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詔條》整理與研究》:揭示敦煌月令系統

《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詔條》整理與研究》:揭示敦煌月令系統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節月令系統下言“月令”之意義與系統。“月”,十二月也;“令”,政令也。夏代言五時,就是使用十月之曆,每一月三十六天,最後有五至六天時間為年假,以上所言之“五行”、“五和時節”、“五方”、“十圖”,表示用十月曆。《大戴禮記·夏小正》、《大戴禮記·明堂》、《管子·五行》、《管子·幼官》等為十月曆系統。

《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詔條》整理與研究》:揭示敦煌月令系統

第三節 月令系統

下言“月令”之意義與系統。“月”,十二月也;“令”,政令也。“月令”者,紀十二月政之所行也,其中官名、時事多不合周法。唐·陸德明《經典釋文》之《月令第六》下云:“此是《呂氏春秋·十二紀》之首,後人刪合為此記。”[49]案:《禮記·月令》、《呂氏春秋·十二月紀》之首在內容上類同,僅文字上的小差異與順序之前後不盡相同耳。其他傳世文獻與“月令”有關者,尚有:《逸周書》第五十三篇《月令》,然原文今佚;《大戴禮記·夏小正》,歷述每月時令變化及應作各事,用夏正則與《禮記·月令》、《呂氏春秋·十二月紀》之首同,夏正即寅正,其正月之氣候與星象出沒應為一致;其他亦應注意《明堂·月令》、《管子·四時》、《管子·五行》、《管子·輕重己》、《管子·幼官》、《淮南子·時則訓》、《四民月令》、《太平經》、出土文獻若《楚帛書》等。

《月令》為周世所造,而所據本皆夏時。後世同為“月令”性質或與之相關之文本,一部分肯定有所改造,疑有歲首建正或十月與十二月曆等之不同。《史記》卷二《夏本紀》云:“孔子正夏時,學者多傳《夏小正》云。”[50]《禮記·禮運》:“我欲觀夏道,是故之杞,而不足徵也,吾得夏時焉。”鄭注:“得夏四時之書也,其書存者有《小正》。”[51]蓋戰國之時,屬夏後之杞已被消滅,夏人之十月太陽曆隨之在中原地區湮沒以至無聞。若《大戴禮記·夏小正》有經有傳,今見經傳混同於一篇之中。經僅有一至十月,傳卻有至十一月、十二月者,蓋作“傳”者將“經”誤成十二月曆,然而“經”為十月太陽曆之天象(或有兩條錯簡)與物候耳。《大戴禮記·夏小正》和《管子·幼官》所記的都是同一種曆法。[52]一個記星象物候,一個是記節氣(一年三十節氣),合而觀之,正好互為補充。

《論語·八佾》云“子貢欲去告朔之餼羊”,[53]說明周代各諸侯國都將曆法視為國家之大法。將木、火、土、金、水作為一年五季名稱,並不只是理論,而是付諸實際應用的。作為內容若一完整之農事曆書,《管子·五行》與《夏小正》、《月令》所載內容與性質相似,三者皆載天子在不同時節所應進行之政治活動與農事物候。而不同之處在於《管子·五行》以五季區分,《夏小正》以十月區分,《月令》以十二月區分,“五季”以五行輪兩次,故與“十月”意義相同,而異於“十二月”。案:《管子·五行》云:“然後作立五行,以正天時,五官以正人位。”[54]《管子·幼官》有“五和時節”之說,[55]播五行於四時,有由東南西北中五方,以及正副五方組成的十圖(圖今已佚)和一年三十節氣,此五方自與五行相當。夏代言五時,就是使用十月之曆,每一月三十六天,最後有五至六天時間為年假,以上所言之“五行”、“五和時節”、“五方”、“十圖”,表示用十月曆。至春秋戰國行四時,乃十二月曆,而五時舊說仍存在於當時,故《左傳·昭公元年》云:“分為四時,序為五節。”[56]《禮記·禮運》云:“播五行於四時。”[57]把“五行”、“五節”硬性地插入“四時”之中。至若《史記·天官書》、《淮南子·時則訓》,將木、火、金、水與四季相配(每行三個月),而與土相配的只有季夏之一個月。與《漢書·律曆志》和《白虎通義·五行》,將木、火、金、水分配於四季之後,又於四季中各抽出十八日與土相配,以符合土王四季之說,疑是脫離實際而空談理論。

《大戴禮記·明堂》云:“明堂者,古有之也。凡九室。一室而有四戶八牖,三十六戶,七十二牖。(中略)明堂月令,赤綴戶也,白綴牖也。二九四七五三六一八。”[58]明堂象徵著月令和季節,末所言之九數從右至左三三排列,即成洛書圖。與《管子·五行》、《管子·幼官》、《淮南子·天文訓》、《春秋繁露·治水五行篇》等文獻屬十月曆之《月令》。

故疑應分“月令”為兩大系統,《禮記·月令》屬於十二月曆之曆法系統,記載著一年十二個月天子每月在明堂中之居室,十二居室按每月斗柄所指的方向排列,天子在不同時節應進行與不應進行之政治活動與農事物候。《大戴禮記·夏小正》、《大戴禮記·明堂》(古籍上所謂《明堂·月令》蓋為其屬)、《管子·五行》、《管子·幼官》等為十月曆系統。而敦煌懸泉置《月令》文本,明顯屬於前者。

