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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中心体制的意蕴:《民主行政研究》揭示成功改革成果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多中心体制是民主行政的理论支点,在博兰尼和哈耶克的理论中可以找到其原型,他们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市场层面。单中心和多中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秩序模式。他们认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格局产生竞争,而竞争产生效率。由此看来,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体制在立论基础、维持条件等方面基本与自发秩序是吻合的。不难发现,这种多中心体制与市场结构的特点具有相似性。

多中心体制的意蕴:《民主行政研究》揭示成功改革成果

多中心体制是民主行政的理论支点,在博兰尼和哈耶克的理论中可以找到其原型,他们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市场层面。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把多中心体制从市场层面拓展到政治领域,强调多个决策权的分立、竞争与统一,达到一种有序的多元共治格局,它是奥斯特罗姆民主行政的支点。

一、多中心的内涵及溯源

奥斯特罗姆民主行政的支点是“多中心”(policentric)体制。他认为自己并不是提出“多中心”的第一人,首先提出“多中心”概念的是英国学者迈克尔·博兰尼。“‘多中心’一词首先由迈克尔·博兰尼在一系列文章中所使用,这些文章最后以《自由的逻辑》为书名得以出版”[45]。博兰尼以若干棍棒建成的框架作为类比。这个框架为六边形,每两个顶点都由棍棒连接。他假设取一个顶点,将该框架挂在钉子上,并在正好相反的顶点位置挂上一个重物。整个框架即以一定的方式倾斜,每个顶点都呼应其他每一个顶点的位移而发生了移动。“这负重框架上各顶点的相互移动,即存在着多中心性——这就是说,顶点的移动将是这样的情形,每一个移动都要依据每个其他顶点,以预定的方式移动,其他每个顶点亦同样依据旁边的每个顶点,进行同样的移动——如此不断进行下去。这些移动的总体,即体现了一种多中心秩序(polycentric order)的情形。若干要素排序为多中心的情形,这一任务便叫做多中心任务(polycentric task)”[46]

博兰尼区分了组织社会任务的两种方法或者两种秩序,一是设计的或指挥的秩序,另外一种是自发的或多中心的秩序。指挥秩序预设了终极的权威,秩序靠终极权威来维持。它通过一体化的上级指挥与下级服从的长长控制链条维系着自身的“协调”与运转,实现着自身的分化与整合。博兰尼把这种秩序称之为一元化的单中心秩序。多中心秩序是与指挥秩序相对而言的,在这种秩序中,受特定规则的制约,许多行为单位或要素既相互独立,可以自由地追求自己的利益,但又能够相互调适,并在社会的一般规则体系中找到各自的定位,归置其相互关系以实现相互关系的整合。

奥斯特罗姆基本认可博兰尼关于多中心的概念,他认为“多中心是一种组织结构模式,在此许多独立的要素能够相互调适,在一个一般的规则体系之内归置其相互之间的关系”[47]。根据定义,多中心体制至少具有以下特征:①存在多个决策中心;②各个决策中心相互独立;③各个决策单位相互调适关系,冲突的解决不依赖于某个外部权威;④决策单位之间的协调、运转,都服从于一般的规则体系或制度。在这样一种体制中,每一个单位都参与到一系列同时发生的连续的博弈中去,每一个行为都可能被解释为同时发生的博弈中的一个步骤。

