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性质
美国主要的职业联盟都拥有24个以上的会员球队,这些球队往往位于大都市,并分散在全国各地,棒球、曲棍球和篮球联盟在加拿大也有会员球队。联盟对这些分散在各地的球队的合作进行协调。从某种意义上说,联盟就是建立在各个会员球队基础上的商业战略联盟。联盟实质上是几十支球队的协调机构,一方面协调联盟内各球队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以联盟整体的名义与电视广播公司等外部进行联系,目的是保持和发展其在美国职业运动市场的垄断地位,为各成员球队争取最大化的利益。
需要指出的是联盟往往不是一个经济实体,其理事长/总裁也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组织不如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公司那么严密。但相对于其他领域的战略联盟来讲,其组织具有更大的凝聚力。按照战略联盟是市场与公司之间的某种交易方式的观点(陈清泰等,1999),美国职业体育联盟更接近公司一端,其联盟结构又属于功能协议式联盟。形成目前这样特点的战略联盟,是由职业体育的产品特性所决定的,也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因为体育竞赛产品必须由两个以上的球队共同生产,在两个以上的球队分属于不同的经济组织时,这些经营体育竞赛产品的组织者之间的关系就必然是竞争与合作并存。合作的意思是必须有其他的球队愿意与你比赛,而竞争就是在比赛场上争取比赛的胜利,比赛场下还要对优秀球员、优秀管理人员等生产要素进行竞争。竞赛产品的质量的高低就是整体水平、激烈精彩程度等,必须使交战双方的整体水平高,还要使他们的运动水平的差距不要太大。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职业体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消费者对其核心产品(比赛)的需求与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成正比。以门票销售这个变量来看,一个职业体育联盟内的一个关键是,门票的销售与比赛胜负的确定性成反比。如果赛前都认为其中一支球队将取胜,则门票销售会大幅度下降。因此,每个球队都有这样的期望,首先要比对手强,但也不要强的太多。为了增加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提高球队之间的竞争强度,使联盟以经济实体的形式存在成为不可能。如果联盟成为了一个经济实体,其所有者就拥有了联盟的所有球队,球队之间的比赛事实上成了内部人的比赛。这与观众的偏好是极不相符的,因为观众掏钱来观看职业体育比赛,是想看到真正竞争激烈的比赛,而不是两个球队之间的运动技艺表演。没有了观众,职业体育就失去了生命力。历史也证明了把一个职业体育协调机构建制成一个经济实体的不可行性。例如1961年成立的美国篮球联盟(American Basketball League,简称ABL5)存续了不到两个赛季。
但是如果球队之间竞争的结果导致了球队之间的差距拉得过大,其比赛虽然是真正的比赛,其结果也失去了不确定性。因此,必须设计一个制度来平衡一下各球队之间的实力。这个任务自然就落到了职业联盟身上。职业联盟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确保不让少数球队拥有过大的市场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说,限制球队之间的竞争是联盟的功能之一。因此,在美国所有职业体育联盟中,球队之间的价格竞争往往被严格限制。因为价格竞争往往使竞争双方两败俱伤,各球队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在这一点上利益一致,所以,价格竞争限制执行的效果良好。另外,联盟还对劳务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各联盟都曾经限制球员在球队之间的流动。联盟还对联盟整体收入加以限制,从而使富裕球队的部分资源(包括人力资本和资金)转移到较穷的球队。
可见,职业联盟的功能之一就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球队之间的竞争,不能建制成一个经济实体,还要对所有参加联赛的球队实行竞争限制。这样联盟的性质就只能是功能协议式的战略联盟。又因为,美国职业体育获得了反垄断豁免,使联盟的这种“卡特尔”的性质和功能合法化。
