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NBA球队为例,在NBA联盟中,即使是多人合伙拥有一支球队、每个合伙人对自己的股份的使用、处置拥有排他性的决策权。在以其他经济实体的子公司形式存在的球队中,该球队的所有权也能细化到每个个人投资者,这些个人投资者对自己的所有权的行使也是完全由其个人作出。对于公众公司型的球队,该球队采用股份的形式,尽管股东人数众多,每个股东对自己拥有的股票处置和交易的决策完全由自己行使。在这种类型的球队中,尽管股东不直接参与球队的管理和经营,但是如果股东对球队的管理、经营、运动成绩不满意,他可以采用“用脚投票”——出售自己的股票的形式行使其所有权。因此,不管属于什么类型的所有权形式,球队的股份都可以细化到每个人(包括法人),即NBA球队的产权界定得非常清晰,这也是NBA球队能高效运作的主要原因之一。
制度经济学的假设就是资源是稀缺的,任何社会都将发生争夺资源的竞争。由此,必然出现制定竞争的规则,这些竞争的规则就是产权制度。而制定产权制度并不是免费的,必须为此付出交易费用。一方面,交易费用的增加意味着社会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产权制度一旦确定,将积极地减少资源的浪费。社会在这两者之间选择。产权制度的发明和创新就是试图使经济组织、经济体制运转的交易费用达到最小。
产权经济学认为,产权一旦被私人所有,私人就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和获益,也就立即关心自己的产权不受他人侵犯并推动界定私人产权和保障私人产权的制度的形成。科斯认为,在交易费用不高的情况下,公有产权并不比私有产权的效率差。但问题在于,只有在私有产权下,交易费用才会最低。而公有产权存在的问题在于,资源要么利用不足,要么过度利用。私有产权与公有产权的本质区别是所有者有让渡和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力。因此,NBA的绝大部分球队的私人产权性质,具有交易费用低的特点。
美国职业体育球队的产权制度具有如下特征:
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其中以支配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最为显著
按照中国学者普遍接受的观点,把控制权进一步细分为支配权和经营权,是为了更加细致的分析。支配权与经营权并联后与所有权串联,其关系如图3-5。一个球队(或者公司)即使所有权与支配权没有发生分离,而支配权与经营权发生了分离,说明经营权并不属于所有者本人,所有者并不能控制球队(或者公司)的经营,这属于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了分离。
图3-5 所有权、控制权、支配权、经营权的关系
在股权并不分散的情况下,NBA球队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并不普遍。在所有30支球队中,出现了所有权与支配权分离产权安排的球队只有六支球队,只占NBA球队总数的20.0%。这六只球队选择这种产权安排是与球队的所有权性质有关的。这六只球队中,有四支球队是以其他公司的子公司形式存在的,另外两支球队则是公众上市公司,也就是说六支球队无一例外都采用的是公司制的企业模式。这些球队的所有权的分布都有一个特点,就是股权比较分散,如雄鹿队的股东数以千计。股权分散的优势在于:一是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因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以其在公司中的投资对公司的债务和侵权责任承担有限责任;二是便于公司大规模地融资。在股权相当分散的情况下,如果所有权与支配权都集于股东一身,因为股东人数太多,为了就某一个问题达成协议,股东之间的谈判成本和组织成本就会相当高,而且,在行使监督权(支配权的权利之一)时,股东之间还会存在“搭便车”的偷懒行为(这也是股东之间搏弈的理性选择)。因此,选择所有权与支配权分离的产权安排是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减少股东之间的偷懒行为,因此这种选择也是股东们理性的、有效率的选择。
NBA球队没有发生所有权与支配权分离的球队有24支,占球队总数的80.0%,是NBA球队的主体部分。美国的公司分为公众公司(public company)和封闭公司(close company),其中封闭公司占美国公司的绝大多数。这24支球队就属于这种封闭公司,股东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家人、亲戚或朋友,他们通常不愿外人介入,会相互协定限制球队股份的转让。同样的道理,这些球队没有选择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也是球队的所有权形式所决定的。这24支球队的所有权情况是:家族所有的4支,个人所有的8只,私人合伙所有的12支。即这24支球队的所有权形式属于业主制和合伙制。股权相当集中,球队的所有者少则一人,多则29人。股东的数量小,并且股东之间的关系通常是家人、亲戚或朋友,而且利益一致。当球队就某一议案进行谈判时,谈判前、中、后的组织成本和谈判成本就很低,并且在行使监督经营者的权利时,股东间的“搭便车”偷懒的动机就不会强烈,偷懒的行为也比较容易被发现。反之,如果这些股权集中的球队选择将所有权与支配权分离,由于支配权的所有者与球队所有者的目标函数并不完全一样,球队所有者必须花费较大的成本监督其代理人——支配权的所有者。加上所有者之间的谈判成本本来就很低,所以,所有者选择这种产权制度安排的机会成本较高。因此,在股权集中的这些球队不选择所有权与支配权分离的产权安排,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效率。
