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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丝虫病防治研究:消除丝虫病方案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地区(市、州)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申请审评。实施监测工作和贯彻消除丝虫病措施的各项原始记录。对丝虫病监测和消除丝虫病工作所必需的人、财、物条件应予保证。进行消除丝虫病审评需十分慎重,

江西省丝虫病防治研究:消除丝虫病方案

第三节 消除丝虫病审评措施与方案

一、消除丝虫病标准

(一)消除丝虫病的定义与标准

(1)消除丝虫病的定义

在丝虫病流行区,经过防治,达到消灭传染源,丝虫病的传播被完全阻断。

(2)消除丝虫病标准

以县或相当的行政区划为单位,经省级考核,基本消除丝虫病10年以上,达到:

①病原学监测,覆盖流行区总人口的3%以上和流行乡镇的30%以上,无微丝蚴血症者。

②蚊媒监测,无人体幼丝虫感染。

(二)关于《消除丝虫病标准》的说明

我国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含台湾省)有丝虫病流行。新中国成立以来,经过积极防治,至1994年,864个流行县、市均已达到基本消除丝虫病标准。多年来的大范围监测结果表明,我国丝虫病防治成果巩固。在对我国消除丝虫病的可行性及其技术指标进行多次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并作如下说明:

(1)基本消除丝虫病10年以上的要求,是根据国内外的观察,微丝蚴血症持续时间绝大多数少于10年而定。在我国,达到基本消除丝虫病的地区,丝虫病的传播已得到有效控制,残存的少量微丝蚴血症者,经过10年以上的时间,已可陆续转阴。

(2)病原学监测按《基本消除丝虫病地区监测工作技术方案》的血检技术要求进行。

(3)流行区人口是以丝虫病流行的行政村或乡(或相当的行政区划)为单位计算,一个县(市、区)的病原学监测应按流行区不同方位分层整群抽样选点,人口不足7万者按7万计算,超过50万者按50万计算。

(4)蚊媒监测要求在3个以上的血检点内进行,挨户捕集人房内蚊媒作个体解剖,班氏丝虫病流行区,淡色库蚊或致乏库蚊3000只以上;马来丝虫病流行区,中华按蚊或/和嗜人按蚊1000只以上;班氏和马来丝虫病混合流行区,根据流行虫种主次,参照上述要求。

(5)在基本消除丝虫病10年内,如果病原学监测已达到标准要求,即覆盖流行区总人口的3%以上和流行乡(镇)的30%以上,无微丝蚴血症者,则于10年后需再监测流行区人口的1%和流行乡(镇)的10%;如果蚊媒监测是在病原学监测无微丝蚴血症者以后达到标准要求,则10年后不再进行蚊媒监测。

(6)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消除丝虫病,要求各纵向监测点残存微丝蚴血症者全部转阴,蚊媒无人体幼丝虫感染,血清学监测结果原流行区与非流行区相近;要求距全省病原学横向监测发现的最后1例微丝蚴血症者已达3年以上。

(7)本标准是以消灭传染源、完全阻断丝虫病传播为指征。对遗留的慢性丝虫病患者仍应积极开展调查和治疗。

二、消除丝虫病审评

(一)审评的申请

(1)县(市、区)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向地区(市、州)卫生局申报

(2)地区(市、州)卫生局接到县(市、区)申报后,应组织力量,对该县(市、区)的监测工作和资料进行认真核查,初审合格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备案。全地区(市、州)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申请审评。

(二)审评组的组成

(1)地区级消除丝虫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组织有关管理和专业人员组成审评组进行审评。

(2)省级消除丝虫病,由卫生厅(局)或会同有关单位(如科委)组织(邀请)外省丝虫病管理和技术专家组成审评组进行审评。

(三)审评内容

(1)基本消除丝虫病后监测工作和消除丝虫病的规划,组织领导,专业技术队伍、技术方案和工作总结等。

(2)实施监测工作和贯彻消除丝虫病措施的各项原始记录。

(3)现场访问和资料核查,必要时进行血检抽查。

(四)审评的步骤

(1)地区级:省卫生厅(局)审评组在对地区(市、州)所属各县(市、区)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根据流行县(市、区)数,任意抽取1~3个县(市、区)进行核查。接受审评的地区(市、州)和县(市、区)应积极协助审评组工作,向审评组全面汇报监测工作和消除丝虫病的进展,提供各种资料。

(2)省级:卫生厅(局)组织审评组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的基础上,任意抽取3~5个县(市、区)进行核查。

(五)审评结果的确认

(1)审评组对审评结果写出书面报告,并向当地政府汇报。

(2)对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的县(市、区)和地区(市、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予以确认并颁发证书。

(3)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予以确认,并报卫生部备案。

(4)卫生部在适当时机,酌情对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抽查复核,予以认可。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丝虫病监测和消除丝虫病工作的意见

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和关怀下,经过几代人的不懈努力,我国的丝虫病防治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丝虫病作为我国限期基本消除的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主要寄生虫病的目标已于1994年实现。原丝虫病流行区已全面从防治阶段转人监测阶段,各地按照《基本消除丝虫病地区监测技术方案》、《消除丝虫病标准》和《消除丝虫病审评》等文件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显著进展,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并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上的充分肯定。

实践证实,达到基本消除丝虫病标准后,通过纵、横向结合的主动监测,实现消除丝虫病的策略是正确、可行的。迄今我国已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了省级消除丝虫病审评,另有4个省已完成全省流行县(市、区)的地区级消除丝虫病审评。据统计,全国有785个县(市、区)通过省级或地区级审评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占全国864个流行县(市、区)的90.9%。

1997年第50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2020年在全球实现消除丝虫病的决议。西太区规划在2005年对成员国进行消除丝虫病审评,2010年率先宣布全区消除淋巴丝虫病。根据对我国丝虫病监测工作和消除丝虫病进展的分析和论证,在2005年实现全国消除丝虫病的目标并接受世界卫生组织的审评是完全可能的。为切实巩固和发展我国防治丝虫病的成果,力争在2005年实现全国消除丝虫病的目标,特提出意见如下:

(一)各地要继续加强对丝虫病监测和消除丝虫病工作的领导,将消除丝虫病列为“十五”期间重大疾病防治计划,进行目标管理。对丝虫病监测和消除丝虫病工作所必需的人、财、物条件应予保证。

(二)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严格消除丝虫病审评。进行消除丝虫病审评需十分慎重,要绝对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要各地对以往的工作进行认真地回顾和调查,对于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在消除丝虫病审评中不够规范的地方必须予以纠正。

(三)已通过省级消除丝虫病审评地区的监测工作仍不应终止,其监测工作的重点应逐步转向边远贫困地区、防治和监测中可能存在薄弱环节地区以及对原微丝蚴血症者的追踪。

(四)要积极开展对慢性丝虫病患者的照料。各地应积极开展对慢性丝虫病人的调查、建档,并采取简便有效的治疗方法以及当地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治疗方法给予治疗和处理,以减轻症状。在病人较多的乡(镇)可设置照料点,在县(市、区)一级可结合寄生虫病门诊设置治疗点。

(五)各地要做好有关专业人员的技术培训,妥善做好技术资料的交接和保管。要十分重视丝虫病监测和消灭丝虫病工作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这是证实消灭丝虫病的重要凭证。

