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詔書之形成
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五十條》壁書書寫於長約二百二十二釐米、通高四十八釐米之大扁上,文本字體為端莊之隸體,自名為“使者和中所督察詔書四時月令五十條”,由正文與標題組成。[1]隸體為漢代之主流字體,若依啓功先生所論,[2]疑其為當時嚴謹之正體之一。而就詔書格式論,“五月辛巳”以下文字,俱為“詔後行下之辭”,庸鄙將結合出土與傳世文獻,試論詔書之擬定、形成、下達、上覆。
文本以官方詔書的性質下到敦煌地區,乃官府力量之所為,故知其時之中央政權尚能掌控此地區,而地方政府猶奉中央之正朔也。居延漢簡有“元始六年二月丁亥”、“元始廿六年十一月庚申朔甲戌”者,[3]以前者言,元始至多僅五年,並無所謂之“元始六年”;以後者論,其時當已至東漢光武帝建武二年矣。若以兩漢、新莽簡牘出土之狀況言,居延地區之政治活動,殆無未知中央政權易主之理,若然,疑當時有不奉中央正朔或中央力量所未及之地方割據勢力也。[4](www.xing528.com)
居延出土之元康五年詔書,冊云:“御史大夫吉昧死言,丞相相上大常昌書言,大史丞定言:元康五年五月二日壬子日夏至,宜寢兵,(中略)庚戌寢兵不聽事盡甲寅五日臣請佈,臣昧死以聞。制曰可。”[5]以此出土詔書對照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簡,得一“制詔”之過程。即官僚在被委任之權限內提出獻策(故言“昧死以聞”、“昧死請”),得到認可後,作為皇帝或太皇太后(故云“制曰可”、“太皇太后制曰可”)的命令而公佈,蔡邕《獨斷》云:“詔書者,詔誥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是為詔書。群臣有所奏請,尚書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詔書。群臣有所奏請,無尚書令奏制之字,則答曰已奏,如書本官下所當至,亦曰詔。”[6]原則上有下位官僚之“制”的奏請、有上位皇帝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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