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忠实与精确之反面鉴定
(一)分析与正面从事于命意释义鉴定,仅能透视史料著作家心思中之内部工作,亦仅能助吾人以通晓其意念,至对于外方之事实如何,则未尝有直接之说明,以给与吾人也。且当一史料著作家从事观察时,其所为文字,仅说明彼欲如何以表出之,而非彼曾如何真见之,尤非彼曾如何实遇之。故凡一著作家之所论述者,常非其所自信,盖彼可作伪言也。凡彼所自信者,尤常非彼所真正遭遇,盖彼可有时错误也,此等例证,事至明了。最初吾人之天性,每对于一史料中之每一项记载,皆承认其为真确,且均臆断其并无史料著作家曾为伪言或曾被欺骗。此等一心向往之轻信,极为有力,盖吾人有时坚执迷信,对于彼错误与虚伪之无数例证,由每日经验所侦得以陈于吾人之前者,皆毫不顾及。
实际上历史家之工作,因其所获得之史料,彼此有所背驰出入,遂不得不令彼辈加以审虑,在此等状况中,乃不免于致疑矣。经审察考验之后,乃承认有错误及虚伪之存在。于此则从事反面鉴定,对于摒除一切显然错误或虚伪之记载,实觉其为实际上一必要之举。然人类信赖之本能,极难消灭,故不愿彼一切专业家,适用外形鉴定中制作原始鉴定之同样怀疑方法,以施之于内容鉴定之一切记载。凡历史家与善用历史方法之学理家,其所为工作,在将一切普通意念、通常型式与史原鉴定之精确方术相参用,借以获得圆满结果。彼辈盖乐于审验,凡史料著作家是否大概与其所述事件同时期,彼是否为一目睹之证人,彼是否忠实不欺而探讨得法,彼是否深晓此真实,而颇愿说明之,更减缩此全问题为一简单之型式,即彼是否为一忠实可信者。
此等粗浅之鉴定,以视全无鉴定者当较优,且对于彼辈以确实超卓之精神而施鉴定者,亦尽可足用。但此事在普通轻信与科学方法之二者间,亦仅达半途,盖此事本如其他各种科学然,其出发点,必为有方法之怀疑也。凡对于一切未经证明者,皆必须暂时视为可疑,欲承认一种例证,必须以精确可信之理论证得。故应用于史料记载者,正当之致疑,乃竟成为正当之不加信任。
历史家当先天的对于一史料著作家之每一项记载,当未能决其必无虚伪或错误时,皆不信任之。最好彼辈取一放胆擅疑之态度,盖历史家采取一种记载,在彼自身必认为此记载具有科学的真实。若能决定于此,则凡记载之未经优良理论所承认者,彼皆无权采用,然人类本性,每于不自觉间而为冒昧决定(参见《中篇·历史知识之概况》)。欲反抗此危险之倾向,则鉴定之事,乃为唯一仅有之防御法。吾人不应迟缓迁延,直至史料之各种记载既相冲突,而后迫吾人以怀疑,吾人当于开始时即怀疑之。吾人决不当忘却,在史料著作家之记载与科学所承认之真实二者间,本有分离之间隙,故吾人采用一种记载时,当怀有一种责任心焉。
吾人既已决定适用此反抗自然之不信任态度于实际上,而吾人之本能则常趋于自由,不受拘束。自然之倾向,乃系对于一史料著作家或至少其全部史料,施以笼统之鉴定。在一束史料中,区分为二种范畴,绵羊之群居右,山羊之群居左,其一方为忠实可信之著作家及优良史料,其他方为无证可疑之著作家及恶劣史料。吾人既尽量以使用不信任之权能,遂能摒除不良者,而在一切优良史料中,任意将彼不须怀疑之一切记载,采取引用。吾人对于可疑之著作家,若Suidas(希腊十世纪文典学家)或Aimo皆以为不足征信,然于Thucydides或GregorydeTours所言之一切事物,则皆承认其为已建立之真实。吾人以法庭裁判之举动,施之于一切史料著作家,而将其证状供辞,区分为可信者与不可信者。吾人曾一度证知其为可信之证人,则后此凡其一切之证明,皆自然信赖之,若无特殊理由,则吾人不必致疑其一切之记载。故吾人既承认一作者,则对于彼尝加左袒,借有对于此健全之证据不加信任者,则其人必负证明之责,如在法庭中所有事也。
所谓“证据确凿”(authentic)之一字,吾人假借自司法诉讼之成语中者,其使用尚多困难。盖彼仅谓能探其原始面貌,而非论其内容。凡谓一种史料为证据确凿,仅单纯谓其原始面貌已确定,而非谓其内容之全无错误也。然证据确凿之名辞,每能引起世人之尊重看待,使吾人承认其内容亦无可疑议。凡对一证据确凿史料中之一切记载而加以怀疑,颇似放胆恣肆。故至少吾人当掊击其史料著作家之证状之先,必须自期于能压伏其所谓证据。
(二)当有方法以矫正自然之本能。凡一史料(尤以史料著作家所自造之文字为甚),非仅一整个物遂为其全体,彼乃由多数离立之记载所合组而成。其中若干,常以有意或无意而成错误,而偶有其他若干之著作家,则又忠实准确。盖每一种记载,皆内心工作所为之结果,或为之不精确,或为之极精确也。故仅将一史料之全体,混合加以考验,尚为未足,必须对其每一项记载,一一分立而考验之,吾人离分析之事而言鉴定,实为不可能也。
故内容鉴定之事,导吾人以两条普通规律:
