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信访的实证研究——以A市为例
林辉煌[1]
摘要:近年来,伴随着现代化转型的快速推进,中国出现了一股涉警信访的高潮。本文以A市“来市涉警信访”、“到省涉警信访”和“赴部涉警信访”的205个案例为研究对象,以涉警信访的诉求和起因事件为基础,解释重访与初访的差异以及涉警信访的城乡差异,揭示当前公安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各种困境,从而还原涉警信访的真实面目。
关键词:涉警信访;信访诉求;起因事件;重访;初访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现代化转型的快速推进,一股前所未有的信访高潮崛地而起。据统计,全国信访量自1992年到2004年连续13年持续上升;2000年,全国县以上党政机关受理信访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人次大关,达到1024万件/人次;2001年、2002年、2004年全国信访总量同比上升8.7%、2.9%和13.4%。[2]信访潮的兴起对当前的社会稳定尤其是基层治理造成巨大的冲击,引起了政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但是囿于理论进路和调查资源的限制,既有的研究多集中在一般性的政府信访,而对于涉法信访,尤其是其中的涉警信访进行深入研究的并不多。
涉法信访是指当事人以信件和走访的方式对公、检、法等机关陈述意见并要求解决法律问题的行为。按照涉法信访涉及的部门来分,可以将涉法信访划分为三类:1.涉及公安机关的信访,即涉警信访,这部分信访主要涉及轻伤害案件的处理、刑事命案的侦破、交通事故的处理、110接处警、民警执法行为等方面;2.涉及检察机关的信访,即涉检信访,这部分信访主要涉及对公安、法院监督职责的履行,对贪污贿赂、渎职行为的查处,检察官行为等方面;3.涉及审判机关的信访,即涉诉信访,这部分信访主要涉及对判决裁定不服、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法官行为等方面。[3]在涉法信访中,涉诉信访显然引起更多的关注,有时候人们干脆将涉法信访和涉诉信访合称为涉法涉诉信访,或者用涉诉信访来指代整个涉法信访。[4]虽然涉法信访具有内在的相似性,但是其内部差异也非常明显,因此笼统地用涉诉信访或涉法涉诉信访来概括整个涉法信访并不利于推进学术的研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开展专门的涉警信访研究对于理解公安法治的困境从而更深刻地理解当前中国法制的整体困境具有重大的价值。
当前对于信访的研究,主要有两种理论进路,即“维权进路”和“治权进路”。持“维权进路”者相信,信访潮的兴起根源于政府权力的不当扩张,导致人们的私权受损从而引发的一种“抗争”。[5]这种解释由于迎合了“市民社会”的口味,在学界内部拥有大量的追随者,甚至这种影响也渗透到政府的决策中,俨然形成“主流”之势。维权论者往往从“新自由主义”那里获得理论资源,后者认为只要个人获得充分的权利,就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或者公共选择形成自发的合作,这种合作是完全民主的,排除了任何权威的压迫[6]。在这种理论的指导下,政府权力被认为是越少越好,它的权力仅仅是用来保障通过个人自由来形成社会秩序的机制能够有效运作。按照西方宪政的模式,中国显然缺乏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这就使得政府权力可以轻易越过它的界限,而对私人权利构成迫害。于是受委屈的个人只好站出来抗争。
在持“治权进路”者看来,维权型上访的解释脱离了真实的社会经验,更多地带有意识形态的色彩。他们认为信访潮的兴起不在于政府权力的扩张,相反,正是政府权力的弱化导致社会治理的失败从而引发人们的上访[7]。“治权论”一开始就将自己的判断建立在基层治理的结构性困境之上,强调基层治理资源对于解决社会内部事务,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基于相似的问题意识,“治权论”者很快又在更具体的“无理上访”研究、[8]“土地上访”研究、[9]“水利上访”研究[10]中为自己找到了新的证据。治权论者倾向于从社会主义尤其是大集体时代的实践中汲取理论资源。社会主义作为改造社会的激进理论,强调社会良好秩序可以由一个智慧的管理者进行有计划的统筹。国家不是恶的象征,相反是一切善的中心,只要它是站在广大人民群众的立场之上。另一方面,私人权利的过度膨胀被认为是不道德的,是有害于集体精神的,因此要受到否定。在治权论者看来,近年来的政府体制改革是导致基层治权弱化的直接原因;而基层治权的弱化最终造成包括农田水利、道路修建在内的各种公共品供给的困境,而正是政府在这些方面的“权力不在场”导致了上访的兴起[11]。
虽然“维权进路”和“治权进路”都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这些解释却是片面的。实际上,随着公安执法的日益规范化,涉警上访有增无减,这与“维权进路”的解释正好相悖。按照“维权进路”的解释,涉警上访应该随着国家权力的被规训而不断减少,然而这种结果并没有出现。另一方面,按照“治权进路”的解释,上访形势的恶化是由于政府治理资源的丧失所导致的。然而就公安部门来看,法律赋予它的治理资源并没有明显减少,尤其是在治理非访的过程中,公安部门依然享有大量的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手段。因此,“治权进路”仍然无法对当前的上访潮给出充分的解释。
从某种意义上讲,“维权进路”与“治权进路”的差异并没有表面看起来的那么大,它们仅仅是一个问题的两面,在本质上都是“权力比例论”。所谓“权力比例论”,是指将上访潮的兴起归结为政府权力与私人权利之间的比例失调,强调政府权力过大即为“维权进路”,强调私人权力过大则为“治权进路”。“权力比例论”只是问题的表象,是在量的层面而不是质的层面作出解释,因此是坚持“维权进路”还是“治权进路”往往取决于学者对权力比例的判断。殊不知,在复杂的社会实践中,所谓的“权力比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更真实的情况往往是“维权型上访”和“治权型上访”的并存以及相互转化。
本文并不尝试卷入解释范式的争论,虽然这种争论不无意义,但是令人担心的问题往往是:我们对于现实生活的经验及其内在逻辑的真实性是否有足够的了解?理论上的很多争论也许并不是解释范式的问题,而在于现实经验所呈现出来的多面性和复杂性。基于这样的理念,本文的写作将采取一种类似于法律人类学“深描”的进路,尝试将涉警信访的经验逻辑完整地描摹出来,从而使相关的理论判断不至于太过偏离现实。