(六)各省卫生厅(局)和专业防治机构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和进行技术指导,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消除丝虫病地区的监测方案

(一)目的意义

目前我国已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省级评审,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其余10个省大多已有3年或3年以上人群和蚊媒监测未发现人体幼丝虫阳性,将陆续进行省级消除丝虫病审评。近年,有的省纵向监测点资料显示,残存的班氏丝虫微丝蚴血症者的血症持续时间可长达15年左右,且有报告,在经济、卫生条件较差的边远贫困地区,即使只存在个别的高密度微丝蚴血症者就可在当地引起丝虫新感染。为灭病务尽,防止丝虫病在我国出现死灰复燃,消除丝虫病地区仍需继续开展监测工作,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二)内容和方法

1.对一切可能遗留有残存传染源地区进行搜索

(1)边远贫困地区以及防治、监测工作中可能存在薄弱环节的地区。

(2)防治工作由其他系统的卫生防疫部门辖管的地区和单位,如农垦、厂矿、大型水利工程铁路建设工地等。对上述既往未开展丝虫病防治和监测的地区和单位,应有重点地开展监测。

(3)与邻国接壤地带为丝虫病流行区的地区。

(4)外来流动人口聚集地区(注:对本地防治期间出省务工的返乡人员,亦应进行重点监测)。

监测方法主要进行病原学监测,每个调查点监测500~1000人,整群抽查,对象为6周岁以上居民。方法采用夜间(9~2时)耳垂采血,厚血膜双片法(每片血量60μl)检查微丝蚴。班氏丝虫病区如用ICT卡或其他免疫学监测方法,对阳性者需做微丝蚴血检复查。凡检出微丝蚴血症者需建立个案卡进行追踪,并保留血片。

2.历年原微丝蚴血症者追踪观察

主要是在原班氏丝虫病流行区进行,以了解残存班氏丝虫微丝蚴血症者体内成虫寿命及其传播作用。各省选择防治资料齐全的县(市、区),按各省对县(市、区)基本消除丝虫病考核后年序分为三档:

(1)18~25年:山东、贵州上海、广西、湖南、四川、重庆、河南;

(2)14~17年:广东、海南、湖北、福建、江苏、浙江、江西;

(3)7~13年:安徽。

监测方法:要求对列为观察对象的历年原微丝蚴血症者建立名册(需注明最后一次检出微丝蚴血症的年份和微丝蚴密度),每隔年进行病原学监测1次,每次监测200~250人,共进行3次,具体监测方法同上。

3.对遗留慢性丝虫病患者进行照料

要积极开展对遗留的慢性丝虫病患者的调查和建档,应较确切地估算出本省现有的各类慢性丝虫病患者的人数。采用简便有效的治疗方法,以及当地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一些治疗方法给予治疗和处理,以减轻症状。在病人较多的乡(镇)可设置照料点,在县(市、区)一级应结合寄生虫病门诊设置治疗点。

各省应根据以上各项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2001~2005年实施计划。

五、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工作实施规划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寄生虫病防治“九五”规划》及卫生部卫防寄发〔1994〕第1号文件《关于印发消除丝虫病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丝虫病防治工作,加速我省消除丝虫病的步伐,特制定本实施规划。

(一)丝虫病防治工作的现状

我省原为丝虫病中度流行区,全省共有75个病区县(市、区),其中班氏丝虫病流行县(市、区)9个,马来丝虫病流行县(市、区)33个,班氏和马来丝虫病混合流行县(市、区)33个,防治前微丝蚴率为8.33%。经过几十年的防治,全省各病区县(市、区)已分别于1980~1988年通过省级验收达到基本消除丝虫病的标准,并于1990年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复核验收,此后全省各病区县(市、区)相继开展了后期监测工作。

1982年以来全省共监测435个乡(镇)1071个村,乡(镇)覆盖率已达到39.12%,血检1081964人,占流行区人口的10.39%,检出微丝蚴血症者2507人,平均微丝蚴率为0.23%。其中1991~1994年全省共监测233个乡(镇)的272个村,血检238393人,检出微丝蚴血症者197例,平均微丝蚴率为0.08%,检出的微丝蚴血症者主要分布在1987~1988年达到基本消除丝虫病标准的班氏和混合流行县(市、区)。监测结果表明:全省平均微丝蚴率已降至较低水平,已有27个病区县(市、区)经多年监测均未发现微丝蚴血症者,且病原学监测覆盖面已达到卫生部要求的标准。其中资溪、铜鼓2县已分别于1994年和1995年通过省卫生厅审评组的审评。

多年来我省丝虫病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极少数病区仍残存少量传染源,据估算全省约有残存微丝蚴血症者7000余例。特别值得指出的是,一些达到基本消除标准的病区县(市、区)出现思想放松、投入减少的现象,监测工作陷入停顿状态,残存传染源对周围人群构成一定威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此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二)防治目标及进程

今后我省丝虫病防治工作总的要求是:加强领导、稳定队伍、扩大监测覆盖面、肃清残存传染源,完全阻断丝虫病的传播,全省在2000年前达到消除丝虫病的标准。

全省各病区县(市、区)应遵循先马来,后班氏和混合流行区,先达到基本消除丝虫病区先行审评的原则。从1996年起陆续对各病区县(市、区)进行消除丝虫病的审评。以马来丝虫病流行为主的上饶、赣州、鹰潭抚州地区的一部分,应坚持连续监测并系统整理好历年的监测资料,尽早申报审评;以班氏和混合流行为主的吉安、宜春、九江、南昌及抚州地区的金溪、临川、抚州市等应扩大监测工作覆盖面,重点加强搜索残存传染源,按照病区的范围及基本消除丝虫病的时间逐年安排申报审评,其余地(市)也应根据省厅的总体要求安排好各项工作。

(三)防治措施

1.组织措施

(1)消除丝虫病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制定出相应的规划和措施,将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切实抓好督促检查。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将消除丝虫病列为卫生防疫部门目标管理任务进行考评,每年投入适当的经费以支持卫生防疫部门开展工作。

(3)病区的卫生防疫站应充实和稳定一支有丰富经验的专业队伍,根据丝虫病监测工作计划和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对该项工作常抓不懈。

2.技术措施

(1)各地应继续按照《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办法》的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每年度的丝虫病监测工作。

(2)重点加强对防治工作薄弱地区的监测工作,适当地扩大监测覆盖面,对历年监测中未检出微丝蚴血症者的病区县(市、区)监测覆盖面应达到全县流行区人口的4%以上和全县流行乡(镇)的40%以上。近年来监测中检出有微丝蚴血症者的病区县(市、区)经监测微丝蚴率为零后,监测覆盖面应达到流行区人口的5%以上和全县流行乡(镇)数的50%以上,在较大范围内搜索残存传染源。

(3)在监测工作中实行分类指导,近年来检出微丝蚴率≥0.5%的村应进行对象治疗加全民预防服药,并在所在乡(镇)抽取50%的村进行普查;微丝蚴率<0.5%的村应进行对象治疗加病家预防服药,并在所在乡(镇)抽取20%~30%的村进行普查;微丝蚴率<0.1%的应进行对象治疗,并在重点地区进行抽查;历来未检出微丝蚴血症者的县(市、区),重点应对漏查地区进行抽查,以杜绝遗漏。