(甲)科学的真实,非由彼保证之辞而建立。吾人欲承认一种例证,必须由特殊之理论推断而信其为真实,在或种方式中,吾人固可遇见,若干史料著作家之所记载,实为充分可信,但此事吾人不能预知也。于此设为律规,吾人必须将其离立之每一项记载,逐个加以考验,用以决吾人能组成充足理论以信仰之与否。
(乙)史料鉴定,不可囫囵整块为之。法当分析史料与其质素,用以离立其所含有之各个记载,且更分别考验之。有时一单独之句,含有数项之记述事物,必须逐一分离而鉴定之,例如一售卖之事,吾人必须分别辨识其日期、地址、卖者、买者与其所卖之物、价值及其一切情形之各条件焉。
故实施上,鉴定与分析,为之必于同时,除却彼艰深文字之史料外,皆必须先之以命意释义之分析与鉴定也。当吾人了解一辞句时,即早已从事于分析,且鉴定其每个之质素。
于此显然可知,凡鉴定之事,逻辑上实包含多数之工作,将欲为之说明,必须略加详细,用以了解其机械组织及应用原理,遂不免有迂缓不切实用之印象。实则对于一种纷难之工作欲加以口头说明,此种印象,必不能免。试以击剑之动作,与说明此动作所需之时间相较,则知之矣。又试以翻阅文法字典,与浏览疾读所需之时间相较,则知之矣。鉴定之事,正如各种实际艺术然,具有分段落而为研究之习惯。当学习时代,未获得其习惯之先,吾人当思其每一段动作,皆一一离立,更从而分段一一解析之,故为之甚迟缓而困苦。一旦此习惯既成,则其各段动作皆成为本能而不自觉,固可为之较便易而迅速也。读史文之人,对于鉴定工夫之迟缓,不必苦其不易,盖彼将于此后实际使用史料时,见其如何简短便易也。
(三)于此可说明如何实施此鉴定之问题。今有一人所为之记载于此,吾人未尝能见其为此记载时之内心工作,此记载之价值,盖专赖此人所成记载之外表状况,而须确认其所为工作,是否准确无误焉。此问题之表面,已诏示吾人不能于此种情形下,希望任何种直接而确定之解决,盖彼尚缺乏一可为元质之论据,此论据即彼著作家成此记载时关于内心工作所为之状况也。鉴定之事,于此乃不能于间接与暂时之判断而外更有进步,故其所当为,无过于贡献论据以供最后之劳作而已。
自然之本能,使吾人以外表形状判断一种记载之价值。吾人自思能于瞥眼之初,即可知彼史料著作家之忠实或精确与否,吾人专探求彼所谓“力求忠实”或“真确之印象”,此种印象之发生,几于不可抵抗,然有时仅为一种欺惑。凡忠实与精确,盖无任何外形之标准也,所谓“力求忠实”,即自以为真之表现。凡演说家、优伶与惯为欺谎者,常用之于其伪言之中,以较一惝恍狐疑之人,用之于其所信为真实之记载中者,盖尤为多。此种自认自证之说,并非皆可证明其常为可信,有时仅证明其为巧滑及厚颜自许而已。同一之理,彼详考博证,虽足引起一经验不足之读者,发生明确之印象,然实不足以保证其所记载,必为精确之事实,彼不过给吾人以作者忠实之想象,或其不谨慎而已。吾人尝对于事实之记载下一语曰,“此等性质之事物,不能任意构造”,彼非能任意构造,固也,但彼却极易将一人一地一时惝恍附会于其他。故任何史料,绝无以其外形之质性,使吾人获省略此鉴定之烦劳也。
一史料著作家所为叙述记载之价值,唯赖当彼从事此记载时之心理情形而定,鉴定之事,除却考验此种情形外,亦更无其他之根据。然此事非必改造其一切,盖仅对于一简单之问题,能解答之已足,此问题即“彼著作家是否曾将此工作妥善为之”而已。此问题当于两方面探索之:
(甲)制作原始鉴定之事,亦尝与吾人以知晓史料著作家所为工作之普通情形矣。此等情形,于彼所为个别工作上,具有影响。盖事之或然者,吾人于此,宜首将吾人所具对于此著作家个人之知识及其史料之文辞组织,加以研究,专注精力以视察此史料著作家之习惯之情思及其人格地位,或其组织为文之情况。由一切之原由,吾人能辨知其一方为不妥善者,而他方为例外之妥善。为知晓此原由之故,于着手之先即须着眼,唯一之方法,即获得若干疑问,以推究其具有不精确之原因。吾人更应用之于写成史料之普通状况,以发现此使著作家内心工作不精确而结果错误之各种原因。吾人即获此一切(即彼制作原始之状况,极为明了显著者亦然),乃为一普通之说明,但尚不足以尽鉴定之事。盖鉴定之事,常应施于离立之个别记载也。
(乙)离立的个别记载之鉴定,唯限用于一种单独之方法。此方法,以较彼研究史料组成之普通状况之方法,盖极相反背。其所以探讨者,非由考察其著作家之通常状况而得,乃由人类心思中所必须经历之方式境况而得。盖此心思既为人类普遍现象,则必表现于各项之个别记载中也。吾人对于凡人所以致于更变事实大概属于何等程式情状,既已知晓,则吾人所当为者,乃对于此等状况之每一项记载,由人类之定律习惯上,而考验其制作之情形,是否足以使吾人怀疑其所成工作之为不精确。故此等实施之方法,必须引起若干之疑问,皆为彼不精确之惯因焉。
于是此全部之鉴定事业,乃纳于二问题而解答之已足:其一,将史料组成之普通状况,呈现于吾人之前,使吾人可推知其普通原因以定其可信或不可信;其二,将每一项记载之个别状况,使吾人皆得实觇,吾人可获得其特殊原因,而定其可信或不可信。此二重疑问,必须于吾人着手造史之先应用,使吾人对于普通的史料全体与特殊的每项个别记载二者,皆能为有方法之考验,如其一切史料皆相同,则可由此一次而推定其一切皆可供用。
