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三节主要对西方几个国家运用治理型制度理念的情况进行了陈述,可能在实践的过程中稍有偏差,但基本上符合本文所讲的治理型制度内涵,本节主要针对这几个国家的实践情况进行评析,根据这几个国家在进行社会治理创新时的社会背景,分析出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总结治理性制度构建可能所需要的现实条件。
从以上案例陈述能够看出,不论是巴西的参与式预算制度还是英国良好的社会治理,以及其他典型国家成功的治理制度,这些国家所进行的一系列治理制度的创新与实践的主导者都是政府,那么我们可以将政府的地位加以强化,有理由认为有效的政府是实现治理型制度的首要条件。
有效的政府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关键,政府改革的价值取向也体现在如何提高政府的有效性之上。所谓有效的政府主要是政府自身作用的发挥程度。政府作用的研究经历了很长时期,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的国家范式到二战前后凯恩斯国家积极干预,再到20世纪70、80年代哈耶克·弗里德曼、布坎南等新自由主义对政府作用的否定,以及20世纪90年代有效政府的提出,政府的作用一直是研究的重点。这里强调的有效政府并不是指政府对公共事物的大包大揽,而是强调政府的协调性与统筹能力,政府更多的是充当第三者的角色对市场和公民社会进行调节,并为其创造条件,在有效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充分发挥出市场与公民社会的优越性。
市场通过供求、价格等机制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干预,决定资源的配置与流动。现代多中心治理理论强调,市场和政府一样,都是公共治理的有效主体,充分利用其回应性强、效率高等特点,可以提高公共物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以上国家都是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市场机制较为完善,能够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经济全球化之后,要求市场发挥其主体地位的作用,对经济进行调节,在政府的主导下,实现自身功能的价值。完善的市场机制有利于实现高度的市场化,从而为公民社会的产生提供条件,实现公共治理的多元化。(www.xing528.com)
这里所讲的公民意识是指公民在国家运行过程中对自身地位的一个自我认识,既包括政治地位,也包括社会地位。公民意识的形成有助于公民更好地行使自我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获得。在上述运用治理型制度理念的国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是巴西的参与式预算制度,实施的较早,且推广的程度相当广泛,影响也比较大,巴西最为重要的特点就是有具有规范的公民意识,公民价值观较为统一,公民能够积极参与到政策的制定、执行以及监督过程中来,这也确保了参与式预算制度的实施。其他国家在进行社会治理创新的同时也让公民广泛参与进来,使公民有效的发挥作用。
治理型制度强调公民的广泛参与,使政府、市场、公民三者之间形成协商共治,实现多元社会治理的新模式。构建规范统一的公民意识有助于扩大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不断的扩大社会资本,让更对的群体和组织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统一的公民意识能够让公民更好的自治,从而完成相应的公共职责,在自身利益得到维护的基础上,促进更好的公共政策制定。
然而,构建治理型制度并不只是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更重要的是如何让三者形成良好的互动与合作,单独运用每项都不可能实现有效的社会治理,只有三者形成多方协作的互动伙伴关系,才能更好的实现治理型制度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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