【注释】

[1]以上為清·王先謙之意,載《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仲舒在家,朝廷如有大議,使使者及廷尉張湯就其家而問之,其對皆有明法”下,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146頁。

[2]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843頁。

[3]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847頁。

[4]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19頁。

[5]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237頁。

[6]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693頁。

[7]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18頁。

[8]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694、1696頁。

[9]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325頁。

[10]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63、381頁。

[11]《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5冊《禮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346、342頁。

[12]王利器:《鹽鐵論校注》,臺北:世界書局,1987年版,第206頁。

[13]《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5冊《禮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345頁。

[14]《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5冊《禮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345頁。

[15]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9頁。

[16]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32頁。

[17]此類詔書,亦見於傳世文獻,《漢書》卷九《元帝紀》於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六月下詔,其云:“條奏毋有所諱,有司勉之,毋犯四時之禁。”漢成帝陽朔二年之詔書亦同。見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8頁。

[18]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70、479、479、480、480、480頁。

[19]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323頁。

[20]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8頁。

[21]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713頁。

[22]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72頁。

[23]清·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卷一,載《段玉裁遺書》上冊,臺北:大化書局,第20頁。

[24]《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5冊《禮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342頁。

[25]《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5冊《禮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287頁。

[26]《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8冊《孟子》,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33頁。(www.xing528.com)

[27]董治安主編:《兩漢全書》第二冊,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61頁。

[28]晉·司馬彪撰,南朝梁·劉昭注:《後漢書志》,參《新校本後漢書并附編十三種》,臺北:鼎文書局,1987年版,第3123頁。

[29]晉·司馬彪撰,南朝梁·劉昭注:《後漢書志》,《新校本後漢書并附編十三種》,臺北:鼎文書局,1987年版,第3350頁。

[30]清·陳立:《白虎通疏證》,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79、80頁。

[31]清·陳立:《白虎通疏證》,北京:中華書局,1994年版,第84頁。

[32]唐·杜佑:《通典》卷五十一第二冊,北京:中華書局,1988年版,第1421頁。

[33]王利器:《鹽鐵論校注》,臺北:世界書局,1987年版,第336頁。

[34]漢·崔寔:《政論》,《諸子集成補編》第十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7頁。

[35]南朝宋·范曄:《後漢書》,《新校本後漢書并附編十三種》第一冊,臺北:鼎文書局,1987年版,第152頁。

[36]南朝宋·范曄:《後漢書》,《新校本後漢書并附編十三種》第一冊,臺北:鼎文書局,1987年版,第227、229頁。

[37]南朝宋·范曄:《後漢書》,《新校本後漢書并附編十三種》第二冊,臺北:鼎文書局,1987年版,第880頁。

[38]漢·蔡邕:《獨斷》,《諸子集成補編》第十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2頁。

[39]清·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之《全漢文》卷八十第一冊,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03頁。

[40]皆參見清·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之《全後漢文》卷八十第一冊,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901頁。

[41]黃暉:《論衡校釋》第一冊,北京:中華書局,1990年版,第53頁。

[42]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臺北:天工書局,1987年版,第5頁。

[43]王利器:《風俗通義校注》,臺北:明文書局,1982年版,第361頁。

[44]以下皆參見清·段玉裁:《說文解字注》,臺北:天工書局,1987年版。

[45]以下皆參見晉·司馬彪撰,南朝梁·劉昭注:《後漢書志》,《新校本後漢書并附編十三種》,臺北:鼎文書局,1987年版。

[46]南朝宋·范曄:《後漢書》,《新校本後漢書并附編十三種》第三冊,臺北:鼎文書局,1987年版,第2116頁。

[47]晉·司馬彪撰,南朝梁·劉昭注:《後漢書志》,《新校本後漢書并附編十三種》,臺北:鼎文書局,1987年版,第3614頁。

[48]見前第3頁之文本釋文。

[49]唐·陸德明:《經典釋文》卷第十一《禮記音義》之一,黃坤堯,鄧仕樑:《新校索引經典釋文》上冊,臺北:學海出版社,1988年版,第175頁。

[50][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臺北:洪氏出版社,1982年版第53頁。

[51]《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5冊《禮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415頁。

[52]《管子·幼官》疑應作《管子·玄宮》,蓋《莊子·大宗師》云:“顓頊得之,以處玄宮。”《墨子·非攻下》云:“高陽乃命﹝禹于﹞玄宮。”

[53]《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8冊《論語》,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29頁。

[54][日]安井衡:《管子纂詁》卷十四《五行》第四十一,臺北:河洛圖書出版社,1976年版,第19頁。

[55][日]安井衡:《管子纂詁》卷三《幼官》第八,臺北:河洛圖書出版社,1976年版,第1頁。

[56]《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6冊《左傳》,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709頁。

[57]《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5冊《禮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432頁。

[58]清·王聘珍:《大戴禮記解詁》,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版,第149~15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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