(四)鉴定方法,包含二项疑问,此项疑问,即由于史料制出时之二项工作情形所生。盖所有一切命意释义鉴定,仅能告吾人以彼史料著作家之所命意如何,尚有更须留待吾人决定之事,乃为:(甲)彼之所自信者若何,盖彼或曾不忠实也;(乙)彼之所真确知晓者若何,盖彼或曾蹈错误也。吾人于此可知,对于史料著作家之忠实而为精密考验,由此以探得著作家之曾为谎言与否,又与对于著作家之精确而为精密考验,由此以探得其曾蹈错误与否,盖判然两事也。
欲求知晓彼著作家之所自信者若何,除却吾人有意对于其性质思想,为特别之研究考察而外,于实用上颇稀有此需要也。吾人对于史料著作家之本身,实无何种直接之关系,不过以彼为纯然一居间传达之物,由彼以达于彼所报告之事实外形而已。此鉴定之目的,即在决定此著作家之报告事实,是否准确无误。如彼曾为不准确之报告,不论其为有意与否,实不需为之辨别,于此吾人绝少机会,将著作家之忠实信仰分别考验,但将其致于不精确这一切原因,缩减为一单组问题而已足。但为明了起见,此问题可分作两项而辩论之。
疑问之第一项,即探求果有何原由可对其所记载之信史而认为不可信,吾人须研求彼史料著作家是否处于或种情势之下,而使其倾向于不忠实,吾人必须探求此影响于史料之普通组织与特殊之每项记载间者果为如何之情势。经验曾赐吾人以解答,凡违反真实之每项有意伪言,无论巨细,皆由著作家欲使其读者发生特别之印象故。于是吾人之疑问,更可缩为一束动机。即在通常状况中,彼著作家所以为此伪言之原因,其最重要之状况,如下所举:
(甲)史料著作家为欲自身获得一实用上之利益故,因而以伪言欺惑其史料之读者,使顺适于彼所从事,故彼乃有意为虚伪之言。吾人于此,当知此著作家乃以伪言为自便利也,此等状况,在大部分官书公牍之史料中为最多。即彼史料之不因实用而制作者,其一切关系于自身利益之记载,仍有伪言失实之虞。吾人欲求将所致疑之记载加以决定,则必须问此著作家之写成此完全史料,曾有如何浑括之目的。又其因各种特殊事件而为各项离立记载,用以组成完全史料者,亦曾各有如何之目的。于此必须力矫吾人之两种自然本能以从事。第一,当问彼著作家果曾经具有何种之利益,其意盖谓使吾人设身处地,当彼之境,其利益若何。吾人当反问彼辈之为伪言曾自信其有何种利益,而吾人当于其兴味及理想上以设法探求之也。第二,非仅对于著作家个人之利益,为之计算,吾人当记彼著作家,有时盖因对于一团体群众之利益,而为此伪言也。
此乃鉴定上之一种困难。一著作家,同时可为各种殊异团体之一员,一家庭,一省区,一邦国,一宗教派别,一政党,一社会阶级,彼皆属之,其利益盖常冲突。故吾人于此,必须发现其中之某团体,为彼所较为有利益兴味而为之工作者。
(乙)著作家每处于一种地位,迫彼以造为伪言。此如彼欲作成一史料,使之合于规律及习惯,而其当时之境况,有若干之点,乃与规律及习惯相冲突,于是彼乃不得已而谓此境况为合法,遂对于一切不合于规律之各端,进为虚伪之宣言。几于凡各种行为之报告,其日期,其时间,其地方,与其时参预之人数及人名,皆有若干轻微之错误。吾侪若非通同作伪,类能察见此琐屑之虚构,但吾人当鉴定一属于过去事实之史料时,每遗忘此事。盖所谓史料之“证据确凿”之性质,即足以欺惑吾人,吾人于本能上,遂认定“证据确凿”与“忠实”为同义之字。严格之规律,所以控制一切证据确凿之史料组织者,似即为忠实之保证。其实不但不能保证其忠实,实乃为虚伪之诱致,所伪造者,非其主要事实,而其附属之境况。吾人对于一报告曾为人所签名者,即可推度其人曾认可此事,但非谓其真确曾见此事,如其报告中所云云也。
(丙)史料著作家之意见,或对于一社群(国家,党派,名号派别,省区,城市,家族之类),或对于某类之主义学说训条(宗教,哲学派别,政治原理之类),有所同情,或有所不同情,乃曲为改变事实,以优厚于其所友好者,而薄于其所仇视者。此乃一著作家普通之性癖,常影响于其一切论述。且此理亦极为显豁,古代之人已知此理,而锡以名矣(拉丁语之studium与odium即喜求与厌弃之意)。自古代以来,历史家之自讳具此二病,已成文学上之常语矣。
(丁)史料著作家有为其自身或其同群之虚荣夸耀所惑而造为伪言,用以抬高其自身或其同群者。彼为此项状况之记载,意在给读者以印象,和彼自身及所具品格为应受尊崇者。于此吾人必须对于一种当前之记载,问其是否不为虚荣夸耀所影响也。但吾人于此当留意,勿以吾人自身或同时人之虚荣夸耀,代表著作家之虚荣夸耀。殊异之民族,各有其殊异原因之夸耀,并非随地皆同,故对于著作家因自身及其党徒而造作之伪言,而吾人认为可嗤鄙者,必探出之,且当问何者为彼著作家之特殊夸耀也。查理司九世(CharlesⅨ,法国王亨利二世之子,一五五〇—一五七四),曾言过其实以述彼所为SaintBartholomew之屠戮(本章后有注),此实一夸耀之普遍情况,盖欲以此自表其地位能力之超卓,且曾手成此重大之事业也。故吾人对于一种记载将著者自身或其同群,抬高为世界之最尊崇显要者,皆当不信任之。
