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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詔條》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節注解(一)“太皇太后”,指王政君,孝元王皇后,成帝母,王莽之姑也。結合注(二),當知此詔其時其地之歷史背景。“其宜□歲”,所缺之字疑應為“成”。又由羲和劉歆率四子治明堂,風行使者至各處教化官吏人民,文獻學術,至此可說盛矣。《漢書》卷八十三《朱博傳》,朱博遷冀州刺史,使從事告吏民曰:“其民為吏所冤及言盜辭訟事,各使屬其部從事。”意義皆略本《尚書·堯典》。

敦煌懸泉置《四時月令詔條》研究

第三節 注  解

(一)“太皇太后”,指王政君,孝元王皇后,成帝母,王莽之姑也。宋人徐天麟《西漢會要》云:“五鳳中,獻入掖庭,宣帝選送太子宮,生成帝,字太孫。宣帝崩,太子即位,是為元帝,立太孫為太子,以母王妃為倢伃。後三日,立為皇后。元帝崩,太子立,是為成帝,尊皇后為皇太后。哀帝即位,為太皇太后。哀帝崩,無子,太皇太后以莽為大司馬,共立中山王,是為平帝。平帝年九歲,常年被疾,太后臨朝,委政於莽,莽踐祚居攝,太后力不能禁。及莽即位,更命太皇太后為新室文母,年八十四,建國五年崩。”[5]

(二)“靡不躬天之曆數”,此略本《論語·堯曰》“堯曰:咨!爾舜。天之曆數在爾躬,允執其中,四海困窮,天祿永終”之義,[6]頗有下詔罪己之味道,然更多是暗示漢之政權轉移於新莽若堯舜禪讓之狀然。

(三)“信執厥中”,《漢書》卷九十三《佞幸傳》,哀帝以董賢為大司馬,冊曰:“朕承天序,惟稽古建爾于公,以為漢輔。往悉爾心,統辟元戎,折衝綏遠,匡正庶事,允執其中。”蕭咸私謂王閎曰:“冊文言允執其中,此迺堯禪舜之文,非三公故事。”後上置酒麒麟殿從容視賢,笑曰:“吾欲法堯禪舜,何如?”[7]寔漢新禪讓之前影也。結合注(二),當知此詔其時其地之歷史背景。

(四)“欽順陰陽,敬授民時”,此略本《尚書·堯典》“乃命羲和,欽若昊天;曆象日月星辰,敬授人時”之義。[8]“人時”,《史記》、《漢書》俱作“民時”,作“人時”者,蓋唐天寶三年衛包所改,避唐太宗諱也。

(五)“□勸耕種,以豐年□”,此“勸耕種”即“勸農”,亦本詔之主旨也;蓋王莽以“勸農桑”、“頒時令”趨合六經之說也,《漢書》卷九十九中《王莽傳》始建國元年則云“欽若昊天,敬授民時,力來農事,以豐年穀”,又天鳳二年(公元15年)云:“莽意以為制定則天下自平,故銳思於地里,制禮,作樂,講合六經之說。(中略)又十一公士,分佈勸農桑,班時令。”[9]可證。

(六)“建羲和立四子”,此略本《尚書·堯典》“乃命羲和”、“分命羲仲”、“申命羲叔”、“分命和仲”、“申命和叔”,在簡文名為“羲和”與“四子”。羲和本一人,《山海經·大荒南經》云“東南海之外,甘水之間,有羲和之國。有女子名曰羲和,方日浴于甘淵。羲和者,帝俊之妻,生十日”可證;[10]在《尚書》中先分為二氏,再分為四人,故《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云“《書》載唐虞之際,命羲和四子,順天文,授民時”。“羲和”,官名,《漢書》卷九十九中《王莽傳》始建國元年云:“更名大司農曰羲和,後更為納言。”[11]故知本稱“大司農”,後稱“納言”。《居延新簡》E.P.T.59.163云:“犧和折威侯匡等所為平賈。夫貴者徵賤,物皆集聚於常安城中,亦自為極賤矣。”[12]匡指魯匡,知“犧和”之官後來轉為掌管經濟。“羲和”與“四子”在簡文中有實指,“羲和”為“羲和臣秀”,即“劉歆”,論述詳下;“四子”為“羲中(仲)臣充”、“羲叔臣誦”、“和中(仲)臣普”、“和叔臣晏”,即名為“充”、“誦”、“普”、“晏”之“羲和中(仲)叔臣”。