美国职业联盟的产权制度安排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不能按照一个经济实体、一个公司来建制,这是由职业运动的产品特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组织还要有强大的凝聚力,足以能有效地、合理地限制球队之间的竞争。联盟的功能强大,包括代表整个联盟就全国性的广播电视转播进行谈判,收入分成制度的实施,组织、实施联赛以及其他社会性活动,保证球队之间的竞争性平衡,并且提高联盟的整体价值。要实现这么多的功能,必须要有组织地保证,一个结构松散的联盟是不可能实现这些功能的。两难选择的结果决定了职业联盟的性质,即准公司制的功能协议式的战略联盟,借鉴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联盟管理。
对于普通产品市场而言,有很多原因阻碍战略联盟的存续时间。一般来说,影响寡头有效勾结的因素有三个:①勾结是非法的。②企业有可能通过对所选择的顾客降低价格以增加其市场份额来欺骗其他成员。在价格保密、产品有差别、企业的数目不止几个或技术变化迅速的市场上,秘密降价的可能更大。③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深入,要迎接外国企业的挑战(萨缪尔森等,1999)。但是对于职业运动联盟而言却存在自身的特殊性:第一,通过多年的国会讨论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解释,目前美国法律上已认可了职业运动“卡特尔”的合法存在。第二,各球队的观众大多来源于主场所在地,并且联盟规定了门票收入绝大部分归主场。有些联盟,如NBA,门票收入的100%归主场所有,即现场的消费者属于不同的球队,球队之间基本不会存在互相争夺观众的情况,即不存在主场球队降价去吸引客场球迷的可能。第三,国外的职业组织短期之内还不能对美国本土的职业联盟构成威胁。另外,联盟采用公司治理结构,使联盟的性质更接近公司制度。因此,美国职业体育联盟能成为长时间、高效率的“卡特尔”。
二、球队与联盟的产权关系
首先,几十支球队的所有者共同拥有整个运动联盟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产权性质。因为球队的所有者是遍及全美的成千上万的投资者。在投资者如此的分散的情况下,所有的投资者都拥有联盟的支配权是不可能的。理性的选择是成立一个董事会,所有者把联盟的支配权授予联盟董事会。董事会往往由多人组成,每支球队选派一名董事,每名董事都享有平等的投票权。董事会定期召开董事会,就增加新球队、改动球队薪金上限、修改比赛规则、联盟总部提交的重大议案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事实上,所有者与董事会的关系就是一种授权关系,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因为各球队都有一名具有决定意义的控股股东,由球队的控股股东或其代表组成的董事会处理联盟事务,代理成本很小。这也是美国职业联盟所属球队都倾向于个人、家族、少数几个人合伙所有的原因之一。联盟的事务重大而繁重,而董事会并非一个常设机构,就需要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处理联盟的日常事务。这样联盟总部这个行政机构就应运而生。
简单地说,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的所有权属于球队的所有者共同所有。在此基础上,发生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同样也在两个层次上发生了分离:一个是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即联盟的支配权从联盟的所有权中分离出来,董事会得到所有者的授权,拥有了联盟的支配权;二是支配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总部得到了联盟董事会的授权,获得了联盟的经营权、日常管理的权利。
在以上产权制度安排的基础上,联盟组织采用自我治理的体制,这种体制相当于公司治理模式(Corporate Governance Model)。这种治理模式中,由球队的拥有者组成董事会,成立一个管理机构,包括一名CEO(首席执行官)或者commissioner(联盟理事长),其权利来源于各球队的所有者,但各球队的所有者并不能直接监督和控制他们的权利,直接监督和控制管理者的是董事会。联盟管理者拥有决策权、惩处权利、纠纷调解权,但并不拥有联盟的剩余索取权,也不承担联盟经营的风险。联盟总裁受董事会的雇佣,获取固定的高额薪金报酬(1996年NBA董事会一致同意以2 750万美元的年薪与斯特恩续约5年)。根据Lisa Pike Masteralexis等人的研究,联盟总裁拥有六大权利,即:①批准球员合同的权力;②解决球员与所在俱乐部的矛盾的权力;③解决俱乐部之间的矛盾的权力;④解决球员和俱乐部与联盟矛盾的权力;⑤有关球员俱乐部、董事会成员、所有者的纪律事务;⑥规则制定的权力。
