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恐怖主义受害者
关注恐怖主义受害者[1]
李捷[2]
摘要:恐怖主义受害者的问题长期为我国学界所忽视。在恐怖主义策略中,受害者实质上充当了恐怖分子制造恐怖气氛的工具和信息传递者。无论是直接受害者还是间接受害者,都遭受了严重的身心伤害,所以必须给予他们充分的救助与关怀。
关键词:恐怖主义;受害者;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创伤后应激障碍
虽然恐怖主义对直接、间接的受害者乃至整个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冲击,但是我们对恐怖主义本身的关注要远远大于对恐怖主义受害者的关注。对于恐怖主义受害者来说,在灾害后损伤的不仅仅只是身体和财产,心灵所蒙受的巨大创伤才是他们所面临的最痛苦、最残酷的现实。我们必须努力帮助这些被恐怖主义所折磨的人,使之不再陷入到孤立无援的悲惨处境中。
一、恐怖主义的策略
(一)攻击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纽带
恐怖主义的策略,简言之,就是“杀一儆百”。恐怖分子通过恐怖暴行影响特定的目标群体,或者以受害者的特性和灾难影响更大规模的受众。如果受众注意到恐怖分子的要求,或因恐怖袭击而引发恐慌和痛苦,恐怖分子就初步达到了他们的目标。虽说今天对恐怖主义的定义五花八门,但许多定义都点明了恐怖主义的这一策略。例如,“恐怖主义是通过对平民进行警告性屠杀以使其感到畏惧,来寻求政治权力的一种策略”。[3]“恐怖主义是一种通过重复的暴力行为进行的心理战。暴力的直接目标并不是它的主要目的,而是通过它特定挑选的受害者或随机的受害者作为信息传递者。”[4]
恐怖组织在平民中散播恐怖,这主要是出于两种目的。第一个假设是,如果它是某个国家支持的恐怖组织,秘密地为“宗主国”服务,那么它的目的就是影响目标国政府的国内政策或者对外政策,以求直接或间接地于己有利。第二个假设是盲目攻击,没有明确的短期目标,意图所在乃是侵蚀被统治者和统治者之间的契约关联,造成政局或政体不稳,因为统治者未能提供保护和安全。比如说,可以此为政变的正当性争取舆论,或者是想通过恐怖达到宣传效果。这些袭击的目的是要表明敌人的脆弱,削弱其士气,并鼓励其他人加入恐怖组织。
当恐怖分子反对一个国家时,他们通常向公众或政府部门施加暴行。而且恐怖分子通常喜欢自称为游击队,并称他们的组织为军队。但是他们并不是战士,因为在战争中,士兵的攻击目标一般限于士兵。如果蓄意袭击非武装人员,那么这些士兵就是战犯。在战争中实施暴行本来就是错误的,而在非战争状态下对非武装人员施暴就更加恶劣了——恐怖分子就是这样做的。而且恐怖分子并不在乎直接的受害者,他们对直接受害者施暴以影响第三方。根据目标而定,恐怖分子的策略通常包括三种:通过宣传、强制和恐吓的手段,以达致注意力目标、需求目标和恐慌目标,而这些目标均由受害者传达。所以说,这些被杀害、杀伤、绑架和劫持的人,成为了恐怖分子的信息传达者。在舆论以及媒体对于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关系发挥一种核心作用的社会中,恐怖组织所采纳的恐怖战略也将有效得多。这种情况同时也解释了为什么民主社会尤其容易受到伤害。恐怖主义策略中恐怖分子与受害者、受众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下图来表示。
恐怖主义的根本目标就是对心灵的控制。将受害者同目标——以及通过媒介而达到目标的手段——区分开来,这正是恐怖主义行为的逻辑。从恐怖主义的策略手段来看,恐怖主义有三个特点:1.对死亡的工具化和对受害者的非人化;2.对人的意愿的有计划的灭绝;3.恐怖主义在大众中所唤起的道德声讨和恐惧。[5]
