升网络学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争做网络文明的使者。我们要深刻领会网络文明的内涵,切实增强网络文明意识,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倡导网络文明新风,使用网络文明语言,不侮辱欺诈他人,为营造文明的网络环境做出积极努力。
(3)争做网络安全的卫士。我们要增强网络安全意识,充分认识网络安全对于学校信息化建设和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性,严格要求自己合理、合法地使用网络资源,杜绝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
(4)争做维护网络文明的先锋。我们要关心身边同学,帮助同学们充分认识不良网站危害,远离不良信息,为创造健康洁净的网络空间贡献自己的力量。
同学们,我们大学生是网络文明的受益者,更应该成为网络文明的建设者。我们要自觉实践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要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要互相帮助,共同倡导和建设网络文明新风;要开展网上的学习和创新,更要注重网下的学习和实践。为此,我们要齐心协力,弘扬网络文明、倡导健康生活,自尊、自律、自护,文明上网,做一名文明、健康的新时代大学生!
“知荣辱、树新风”——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文明上网倡议书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中国网民人数已达1.37亿,占人口总数的10.5%,来自学校的网民占到了我国网民的40%,其中,学生网民的比例高达35.1%,而这之中,大学生是绝对的主角。如何养成科学文明、健康的上网习惯,如何抵制有害信息和低俗之风,是每个网民都应该思考的问题。倡导学生树立文明网络新风,将成为带动全体网民文明上网的重要力量。
在上网时,你是否遇到过如下情形?
(1)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安装了流氓软件、不明插件?
(2)QQ密码、网络游戏的账号、银行账号被别人非法盗取了?
(3)遭遇不良信息和垃圾邮件的侵扰?
(4)遭到恶意攻击,不幸中了网络病毒的招?
(5)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照片为什么出现在网络上?……
反省自己,你是否在论坛进行交流时,也不自觉地用到了不文明的语言?是否也加入到了针对社会、学校、老师和同学的“发泄”队伍中?你是否是沉溺于网络游戏中不能自拔的一员?……
网上的腐朽文化,对我们青年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进行着侵略;网上的黄色流毒,对我们青年学生身心进行着摧残;网上的暴力文化,对我们青年学生行为进行着误导。一些青年学生受了网络的负面影响,利用各种手段进行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活动,制造并传播计算机病毒,在网上通过盗用他人银行账号等方式谋取钱财、攻击合法网站、通过网络窃取他人研究成果……去年名噪一时的“熊猫烧香”病毒,让无数网民“见证”了它的威力。
开展大学生文明上网活动,是深入学习贯彻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具体体现。首都大学生要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认真贯彻“八荣八耻”,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弘扬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充分展示当代大学生的良好风貌,为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良好的网络环境。
让我们全体同学在绿色的环境中,快乐地享受网络生活。
共青团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委员会
北京联合大学师范学院
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党员标兵团
2007年5月
《广外大学生网络文明道德公约》草稿
维护国家尊严和名誉,坚决反对任何有损国家利益的行为;
爱护学校声誉和地位,不做有损学校利益的事情;
要注意遵守保密原则,不公布国家、学校和他人的秘密;
分清事物的真假黑白,不要随意听信、制造和散布谣言;
要维护网络正常秩序,不散播病毒或攻击其他电脑;
上网时要约束好自己,不要浏览不良的信息;
上网要注意劳逸结合,不因沉溺虚拟空间而损害健康和荒废学业;
交流时注意文明礼貌,不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
要做到自觉诚实守信,不欺骗讹诈他人、不散播虚假信息;
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随便轻信网上认识的陌生人;
要善于利用网上资源,通过学习等方式实现自我增值。
微博客用户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11日
发布单位:河北省委宣传部、省外宣局、省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办公室
为办好微博客、用好微博客,使微博客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社会,强自律、树正气、惠民生,以文明健康的网络风尚向省八次党代会献礼,今天,我们代表全省微博客用户做出郑重承诺,并倡议如下:
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德,促进微博客绿色建设;
传播先进文化,正确引导舆论,营造微博客健康风尚;
倡导开拓创新,摒弃盲目跟风,倡导微博客风清文正;
倡导社会关爱,摒弃低俗沉迷,倡导微博客汇情聚爱;
倡导社会服务,摒弃自私自利,倡导微博客服务民众;
倡导诚实守信,摒弃弄虚作假,倡导微博客安全可信;
倡导互相尊重,摒弃谩骂诽谤,倡导微博客文明友爱。
(三)国外涉及网络素养的法律法规及倡议、公约
网络犯罪公约
网络犯罪公约(Cyber-crime Convention)是2001年11月,由欧洲理事会的26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美国、加拿大、日本和南非等30个国家的政府官员在布达佩斯所共同签署的国际公约,成为全世界第一部针对网络犯罪行为所制订的国际公约。
在序言中,公约对网络犯罪的范围进行了界定,指出本公约涉及的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
刑事实体法公约第二章第一节“刑事实体法”,意在建立一套网络犯罪的最低共同标准,以融合各缔约国有关网络犯罪各罪的规定。公约明确规定了构成“网络犯罪”的类罪和行为,并要求各缔约方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这些行为确定为国内法上的犯罪。
第一类罪为“侵犯计算机数据或系统的机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的犯罪”,该类犯罪构成了公约规定的网络犯罪的核心。其包括了越权登陆、非法干扰等对计算机系统、网络或计算机数据的安全造成基本威胁的行为。具体罪名有:
(1)“非法访问”:故意地、未经授权地访问一个计算机系统的整体或其任一部分的行为。缔约国可以要求这种犯罪是通过破坏安全措施而实施的,且出于获取计算机数据或其它不法目的或与联网的计算机系统相关。
(2)“非法截获”:故意地、未经授权地通过技术手段,截获在一个进出计算机系统或在该系统内部传输的非公开的计算机数据,包括截获从一个计算机系统发出的、携带有这种计算机数据的电磁辐射的行为。缔约国可以要求这种犯罪是出于不法目的或与联网的计算机系统相关。
(3)“数据干扰”:故意地、未经授权地损坏、删除、瓦解、修改或压制计算机数据的行为。缔约国可以保留要求此种犯罪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权利。
(4)“系统干扰”:故意地、未经授权地通过输入、传输、损坏、删除、瓦解、修改或压制计算机数据,从而严重妨碍一个计算机系统的功能的行为。
(5)“设备的滥用”:故意地、未经授权地制造、销售、为使用而取得、进口、分发或通过其他方式使人获得。
第二类罪是“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具体包括:
(1)“与计算机有关的伪造罪”:故意地、未经授权地输入、修改、删除或压制计算机数据,意图使所产生的虚假数据被视作真实的或被用于合法用途的行为,而不论这些数据是否能被直接读出和理解。缔约方可以要求此项行为必须具有欺骗或类似的不法目的才负刑事责任。
(2)“与计算机有关的诈骗罪”:故意地、未经授权地输入、修改、删除或压制计算机数据,或干扰计算机系统的功能,且怀有欺骗或不法目的,意在为自己或他人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对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类罪为“与内容有关的犯罪”。这里的“内容”是指网络信息的内容。该类型的犯罪只有一个个罪,即“与儿童色情有关的犯罪”,其包括下列行为:a制造儿童色情资料,意在通过计算机系统分发;b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供或使他人能获得儿童色情资料;c通过计算机系统分发或传输儿童色情资料;d为本人或他人通过计算机系统获取儿童色情资料;e在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数据存贮介质上保有儿童色情资料。公约中的“儿童色情资料”应包括从视觉上展示下列情形的资料;a未成年人性交;b貌似未成年人的人性交;c以逼真的肖像显示未成年人性交。这里的“未成年人”是指所有不满18周岁的人。
公约虽然容许缔约国在未成年人的年龄上可以降低标准,但要求国内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的年龄不得低于16周岁。另外,在犯罪行为的范围上,公约允许缔约国全部或部分地保留此种犯罪行为方面的d和e项,以及未成年人范围规定方面的b和e项,将其不列为国内法上的犯罪。
第四类罪是“与侵犯版权和邻接权有关的犯罪”,指符合缔约国所参加的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规定,在达到商业规模的情形下,通过计算机系统实施的故意侵犯版权或邻接权的行为。侵犯版权构成本公约规定的犯罪,所依据的条约有1971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和WIPO版权条约;构成侵犯领接权的犯罪所依据的条约有保护表演者、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TRIPS协议和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
美国网络立法情况
1.《1996年电信法》
1996年2月1日,美国通过了《1996年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并于8日正式生效。这是20世纪末,美国专门针对互联网等新媒体的发展趋势,深思熟虑后而出台的一部重要法律。
