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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货原理研究:本书第108页精华扼要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彭宁顿先生寄交的论文“一直有人建议,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应分为两个不同的部门;一个称为发行部门,另一个称为存款部门。发行部门应持有数量固定不变的证券,其职能仅限于以黄金兑换银行券和以银行券兑换黄金。存款部门应根据伦敦银行家所遵守的那些一般原则管理委托给它的基金,并独立于期票部门。研究一下该计划的可能运作方式,或许是值得的。我认为,执行这个计划时,首先应该把英格兰银行持有的证券和金块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存款

通货原理研究:本书第108页精华扼要

彭宁顿先生寄交的论文

“一直有人建议,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应分为两个不同的部门;一个称为发行部门,另一个称为存款部门。发行部门应持有数量固定不变的证券,其职能仅限于以黄金兑换银行券和以银行券兑换黄金。存款部门应根据伦敦银行家所遵守的那些一般原则管理委托给它的基金,并独立于期票部门。

研究一下该计划的可能运作方式,或许是值得的。

我认为,执行这个计划时,首先应该把英格兰银行持有的证券和金块按一定比例分配给存款部门,分配给存款部门的证券和金块总额应等于存款总额。因此,如果英格兰银行持有18 000 000镑证券和9 000 000镑金块以抵付18 000 000镑已公开发行的银行券和9 000 000镑存款,就应分配给存款部门6 000 000镑证券和3 000 000镑金块,留给发行部门6 000 000镑金块和12 000 000镑证券。

如果进行这样一种分离,则很明显,由于在这两个部门之间以黄金兑换银行券,或者以银行券兑换黄金,将不影响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由于这样的交换会经常而且大规模地发生,因而除非人们同时知道存款部门持有的银行券数量,否则已发行的银行券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会成为衡量流通银行券数量的可靠标准

我们暂且不考虑这一计划可能招致的反对意见,而立即看一下向英格兰银行兑换金块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

如果我们假设在上述情况下,存款部门刚一建立,全部3 000 000镑金块就被兑换成了3 000 000镑银行券,那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存款部门的行动和状况。此种情况下这两个部门的情况将有如下述:

既然这两个部门的情况如此,那么让我们假设逆汇兑创造了对英格兰银行金块的需求用以输出。这样一种对金块的需求,或者可以通过减少公众手中银行券数量的办法,或者可以通过减少英格兰银行存款的办法得到满足。如果通过前一种办法来满足这种需求,那么,把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分为两个部门的做法便会达到预期的目的;如果通过后一种办法来满足这种需求,那么,就公众手中英格兰银行券数量的增减而言,国际汇兑的变化并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结果。在后一种情况下,把业务分离开来的做法并不会使纸币的发行得到更好的管理。

或许,有人会说,如果银行业务同发行业务分离开来,并且按城市私人银行所采用的方式和原则进行管理,则存款减少后,相应数量的证券会被立即出售或变现;这样,在外部流通的银行券数量会减少到与金块的交割相一致的水平。

但是,在类似的情况下,在目前的管理制度下,也可以出售或变卖证券。无论是继续实行现行制度,还是把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划分为两个部门,证券的出售或变现都必然取决于英格兰银行董事们的看法或判断。这两种情况的唯一区别是,在后一种情况下,向储户支付银行券引起的反作用会被限制在3 000 000镑的范围之内,而在当前的管理制度下,所产生的作用则大得多。

此外,还应该指出,如果对金块出口的需求超过了3 000 000镑,如果该需求落在了存款部门之上,则存款部门的金块数量将大大减少,以致要么不得不强制变卖其一部分证券要么不得不停止支付而此时发行部门却有充足的硬币

也许应该把上述原则和观点应用于英格兰银行过去四年中某个时期的实际情况。

1834年1月债务和资产情况如下:

