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治理型制度的构建路径,就必须深入了解治理型制度的理论渊源,明晰其理论发展脉络。本节从治理理论入手,系统分析治理型制度的理论基础,为我国治理型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支撑。
自从世界银行使用 “治理危机”形容非洲的情形之后,有关于治理理论的文章和著作大量涌现,在学术界掀起一番狂潮。可以说,治理理论的兴起使政府改革的视角更加宽阔,直指社会出现的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新的突破点。治理理论在学术界已经获得认可,并成为社会发展过程中要研究的重要领域。
在关于治理理论的研究中,学术界比较有权威和代表性的定义是全球委员会在《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给出的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治理本身就是一种制度设计理念。我国学者对治理理论研究做出最大贡献的俞可平先生,他把治理定义为“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他认为治理的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制度关系中运用权力去引导、控制和规范公民的各种活动,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公共利益。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善治”。可以看出,俞可平教授认为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管理过程。本文认为,治理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具有平等、协商、对话、共生同在等特点的制度理念及其实践过程,它在组织、制度、管理以及人类其他活动生成与发展过程中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本质地看就是指平等自由的行为主体之间为追求共同的良好秩序结构(善治)所进行的规范化的协同合作活动。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制度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从传统的统治型制度到管理型制度,我国在制度化建设方面实现了巨大的跨越。传统的统治型制度和管理型制度主客体对应关系明确,国家和政府起着决定性的主导作用,公民处于绝对的从属地位,也就是说政府的主要功能是进行决策,而公民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现代社会是一个多元社会体系并将继续朝着更高程度的多元社会发展,社会多方需求的出现就要求有一个多方协同的理念和制度体系来保障多元社会的良性发展。因此,对于一种共识性规范、多元互动的制度体系——治理型制度的需求应运而生,从而在社会中形成一种自动机制而不是传统制度的反应机制。
新的历史形势下,要求我们国家加强制度化建设,不断推进多元治理创新,要让全体社会成员参与我们的制度化构建过程,充分发挥政府、市场、社会等各个阶层的力量,要转变政府的治理观念,合理的界定政府职责。从政府主导走向协同共治,将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服务政府、透明政府、法治政府;不断创新制度体系,将社会治理工作制度化、系统化、常态化,以实现社会发展的持续稳定。
可以看出,要想顺利推进一系列社会工作,急需一种全新的、符合时代发展的一种新型社会治理制度模式——治理型制度的构建作为保障。根据治理理论与制度理论的研究我们对治理型制度做如下定义,治理型制度是在以政府为核心的前提下,公共组织、公共团体以及公民个人运用政治的、法律的、文化的、经济的手段对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形成多元主体的协作共治的社会治理制度。旨在让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到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来,实现彼此之间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促进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实现,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社会发展是一系列的管理活动过程,管理本身也需要制度规范和保障,虽然近年来我国在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制度建设有显著提高,但是相应的社会问题并未减少,这就体现出了制度的局限性,完备的制度体系并不一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因此,在治理型制度构建的过程中,要立足国情,不能盲目借鉴,要因地制宜,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构建治理型制度体系,符合时代发展潮流,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发展。治理型制度构建任重而道远,相信随着治理制度创新的不断推进和制度的不断完善,必将使我国的社会发展迈向一个新的高度。
1.协商性议制规程
所谓的协商性,主要是国家与社会组织、公民主体之间的一种协同对话的互动关系。在治理型制度的理念下,国家与市场、社会及公民之间是一种合作伙伴关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多元合作的社会治理形态,社会治理不再是传统的统治与被统治或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社会组织和公民有权利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通过协同共治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新型合作的社会治理新形态。
2.公正性规制精神(www.xing528.com)
公正性主要指公平与正义,强调制度的设计必须符合公平与正义的原则。治理型制度理念的公正性与罗尔斯的公正原则相一致,罗尔斯的公正原则首先指自由优先原则,即在包括经济与社会平等在内的其他方面的考量下,优先考虑在所有人都享有同样的自由的前提下每个人享有最大限度的自由。需要强调的是,罗尔斯的公正原则对制度选择的问题进行了论述,要保证机会均等。只有确立起公正的制度,才能保证合法权利的实现,才能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3.服务性规范旨向
所谓的服务性是指国家机器或政策是为社会和公民服务的。治理型制度的服务性强调在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国家的各项决策必须以人民的利益为前提,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力,促进全新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实现,全面推进国家的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4.法制性秩序原则
所谓的法制性主要是指依法治国。治理型制度虽然重点强调扩大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必须要在法制的前提下进行。只有在法律的规定下,社会治理才能有序的进行,制度只有具备法制性才能保证其价值实现。
5.共享性权利结果
共享性也是治理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这里所说的共享主要是指公共资源、政府信息以及社会权利的共享。强调政府、市场以及社会公民之间的资源共享,三者形成互动关系,共同行使社会治理的权力,实现公共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共享性有利于协同治理的开展,是构建多元社会治理的必要条件。
6.公共性评议技术
从一定程度上说,治理理论与实践显然就是为了更充分地彰显公共性或公众性的深度与广度。就协同共治而言,议制、规制、机制等过程与结果还只是理性预设及其实际操作的过程,对其评价则是公共政策或策略选择导向的直接依据,而如何评价将决定其依据的可信程度。因此,就治理型制度建构的生态镜像及其呈现的性质旨向来说,其协同合作原则直接要求评价技术或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广泛公共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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