关于对联盟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也是通过类似于公司的治理结构来解决。联盟的治理结构包括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市场机制,经理市场使包括斯特恩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感受到被替代的威胁。另一方面是组织内的治理,NBA董事会对NBA联盟总部的高层管理者进行监督,还有高薪对管理者的刺激,以及管理者自我激励,希望提高自己的名声、提高自己在经理市场的价值等。
三、职业联盟的重要功能
通过本章对北美职业体育联盟的历史回顾可以看出,在其职业体育历史上没有一个职业联盟不是成立后经过多年的自由市场,并通过多次法律上的博弈才稳定下来的。联盟在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联盟的最重要的经济功能包括限制进入、制定一系列的制度,确保联盟内的竞争平衡。
(一)限制进入
如果一个潜在的职业球队想参加美国职业大棒球联盟的比赛,唯一的办法是得到MLB球队老板们的同意加入MLB,类似的进入限制是所有职业联盟广泛采用的方法。联盟不仅限制进入的球队数量,还规定可以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进入联盟大家庭。四大职业联盟球队占据了美国人口最多的20个大城市。
(二)职业体育竞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和联盟内竞争平衡
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影响观众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也是世界各个职业体育联盟(联赛组织)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各个职业联盟一方面要鼓励各个球队竞争,争取给观众带来激烈的高水平的真实的比赛产品。同时,各个联盟还要通过各种制度限制,使各个球队之间的竞争实力达到平衡。目前,不管是美国的四大职业体育联盟,还是欧洲各国的足球联赛,其竞争平衡状态都不太理想。Stephen Dobson和John Goddard(2004)依据职业体育联盟资源配置理论模型预测,职业体育竞争将更加不平衡。
1.职业体育竞赛结果的不确定性的市场学分析
从体育市场学的角度来看,不可预测性是体育竞赛产品的特性之一。就是体育产品是变化多端,而且不可预知的。这种情况发生在传统的产业是不可想象的。如果一辆汽车偶尔挂后退挡时后退,偶尔还前进,这种情况消费者是绝对不能接受的,但是在体育产品中却是很正常的事情。生产体育产品的是人,而人又是形形色色的,并且同一个人也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同样两个足球队的比赛,除了比赛时间不同,其他的条件都一样的情况下,比赛中球员的发挥不一样,两队采用的战术也可能不同,比赛的结果也可能不同。在这两场比赛中,仅仅因为时间不同,就有可能有许多无形的因素影响比赛,比如比赛当天的天气、球员的伤病、运动量、现场观众的反应以及上一场比赛对球员心理上的影响。所有这些因素将影响比赛的结果,从而影响消费者(球迷)的满意程度。参与性的体育(如参加健身)也是一样。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职业体育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消费者对其核心产品(比赛)的需求与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成正比。以门票的销售这个变量来看,门票的销售与比赛胜负的确定性成反比。如果赛前确定其中一支球队将取胜,则门票销售会大幅度下降。因此,每个球队都有这样的期望,首先要比对手强,但也不要强的太多。
这种产品的不确定性的特点与其他产业有明显的不同。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都应该尽量提高它的市场权力(market power)。当该企业的市场权力提高到极至的时候,标志着该企业获得了垄断地位,这时的企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而职业体育经济理论与此相悖。如果一支球队居于垄断地位,即没有对手与之比赛,比赛(即产品)无法生产,收益为零。
因此,从市场学角度来看,竞赛结果的不确定性是职业体育竞赛产品的固有属性和特点。