按照戏剧论范式,由恐怖组织实施的恐怖活动必定要拥有尽可能多的观众,并通过“演出”来加强其戏剧效果。“9·11”事件再次将这样的理论推向了极致,在这次事件中,事实超越了“虚拟的现实”,甚至超越了想象。对效果的追求解释了这次行动的场面化、甚至戏剧化的特点,也解释了它先天无情和完全不合理的特点。恐怖主义首先是“戏剧”,是为第三方,而不是为直接受害者筹备和上演的。这种将受害者用作工具的极端方法表明,恐怖主义从根本上是反道德和反人类的,对暴力施加限制,并区分正义和非正义行动的政治编码不复存在。
(二)恐怖主义的类型
恐怖分子在选择直接的恐怖侵害对象时,一般考虑以下三个原则:
第一,最大象征性原则。是指通过恐怖袭击对象的不确定性,从而致使几乎所有受众都可能成为恐怖分子的攻击目标,达到“人人自危”,引起社会恐慌的功效。第二,最小代价性原则。即以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大的破坏性。恐怖活动具有灵活、简便、隐秘的特点,一支手枪、一个爆炸装置,单枪匹马就可以制造一起骇人听闻的恐怖事件。因此,恐怖主义也被称为“穷人的作战方式”、“超限战”等。第三,最适合宣传性原则。是指恐怖分子在选择恐怖袭击的目标时,绝对要考虑是否适合于大规模的宣传。可以说,没有一个恐怖组织会选择非常偏远的农村进行恐怖犯罪活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地方不利于宣传,从而不会对社会制造出大的恐惧感和不安全感。
根据受害者的不同,我们可以将恐怖主义简单划分为两大类:
1.焦点型恐怖主义:在这种类型的恐怖活动中,受害者是恐怖分子事先精心选择的,恐怖活动以这些受害者为中心。这种类型的恐怖主义往往是以重要的政治人物为目标,对其实施暗杀。这种暗杀通常会导致公众的震惊和悲伤,并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正常的政治程序的运转。但是由于这种焦点单一的特性,所以公众的恐慌一般较少。随着现代政治制度的不断完善,某一政治人物的缺位对整个政治系统运转的影响下降,而且各国对重要政治人物的反恐安防措施也在不断地完善。从恐怖主义发展的现状和趋势来看,对重点人物实施焦点型的恐怖袭击的比例有所下降。
2.无区分型恐怖主义:在这种类型的恐怖活动中,当恐怖活动发生时,受害者是恰好在场。例如在公共场所制造爆炸事件,只要炸弹爆炸了,造成了伤亡,恐怖分子的目的就达到了,至于受害者是谁,他们就不考虑了。恐怖分子的动机是通过在公共场所发动恐怖袭击以制造公共恐慌。
如果说随机攻击是恐怖主义最具代表性的操作模式,那么这是因为攻击所依赖的乃是两个非常具体的逻辑。一个就其性质而言是心理的:随机攻击最容易造成恐怖气氛,因为它可以攻击任何地方的任何人。另一个则是意识形态的:即它所攻击的那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是有罪的。如一位巴勒斯坦黑色九月组织的领导人所说,“没有人是中立的,没有人是无辜的”。一些宗教极端主义的恐怖分子把攻击目标视作“异端”和“邪恶社会”,这样一种心理,导致了其行为的不加区分性和残忍毁灭性。无区分型恐怖主义,典型的如公共场所的自杀式炸弹袭击,不仅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也制造了公众的恐慌,打击了公众的信念和政府的权威。所以无区分型恐怖主义的随机攻击,正是恐怖主义危害最核心的体现。
二、恐怖主义受害者分类
(一)按受害持续阶段来划分
1.单一阶段受害者:枪击、爆炸等恐怖袭击中的受害者。
2.多阶段受害者:即在开始至结束之间,持续一定时间的恐怖活动的受害者。按照性质的严重性又可以细分为:被劫持为人质(至少可以现场确认他们的所在地点,有希望获救);被绑架(稍微糟糕一点,因为可能被秘密撕票);被折磨(更糟糕,可能被迫从事某些破坏活动);失踪(最糟糕,杳无音讯)。
资料来源:The Rand Chronology of International Terrorism,“Responding to Terrorism across the Technological Spectrum by Bruce Hoffman”,Terrorism and Political Violence,vol.6,no.3(Autumn 1994),p.369.