本文的写作是建立在对A市公安机关长期调研的基础之上,资料来源于笔者亲身参与的部分接访实践以及对公安民警和信访人的深度访谈。对涉警信访的法律人类学考察,一方面要将信访事件作为经验整体进行描摹,另一方面要对信访的内在逻辑进行深度阐释。基于此,本文将以A市2011年1月来市到省赴部涉警信访的205个案例为研究对象,以涉警信访的诉求和起因事件为基础,解释重访与初访的差异以及涉警信访的城乡差异,从而揭示当前公安法治建设所面临的各种困境,以此来还原涉警信访的真实面目。
A市的涉警信访是最近几年才开始多起来的,很多公安民警都发现,即使就在三五年之前,他们也很少受到来自上访的困扰。伴随着涉警信访大量增多的是A市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宽大的水泥路通向周边的乡村,大片的农地被纳入到城市的规划之中,寻求致富的农民在城乡之间不断流动。城市化被认为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它搅动了原本平静的利益网络,重新整合了各种经济社会关系,在带动当地GDP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这些社会矛盾有很大一部分就通过涉警信访表达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涉警信访并不仅仅是公安系统的内部事务,而是深深嵌入到整个社会转型的过程之中,这构成了我们研究涉警信访的基本场域。
2011年1月,A市发生的涉警信访案例共有205例(以来访事件计算,因此包含重访案例)(见表1),其中来市信访177例,占总量的86.34%;到省信访17例,占总量的8.29%;赴部信访11例,占总量的5.37%。可见,涉警信访主要集中在市级,一方面是因为来市信访的成本较低,另一方面是因为所有的信访问题最终都要通过地方来解决,所以多数的信访人都倾向于选择在本地信访。男性信访的有117例,占总量的57.07%;女性信访的有88例,占总量的42.93%。虽然男性上访多于女性,但是并不占绝对优势,这表明妇女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已经拥有独立的个体意识,对于通过信访谋求政治参与具有较大的热情。
表1 A市涉警信访的性别(以登记者为准)与数量(2011年1月)
在205例信访案例中,有明确居住地的共177例,其中来自农村的信访有120例,占总量的67.8%;来自城市的信访有57例,占总量的32.2%。可见,在涉警信访中,农村占了绝大多数,这一方面与A市农业人口居多的背景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必然现象,具体的逻辑在下文中有详细分析。涉警信访数量的城乡差异告诉我们,维持转型社会的稳定,重点和难点在农村。
在205例信访案例中,有明确来访人数的案例共有177例(见表2)。其中群体访(5人或以上)有5例,占总量的2.82%;非群体访有172例,占总量的97.18%。显然群体访的比例并不高,绝大多数的信访是以个体的形式进行的:1人访共有124例,占总量的70.06%。
表2 A市涉警信访来访人数(部分案例没有此信息)(2011年1月)
在205例信访案例中,引发信访的起因事件有明确时间的共169例(见图1)。其中最早的案件发生在1990年,只有2例;最多的案件量发生在2010年,共有85例,占总量的50.3%。通过图1可以发现两个重要现象,一是随着时间的推进引发信访的案件越来越多,这是因为一方面人们的权利观念日益增强,以前不认为应该信访的案件现在却觉得应该信访;另一方面是因为早期有问题的案件可能已经得到了解决,当事人放弃信访。二是从2008年开始,引发信访的案件数量突飞猛进,这是因为一方面A市城市化的大幅推进是从2008年左右开始的,必然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12]另一方面A市公安机关的法治化进程是从2008年左右开始强化的,原本一些公安执法的小瑕疵现在则成了“执法不规范”或者“执法错误”,从而降低了信访的门槛。
图1 A市涉警信访的起因事件时间分布(部分案例没有此信息)(2011年1月)
二、涉警信访的诉求
(一)涉警信访诉求的概况
信访总是带着特定的诉求而来的,考察涉警信访的诉求可以测度信访人对于当前公安法治的态度。通过信访来检测公安法治的进程,这种方法很有效,因为信访事件可以把民警执法过程中的不足之处暴露出来,为进一步的改进提供方向。然而,仅仅依靠这种检测方法又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信访人的诉求往往容易夸大执法过程中的缺陷,甚至形成某种程度的误导。当前公安法治的困境之一就是如何把握涉警信访诉求的发生机制并且辨识其真伪。
根据笔者的分类,205例信访案例中共有261项信访诉求(有的案例中信访人提出了数项诉求,而少数案例中则没有明确诉求)(见表3)。其中最强烈的诉求是“要求加快处理”,占到总量的30.27%,这意味着信访人倾向于通过信访来给民警施加压力,虽然这种压力很可能会给民警带了很多不必要的束缚。涉警信访的最主要目标是希望推进案件的进程,这与笔者对民警和信访人的访谈感受是一致的。信访人并不关心案件的处理程序,他认为只有通过信访才能使自己的案子得到重视。其次是“要求立案处理”,占到总量的13.79%,这反映了当前民警普遍不愿意接案的心态,但是实践中也有不少是信访人要求民警处理不该归民警处理的案件。第三是“反映民警执法不公”,占到总量的9.58%,这反映了人们对民警公正执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实践中也有很多信访人以自己的要求没有得到满足而将民警认定为“执法不公”。由此可见,信访人的诉求使我们能够看到公安法治的不足,但是也要分辨其中的不实成分。
表3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总排序(2011年1月)
(二)按照对象分类的信访诉求
按照对象分类,是指根据信访人针对特定对象提出诉求所进行的分类,包括“针对案件的诉求”、“因为案件引发针对民警的诉求”、“纯粹针对民警的诉求”和“其他诉求”四大类(见表4)。其中要求最强烈的是“针对案件的诉求”,共有162项,占总量的62.07%;“针对民警的诉求”有82项,占总量的31.42%,其中绝大部分诉求是因为相关案件引发的。
表4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按照对象分类)(2011年1月)
所谓“针对案件的诉求”,是指信访人紧紧围绕案件的立案、处理、鉴定等提出自己的要求,这些要求并不直接指向民警。这一类的诉求共有162项,还可以分为8个小类(见表5)。其中反映最强烈的是“要求加快处理”,共有79项;其次是“要求立案处理”,共有36项;第三是“对处理结果不满”(包括“对被拘留不满”和“对被劳教不满”),共有32项。由此可见,就案件而言,信访人最强调的是案件的快速处理。