再来看支配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除了拥有球队以外,很多球队的投资者,特别是同时拥有球队所有权和支配权的投资者还是其他产业的所有者。比如,国王队的所有者Maloof家族的主体产业是饮食服务业;步行者队的所有者Simon兄弟拥有的Simon财团是世界上最大的不动产和零售业投资集团,拥有全美230家购物中心的股份;勇士队的老板Cohan是美国通讯业巨子;黄蜂队的老板George Shinn的投资领域包括房地产、汽车代理和出版等行业;灰熊队的老板Heisley的Heico Acquisiton公司的投资项目有40多个;热火队的老板Arison的家族的主要产业是造船业;超音速队的老板Ackerley的投资领域是电视、电台等,等等。这些产业的资产比一支职业篮球球队的资产要大得多。还有许多球队的所有者拥有职业篮球以外的职业体育球队(见表3-16)。许多球队的所有者还在其他产业中担任要职,而且他们中很多人还不懂职业篮球的经营之道,因此,他们不愿,也不可能亲自经营他的职业篮球球队。另一方面,美国职业经理市场,特别是在职业篮球领域中成长起来的一批批深谙职业篮球经营之道的管理人才的涌现,也给职业篮球球队的所有者们把球队的经营大权托付给他们提供了客观的可能。
表3-16 NBA球队所有者拥有其他职业体育球队的情况(1992年)
续表3-16
资料来源:根据Quirk,Fort(1992)整理。
在NBA联盟的30支球队中,有三支球队的总裁由其个人或家族成员担任。太阳队的总裁Bryan Colangelo是球队所有者Jerry Colan-gelo的儿子,魔术队的总裁Bob Vander Weide是球队所有者DeVos家族的女婿,勇士队的所有者Cohan兼球队的CEO:这三支球队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没有发生分离。除此之外,其他26支球队都采用了所有权(或支配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制度安排。具体情况见表3-17。
表3-17 NBA球队的产权特征
说明:根据是否存在无意义的股权,或者说是否有所有者不是董事会成员。如果有,则说明存在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
总之,NBA球队的产权制度具有层次化的特征。少数球队(属于公司所有制的六支球队)的产权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球队的最终所有权,球队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出资人股东所有;第二个层次是法人财产权,即球队的支配权属于公司,其产权主体是公司的董事会;第三个层次是球队的经营权,其产权主体是球队总裁,执行副总裁和总经理等球队高层管理人员。多数球队(属于私人所有制的24支)球队的产权则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球队的最终所有权,球队的最终所有权归属于出资人股东所有;第二个层次是球队的经营权,其产权主体是球队总裁、执行副总裁和总经理等球队高层管理人员。这些产权制度安排都是由球队的所有权性质所决定,都是球队的所有者在交易成本的约束下追求效率的理性选择。
如前所述,NBA球队的产权特征之一就是比较普遍地发生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球队的所有者拥有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和球队重大事务的决策权,而把本来属于他们的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利,也就是监督职业篮球产品生产的权利授予给了球队的高层管理者和经营者——球队总裁。由球队的总裁监督球员、球队的其他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而在传统的业主制企业中,投资者,或者企业所有者自己不仅拥有球队的剩余索取权,而且还拥有监督其他要素所有者的权利。因此,NBA球队的产权制度与传统的业主制产权制度有很明显的区别。
二、股权集中,大股东控制明显
在整个NBA联盟的30支球队中,有24支球队的所有者从一人到29人不等。占所有球队的80.0%。其中属于一人和一个家族所有的球队就有13支,占所有球队的43.3%。另外2~29人私人所有的球队11支,占整个联盟的36.7%。股权集中有利于股东对球队的控制和监督。这24支球队的股权结构中,每支球队都有一名股东的股权占有明显的优势。例如,家族拥有的四支球队,这些球队的股份都是被一个家族拥有100%的股份,个人拥有的九支球队更是占有100%的股份。(www.xing528.com)
私人合伙拥有的10支球队中,太阳队的杰里考朗格罗的股份超过51%,小牛队的马克•库班拥有67%的股份,奇才队的波林拥有67%的股份,网队的Bruce Ratner拥有球队超过51%的股份,热火队的米基•阿里森拥有的股份超过51%,公牛队的雷斯多夫、马刺队的霍尔特和他的妻子、湖人队的巴斯、活塞队的戴维森都拥有球队多数的股份。