2.对职业体育竞赛结果的不确定性的不同理解
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认为,职业体育产业的产品的不确定性是对该产业进行需求分析的关键。但也有学者认为,对于这个假设还是缺乏有力的实证研究来支持它,对有关的一些核心概念也缺乏统一的理解。目前至少有三种对产品不确定性的操作定义:一是指单场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二是指一个赛季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三是从一个较长的时间来看,没有一支或少数几支球队垄断联盟比赛的冠军。
Quirk和Fort(1992)综合分析以上三种不确定性的假设。他们强调联盟内球队胜率(W/L),以及联盟总冠军的集中程度,还考虑了联盟内球队之间W/L的离散程度。在每个联盟内,假定W/L值在50%左右表示理想的竞争平衡。如果各球队的W/L值越接近50%,且标准差越小,总冠军的集中程度越分散,则表示该联盟内部的竞争越平衡,反之亦然。
3.职业体育竞争平衡的评价方法
(1)运用球队的胜率(W/L)离差有关的变量进行测量与评价。最简单的测量W/L比率离差的方法是计算一个联盟内最高的W/L比率的极差,即一个联盟内的最高的W/L比率值减去最低的W/L比率值。这个方法的最大优点是理解容易,计算也比较容易,不足之处是仅仅考虑了参加联赛成绩最好和最差的两支球队,而忽视了绝大多数球队。
一个测量W/L比率离差比较好的方法是计算一个联盟内各球队的W/L比率分布的标准差。计算方法是,对于一个球队来讲,计算一个赛季内该球队的W/L比率值与该联盟的平均W/L比率值(0.5)的差值。把这个差值平方,再把各个球队的这个平方值相加,除以这个联盟的球队数,将得到的商开平方,这个值就是这个联盟在该赛季的W/L比率的标准差(SD)。
标准差是评价一组数据离散程度的比较敏感的指标。例如:如果一个联盟的W/L比率呈正态分布,则大约2/3球队的W/L比率值在联盟平均值的1个标准差以内,大约95%的W/L比率值在联盟平均值的2个标准差以内,大约99%的W/L比率值在联盟平均值的3个标准差以内。
使用这个方法,通过对一个联盟内球队之间的现实的W/L比率值的标准差与理想状况的标准差的比较,以评价一个职业体育联盟的竞争平衡状况。这时的理想状况是指所有球队参加比赛获胜的比率都是50%,理想状况的标准差值与一个球队参加的比赛场次有关。如果一个球队在一个赛季参加的比赛场次是N,那么,在理想情况下,这个赛季球队W/L比率值的标准差等于0.5/N1/2。以一个球队在一个赛季参加了16场比赛,并且联盟内各个球队的竞争力相等,则其理想的标准差等于0.5/4=0.125。如果一个联盟内球队的竞争力都一样,并且球队都参加了81场比赛,则该联盟在这个时段的理想的标准差是0.5/9=0.055。可见,联盟内球队参加的比赛场次越多,理想的标准差越小。
在理想状况下,一个联盟球队具有相同的竞争力,则这个联盟各球队的W/L比率值的分布会接近标准的正态分布。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有2/3球队的W/L比率值在联盟W/L比率值(0.5)的1个标准差以内。如果这个联盟的每个球队都参加16场比赛,则可以计算出这个联盟球队W/L比率值的标准差为0.5/4=0.125。同样的计算方法,大约2/3球队的W/L比率值在0.375~0.625之间。而对一个每个球队要参加81场比赛的联盟而言,这时的标准差等于0.5/9=0.055,大约2/3球队的W/L比率值在0.445~0.551之间。
(2)HHI指数进行评价。Donward和Dawson(2000)以HHI指数(Herfindahl-Hirschman Indexes)来衡量职业联盟的竞争平衡。HHI指数以冠军次数来计算。假设20年里A球队获得六次冠军,B球队获得四次冠军,C球队获得八次冠军,D球队获得两次冠军。则HHI=(62+42+82+22)/202=0.3。HHI指数的最大值为1,代表1支球队获得所有冠军,即竞争完全失衡。HHI越接近1/年数,表示竞争越平衡。
在所有球队的竞争力相等的情况下,经过一段足够的时间,联盟的总冠军应该在所有球队之间平均分配。大多数球队能在一个赛季中的一半比赛中获胜,从绝大多数球队比赛的历史W/L值来看,多数球队的W/L值应该在0.5左右。而美国各职业体育联盟的实际情况与理想的状况相差很大。在各联盟的历史上,往往是一个或少数几个球队获得了较多次数的联盟冠军,而且这些球队历史上比赛的W/L值远大于0.5。每一个联盟都有它们占统治地位的球队,比如,AL的Yankee,NL的Dodgers,NBA的凯尔特人队和湖人队,NHL的Canadiens和Oilers,NFL的Raiders、Cowboys和Dol-phins。因此,在所有五大职业体育联盟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竞争力集中的情况。