(七)“分行所部各郡”,言詔書分別下行所部各郡,此指涼州刺史部敦煌郡。“其宜□歲”,所缺之字疑應為“成”。

(八)“詔條”,此經博士、官員商議,由太皇太后制可後,掌詔之官宣佈並下達至下層各級政府組織,交付執行。1959年甘肅武威磨咀子漢墓《王杖十簡》有成帝建始二年詔書云:“制詔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中略)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13]《居延漢簡釋文合校》95.5:“制詔納言:其□官伐材木取竹箭。始建國天鳳﹝二﹞年二月戊寅下。”[14]都是典型的“令”之公文形式。

(九)“元始五年五月甲子朔丁丑和中普使下=部郡太守”,此疑應讀為“和中(仲)普使下,下部郡太守”。《漢書》卷十二《平帝紀》云“羲和劉歆等四人使治明堂辟廱,令漢與文王靈臺周公作洛同符,太僕王惲等八人使行風俗,宣明德化,萬國齊同,皆封為列侯”,[15]又《漢書》卷九十九上《王莽傳》云“徵天下通一蓺,教授十一人以上,及有逸禮、古書、毛詩、周官、爾雅、天文、圖讖、鍾律、月令、兵法、史篇、文字,通知其意者,皆詣公車。網羅天下異能之士,至者前後千數,皆令記說廷中,將令正乖繆,壹異說云”,[16]知其時之經義討論,頗有作為施政之準則者。又由羲和劉歆率四子治明堂,風行使者至各處教化官吏人民,文獻學術,至此可說盛矣。

(十)“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到言”,漢時公文之常用語,此疑應讀為“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書到言”,辭例之標準模式若“某官下,某官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然,意“承受其書,遵從其事,對有關官吏頒下命令,如詔書一樣”。而詔書逐級下達,下級收到詔書,即須報告,故簡云:“書到言。”漢《孔廟置守廟百石卒史碑》云:“元嘉三年三月丙子朔廿七日壬寅,司徒司空戒下魯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選其年卌以上,經通一蓺,雜試通利,能奉弘先聖之禮,為宗所歸者,如詔書,書到言。”[17]居延漢簡編號10.33云:“元康五年二月癸丑朔癸亥御史大夫吉下丞相承書從事下當用者如詔書。”[18]可參考。

(十一)“從事史況”,“從事史”,據應劭《漢官儀》,漢元帝時經于定國定制,則已有諸部從事,秩百石。《漢書》卷八十三《朱博傳》,朱博遷冀州刺史,使從事告吏民曰:“其民為吏所冤及言盜賊辭訟事,各使屬其部從事。”[19]亦西漢早有之證。故簡文指涼州部敦煌郡名為“況”之從事史。

(十二)“敬授民時曰揚谷咸趨南畝”,《居延新簡》E.P.T.4:16云:“●敬授民時曰揚谷咸趨南□。”[20]與簡文此同,是以知居延簡之缺字,可補為“畝”。意義皆略本《尚書·堯典》。“掦谷”在東方,後接“趨南畝”,已總括《堯典》“分命羲仲,(中略)鳥獸氄毛”整段之文。

(十三)“禁止伐木”,《居延新簡》E.P.T.22:48A與E.P.T.22:48B:“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詔=書曰吏民毋得伐樹木有無四時言●謹案部吏毋伐樹木者敢言之。掾譚。”E.P.T.22:53A與E.P.T.22:53B:“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候 敢言之府書曰吏民毋得伐樹木有無四時言●謹案部吏毋伐樹木。掾譚令史嘉。”[21]皆漢代禁無四時之分而伐樹木之令也。《月令》之禁多矣,然特別重視禁不以時伐木者,寔為選擇性刪定改動而成,而可實際應用於日常之施政處理。故於不同版本之《月令》文字,必然多義合,而不必與其他諸多《月令》本子斤斤於文字之校勘,比對其不同之處,為之雖言不誤,然實贅舉。