四支以其他经济实体子公司形式存在的球队,其母公司都是私人所有,其中,多伦多猛龙队的母公司枫叶运动娱乐有限责任公司(Maple Leaf Sports &Entertainment Ltd)的拉里•塔纳鲍姆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火箭队的母公司是Rocket Ball有限责任公司,莱斯莉•L•亚历山大是该公司的控股股东。在公众公司类型中,凯尔特人队虽然是上市公司,但上市的股份只是整个公司的60%,并且这60%的股份高度分散,其他的40%的股份仍然控制在艾伦•H•科恩,唐•F•加森和保罗•杜皮手中。但是,作为其他公司子公司存在的这四支球队并不能从其母公司获得巨大的资金存量,这些球队往往实行球队财政上的自治。
由此可见,NBA球队股权集中,大股东控制程度较高。
NBA并不是特例,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规模较小,股东人数就比较少。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德姆赛茨曾经比较了121家体育俱乐部与511家非体育企业的所有权(见表3-18)。
由表3-18可以看出,相对于其他企业,体育俱乐部的所有权控制程度要远远大于511个德姆赛茨-莱恩样本企业。这121家俱乐部共有238个所有者,平均每个俱乐部有1.97个所有者。这些所有者或者作为大的合伙人,或者至少拥有这家俱乐部10%股份。与此相比,511家样本企业,共有218个所有者,平均每家企业只有0.43个。因此,体育俱乐部的规模要小于511家样本企业的规模,这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体育俱乐部所有权集中程度高的现象。
表3-18 体育俱乐部与非体育企业的所有权比较
因此,所有球队都有控股股东,或者是拥有有意义股权[2]的股东,产权都有被大股东控制的趋势。
三、股权相对稳定,产权的转让受到一些限制
从国外体育产业的资本支持体系,以及当前美国职业篮球资本体系的状况可以看出,这些球队具有典型的封闭公司的特点,球队的所有者多是亲人、亲戚或者朋友,他们不愿外人参股,以免增加球队重大决策时的交易成本。另外,NBA发展到今天,已经是一个比较完善、稳定的垄断组织,球队获得的垄断租较高。正因为当前投资NBA球队的资本利润率远远高于其他产业的资本利润率,风险低,球队的所有者不愿意与外人分享高投资收益、低风险的投资机会。
在NBA球队,特别是在24支私人产权的球队中,其股权的转让并非完全自由,即球队产权的交易受到某种程度的限制,并不是可完全自由转让的产权。
在上述的24支具有典型私有产权球队中,球队的资本无须划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确定出资额并交付以后,由球队出具股单,股单只作为股东在球队应享有权益的凭证。因此,球队一般规定,股东在出让股权时,一般要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而且老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这种状况使得球队的股权较稳定,所有者也更关注球队长远的发展。从目前NBA球队存续的时间也证明了这一点。
四、出现了较典型的委托—代理治理结构,代理成本相对较低
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是西方产权经济学的一个重要内容。委托代理关系一般是指代理的内部关系,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M.Jensen和W.Mecking把委托代理关系定义为:“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代理人)根据委托人利益从事某些活动,并相应地授予代理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何玉长,1997)”。NBA球队也大多存在这种代理关系。除了勇士队和魔术队以外,其他27支球队的所有者都没有兼任经营者的角色,这27支球队的所有者就是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委托人,而担任这些球队的经营者就是委托代理理论中所指的代理人。
需要说明的是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的两支球队。勇士队的所有者Christopher Cohen是球队唯一的所有者,并且兼任球队的CEO。魔术队属于DeVOS家族所有,管理者也是家族成员,核心管理人员包括Rich、他的妻子,以及四个子女、女婿。Rich的女婿任球队总裁,没有发生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也就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如果代理人能够完全为委托人利益行事,则这种代理关系不会产生额外成本,也不存在所谓的代理问题。