表5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按照对象分类):针对案件的诉求A(2011年1月)
所谓“因为案件引发针对民警的诉求”是指,信访人对案件的处理过程不满因而产生对民警的责怪。这类诉求共有72项,还可细分为10小项(见表6)。其中诉求最强烈的是“反映民警执法不公”,共有25项;其次是“反映民警不作为”,共有19项;第三是“要求赔偿损失”,共有9项。因为案件引发针对民警的诉求,信访人最强调的是执法的公正性和及时性,如果这些要求无法实现,他们甚至会要求民警赔偿损失。
表6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按照对象分类):因为案件引发针对民警的诉求B(2011年1月)
所谓“纯粹针对民警的诉求”是指信访的发生原因并不是特定的案件,而是直接关涉信访人与民警或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这类诉求共有10项,还可细分为5小项(见表7)。
表7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按照对象分类):纯粹针对民警的诉求C(2011年1月)
“其他诉求”共有17项,还可分为3小项(见表8)。其中最主要的诉求是“反映黑社会组织”,共有13项。
表8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按照对象分类):其他诉求D(2011年1月)
有些信访案例中,信访人提出了多重的诉求。对多重诉求的考察,可以为我们测度不同诉求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切入口,即哪些诉求更容易合成在一起,哪些诉求会引发另外一些诉求。A市涉警信访的案例中,共有48例存在多重诉求,其中双重诉求40例,三重诉求8例。在双重诉求的案例中,还可以细分为五种不同的类型(见表9)。其中最多的是AB型,即“针对案件的诉求”+“因为案件引发针对民警的诉求”,共有30例。这意味着信访人对案件处理的期待与对民警的期待之间存在着最为密切的关联,信访人关注案件进程的同时对民警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在AB型的案例中,“要求加快处理”+“反映民警不作为”的案例最多,共有14例,这说明信访人倾向于认为案件进展缓慢的根源在于民警的消极不作为;而实际上据笔者了解,很多案件之所以难以取得进展是因为民警取证难,并且民警手头上的案件数量往往超过了民警的处理能力。
表9 A市涉警信访的双重诉求(按照对象分类)(2011年1月)
具有三重诉求的信访案例共有8例,还可以分为ABB和BBB两种类型(见表10)。其中最多的是ABB型,共有5例,其原因和意义与AB型相同。
表10 A市涉警信访的三重诉求(按照对象分类)(2011年1月)
(三)按照过程分类的信访诉求
按照过程分类,是指根据案件处理的经过对信访诉求的分类,其主要作用在于测度最容易引发信访的案件阶段。按照过程进行分类,可以把信访诉求分为五大类(见表11)。其中最强烈的诉求是“对案件进程的督促”,共有134项,占总量的51.34%;其次是“对执法过程不信任”,共有60项,占总量的22.99%。这两类都是在案件尚未终结之前所产生的信访,加起来共占74.33%,这意味着绝大多数的涉警信访都发生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之中,真正对处理结果不满而引发信访的反而不多。在笔者调研的过程中,很多民警都跟我抱怨,责怪案件当事人总是在案件尚未处理完就开始上访,导致民警无端被上级领导批评。
表11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按照过程分类)(2011年1月)
所谓“对案件进程的督促”,是指信访人希望通过信访行动对民警施加压力,使民警加速案件的处理或者使处理结果更有利于信访人。这类诉求共有134项,还可细分为4小项(见表12)。其中反映最强烈的是“要求加快处理”,其次是“要求立案处理”。
表12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按照过程分类):对案件进程的督促a(2011年1月)
所谓“对执法过程不信任”,是指信访人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向上级部门反映民警的执法问题,从而督促民警更加公正的处理案件。这类诉求共有60项,还可细分为7项(见表13)。其中诉求最强烈的是“反映民警执法不公”和“反映民警不作为”。虽然确有民警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不公正或者不积极,但是据笔者调查,多数信访人其实是因为民警的态度不好而引发信访;或者是通过信访来增加信访人的谈判成本。
表13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按照过程分类):对执法过程不信任b(2011年1月)
“对案件结果不满”的诉求共有41项,还可细分为5小项(见表14)。其中,“要求追究其他人的责任”是指虽然案件已经完结,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也没有大的意见,但是认为有些人该处理而没有得到追究。而民警往往认为已经依照法律把该处理的人处理了,不可能仅仅根据信访人的意愿来决定哪些人该处理。
表14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按照过程分类):对案件结果不满c(2011年1月)
所谓“要求恢复原状”是指信访人认为因为民警的过错造成了信访人的损失,要求民警予以修复。这类诉求共有15项,还可细分为4小项(见表15)。其中最重要的诉求是“要求赔偿损失”。有时候赔偿损失不仅仅是恢复到信访人所认为的最初状态,还包括赔偿信访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所付出的成本,例如“要求赔偿上访损失”。
表15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按照过程分类):要求恢复原状d(2011年1月)
“其他诉求”共有11项,还可细分为6小项(见表16)。其中有趣的一项是“要求认定对方上访无理”。在该案例中,黄某将货车交给杨某经营,杨某不履行经营合同,黄某于2010年11月发现此车后报警,派出所扣留了此车,后来县法院依法执行了该车。之后杨某到市公安局上访要求派出所归还车辆,而黄某也到市局上访,要求认定杨某上访无理。信访俨然成为一种诉讼方式了。
表16 A市涉警信访的诉求(按照过程分类):其他诉求e(2011年1月)