(十四)“謂勦空實皆不得撻也,空勦盡夏,實者四時常禁”,“謂”以下之文字,為《月令》之注解,稱“謂”即表示其為一種注解形式之顯現。“四時常禁”,指四時皆不能犯之禁令也,若《居延新簡》E.P.T.59.161云:“以書言會月二日●謹案部六所吏七人卒廿四人,毋犯=四時禁者,謁報,敢言之。”E.P.T.22:46與E.P.T.22:47A與E.P.T.22:47B云:“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時禁者。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移使者□ 所詔書曰,毋得屠殺馬牛,有無四時言●謹案部吏毋屠殺=馬牛者,敢□□。掾譚。”E.P.T.22:49與E.P.T.22:50A與E.P.T.22:50B云:“●甲渠言部吏毋犯四時禁者。建武四年五月辛巳朔戊子,甲渠塞尉放行候事,敢言之,府=書曰,吏民毋犯四時禁,有無四時言●謹案部吏毋犯四時禁者,敢言之。掾譚。”E.P.T.22:51A與E.P.T.22:52與E.P.T.22:51B云:“建武六年七月戊戌朔乙卯,甲渠鄣守候 敢言之,府書曰,吏民毋犯四時禁有無四時言●謹案部吏毋犯四時禁者,敢言之。掾譚令史嘉。”[22]皆簡化矣!本應效法《月令》,一一將四時常禁之事列舉出示也。

(十五)“毋卵”,前此有文,云“毋殺幼蟲”、“毋殺”、“毋夭蜚鳥”、“毋麑”,湖北雲夢睡虎地秦簡《田律》云“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魚虌,置穽罔,到七月而縱之”[23]、張家山漢簡漢律云“禁諸民吏徒隸,春夏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進堤水泉,燔草為灰,取產麛卵鷇。毋殺其繩(孕)重者,毋毒魚,(中略)”[24]、《逸周書·大聚》“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長。夏三月,川澤不入網罟,以成魚虌之長”、《周禮·地官·迹人》“迹人掌邦田之地政,為之厲禁而守之,凡田獵者受令焉。禁麛卵者與其毒矢者”[25]、《呂氏春秋·孟春紀》“是月也,(中略)禁止伐木,無覆巢,無殺孩蟲胎夭飛鳥,無麛無卵”、《禮記·王制》云“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不覆巢”[26],皆與《禮記·月令》、敦煌懸泉置《月令》文相似也。然在彼為“律”,在此卻為“令”,可見“律”、“令”蕃衍遞嬗之跡不易理清。可由經義之討論、制可,成為令,再經某法而轉為律;亦可由原本屬於律者,經過一些程序,而成為令。

(十六)“瘞骼狸骴”,漢元帝建昭三年(公元前36年),匡衡為相,甘延壽、陳湯斬郅支單于,《漢書》卷七十《陳湯傳》云,陳湯既“斬郅支首及名王以下”,疏請“宜縣頭槀街蠻夷邸間”,丞相匡衡、御史大夫繁延壽以為“《月令》春,‘掩骼埋胔’之時,宜勿縣”[27],知匡衡引此經義而論政事。諸多《月令》本子在文字上容有不同,說詳“第四章第二節經學盛衰與師法家法”,此不論也。

(十七)“存諸孤”,《漢書》卷五十六《董仲舒傳》云:“今朕親耕藉田,以為農先,勸孝弟,崇有德,使者冠蓋相望,問勤勞,恤孤獨。”[28]漢人之文多論及此,故不贅引。

(十八)“毋焚山林”,前引睡虎地秦簡《田律》、張家山漢簡漢律、《逸周書·大聚》俱在可參。《呂氏春秋·仲春紀》云“是月也,無竭川澤,無漉陂池,無焚山林”,與簡文、《禮記·月令》義同;反之,《呂氏春秋·季夏紀》云“是月也,樹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無或斬伐”,要人民以時入林斬伐之,而掌管之官吏為“虞人”[29],在《周禮》中則為“山虞”,《周禮·地官·山虞》云:“山虞掌山林之政令,物為之厲,而為之守禁。仲冬斬陽木,仲夏斬陰木。凡服耜,斬季材,以時入之。令萬民時斬材,有期日。凡邦工入山林而掄材,不禁。春秋之斬木,不入禁。”[30]

(十九)“開通道路毋有□□”,《居延新簡》E.P.T.65:173云:“●開通道路毋有章處□。”[31]對照相對於此文之《禮記·月令》文,其作“開通道路,毋有障塞”[32],故敦煌簡可據補“章(障)塞”或“章(障)處”。