对于恐怖组织而言,实施枪击、爆炸等恐怖袭击的成本或许相对较低,因为相对于劫持人质、绑架等手段,枪击和爆炸的隐蔽性更高。特别是实施自杀式炸弹袭击,对恐怖组织而言,无疑是低成本,高收益。但是,无论是单一阶段的受害者,还是多阶段的受害者,无疑都无辜地蒙受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他们的灾难充分证明了恐怖主义对死亡的工具化和对受害者的非人化。
(二)按照受害的直接和间接性划分
1.直接受害者
第一,在恐怖事件中被杀伤、折磨、绑架、劫持为人质及失踪者。
第二,由于恐怖袭击间接伤亡者(如救援行动导致的伤亡)。
2.间接受害者
第一,直接受害者的家人、朋友、同事等。
第二,与直接受害者同名者。
第三,有足够理由成为潜在受害者的人(例如,恐怖组织在对某一民航客机发动袭击后宣称,将对其他民航客机发动袭击,那么航空公司的员工就有足够理由成为潜在的受害者)。
第四,与直接受害者有同样心理创伤者。
第五,因其政府从事的国家恐怖主义而受牵连的民众。
第六,因恐怖事件收入受影响者。
第七,目击者、报道者、救援者。
另外,政府为了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而实行的严格的安防措施,必然使得很多民众的自由和人权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恐怖袭击造成的间接受害者的人数要比直接受害者多得多,其范围也要广得多。
间接性受害者涉及那些虽然没有在恐怖事件中受到直接的人身伤害,但是受事件后果剧烈影响的无辜群众。长期以来,许多人忽视了恐怖主义的间接受害者所受伤害的严重性。这一方面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是1997年发生在埃及卢克索的袭击旅游者事件。这一事件的间接受害者是埃及南部靠旅游业为生的数以万计的居民,他们经受了不亚于直接受害者的伤害。一夜之间,数以万计的埃及家庭发现他们的生计难以为继。该地区几乎所有行业的群众都受到了影响:导游、旅馆工人、司机、商人、医生等等。而且恐怖袭击造成的冲击迅速蔓延,埃及几个地区的经济活动受到了剧烈影响。事件发生后,仅1997—1998年埃及就损失了超过20亿美元的收入。实施这次暴行的恐怖分子的目的,就是想对埃及经济的支柱产业旅游业实施打击。他们希望恐怖袭击能破坏埃及的旅游收入和对外资的吸引力,以此来打击埃及的经济。
三、关注和帮助恐怖主义受害者
(一)受害者因恐怖主义遭受的身心伤害
1.人质型受害者的病理症状过程
人质型受害者在被绑架或劫持过程中经历着巨大的恐怖——一种极度焦虑的状态,[6]在心理状态上,有学者通过研究,归纳出四个阶段:[7]第一阶段,震惊,无法相信现实,错觉等。表现为行为瘫痪和心理上极力否认感官印象等。第二阶段,绝望,情感瘫痪等。孤立、无助的受害者开始思考自己的性命问题。在被绑架和劫持时间不断延续的情况下,受害者开始忙于寻求脱险的方法。第三阶段,在剧烈的心理冲击阶段结束后,很多受害者表现出一种心理创伤后的幼稚症。在幼时学习到的一种适应性反应行为重新出现:如对恐怖分子的依从、缓和、谦恭、逢迎等,甚至会出现对恐怖分子的理解和同情。第四阶段,如果恐怖持续,受害者可能发生病态的心理转变。受害者可能不再关注于事实上的死亡威胁,而可能会感到生命是恐怖分子给予的。由于受害者对恐怖分子认同的发生,其对恐怖主义的态度可能出现明显的软化。这就是所谓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Stockholm syndrome),又称为人质情结,指的是被绑架的人质对于绑架者产生某种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绑架者的一种情结。从本质上说,也是绑架者在具体绑架过程中驯服了人质。该症状的命名源自于发生在斯德哥尔摩的一桩人质劫持事件。1973年8月23日,两名劫匪闯进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的一家银行打劫,之后劫持6名银行职员为人质。6天以后,绑匪被制服,人质获救。出乎意料的是,人质在被救出以后,并不为此高兴,反而对警察表现出明显的敌意。更令人惊奇的是,其中一位人质竟然爱上了绑匪,跑到监狱里要与他私订终身,而另一位则搞了一个救援基金会,四处筹钱请律师为绑匪脱罪。