假如当时决定把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分为两个部门,则人们也许认为应把12 000 000镑的证券分配给发行部门,作为该部门未来不得突破的固定数量。剩下的证券当然归银行营业部。因此,数量达到18 236 000镑的已发行的银行券就将有12 000 000镑的证券和6 236 000镑的金块作为其基础。但由于银行券使用起来更为便利,存款部门很可能宁愿要银行券而不要黄金,因而这两个部门的情况如表A所示: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假如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在1834年1月被划分为两个部门,假如我们假设当时确立的规则以后被严格遵守,则1839年1月发行部门的纸币发行额将会比那个时期的实际数量减少2 364 000镑,存款部门的现金将被完全提出。1835年7月和1839年7月存款部门持有的证券会超过其它和存款这两项的总和。存款部门不可能持有超过存款的那部分证券,除非发行部门违反规定的规则,发行与那一超过量相等的纸币。

为了阻止提尽它的现金,毫无疑问,银行营业部将通过卖掉巨额数量的证券来竭力从公众手中收回银行券。由于发行部的经理严格遵守所定的规则,由于银行营业部的经理充分尊重所定的规则,银行营业部在去年7月所拥有的证券数量会比其实际上所拥有数额要少3 000 000镑或4 000 000镑,换言之,当时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会比他们实际拥有的数量少3 000 000镑或4 000 000镑,由此而会对金融市场造成非常沉重的压力。(www.xing528.com)

到目前为止,我们假设英格兰银行被分为两个不同的部门,并进行了正式的债务和资产分配。其实不进行没有这种正式的分离和分配,只要严格遵守下述规则,也可以对通货产生完全相同的影响,这条规则是,英格兰银行除非是在其贮藏的金块的基础上,否则不得在任何时候发行超过一定数量的银行券(我们已假设那一数量为12 000 000镑)。如果1839年1月正式通过了这一规则,并在以后坚决遵守这一规则,则英格兰银行为避免暂时停止支付存款必然会大大减少它持有的证券数量。减少证券的做法很有可能会在今年的早些时候阻止金块的外流。如果尽管减少了所持有的证券,金块继续外流,则英格兰银行必然会在(1839年)7月把其持有的证券数量减少到比它当时实际持有的数量少3 000 000镑或4 000 000镑的水平上。

可以预期,不论是把英格兰银行正式分为两个部门,还是采用刚才提到的规则,公众都会面临金融市场上银根较松和较紧的不断交替

这里应该指出,上面提到的规则和霍斯利·帕尔默先生及诺曼先生在其证词中所解释的规则之间的差别是:前一种规则会使英格兰银行为支付存款而发行的银行券数量不得超过这样一个限度,即任何时候已发行的银行券数量和12 000 000镑外加英格兰银行所拥有的金块数量之间的差额,而在后一种规则下,英格兰银行则可以不受限制地用银行券取代存款。前一规则所起的作用同把英格兰银行分为两个部门是一样的。后一规则的唯一作用,是使英格兰银行拥有的银行券和存款的总量随着其金块数量的增减而增减。

有一点我还没有提及,这点同所提议的把英格兰银行分为两个部门有关系,因而需要谈一谈。有人建议,为了增加银行营业部的可支配资金,应把该银行现在借给政府的一部分资本用于银行业务方面。我想,这个建议的意思是,应把英格兰银行购买的3%的公债出售掉,出售公债所得的收益由英格兰银行随意支配,要么用于购买其他证券,要么用于发放商业贷款和进行贴现。

关于这个建议,应该指出,它是想从一部分人那里抽回一定数量的资金,其目的在于,通过英格兰银行把这笔资金转移给另一部分人使用。通过这一过程,在金融市场上并没有创造出新的资金。变化仅仅是把已经存在的资金从一种投资转移到另一种投资上去,其作用同某一公债持有者出售股票,用所得到的收益进行商业贴现是一样的。从结果上看,该公债持有者的这种活动造成的影响较小。但是,如果像所提议的那样,把英格兰银行5 000 000镑的原投资本出售掉,并把所得的收益同英格兰银行的存款混在一起以同样的方式使用,那么,虽然银行营业部拥有的银行券储备,不一定会因为资金的这种增加而增加,可是在商业繁荣和萧条相互交替的时期,如此巨大数量的资金,用途不断变化,却会对总的流通产生异乎寻常的影响。在一段时间,增加的资金可能会被用于商业贷款和贴现,在另一段时间,大部分增加的资金可能会从公众手中收回,以银行券和硬币的形式为英格兰银行所占有;这样,英格兰银行便可根据自己的意愿,交替造成公众手中货币的充盈和不足。”