单中心和多中心是完全不同的两种秩序模式。严格说来,奥斯特罗姆提出的多中心概念并不是得益于博兰尼,而是哈耶克。“直至刚才引述的论文发表以后我才知道迈克尔·博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一书中已先使用多中心的概念”[48]。在博兰尼那里,多中心与自发秩序是同义的。而自发秩序在哈耶克那里得到了更加充分的阐释。伯特克(Boettke)和科因(Coyne)追溯了奥斯特罗姆的学术思想渊源,把他所建构的多中心体制理解为哈耶克的自发秩序体制的翻版。他们认为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格局产生竞争,而竞争产生效率。这是单中心层级安排所不具有的优势。在多中心格局中,与自发秩序一样,“众多有意识的行动是杂乱无章的,但最后却能形成一种无预期的结果-社会秩序”。不过,“这需要制度来调整各个有意识的行为,使之导向这样一种秩序”[49]。这种制度既包括正式制度,又包括非正式制度。通过考察哈耶克的自发秩序观,我们会发现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与自发秩序观的一致性。第一,自发秩序的立论基础是“进化论理性主义”,主张个人的理性限度;第二,自发秩序的维持依赖自由、竞争与一般规则,自由的公民个人在法律规则的约束下互相竞争、博弈、调适,产生自发秩序;第三,自发秩序反对政府强制和垄断,一些服务虽然应该由政府强制性征税,但应该交给彼此竞争的私营企业来生产、组织和管理,同时也应该吸收第三领域(第三部门)参与服务的提供[50]。由此看来,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体制在立论基础、维持条件等方面基本与自发秩序是吻合的。

二、多中心体制从市场向政治领域的拓展

奥斯特罗姆认为,多中心政治体制包括:①许多形式上相互独立的自治单位;②选择按照考虑他人的方式行动;③通过合作、竞争、冲突和冲突解决程序[51]。不难发现,这种多中心体制与市场结构的特点具有相似性。博兰尼认为,社会当中自发秩序之最大的例子——也是由看不见的手建立的秩序之原型——即是植根于竞争个人聚集体的经济生活[52]。所以,市场结构其实就是典型的多中心体制。“在市场过程中,人的行动受盈亏信号和自利追求的指挥,而对私利的追求又要受普适制度的导引。但这一过程还具有一种意料不到的副效应,即它会造成一种行动秩序。人们能依赖这种秩序,而这种秩序也向其他人提供着物质利益和新机会”[53]

德国学者柯武钢、史漫飞认为,市场过程中的自发性行动秩序必须回答三个问题:①个人如何搜寻和获取可能有益于其个人目的的知识?②这种知识是如何传播从而变得对他人有用的?③如何根据反馈矫正可能的错误以使整个经济系统保持稳定?而市场系统通过竞争过程中出现的价格信号自发地做到这一点[54]。但市场中出现的竞争不是一种毫无拘束的勃发行为,而是在法律框架内运行的有序行为,遵循着既定的规则系统。所以,行动中会形成自发的秩序是因为个人对一个控制其行为的规则系统作出了反应。规则系统在自发秩序的形成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规则系统的作用表现在:“市场经济中造就自发秩序的规则必须确保能激励个人运用其主观知识追求其自己的目标,并能有把握地预料他人将如何行事。在市场中,这一点主要依赖于允许参与者保有其已经挣得的东西(受保护的产权),并相信其他人将信守诺言(履行契约)。”[55]

我们也可以从生产者和消费者两个角度来透视自发秩序的形成。首先来看生产者。“个体生产者之间的相互调整,会倾向于减少为消费者提供给定满足的生产所需要的资源总量。同时它们还倾向于将总的生产成本,降低到最小值。其结果便是一种秩序的状态,因它会形成个人的一种独立行动;而引导此一行动的,是一种同一集团里的个人之同样得到引导的独立行为所先行建立的共同状态”[56]。这便是从生产者的角度来看市场所形成的自发秩序的情形。第二,消费者同样构成了一个自发秩序的体系。“购买者的每一个顺序购买,都受到此前的购买所建立的市场条件的调整,倾向于产生出一种条件,即其中消费者在主要的收入分配限度以内,可以使得由可利用的商品与服务得来的偏好满足最大化。这一体系,可以被另一个体系所补充——那便是在为消费者的需求而竞争的管理者之间运作的体系”[57]

在市场领域中,通过容许每个个体调整自己的行动以适合所有其他个体(又或适合别的所有个体的行动所引发的某种事态),便有可能实现某种相互配合的可期望的自发性秩序。奥斯特罗姆认为,市场的这种特性可以推演到政治领域。“多中心不限于市场结构,而能够向各种政治过程的组织扩展,这意味着它能够应用于一般的政治过程”[58]