按照过程分类的多重诉求,其作用在于测度案件处理过程的不同阶段可能引发哪些并存的诉求,或者哪些阶段的诉求容易引发其他阶段的诉求。在40例双重诉求的案例中,还可细分为6种类型(见表17)。其中最多的是ab型,即“对案件进程的督促”+“对执法过程不信任”,共有22例,这意味着信访人对案件进程的督促往往是基于对执法过程的不信任。而在ab型中,最主要的是“要求加快处理”+“反映民警不作为”,共有14例。对民警的不信任在现实中往往表现为信访人担心民警不按照信访人的愿望处理问题,而这种私人的愿望很多时候并不见得合理。
表17 A市涉警信访的双重诉求(按照过程分类)(2011年1月)
三重诉求案例有8例,可细分为4种类型,即abd、bcd、bdd、cdd(见表18)。
表18 A市涉警信访的三重诉求(按照过程分类)(2011年1月)
三、涉警信访的起因事件
涉警信访的起因事件是指引发涉警信访的最初事件,有些信访案例是由多个事件共同引发的,这些事件或者是并列关系,或者是因果关系。对起因事件的研究,主要是为了测度信访与特定事件的依赖程度,即哪些事件更容易引发涉警信访。对这些易信访事件进行深度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当前涉警信访的内在逻辑。同时这能够对公安工作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
在205例涉警信访案例中,有明确的起因事件187件(见表19)。最主要的起因事件是“故意伤害”,占到总量的39.04%。在故意伤害的案例中,基本上都表现为打架斗殴。之所以这类事件容易引发信访,一方面是因为打架斗殴的事件比较普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打架斗殴的事件往往很难获得准确的证据,尤其是在双方都受伤的情况下,因此任何一方都有可能觉得吃亏而选择信访。其次是“交通事故”,占到总量的13.37%。近年来由于城市的扩张和车辆的增多,交通事故日益增多;而且由于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往往比较严重,受害人及其家属很容易因为赔偿不到位而选择信访。第三是“杀人”,占到总量的9.09%。实际上现实生活中的杀人事件并不多,但是因为后果的严重性以及破案的困难性,死者家属往往会进行持续的信访。
表19 A市涉警信访的起因事件总排序(2011年1月)
涉警信访的起因事件还可以细分为4类,即事故事件、纠纷事件、违法事件和犯罪事件(见表20)。其中最主要的是违法事件,共有94件,占到总量的50.27%。这意味着治安工作在整个公安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旦治安工作弱化,就可能引发大量的涉警信访。
表20 A市涉警信访的起因事件(2011年1月)
事故事件共有29件,还可以细分为3小项(见表21)。其中最主要的起因事件是“交通事故”,其次是“人口失踪”,最后是“死亡”。“死亡”作为一种事故事件,是指原因不明的死亡或者是家属认为是他杀却得不到警方认可的死亡,而“杀人”则是明确属于他杀的死亡事件。
表21 A市涉警信访的起因事件(事故事件)(2011年1月)
纠纷事件共有31件,还可以细分为11小项(见表22)。其中最主要的起因事件是土地纠纷(包括“土地纠纷”“征地纠纷”“宅基纠纷”“拆迁纠纷”),总共有23件。首先要说明的是,纠纷案件有很多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只有在它们演化成违法事件或者犯罪事件的时候公安机关才开始介入。表22中的纠纷事件正是因为伴随着其他违法事件的发生才进入我们的分析视野。之所以把纠纷事件作为涉警信访的起因事件,是因为它们才是问题的症结,信访人要求公安机关将这些原不归其管辖的事件一并解决。从这个意义上讲,纠纷事件作为信访的起因事件才是公安机关的老大难,它的最终解决需要将其他政府部门动员起来。土地纠纷之所以成为最主要的纠纷事件,是因为城市化的过程尤其是在征地和拆迁的过程中,土地利益成为矛盾的核心;另一方面,土地也是老百姓尤其是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自然会倍加珍惜。
表22 A市涉警信访的起因事件(纠纷事件)(2011年1月)
违法事件共有94件,还可细分为9小项(见表23)。其中最为重要的起因事件是“故意伤害”,这与笔者在派出所调研的经验相符,民警日常化的工作就是处理打架斗殴的事情,而被上访的原因主要也来自于这方面。
表23 A市涉警信访的起因事件(违法事件)(2011年1月)
犯罪事件共有33件,还可细分为6小项(见表24)。其中最主要的起因事件是“杀人”,其次是“诈骗”。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频繁,原本的熟人社会逐渐变成半熟人社会甚至陌生人社会。因此,既有的信任网络被彻底打破,这就为欺诈行为提供了生长的土壤。诈骗泛滥的另一个原因是科技的发展,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使得不直接接触的诈骗得以发生,而且由于其隐秘性和流动性,这类案件往往难以侦破,因此容易引发信访。“大爆炸”是指A市前几年发生的一起重大爆炸案,有不少人受害,其家属希望通过信访来督促该案件的侦破。
表24 A市涉警信访的起因事件(犯罪事件)(2011年1月)
四、重访与初访
以信访诉求和信访起因事件为基础,我们就可以对涉警信访的两个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一是重访与初访的比较研究,二是涉警信访的城乡差异研究。对重访与初访的比较研究,目的是探求重访发生的内在逻辑,从而更准确地把握当前信访的形势。为了分析的精确化,我们把一个月内到一个部门就同一个问题的重复上访称为重复访,而到一个部门就同一个问题的重复上访(不限时间)称为重访。就范围而言,重访包含重复访。在A市205例涉警信访案例中,重复访共有17例,占总量的8.29%(见表25)。其中来市重复访共16例,到省重复访1例。与此相类似的一个问题是越级访,即一个月内在不同级别的部门就同一个问题的多次上访。在A市的涉警信访中,越级访共有10例,占总量的4.88%(见表26)。
表25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的重复访(2011年1月)
表26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的越级访(2011年1月)(www.xing528.com)
关于重访的信息主要集中在A市来市信访的案例中,因此接下来的研究将以来市信访为分析对象。在177例来市信访的案例中,重访案例有101例,占总量的57.06%,由此可见重访的比例之高(见表27)。从性别的角度看,重访中的男性比例偏高,但是差距不大。
表27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重访与初访的性别和数量(按登记者计算)(2011年1月)
