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的参与式预算制度和英国的治理很好的运用了治理型制度对国家进行治理,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两个国家对治理型制度的成功运用体现了治理型制度产生的必要性。不仅如此,西方还有一些国家也成功的对治理型制度加以运用,本节列举了芬兰、立陶宛、保加利亚三个国家作为补充,更加深刻的体现出治理型制度的内涵,通过对案例的剖析,为我国治理型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
如何提升公众参与决策的积极性,一直是芬兰政府在政府改革过程中的重要议题。芬兰在政府职能转变上很有见地,注重激发公民参与政策制定的积极性,提高公民公共治理的参与度。根据宪法,支持和增加参与活动与决策也是公共行政的任务。公民参与政策项目的目的在于强化代表性民主的功能,鼓励公民的参与。公民参与政策项目是政府实施的重要项目之一。由司法部长负责,部级指导小组包括几个部长(教育部长、文化部长、财政部长和内政部长)。项目主任负责项目具体的实施。
一般而言,政府的关系可区分为3种类型。首先,与分享信息有关,即政府只向公众公布信息的单向关系。第二,磋商型,意味着公民向政府提供制定问题的信息反馈的双向关系。第三,积极参与型,包括公民积极参与政策选择但政府做最终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
2005年,芬兰出版了一本手册,这本手册主要是关于法律原则和公务员在起草法律期间与公民之间的互动,这作为公民参与政策项目的一部分。这本手册包括公共磋商和在法律起草间听取民众意见的一般原则。其实质就是让公民参与政策制定,发挥作用,政策制定变得更加公开、透明,提高公民的积极性。这样就提高了法律提案的有效性,不仅改进了政府部门的工作,提高政府部门效率,还确保了法律出台后的良性运行,提高公众的认可度。适当开展的公共磋商强调信息共享和向公众报告情况的重要性。如何考虑公民的意见也很重要。这些都支持着治理型制度在芬兰行政管理过程中的实施。
关于在立陶宛的行政法中的好的行政原则和规范。这些原则是寻求确保国家实施有效社会治理的最重要的基本原则。遵从立陶宛共和国行政法,公共行政机关组织的活动应该建立在客观和滥用权力的基础之上。客观性的原则意味着公共行政机关的政策决策和其他官方行动必须是没有偏见和客观的。在禁止滥用行政权力的原则下,公共行政机关不得从事未经许可的活动或制定超出法律规范的和超出他们所能胜任范围的政策决策。因此,法律规定行政决策必须以既定事实和法律条例中规定的法规为基础。(www.xing528.com)
根据立陶宛从国家和州政府的行政机关接受信息的权利法,国家和州政府的行政机关有责任提供其管理活动信息。每个机关必须向公众以及每一个人提供免费的信息,例如政府机关的职责、结构、所处理的问题、联络方式、工作时间等等。法律也规定参阅官方文件的请求必须以书面形式备录,尽管口头请求也可以。所呈递的信息也要以书面的形式出现,但在所要求的信息只能以口头方式提供和未要求以书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情况除外。可当面直接提出请求,也可以通过邮寄或快件的方式提出。政府机关必须提供公证的详尽的信息。除此之外,在可能的情况下,申请人有权了解初始文件。国家和州政府的行政机关及其代理机构应该免费提供公共信息。
在20世纪90年代,保加利亚像其他东欧国家一样经历了民主改革,接受了市场价值观念并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制度。到90年代末国家的行政改革已经获得了很大的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1)具有明确任务和职能的公共行政机关建立;(2)社会的变革使公民及其组织机构对行政工作产生比较高的期望;(3)加入欧盟的谈判,接受欧洲行政好的实践(如组织,公务员身份、地位和在社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法则的建立和发展,职业道德文化)。
在2002年,保加利亚开始成为欧盟成员国进行谈判,欧盟强加给保加利亚欧洲行政改革的战略方法。即集欧盟成员国好的行政管理原则与实践于一体的理想模式:活动有法治,决策和管理行为是透明的,经济是有效和有效率的,公务员保持政治上的中立,定期报告为社会所做的贡献和成就,关照公民如同自己的主顾。通过不断的改革形成了许多宝贵经验,包括把大部分行政工作制定的法律法规统一为行政诉讼法、放宽对商业活动的控制机制,发展公私合作的伙伴关系、强化行政工作道德规范价值观念,把它作为行政部门预防腐败的一个工具等。
近年来,保加利亚对行政行为进行了许多改革。保加利亚行政文化和价值观念的改变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为了适应欧盟和社会的大展,保加利亚正在继续发展有能力的、专业的、有效的、符合道德的行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