(二十)“羲和臣秀羲中(仲)臣充等對曰盡力奉行”,“秀”,指劉歆。《漢書》卷三十六《楚元王傳》云“初,歆以建平元年改名秀,字穎叔云。及王莽篡位,歆為國師,後事皆在莽傳”[33],知建平元年為哀帝建號改元之年,哀帝名欣,故可能諱欣字而改名,蓋“歆”、“欣”兩字相通也。《後漢書》卷二十三《竇融傳》云:“融等於是召豪傑及諸太守計議,其中智者皆曰,漢承堯運,歷數延長,今皇帝姓號見於圖書,自前世博物道術之士谷子雲、夏賀良等,建明漢有再受命之符,言之久矣,故劉子駿改易名字,冀應其占。”注曰:“《河圖赤伏符》云:劉秀發兵捕不道。”[34]又《漢書》卷九十九下《王莽傳》載,劉歆於新莽地皇四年陰謀發動政變,失敗自殺。地皇四年前後,道士西門君惠根據“天文讖記”,為涉言云:“星孛掃宮室,劉氏當復興,國師公姓名是也。”[35]此“國師公”指新莽始建國二年之“嘉新公國師劉歆”,四年之後改封“嘉信公”,即長安出現之《赤伏符》所言之國師嘉信公劉秀是也,劉秀者何?劉歆是也,非後之光武帝也。

(二十一)“毋燒灰”,參注(十五)引睡虎地秦簡《田律》與張家山漢簡漢律。

(二十二)“門閭毋□”,“門閭”二字,簡文中共三見。劉向喜以此二字為禍福之喻,其告戒劉歆,有《誡子歆書》云:“告歆無忽,若未有異德,蒙恩甚厚,將何以報?董生有云:‘弔者在門,賀者在閭。’言有憂則恐懼敬事,敬事則必有善功而福至也。又曰:‘賀者在門,弔者在閭。’言受福則驕奢,驕奢則禍至,故弔隨而來。齊頃公之始,藉霸者之餘威,輕侮諸侯,虧跂蹇之容,故被鞍之禍,遁服而亡,所謂‘賀者在門,弔者在閭’也。兵敗師破,人皆弔之,恐懼自新,百姓愛之,諸侯皆歸其所奪邑,所謂‘弔者在門,賀者在閭’。今若年少,得黃門侍郎,要顯處也,新拜,皆謝貴人叩頭,謹戰戰慄慄,乃可必免。”[36]

(二十三)“右季夏月令一條”,《禮記·月令》季夏云:“是月也,樹木方盛,乃命虞人入山行木,毋有斬伐。”蓋禁伐木者,亦見於懸泉置簡“孟春”、“仲春”、“季夏”,然懸泉置“季夏”之部分無文,除本有而無見、本缺、避免重複之外,極有可能與政治有關。蓋以五行與十二紀依五行相生(以漢新禪讓比堯禪舜也)原則排列,則“土”居季夏與季冬之各一月也,《禮記·月令》季夏云“中央土”[37],土為莽所欲居者,然此兩處恰懸泉置簡《月令》條文最少之處(僅一條)。此非巧合,寔有深意存焉。

(二十四)“命百官謹蓋藏”,王莽曾於天鳳元年正月下詔巡狩,《漢書》卷九十九中《王莽傳》曰:“予之東巡,必躬載耒,每縣則耕,以勸東作。予之南巡,必躬載耨,每縣則薅,以勸南偽。予之西巡,必躬載銍,每縣則穫,以勸西成。予之北巡,必躬載拂,每縣則粟,以勸蓋藏。”[38]此明用《尚書·堯典》之經義,“東作”、“南偽”、“西成”、“蓋藏”與《堯典》羲和四子敬授民時有關,但今本《尚書》“蓋藏”作“朔易”,據清·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考,[39]作“蓋藏”乃用今文《尚書》說。而《禮記·月令》孟冬亦有“命百官謹蓋藏”之說,簡文文字與《禮記·月令》一字皆不差忒。

(二十五)“以順時氣”,《居延新簡》E.P.T.59.61云:“制詔納言:其令百遼屢省所典,修厥職,務順時氣。●始建國天鳳三年十一月戊寅下。”[40]敦煌懸泉置簡文三見“以順時氣”,此為《月令》之主旨所在。漢哀帝即位,《漢書》卷七十五《李尋傳》李尋對曰:“辰星主正四時,當效於四仲,四時失序,則辰星作異。今出於歲首之孟,天所以譴告陛下也。(中略)加以號令不順四時,(中略)故古之王者,尊天地,重陰陽,敬四時,嚴月令。(中略)今朝廷忽於時月之令,諸侍中尚書近臣,宜皆令通知月令之意,設群下請事。若陛下出令有謬於時者,當知爭之,以順時氣。”[41]其“宜皆令通知月令之意”、“以順時氣”,諸例皆同。