(戊)史料著作家欲取悦于群众,或至少亦求群众之不惊怪而开罪,故彼所表出之情感意念,力求与其同群之信奉趋尚者相融合调和。虽彼之意见不与时人同,但彼终为求与其时之感情及偏见相适合之故,而改变事实焉。此类伪言之纯粹形式,若大礼之记录,若官样颂赞之文,若遵循礼仪程式之宣言,若先期预备辞藻之演说辞,若谦辞虚礼之口语皆是也。此等记载之可致疑,乃使吾人不能于其上探得任何可承认之事实。吾人对于今时所使用于日用寻常之虚礼虚言,完全通晓,但吾人于鉴定一史料时,则常遗忘此事,尤以对于史料已稀有之时代为甚。今时寻常函札之尾端,例有敬候大安,表示恭逊之语,绝无人确信此等言语具有真实之感情也,然人对于中世纪或种教会居高职者之谦逊文辞,则久已信之。盖当推选之时,若辈即逊谢其职位,此等职位,乃若辈自身宣言为不应得者,吾人遂信其果不应得。最后经人参酌比较,而知此等逊谢,乃纯然一种习惯之形式而已。然尚有校雠考证之学者,如十八世纪之Benedictines乃仍欲就王侯之宫廷诏敕中,探求诚直可信之事实。
欲认识此种习惯之言辞,则有两方面之研究,宜并行焉。其一,为直接以研究此史料著作家,而发现其刻意以求合者,为如何之群众。盖在同一之邦国地域中,有许多殊异而相关联之群众,各有其道德情感与幸福功能之法式。其二,为直接以研究彼群众,而求所以决定认识其道德情感与生活程式。
(己)史料著作家欲以文章辞藻之美妙,取悦于群众,故彼依据其审美之意念,使之润色增美,而致于改变事实也。故为知晓其由何观念而改变事实故,必须探求著作家自身及其时代之观念。但吾人即无特殊研究,亦可觇知通常文字,改变事实之惯例。凡修辞学式之改变事实,乃对于一人物,过度描写其态度、行动与情感,且完全以最尊贵之语加之。其在儿童之练习为文章描写,与半开化民族之著作家中,此乃一自然之性质趋向,而在中世纪之编年史家中,尤为其普通之缺点。凡叙事诗式之改变事实,乃对于一记载,以描写绘画之细节加入之,以求饰美,因涉及有关事实之人及人数,有时且及人名,此事乃至危险,盖此等精密之细节,有时足使人认为真实之记载也。凡戏剧式之改变事实,乃集中事实,以图加重其戏剧式之效力。按之实际,此等事实本为离立,而在剧中则属于一单独之时间,单独之人物,或一单独之团体,此等情形之著作,人称之曰“超越于真实之真实”。此乃一种最危险之改变事实,为艺术式之历史家所惯用之方式,若Herodotus氏(希腊史家,纪元前四八四—前四二五),若Tacitus氏,及文艺复兴时代之意大利学者皆是也。抒情诗式之改变事实,乃因著作家及其徒党之情感兴奋达于极度。故吾人对于准备从事个人“心理”之研究,必须计虑此种。
文字之改变事实,对于藏书楼中古朴之史料,所影响较少(虽在十一世纪之多数古简中,曾发见此等之例),然凡后此一切历史家所叙述记载之史文,实多被变更面貌。其在今日,人类之自然性质趋向,每对富有才华辞藻之史料著作家,欣然愿信仰之,对于当前之史料记载,其文辞佳丽者,立承认之而无所疑难。然鉴定之事,则必须应用一种与外观极相背反之规律,以反抗此等性质趋向。凡一种记载,由艺术式之眼光觇之,愈为有趣味者,即愈当致疑者也。吾人对于一切记载,凡其最为描绘式与戏剧式者,其所表人物,为极端优越高贵,而使用情感过度者,皆当不信任之。
此疑同之第一项,可发生一暂时之效果,使吾人对于凡史料记载具有造作虚谎之机会者,皆注意及之。
(五)疑问之第二项,乃用以决定吾人将以何理由,对于一史料记载之精确与否,加以怀疑也。当问彼著作家是否在某项境况之中,足以使彼成为错误,吾人于此,正如考察其忠实与否之事然,必须对史料全体之普通状况,与其每项记载之特殊状况,双方探索之。
已组织成立之科学,告吾人以获得事实之正确知识之条件,其条件为何?即科学方法所谓“观察”是也。凡每一项记载,必须直接的或间接的有赖于观察,此项观察,必须精确妥善而为之,无有谬误。
吾人欲考察此谬误之或能性,可借助于经验之光,将关于错误之许多普通情状,呈致于吾人之前,而成立以下之疑问:(www.xing528.com)
(甲)史料著作家当其居于观察事实之境地时,彼想象以为确能观察而得其真。然无论如何,彼终被一种不自觉之内心动力所阻碍,使成为欺罔迷惑或纯粹之偏见。吾味之故而注意力不佳,又彼是否对于了解此事实时,缺乏特殊之经验与普通之智识,又彼是否不善于分析其自己之印象,或与其他殊异之事件相混淆。故于此有一极为重要之点,凡唯一之精确观察,乃史料著作家能迅速立刻记录其所察得也。在已建立之科学中,此乃一恒久不易之办法,凡一种印象,陷于迟延已久,而后写出之,此仅为一种回忆而已,按理其所记忆,宜与他项回忆相混淆也。凡所谓“回顾录”及“回忆”之类,于事实之若干年后,始追记补志者(尤以著作家之所经历已尽,而以最后之余生从事著录者,为常见之例),其中皆丛集无数之错误,而贡之于历史。故吾人对于此等“回顾录”,须决不顾虑其所谓身经目睹之例证,而当确立定律,以特殊之怀疑对待之,视之当如一曾经他人手为之间接史料然。