(3)用竞争平衡系数衡量竞争平衡。Brad R.Humphreys(2002)提出竞争平衡系数(Competitive Balance Ratio,CBR)来衡量多个赛季联盟的竞争平衡。因为运用胜率标准差SD衡量一个赛季的竞争平衡很合理,但无法显现联盟中球队在多年间的相对成绩差异。Brad R.Humphreysr认为一个职业联盟在多个赛季的胜率变化可分为两个部分来计算:①球队本身的变化(within-team varia-tion),指某球队在多年中的胜率差异;②联盟本身的变化(within-league variation),指该联盟在多年之间的变化。也就是说,计算一个赛季的竞争平衡可看作一个一对多的矩阵,此时计算该矩阵的变化情况只要计算该栏的标准差。计算多个赛季的竞争平衡,矩阵就变成多对多,因此需要分别计算栏与列的标准差。CBR值等于两个部分标准差的比值。CBR衡量历年间联盟中球队胜率标准差与联盟总体胜率标准差的比例。CBR的下限为0,即竞争完全失衡,反之越大表示竞争越均衡。
4.美国职业体育联盟竞争平衡状况
Quirk和Fort对美国五大职业体育联盟现实的W/L比率值标准差与理想的W/L比率值标准差之间的差异进行了T-检验。结果显示,五大职业体育联盟不管是按10年一个时段,还是按90年整体平均水平来看,绝大多数时段的现实值与理想值之间的差异显著。从比值来看,最高的达到3.08,最低的1.48,而如果联盟内部各球队的竞争力达到理想的平衡,其比值应当为1.00。从这个角度来说,没有一个联盟的球队间的竞争平衡达到了比较理想的目标。
在五大职业体育联盟中,NFL的竞争平衡与理想的竞争平衡差距最小,而NBA联盟球队间的竞争最不平衡。在NBA与NHL之间进行比较是更有意义的,因为两个联盟都实行100%的门票收入分配方案,即门票收入全部归主场球队所有,两个联盟的赛季时间大体相当,球队比赛场次接近。但是从上述结果来看,两者竞争平衡有较大的差距,对这个结果可能从联盟的扩军、球队退出以及球队的搬迁等方面进行解释。与NHL相比,NBA在这近50年中,经历了多次的球队扩军,多支球队退出联盟,球队搬迁多次,另外还有一次两大职业篮球联盟之间的合并(1976年与ABA的合并)。这些都是联盟的重大事件,每一个事件的发生,特别是新球队的加入,都可能会影响联盟内球队之间的竞争平衡。
5.职业体育联盟管理制度创新与竞争性平衡(www.xing528.com)
(1)逆向选秀与竞争平衡。逆向新人选秀是以球队前一个赛季比赛成绩排名相反方向来安排新进球员之顺位。成绩最差的球队拥有第一顺位,第二差的球队拥有第二顺位,以此类推。其目的是帮助实力较差的球队获得优秀球员,提高战斗力。1936年NFL实施此制度创新,NBA、NHL、MLB分别于1947年、1963年和1965年实行。
El Hodiri和Quirk(1971)认为在交易成本为零时,不论采用什么选秀制度,新秀球员加盟的球队不会改变。然而若交易成本不为零时,在自由转会制度下,市场上最好的球员会加入比较富裕的球队,因他对胜利的需求较高,即好球员能给球队带来更高的边际产出。在逆向选秀制度下,最好的球员会加入前一年成绩最差的球队。因此如果存在交易成本,该制度对维持竞争平衡有帮助。经验研究的结果也证明了这点。Daly和Moore(1981)分析美国棒球两联盟1965年开始实施逆向选秀制度一年后竞争平衡变化,结果显示该制度对美国联盟竞争平衡有利,而对国家联盟的改变不明显。
(2)收入分享与竞争平衡。北美职业体育的主要收入来源有门票收入、电视转播、授权产品和球场相关收入四个方面。收入分享制度最早由NFL于1962年创造,当时NFL联盟将全国电视转播费统一管理并平均分配给所有球队。目前NFL的全国电视转播、授权产品、企业赞助与球队门票收入的60%均由联盟统一管理分配。1996年MLB开始实施收入分享制度,经过2002年的调整,30支球队将34%的净地区收入交给联盟作为公用资金,由联盟平均分配给各球队。按照此规定,2005年约3亿美元的分配款由收入高的球队转移到收入低的球队。表3-24是美国四大联盟收入分配制度。
表3-24 美国四大职业体育联盟收入分享制度明细
对于收入分享制度是否真正在保持联盟平衡方面起到了作用,关键在于,收入低的球队是否从该制度中得到的收入用在补充优秀球员、提高球队水平上。如果这些球队的目的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收入分享制度会导致竞争失衡。当球队的目的是追求胜利时,收入分享制度将有利于竞争平衡。2004年,MLB的统计数据证明了球队的目标是前者。从表3-25可以看出,全年收入最高的三支球队出现亏损,而排名第23、24的球队却盈利2亿多美元。
表3-25 2004年MLB球队营运状况(单位:百万美元)
