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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美化妆品监管体制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以往的化妆品监管的核心法规是欧盟理事会76/768/EEC指令,该指令于2013年7月11日废止。新法规与原欧盟指令对化妆品监管的主要原则和监管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仍有延续性,只是简化了欧洲经济区对化妆品的要求,使其成为单一法律,消除了可能在成员国执法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内容,另外更加强调了产品安全和企业的责任。欧盟成员国政府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自己的实施体系,负责规则的具体实施。

欧美化妆品监管体制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欧盟以往的化妆品监管的核心法规是欧盟理事会76/768/EEC指令(《关于协调欧盟各成员国间化妆品相关法律的欧盟理事会指令》),该指令于2013年7月11日废止。取而代之的是(EC)1223/2009规章(《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化妆品法规》),新的化妆品要求以欧盟法规的形式发布,在27个欧盟成员国(以及挪威、冰岛和列支敦士登)中作为国家法律实施,不像以往欧盟指令那样在国内执行前需要转换。

新法规与原欧盟指令对化妆品监管的主要原则和监管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仍有延续性,只是简化了欧洲经济区对化妆品的要求,使其成为单一法律,消除了可能在成员国执法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内容,另外更加强调了产品安全和企业的责任。

欧盟设立了由来自政府、企事业单位的各个领域的专家组成的安全性评价机构——消费品安全科学委员会( Scientific Comm ittee on Consumer Salety,SCCS)负责提供关于非食品消费品和服务(例如纹身、人工日光浴)的健康和安全风险的意见[3]。SCCP主要为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援,对于化妆品,委员会只负责审查原料成分的安全性,不对终产品进行安全评估,进入各种化妆品原料成分名单的物质均须经委员会讨论批准,委员会还负责制定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指南,主要是评估有关的检验方法,并负责有关技术标准的制定。(www.xing528.com)

欧盟成员国政府依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建立自己的实施体系,负责规则的具体实施。以法国为例,法国化妆品由健康产品医疗安全局(DGF)和消费竞争反欺诈总局(DTC)两个政府部门监管,健康产品医疗安全局侧重于化妆品的安全评价,消费竞争反欺诈总局侧重于市场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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