(乙)史料著作家记载其所观察之事件时,不欲劳神注意,故由于怠惰及轻忽之故,彼之报告详细,纯然由于彼之推度及随机之想象,因此遂成为错误,此种错误,为常有之普通原因。虽并无一人有心为此,但吾人究可推想,无论何处,实曾有著作家因对此兴味甚微之故,勉强报告记录,而成为一种空文虚辞之方式。此类之记载,如对于有权力者官样文章之呈复(在吾人今日之官书中,颇足觇及此等状况),及对于礼节仪文与公开职务之缕述细状皆是也。今人最强之趋向,即在以通用之程序,习惯之方法,而随意记录事实焉。今有各种性质之集会,报告人将其事务公布揭表,而此报告人当时固不在场者,此例固甚多也。吾人即可疑及(有时直可明白认识之),在中世纪编年史家之著述中,颇有此等近似之虚构悬想,故必设为定律,对于一切记载之适合此格式者,皆不信任之。
(丙)史料著作家所载之事实,其性质或为人不能独用观察而得之者,遂致改变真实。此或为一种隐伏之事实(例如一种私人秘密之事),又或为一种关系于大群广众之事实,而属于极广阔之幅员与极久延之时间者,例如属于一大队军旅全体之普通动作,又如一全体民众或一完全时期之通常习俗,或由无数条款所加积而成之统计总数皆是。此乃对于一人一群众一习俗一事件之质素,为聚合之判断。此种由观察而得之论件,著作家仅不过间接由综合与推度获得之。彼由观察而得根据,乃更施以逻辑上之甄选,若概观推理计算等方法。于此情形有二问题,彼史料著作家果显然有充足之根据以从事工作否?彼于其所有之根据,曾用之精确而得当否?
欲知一史料著作家或然之错误,可考验其著作而得其大概。此种考验,将示吾侪以彼工作之情形,彼是否有此才能,将甄选推理概观等事,一一优为之,且何种错误在彼所为工作中为惯见。吾人为决定其所有根据之价值故,必须将其每项记载一一离立而鉴定,吾人必须想象彼史料著作家施用观察之情形,且吾人必须自问彼是否能为其记载故,而获得之要之根据。此类方法,对于多量数目之统计,及多数人众习用之描写,皆为防弊所必需。盖彼著作家本可用一种估量多少之办法,而随意得一总数(例如叙述战士之数目或战死之人数,尤为常用之办法),或则与其他旁支侧出之总数相加合算,凡此皆与精确之意义相违反。盖彼若于群众总体之一小部知其为真,则推广而至于一全体民众,一完全国家,一完全时期,皆有此可能焉。
(六)以上之两项疑问,属于侦察一史料记载之忠实与否或精确与否者,吾人皆怀一假定,以为彼史料著作家皆能亲身观察此事实,于是一切基础,皆奠于此假定之上,此乃一切建设成功之科学家对于观察事物而为报告之通常特性也。不幸历史之为学,乃极缺乏此项直接之观察,其价值有所制限。故其不获已而对于史料所从事之材料,乃为凡其他科学之所反对遗弃而不取者。今试随机取一项记载察之(即今日并世人所为之记载亦然),吾人将发见彼史料著作家所观察之事实,不过为全体中之一部分。几于每一种史料,其中大多数之记载,皆非史料著作家之手创初稿,而为他人所记载,经史料著作家加以复制者。即如一统兵将帅,若彼叙述其身任指挥之战役,亦不能全用自身之所观察,而当采其属下偏裨将士之见闻,则其所记载中之大部分,已为“经他人手之间接复制史料”矣。
对于此等间接复制史料之鉴定,无须费长久时间,以研究彼工作此史料之著作家,而考验其情形,盖在此等状况中,彼著作家不过为纯然司传达之一代理人,真正之著作家,乃彼供给此项报告说明之人也。于是鉴定之事,必须换易方向,而问彼报告之人,是否曾为准确无误之观察报告。若彼亦仍系转得自他人者(此最常见之情形),则寻踪追捕,须弃此居间者而更转于他人,直至获得彼曾亲历而亲创第一次之叙述者,然后以下之一问题,向彼诘问,即“彼是否为一精确之观察人乎”。
按之逻辑,此等搜索并非难于知晓。关于古代亚拉伯传说之搜集,颇能给吾人以屡代相继承之证人之目录。但实际上每有史料,几常缺其事实之原始观察人,则此等观察成为无名氏之观察。于此有一普通之问题,此问题即吾人将如何以鉴定一无名之记载乎。且吾人所论及者,非仅一“无名之史料”也,有时其全组织,出于毫不知名之一著作家所工作。即知其著作家,而对其每项记载,有仍出于毫不知晓之史原者。