为了求证自己的论点,他精心研读了《联邦党人文集》,挖掘汉密尔顿等人在书中所隐喻的多中心意蕴。他认为复合共和制就是根治共和病、摒弃政府强制,并导向自由的一种多中心体制。“在复合共和制中,不存在任何单一垄断的公共权威。建立多个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权威,每一个权威均为自治共和制原则所支配。在根治共和病方面,适当的结构与范围一样重要”[59]。奥斯特罗姆接着又从汉密尔顿转向托克维尔,借助一个国外人的观点来佐证自己论点的正确性。如果说他从汉密尔顿那里获得的是多中心政治体制能够避免政府强制,保障人民自由的论据的话,那么他从托克维尔那里获取的远不止这些,还有更重要的内容,那就是多中心政治体制所带来的有序与效率。

作为旅居美国的欧洲人,托克维尔发现“(美国政府体制)这种表面上的紊乱外观,起初会使欧洲人认为美国社会处于完全无政府状态,而在他们深入观察事物的本质以后,就会发觉原来的认识并不正确”[60]。“我还不知道哪个民族设立的学校有如此之多和如此生效,其建筑教堂有如此适合于居民的需要,其修筑的乡间公路有保养得如此完好。因此,不必到美国去找外观上的一致性和持久性,去找对细节的详尽安排以及行政手续的完善规定;我们在那里看到的,是一个确实有点粗犷,但却充满强大力量的权力机构,一幅时常发生意外,但却充满活力和进取精神的生活图景”[61]。奥斯特罗姆据此认为,托克维尔的观察说明了多中心政治体制不但不会带来混乱和无序,反而会带来效率、和谐的安宁与满意。

三、单中心体制与多中心体制的建构逻辑比较

奥斯特罗姆的民主行政理论是针对威尔逊韦伯模式而提出的。他认为威尔逊-韦伯模式的建构逻辑是由霍布斯缔造的,霍布斯的主权理论建构的是一种单中心秩序。而民主行政理论的建构逻辑是汉密尔顿等人的限权宪法理论以及公共选择理论缔造的,这些理论建构的是一种多中心秩序。

霍布斯在建构主权理论时首先假定了一种自然状态。在这种状态中虽然能够完全实现人的自由和权利的价值,但却会造成一种各自为政、相互战争的状态,危及个人的安全与和平,使社会丧失许多优良的价值,“是和非以及公正与不公正的观念在这儿都不能存在”[62]。而这个结果反过来也会使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不能获得保障。为了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和平,霍布斯又预设了人的理性选择本性。人们在理性的引导下,经过权衡以后,缔结契约,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对个人的自由权利的保障。“自然权利——人们的天赋自由则可以由民约法加以剥夺和限制,甚至可以说,制订法律的目的就是要限制这种自由,否则就不可能有任何和平存在。世界之所以要有法律不是为了别的,就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使他们不互相伤害而相互协助,并联合起来防御共同的敌人”[63]。霍布斯能够为适当的秩序或者和平状态设计基本原则。然而,他也认为这些基本原则在缺少命令权力来实施这些作为法律规则的基本原则时不足以建设稳定的共和国。契约,没有刀剑,就只是一纸空文。法律要生效,靠的是实施的机制。

既然法律的存在取决于是否得到实施,那么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就只有一个终极的权威源泉。主权者的权力,不得其允许不能转让给他人,他的主权不能被剥夺,任何臣民都不能控诉他,实施侵害臣民不能惩罚他,和平所必需的事务由他审定,学说由他审定,他是唯一的立法者,也是争执的最高裁判者,他是和战问题的时间与时机的最高审定者,地方长官、参议人员、将帅以及其他一切官员与大臣都由他甄选,荣衔、勋级与赏罚等也由他决定[64]

