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型制度的运行需要完善的制度环境,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制度良性运行的保障,制度环境的变迁决定了制度运性的持久与否。在营造制度环境的过程中,既要完善其外部环境的建设,也要加强制度自身的调整,从而确保制度的生命力。
治理型制度强调制度设计的透明性,透明性是治理理论的重要特征,强调公民有权知晓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政策信息。同时,自从中国加入WTO 以来,透明性的要求就延伸到各个领域。制度是为全体公民服务的,与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制度设计的过程要让在阳光下进行。
制度设计的透明度也可以理解为信息开放的程度,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参与兴趣和能力。在一个封闭的社会里,不可能形成良好的制度。“如果一个政府真正是民有、民治、民享的政府的话,人民必须能够详细地知道政府的活动。没有任何东西比秘密更能损害民主,公众没有了解情况,所谓自治,所谓公民最大限度地参与国家事务只是一句空话”。在制度设计的过程中,要广泛听取公众的诉求,这样才能充分了解公众的意愿,缩短对制度的认知和接受过程,激发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
制度功能是制度价值的载体,是人与社会关系的纽带。只有制度更好的发挥其功能,才能体现其价值所在。制度自身功能的实现实际上就是强化制度的实然价值,弱化其应然价值,避免制度过于理想化,更好的解决现实中的问题。权衡制度的实然功能与应然功能,缩小差距,使两者达到一个平衡状态,这样才更加利于制度自身的功能发挥。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功能就是推动社会的发展,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但必须要明确的前提是,制度功能的实现依附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因此,制度功能的设计必须建立在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上,制度不可能解决脱离自身以外的问题,也就是说制度不能脱离生产力范围而发挥作用,制度发挥作用也不能以人的主观愿望为前提。同时,制度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由于社会是不断发展的,制度会受到一些非制度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因此,任何制度功能发挥与预期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偏差,治理型制度也不例外,必然会出现制度滞后、缺位等现象。所以必须要以生产力水平发展为基础,对制度功能的发挥进行预判,这样才能有助于治理型制度自身功能的发挥。(www.xing528.com)
近年来,我国的社会治理取得很大进步,公民参与的公共基础在不断扩大,参与治理的热情也不断高涨,但与西方相比较,我国的公共治理基础薄弱,发展较晚,现实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影响了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实际效果。从根本上说,主要体现在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这也是造成我国公民社会不成熟的主要原因。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必然推动非政府组织的发展,其发挥的作用也日益明显。非政府组织的在中国的成长是社会利益分化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结果,为非政府组织的成长创造了条件。非政府组织的发展为公民的利益诉求创造了条件,提供了动力,能够填补政府职能转变留下的空白区域。特别是对于社会服务、调查研究以及行业管理活动等领域迫切需要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更重要的是,非政府组织已经发展到全球事务领域,并积极参与全球治理,“促使传统的单纯由政府——国家体制实行的治理向由政府——国家体制与非政府的社会体制相结合的治理体制转变,促使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治理向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转变”。非政府组织作为一支重要的经济和社会力量,能够对整个社会进程加以影响。
因而,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必须扩大我国非政府组织的参与程度,通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为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撑,从而延伸到社会各个领域;同时,还要充分借鉴国际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经验,加深彼此之间的政治上和经济上的联系,为治理型制度构建营造坚实的社会基础。
任何公正理论都必须将制度的作用置于首要地位。由此,任何有关公正的合理分析都必须将制度选择作为其核心要素。制度伦理内生于制度选择的整个过程中,直接决定着制度价值的实现。在选择制度时,我们必须探寻那些能够推进公正的制度,而不是将制度本身视为公正的体现。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合理定位制度的伦理旨向,寻求一种公正的制度结构,就要重视制度的内在伦理公正性。在追寻制度发生相应结果的过程中,制度本身也可看作是一种结果,这也是制度伦理在发挥作用,制度伦理本身能够对制度结果做出相应预判。同时,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因素影响,与预期产生偏差,这时也需要制度伦理发挥作用,制度伦理能够形成相应的制度评价和产生良好的道德互动,保持制度按期待形势发展,达到与实际目标较小偏差亦或很好的实现制度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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