(www.xing528.com)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是患者在绑架者制造的极端恐惧环境下的产物。即某些人在遭到绑架,生命完全处在绑架者的控制之下,并且时时感到生命威胁时,会对绑架者产生一种精神依赖,对绑架者保留自己生命产生感激之情,甚至在感情上产生认同感,认为绑架者是自己的保护者和亲近者。研究表明,它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四个条件:人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人质处于某种绝望之中,人质只能获得绑匪给他们提供的信息,人质会得到绑匪的某些恩惠。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最近的案例就是著名的“娜塔莎绑架案”。早在1998年3月2日,时年10岁的娜塔莎在上学途中失踪,2006年,娜塔莎在被绑架8年后获得了自由。但是她对被绑架生活的表述却使人吃惊。在她看来,遭绑架不全是“坏事”。娜塔莎的具体理由是:“每天的生活都有精心安排很充实,虽然总是伴随着因孤独而产生的恐惧感。总的来说,我的童年是和别人的不一样,可是我觉得我没有错过任何东西。遭绑架也不完全是坏事,我避开了一些不好的事情——我没学会吸烟和酗酒,也没有交上坏朋友……从某种角度来说,他对我非常关心。他是我生命中的一部分,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为他感到悲伤。”[8]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不仅对受害者本身造成了极大的身心伤害,而且在某些情况下,它对社会也将产生巨大的消极作用。如Quote Rona Fields所指出的:“通过对一些国家和战争中被折磨和劫持的受害者近10年的跟踪研究,我发现一些6—15岁的儿童在经历了持续的暴力后,他们都从小受害者变成了大恐怖分子。”[9]
2.受害者的长期症状
虽然受害者受恐怖主义的影响程度因人而异,但是,可以肯定的是,恐怖主义对受害者将会形成长期的消极影响。具体来说,恐怖主义对受害者造成的身体和心理方面的症状主要有:恐惧、悲伤、冷漠、绝望、作为幸存者的内疚、孤僻、身体状况恶化(如失眠、噩梦、注意力难以集中、记忆力减退)、无法恢复正常的生活等等。
这些长期症状在医学上被称之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s,PTSD),是指突发性、威胁性或灾难性生活事件导致个体延迟出现和长期持续存在的精神障碍,[10]其临床表现以再度体验创伤为特征,并伴有情绪的易激惹和回避行为。[11]“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主要有:反复重现创伤性的体验(尽管患者对经历的事件极不愿想起,但却不自觉的反复回忆当时的痛苦体验,或反复发生错觉、幻觉、幻想形成的创伤事件重演的生动体验,如“闪回”即“flash-back”、噩梦等);回避与创伤事件有关的活动;情感范围有所限制(例如不能表示爱恋等);持续的失眠;夸张的惊吓反应;对弄清楚所有事情的强烈意愿,警觉性增高等等。[12]
1994年,安德鲁·希尔克(Andrew Silke)等学者对恐怖主义受害者的诊断发现,高达55%的人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症”。而且直接和间接经受创伤性事件者发生重症抑郁症、惊恐症、焦虑症的危险性增加。研究表明,恐怖主义受害者患PTSD同时患有抑郁症的比例是其他受害者的3倍以上。[13]
1995年4月,俄克拉荷马城爆炸案当场炸死165人。此后,恐惧的阴影一直笼罩在俄城人的心头。据1998年8月美国报纸披露,爆炸案发生后,当地警察和消防队员中离婚者的数量已分别增长了20%至25%,至少4个与爆炸有某种关联的人已经自杀。俄市卫生局还发现,爆炸幸存者中,一些人再也没有回到工作岗位。心理学家说,幸存者和营救人员一直被许多问题所困扰,包括记忆丧失和可能与爆炸产生的心理压力有关的中风。而1988年12月洛克比空难遇害者的家属连续10年未过圣诞节。[14]