奥斯特罗姆认为,霍布斯的建构逻辑是:如果国家要维持和平与稳定,就必须有一个单中心的权威,它能够行使绝对的主权。和平的代价是服从;主权是高于法律的[65]。他认为韦伯、威尔逊等人皈依了霍布斯的主权性专有权理论,他们的行政理论就是单中心权力体系的官僚制行政理论。他认为威尔逊的理论预设是:“权力越分散,就越不负责任。”[66]而在威尔逊的行政理论中,“所有类似的政府只有一种良好行政的规则”是基本的观点,而所谓“良好”行政的体制是等级化的,人员分等级,接受政府核心部门首脑的政治领导[67]。那么这种单中心体制的效率又如何呢?威尔逊认为,这种体制能够“实现最大可能的效率和最低可能的资金或精力成本”[68]。韦伯的著作支持威尔逊的所有重要观点,他把现代国家看成是单人统治或者单中心的,行政中的理性依靠的是等级关系的结构。

单中心的秩序或指挥秩序是一种隐含着深刻危机以及重大理论缺陷的秩序。韦伯意识到了官僚制充分发展后所带来的灾难。除了前述的对人性的践踏外,还会产生严重的效率问题。这一点,博兰尼也看得很清楚。他认为:“除非终极权威为无所不知的观察家操纵,并且所有的下属又都会乖乖地听命于上级的安排,否则,如果个人都只是血肉之躯,只掌握着有限的知识与技能,最高决策者便会负荷超量,力不从心,下级便会扭曲信息,取悦上级,而信息歪曲乃至信息丧失以及与此相关的绩效与期望的反差又会引发协调与指挥的失灵。指挥的秩序造就了一个等级森严的金字塔型的官僚机构,民众与政府之间良好的沟通难以实现,指挥的秩序将成为一个缺乏反馈机制的秩序,民众的偏好在政府过程中得不到有效表达。”[69]

对于单中心权力体制,奥斯特罗姆的结论是:“被视为主权者命令的法律对于建构人类社会中的秩序模式是一种靠不住的途径。没有有效的途径对抗主权者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也没有有效的途径仔细考虑人类社会中治理体制的建构和重构。这些是假定在每个社会的治理中都必定有某种单一的最终权力中心的反直觉暗示:权力越统一,它就越不负责任。”[70]

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体制皈依的是限权宪法理论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强调权力的分立、制衡与竞争。第一,同一政府单位内部决策权的分离与制衡。“实在宪法性法律体制必然依靠权力分立,这样每组政府决策者在采取行动时都面临着其他各组政府官员对其权威所施加的限制。因此针对政府决策者实施宪法性法律的条款,其在逻辑上必要的条件是某种形式的权力分立或者权威分散”[71]。第二,不同政府单位之间的限制与竞争。“实在宪法性法律靠的是存在各种可选择的政治体,每一种都有其自己的宪章或者宪法,这样个人就能够有机会接触不同的政府单位来表达不同的社群利益。每个人都有机会接触可选择的政治体,寻求为这些各种各样的政治体所提供的政治、司法和宪法的救济。冲突的利益可以在各种各样的论坛上得到表达。每个政治体中官员的行为都会起确立限制的作用,这些限制针对代表其他政治体行动的人所使用的裁量权”[72]。第三,多组织安排的限制和竞争。通过构造多组织安排,可以解决机构内的冲突,提高效率。“第一层次的机构起小规模生产者零售者的作用,向用户社群直接提供某种公益物品和服务。第二层次的公共机构起中间生产者和总销售的作用,为第一层次的机构运作起补充作用。第三、第四层次的机构可以变成大规模的生产者,对很大的公共领域提供补充性的服务。”[73]

四、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与博兰尼和哈耶克自发秩序的比较

1.多中心存在的价值合理性程度的认知差异(www.xing528.com)

三位学者都公开承认,在一般的意义上,多中心(自发秩序)优于单中心(指挥秩序)。但他们在多中心(自发秩序)与单中心(指挥秩序)存在的价值合理性上存在着绝对和相对的差异。