(4)对新检出的班氏微丝蚴血症者应进行海群生治疗,4.2g/7d为一个疗程,共三个疗程,直至阴转。并建立个案卡追踪观察。

(5)各病区县(市、区)应努力创造条件,培训人员,逐步完善监测手段,从1996年起应按《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蚊媒监测工作,有计划地进行蚊种和蚊媒自然感染率的调查。

(6)各项原始资料是消除丝虫病评审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各级卫生防疫站应切实做好丝虫病监测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各类资料应按《江西省基本消除丝虫病地区监测工作方案》所附表格填写,并妥为保管,以备查考。

(四)工作考评与奖励

(1)省卫生厅将消除丝虫病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为卫生防疫工作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评。

(2)丝虫病的后期监测工作是消除丝虫病的一项关键性工作,省卫生防疫站应对每年度的监测工作进行抽检,对监测工作不力的县(市、区)予以批评和帮助。

(3)通过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并已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的病区县(市、区),报请省卫生厅予以确认,并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

六、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办法

根据卫生部下发的《消除丝虫病标准(试行)》及《消除丝虫病审评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消除丝虫病标准

1.消除丝虫病的定义

在丝虫病流行区,经防治达到消灭传染源,丝虫病的传播被完全阻断。

2.消除丝虫病的标准

以县或相当的行政区划为单位,经省级考核基本消除丝虫病10年以上。达到:

(1)病原学监测:基本消除丝虫病10年以后,监测工作覆盖流行区总人口的3%以上和流行乡(镇)的30%以上,未检出微丝蚴血症者。

在基本消除丝虫病10年以内,如果病原学监测已达到上述标准要求,应于10年后再监测流行区人口(以县为单位)的1%和流行乡(镇)的10%,均未检出微丝蚴血症者。

(2)流行区人口是以丝虫病流行的村或乡为单位计算。全县流行人口不足7万者按7万计算,超过50万者按50万计算。监测工作应按流行区不同方位分层整群抽样选点。

(3)蚊媒监测:无人体幼丝虫感染。

按要求在3个以上血检点内进行,挨户捕集人房内蚊媒作个体解剖,班氏丝虫病流行区致乏库蚊3000只以上;马来丝虫病流行区中华按蚊1000只以上;班氏和马来丝虫病混合流行区根据流行虫种主次参照上述要求。

在基本消除丝虫病10年以内,如果蚊媒监测在病原学监测无微丝蚴血症者以后达到上述要求,则10年后可不再进行蚊媒监测。

(4)对遗留慢性丝虫病患者应积极开展调查和治疗。

(二)消除丝虫病审评内容

1.组织管理及措施的落实

(1)基本消除丝虫病后开展监测和消除丝虫病工作的组织领导及专业技术队伍的情况。

(2)基本消除丝虫病监测工作及消除丝虫病的规划、技术方案及工作总结。

2.资料审评

(1)丝虫病防治的历史情况,病原学监测工作的原始记录及残存传染源查治情况。

(2)微丝蚴血症者的个案卡,治疗及追踪观察记录。

(3)主要传播媒介及媒介自然感染率的调查原始记录。

(4)人群防蚊灭蚊工作情况。

(5)慢性丝虫病患者的调查及治疗情况。

(6)其他。

3.现场访问

在被审评县(市、区)按防治前微丝蚴率的高、低各选择1个村进行。

(1)对原微丝蚴血症者进行查访,必要时进行血检抽查。

(2)对病原学监测工作的原始记录进行现场核查。

(3)媒介防治及人群防蚊状况的调查。

4.血检

对审评县(市、区)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必要时可采用以下措施之一或结合使用。

(1)对基本消除丝虫病监测10年后血检所保存的血片抽取25%~30%进行复核。

(2)必要时可选择l~2个村进行病原学检测。

(3)在不同方位的流行村抽取200~300名基本消除丝虫病后出生的儿童进行病原学检测。

(三)消除丝虫病审评步骤

(1)原病区县(市)在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后,由县(市、区)卫生局向地(市)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审评。

(2)各地(市)卫生局应组织技术力量对申报审评的县(市、区)的各项工作及全部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地(市)卫生局向省卫生厅申报审评并抄告省卫生防疫站。

(3)省卫生厅成立由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审评组,负责对申请审评的县(市、区)进行审评。

(4)审评结束后,审评组对申请审评县(市、区)的工作作出明确的评价,写出书面报告,并向当地政府报告。审评结果在审评结束后10日内上报省卫生厅确认,由省卫生厅颁发荣誉证书。

七、江西省重点县(市、区)丝虫病强化防治实施办法

我省原属丝虫病中度流行区,防治前微丝蚴率为8.33%。全省共有75个流行县(市、区)1101个流行乡(镇)7337个流行村,流行区人口为10787330(以流行村为单位计算),75个流行县(市、区)中马来丝虫病流行县(市、区)33个,班氏丝虫病流行县(市、区)9个,班氏和马来丝虫病混合流行县(市、区)33个。经过几十年的防治,各县(市、区)已分别于1981~1988年达到基本消灭丝虫病标准,并于1990年通过卫生部组织的复核验收,此后全省各流行县(市、区)相继开展了后期监测工作。经过多年监测,全省已有80%的原丝虫病流行县(市、区)未检出微丝蚴血症者,检出的微丝蚴血症者主要分布在1987~1988年达到基本消除丝虫病标准的流行县(市、区),其中高安樟树、吉水、宁都、瑞昌、乐平、吉安县等7个县(市、区)检出的微丝蚴血症者占全省检出总数的70%以上,且微丝蚴率下降缓慢,严重影响了全省丝虫病防治工作的进展,为加快我省消除丝虫病工作的步伐,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在高安等7个县(市、区)开展丝虫病强化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组织领导与管理

(1)丝虫病强化防治工作是一项有巨大社会效益利国利民的工作,各有关县(市、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各级政府应在政策、经费、人力等各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并切实做好强化防治区域内的群众组织发动工作,以保障强化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2)本次强化防治工作由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组织实施,各有关地(市)、县(市、区)卫生局应认真做好强化防治工作的准备、协调和组织发动工作;省卫生防疫站负责强化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及对各地防治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有关地(市)、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应抽调一批专业人员深入基层开展各项防治工作。

(3)在强化防治工作开始前,省卫生厅将与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地(市)卫生局签订责任状。省卫生厅于强化防治工作结束后,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防治工作的开展进行一次考评。

(4)在实施海群生药盐防治区域内,要取得当地盐业、供销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协调好有关工作程序。盐业、供销部门应切实做到强化防治区内一律出售海群生药盐,禁止销售未加海群生的食盐

(5)对实施海群生药盐防治的区域,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群众购买药盐,但不得随意乱涨盐价。

(二)职责及要求

(1)各有关县(市、区)要积极争取县(市、区)及有关乡(镇)党政领导对本次强化防治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共同做好基层群众的组织发动、宣传解释工作。

(2)省盐业公司及所属的高安、樟树、吉水、宁都、瑞昌、乐平、吉安等7个县(市、区)盐业公司负责海群生药盐的加工,并在各级卫生防疫站的配合下做好药盐的分售工作。

(3)省卫生防疫站负责药物采购、海群生药盐掺拌的质量控制、药盐测定试剂的制备、药盐防治效果的考核,并派人员深入各地参加强化防治工作。

(4)各有关地(市)卫生局应将该项工作作为今年卫生防疫的重点工作认真抓好,指定一名分管的副局长具体负责本地区有关强化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和措施,并成立督导组深入现场进行检查督导。