(二)恐怖主义受害者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恐怖主义受害者经受了严重的身心伤害,但遗憾的是,社会对恐怖主义受害者的关注明显缺乏。对这种忽视的一种解释是,绝大部分受害者都是无辜的旁观者,他们是在错误的时间出现在错误的地点上;另外一种解释是,媒体关注的跨度是相当短的,在恐怖事件后它的关注度会逐渐消减;还有一种解释就是社会的关注点更多的是放在恐怖分子身上。
需要指出的是,恐怖主义受害者除了享有基本的人权外,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宣言,其享有作为犯罪受害者的特殊权利,在道德和法律上都享有被救助的权利。联合国《2012全球反恐怖主义战略》中明确指出,救助恐怖主义受害者仍然是秘书长努力支持全球反恐工作,尤其是在《2012全球反恐怖主义战略》的指导下促进和保护恐怖主义受害者的权利和取得国际支持的优先事项之一。
根据联合国大会42/34号决议,犯罪的受害者享有的权利包括:得到尊重和承认的权利,得到引导取得适当支助服务的权利,得到案件进展情况信息的权利,出庭和参与决策过程的权利,咨询的权利,保护人身安全和隐私的权利,得到犯罪者和国家补偿的权利。当然,受害者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有其应尽的义务:如为事件的调查、起诉、审判和处理提供支持,防止暴力报复,在受害问题的公众教育等等。[15]
2008年9月9日,联合国在纽约总部举行恐怖主义受害者专题讨论会。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大会主席克里姆、联合国其他高级官员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恐怖主义受害者代表参加了会议,这也是联合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为恐怖主义受害者举行国际会议,表明联合国正在对恐怖主义受害者予以更多关注。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认为,恐怖主义受害者无论在身体上还是在心灵上都曾遭受到常人无法想象的摧残,但他们中的许多人依然坚定、勇敢地面对生活的挑战,因此,他们完全应该得到人们更多的关注。他说:“恐怖主义受害者应该得到人们共同的支持,他们应该得到社会的承认和尊重,他们完全有权表达自己的诉求并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人权,当然,他们也完全应该获得正义。”
2012年7月9日至10日,全球反恐怖论坛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在关于恐怖主义事件受害者问题高层会议(Global Counterterrorism Forum's High-Level Conference on Victims of Terrorism)中,美国副国务卿玛丽亚·奥特罗提出了以4个方面为支柱的综合战略:首先,确保恐怖主义事件的受害者获得治愈创伤的工具;其次,受害者应该有机会参与袭击事件发生后追究责任的过程;再次,国际社会必须向恐怖主义事件的受害者提供获得支持和康复的环境;最后,世界各地的政府应倾听受害者的声音。[16]
(三)为恐怖主义受害者提供救助与关怀
为了应对恐怖主义犯罪,一些国家如法国、美国、西班牙、意大利、以色列、英国等国都建立了救助恐怖主义受害者的计划。
美国专门为受害者提供帮助的犯罪受害者办公室(Office for Victims of Crime,OVC)在工作中积累起了一套救助受害者特别是直接受害者的经验机制。其针对恐怖主义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包括:确定一个精确的受害者名单;建立一个受害者死亡通报部门,这一部门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专家组成;组建拥有应对突发灾难经验的心理专家和危机应对专家队伍;建立一个中心机构,以供受害者及其家庭了解信息和进行危机干涉;建立一个信息接收部门,接受来自于救援队及其他一线人员的最新信息;建立专门遴选和协调自愿者的部门,例如在美国俄克拉马城爆炸案后,就有2000多名的自愿者参与到救援工作中;协调救援队与精神治疗队等工作组之间的工作;为所有服务于受害者的人员拟定缓解压力和心理安抚的计划;拟定紧急事件的追加资金;通过媒体帮助受害者家庭,选定发言人以向社会和政府通报受害者及其家庭的需求和心理健康状况。[17]