在重访案例中,群体访只有1例,占0.99%;在初访案例中,群体访有4例,占5.26%(见表28)。由此可见,群体访虽然影响较大,但是不容易引发重访,这显然与信访成本直接相关。这与笔者在派出所调研的经验相符,多数民警都认为,群体访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摆平的,而个体访反而比较难缠,很容易导致重访。
表28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重访与初访的来访人数(2011年1月)[13]
在来市涉警信访中,随着时间的推移,重访和初访的数量都不断增多(见图2)。并且从2001年开始,重访和初访的数量增长速度明显提升。这个现象非常有趣,因为它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从2001年之后的案子处理是否更加的不公正或者不规范,以至于引发越来越多的信访?根据笔者的调研经验,事实并非如此。可能的原因主要有4个:一是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增多,引发的案件数量大幅提升;二是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设置110指挥中心,同时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群众报案日益方便,因而进入公安系统的案件也就大量增加;三是公安执法的规范要求越来越严格,导致信访的门槛越来越低;四是越来越多的谋利型上访出现,通过不断的上访来获取私人利益。[14]
对重访与初访的信访诉求进行比较,其意义在于:如果两者的诉求存在差异,则意味着特定诉求容易引发重访;如果不存在,则意味着没有特定诉求更倾向于转化为重访。
图2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重访与初访涉案时间分布(2011年1月)
按照对象分类,重访与初访在信访诉求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纯粹针对民警的诉求”,重访的诉求要低于初访,而在其他几类诉求中则大致持平(见表29)。这意味着从对象分类的角度来看,并没有特别的诉求容易导致重访的发生。
表29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重访与初访的诉求比较(按照对象分类)(2011年1月)
按照过程分类,重访与初访在信访诉求上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案件结果不满”和“其他诉求上”,其中“对案件结果不满”的诉求更倾向于引发重访(高6.8%)(见表30)。
表30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重访与初访的诉求比较(按照过程分类)(2011年1月)
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重访与初访的诉求差异,可以将所有诉求进行具体的比较(见表31)。其中,“要求立案处理”和“对处理结果不满”的诉求相对而言更容易转化为重访分别高出3.29%和3.02%。因此,从总体上讲,虽然重访与初访的诉求差异并不太大,但是因为对案件结果不满的诉求更可能进一步转化为重访。
表31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重访与初访的诉求排序比较(2011年1月)
对重访与初访的起因事件的比较,其意义在于探求重访与特定起因事件的关联度。如果重访与初访在起因事件上存在明显差异,则意味着该特定起因事件更容易引发重访;如果不存在明显差异,则意味着没有特定的起因事件更倾向于转化为重访。
在来市涉警信访案例中,有明确起因事件共164件,其中重访93件,初访71件(见表32)。重访和初访的起因事件比例差异较大的是“违法事件”和“犯罪事件”,其中容易引发重访的是“犯罪事件”(高7.42%)。这意味着从起因事件的角度来看,“犯罪事件”所导致的涉警信访容易进一步引发重访。
表32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重访与初访的起因事件比较(2011年1月)
为了更准确地展现重访与初访在起因事件上的差异,可以对起因事件进行具体的比较(见表33)。其中最容易引发重访的起因事件是“杀人”(高12.57%),这与表32的结果是一致的。这意味着因为“杀人”导致的涉警信访容易进一步引发重访。
表33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重访与初访的起因事件排序比较(2011年1月)
五、涉警信访的城乡差异
涉警信访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城乡差异的问题,随着城市化的推进,这个问题不仅没有弱化,反而变得越来越重要。考察涉警信访的城乡差异,其意义在于探求信访在城乡之间不同的发生机制,这为我们准确理解转型中国的信访现象提供了一个切入口。同时,这对于当前的信访工作也可以起到一定的指引作用。由于涉警信访的城乡差异信息主要集中在来市信访,因此接下来的研究将以来市信访为分析对象。
在来市涉警信访的177例案例中,农村信访共有120例,占到总量的67.8%;城市信访共有57例,占到总量的32.2%(见表34)。由此可见,在当前的涉警信访工作中,农村信访是最主要的问题。做好农村信访工作,是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从而维护整个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前提。从性别的角度看,男性信访和女性信访的比例并没有呈现出明显的城乡差异。
表34 A市来市涉警信访性别与数量(按登记者计算)的城乡差异(2011年1月)
在来市涉警信访中,农村的群体访共有4例,占农村信访的3.33%;城市的群体访共有1例,占城市信访的1.75%(见表35)。显然,农村更容易发生群体访,这与城乡社会结构的差异有关。在农村,尤其是在A市农村,虽然受到现代化的冲击,但是当地的家族观念依然比城市要浓厚得多,因此更容易发生群体性事件。
表35 A市来市涉警信访来访人数的城乡差异(2011年1月)
在来市涉警信访中,农村信访的涉案时间最早是1990年,城市是1991年;城乡之间的差异是从2009年开始迅速扩大的(见图3)。这与A市城市化迅速推进的时间是相符的。城市化对农村尤其是市郊农村的影响最大,是一次剧烈的利益调整,容易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例如征地纠纷所引发的信访日益增多,下文将有进一步的讨论。
图3 A市来市涉警信访涉案时间分布的城乡差异(2011年1月)
比较农村信访与城市信访的诉求差异,其意义在于探求农村与城市对信访诉求的敏感性,即何种诉求更容易引发农村信访,何种诉求更容易引发城市信访。按照对象分类,无论农村还是城市,“针对案件的诉求”都是引发信访的最主要诉求,但是相对而言更容易引发农村信访(高6.27%),这意味着农村信访人更关注案件本身的处理;而“纯粹针对民警的诉求”相对来说更容易引发城市信访(高5.85%),这意味着城市信访人对民警本身的要求更高(见表36)。
