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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诉我国公立高校行政案例的研究成果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④案例研究是在自然情境下对一个正在发生的现象进行的整体性的研究。但假如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一些既有现象的解释或者是对某一社会现象作深度研究,案例研究是可行的。美国学者凯瑟琳·艾森哈特认为,案例研究的目标包括提供描述、检验理论或者构建理论。她认为由案例研究构建理论的优势在于以下三点:①案例研究构建理论具有产生新颖理论的潜质。

学生诉我国公立高校行政案例的研究成果

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多样的、复杂的,每一种研究方法都有它自身的优势和不足,当然各种方法在研究时存在重叠或交叉,有时边缘并不是非常明显。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有案例研究法、实验法、调查法、历史分析法、经济分析法等。案例研究法只是诸多研究方法中的一种方法,它最早出现是在教学中,曾是法律商业、医学及公共政策领域中常用的教学方式。19世纪80年代,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首创了让法学专业的学生接触司法案例的学习方式。他认为,学生通过案例学习,可以获得比书本学习更多的知识,学生学习案例远远比阅读法律文本要有实用价值,到了20世纪早期,几乎每一所美国的法学院都接受了这种教学方式,现在几乎所有的学科领域都会用到这种方法。[1]

一、案例研究的内涵及其意义

何谓“案例”,笔者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也无法找到其确切的定义,抑或说,目前还未有具有影响力的有关“案例”的定义。根据《韦伯斯特新大学词典》的解释,“案例”的意思包括这样几种含义:①一组情况;②需要调查的情形;③调查或者考虑的目标;④实际存在或发生的事实。根据百度百科的定义,案例就是人们在生产生活当中所经历的典型的富有多种意义的事件陈述。它是人们所经历的故事当中的有意截取。案例对于人们的学习、研究、生活等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基于案例的教学是通过案例向人们传递有针对性的教育意义的有效载体,因此,人们常常把案例作为一种工具进行说服、进行思考、进行教育。故案例在人们的研究中形成了一定的书写格式、标准样式,为人们更好地适应案例情境提供很多方便。[2]

学术研究的角度而言,关于“案例研究”的释义有以下代表性观点:①案例研究是根据研究者对个案的兴趣进行定义的。②案例研究是对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的现象进行经验考察的一种方法,尤其当现象和背景之间的边界不是非常清晰的时候。③案例研究最好定义为对一个单独的研究单元进行的深入研究,其目的是将这项研究扩展到更广的范围;它采用多种证据搜集方式,应该被理解为定义案例的一种特殊的方式,而不是分析案例的方式。④案例研究是在自然情境下对一个正在发生的现象进行的整体性的研究。[3]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有些学者将案例研究定位于研究者对个案的兴趣,其定义较为宽泛;有的学者强调案例研究的情境性和整体性;也有学者从研究对象的特点进行定义,将案例研究作为一种研究方法;还有学者从认识论的角度对案例研究进行定义,研究的出发点基于研究结论的可扩展性。以上释义都来自国外的研究者,回归本土化视角,笔者比较赞成李少军的观点:尽管实际存在或发生的事实都可以成为“案例”,但对于研究者来说,案例只是事实中的特定部分,是指需要调查或考虑的事实,这些事实构成了案例研究的目标。[4]

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案例研究?其实,对于这一问题应该是没有标准答案的。但假如要解决的问题是对一些既有现象的解释或者是对某一社会现象作深度研究,案例研究是可行的。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K.殷(Robert K.Yin)提出了以下三种情形:①需要回答“怎么样”、“为什么”的问题时;②研究者几乎无法控制研究对象时;③或者关注的重心是当前现实生活背景下的实际问题时。案例研究法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可以被应用于诸多领域,目前在心理学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领域中被广泛使用。人们之所以会采用案例研究的方法,是因为案例研究的对象具有丰富性,是现实中发生的事例,解剖这些个案,发掘案件的内在规律,可以使人们透过案例的解析,全面了解复杂的社会现象,总结出规律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构建新的理论体系