(5)各有关县(市、区)卫生局应成立强化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县(市、区)强化防治工作的各项准备、协调和组织发动工作,并在所属县组织医院抽调一批临床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组成应急处理小组,负责对服用海群生药盐反应较重者的处理。县(市、区)、乡(镇)、村卫生人员应协助卫生防疫部门搞好本次强化防治工作,认真做好服用药盐后的观察和应急处理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6)各有关地(市)、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应配合盐业公司做好海群生药盐的分售,并负责强化防治区域内的群众宣传发动工作、血检、药盐含量的测定并及时掌握和了解服用情况和防治效果。

(7)强化防治区域内的乡(镇)、村级卫生机构的卫生人员应积极参加本次强化防治工作,做好深入细致的群众性宣讲工作,解除当地群众的各种顾虑,及时了解和上报服用海群生药盐后的药物反应。

各县(市、区)应在强化防治工作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报告上报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并抄送省卫生防疫站。

(三)强化防治措施及方法

(1)对近年来微丝蚴率较高且残存传染源较集中的高安、樟树、吉水、宁都、瑞昌、乐平、吉安县等7个县(市、区)的重点流行村,采用以村为单位的海群生药盐全民普服。

(2)应用4.5‰浓度的海群生药盐对防治区域内的所有居民进行防治,连服2个月,以每人每个月食用盐0.5kg计,每位居民服用海群生总量达4.5g。

(3)在投服海群生药盐前,各县(市、区)应选择2个以上的重点村进行血检普查,如检出有微丝蚴血症者可不予治疗,在投服药盐结束后的3~6个月内由省、地(市)、县(市、区)卫生防疫站组织专业人员抽取一定数量的重点村进行血检复查并对以往检出的微丝蚴血症者进行抽查,以观察投服效果。对抽查中发现的尚未阴转的微丝蚴血症者和以往检出的微丝蚴血症者,均应给予海群生片全程足量治疗(4.2g/7d,连服三个疗程),并于适当时机再次复查直至阴转。

(4)各有关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在强化防治工作开始前,将防治区域各村人口数调查清楚后,由省卫生防疫站按所需数量统一购买海群生原粉,交省盐业公司所属的高安、吉水、宁都、瑞昌、乐平、吉安县等6个县市、区盐业公司,按卫生部门提供的数量分别加工成海群生药盐并分装成小包装后,直接销往指定的乡村。

(5)在加工海群生药盐过程中,省卫生防疫站应派专人赴各加工点指导药盐的加工和药盐含量的测定,以保证供应合格的药盐。

(6)有关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应指定专人分片包干,与乡(镇)、村及村民小组干部配合盐业部门按每户人口数(1周岁以下儿童除外),以0.5kg/人/月集中分售海群生药盐,如居民家中有存盐者,应将非药盐换出集中或由有关村委会登记数量后封存于居民家中,待强化防治工作结束后方可食用,分售过程中应做好分售记录。

(7)省、地(市)卫生防疫站每月一次,县(市、区)卫生防疫站每半月一次派人员深入各强化村居民家中进行海群生药盐监测,根据LQAS方法采样,每村按东、南、西、北、中不同方位共采25份盐样,测定药盐含量并做好登记,检测中发现未加海群生的食盐应及时调换成药盐,并督促服用。对实施强化防治的各村供销点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在强化防治期间出售非药盐。

(8)在投服期间,县、乡、村三级卫生人员应负责服用海群生药盐地区的经常性随访工作,及时处理服用药盐反应,对出现反应者应给予登记并视情况给予药物对症治疗,如出现反应较重者,经应急处理小组检查确无其他疾病者,应作为疑似微丝蚴血症者,并对其进行血检,确诊是否微丝蚴血症者,对确诊为微丝蚴血症者应给予全程足量海群生片的治疗。

(9)以村为单位的海群生药盐服用率应达到100%,对强化防治区域内的外出流动人口、因其他原因未能服用药盐或未服满疗程者,应在适当时机用海群生片按3g/3d/人(一个疗程)给予预防性治疗,以防止遗漏。

八、关于加强我省消除丝虫病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卫生防疫站:

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消除丝虫病标准》及省卫生厅下发的《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工作实施细则》的要求,全省各丝虫病流行县(市、区)大力开展了消除丝虫病工作。通过多年的努力,消灭了大量残存传染源,全省75个丝虫病流行县(市、区)已有66个经省卫生厅组织的审评达到了消除丝虫病标准,占88%。为早日实现全省消除丝虫病的目标,结合我省丝虫病防治工作实际,现就2001年消除丝虫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一如既往地加强对丝虫病防治与监测工作的领导,将消除丝虫病列为卫生工作的目标管理内容进行考评,投入适当的工作经费,并对各项防治与监测工作和消除丝虫病审评工作认真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应充实和稳定现有的丝虫病防治工作队伍,加强培训和指导,确保丝虫病监测与消除丝虫病审评工作的顺利进行。

(2)根据省卫生厅下发的《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工作实施规划》(赣卫防发[1995]第183号)的要求,今年拟对德安、武宁、瑞昌、乐平、宁都、丰城、吉水等7个县(市、区)进行消除丝虫病审评。九江、景德镇、赣州、宜春、吉安市卫生局、防疫站应督促所属有关县(市、区)认真完成审评前的丝虫病病原学、蚊媒监测及有关丝虫病防治与监测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各项准备工作。各县(市、区)卫生局应于8月31日前写出审评申请报告(附丝虫病防治工作总结)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并抄送省卫生防疫站。

(3)按照《江西省重点县(市、区)丝虫病强化防治实施办法》的要求,高安、樟树、吉水等3个县(市、区)应继续进行强化防治区域内流行人口的预防服药工作,并在强化防治区域内开展监测工作的同时扩大监测覆盖面,搜索可能存在的残存传染源予以清除,争取尽快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

(4)各有关市卫生局、防疫站,应对照卫生部颁发的《消除丝虫病标准》及《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办法》的各项技术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尚未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要求的县(市、区)下达监测工作任务。病原学监测按分层整群抽样和点多面广的原则进行血检(血检以村为单位,每个村血检人数不得少于1000人),重点寻找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蚊媒监测应在3个以上血检点进行,班氏丝虫病流行区解剖致乏库蚊3000只以上,马来丝虫病流行区解剖中华按蚊l000只以上,班氏及马来混合流行区视流行虫种的主次进行蚊媒解剖。

(5)已经通过省卫生厅组织审评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的县(市、区),应按照卫生部及全国丝虫病防治科研技术指导组的有关要求,安排一定数量的病原学、蚊媒监测,认真开展消除丝虫病后的监测工作。

(6)省卫生防疫站应会同各有关市、县(市、区)卫生防疫站继续开展省级丝虫病纵向监测点的各项监测工作并收集整理好有关资料以备查考。

(7)省卫生厅将于今年第二季度,组织进行一次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的抽查工作,重点查找防治与监测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各县(市、区)应对照《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办法》及有关规范要求,进一步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及规范工作,为迎接卫生部对我省进行的消除丝虫病审评工作奠定基础。