奥斯特罗姆和博兰尼在承认多中心秩序的优势的同时,也承认多中心秩序存在的限度和缺陷,并且为单中心秩序的存在留下了一席之地。我们首先来看博兰尼的观点。第一,博兰尼认为自发秩序也会存在缺陷。他认为自发形成的秩序可以是极尽精致而复杂,然而,“自发建立的秩序,或许并不为我们所想望,比方不利介质里进行的化学反应,会产生我们不想要的产物;又如病态的生长,会将有机体杀死”[74]。第二,博兰尼也为计划秩序留下了生存的空间。“我们却不可持有这样的偏见,即认为相互调整所形成的秩序才值得赞美,而特别计划出来的秩序便令人不快。在关系到较小的数目时,后者会表现出更为优越的成就”[75]。最后,博兰尼对自发秩序做了总结。“虽然通过容许个体的适应性调整,在社会当中能够达到一种希冀的秩序形式,却无法确保这样的设想,即①任何能够想象得到的特定任务,都能够靠这样的技术来实现,以及②个体间自由相互调整的任何事例,都能够得到合意的结果。这便警告我们,甚至是这些调整所达成的最为惊人的成功,也无法摆脱显明的缺点,更不能表现得比相对的最佳状态更多一点”[76]

奥斯特罗姆所建构的多中心体制是他的民主行政的支点。对于自己的创造,他极尽溢美之辞,认为是制约政府权力,避免政府强制,实现公民的自由与平等价值的保障机制。但与此同时,他也对单中心体制形态的官僚制行政留下了一席之地,肯定其存在的价值合理性,具体说来包括两点:第一,两种体制各有其适应性的空间与范围。奥斯特罗姆认为,“威尔逊的行政理论对高度集权的单中心决策结构的政治体制有意义。他的理论对理解和改革法国、普鲁士或者其他具有类似结构特色的政治体制可能是适当的。相反,我们不能认为威尔逊的理论可应用于高度多中心的政治体制,它在实质上具有管辖交叠、权威分散的特色。因此,我们就不得不拒绝威尔逊的这一观点了,即对所有类似的政府而言,只有一种良好行政的规则。我们也考虑这一可能性,即美国的实验代表了在民主制行政体制发展方面具有重大意义的历时性的出发点。民主制行政作为一种一般的公共行政,可以作为官僚制行政的替代类型,与官僚制行政相并列”[77]。第二,两种体制在现实操作的可行性方面,都存在着成本-收益问题。“如果我们认为,任何理论设想在逻辑上都可能是正确的,在操作上都可能是可行的,那么我们就可以期望两种设想都反映了不同的设计特质。当应用于可操作的政府体制时,我们可以进一步认为这些设计特质是通过不同的决策机构得以组织并产生不同的后果。这些结果既包括收益,也包括成本”[78]

哈耶克是一个坚定的自由主义者,毫不含糊地倡导个人自由、反对政府强制,是他矢志不渝的价值追求。在哈耶克的心目中,自生自发秩序首先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状态,这一状态的根本特征和本质规定就是自由。“自由意味着对控制个人努力的否弃,这意思是说,自由是个人努力和个人行动的自由,控制人者对人的横加干涉,不会有自由,要自由,就必须否弃人为干涉和控制”[79]。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哈耶克把计划经济与社会主义等同起来,认为计划经济就是一种典型的人造秩序。他认为计划经济和所有人为设计秩序的企图,都是过分相信和崇拜理性从而滥用理性的结果,是肇始于笛卡尔的建构论理性主义的产物。这种理性主义建构的秩序不仅必然是低效率的,而且必然要破坏个人的自由,毁灭人类的文明。就这样,哈耶克把自发秩序绝对化,纯粹化,认为自发秩序是唯一可欲的社会状态,“必须维护那个不受控制的、理性不及的领域(自发秩序领域)。这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领域,因为正是这个领域,才是理性据以发展和据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唯一环境”[80],才是唯一能够实现法治的秩序。

2.多中心秩序中人的主观能动性作用的差异

奥斯特罗姆认为多中心是一种优越于单中心的替代性选择,与博兰尼所说的多中心以及与哈耶克所说的“自发的”基本同义,因此,自发属性可以理解成多中心的内涵属性,亦即,多中心在产生与发展有序关系方面是自生的“与自发的”。但是在多中心秩序的产生、运作与维持方面,个人的作用如何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三位学者出现了分歧。