近年来,随着一系列与大学有关的案件的出现,高校案例纠纷也成为热点问题,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梁小永诉贵州大学案,柳斌、陈芳诉成都某大学案,张旺诉东南大学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附带行政赔偿案,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发博士毕业证书案,林群英厦门大学博士生招录案,等等。这些案例的出现,引起了法学界和教育界众多人士的关注与思考。由于缺乏系统的研究,各种观点互相冲突,司法实践中的判例一案一面,无论是实体还是程序都存在很大的差异。为了符合国内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求,有必要在教育领域中开展对高教案例的研究。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对于高等教育管理中所涉案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随着教育改革、素质教育的推进,以及民族教育、农村教育、教育公平方面等问题不断受到重视,政府和公众迫切需要对各类教育现象进行深入研究。正如社会现象是不可复制的,不同个体、不同群体、不同地区的教育情境也是不能复制的,考虑到单纯的量化研究容易忽视这些差异性,这就给案例研究方法的应用和发展提供了重要契机。

二、案例研究的优势及不足

(一)案例研究的优势

案例研究不仅对案例涉及的现象进行真实的描述,更对现象背后的原因或因素进行深入的剖析,其研究聚焦于当前社会生活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不仅回答“怎么样”和“为什么”的问题,而且揭示发生此类案件的内在本质和基本规律。与此同时,案例研究要求我们摒弃传统的认为案例研究法是一种初级研究方法的错误等级观念。案例研究直接来源于实践,它包含真实情境中的各种具体要素以及特殊现象或突发现象,其研究初期没有经过理论的抽象与提炼,是对客观事实最全面且最真实的直接反映,将案例研究作为一项科学研究的起点,能够切实增加实证的有效性。

研究者在进行案例研究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前人没有觉察到的原因、现象或者结果等变量因素,而这些往往会成为案例研究中带有隐含的、有待检验的假设,为新理论的诞生或构建提供基础理论框架,成为以后进行更为一般性的抽象意义上的理论研究不可或缺的理论基石。

美国学者凯瑟琳·艾森哈特认为,案例研究的目标包括提供描述、检验理论或者构建理论。她认为由案例研究构建理论的优势在于以下三点:①案例研究构建理论具有产生新颖理论的潜质。创新性的真知灼见通常会在矛盾或相悖的证据的比较中出现,化解这些矛盾的过程,迫使研究者将感知重新构建在一个新的框架内。由案例研究构建理论以这样的比较为核心,即努力调解来自跨案例、各种数据和不同研究者的证据,以及案例与已有文献的对比,这样可以增加在新理论视角下产生创新性框架的可能性。虽然存在针对由案例研究构建理论的不实传言,认定该研究过程局限于研究者的既有观念,但事实与此相反。不断比较出现的各种矛盾事实会“解冻”思想,因此这一过程有可能会产生新的理论。②案例研究形成的理论较可能是可检验的,其构成可直接测量而其假设可被证伪。构念是可测的,因为它们已经在构建理论的过程中被测量过了。也就是说,它们在构建理论的过程中已经被反复验证过了。③案例研究所获得的理论可能具备实证效度,而且这种可能性很高,因为理论构建过程是与证据紧密相连的,因此所得出的结论也极有可能和实证观察一致。在构建理论的过程中,研究者所得到的答案往往都是基于数据的。[5]

(二)案例研究的不足

案例研究是一种实证研究方法,但还是有学者[6]从外部效度、[7]内部效度[8]信度[9]等方面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

在外部效度方面,由于案例研究是一种费时费力的研究方法,采用该方法进行一项研究时,通常不会出现解剖大量的案例,而是采用小样本研究。所以,有人认为该方法不能提供科学归纳的基础,他们更进一步提出:当一个以小样本得出的研究结论被应用于其他群体,或者较大的样本群体时,其有效程度是难以测量和难以令人信服的。因此,案例研究法的外部效度会大大下降。