Sloane(1997)强调联盟需要执行强有力的反竞争措施来防止联盟被一个或少数几个球队所统治。球队之间的竞争力越平衡,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越大。这种不确定性受到富裕球队的威胁,这些球队形成了“比赛获胜—收入增多—比赛获胜”的良性循环,而一些弱队则形成了相反的恶性循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联盟应该行使卡特尔的职能,在联盟之内重新分配收入,限制球队之间的价格竞争,限制球队对球员的产权。在目前对劳务市场控制力度不大的情况下,使用收入分成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由此可见,收入分享制度对联盟竞争平衡的作用是正面还是负面尚不能确定。
(3)工资封顶、奢侈税与竞争平衡。MBA、NFL两个联盟都在实施工资封顶制度,但具体的细则不同。NBA实施软上限,球队可以依据伯德条款等超过工资上限。NFL实施的是硬上限,完全不允许工资超过上限,NFL实施工资下限,防止球队老板在球员投资上过于吝啬。
MLB没有工资封顶制度,但设有奢侈税制度,该制度是惩罚球队工资总额超过规定值的球队,并将该税金分配给低收入球队。实施奢侈税的还有NBA,但其细则与MLB不同。
工资封顶制度是采取限制的手段,防止富裕球队在优秀球员投资方面投入过多,小球队投入过少,以此来维持联盟的竞争平衡。
此外,北美职业体育联盟还曾实施过保留条款(reserve clause)。该条款限制球员在劳动市场上的交易权,把球员与所在球队绑在一起。北美职业球队的所有者坚持认为保留条款对于保持球队之间的竞争平衡是必要的。然而,该条款导致了资方(球队的所有者)与劳方(主要是球员)之间巨大的矛盾,最终使职业棒球联盟和职业篮球联盟于1976年废除了该条款。Quirk和Fort通过历史的分析,以1976年为界限,对比了1976年前后各球队竞争平衡水平的变化。他们关于球队所有者所坚持的保留条款有利于保持球队之间竞争平衡的看法,在微观经济理论上并得不到支持。相反,微观经济理论认为,限制劳务市场竞争与让劳务市场相对自由地进行竞争两种做法,在促使联盟内部竞争平衡方面似乎差异并不显著,这从1976年前后的职业棒球联盟和职业篮球联盟竞争平衡的比较中证明了这一点。
6.限制竞争导致职业体育联盟内部的矛盾
作为一个具有卡特尔性质的职业体育联盟,限制组织内的竞争,从而获得高额的垄断利润是其本质所在。这个以职业体育联盟为代表的卡特尔模型是建立在各球队和联盟都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的基本假设之上的,联盟为了确保整个联盟的利益最大化,必须强行限制各球队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是,卡特尔有其先天性的缺点,那就是其组织的松散性,从而会因为球队与联盟的利益上的矛盾而影响其发展。
联盟作为维护所有球队的利益最大化目标的组织,与大多数富裕的球队的利益最大化目标会产生直接的矛盾。这些球队认为,如果不是联盟的一系列限制竞争的规定,他们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作为联盟,它的目标之一是保持成员球队之间实力的平衡,以增加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作为球队,它的目标是尽量在比赛中获胜,从而获得更多的电视转播收入、更多的赞助费、更多的门票收入。联盟与其球队之间的目标冲突,必然导致利益上的冲突,这是所有卡特尔的固有特征。通常,卡特尔的功能不仅对所属成员的产品和劳务施加竞争限制,而且还限制产量(在职业体育产业中就是比赛的次数等),从而达到提高产品价格,最终获得高额垄断利润的目的。例如,在美国的NFL中,一个球队一周的比赛不超过一次,一个赛季的总时间限制在四个月内,球队的数量也得到严格的控制,到目前为止,NFL的球队只有30支。
对于整个联盟来讲,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决定整个联盟比赛上座率的决定因素之一。但是对每个球队来说,他们主要关心的是自己参加比赛的上座率(因为四大联盟球队的比赛门票和地方电视转播收入的全部或者大多数都归主场球队所有),尽量能参加更多的比赛(每个联盟都分常规赛、季后赛和总决赛,很多没有参加季后赛的球队当年就亏本),从而得到最大化的利益。另外,一个球队的上座率还取决于当地的球市,例如,所在地的人口规模等,同时也取决于在同一球市的球队之间的竞争情况。因此,对于任何一支球队,在比赛中获胜是至关重要的。总的来说,在其他情况相同的情况下,球队获胜的场次越多,该球队的上座率就越高。这样就存在一个明显的悖论:每个球队为了吸引更多的观众,必须尽量多地取得比赛的胜利,而作为一个整体的联盟来说,满足了单个球队胜率过大,会降低产品的不确定性。这个悖论是职业体育在核心产品供给上的最大特点。