(二十六)“右季冬月令一條”,季冬按五行相生排列,居土德。

(二十七)“安漢公□□□大(太)傅大司馬□昧死言,臣聞帝(中略)”,案,原整理者作“安漢公”後缺三字,疑僅缺兩字,可擬補“宰衡”;“大司馬”後缺一字,疑補“莽”字。

(二十八)“磨(歷)象日月(中略)以百工允釐□□□”,略本《尚書·堯典》“曆象日月星辰”、“允釐百工,庶績咸熙”,然文字順序、缺字狀況均不明。

(二十九)“臣昧死請”,蔡邕《獨斷》云:“漢承秦法,群臣上書,皆言‘昧死言’。王莽盜位,慕古法,去‘昧死’曰‘稽首’。光武因而不改,朝臣曰‘稽首頓首’,非朝臣曰‘稽首再拜’。”[42]亦漢代公文用語。

(三十)“太皇太后制曰可”,《漢書》卷二十三《刑法志》廢肉刑之議,終云“臣昧死請,制曰可”,[43]知亦為公文用語。蔡邕《獨斷》亦有所解釋,其云:“詔書者,詔誥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如故事,是為詔書。群臣有所奏請,尚書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詔書。群臣有所奏請,無尚書令奏制之字,則答曰已奏,如書本官下所當至,亦曰詔。”[44]

(三十一)“安漢公宰衡大(太)傅大【司馬莽】(中略),五月(中略)□大司徒宮、大司【空】□、大(太)師【光】”,《敦煌漢簡》1108A與1108B:“元始五年十二月辛酉朔戊寅,大司徒晏、大司空少簿豐下小府、大師、大保、票騎將軍、少傅、輕車將軍、步兵□□宗伯、監御史使,主兵主艸主客護酒都尉、中二千石、九卿□□□□州牧、關二郡大守、諸侯相、關都尉。”[45]此例所見,為皇朝行政核心大司徒、大司空之行下文。其實,此核心之執掌者為大司馬王莽,《漢書》卷十二《平帝紀》元始二年“安漢公四輔三公卿大夫吏民為百困乏獻其田宅者二百三十人”下注引張晏曰:“王莽為太傅,孔光為太師,王舜為太保,甄豐為少傅,是為四輔。莽復兼大司馬,馬宮為司徒,王崇為司空,是為三公。”[46]由於當時安漢公王莽已處在挾天子的位置,自不與三公、四輔同列,故簡文未見“大司馬”與“太傅”稱謂。況且,簡文所見之元始五年十二月正是漢平帝崩,符命紛起,令安漢公居攝踐祚之時。據此,則懸泉置簡文“五月”前疑應補“司馬莽”三字;“大司徒宮”,疑為“馬宮”,《漢書》卷八十一有傳;“大師”,疑為“孔光”,然見《漢書》記載,長安南北郊之議,起於匡衡,至莽歆三十餘年,是漢廷之一大爭論,非憑空偽撰以欺世也,《漢書》卷二十五下《郊祀志》記載議復南北郊至議地祇稱號,孔光皆預焉,若其死於元始五年四月,則何能出現於此五年五月之簡文中耶?可能是用曆不同所造成之差誤;“用”字後之缺字,按漢公文用語,疑可補“者書=”。現在略述此段歷史:哀帝元壽二年(公元前1年),哀帝崩,王莽任大司馬錄尚書事,取得了政治上最高的職位。平帝元始元年(公元元年)正月,莽自為“太傅”,號“安漢公”,時王莽四十六歲,《漢書》卷九十九上《王莽傳》云“於是群臣乃盛陳,莽功德致周成白雉之瑞,(中略)莽有定國安漢家之大功,宜賜號曰安漢公”;[47]二月,劉歆為羲和官,秩二千石。[48]四年正月,郊祀高祖以配天,宗祀孝文以配上帝,見莽表面上仍宗劉漢,稍掩其篡漢之心;二月,遣太僕王惲等八人分行天下,覽觀風俗;夏,莽自號“宰衡”。五年,莽年五十;四月,太師孔光卒;五月,莽加九錫;劉歆等為列侯,《漢書》卷九十九上《王莽傳》泉陵侯劉慶上書言:“周成王幼少,稱孺子,周公居攝。今帝富於春秋,宜令安漢公行天子事,如周公。群臣皆曰:‘宜如慶言。’”[49]至此王莽篡漢之形遂兆;冬,平帝疾;十二月,平帝崩,太皇太后詔徵宣帝元孫,又詔安漢公莽“居攝踐祚”。六年,改元曰居攝,三月,立宣帝玄孫嬰為皇太子,號曰孺子;五月,太皇太后詔莽朝見稱攝皇帝。初始元年(公元8年)十一月,莽奏以居攝三年為初始元年,奏可;十二月,哀章作銅匱獻莽,莽自稱新皇帝,“即真天子位”,改國號為“新”。在此過程之中,莽於元始四年封“宰衡”後,曾援引《穀梁傳》,其云:“‘天子之宰,通於四海’,臣愚以為,宰衡官以正百僚平海內為職,而無印信,名實不副,(中略)臣請御史刻宰衡印章,曰‘宰衡太傅大司馬’印,成,授臣莽,上太傅與大司馬之印,太后詔曰可。”[50]而簡文亦稱“宰衡太傅大司馬”。