在内部效度上,案例是包含信息量极其丰富的真实个案,案例研究不同于案例教学,它禁止研究者精心处理设计案件,这就对研究者的研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案例研究的归纳不是统计性的,而是分析性的,若研究者过于粗心和马虎,使用模糊的论证,就会使研究结论失真,造成案例研究法缺失严密性,进而使归纳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主观性。由此,案例研究法的内部效度会被质疑。

在信度问题上,如果研究者采用多案例进行研究,案例间可能会是异质的,每一个个案的事实往往是不会雷同的。研究者难以对异质案例进行科学化归纳,这是信度上的不足。(www.xing528.com)

同样,美国学者凯瑟琳·艾森哈特认为,由案例研究构建理论也存在着难以克服的不足之处:为案例研究带来优势的特征,往往也同时带来劣势。因为深度依赖于实证证据而建立起来的理论会迁就所面对的海量数据而过于复杂,一方面原因是,研究者难免试图去构建一个包罗万象的理论,因而导致他们所建立的理论在细节方面很丰富,而在理论的整体把握方面缺乏简洁的总体视角。而众所周知,一个好的理论的标志应是简洁明了。另一个原因是由于研究者面对海量数据处理时,缺乏在数理统计学方面应用回归分析的专门手段来做定量尺度的多个研究的本质考察,故无法真正评估出什么是最重要的关系,什么是某个个案的偶然性质等,由此建立起来的理论可能会是狭隘的和特殊的理论,甚或是有失偏颇的。案例研究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办法,基于具体数据而产生的理论的一般性,某种程度上是带有一定风险性的,由此产生的理论描述的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现象,可能无法提升至一个普遍适用的水准。[10]

三、案例研究的类别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区分出不同的案例研究类型。不同案例研究类型的方法是有差异的,有一些案例研究方法只适用于特定的案例研究类型,也有一些案例研究可以同时综合应用多种案例研究方法。

(一)案例研究的分类

根据研究任务的不同,[11]案例研究方法可以被区分为五种类型,即探索型、描述型、例证型、实验型和解释型。探索型案例研究是指运用新的视角、假设、观点和方法来解析社会现象,力图构建新理论。适用此种方法通常是现有理论解释不够力或者是没有适当理论可以做出解释的情况下进行的;描述型案例研究,是指在已有理论框架下,研究者对事件做出详尽描述时所使用的一种方法;例证型案例研究,是研究者试图阐述创造性实践活动的新趋势时使用的方法;实验型案例研究常用于检验和评价新实践、新流程和新技术的执行情况;解释性案例研究,则适用于运用已有的理论假设来理解和解释现实中案例的研究任务。

也有学者根据研究任务的不同,将案例研究方法分为:探索型、描述型、解释型和评价型四种类型。[12]探索型案例研究,侧重于提出假设,它们的任务是寻找(新)理论;描述型案例研究,侧重于描述事例,它们的任务是讲故事或画图画;解释型案例研究,侧重于理论检验;评价型案例研究,侧重于就特定事例作出判断。

还有一些学者将案例研究方法区分为三种类型,即探索型、描述型和解释型;[13]也有学者将解释型称为分析型;另有学者将探索型和描述型之外的案例研究统称为方法组合型案例研究。

总之,无论是五类型、四类型还是三类型分法,已有研究对探索型和描述型这两种类型的案例研究的内涵形成了共识:这两种类型,分别对应着超出现有理论框架解释范围之外和完全在现有理论框架解释范围之内的案例研究。研究分歧主要集中在那些立足于现有理论框架,但又尝试有所突破与发展的案例研究活动的分类及其属性上。

