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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詔條的傳達過程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節詔書之傳達詔書制定後,有使者奉旨下詔書至各下級政府組織。懸泉置文本云“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其地位殆若此,“使者”疑指史傳所謂之“風俗使者”也。詔書經過“制”、“可”完成,要逐級下達,此即使者之職。下級收到詔書後,當回覆朝廷。[20]相較於懸泉置《月令》詔書文本之宏大,此為一具體而微之範本,然其制詔、上下傳送之間,必相類同也。

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詔條的傳達過程

第二節 詔書之傳達

詔書制定後,有使者奉旨下詔書至各下級政府組織。兩漢、新莽使者巡行,例有皇帝詔敕的具體使命,可概略窺見奉使巡行活動之內容及性質,與日常統治管理職能間配合補充觀之,可反映出漢代統治之嚴密。以平帝計,《漢書》卷十二《平帝紀》元始元年云“遣諫大夫行三輔,舉籍吏民,以元壽二年倉卒時橫賦斂者,償其直”,乃遣使償還橫斂於民之租賦;元始二年夏云“郡國大旱,蝗,(中略)遣使者捕蝗”,意在賑災救困,鼓勵生產;元始四年二月及五年春正月,俱曾遣使,“觀覽風俗”、“宣明德化”,以存問孤寡,舉薦賢能。[7]

各朝遣使次數不一,多臨事派遣,特受詔命。詔書中有所謂“臨遣”,《漢書》卷九《元帝紀》班固自注引應劭曰:“自臨面約敕乃遣之。”[8]即皇帝遣使每面諭使命,以莊重其事。而使者的身份從武帝元狩六年六月詔書以博士奉使後,[9]博士與大官要員奉使就成為一基本定例。

據《漢書》卷九十九《王莽傳》載,王莽秉政,宣明德化,乃專置“風俗使者”、“風俗大夫”,《漢書》卷一百《敘傳》云“平帝即位,太后臨朝,莽秉政,方欲文致太平,使使者分行風俗,采頌聲”、卷九十九上《王莽傳》平帝元始四年云“遣大司徒司直陳崇等八人分行天下,覽觀風俗”、五年云“風俗使者八人還,言天下風俗齊同,詐為郡國造歌謠,頌功德,凡三萬言”,蓋皆此類也。又卷九十九中《王莽傳》載王莽遣使十二人頒佈符命四十二篇於天下,其中德祥五、符命二十五、福應十二,“大歸言莽當代漢有天下云”,[10]身或不為博士,然皆位高而習於儒者書之大臣要員則可知也。懸泉置文本云“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其地位殆若此,“使者”疑指史傳所謂之“風俗使者”也。

詔書經過“制”、“可”完成,要逐級下達,此即使者之職。《居延新簡》E.P.F.22.65A云:“□循下部大尉官縣承書從事下當者如詔書,書到言。兼掾義、史馮、書吏□。”[11]所言“下”即詔書逐級下達。下級收到詔書,當作回報,故簡云“書到言”。懸泉置《月令》屢言“書到言”,意即在此。故知其格式為“某官下某官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若居延漢簡10.33“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然。[12]其中“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意“承受其書,遵從其事,對有關官吏頒下命令,如詔書一樣”,乃漢時公文常用之語。

下級收到詔書後,當回覆朝廷。然先回覆至“公車”單位,再由公車上至皇帝。茲舉敦煌漢簡為例:

1.《敦煌漢簡》15:□□□□□□□元始五年七月甲午起大前都□□□□。

2.《敦煌漢簡》1876:□□□□詣公車司馬,元始五年即時□□。(即《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編號340:詣公車司馬 元始五年□即時□。[13]

3.《敦煌漢簡》654:□郡玉門府●元始五□。[14](玉門府即玉門都尉府)