以上便是彭宁顿先生在那篇论文中告诉我的东西,现在,我要从他给柯克曼·芬利先生的信中摘录下述片段:

“如果决定采纳所提出的分离计划,则需要考虑的最为困难和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确定发行部门应持有的固定数量的证券。这点一旦被正确地确定下来,便可以达到分离计划的主要目的,而无需把英格兰银行正式分为两个部门。这样一种分离只有当能够比其他方法更有保证地做到以下一点时,才是理想的:在未来,不论在多么紧急的时刻,都不得超越证券的固定数量。

前面我假定,在分离之前,英格兰银行拥有18 000 000镑的证券和9 000 000镑的金块,以抵付18 000 000镑已公开发行的银行券和9 000 000镑的存款。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发行部门持有的固定数量的证券应该是12 000 000镑。如果这就是证券的固定数额,那么根据所制定的规则,公开发行的银行券应为21 000 000镑,其中,18 000 000镑应在公众手中,剩下的3 000 000镑必然就由银行营业部自由处理。

在最近发表的一封致图克的信中,托伦斯上校为了进行说明,假设了同样的情况,并规定发行部门应持有的证券数量为9 000 000镑。在规定这一数额时,他假定银行营业部(在假设的情况下)正好处于图克先生认为可能出现的那种情况,也就是既没有银行券也没有金块用以支付储户的即期提款要求,因为,为了获得必需的财力,不得不在金融市场上强制出售它的一部分证券。他假设,为此必须出售3 000 000镑的证券。因此,先前公众手中持有的18 000 000镑将被减少到15 000 000镑。

尽管金融市场上存在着这种压力,我们还是假设逆汇兑导致了对英格兰银行黄金的需求,需求额达到3 000 000镑。于是托伦斯上校说,‘存款部门作为储备持有的3 000 000镑银行券将被储户提走,拿来向发行部门换取黄金,而存款部门的经理们为了弥补相当于其1/3存款的储备,不得不出售其持有的6 000 000镑证券中的2 000 000镑。结果是,在发行部门,金块将从9 000 000镑减少到6 000 000镑,银行券将从18 000 000镑减少到15 000 000镑;在存款部门,存款将从9 000 000镑减少到6 000 000镑,证券从6 000 000镑减少到4 000 000镑,储备从3 000 000镑减少到2 000 000镑。不言而喻,其结果是,不仅发行额缩小了,而且在贴现和放款方面过度交易的能力也受到了限制。’

公众手中银行券的数量从18 000 000镑减少到13 000 000镑,确实会在贴现和放款方面有效地阻止过度交易

虽然不可能出现托伦斯上校所说的那种极端情况,但假如出现那种情况,则即使划分债务和资产,严格遵守彭宁顿先生寄交给我的论文中所描述的那条规则也会产生托伦斯所描述的各种结果,那条规则是英格兰银行在任何时候都不得发行超过某一固定数量的银行券,除非它拥有相应数量的黄金。因此,把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分为两个部门,或者严格遵守上述规则而不把英格兰银行分为两个部门,其结果是一样的。

然而,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会使人怀疑,按照所假设的方法把英格兰银行分离为两个部门,是否就是确保那条规则得到适当遵守的最有效方法。

到目前为止,英格兰银行的习惯做法是,凡是返回来兑迄的银行券,一律予以注销——绝不再发行它们。尽管在实施所建议的调整时遵守这一习惯做法不会引起任何无法克服的困难,然而,一般说来银行营业部却必须持有巨额黄金,或持有巨额已签章的银行券供随时使用。持有巨额已签章并已完全生效的银行券可能被认为是危险的和不方便的。如果为了避免这种危险和不方便,银行营业部持有注销银行券,随时根据自己的临时需要和方便,向发行部用旧银行券换取新银行券,那么发行部实际上就成了银行营业部的存储处,并且通过银行营业部,又或多或少地成为他人的存储处。毫无疑问,可以作出安排,建立一检查系统以防止发生违反计划原则的事情。但是需要建立什么样的机构是个非常微妙的问题该机构的职能和目的不易为公众所顿悟和理解。”

[1] 指中国人民反对英国侵略的爱国斗争。——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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