根据研究目的不同,可以分为与理论无关的、诠释的、产生假设的、理论确证的和反常的案例研究。[14]根据利普哈特所做的分类,实际上可分为非理论性研究(包含与理论无关的诠释的两类)和理论性研究(包含产生假设的、理论确证的和反常的三类)两大类。非理论性案例研究的目的,是对特定事件进行解释,这种解释是要说明产生特定历史结果的事件的影响。这种研究主要是描述性的,目标是理解和诠释,而不是广义的理论概括。非理论性案例研究并非不涉及理论,而是不以建立或探索理论为宗旨。这种研究作为对单一事例的解释,也是会用到理论的。即使研究者没有明确的或成体系的理论,也会以自己的某种研究成果作为对事件解释的指导。理论性案例研究的基本宗旨:一是为了理论的检验,二是为了理论的发展。对现存理论进行检验,是为了说明现存理论能够解释历史进程与结果,遵循的是确认的逻辑;对理论进行发展,目的是发现现存理论不能解释的方面并提出新的假设,遵循的是发现的逻辑。[15]用案例法对理论进行检验,可以进行证实,也可以进行证伪。用案例法对理论进行发展,即指通过提出新假设来发展现存理论,也指在结果不符合预料、或者现存理论不能提供较好的解释的情况下,通过确定新的或漏掉的变量来发展理论。

根据用途的不同,案例研究可以有五种分类:①解释,即解释现实生活中各种因素之间假定存在的联系;②描述,即描述某一刺激及其所处的现实生活场景;③列示,即以描述的形式,列示某一评估活动中的一些主题;④探索,即因果关系不够明显、因果关系复杂多变时,对其进行探索;⑤元评估,即对某一评估活动本身进行再评估。[16]

(二)单一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

研究者进行案例研究,不论是基于何种任务、目的、功能和用途,通常案例研究一般是通过选择一个或几个案例来说明问题。因此,根据实际研究中运用案例数量的不同,案例研究可以分为单一案例研究和多案例研究。

单一案例研究主要用于证实或证伪已有理论假设的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它也可以用作分析一个极端的、独特的和罕见的管理情境。通常,单一案例研究不适用于系统构建新的理论框架。偏好单一案例研究方法的学者认为,单一案例研究能够深入、深度地揭示案例所对应的经济现象的背景,以保证案例研究的可信度。根据罗伯特·K.殷的观点,单案例研究适用范围指以下五个方面:①对一个广为接受的理论进行批驳或检验。单案例研究可以用于对某些已经明确提出观点的理论进行验证、批判或者进行扩展,还用于判定理论是否正确,或者是否存在比这个理论更为恰当的理论,尽管此类理论是人们普遍接受的,并认为它们是正确的。②对某一极端或独一无二的案例进行分析。这种情形常常出现在临床心理学中。③用于研究有代表性的、典型的案例。从这一案例中得到的结论,将有助于加深对于同类事件、事物的理解。④研究启示性案例。当研究者有机会去观察和分析先前无法进行的科学现象时,适宜采用单案例研究设计。⑤研究纵向案例。对于两个或多个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案例进行研究。这样的研究将能揭示所要研究的案例是如何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的。[17]

在多案例研究中,研究者首先要将每一个案例及其主题作为独立的整体进行深入分析,即案例内分析;同时又依托同一研究主旨,在彼此独立的案例内分析的基础上,对所有案例进行归纳、总结,并得出抽象的、精辟的研究结论,即跨案例分析。与单案例研究设计相比,多案例研究设计既有其长处——从多个案件中推导出的结论往往被认为更具说服力,整个研究就常常被认为更能经得起推敲;也有其不足——有时适用单案例研究的场合,通常并不适用多案例研究。如:不常见的案例、批判性的案例以及启示性案例都只适用单案例研究。

以凯瑟琳·艾森哈特为代表的学者偏好于多案例研究方法,其观点是:多案例研究能够更好、更全面地反映案例背景的不同方面,尤其是在多个案例同时指向同一结论的时候,案例研究的有效性将显著提高。凯瑟琳·艾森哈特认为,多案例研究是建立理论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方法,因为这一研究方法能够实现单个案例研究之间的复制和扩展。具体而言,就是指单个案例可以用来对具体命题进行独立的印证。通过互相印证,研究者可以更容易地发现共存于多个案例之间的模式,并消除随机性的关联;还可以通过多案例研究建立更为完善和精确的理论。由于不同案例往往强调某一现象的互补的方面,把单个案例呈现出来的模式融合在一起,研究者就能够刻画出更为完整的理论图画。[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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