表36 A市来市涉警信访诉求(按照对象分类)的城乡差异(2011年1月)
按照过程分类,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对案件进程的督促”都是引发信访的最主要诉求,并且相对来说该诉求更容易引发城市信访(高2.47%);“对执法过程不信任”和“对案件结果不满”的诉求相对来说更容易引发农村信访,分别高出3.54%和8.91%,这意味着农村信访人对于公安执法公正更加不信任;“要求恢复原状”的诉求相对来说更容易引发城市信访(高2.75%),这意味着城市信访人更强调自身权利的完整性(见表37)。
表37 A市来市涉警信访诉求(按照过程分类)的城乡差异(2011年1月)
为了更详细地探求信访诉求的城乡差异,可以将农村诉求与城市诉求进行具体的比较(见表38)。其中最容易引发农村信访的前三项诉求为“要求加快处理”、“要求立案处理”和“反映民警执法不公”;最容易引发城市信访的前三项诉求为“要求加快处理”、“反映民警不作为”和“反映民警执法不公”。相对而言,“要求加快处理”的诉求更容易引发城市信访(高14.96%),这意味着城市信访人更强调执法的效率;“要求立案处理”、“反映民警执法不公”和“对处理结果不满”的诉求更容易引发农村信访,分别高出12.6%、4.24%和5.15%,这意味着农村信访人更强调执法的公正性。
表38 A市来市涉警信访诉求排序的城乡差异(2011年1月)
对起因事件的比较,其意义在于探求城乡信访对不同起因事件的敏感性,即何种事件更容易引发农村信访,何种事件更容易引发城市信访。在来市信访案例中,有明确区域信息的共164例,其中农村信访111例,城市信访53例(见表39)。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违法事件”都是引发信访的最主要事件,并且相对来说它更容易引发城市信访(高4.09%)。另外,“犯罪事件”相对来说也容易引发城市信访(高14.8%),这可能是因为城市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更多。“事故事件”更容易引发农村信访(高18.75%),这主要是因为城市化进城所带来的农村人口大量外流,由此所导致的各种事故的增加。
表39 A市来市涉警信访起因事件的城乡差异(2011年1月)
为了更详细地探求信访起因事件的城乡差异,可以将农村信访起因事件与城市信访起因事件进行具体的比较(见表40)。最容易引发农村涉警信访的前三类起因事件是“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和“杀人”,其中“故意伤害”和“杀人”是传统的起因事件,而“交通事故”则是城市化的产物;最容易引发城市涉警信访的前三类起因事件是“故意伤害”、“诈骗”和“拆迁纠纷”,其中“故意伤害”是传统的起因事件,而“诈骗”和“拆迁纠纷”则是城市化的产物。相对而言,“交通事故”更容易引发农村信访(高16.05%),这是因为随着农村经济水平的提升,购买车辆的农民越来越多,但是相对城市人而言他们对交通规则的熟知和遵守程度较弱,因而更容易发生事故而导致信访;“故意伤害”更容易引发城市信访(高10.07%),这一方面是因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打架斗殴的事件日益增多,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农村的打架斗殴如果不太严重一般都不倾向于报案,这就使得城市的故意伤害案件显得特别多,更容易引发信访。相对而言,“诈骗”和“拆迁纠纷”更容易引发城市信访,分别高出7.72%和8.53%,这是因为“诈骗”和“拆迁纠纷”更普遍地发生在城市而不是农村。至于像“土地纠纷”“宅基地纠纷”这些事件则显然是农村所特有的。
表40 A市来市涉警信访起因事件排序的城乡差异(2011年1月)
在农村来市涉警信访的120例案例中,重访共有74例,占61.67%;在城市来市涉警信访的57例案例中,重访共有27例,占47.37%,由此可见农村信访更容易进一步引发重访(见表41)。在农村重访的74例案例中,重复访(一个月来市就同一问题多次信访)共有11例,占14.86%;在城市重访的27例案例中,重复访共有2例,占7.41%,这意味着农村更容易发生涉警重复访。
表41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重访的城乡差异(2011年1月)
在农村来市涉警信访的120例案例中,共发生越级访4例,占3.33%;在城市来市涉警信访的57例案例中,共发生越级访3例,占5.26%,这说明城市信访更容易引发越级访,这也许与城市特定的经济能力、交通条件和社会关系有关(见表42)。
表42 A市来市涉警信访中越级访的城乡差异(2011年1月)
六、讨论与结论
通过上文的数据分析,我们可以对当前中国涉警信访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判断。这些判断将有助于还原涉警信访的真实面目,从而为进一步的研究打下基础。笔者所在的调研团队先后在河南周口、辽宁丹东、福建厦门和湖北荆门等地区进行过有关基层治安与派出所的调研,其结论与笔者在A市的调研相符。可见,本文有关涉警信访的研究和基本结论具有普遍性的意义。
(一)基本结论
1.城市化推动信访潮的兴起。A市的快速城市化是从2008年左右开始的,而其信访高潮几乎是与此同时发生(见图1)。城市化是一个利益重新整合的过程,容易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已有研究表明,犯罪率与城市化具有显著的线性正相关关系,即城市化程度每上升1个百分点,犯罪率会上升13.24个单位(即13.24起/10万人)。[15]城市化对农村信访的影响表现在其信访量从2009年开始突飞猛进(见图3),尤其是涉及土地的信访。城市化对农村信访的另一个影响体现在“交通事故”上,日益增多的农村车辆以及由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剧增,从而导致涉警信访的发生。
而随着城市的进一步发展,城市本身的问题也会引发更多的信访,这主要表现在“诈骗”和“拆迁纠纷”上面。城市社会关系的陌生化和不稳定化使得各种欺诈行为泛滥,而这些欺诈行为借助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往往难以被侦破,因而容易引发信访。而老城改造必然要涉及拆迁重建,因为赔偿问题往往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导致信访。
从某种意义上讲,涉警信访的大量存在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必然现象;而且城市化的速度越快,社会矛盾越多,涉警信访也就可能越多。