博兰尼认为:“当靠着准许凭自己的直觉相互作用——只服从统一适用于他们所有人的法律——的人们达成了秩序的时候,我们即得到了社会当中的自发秩序体系。”“这些个人的行动可以被说成是自由的,因他们并不被任何特定命令所决定,不管是一种至上命令还是公共权威的命令,他们所受的强制乃是非个人的、普遍的”[81]。博兰尼想要表达的观点是,个人在自发秩序的产生、运作与维持方面虽然存在着互动,但这种互动是消极的,被动的,服从于既定的法律规则,不对规则体系做任何的合理性、可行性考量,指导个人行为的理性只能是一种工具理性。

哈耶克表达了近乎相同的观点。他认为自生自发秩序不是人特意创造出来的,因此它没有目的,“自由制度是自生自发形成的结果,绝对不是人为设计的结局,人为赐予的自由不是真正的自由”[82]。哈耶克想要表达的观点是,在自生自发秩序中,“人为的过多干预都是不合适的,其结果必然导致专制独裁,也会导致社会的停滞不前。因为人如果过多地按自己的意志去改造世界,让社会的发展路径依照自己的设想去延伸,就会想方设法控制社会,以一个人的思想统一社会思想,使得社会失去自由,陷入独裁专制之中。另外,人不是全知全能的,个人有智识的限度,无法真正完全把握社会的发展规律,毕竟社会发展的趋势和信息不是个人或者少数人能够把握的,而且由于社会的钳制作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的聪明才智得不到发挥,社会就必然陷入停滞状态,变成死水一潭”[83]。哈耶克实际上是主张,个人在自发秩序中不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去创造规则,只要在既定的一般法律规则的框架下相互调适,就能达到良好的社会状态。

奥斯特罗姆也认为人的理性存在限度,但他认为在多中心的产生、运作与维持方面,需要人的创造性的发挥,运用有限的理性去创制规则,达致合意的秩序状态。所以他在阅读博兰尼的著作时产生了质疑:“在社会秩序的发展中我对使用‘自生自发的’这个术语有些困惑。当博兰尼把这个词和深思熟虑并列使用时,自生自发意味着没有那些人的意图而产生发展。”[84]奥斯特罗姆认为这种可能性也许存在,但在多中心政治体制中,“统治-统治者-被统治者关系在每一个政府单位中根据许多自治决策结构组织,为发挥作用,这种体制要求大量的深思熟虑”[85]

奥斯特罗姆建构多中心体制的灵感直接来自《联邦党人文集》和《论美国的民主》两本著作。汉密尔顿等人认为,“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86],是留待美国人民用他们的行为和范例来求得解决的重要问题。奥斯特罗姆非常赞同汉密尔顿等人的观点,他认为体现多中心特征的美国政治体制,确实是一个人造物,是建国先驱们深思熟虑的产物。“由于民主制度独立发展的难题和可能遇到的威胁,期望一个民主社会不但自发产生而且以同样的方式改革和维持它自身是不现实的。那么,我宁愿认为多中心秩序体制在它们的产生、运作和维持方面依赖大量的深思熟虑”[87]。托克维尔通过经验观察后认为,美国社会表面上的无序背后是实质上的有序。自治维持的重要条件之一是人们运用联盟的科学与艺术。奥斯特罗姆对此表示认可,“我们可以排除一种多中心秩序将在国家之间自发出现的可能性。相反正如托克维尔表明的那样,在学习如何将多中心秩序体制组合在一起方面必须利用联盟的科学与艺术。仅在有限的条件下可以料想这种体制会运作良好”[88]