九、关于进一步加强丝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我国政府承诺,2005年全国实现消除丝虫病,为此,我省必须在2004年前,通过国家消除丝虫病审评,时间紧,任务重。为切实做好消除丝虫病审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就我省加强消除丝虫病工作强调如下:

(一)我省丝虫病防治工作现状

我省原75个丝虫病流行县(市、区),经过全省广大丝虫病防治专业人员几十年的不懈努力,已有73个县(市、区)通过了省卫生厅组织的消除丝虫病审评,达到了卫生部颁发的消除丝虫病标准,达标县(市、区)占全省丝虫病流行县(市、区)总数的97.33%,全省仅高安、樟树两市尚未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

(二)丝虫病防治工作任务

(1)2002年,高安、樟树两市应扩大监测覆盖面,按分层整群抽样的原则,分别抽取一定数量的重点流行村开展病原学监测,继续完成流动人口血检,积极搜索残存传染源予以清除。

在末次病原阳性后,按卫生部《消除丝虫病标准》的有关要求,高安市应完成16000人的病原学血检,樟树市应血检14500人,两市分别解剖3000只以上的致乏库蚊,并做好资料收集整理工作,确保2004年上半年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消除丝虫病审评。

在此期间,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高安、樟树两市进行病原学监测现场抽查,并在两市抽取一定数量的人群运用ICT卡进行检测。

(2)2002年9月下旬,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举办一期慢性丝虫病患者调查建档学习班,统一调查方法和标准,并进行调查试点工作。

2003年6月前,由各设区市卫生防疫站组织本辖区内各丝虫病流行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调查建档工作,各县(市、区)分别抽取流行乡(镇)总数的20%的乡(镇),然后再在抽取的乡(镇)中,每个乡(镇)抽3个村开展调查,以摸清全省现存慢性丝虫病患者的分布状况,建立患者档案,为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工作提供依据。

2003年6月,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地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调查建档工作进行质量抽查。

(3)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的照料工作。

(4)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2004年9月前,完成全省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并建立数据系统;完成《江西省消除丝虫病资料汇编》的编辑出版工作;制作反映我省消除丝虫病工作历程的VCD及展板;准备全省消除丝虫病工作汇报材料(多媒体)等。

各有关设区市卫生局应在2003年10月前完成:全市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及核对上报工作;编辑全市消除丝虫病资料汇编;制作反映全市消除丝虫病工作的展板,有条件的市可制作影碟资料。

各丝虫病流行县(市、区)卫生局应在2003年6月前完成各项原始资料的规范整理,并实行档案化管理;编辑简易消除丝虫病资料汇编;准备反映消除丝虫病工作历程的图片及展板资料;准备消除丝虫病审评汇报材料,有条件的应制作多媒体。

(5)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丝虫病防治资料整理工作的技术指导,对全省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规范整理情况进行抽查,结果通报全省。(www.xing528.com)

(6)2003年11月,全省各丝虫病流行县(市、区)应统一开展一次基本消除丝虫病后检出的所有微丝蚴血症者复查工作,对有必要的患者进行复治。

(7)已达到消除丝虫病标准的县(市、区)应按卫生部下发的《消除丝虫病地区监测工作方案》要求,开展消除丝虫病后的各项监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1)消除丝虫病工作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2)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对各地消除丝虫病审评前的准备工作的技术指导,并深入基层检查督导各地审评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狠抓质量控制,确保审评的各项准备工作能按时按质完成。

(3)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卫生局应进一步加强对消除丝虫病工作的领导,指定一名分管副局长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检查,拨出一定数量的经费,以保障卫生防疫部门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4)各设区市及有关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应指派1~2名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规范整理、统计分析和核对上报工作,并按要求完成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十、关于开展全省微丝蚴血症者复查复治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

2004是实现全省消除丝虫病的关键一年,届时,卫生部将组织专家来我省进行消除丝虫病工作考核。为加快我省消除丝虫病的工作步伐,做好迎接卫生部对我省进行的消除丝虫病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经研究拟于2004年1月在全省75个流行县(市、区)开展一次对所有微丝蚴血症者的复查复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内容

(1)各流行县(市、区)对本地所有在基本消除丝虫病前检出的未经证实已阴转的微丝蚴血症者和基本消除丝虫病后检出的所有微丝蚴血症者(含已转阴者)进行血检复查,单耳双片,每片血量60μl,染色、镜检查找微丝蚴。

(2)对经检验证实为微丝蚴血症者立即采用海群生4.2g/7天疗法进行治疗,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专业人员应做到送药到手、看服下肚,确保治疗效果,并按要求进行复查,直至阴转。

(3)每例复查复治对象应按附表登记有关复查情况,并由专业人员签字,以备查考。

(二)工作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并认真督促检查,确保该项工作能顺利进行。

(2)各级卫生防疫站应抽调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复查复治工作小组,认真落实各项技术措施。各县(市、区)应于2004年l月份完成所有微丝蚴血症者的复查复治工作,并将附表于1月底报省疾控中心地方病科。

(3)省疾控中心应做好有关技术指导工作,并于2004年2月对全省的复查复治工作进行质量考核,以适当方式将结果通报全省。

十一、消除丝虫病各项准备工作安排

(一)2004年2月底前,各丝虫病流行县(市、区)应完成当地微丝蚴血症者的复查复治及慢性丝虫病调查建档的复查工作,并将有关数据一并上报省疾控中心地病科。

(二)2004年6月底前,高安、樟树两市应按照卫生部颁发的《消除丝虫病标准》及省卫生厅下发的《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办法》的要求,完成病原学和蚊媒监测,并做好各项审评资料准备工作;7月下旬,由省卫生厅组织对两市进行消除丝虫病审评。

(三)2004年7月前,各流行县(市、区)应完成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的收集整理、汇总统计,实行档案化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上报设区市疾控中心; 8月底前,各设区市疾控中心应完成当地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核对,建档工作,并将有关数据上报省疾控中心;9月上旬召开一次全省丝虫病资料及数据核对会;10月上旬,省疾控中心应完成全省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的收集汇总、统计核对及建档工作,并建立数据管理系统;10月中旬,各级疾控中心完成当地丝虫病防治与监测工作数据录入工作。

(四)2004年7月底前,各设区市疾控中心将当地基本消除丝虫病后监测工作总结、防治与监测过程中发表的有关论文等报省疾控中心地病科。

(五)2004年7月底前,各流行县(市、区)应编辑完成当地《消除丝虫病资料汇编》;8月底前,各设区市应完成本辖区《消除丝虫病资料汇编》;9月底前,省疾控中心应完成《江西省消除丝虫病资料汇编》的编辑出版工作。

(六)2004年9月底前,各级疾控中心应制作完成反映当地丝虫病防治与监测工作历程的展板,省疾控中心编辑制作反映我省消除丝虫病历程的影碟,有条件的设区市疾控中心亦可制作影碟。

(七)2004年4月和8月,省卫生厅将组织两次全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准备工作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各设区市亦应组织相应的检查。

十二、江西省慢性丝虫病患者调查建档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

掌握和了解全省现存的慢性丝虫病患者分布状况,估算全省患者人数,为开展慢性丝虫病患者照料工作提供依据。

(二)组织管理

(1)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调查方案制订、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并参与调查工作。