新的《电信法》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允许打破媒体间的壁垒,各个不同的媒体市场之间可以相互渗透;第二,放宽媒介所有制和属性的限制,以充分促进市场竞争;第三,以立法的形式规范节目内容,尤其限制色情和暴力等低俗内容的传播。
2.《数字千年版权法》
1998年,美国共有18部和互联网有关的法律颁布。其中《数字千年版权法》(1998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简称DMCA)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部。克林顿政府于1998年10月签署了《数字千年版权法》,该法案主要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颁布的两项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PPT)纳入到了美国的《著作权法》中。同时,该法案还对《美国法典》中“版权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在美国传统的版权法律中,着重针对版权人的经济权利进行保护,针对互联网空间的特点,新的法律条款相应扩展了版权人的经济权利。比如针对互联网复制、传播便捷迅速的特点,法律规定所有对作品进行网络传播或数字化的过程均属于复制,这无疑对作品的复制权范围作了延展性的规定,大大提高了对版权人权利的保护程度。法律同时也规定,如果复制者仅限于自己使用作品,没有大量传播,则不构成侵权。同时,针对网络内容服务商应该在侵权事件中负有什么样的责任以及处罚程度的确定问题,相关条款规定,只有在版权人实施了通知的程序并确认通知到位的情况下,才能认定网络内容服务商获悉侵权行为的发生,并对此负有有限责任。同时,为了防止网络内容服务商规避责任而对内容传播的质量不负责任,有关条款为他们设置了“安全港”,比如内容服务商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只作为一种侵权信息的渠道而不用负赔偿责任等。
3.《爱国者法》和《国土安全法》
“9·11”事件之后,美国迅速通过了两部法律,都与互联网的发展有关,分别是《爱国者法》(The Patriot Act)和《国土安全法》(Homeland Security Act)。《爱国者法》在“9·11”事件发生之后6周即通过并颁布,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恐怖主义而出台的法律。
《爱国者法》主要从法律条款上确立了对网络传播内容、私人信息资料等进行监控和收集的合法性。比如该法规定,政府不仅有权利收集和截听公民的口头谈话内容、电话内容,而且有权利监控通过任何电子通讯形式传递的各种形式的信息,比如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同时,政府有权利要求美国的电信服务商和运营商提供详细的客户信息资料,并不能让客户得知他们的信息已经被政府所获悉。法案第212款规定,允许电子通信和远程计算机服务商在为保护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向政府部门提供用户的电子通信记录;第217款规定,特殊情况下窃听电话或计算机电子通信是合法的。
相对于《爱国者法》,《国土安全法》中增加了进一步监控互联网和惩治黑客的条款。比如,依据《国土安全法》中“加强电子安全”部分的有关条款,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企业或公司有义务按照有关调查机关的要求,把网络用户的信息、背景资料等呈交政府。还有条款规定,如果出现“危及国家安全”的情况,或“受保护的电脑”遭到袭击,当局无需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即可监视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上的其他相关信息;为保障政府机构和执法部门电脑系统的安全,《国土安全法》对网上黑客处罚也更严格,如果黑客在电子攻击中导致或企图导致人员死亡,最高刑罚可判终身监禁。
4.《反垃圾邮件法》
2003年12月16日,布什政府签署了《2003年控制未经请求的侵犯性色情和营销法》(Controlling the Assault of Non-Solicited Pornography and Marketing Act of 2003),一般简称为《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其主要内容和特色有以下几个。首先,对垃圾邮件的概念进行了法律界定。由于该法案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商业电子邮件,因此作出的定义也侧重于商务领域,其中这样规定:商业电子邮件信息是指任何主要用于商业广告或推销一种商业产品或服务(包括为商业目的而运作的互联网站点的相关内容)的电子邮件信息。
其次,《反垃圾邮件法》规定了哪些情况属于不法行为,并相应规定了对不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比如,法案第四条款“禁止掠夺性和诽谤性的商业电子邮件”中规定,未经授权访问受保护的计算机并经由该计算机传送大量的商业电子邮件信息,或者以伪造标题资料、注册身份资料、IP地址等方式误导或欺骗收件人接入互联网,发送商业电子邮件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罚款或监禁的处罚。
第三,《反垃圾邮件法》中确立了opt-out条款,中文可译为“事后同意”或“选择拒收”条款。其核心精神为,垃圾邮件发件人在发送未经请求的商业性电子邮件之前不必获得收件人事前同意,但是如果收件人在收到邮件后表示不同意继续接收类似邮件,则发件人不得再继续向其发送类似的邮件。
5.隐私权保护