(三十二)“五月辛巳,羲和丞通下中二千石、二千石下郡太守、諸侯相(中略)”,包括簡文“五月”兩字以下之文字,皆屬詔後行下之辭。

(三十三)“兼掾惲□(中略)”,“兼掾”,《居延新簡》E.P.F.22.65A云:“□循下部大尉官縣承書從事下當者如詔書,書到言。兼掾義、史馮、書吏□。”又E.P.T.59.160云:“兼掾義、兼史曲、書吏遷金。”[51]知懸泉置簡之“兼掾”為官名,“惲”為人名;其後所缺之字,蓋亦“史”、“書吏”之官名,與為官之人名。

(三十四)“八月戊辰,敦煌長史護行太守事,(中略)護下部都尉、勸【農曹】□□(中略)”,“長史”,《漢書》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云:“郡守,(中略)有丞。邊郡又有長史,掌兵馬。秩皆六百石。”[52]是漢邊郡長史與丞並置,分佐太守治軍民也。漢制凡長官皆有丞或長史,職佐長官,郡國自不例外,丞與長史秩皆六百石,故由朝廷任命。“部都尉”,秦至漢武帝初,邊郡或但置都尉,不置郡守,見《史記》卷一百十六《西南夷傳》;[53]其後邊郡軍旅劇繁,設都尉分數部領兵卒,各典一區之武職,以佐太守,簡文之“部都尉”,疑即敦煌之中部都尉。“勸”後所缺之字多矣,然疑可先補前兩字為“農曹”,餘不可知也。

【注释】

[1]三郡設置的年代可能是:酒泉郡: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張掖郡: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以前,武威郡:元鳳三年(公元前78年)至地節三年(公元前67年)之間。至於敦煌郡,向達、張維華、周振鶴主張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向達:《兩關雜考》,載《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張維華:《漢河西四郡建置年代考疑》,載《中國文化研究匯刊》,1942年第2卷,1942年9月;周振鶴:《西漢河西四郡設置年代考》,載《西北史地》,1985年第1期),陳夢家主張元封四年至五年間(公元前107、106年)(《河西四郡的設置年代》,載《漢簡綴述》),吳礽驤、余堯主張元封五年至六年間(見所著《漢代的敦煌郡》,載《西北師院學報》,1982年第2期),勞榦主張太初四年(公元前101年)或稍後(《居延漢簡考證》,1959年,臺灣版),張春樹主張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漢代河西四郡的建立年代與開拓過程的推測——兼論漢初西向擴張的原始與發展》,載《漢代邊疆史論集》),黃文弼主張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河西四郡建置年代考》,載《西北史地論叢》),方詩銘主張天漢二年、三年後至徵和二年(公元前91年)以前(《玉門位置辨》,載《西北通訊》創刊號;《敦煌郡置年代考》,載《經世日報·禹貢周刊》,1946年10月18日),劉光華、王宗維主張後元元年(公元前88年)(劉光華:《敦煌建郡於漢武帝後元元年辨》,載《秦漢史論叢》,第二輯,1983年;王宗維:《漢代河西四郡始設年代問題》,載《西北史地》,1986年第3期)。另可參邵臺新:《漢代河西四郡的拓展》,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8年版;齊陳駿:《河西史研究》,蘭州:甘肅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徐規:《漢河西四郡建置年代辯證》,載《浙江學報》,第2卷第2期,1948年6月;施之勉:《河西四郡建置考》,載《大陸雜志》,第3卷第5期,1951年9月;谷苞:《論西漢政府設置河西四郡的歷史意義》,《新疆社會科學》,1984年第4期。