(2)各设区市卫生防疫站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有关人员的培训,并参加本辖区丝虫病流行县(市、区)的调查工作,收集本市的调查数据,统计汇总,并于2003年6月10日前上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科。

(3)各丝虫病流行县(市、区)卫生防疫站按照方案要求,承担调查准备、宣传发动和现场调查等各项工作,各项调查数据应于2003年5月31日前上报设区市卫生防疫站。

(三)调查方法

(1)抽样及选点:以流行县(市、区)为单位,每个县(市、区)抽取20%的流行乡(镇),按比例抽取不足2个乡(镇)的按2个乡(镇)调查;全县(市、区)流行乡(镇)数少于或等于2个的应全部调查。具体调查的流行乡(镇)由省统一抽定。

每个被抽取的流行乡(镇)随机抽取3个流行村作为调查点,被抽取的流行乡(镇)不足3个流行村的应从其他流行乡(镇)中补足;全县流行村数少于或等于5个的应全部调查。

(2)调查对象:

①被选定的调查村所有15周岁以上居民。

②各县(市、区)现已掌握的所有慢性丝虫病患者均应进行复查。

(3)调查步骤及方法:

①制定调查计划,培训调查人员。

②做好群众发动工作,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

③挨户逐人询问病史和体检,调查情况填写慢性丝虫病调查登记表,查出患者分别填写慢性丝虫病患者个案调查卡和慢性丝虫病患者调查表。

④收集资料,妥善保存,统计分析,上报结果。

(四)调查内容

(1)询问病史:

①居住史:过去或现在是否在流行区居住。

②病史:有无淋巴管、结炎(流火)、象皮肿(冬瓜腿)、鞘膜积液(大蛋)、乳糜尿(米汤尿)等病症,发病时间、临床表现、诊治经过及疗效。

③其他病史:包括外伤史、手术史、感染史以及与丝虫病鉴别诊断有意义的病史。

(2)症状体征检查:

①象皮肿:检查时应注意有无淋巴管(结)炎反复发作情况,肿胀部位用力按压可出现凹陷,且恢复较慢,皮肤增厚坚硬、粗糙干燥、弹性较差,严重者可出现皱褶、溃疡、瘤状突起或苔藓样变等。

检查患肢部位、对称、外形,有无生活自理障碍,并确定分期。

Ⅰ期:肿胀经过夜休息后可消退。

Ⅱ期:肿胀过夜休息后不能消退。

Ⅲ期:肿胀过夜休息后不能消退,有皮肤浅皱褶。

Ⅳ期:肿胀过夜休息后不能消退,皮肤表面有硬结或瘤状突起物。

V期:肿胀过夜休息后不能消退,有皮肤深皱褶。

Ⅵ期:肿胀过夜休息后不能消退,皮肤表面有苔藓样变。

Ⅶ期:肿胀过夜休息后不能消退,且生活自理障碍。

②乳糜尿:采用肉眼观察、尿常规检查尿液或乳糜试验等方法进行检查。

乳糜试验:取尿液10mL,加乙醚2~4mL,用力摇匀,待醚层分离后,尿即澄清。

③鞘膜积液:采取透光试验进行检查,应注意阴囊、睾丸、精索等大小、形状、粗细硬度,有无红、肿、热、痛,阴囊内有无波动感,体位改变时肿胀是否消退。

透光试验:将手电筒置于阴囊下部透光。鞘膜积液透光呈红色;乳糜尿呈半透明;阴囊象皮肿、斜疝、阴囊血肿、睾丸肿瘤等不透光。

④单纯性淋巴管炎、淋巴结炎:主要检查腹股沟、股部、腋窝和肘部淋巴结的大小、有无压痛、活动度大小等。

注意大腿和上臂内侧以及精索淋巴管有无离心性红线,粗厚、曲张、结节及局部红、肿、热、痛等。

(3)统计分析

①慢性丝虫病常用的统计指标:慢性丝虫病调查中,常用的统计指标是患病率(现患率)。

慢性丝虫病患病率=(调查时发现症状体征现患病例总数÷15岁以上受检人数)×100%。

②现有慢性丝虫病人估算法:

慢性丝虫病患者总人数=15岁以上流行区人口数×患病率

(根据全国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江西省15岁以上人口为总人口的74.01%)。

③流行区人口数均以流行村的人口数为准。

(五)慢性丝虫病患者建档

(1)建档对象:

①本次查出并确诊的慢性丝虫病患者。

②重新核实确诊的以往调查中发现的慢性丝虫病患者。

(2)建立现存慢性丝虫病患者个案卡、追踪观察登记表。

(3)慢性丝虫病调查登记表、个案卡、慢性丝虫病患者调查表和追踪观察登记表应以乡为单位汇总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4)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建立患者的照片资料。

(六)质量控制

(1)慢性丝虫病患者调查建档的质量控制工作由省疾控中心负责。

(2)2003年6月,由省疾控中心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对各流行县(市、区)进行现场抽查,每个设区市抽查2个县(市、区),对抽查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县(市、区)应视情况重新调查:

①未按要求开展调查工作的县(市、区);

②以县(市、区)为单位误诊率达到5%;

③以县(市、区)为单位出现漏诊的;

④调查表格未按要求填写或填写不规范者。

(3)现场抽查结束后,有关情况将通报全省。

十三、江西省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规范提纲

(一)任务

(1)省疾控中心完成

①全省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收集汇总、核对统计并建立数据系统;

②《江西省消除丝虫病资料汇编》、《江西省丝虫病防治》的编辑出版;

③制作反映我省消除丝虫病工作历程的影碟及展板,准备消除丝虫病汇报材料;

④指导并协助各地完成资料收集整理工作。

(2)设区市完成

①全市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及核对上报;

②编辑全市消除丝虫病资料汇编;

③制作反映全市消除丝虫病工作的展板,有条件的设区市可制作影碟资料;

④协助省疾控中心收集有关资料,并指导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完成资料整理工作。

(3)各县(市、区)完成

①各项原始资料的规范整理,并实行档案化管理;

②编辑简易消除丝虫病资料汇编;

③准备反映消除丝虫病工作历程的展板资料备用;

④准备消除丝虫病审评汇报材料,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制作多媒体。

(二)资料整理内容

(1)数据统计

①基本消除丝虫病前;

②丝虫病监测。

(2)原始资料规范整理

①参照《江西省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规范整理》对有关资料进行整理。

②所有原始资料按类别分卷,然后按年份分册装订。

编制卷宗目录(总目录)。

分卷:A.防治阶段资料分为:行政及技术文件、摸底调查及流行情况、丝虫病普查及抽查记录、预防及治疗情况、蚊媒调查、慢性丝虫病调查、基本消除丝虫病考核、统计报表等卷;B.监测阶段资料分为:行政及技术文件、病原学监测、蚊媒监测、流动人口监测、慢性丝虫病调查、纵向监测、丝虫病强化防治、防蚊灭蚊、统计报表等卷。

编制册内目录。

③所有原始资料按编号顺序装入档案盒。

(3)资料汇编

(4)展板资料

(三)要求

(1)消除丝虫病审评,主要是通过历年丝虫病防治与监测资料的审核,了解当地丝虫病防治工作,故各地在资料整理的过程中,所有资料必须进行认真核对,做到“科学、规范、准确、完整、一致”,遵循“由下至上,再由上至下”的原则,对资料进行反复核对,确保资料正确无误。