早在1974年,美国就制定并通过了《隐私权法》。美国较早就注意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艰巨性,在1986年就通过了《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1997 年10月,克林顿政府又在《全球电子商务发展框架》报告中,把保护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提了出来。
1998年,美国政府再次制定发布了《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不断加大立法力度以求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占得先机。《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至今仍然对美国的互联网隐私权保护有着重大的作用和影响。比如,它禁止政府、个人和第三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进入、截获以及公布个人的电子通信内容,是公众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法律依据。1998年通过的《儿童网上隐私保护法》,要求网站或其他网络内容服务商在收集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家长确切的同意;同时,法案要求网站的运营者必须采用和保持合理的程序来确保收集的儿童信息的保密、安全、准确和完整。
6.未成年人保护
美国自1996年开始,先后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简称CDA)、《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COPA)、《儿童互联网保护法》(Children’s Internet Protection Act,CIPA)等,以严格控制和监管色情等信息的传播。这几部法律的主要精神包括:禁止向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传播色情信息,清除父母为限制孩子接触色情信息而使用过滤技术的障碍,在电脑中安置色情信息过滤芯片或软件,等等。但这几部法律在通过几个月或几年后均遭遇到共同的命运,被最高法院或州法院判决违宪或部分条款违宪,成为政府网络规制政策和法院司法理念相冲突的典范。
德国网络立法情况
1.《多媒体法》
1997年6月13日,德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全面规范互联网空间的法律,即“规定信息和通信服务的一般条件的联邦法令——信息和通信服务法”,简称《多媒体法》。
《多媒体法》共11章,在其全部内容中,只有前三章是新制定的法律条文,分别为电信服务法(The Tele-Service Act)、电信服务数据保护法(The Data Protection Act)和数字签名法(The Digital Signature Act)。第四章至第九章则是对既有法律的修订,如对《刑法典》、《著作权法》、《危害青少年道德的出版物传播法》、《违反治安条例法》、《价格法》等。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唐绪军研究员对德国《多媒体法》的详细解读,该法在内容上确立了5个中心性原则,分别是:①自由进入的原则;②对传播内容分类负责的原则;③网上交往中数字签名的合法性原则;④保护公民个人数据的原则;⑤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
通过这5个原则,我们可以看出德国在互联网管理中所体现出的核心思想,那就是自由与规制并重。自由进入的原则确保了网络市场的开放性和低门槛性,对于公民个人权利尤其是未成年人的保护则体现出德国政府对网络进行合理合法规制的决心。
较为核心的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第一,对电信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作了分层处理规定。其基本原则是:①服务提供者对其所提供的网上信息内容负全部责任;②服务提供者对其所提供的来自第三者的网上信息内容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负有责任,这一定的条件是,服务提供者了解该信息的内容、在技术上有可能并且理应阻止其使用;③服务提供者对那些只是通过他们促成使用的第三方的网上信息不负有责任。
第二,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成为《多媒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技术的发展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数据的大量传输和交换成为须臾不可缺少的网络功能。大量的个人数据在计算机上的储存、上传和使用成为信息流动和交换的重要部分,这既方便了管理和使用,但同时个人数据的保护也成为一个难题,一旦有人妄图对所掌握的个人信息进行非法传播或使用,则是非常简单和容易的操作。该法的基本原则是:通过法律对个人数据实行有效的保护,同时也考虑到电信服务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法律要求服务提供者应尽量少地收集个人数据,必须收集时,使用者有权知道他所提供的个人数据用在了何处;同时又规定,服务提供者欲将这些数据挪作他用时,应事先征得使用者的同意。
第三,对数字签名的法律规定。《多媒体法》通过对概念、主管部门、证明程序和数据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勾勒出了关于数字签名的法律框架,从而为电子商务活动及网络电子通信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