法国在1986年就建立了名为“应对恐怖主义S.O.S计划”。“应对恐怖主义S.O.S计划”的主要目标是为恐怖主义受害者提供政府帮助。其具体行动包括:协调受害者与政府、法院之间的关系;为受害者提供心理和社会支持体系;为受害者创造相互见面和交流的机会;为困难的受害者提供资金支持;为受害者提供医疗帮助;在司法审讯过程中,从预审至判决阶段,为受害者提供帮助;在司法费用方面给受害者提供帮助。“应对恐怖主义S.O.S计划”拥有常设机构,向所有的恐怖主义受害者及其家庭开放,它拥有代表恐怖主义受害者进行申诉的权利。在法国,恐怖主义受害者可以在10年内向该机构寻求帮助。由于该计划由政府的财政收入支持,所以没有赔偿的最大金额限制。“应对恐怖主义S.O.S计划”的另外一个重要的目标是起诉所有支持、参与恐怖活动的人。仅在2000年,它就参与了25宗反对恐怖主义支持者的案件。
针对2004年“3·11”恐怖事件[18],西班牙政府在追查、打击恐怖组织的同时,及时地给予了相关受害者救助,其中的一些经验值得借鉴。2004年3月24日,西班牙政府为遇难者举行国葬。欧洲议会宣布3月11日为“恐怖主义受害者日”。随后,西班牙政府创建了恐怖主义受害者援助部,隶属于内政部。恐怖主义受害者援助部负责对恐怖袭击遇难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和心理援助。
首先是对受害者经济补偿。由于恐怖分子没有任何偿还的可能,西班牙政府全力承担了支持受害者的责任,其中192位遇难者每人90万欧元;政府建立了一套程序以估算伤者严重程度及后果,根据轻重程度,对伤者支付最少3万欧元的补偿。除此之外,对正在读书的受害者子女提供额外助学金,为其寻找监护人等等。据2011年3月的《经济学人》西班牙语版报道:西班牙政府已为“3·11”案受害者及其家属发放补助3.14亿欧元,用于支付3555份由伤者和死者家属正式提交的申请;对在“3·11”爆炸案中来自16个不同国家的外国受害者,根据各国继承法,确定并通知了外国伤者或遇难者的继承人,收到1849份补助申请。到2009年末,所有申请都已被支付。
其次是2006年开始的“整体援助”,是指对受害者家人心理的援助。要让这些死者家属及伤者知道,政府没有忘记他们,通过心理专家、医生、社会工作者等,为他们提供各种帮助,跟踪他们的发展,陪伴他们的伤痛期、恢复期,直到最后可以重新融入社会。此外,还有各种悼念活动。例如,2011年3月11日,马德里举办“3·11”遇难者7周年纪念活动,整个西班牙也都举行了包括诵读、默哀、音乐会等形式的纪念活动。[19]
四、结语
对突然的暴力伤害的恐惧恰恰给恐怖主义提供了力量。对于一个经受了恐怖袭击的社会来说,“我是否会是下一个受害者”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恐怖分子伤害一小部分人而恐吓大部分的人。他们的谋杀仅是灭绝某一些个体,而任何人却有可能成为受害者。恐怖分子匿名的随机杀戮是对人的生命的蔑视。对它最有力的回应是尊重生命,帮助受害者,这样文明社会与恐怖主义之间的道德鸿沟就非常明显了。一个包容的、互助的、充满人文关怀与凝聚力的社会要比那些各群体相互孤立,按阶级、人种、宗教、语言或地域割裂的社会更少面临来自内部的恐怖主义的威胁。从这个意义上看,团结、帮助恐怖主义的受害者不仅仅是服务于受害者本身,还可以提升整个社会的品质。
【注释】
[1]*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新时期新疆发展与稳定协调关系研究》(批准号11CZZ028)。
[2]**李捷,博士,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讲师。主要研究领域:恐怖主义与分裂主义。
[3]A.P.Schmid,“The Response as a Definition Problem”,in A.P.Schmid and R.D.Crelinsten,eds.,Western Responses to Terrorism,London:Frank Cass,1999,p.12.