麦金尼斯(Michael D.McGinnis)对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体制的理解是比较深刻的。他认为奥斯特罗姆所论及的交叠管辖的体制是一个极端复杂的体制,任何一个外部力量和计划者都不能够设计这种复杂性和把这种复杂性强加于社群。所以“多中心体制只有在没有任何个人和集体单位能够有意识地来设计这种体制并这样来运作这一意义上来说才能被说成是自发的”[89]。从外部看这个体制,确实缺乏计划性,但如果透析内里,就会发现每个管辖单位都包含有众多具有创造性的个体。“为了追求自己的目标和有效解决他们的冲突,他们以积极的行动来设计和运作这些多元的治理单位。计划和领导的技巧在每个组织单位内都是急需的”。“奥斯特罗姆强调企业家技能——创造性的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培育是自治得以维持的基础和条件”[90]。从这个角度来看,多中心体制又不是自发的。所以在麦金尼斯看来,奥斯特罗姆的多中心体制“只有作‘非单一中心计划者行动的结果’这一理解才可以说是自发的,而从其他角度来看,却是众多计划者、设计者、企业家在各个层次的有意识的活动而形成的体系”[91]

瓦格纳(Richard E.Wagner)对奥斯特罗姆论及的自治、公共经济、联邦主义等多个主题进行研究后发现,这些主题具有内在的勾连,其理论基础是“人类治理”(human governance)这一核心概念。围绕“人类治理”这一核心,奥斯特罗姆构建了四个方面的理论体系,其中之一便是对研究方法论的探讨。瓦格纳认为奥斯特罗姆正确认识到了知识、信仰与实践的辨证关系。他认为奥斯特罗姆善治(多中心治理)建构的中心问题是认知、智慧问题。“人类的认知和智慧影响制度的建构,制度的安排影响人的实践内容,而实践内容又反过来影响人的思维想象力”[92]

五、多中心体制建构的方法论基础

奥斯特罗姆仔细研读了《联邦党人文集》,他认为汉密尔顿等人所阐述的政治理论有三个假设。第一项假设是在政治制度设计中个人是最基本的考虑单位。政府的行为派生于个人的利益;如果要有效果,政府行为必须与个人的行为相联系;这样,政府的运作就能够与具有特殊行为能力的个人行为相协调。第二项假设是个人是自利的,会努力强化自己的相对优势。第三项假设是人具有学习的能力,也有犯错的可能性。《联邦党人文集》主张新的建议要矫正先前的错误,他们特别关心人类犯错的问题[93]。奥斯特罗姆在建构多中心体制时也以此作为基本的立论基础。我们可以把奥斯特罗姆的方法论基础概括为三点:个体是最基本的分析单位;人具有自利的本性;人的理性及其限度。

第一,个体是最基本的分析单位。究其实质,这是一种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有的学者称之为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是西方经济学用来研究经济组织、经济行为、市场过程的主导性分析方法。方法论个体主义被使用的典型是公共选择理论。厦门大学的陈振明教授认为,公共选择理论把方法论的个人主义“用于分析政治领域及政治过程,将个人看作是评价、选择和行动的最基本的单位,把社会存在看作各种个人而非团体或阶级之间的相互作用,主张用个人的动机和目的来解释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现象。它要探讨个人的偏好、决策、选择与行动在一个特定的组织的或制度的结构中是如何产生某种复杂的总体后果的,即探讨个人选择如何加总为集体的选择而产生某种总体后果的。这一过程在私人活动中表现为市场过程,而在集体活动中表现为非市场(政治)过程。简言之,在公共选择学派看来,无论是在私人活动或市场过程,还是在集体活动或政治过程中,个人都是最终决策者、选择者和行为者。因此,分析国家及政治过程与分析市场及经济过程一样,都必须从个体开始”[94]

奥斯特罗姆夫妇的理论是公共选择学派的一个分支,他们的立论基础之一就是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把个人看做是社会秩序形成的基本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比如企业、政党等只是个人的聚合体,行为方式遵循个人的行动逻辑。“在一种多中心秩序理论中,我进一步主张个人是分析的基本单位。个人将占据在代理和信托关系的运用中为他人利益做出决策的位置。商业公司、政府单位、政府代理机构、立法机关、政党、法院和国家-州或许也可用来作为与进一步分析层面上的关系有关的分析单位。那么社会充满了包括在政府单位内和在其间发展的不同形式社团的集合体”[95]。这些分析单位结构性的条件是一组组单个的决策者进行类似的战略计算。