2.个体访的问题要比群体访来得严重。一般认为,群体访所造成的后果要比个体访严重,因此政界往往对群体访更加重视,尤其是在信访考评体系中更是如此。然而笔者通过深入调研,认为个体访的问题要比群体访来得严重。首先,从数量上来看,群体访的比例非常低(见表2),只占总量的2.82%,而个体访(5人以下)则占总量的97.18%。其次,就接访经验来看,群体访更容易得到摆平,因为它本身的成本很大,难以持续存在;而个体访则往往采取游击战的方式,令各级领导防不胜防,而且很容易形成缠访闹访;最后,群体访不容易引发重访,而个体访则很容易走向重访(见表28),因为群体访的成本过大,一般上访一次就放弃了。
3.治安案件更容易引发涉警信访。中国公安工作一直存在偏重刑侦的状况,以命案攻坚为公安工作的中心,对于基础性的治安工作却不够重视。事实证明,在所有涉警信访案例中,“违法事件”所引发的信访超过了一半,如果再加上“纠纷事件”,两者所占的比例高达66.84%,而“犯罪事件”仅占17.65%(见表20)。治安案件之所以容易引发信访,是因为社会中的治安案件总量就比较大;其次,治安案件往往牵涉各种社会关系,单独依靠法律很难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最后,治安案件的证据往往琐碎而易逝,加上证人不愿意作证,给案件的处理造成很大的困难。
4.农村更容易引发涉警信访。在现代性的冲击下,农村作为一种平静的乡土社会已经不复存在。然而到现在为止,学界包括政界依然把农村想象成一个纠纷很少(即使有纠纷也可以自己解决)的“太平天下”;从学界的角度来看,就是强调农村温情脉脉的熟人社会关系可以构成社区自治的重要资源,不需要国家过多地介入;从政界的角度来看,就是把社会治安的工作重心放在城市,对于农村则关注很少。然而事实证明,这种想象已经与社会实践不相符合,尤其是在城市化大行其道之时,农村俨然成为一个是非之地。
本文的研究表明,农村涉警信访占到67.8%,远远多于城市信访(见表34);农村更容易发生群体访(见表35);农村信访更容易进一步引发重访和重复访(见表41)。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农村原有的社会结构已经瓦解或者趋于瓦解,通过内生权威来实现社会秩序的功能已经丧失;二是农村基层组织基本上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的状态,基层治理资源丧失,村组干部、党员很少管事,也管不了事,因此几乎所有矛盾都涌向公安机关;三是城市化的兴起对农村的利益关系造成巨大冲击,从而引发更多新的社会矛盾。当这些矛盾无法在公安机关那里获得有效解决或者当事人对处理过程与结果不满,就很容易导致涉警信访的发生。
5.涉警信访日益成为私人谋利的手段。信访制度的宗旨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种穷尽所有正常救济方式之后的最后救济,它应该排在各种救济手段之末,并且要有合法正当的信访理由。因此,一般要在相关案件完结之后或者案件办理过程中确有重大信访事由出现之时才能选择信访。也就是说,只有真正冤屈的案件才能进入信访渠道。
然而现实的情形却相反:大量尚处于办理过程的案件以及办理过程中并无重大信访事由的案件纷纷涌入信访渠道。例如在信访诉求(按照对象分类)中,数量最多的就是“要求加快处理”(见表3),信访人不在乎案件的处理程序,只希望通过信访来给民警施加压力,从而增加自己的谈判成本。而在信访诉求(按照过程分类)中,最强烈的诉求是“对案件进程的督促”和“对执法过程不信任”,这两类信访都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生的,比例高达74.33%(见表11)。甚至有些案例是直接走信访渠道,由上级部门直接下个批文,给基层民警带来很大的压力。
我们还可以根据重访来分析这个问题。一般而言,对信访案件的处理需要一个调查重新处理的过程,能够解决的问题一般都可以得到解决,特别是在当前信访高压的态势之下;而经过多次信访依然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据笔者调查,基本上都是些无理的诉求。而当前的涉警信访有超过一半都是属于重访(见表27),而一个月内在同一个部门就同一个问题的重复访占到总量的8.29%(见表25),如此频繁的信访显然是不太正常的。
问题在于,当前的公安执法已经越来越规范,将这些提前发生的信访都归咎于民警的执法问题显然是不公道的,而且也不符合客观事实。那么结论只有一个,即信访日益成为当事人谋取个人私利的手段,无论这些个人私利是表现为“敲诈民警”(笔者亲自接触过这样的案例就不下于10例),还是表现为“让案件处理结果更有利于自己”(保守估计要占信访总量的80%),还是表现为“让案件脱离常规程序尽快处理完毕”(在笔者调研的过程中,几乎所有的信访人都抱有这样的心态)。这些为自己私利而展开的信访在客观上就造成了一个后果,即真正冤屈的案件反而难以进入信访渠道,信访维权的真正道路被堵塞了。
6.执法规范化并不必然导致涉警信访的减少。当前的公安法治建设有一种理想是:通过不断地强化执法规范化来减少涉警信访发生。然而这种理想在残酷的现实面前破灭了,随着执法规范化的推进,涉警信访不仅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大量增加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随着城市化的推进,社会矛盾越来越多,进入公安机关的案件剧增,这就为涉警信访的增多提供了庞大的存量。因此,涉警信访的增多是城市化的一个副产品,并不会因为执法规范化而大幅度减少。
其次,执法规范化意味着原本不成为问题的执法瑕疵现在却成为不被容忍的大问题,这就大大降低了涉警信访的门槛。也就是说,原本不会引发信访的执法问题现在都可能成为信访的理由。在这种快速“法治化”的鼓励下,人们很容易对民警的执法过程吹毛求疵,并且随时准备通过上访来提出自己的抗议。[16]比如证据主义的盛行,要求所有的案件都必须有充足有效的证据支撑,这对于很多治安案件根本不现实,尤其是打架斗殴的案件更难获得准确的证据。有趣的是,一方面人们对证据要求越来越高(权利膨胀),另一方面却越来越不愿意站出来作证(义务萎缩)。
再次,私人权利的过度膨胀很容易导致信访问题的扩大化,尤其是当私人权利与私人利益搅在一起的时候,信访人往往标榜着维权的话语来谋取不应得的利益。公安机关作为合法的暴力机关,其行为风格往往要比其他政府部门来得刚硬,而这却往往成为信访人不能容忍的问题,认为民警“态度不好”从而引发信访。
最后,但也是最根本的原因,公安机关在处理信访问题时往往丧失原则,为了眼前的稳定而息事宁人,“掏钱买平安”。这就使得信访治理失去了是非标准,导致“上访即有理”的访民心态,从而引发更多的信访。正是因为政治原则的缺失,公安法治建设才会陷入困境之中。
(二)初步的政策建议