[4][法]P.麦斯纳德·门德兹:《甄别“恐怖主义”:语词和行动》,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2期。
[5][法]伊萨贝拉·索米尔:《作为总体暴力的恐怖主义?》,载《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2003年第4期。
[6]恐怖,被一些学者定义为“一种极度的焦虑状态……伴随有惊恐和不断回想”,详见A.P.Schmid,Political Terrorism:A Research Guide to Concepts,Theories,Data Bases and Literature,Amsterdam:North-Holl and Publishing,1984,pp.67-72。
[7]Alex P.Schmid,“Magnitudes of Terrorist Victimization”,in Dilip K.Das and Peter C.Kratcoski,eds.,Meeting the Challenges of Global Terrorism:Prevention Control and Recovery,Maryland:Lexington Books,2003,p.38.
[8]熊培云:《人质为什么爱上绑匪》,载《南方周末》,2006年9月28日。
[9]Alex P.Schmid,“Magnitudes of Terrorist Victimization”,in Dilip K.Das and Peter C.Kratcoski,eds.,Meeting the Challenges of Global Terrorism:Prevention Control and Recovery,Maryland:Lexington Books,2003,p.39.
[10]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编:《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97—98页。
[11]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ental Disorder,Fourth Edition(DSM-Ⅳ),Washington,DC:APA,1994,pp.393-445.
[12]U.S.Department of Justice,Office of Justice Programs,Office for Victims of Crime,Handbook for Victims of the East Africa Embassy Bombings,Washington,DC:U.S.Department of Justice,n.d.(1998/ 99),pp.1-4.
[13]Andrew Silke,“The Psychological Impact of Terrorism:Lessons from the U.K.Experience”,in Dilip K.Das and Peter C.Kratcoski,eds.,Meeting the Challenges of Global Terrorism:Prevention Control and Recovery,Maryland:Lexington Books,2003,p.194.
[14]张保平:《关于恐怖主义犯罪心理和行为特点的初步研究》,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5期。
[15]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1985),大会第40/34号决议附件。
[16]《美国与合作伙伴共同抗击恐怖主义和支持受害者》,载《美国参考》,2012年7月11日。
[17]Noel Brennan,“Addressing the Needs of Victims”,in Dilip K.Das and Peter C.Kratcoski,eds.,Meeting the Challenges of Global Terrorism:Prevention Control and Recovery,Maryland:Lexington Books,2003,p.295.
[18]2004年3月11日,西班牙首都马德里阿托查火车站发生连环爆炸案,恐怖分子在4列火车上放置炸弹,造成192人死亡,2050人受伤。这是“二战”后西班牙人员伤亡最重的恐怖袭击,被称为“欧洲的9·11事件”。这一天距美国“9·11”整整911天。
[19]《“那是可怕的时刻,也是考验国家的时刻”——专访西班牙内务部恐怖主义受害者援助部总指导何塞·马努埃尔》,载《南方周末》,201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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