(2)各设区市及各县(市、区)卫生防疫站应指定1~2名有丰富经验且责任心强的同志作为专项资料员,负责资料整理和核对工作,并将指定的资料员名单于3月15日前上报至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病科及各设区市卫生防疫站。

(3)各县(市、区)务必于2003年9月底前完成当地的资料初步整理,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各设区市卫生防疫站,设区市卫生防疫站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后,于2003年10月底前上报省疾控中心地方病科,待省疾控中心最后核实后,各县(市、区)方能定稿。

(4)各设区市消除丝虫病资料汇编,应于2003年10月完成初稿,并与省疾控中心共同完成初稿的审核,以保持资料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5)各设区市及县(市、区)的有关资料整理,必须符合有关标准和要求,并与审评资料相符。

十四、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工作汇报

江西省地处长江中下游,位于东经113°35'~118°29',北纬24°29'~30°05',北接湖北、安徽,南连福建、广东,东邻浙江,西靠湖南,共辖11个市102个县(市、区),省会城市南昌,总面积为16.69万平方公里。

我省地处中亚热带,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为16.4~19.8℃,年平均降雨量为1300~2000毫米,地势南高北低,东南西三面群山环绕,中部丘陵、盆地相间,北部平原坦荡,河湖交织。省境内有鄱阳湖及赣、抚、信、饶、修等五大水系,其支流分布于全省各地,形成了密布全省的水网,农业以种植水稻为主,自然条件适宜丝虫病传播媒介的孳生。

2003年,全省总人口为4200多万,95%以上为汉族,另有回、畲等少数民族居住。2003年全省国内生产总值为2844.89亿元,人均GDP为6712元,综合经济水平相对滞后。

丝虫病曾是严重危害江西人民身体健康的寄生虫病之一。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政府十分重视丝虫病防治工作,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和支持下,全省广大卫生工作者,尤其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者经过五十余年的不懈努力,采取以消灭传染源为主的综合性防治策略,消灭了大量传染源,阻断了丝虫病的传播,全省75个丝虫病流行县(市、区)全部通过了省卫生厅组织的消除丝虫病审评,达到了卫生部颁发的《消除丝虫病标准》。

(一)流行概况及防治

(1)流行概况

①流行范围:

据防治初期全省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证实,丝虫病流行于我省75个县(市、区)、1101个乡(镇)、7337个行政村,流行区人口为18829769人,平均微丝蚴率8.33%。据此估算,全省共有丝虫病人210万,其中微丝蚴血症者195万,慢性丝虫病患者15万(马来丝虫病主要为象皮肿,班氏丝虫病主要为象皮肿、乳糜尿和鞘膜积液)。

②流行程度及分布:

全省平均微丝蚴率为8.33%,其中微丝蚴率<5%的县(市、区)41个,5%~20%的县(市、区)29个,>20%的县(市、区)5个。全省丝虫病感染以马来丝虫病、班氏和马来丝虫病混合流行区为重,75个流行县(市、区)中,微丝蚴率达20%以上的5个流行县(市、区)均为马来丝虫病、班氏和马来丝虫病混合流行区。微丝蚴率以贵溪市最高,达29.55%,最低的广丰县,在历次血检中均未检出微丝蚴血症者,仅查出慢性丝虫病患者。

③流行虫种分布与构成:

75个流行县(市、区)中马来丝虫流行县(市、区)33个,班氏丝虫流行县(市、区)9个,班氏和马来丝虫混合流行县(市、区)33个,分别占全省流行县(市、区)数的44%、12%和44%。其中班氏丝虫及班氏和马来丝虫混合流行区主要分布在赣江抚河流域和鄱阳湖一带的平原地区,马来丝虫流行区主要分布在赣东和赣东北山区,仅有少数马来丝虫流行县(市、区)分布在与湖南、湖北等邻近省份接壤处。

④传播媒介:

我省蚊种调查结果,中华按蚊和致乏库蚊分布于全省各地。根据1956~1959年南昌、宁都、弋阳、乐安、资溪等14个县(市、区)的蚊媒自然感染率结果显示:解剖中华按蚊26517只,检出阳性蚊1899只,阳性率为7.16%;解剖致乏库蚊l0009只,检出阳性蚊123只,阳性率为1.23%。由此可见,我省班氏丝虫病流行区主要传播媒介是致乏库蚊,马来丝虫病流行区主要传播媒介为中华按蚊。

(2)防治情况

在基本消除丝虫病前的查治过程中,我省坚持以消灭传染源为主的防治策略,主要采取了反复查治结合重点抽查的措施,并在部分重点地区实施了海群生药盐和全民服用海群生片的防治方法,对检出的微丝蚴血症者和慢性丝虫病患者均进行了对象治疗。

据统计,在防治阶段(1954~1988年),全省共血检31190244人次,检出微丝蚴血症者793514例次;在全省开展的慢性丝虫病患者调查工作中,共查出慢性丝虫病患者39531例次;全省共治疗微丝蚴血症者798371例次,治疗慢性丝虫病患者359477例次,全民服用海群生片达1908993人次,服用海群生药盐254033人次。

(二)基本消除丝虫病考核验收

1981年,卫生部选择我省的资溪、弋阳县进行了基本消除丝虫病考核验收工作,并在弋阳县召开了“基本消除丝虫病考核调查总结会”。卫生部领导、中国CDC寄防所及全国14个丝虫病流行省(市、区)的专家莅临我省,认真总结了丝防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修订了丝虫病考核调查方法。我省有关设区市及县(市、区)的代表列席了此次会议,从而揭开了全省基本消除丝虫病考核验收工作的序幕。

经过三十多年的查治,全省75个丝虫病流行县(市、区)消灭了大量传染源,微丝蚴率大大下降,平均微丝蚴率由防治前的8.33%下降至1988年的0.75%,微丝蚴率下降了91.00%。1981年起省卫生厅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基本消除丝虫病标准》的有关要求,先后对全省75个流行县(市、区)进行了基本消除丝虫病考核验收。据统计,全省共抽取446个流行村,血检513469人,检出微丝蚴血症者401例,平均微丝蚴率为0.08%,经考核各流行县(市、区)均达到基本消除丝虫病标准。

1990年,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对我省进行基本消除丝虫病复核验收,确认我省已达到卫生部颁布的基本消除丝虫病标准。

(三)基本消除丝虫病后的监测工作

在全省达到基本消除丝虫病标准后,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基本消除丝虫病地区监测工作技术方案》的要求,省卫生厅制定并下发了《江西省丝虫病监测方案》,对全省基本消除丝虫病后的监测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目标。全省75个丝虫病流行县(市、区)相继开展了系统的基本消除丝虫病后的监测工作。

(1)病原学监测

①横向监测:

据统计,1982~2004年,全省75个流行县(市、区)共监测1361个流行乡(镇)次,1839个流行村次,血检1631810人次,检出微丝蚴血症者2835例次;其中基本消除丝虫病10年内全省累计有效监测325个流行乡(镇),血检475850人,覆盖全省流行乡(镇)的29.52%,流行区人口的3.74%,基本消除丝虫病10年后累计有效监测284个流行乡(镇),血检313115人,监测乡(镇)覆盖率达25.79%,监测人口覆盖率为2.46%,未检出微丝蚴血症者。