鉴定之事,乃察出彼史料著作家写出史料之工作情形,但对于一种无名氏之记载,则几于无可设法。于是唯一仅有之方法,但能对于史料考验其普通状态。吾人可以问彼一切之史料记载,是否有若干之通常状态,足以证明彼乃由具有同一偏见同一感情之人所作成。凡在此等情形中,所有性质习惯,乃随著作家之偏见特癖而成,如Herodotus氏所为著作之性质,即兼有雅典人(Athenian)与德耳菲人(Delphic)之偏见特癖也。对于此等性质习惯之每件事实,必须问其是否不为民群之利益夸耀或偏见所改变。吾人即不知此史料著作家为谁,但吾人终可问其是否似有若干原因,能贻误(或其反面)其准确之观察。此项原因盖为施此观察之时之地之一切人所通常具有者,如希腊当Herodotus时代,对于Scythes人(亚洲西北与欧洲连界之一古民族)之见闻情形与偏执意见,是其例也。
对于彼无名记载之留遗传播于后世,例如人所称为“传说”者,吾人为此普通状态之探索,极为有用。凡一切间接复制史料,除却其能复考史原一事外,实无任何价值。盖每经一度增加复制,即多一度改变,理应除去者也。同一近似之理,凡一切居间转述之史原,除却彼俨然为直接观察原本记载之一种抄本外,则亦全无价值。鉴定之事,必须知此等传达转述,由甲手以入乙手者,其对于原始记载,是否保全其真或毁变其真也。尤为重要者,此项传说所以供史料之采撷者,系为笔述,或为口述。笔述者乃一固定之记载,可保证其曾以诚意为之传达;若一种事实记载由口述而成,则此耳听者中心之印象,即可与其他印象相混淆而致改变。当一居间者以转移于他一居间者时,此项记载,盖每次俱经变易,且当此等变易,由各种殊异原因而造成时,则已无测度及改正之可能矣。
口述之传说,其性质为继续不停之改变,因之凡建立完成之科学,唯能承认笔述之传说,历史家无论如何情况,对于成立一特殊事实,绝无公然之理由可以别出他途。故吾人对于一笔述而成之史料,必须侦察其中某项记载之由口述所得者,而加以怀疑焉。吾人对于由此而成之记载,鲜能直接知其如是,著作家借用此种口述之传说,亦颇不愿昌言于众。于此仅有一间接方法,即确认笔述之传达为不可能,则吾人可决认彼事实之所由获达于史料著作家,仅有由口述之传说而得耳。于是吾人可设一问:在此等时期与此等民群之中,是否能常有此习惯,将此等性质之事实,皆加以笔述。如其答案为反面,则可知其事实之必成为口述。
口述之传说,其最有势力者,即“荒诞传闻之故事”是也。此等故事之创兴,盖其时之民群,以口语为唯一之传达方法,如在野蛮民族之社会中,与文化微弱之阶级若农夫与兵士中,皆有此例。凡此等情形,乃集合一切事实由口语而传达,且其形式,为荒诞传说之体。凡每一民族之初期历史中,皆有一荒诞传说之时代,若希腊,若罗马,及在日耳曼族、斯拉夫族之中,其民族之大多数古代往迹,皆为荒诞传说之积累而成者。即在文明时代,此等著名之荒诞传说,仍继续存在,足以引起民众之想象力以承认其事实。凡此等荒诞传闻之故事,即专为一种口述之传说也。
当一民群既脱离荒诞传闻之时代,更进而谋以笔述其历史矣,但此类之口述传说,仍未告终,不过其范围有限制而已。所谓范围,即限于事实之未经笔述记录者,或因其赋有秘密之性,或因无人耐烦琐而加以记载,例如一切私行私言及事实之细情琐节是也。是名为“琐闻逸事”,或称之曰“文明社会之传说”。其为物正如荒诞传说然,对于特殊之人物或事件,具有各种原始之质素,若隐谜,若想象力,若混茫之回溯,若伪谬之解释等皆是。
荒诞传说与琐闻逸事,其质地纯然为民众信仰之关系于历史人物者,故彼当属于民众智识而不当属于历史。吾人须注意矫正通常心理,以彼荒诞传说为真确事实与错误之混合物可由分析而抉取其有关历史之真确种粒。吾人固信凡一种荒诞传说,乃一累积之物,其中本可有几多之真确事实,故本可将其所含质素,加以分析剖解,但却无方法可辨别何者为本于真实,何者为出于想象之工作。今用Niebuhr氏(德国史家,一七七六—一八三一)之言证之,其言谓凡一种荒诞传说,乃为“由不能目察之物所发生之幻景,且本于不能确视之析光律”也。
粗浅之分析行为,乃将一种荒诞传说之记载,凡其中详细之似为怪异矛盾,或不合理不可能者,皆摒斥之,而保留其余合理部分之俨然有关于历史者。此等办法,即十八世纪基督新教徒之理性派,对于《圣经》记载所用之方法。故人颇可将一种神话故事之怪异部分,加以截割,例如斥弃彼所谓着靴之猫,而承认彼所谓Carabas侯爵,以为具有历史性(本章后有注)。然尚有较此更精细之方法,且亦更无危险者,乃将一切彼此殊异之荒诞传说,加以比较,用以推知其通常之历史基础。Grote氏(英国史家,一七九四—一八七一)论及希腊传说,曾示吾人,谓无论用任何方法,决不能由荒诞传说之中,撷取得若干真实可信之报告。故吾人于此,须以决心认定,凡对于此等荒诞传说,仅当视彼为由想象力所产出之一物。吾人可于此中,探寻此民族之内部意念,而非探寻此民族之外部历史事实也。于是设为定律,对于每一记载之源于荒诞传说者,皆斥弃不信任,不但彼用荒诞传说之形式者,当加斥弃,即彼记载之俨然历史面貌,而实以荒诞传说为根据者,例如Thucydides之开端诸章,亦当同斥弃之。
