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看来,创造或创造力乃是人的本质或人的内在本性的体现,这便是人本主义心理学创造力本质观的基本内涵,只不过这样一种蕴涵的意思在每位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那里的表述方式各有不同。例如,马斯洛认为,创造力“似乎是普遍人性的一个基本特点——所有人与生俱来的一种潜力”。并且“这种创造力在我们的一些研究对象身上并不是以著书、作曲、创造艺术作品这些通常形式体现出来的,相反,它可能要低贱得多。这种特殊类型的创造力作为健康人格的一种显现,仿佛是映在世界上的投影,或者,仿佛为这个健康人所从事的任何工作都涂上了一层色彩。从这个意义看,可以有富有创造力的鞋匠、木匠、职员。一个人会以源于自己性格的某种态度和精神来做任何一件事。一个人甚至能象儿童一样富有创造性地观照世界”(Maslow A H,1970:153-174)。
关于创造力本质的问题,罗洛·梅的看法比较有特色。他在提出有关创造力本质的思想之前,首先批判了精神分析的创造力理论。事实上,他的有关创造力本质的思想正是作为精神分析创造力理论的对立面而提出的。
罗洛·梅认为,当前精神分析关于创造力的理论主要有两个特点。首先,它们是还原论的,亦即将创造力还原为某些其他过程。在精神分析理论中,对创造力的通常定义便是“自我的回归”。“回归”(Regression)一词指出了还原的方法。其次,他们一般地使其成为神经症的一种专门表达。尽管创造力在某种程度上是与我们特定文化中有着严重心理问题的人联系在一起的,如Gauguin似乎有神经分裂症等等。也就是说例如:梵·高(Van Gogh)患上了精神病,创造力与原创性似乎很明显地都与不适应其文化的人相联系。但罗洛·梅认为,这并不意味着创造力是神经症的产物。
罗洛·梅在批判精神分析创造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观点。首先,他认为,创造力是一个人体现他/她自己在世上之存在的最基本表示。也就是说,诗人以及其他一些创造者们是那些表达其存在自身的人,是扩大人类意识的人。其次,创造过程不是作为疾病产物而被探索,而是代表着情感健康的最高程度,作为正常人在实现他们自己行为中的表达而被探索(May R,1994:38-40)。罗洛·梅关于创造力的这一思想也是所有人本主义心理学家关于创造力的共同看法,即创造力是作为健康人格的一种副产品而出现的。(www.xing528.com)
罗洛·梅对创造力本质的探讨主要来自于对艺术家的研究。他注意到,创造行为首先是一种遭遇(Encounter)。艺术家们遇到了他们想要画的风景——他们看它,从这个角度和那个角度来观察它,他们融入到这些风景之中。或者,在抽象画家那里,遭遇可能伴随有一种观点,一种内部视觉,反过来可能会被调色板上光彩夺目的颜色或画布上粗糙的白色所吸引。画、画布以及其他材料然后可能就成为了这种遭遇的第二部分。而在科学家那里,科学家可能会面临着他们的实验,面临着他们的实验任务,这同样是处于一种类似的遭遇情境之中。创造力便发生在遭遇行为之中,并且这种遭遇是创造力的中心(May R,1994:77)。这种“遭遇”事实上便是一种“接受性”(Receptivity)“接受性”是创作者让他/她自己处于一种活泼状态并且持开放态度来“倾听”真实存在。故而,创作者尊重这些“接受性”并将其作为创造力与创造的部分秘密(May R,1994:80-81)。“遭遇”的一种明显特征便是集中(Intensity)的程度,或罗洛·梅称为“热情”的东西。他在此所指的并不是情感的数量,他意指的是一种遵从或承诺(Committment)的质量,它可能在很微小的体验中出现,例如从窗口瞥见一棵树等等,但这些当前简短的体验对于敏感的人来说可能会具有相当大的重要性。遭遇可能包含也可能不包含有意识的努力,例如健康儿童的玩耍,也拥有遭遇的必要特征,并且我们都知道它是成人创造力最重要的原型之一。关键并不在于有意识努力的存在或缺乏,而是在于遭遇的强度(Intensity of the Encounter)(May R,1994:40-41)。
罗洛·梅认为,“遭遇”的概念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天才”和“创造力”的重要区别。“天才”可能拥有其神经相关性,并可作为对一个人的“给予”而被研究。一个人可以拥有天才而不论这个人是否使用它;但创造力却只能在行为中得以体现。罗洛·梅并进一步指出,一个人拥有伟大的天才并拥有伟大的遭遇,那么所导致的结果便是伟大的创造力;有时一个人拥有伟大的天才,可由于缺乏一定的遭遇强度而没有产生伟大的创造力;有时一个人并没有许多天才,但由于他将自己完全投入到了他所面临的材料和挑战之中,他便成为极具创造性的人(May R,1994:43-44)。也就是说,在罗洛·梅看来,遭遇的强度对于个体是否具有高创造力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它是罗洛·梅所认为的发生在创造行为中的第二个要素。“遭遇”一词还有许多命名法,如“溶入”(Absorption)、“被抓住”(Be caught up in)、“完全包含”(Wholly Involved)等等。但不论名称如何,这种“遭遇的强度”并不等同于创造力的“放荡不羁”(Dionysian),如凭借喝酒后的兴奋感觉创作,而是代表与外部客观世界的一种真正关系(May R,1994:47-48)。此外,罗洛·梅还顺带谈到了在强烈遭遇的时间里人们所经历的变化。例如加快的心跳;升高的血压;增加的强度和视觉限制,即眼球受到限制以至于我们能够更加清晰地看到我们正在画的画;我们对周围的事物很健忘;食欲降低,可能在吃饭时间还在工作却没有注意到它,等等(May R,1994:44)。
此外,罗洛·梅还认为,历史情境(Historical Situation)作为“遭遇”的一种大背景,对创造力也产生了一定影响。对于包含在创造力中的意识来说,它并不是客观智能化的肤浅水平,而是在理解主—客二分层次上的与世界的一种遭遇。由此,罗洛·梅给出了他关于创造力的定义,即“创造力是人与他/她的世界的集中的意识遭遇”(May R,1994:54)。
罗洛·梅关于创造力的定义突出强调了客观外界环境对于创造主体发挥创造力的影响。虽然强调外界环境对于创造力的影响是所有人本主义心理学家的共同特征,但罗洛·梅所意指的却区别于其他人本主义心理学家,他指的是与外部世界的集中的意识遭遇,强调将主观意识完全投入到外部世界从而导致外部世界对主观意识所产生的强烈的冲击和碰撞,或者创造力也可以理解为是客观外部世界在主体意识中所造成的一种映象在其作品中的一种体现,这种体现的根源便在于人与他/她的世界的“遭遇”,而这即为创造力来源的一个必不可少的部分。罗洛·梅所做出的关于创造力的这一定义,与其前面所论述的“创造力是作为健康人格的一种副产品而出现的”这一观点的涵义并不矛盾。罗洛·梅在其定义中所指的“人”实际上即意指“健康人”。换句话说,罗洛·梅关于创造力的定义实际上即等同于“创造力是健康人与他/她的世界的集中的意识遭遇。”而这即为罗洛·梅关于创造力本质的观点。由此可以概括得出,人本主义心理学的创造力本质观即是认为,创造力乃健康人格的一种表现特征,是人之内在本性或本质的体现,也就是说人人都有创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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