②纵向监测:

为观察和了解微丝蚴血症者自然消长规律,全省共建立丝虫病纵向监测点8个(省级2个,设区市级6个),其中班氏丝虫病流行区2个,马来丝虫病流行区1个,班氏和马来丝虫病混合流行区5个,1991~2004年,全省各纵向监测点共血检24306人次,检出微丝蚴血症者96例次,并对检出的微丝蚴血症者进行了追踪观察。解剖蚊媒9241只,检出阳性蚊2只,阳性率0.02%。

省疾控中心在高安市八景镇槐山村建立了纵向监测点,保留17例微丝蚴血症者为观察对象。在未采取任何防治措施的情况下,经多年血检显示:17例观察对象,除1例迁出,1例死亡外,其余15例均阴转,该村微丝蚴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由1991年的1.94%下降至2000年的0。纵向监测结果表明:个别微丝蚴率较高的残存疫点,不经任何防治措施,微丝蚴率可自然下降,微丝蚴血症者亦可自然阴转。

③重点监测及质量控制:

为了确保消除丝虫病审评工作的质量,1996~2000年,省疾控中心对27个重点县(市、区)46个乡(镇)的51个流行村进行了病原学监测现场抽查,共血检43469人,检出微丝蚴血症者17例,平均微丝蚴率为0.04%,检出的微丝蚴血症者分布在4个县(市、区)的7个村,分别占抽查县(市、区)和村总数的14.81%和15.21%,抽查的平均微丝蚴率与全省平均微丝蚴率基本相符,为进一步实施防治措施提供了依据。

④流动人口监测:

我省是一个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省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批农村青壮年赴沿海省份务工,而青壮年恰恰是丝虫病感染的重点人群。2002年春节期间,我省在高安、樟树两市部分地区开展了流动人口的病原学监测工作,共血检外出流动人员8248人,占调查摸底外出流动人员的82.94%(8248/9945),未检出微丝蚴血症者,清除了流动人口中可能存在的残存传染源。

(2)蚊媒监测

据统计,1994~2004年,全省75个流行县(市、区)末次病原阳性后共在299个血检点开展蚊媒横向监测工作,捕集蚊媒160784只,其中致乏库蚊105154只,中华按蚊55630只,解剖蚊媒154399只,其中致乏库蚊103261只,中华按蚊51138只,未检出幼丝虫感染的阳性蚊。

(3)海群生药盐防治

全省病原学监测结果表明:高安、樟树、瑞昌、乐平、吉安、吉水、宁都等7个县(市、区)中,查出的阳性村和微丝蚴血症者数,分别占全省阳性村和微丝蚴血症者总数的68.42%和75.58%。为此,我省于1999~2000年,对上述7个县(市、区)的重点流行乡(镇)实施了4.5‰浓度海群生药盐全民普服,共投放海群生药盐171463kg,受益人群达157826人,经防治前后的血检结果证实,取得了较为满意的防治效果,微丝蚴率由投服药盐前的0.092%下降到投服药盐后的0.026%。

(4)慢性丝虫病患者调查建档

为掌握和了解全省遗留的慢性丝虫病患者的分布状况,2003年全省开展了一次慢性丝虫病患者调查建档工作。全省共抽取249个丝虫病流行乡(镇)708个流行村,共调查703498人。同时对已掌握的慢性丝虫病患者进行了复查。调查和复查结果表明:现存慢性丝虫病患者3388例,其中象皮肿3209例,乳糜尿159例,鞘膜积液5例,淋巴管(结)炎15例。

(5)微丝蚴血症者复查

为确保我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工作的顺利进行,2004年省卫生厅要求各丝虫病流行县(市、区)对基本消除丝虫病前和监测工作检出的已经三次血检证实阴转的2928例微丝蚴血症者再次进行了复查,其中死亡388例,外出591例,血检1949例,未检出微丝蚴血症者。血检结果证实:以往检出的微丝蚴血症者经过全程足量的治疗后均已阴转。

(四)消除丝虫病审评

1994年,卫生部下发了《消除丝虫病标准(试行)》后,我省选择了资溪、铜鼓2个县作为消除丝虫病审评试点县。1995年,省卫生厅在铜鼓县召开了消除丝虫病审评现场会,会后下发了《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工作规划》和《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办法》,揭开了我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工作的序幕。1994~2004年,省卫生厅对全省75个丝虫病流行县(市、区)进行了逐县(市、区)审评。

我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工作采取的程序是:①汇报防治与监测工作;②查阅防治与监测资料;③现场核实病原学和蚊媒监测原始资料;④复查末次血检检出的微丝蚴血症者;⑤调查随访遗留的慢性丝虫病患者;⑥复核血片25%~30%;⑦作出审评结论;⑧报省卫生厅批复。

根据卫生部颁发的《消除丝虫病标准》、《消除丝虫病审评》和省卫生厅下发的《江西省消除丝虫病审评办法》的要求,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我省75个丝虫病流行县(市、区)进行逐个审评。经审评,全省各丝虫病流行县(市、区)均已达到卫生部颁发的消除丝虫病标准,阻断了丝虫病的传播。

(五)体会和今后工作

(1)体会

①领导重视和支持是保证:

我省丝虫病防治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历届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丝虫病防治工作,省卫生厅始终将丝虫病防治工作列为重点防治疾病,在经费相对紧张的情况下,投入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确保了全省丝虫病防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丝虫病防治过程中,世界卫生组织、卫生部和全国丝虫病技术指导组的领导和专家,多次莅临我省指导丝虫病防治工作,为我省丝虫病防治与监测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我省丝虫病防治与监测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②建立和健全队伍是前提:

在长期的丝虫病防治过程中,我省始终重视对丝虫病防治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省、市、县各级先后举办了数以百计的学习班,培训了一大批丝虫病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和健全了一支丝防专业队伍,确保了查治工作质量,为我省丝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③宣传教育是手段:

在长期的丝虫病防治过程中,我省十分注重加强丝虫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省、市、县各级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宣传单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丝虫病防治知识,不断提高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使病区广大群众自觉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查治工作。

④科学防治是基础:

在长期的防治与监测工作中,我省始终坚持以科研开路,并将科研成果应用到具体的防治实践中去,以科研带动防治工作,在防治过程中,我省首先采用的硼砂美兰染色法及福建、广东、江西三省在我省樟树市共同开展的致倦库蚊感染丝虫参数的研究等项目,对我省的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⑤质量控制是根本:

在丝虫病防治与监测工作中,我省十分重视质量控制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微丝蚴血症者复查复治,省疾控中心的病原学监测现场抽查,复核监测血片,初审资料等措施,加强丝虫病防治与监测工作的质量控制,严把消除丝虫病审评关,使我省的消除丝虫病审评真正做到无懈可击。

(2)今后工作

为了巩固消除丝虫病的成果,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继续保持和稳定丝虫病防治专业队伍,加强消除丝虫病后的监测工作,做到队伍不散、思想不松、工作不停,进一步查找残存传染源,大力开展流动人口监测,对遗留的慢性丝虫病患者开展照料工作,认真总结消除丝虫病的经验和教训,为全球消灭淋巴丝虫病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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