[2]黃文弼先生說之出處見前頁注①。[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卷一二三《大宛列傳》,臺北:洪氏出版社,1982年版,第1313頁。

[3]此吾友楊建於2001年8月中旬從長沙簡牘帛書會議歸武漢大學後,告予會中有學者就此敦煌懸泉置簡發表文章,以書信告知此文書之大致內容,今約縮成數言以表之。案,漢人多此類著作,若戴德《大戴禮記·夏小正》、戴聖《小戴禮記·月令》、蔡邕《蔡氏月令》與《月令章句》、崔寔《四民月令》、景鸞《月令章句》等。

[4]釋文內容參見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懸泉漢簡釋文選》,《文物》,2000年第5期;《敦煌懸泉月令詔條》,北京:中華書局,2001年版。擇善而從,並斷以己意。

[5]宋·徐天麟:《西漢會要》卷二,臺北:世界書局,1971年版,第14頁。

[6]《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8冊《論語》,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178頁。

[7]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566頁。

[8]《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1冊《尚書》,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21頁。

[9]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704、1716頁。(www.xing528.com)

[10]袁珂:《山海經校注》,成都:巴蜀書社,1993年版,第438頁。其云本引文本應在《大荒東經》,且“東南海”之“南”字為衍文,俱可從。郝懿行云:“《藝文類聚》五卷引《尸子》曰‘造曆數者羲和子也。’”意義與簡文頗合。

[11]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72、1704頁。

[12]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70頁。

[13]《漢簡》,臺北坊間自印本,第140頁。

[14]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62頁。

[15]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19頁。

[16]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694頁。

[17]清·王昶編:《金石萃編》卷八第一冊,北京:中國書店,1985年版,第5頁。

[18]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7頁。

[19]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450頁。

[20]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9頁。

[21]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79、480頁。

[22]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70、479、480頁。

[23]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釋文注釋部分第20頁。

[24]張家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江陵張家山漢簡概述》,《文物》,1985年第1期。

[25]清·朱右曾:《逸周書集訓校釋》卷四,臺北:世界書局,1980年版,第109頁;清·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三十一第四冊,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210頁。

[26]陳奇猷:《呂氏春秋校釋》,上海:學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2頁;《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5冊《禮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237頁。

[27]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323頁。

[28]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141頁。

[29]陳奇猷:《呂氏春秋校釋》,上海:學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64、312頁。

[30]清·孫詒讓:《周禮正義》卷三十一第四冊,北京:中華書局,1987年版,第1198~1201頁。

[31]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32頁。

[32]《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5冊《禮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303頁。

[33]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953頁。

[34]南朝宋·范曄:《後漢書》,《新校本後漢書并附編十三種》第二冊,臺北:鼎文書局,1987年版,第798頁。

[35]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729頁。

[36]清·嚴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之《全漢文》卷三十六第一冊,北京:中華書局,1958年版,第330頁。

[37]《十三經注疏》附校勘記第5冊《禮記》,臺北:藝文印書館,1989年版,第319、321頁。

[38]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713頁。

[39]清·段玉裁:《古文尚書撰異》卷一,載《段玉裁遺書》上冊,臺北:大化書局,第20頁。

[40]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63頁。

[41]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382頁。

[42]漢·蔡邕:《獨斷》,《諸子集成補編》第十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頁。

[43]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479頁。

[44]漢·蔡邕:《獨斷》,《諸子集成補編》第十冊,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63頁。

[45]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敦煌漢簡》下冊,北京:中華書局,1991年版,第261頁。

[46]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17頁。

[47]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687頁。

[48]參《漢書》卷十二《平帝紀》。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16頁。

[49]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696頁。

[50]《漢書》卷九十九上《王莽傳》。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1693頁。

[51]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居延新簡——甲渠候官與第四燧》,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81、369頁。

[52]清·王先謙:《漢書補注》,臺北:新文豐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85頁。

[53][日]瀧川龜太郎:《史記會注考證》,臺北:洪氏出版社,1982年版,第12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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