至若笔述传说,则人当问彼史料著作家之本于史原而成此史料,是否毫未改变本来面目此等疑问成为史原考验鉴定之一部,于此吾人可以比较原始史文为衡准。但若此史原早已亡失,则吾人当退步而为内容鉴定。最初吾人当问,此著作家有否曾为精确报告,否则其记载毫无价值。其次,吾人须自课一普通疑问,此著作家是否有改变史原之习惯,且以何方式改变之。至每一间接复制之记载,吾人宜注察彼是否似为一精确之复制,及妥善之措置。吾人更可由其形式上判断,若吾人于其中遇有何篇段章节,其文之格局气韵,与全文之大体不调和,则可知其为原型史料之一断片。凡一种复制,其最恪遵史原本来面目而具有奴性不敢稍违者,则其篇段章节为愈有价值,盖其中所包含者,除却史原中所曾具有者而外,更无他物也。
(七)虽经此一切搜讨之后,鉴定之事,尚未足对于每一事实,皆寻得其谁为施此观察与记录之人。盖鉴定之事,实不必由于对一切记载皆决定其宗支来历而后底于完成也。在大多数之状况中,其最后结束之事,即任其自然为一无名之记载而已。
吾人当前遇一事实,既不知其为何人观察与如何观察,又不知其为何时记录与如何记录。似此等情形之事实,绝无任何科学能承认之,盖以其绝无证真之可能,又有不可计度之错误机会也。然历史学对此等事实,则仍可加以采用,盖历史学非如其他科学然,本不需对难于确定之物而必加以确定。
所谓“事物”之观念,当吾人对彼施以精切之考验时,乃对其外部之真实,而施以承认之判断也。吾人对此等判断之工作,由于所搜索之真实事物之性质,与吾人所欲构成之结密标准故,而工作因之以判难易,错误之危险,亦因之以判大小。如化学与生物学,其承认事物,必须用精密之程序,迅捷之动作,敏活之探取,且以极精确之状态量度之。但历史则可由极粗粝之事物以施工作,如事物之能延展于极广长之空间时间者(例如一习惯、一人物、一社群或一民族之存在),此等事实,皆以空泛之言语,而粗率表出之,且不含有精确程准之观念。盖此等事物,其较易于观察而得者,即能于当观察情形之时较少烦扰者也。凡一种报告之不完美者,却因其自然本质为一较易获得之报告故,而吾人遂以易于获得之故,借以补偿其缺憾焉。
官书史料除不真确而有伪谬或错误之危险之事实外,极少其他贡献。然亦有许多之事实,吾人盖视为难于造作伪言或难于致误者。故最后一项问题,为鉴定之事所当问者,即在辨晰此种确实固定之事实,因其本质不虞有改变之危险,故颇可认其或为准确无误。吾人既知通常有某种事实具有此等特别权利,则吾人可揭出各项疑问为普通之用,至施于各个特殊记载时,吾人可问此等事实应归入何类也。
(甲)此事实之性质,为不能伪误者。凡一人之为伪言,乃图以此引起一伪印象,若在某种状况中,彼信此等伪印象实无所用,或使之伪误而无益,则绝无原因以造作虚谎也。欲决定彼史料著作家之是否处此状况,则有数问题为所当问及者。
(A)此事实之所记载,是否对于所欲造成之结果,显然声明其所言为偏执阿好之意见?是否对于著作家自身及其同群之利益虚荣情感及文字意味皆不相违反?或是否有何种意见为彼所不欲触犯背反者?在此等状况中,吾人可信其忠实不伪。但应用此标准,颇为危险,其常成为误用者有二途:其一,即彼实以夸张之意而声明忏悔(例如查理司九世宣言彼屠戮SaintBartholomew新教徒之罪责);其二,即如一雅典人述雅典人之劣点,一基督新教徒指斥其他基督新教徒,吾人皆笃信而不用考验。然吾人当知,彼著作家对于自身利益虚荣之意念,盖显然尽能与吾人所思维者极相殊异,彼或以非其党羽之故而诬毁其同城之市民,又或以非其派系之故而指斥其同宗教之信徒也。故使用此标准,当限于某种情形,必须确知彼所欲造成者为如何之“结果”,彼所大端具有利益兴味者为如何之“群党偏私”。
(B)此事实之所记载,是否显然早为众所共知,彼史料著作家虽有意伪言,而却苦被此已证出之实况所禁制。此等情形之事实,乃属易于证真者,且于时间空间相隔不远者,或应用于一广大幅员与长久时期,特别是公众对此事实有若干之兴味故,必须证真者。然著作家怀此种被侦出之恐惧,仅不过暂时间断不作伪言耳,盖彼既蓄动机,以欺骗为于己有利,此禁制力乃与彼所利相违反也。此等禁制力,由各人殊异之心思而情形不同,对于有文化的人,及深明公众情势而能自制之人,其禁制力较强,而对于野蛮时期或感情用事之人,其禁制力较弱。故此项标准,必限于某种情形。吾人于彼著作家对其读者所怀为如何之观念,及彼所以平抑自身情感而持之以冷静固定者,为如何之情形,必须知晓。
(C)此事实之所记载,是否与彼史料著作家淡漠无关,而不能诱彼以作伪。此等情形之事实,即普通寻常之事实,如习惯,如训条,如器具,如人物之类,为彼所不经意而信口举陈者。凡一项记载,无论其即为一伪误之记载,亦决不能专以伪言而构成之。盖著作家若须将事实罗列适当,则必须环绕比附以若干之真确事实,用为构造之骨架。此等用为骨架之事实,对著作家实无何等兴味,盖为当时人人所能知者。然此等事实,对于吾人则甚为有用,盖在此等处,彼著作家本无意欺人,吾人正可加以倚赖也。