第四,对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多媒体法》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主要如下:①修正《刑法典》和《违反治安条例法》的相关条款,把刑法典中著作权的概念扩大到电子网络上来,谁提供了严重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不法内容,谁就得受到刑事追究;②由危害青少年出版物联邦检查处将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记录在案,只有当这些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确保未成年人无法获得方可得以传播;③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其所提供的信息中有可能包含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内容,就有义务接收政府委派的“青少年保护特派员”以指导其业务。
2.《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
2003年4月,德国政府通过了《广播电视和电信媒体中人格保护和少年保护国家合同》,又称之为《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在该条约中,详细规定了互联网上不允许向青少年提供的十种有害内容。主要包括:①反对自由民主基本制度或民族和解的宣传材料;②使用《刑法典》规定的违宪组织标志;③宣扬种族主义;④辱骂、诽谤或对人格尊严进行侵犯;⑤宣扬纳粹主义;⑥宣扬暴力;⑦颂扬战争;⑧通过展示正在或已经死亡或承受身体上或精神上严重痛苦的人,重现真实的场景,但却不存在运用这一展示或报道形式的正当利益的;⑨展示儿童或少年非自然的强调性别的身体姿势的;⑩宣扬色情、性虐待等不良性内容的。
此后,该法令几经修改。2010年6月,德国各联邦批准了《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的最新修改版本,新《青少年媒介保护国家条约》于2011年1 月1日正式生效。在新条约中,重点规定和推出了互联网内容分级制度。
在内容分级制度正式出台之前,德国政府通过在线问卷调查,将德国所有网站、内容提供商、电信服务商及各大网络媒体提供服务的内容作了考察和分类,比如其内容服务中是否包含色情、暴力等不适宜内容。根据问卷结果,德国政府规定了各网站及服务商的分级情况,要求各大网站和服务商为提供的网络内容设置年龄许可标志。这一措施同时配合了过滤软件等技术手段,目的是使青少年在登录互联网时只能看到其年龄允许接触的内容。目前德国网络内容分级标准分为6岁以上、12岁以上、16岁或18岁以上(可浏览)三个年龄级别。
卡尔顿大学互联网使用政策
卡尔顿大学提供计算机访问资源,希望用户以负责任的态度使用这些资源。包括:
(1)用户以他们想要获取的资源为目的
(2)以卡尔顿大学建立的规则合理利用网络资源
(3)尊重他人的专利和资源
(4)发现滥用网络资源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学校
(5)按照软件许可协议使用各类软件
不适宜的使用情况包括:
未经授权使用、替换、破坏、消除或泄漏数据、信息、设备、软件或其他计算机资源。
(1)使用卡尔顿大学的资源去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或故意破坏计算机系统的功能。
(2)违反软件许可证的使用协议。
(3)利用网络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
(4)利用网络进行盗窃他人财产。
(5)使用网络违反州、联邦或国际法规条文。
中央华盛顿大学信息技术资源合理使用政策
合法使用准则:
(1)信息资源不允许用作任何非法或犯罪的目的。
(2)软件、图片、音乐或其他知识产权的使用必须遵守《美国版权法案》和《中央华盛顿大学知识产权政策》。
(3)向他人发送图片、声音或者消息要正当合理,不能恶意或骚扰他人,不允许通过网络恐吓他人。
(4)不允许利用学校信息资源去闯入、获取、探测、破坏或阻碍学校网络系统。禁止安装侵略性软件或利用软件漏洞攻击学校系统。
(5)希望使用者以学习、搜索教学资源等目的合理利用网络资源。
(6)使用者不要发送垃圾邮件信息、恶意的地址信息、毫无意义的信息、伪造募捐缴费或者篡改他人的账目、数据、文件。
(7)使用经过授权的信息,不要与其他人分享这些信息。
(8)遵守法律要求以及特定软件许可、合同和版权。
利默里克大学网络使用准则
(1)学校网络资源提供给本校学生用作教育、训练或搜索目的。网络资源不允许用作商业或个人盈利。
(2)利默里克大学提供的软件和信息以学习教育为目的。
(3)遵守软件应用许可。
(4)不允许发布带有攻击性、淫秽或辱骂性的言论。
(5)任何用户不得干预或试图干涉属于其他用户的信息,同样,使用者不应该复制未经他人授权的信息。
(6)未经学校或者软件、数据、信息的所有者的允许,任何软件、数据、信息不允许复制或任意使用。
(7)用户承诺不侵犯软件中的任何版权文件内容。
(8)用户承诺遵守有关计算机使用、网络使用和版权的所有法律(特别是数据保护法[1988]的规定)。
(9)用户承诺遵守“大学道德及合法地使用电子版权资料”。
(10)用户不可以采取任何使学校声誉受损的行为。
黎波里大学网络使用规则
(1)不允许破坏或损坏计算机硬件或软件。
(2)不允许试图未经授权访问或破坏学校计算机系统。
(3)不允许违反版权法或软件许可协议。
(4)不允许展示或发送淫秽图片、消息或文件。
(5)禁止违反黎巴嫩法律和法规。
(6)不允许使用互联网工作站玩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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