虽然本文的研究重在理解当前涉警信访的内在机制而不在于提供一个具体的政策方案,但是基于相关的数据和比较,我们依然可以为公安工作的发展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这些建议不是从某个理想的理论范式出发,也不可能解决当前公安工作的所有难题;如果说这些政策建言有些意义,主要在于它们来自最基层的经验实践,或许能够使我们对某些正在推行的宏观政策作出一些反思。
1.公安机关应该进一步强化基层治安工作,尤其要发挥基层派出所战斗堡垒的作用,推动警力真正的下沉。要给予基层派出所充足的警力、资金和技术保障,为治安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良好的平台,从而减少涉警信访的发生。
2.国家应该加强农村警务建设,切实有效地提供基层治安网络,从而将大量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减轻涉警信访给公安机关造成的压力。
3.公安部门在处理涉警信访案件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的作风,深入基层调研,在掌握了案件真实情况之后予以公正处理。在实践过程中,有一种不好的倾向,就是认为所有的上访者都是受害者,而基层民警都有过错,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严重打击了民警的积极性,并且助长了某些无理上访者的气势,不利于基层社会的稳定。
4.执法规范化、公安法治化显然是值得追求的目标,它是中国整体法治建设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注意的仅仅是将执法规范化与涉警信访分离开来,执法规范化应该有自己的主体性价值,并且遵循一定的发展规律,不能够脱离现实生活而独立发展。同时要强调政治是非原则对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性意义,加强政治伦理建设,从而实现涉警信访的有效治理。
【注释】
[1]*林辉煌,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人员、博士。主要研究领域:法律社会学与乡村治理。
[2]王东进等:《积极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载《中国社会发展战略》,2004年第3期。
[3]吴海元:《对涉法信访的宪政思考》,山东大学2008届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4]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徐听:《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5]参见李连江、欧博文:《当代中国农民的依法抗争》,见吴国光主编《九七效应》,太平洋世纪研究所1997年版;于建嵘:《当前农民维权活动的一个解释框架》,载《社会学研究》,2004年第2期;于建嵘:《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阳农民协会的实证研究》,载《中国农村观察》,2005年第2期。
[6](新自由主义者相信)市场竞争制度不仅使经济效益最大化,它也是个人自由和社会稳定的主要保证者。与老保守主义不同,新自由主义者赞美经济个人主义;他们把这种个人主义看做是小型国家民主制度成功的关键。他们的主要思想家哈耶克明确拒绝称自己是保守主义者。……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社会的秩序与安全主要地既不会在传统中找到,也不会在合理计算和计划中找到,不管这种计算和计划是国家还是别的什么人作出的。社会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组织性质;但是,这个特点来自许多个人按照各自的动机进行自发的和无意中的合作。功能齐全的市场是自发社会秩序的主要实例和主要的制度依靠。参见[英]吉登斯:《超越左与右:激进政治的未来》,李惠斌、杨雪冬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5页。
[7]申端锋:《乡村治权与分类治理:农民上访研究的范式转换》,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8]陈柏峰:《无理上访与基层法治》,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2期。
[9]桂华、陶自祥:《农民土地上访类型及其发生机制探析——基于豫东某县的调查》,载《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
[10]焦长权:《政权“悬浮”与市场“困局”:一种农民上访行为的解释框架——基于鄂中G镇农民农田水利上访行为的分析》,载《开放时代》,2010年第6期。
[11]贺雪峰:《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三层分析——以农民上访为问题意识之来源》,载《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12]现代化免不了带来异化、沉沦颓废和无常等一类新旧价值观念冲突造成的消极面;在新的技能、动力和才智能在社会上站住脚并创立新的社会组合之前,新的价值观往往会破坏社交和权威的旧基础,引发各种社会矛盾。参见[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34—35页。
[13]本文所用的数据是2011年1月发生的信访事件,在这个月里进行信访的人可能是这个月之前就上访过的,因此就属于重访,也就是说其初访发生在2011年1月之前。
[14]田先红:《治理基层中国:桥镇信访博弈的叙事,1995—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15]胡联合:《转型与犯罪——中国转型期犯罪问题的实证研究》,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33—34页。
[16]这个问题与现代化过程中的“腐化问题”类似。为什么现代化滋生腐化呢?首先,现代化涉及社会基本价值观的转变。……那些按照传统规范是可以被接受并合法的行为,在这些现代人士的眼里就成了不能接受的和腐化的行为。因此,处于现代化之中的社会中的腐化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与其说是行为背离了公认的规范,还不如说是规范背离了公认的行为方式。参见[美]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55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