據《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衛尉”云:“屬官有公車司馬、衛士、旅賁三令丞。”顏師古注曰:“《漢官儀》云公車司馬掌殿司馬門,夜徼宮中,天下上事及闕下凡所徵召皆總領之令,秩六百石。”[15]則凡上書朝廷,皆經公車司馬收發。知上書朝廷,皆由公車司馬收發。故前舉之例,屬“上以詔書告下之書”,亦經此單位之經手也。其後,“公車司馬”改為“王門四路”,《漢書》卷九十九中《王莽傳》始建國元年,改“公車司馬曰王路四門,(中略)前殿曰王路堂”,[16]此亦於出土文獻得到證實。[17]

《漢書》卷七十四《丙吉傳》云:“此馭吏邊郡人,習知邊塞發奔命警備事。嘗出,適見驛騎持赤白囊,邊郡發奔命書馳來至。馭吏因隨驛騎至公車刺取,知虜入雲中代郡,遽歸府,見吉白狀。”[18]知邊郡在傳達奔命文書至“公車”時,是將其盛入赤白囊中運送的。若復原當時狀況,則敦煌懸泉置之長史(時正代太守事,明見於文本)收到此元始五年五月和中普使所下之《月令》詔書後,必公佈令文於所轄地區,且文本放置於其主吏辦公室牆壁上,乃揭櫫奉行之義也。[19]又必派人護送回覆詔書之文盛於赤白囊中,奔傳至“公車”收訖,再上書朝廷。

《孔廟置百石卒史碑》云:“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廿七日壬寅,司徒雄司空戒下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選其年卌以上,經通一蓺,雜試通利,能奉弘先聖之禮,為宗所歸者,如詔書,書到言。”[20]相較於懸泉置《月令》詔書文本之宏大,此為一具體而微之範本,然其制詔、上下傳送之間,必相類同也。此類文書眾多,不必究詰,即此一例,可概其餘。

【注释】

[1]中國文物研究所,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懸泉月令詔條》之附錄《敦煌懸泉置出土四時月令詔條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版,第39頁。

[2]啓功:《古代字體論稿》,北京:文物出版社,1999年版。

[3]前者見甘肅省文物工作隊,甘肅省博物館編:《漢簡研究文集》,蘭州:甘肅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45頁;後者見甘肅居延考古隊:《居延漢代遺址的發掘漢新出土的簡冊文物》,《文物》,1978年第1期圖版七簡五。

[4]此觀點承周鳳五先生舉以見告。(www.xing528.com)

[5]此將居延漢簡10.27、5.10、332.26拼接,見[日]大庭脩,林劍鳴等譯:《秦漢法制史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01頁。

[6]漢·蔡邕:《獨斷》,《諸子集成補編》第十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頁。

[7]以上所引,分見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16、117、118、119頁。

[8]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6頁。

[9]《漢書》卷六《武帝紀》云“今遣博士大等六人分循行天下”,見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66頁。

[10]以上分見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736、1693、1696、1707頁。

[11]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81頁。

[12]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頁。

[13]林梅村,李均明編:《疏勒河流域出土漢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4年版,第53頁。

[14]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221、292、244頁。此為上書公車司馬之郵遞記錄,類似記錄亦見於居延漢簡,如《合校》506.5:“□□平明里大女子女(從二)上書一封,居延丞印,上公車司馬。建平五年二月辛未夜漏上水十刻起。居延廷左長昌行,直廿。二月甲戌夜食,騂馬卒良受沙頭卒同;夜過半時,良付不今卒豐。”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608頁。

[15]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77頁。

[16]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704頁。

[17]參見《合校》312.6云:“王路堂免書初始元年十一月壬子。”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510頁。

[18]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366頁。

[19]漢·崔寔:《政論》云:“里語曰:州郡記,如霹曆;得詔書,但挂壁。”參見《諸子集成補編》第十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頁。

[20]清·王昶編:《金石萃編》卷八第一冊,北京:中國書店,1985年版,第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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