然而,代理人与委托人毕竟是不同的人,他们之间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对称: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的利益不完全相同,如球队的所有者作为委托人追求的是球队的利润最大化,而作为球队的经营者(如球队的总裁,执行副总裁或总经理)作为代理人追求的则是个人收入最大化以及社会地位的提高、权力的扩大、舒适的工作条件等。同时委托人和代理人又都是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因此当球队经营者利用球队所有者的授权为增加自身利益而侵占或损害球队所有者的利益时,就会出现委托代理问题。二是信息不对称。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能了解的有关代理人的信息是有限的,比如对NBA球队来说,球队总裁工作的努力程度、球队总裁的才能等。而作为代理人的球队总裁对球队的经营情况、球员交易的具体细节、球员的真实价值等方面则掌握着信息的优势。因此,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想方设法在达成契约前利用信息优势诱致委托人签订有利于自己的合约,或者在达成合约之后利用信息优势不履约或“磨洋工”,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原因,球队所有者为了防止球队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自己的利益,就需要通过严密的契约关系和对球队经营者的严密监督来限制球队经营者的行为,但这样做就必须付出成本,这种成本就是通常所说的代理成本。
因此,只要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开来,就会存在代理成本。所有者当然也会意识到这个问题,这样所有者就必须考虑怎么实行对经理人员的监督,怎么对球队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既能充分发挥经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又能有效地控制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使经理人员的行为目标与所有者的目标函数高度一致。像勇士队和魔术队的产权结构采用的是典型的私有产权结构,他们靠启用家族成员或本人亲自经营球队来克服经理自由处置权问题,而不存在代理成本。而对大多数NBA球队来说,怎么克服经理自由处置权问题都是非常重要的,这就涉及到球队的治理结构,以及对经理人员激励的问题。
对于经理人员的激励问题,实际上就是所有者与经理人员的合约制定的问题。从产权和合约的角度来说,职业篮球球队就是不同要素所有者(资金所有者、拥有篮球技艺人力资本的球员、拥有经营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的球队经理人员)资源达成的合约安排。就球队所有者和经理人员来说,他们都符合经济人假设。在讨论合约之前,考虑的主要问题就是风险承担、收益权的分享问题。
理论上,所有者和球队总裁都可以是风险中性者,但是球队所有者和球队总裁拥有的资本的性质是不一样的。球队所有者拥有的是资金资本,而球队总裁拥有的资本是经营能力、管理才能等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是一个人拥有的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的能力、知识、技能。它主要靠学习、训练和经历来获取和积累,因此,人力资本是区别于原始劳动力和熟练劳动力的主要因素,也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主要因素(贝克尔,1990)。与资金资本等非人力资本相比,人力资本的一个重要产权特征就是,人力资本的所有权只能属于作为它的载体的那个人,也就是说,球员的篮球技艺、球队总裁的经营管理只能是球员或者球队总裁自己拥有的资产,即球员、球队总裁拥有的人力资本的产权具有不可转让性。而资金资本的一个重要产权特征就是它的可转让性。现代产权理论十分强调资金资本等非人力资本的作用。因为资金资本是剩余控制权的根源,能够给球队的相关人员(球员、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等)以诚信,他们更相信资金资本能承担球队经营不善甚至失败的风险。而一个企业、一个职业篮球球队的有关人士在成立企业、球队时都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只有风险中性者拥有企业、球队的剩余索取权,而风险规避者只能是雇佣的对象。因此,总是拥有资金资本的所有者雇佣人力资本的所有者,这样,资金资本的所有者成为球队的所有者,人力资本的所有者成为雇员。球队的所有者就拥有了剩余索取权,以相对固定的租金雇佣管理人员和球员,并承担球队的经营风险,而球队的管理人员、球员不承担球队的经营风险,接受球队所有者的雇佣,得到工资等相对固定的收入,一个职业篮球球队得以开始运作。
回到NBA球队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怎样才能使没有承担经营风险的职业篮球球队总裁能尽量接近委托人的目标函数呢?那就是通过有效的治理结构来激励球队的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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