(乙)此事实之种类,为不能使之伪误者。彼虽有无数之错误机会,然以此事实之如此其“巨大”,则亦难于致误也。于此吾人对于此等确固事实,须问其是否易于确认。(A)彼是否经历一长久时期,而为人所常时皆可观察者,例如一纪念建筑,一人物,一习惯,一事实,曾延于一长久时间者。(B)彼是否属于一广大幅员,而为极多数之人所曾共见者,例如一战争、一兵役、一通常风俗习惯之属于全民族者。(C)彼是否以极普通寻常之辞语表出,而仅需浅薄之观察已可足用者,例如一人物、一城市、一民族、一习惯之单纯的存在问题。凡此等巨大而普通之事实,其在历史知识中,皆系固定不易之部分。
(丙)此事实之性质,除却本为真实外,更不能肆意为伪托者。盖人绝未曾宣言曾见闻某事物,而此事物系与其心中之期望及习惯相违反者,除非由观察所见确为如此,而始承认其如此耳。凡一事实若出于非常,使吾人对于此记载以为不可信者,实皆有成为真实之良机会。吾人于此须问者,此事实所记载,是否与史料著作家之所知相远;是否为彼所不知之一种现象,例如一种行为或习惯,为彼著作家所不明了者;是否此种言说,其表出之辞,超过著作家所具之智慧,如《福音书》中之基督谈话,及Jeanned'Arc(法国宗教女杰,一四一二—一四三一)在法庭裁判中答所讯问之辞。但吾人必须防范,不可以吾人自身之标准,而武断著作家之观念。若著作家惯信一种怪异之言,据为事实真相,例如奇物幻景巫术之类,此皆非与著作家知识相远,且非因不能解,而姑从实录,故此标准不能应用于此例也。
(八)吾人于此项鉴定工作之叙述,既达终点,所以必如此延续久长者,盖由其必需之工作皆相联属而同时并用也。吾人于目前试一考虑实际上使用之方法。
若其文字之命意释义,尚有可疑之情形,则其考验之役,当区为二级:其第一级所包含者,由欲决认其意义之故,而诵读其文字,但决不准备由其中采用任何事实例证。其第二级所包含者,以精密之鉴定研究,施于史料中所含之事实。若其史料之情形,为意义甚明了者,则人可于第一次诵读时,即从事精密鉴定,且将其意义可疑之篇段章节留置而别为一部,吾人乃于此为离立之别项研究焉。
吾人为发现此影响于史料制作情形之特因故,而将吾人所具有关于史料与史料著作家之一切普通例证报告,悉皆罗集。关于史料者,若其组成史料之时代地址之鹄的情况。关于史料著作家者,若其社会境地,其国籍,其党籍,其流派,其家族,其利益兴味,其情感,其偏好偏恶,其言文习惯,其工作方法,其报告用意,其学术文化,其才力技能,及其内心之缺点,且更及于事实传达之性质及其形式。凡此各端之例证报告,当吾人从事彼预备工夫之制作原始鉴定,与史原鉴定时,已早有所供给。故目前吾人即将此各端联合考察,而于内心施用普通鉴定之各项疑问。此事吾人当于最初即为之,其结果因能留于吾人之记忆。盖吾人当从事其他所余之一切工作时,必须心思中先具此大概也。
凡此之事皆备举,则吾人乃获达于史料之真相矣。当吾人诵读之时,即以内心分析之,将史料著作家所联合组织者,一切皆摧毁之,摒弃其所已成之一切文章体式,用以获达于事实,此事实为吾人当以简单精切之辞语能表出之者。于是吾人对彼辞华美妙文章体式之敬仰与对于著作家一切意念之敬服信从,悉解放超脱而得自由。盖所解放之一切事物,即彼使鉴定之事成为不可能之一切事物也。
此史料即由分析而成为史料著作家对于事实之观念及记载之联属,对于每种记载,吾人必须自问,彼是否具有虚伪或错误之机会,又或反面,彼是否具有忠实与精确之例外情形。凡此皆由对于特殊状况所为之各种鉴定之疑问探讨而得,此种疑问,吾人当常置诸中心。其初必觉其繁重不便利,甚或近于迂酸炫博,掉弄书袋。然若人能对于一页史料,应用之至百次以上,则其最终当能成为一种不自觉之使用。当吾人诵读一史料文字时,由一单简之印象联带引起,而一切信仰与怀疑之理解,亦即于吾人心思中同时而兴。
于此分析与鉴定之事已成为一种本能,吾人能随时获得有方法之分析与怀疑之精神,而不心常于心思中,矜然肃然安放一异特之名辞,如所谓“鉴定工夫”云者。盖鉴定之事,除却不自觉之习惯外,更无他物矣。
【附注】
译者按:本章中所举查理司九世屠戮事,法国王查理司九世生一五五〇年,殁一五七四年,夙奉旧教,深恶新教徒。其母Catherinede Medicis及其兄Guise并崇奉旧教,同谋假名其弟Henride Navarre结婚。成礼之日,新教徒皆来集观礼,遂伏兵悉屠杀之,无得免者,是为一五七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也。史家称为历史中之一大惨剧。
又本章所举着靴之猫,原出小说。法国十七世纪小说家Perrault氏(一六二八—一七〇三)曾为一小说,纪Carabas侯爵广蓄多猫,猫能着靴,侯爵以猫技致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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