第二,人具有自利的本性。这类似于“经济人假设”,即“理性人假设”,是古典经济学家的重大贡献。市场中的个人“通常既不打算促进公共的利益,也不知道是在什么程度上促进那种利益。……他只是盘算他自己的安全,由于他管理产业的方式目的在于使其生产物的价值能达到最大程度,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96]。公共选择理论家把这种假设运用于政治领域过程的分析,即个人在政治活动或集体选择过程中,同样追求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不过他们把这种利益或效用泛化了,除了经济利益外,还包括了地位、权力、荣誉等。

奥斯特罗姆同样假设人具有自利的本性,近期的、暂时性的利他只是为了获取未来的、长期的更多的利益这一目的。“假定个人是利益相关的决策者,他能够计算受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影响的潜在的收益和成本。个人会选择策略,他认为这些策略将增进其潜在的净福利。个人也会占据一些职位,在此所做出的决策代表他人的利益。所有这些情况都涉及战略机会的选择,在一系列同时发生的博弈中每一个选择都是其中的一次行动,这些选择的依据是其潜在的收益,这些收益部分源于对于能力和责任的偶然因素的计算”[97]。奥斯特罗姆对人性的假定是同一的,公务员并不会自主、自动地去做出利他行为,他们的本性与普通公民是一样的。“行使政府专有权的人与其同胞公民一样,前者不见得比后者更可能腐败或者更不可能腐败”[98]

第三,人的理性及其限度。奥斯特罗姆假定人是理性动物,但这种理性不是指绝对的理性。奥斯特罗姆认为早期的政治经济学家对事物的品评采取的“无所不知的观察家”的视角,其实就是一种绝对的理性。“他能够通过考虑所有效用偏好来使社会效用最大化。在涉及完全竞争模型时所运用的完备信息假设对于善意独裁者所进行的集体选择问题来说是必要的。运用无所不知观察家这一分析工具的经济学家发现霍布斯的主权理论适合于他们的目的”[99]。奥斯特罗姆认为这只是人类的一种幻想,还会把人类引向歧途,步入极权主义。“当人类建立以一个足够的理解,从而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生产和使用中成为有效能的工匠,参与采纳集体的决定,参与同他人一道寻求共同的机遇;建立一种任何操纵政府特权的人能对公众的信任的具体内容负责任的管理制度,这样我们就应该有一种足够程度的理解,从而避免变成我们自己制造的邪恶的机器的牺牲品。不幸的是,这只是极乐世界式的幻想,它只能把人类引向对根本没法实现的总科学和总能力的遐想”[100]

奥斯特罗姆所谓的理性是指人有意愿、有主动性、有能力去改善自己的境遇。“人类有能力思考他们自己的偏好,通过他们自己感知的和感情的功能对人的真实含义和以相互的生产方式与他人相联系作富有同情的理解”[101]。现代社会异常复杂,这是因为人们寻求机会的环境千差万别。于是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当机会随不同的、复杂的环境的变化而变化时,应如何去认识这一情况。这些复杂的环境其实就是一种约束。奥斯特罗姆认为自己“偏好于把最优化的策略基于这一假设之上,即人类选择总是从属于这种或者那种类型的约束”[102]。这种约束说明了人类理性的限度。奥斯特罗姆认为“自己所有的研究都依据人易犯错的假设。当运用完备信息的假设时,学习是没有存在余地的”[103]

既然人不具有先知先觉的禀赋,不能一次性把握事物的本质。那么人对事物的认识只能是通过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来完成,其中包含着学习、犯错、矫正等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过程。这一过程依赖于人类联合的科学与艺术。“联合的科学和艺术由于适合于理解人类社会秩序的本质和结构,也适合于加入相互生产关系中那些基本的联合形式,所以它们是在可能的选择中做出选择的基础”[104]。“我们能做的事是在选择的基础上根据讨论、反映和经验来行事。我们每一个人都需要多能,把握当今形势下各种关系的结构所提供的机遇。不幸的是,只有当我们学会如何去做,才能从这些机会和保持住这些机会中获益”[105]。人类的理性及其局限性使得依靠自发有序化和培养能增进自发秩序的技能与方法变得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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