作为联盟和球队的所有者来说,在主观上还是希望参加联赛的各支球队的竞争实力接近,他们能够基本达到统一。于是球员工资封顶、联盟收入分享制度、选秀制度、保留条款等限制竞争机制应运而生。然而球员会有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这些限制竞争的措施限制了他们的自由,降低了他们的市场价值(Ozanian,Taub,1995),这也成为劳资矛盾的一个方面。大球队所有者、小球队所有者、球员、联赛(或者联盟)所有者的多方博弈的结果往往是一种妥协,妥协的结果并不是保证联赛竞争平衡的最佳选择。这也可能是世界各个国家职业体育竞争平衡状态不理想的内部原因。
四、美国职业联盟的治理结构
在美国,每一个职业联盟都有自己的治理结构和管理体制。联盟治理结构见图3-7。无论哪一个联盟的治理结构,都存在以下三个主要的元素:
(1)联盟的理事长(league commissioner);
(2)联盟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委员会):由各球队所有者或者其授权代表组成;
(3)中央行政机构:代表联盟与其他机构进行商谈合同和协议,负责制订比赛日程,联盟授权产品的销售,或者代表所有球队统筹协调公共关系和广告宣传。
如图3-7所示,各个职业联盟是在联盟球队的基础上建立的,联盟内球队所有者本人,或者委派一名代表进入联盟董事会,董事会是联盟的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联盟内的重大事务经过联盟董事会民主协商解决。董事会的主要职责和任务(凌平等,2003)是:①监督和审议财政预算;②任免和评估联盟总裁的工作;③为联盟制定战略规划;④确定联盟的重大问题;⑤代表联盟处理有关重要问题和事件;⑥受理和审议诉讼;⑦召开代表大会;⑧授权立法表决和投票;⑨确定职业队的数量及其合理分布;⑩决定运动员的合理分配和流动;⑪确定比赛规则,决定比赛日程;⑫与全国性的电视媒体谈判,出售电视转播权并分享收入;⑬处理与商业活动有关的事务,全面负责经营活动,等等(凌平,何正兵,2003)。
图3-7 美国职业体育联盟治理结构图
联盟总部下设若干部门,各个职业联盟的部门设置略有不同。例如,NBA联盟总裁办公室下设五个机构:NBA总部、NBA娱乐公司、NBA资产公司、NBA电视与媒体公司和WNBA。而NBA总部又由行政管理部、内外联络部、大型活动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法律事务部、篮球运营部、球员培训部、安全保卫部和球队服务部等部门组成。
MLB有所不同,因为MLB由两个联盟组成,共有30支球队,其中NL有16支球队,AL有14支球队。NL和AL再分别分东区、中区、西区三个区,即大联盟共有六个区。
NL和AL都设有本联盟的主席,他们直接向大联盟的理事长报告。理事长负责协调职业棒球的老板、球员、球迷、电视转播方、赞助商、比赛举办城市和小联盟等所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这一点与其他商业机构的组织结构不同。
本章小结
(1)美国职业体育球队的所有权形式分为三类,分别是个人所有、公司法人所有和公众公司。
(2)美国职业体育球队的产权制度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某些特征,但不是典型的现代企业制度。其产权特征是:球队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其中以支配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为显著;球队股权集中,大股东控制明显;球队股权相对稳定,其产权的转让受到一些限制;球队大多采用委托-代理的形式进行管理,代理成本较低。
(3)美国职业体育球队通过外部和内部两个方面进行球队治理,外部治理的作用明显。
(4)美国职业体育球队的球馆的所有制形式分为公有和私有两种。私有场馆的比例有增多的趋势。球队与场馆方的合作一般采用租用制,门票收入提成和固定租金形式各占一半左右。
(5)美国职业体育联盟与球队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委托代理的关系,委托方是球队,联盟相当于代理方,职业联盟的性质是准公司制的垄断的功能性战略联盟。联盟较好地借鉴了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
(6)美国职业体育组织属于典型的民营机构,其产权制度是多年自由竞争的结果。
(7)保持合理的联盟内竞争平衡是美国职业联盟的重要功能之一。
【注释】
[1]本章所提到的美国的大城市,除非特殊的说明,都是依据城市人口这个变量来衡量的。
[2]Berle和G.Means这样定义有意义的股权:假如他拥有大于20%的表决权股份,那么该股权就是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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