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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目标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应该说,虽然作者在此用的是“体制”一词,但是从目前理论界关于监管体系的论述来看,这里的会计监管体制无疑是对会计监管体系最接近的描述。毫无疑问,会计监管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中一个专门领域的监管,其目标必须要服务和服从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

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目标

第一节 会计监管的目标

一、关于会计监管体系

在确立了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理念之后,接下来我们要讨论的是如何从理论上构建一个有效的、切合中国实际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体系。关于监管体系在理论界尚有不同的认识,一种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监管体系涉及监管主体与监管对象之间、不同监管主体之间、监管主体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监管对象与其他相关组织之间的关系定位,即上述关系定位构成了监管体系。(1)这种观点进一步认为监管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监管的法律体系、监管的制度体系和监管的组织执行体系。其中,监管的法律体系从法律的角度界定了监管过程中有关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规定每一方当事人在监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监管的制度体系从当事人自身的行为的角度展现出有关各方在监管过程中的互动关系,说明当事人出于本能或者在外部刺激下可能作出的反应以及对其他当事人的影响;执行体系描述的是监管者具体实施某项监管时的手段、步骤和做法。由于会计监管在总体上可以定位为一种专业性监管或专门领域的监管,所以其体系也可以借鉴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继而形成会计监管的法律体系、会计监管的制度体系和会计监管的组织执行体系。

对会计监管体系进行最直接和最类似研究的是张俊民关于会计监管体制的论述,他指出会计监管体制主要包括会计工作领导体制、会计法治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三个方面的内容,而决定这种会计监管体制的内在基础是一定条件下的社会权责结构。(2)其中,会计工作领导体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种是集中型领导体制,另一种是分散型领导体制;会计法治管理体制则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种法系下分别呈现出各自的特点;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则分别和集中型领导体制和分散型领导体制相适应,并在两种体制下表现出不同的做法和特点。应该说,虽然作者在此用的是“体制”一词,但是从目前理论界关于监管体系的论述来看,这里的会计监管体制无疑是对会计监管体系最接近的描述。

受上述观点的启发,笔者认为,会计监管体系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一是会计监管的规范体系;二是会计监管的运行体系。规范体系解决的是会计监管规范建立的问题,而运行体系解决的则是如何执行和实施会计监管规范的问题;规范体系和运行体系类似于立法和执法体系,两者相互影响、彼此制约,并在会计监管活动中共同发挥作用。就我国现实情况看,会计监管的规范体系在我国现行会计理论和实践中均已渐趋成熟;至于运行体系,笔者认为可以从会计监管体制的角度来阐释,但是把这一体制归纳为会计工作领导体制、会计法治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似乎存在一个角度不清的问题。例如,会计工作领导体制自然包括了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至少前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后者;此外,会计法治管理体制这一提法也有进一步推敲之处。有鉴于此,本书主张将会计监管运行体系从会计监管活动中各要素的互动关系的角度来阐释,而这首先就要从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定义谈起。

在上一章笔者曾指出,就证券市场而言,会计监管是指以矫正和改善证券市场中的会计信息披露问题为目的,政府机构和中介组织依照有关的法律和规章,通过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会计行为所进行的干预、管制和引导。从这一定义出发,笔者认为,一个前后关联、首尾一贯的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运行体系至少应该包括监管目标、监管主体、监管对象和监管内容四个方面,其中,监管目标是这个理论体系的出发点。

二、会计监管的目标

按照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的观点,监管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为了实现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及降低系统风险三大目标。毫无疑问,会计监管作为证券市场监管活动中一个专门领域的监管,其目标必须要服务和服从于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但是,就会计监管本身而言,它还应该有其具体的目标,这些具体目标最终是为了实现证券市场监管的总体目标。

(一)会计监管的总体目标

如前所述,会计监管的总体目标要服从证券监管的目标。证券监管的总体目标可以概括为建立一个高效率的证券市场,即建立一个既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金的配置作用,同时又运行有序、合理竞争、信息透明度高、交易成本低、真正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市场。围绕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的观点,这一总体目标可以进一步分述如下。

1﹒保护投资者利益。众所周知,在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情况下,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二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远离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掌握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较多私有信息,经营者可能会做出种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行为。为了减轻或消除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监管部门就要建立一套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公开发行证券之前披露相关信息,让投资者充分了解有关情况;在证券发行以后要定期按标准的会计制度披露信息;对企业不及时披露信息或不诚实的信息披露行为要进行严格的监督并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惩罚,甚至责令其退出市场。从理论上讲,只要事后严格的监督和严厉的惩罚是可信的,就会产生一种激励,使得企业为了形成和维持良好的声誉,严格地按照监管程序诚实地披露信息。若不如此,投资者则难以准确评价所获得信息的质量,也难以确定其投资收益的高低是由于不可预测事件造成的,还是受企业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者不诚实的影响,其结果必然使得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2﹒保证市场公平、有效和透明。我们知道,公平、有效和透明是任何一类市场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和前提,证券市场也不例外。但是,对证券市场而言,公平、有效和透明还具有更为特殊的意义。从市场功能方面看,证券市场具有实现社会资源有效配置,进行产权购并和重组,引导资金流向,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等功能,但由于市场失灵的客观存在,证券市场的上述功能往往难以完全实现,这就势必造成社会资金配置的不经济或无效率,证券业的竞争过度或竞争不足,最终导致整个经济的无效率和福利水平的下降。而为了消除或者减少这些负面影响,就必须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管,约束每个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以保证市场的相对有效。从产品和市场的属性方面看,与其他产品和市场相比,证券产品和证券市场有其独特的属性,证券产品的虚拟性、价值确定过程的特殊性以及价格的预期性和波动性都表明证券产品是一类特殊的产品,再加上证券交易过程中普遍使用的信用手段和集中交易方式,使得证券市场成为一个特殊的市场。与其他市场相比,证券市场具有强烈的信息决定性和内在的高投机性及高风险性,很容易出现信息不对称和价格操纵,同时,风险的形成、积累、扩散都非一般商品市场可比拟。证券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这种特殊性,同样要求对市场的参与者实施必要的监管,以消除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交易不公平,确保整个证券市场的透明度。

3﹒降低系统风险。一般来说,风险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时期内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的变动程度。首先,风险是“一定条件下”的风险,以股票投资为例,你在什么时间、买哪一种或哪几种股票、各买多少,风险是不一样的,但是,当这些条件一旦确定下来,风险大小也就无法改变了。这就是说,特定投资的风险大小是客观的,而你是否去冒风险以及冒多大的风险,却又是可以选择的,是主观决定的。其次,风险是“一定时期内”的风险,以项目投资为例,对于一个具体的项目投资的成本和收益,事先的预计可能不很准确,但是,越接近完工则预计会越准确;随着时间的推移,事件的不确定性也在缩小,待项目完成以后,其结果也就确定了。风险的“条件”限制和“时期”限制为我们进行风险控制和管理提供了基础。(www.xing528.com)

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将风险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两类。系统风险是指那些对所有公司都会产生影响的因素引起的风险,如战争经济衰退通货膨胀、高利率等,这些风险涉及所有的投资对象,不能通过多角化投资来分散,因此又被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非系统风险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特有事件所造成的风险,如罢工、新产品开发失败、没有争取到重要的合同、诉讼失败等,这类事件是随机发生的,因而可以通过多角化投资来分散,即发生于一家公司的不利事件可以被其他公司的有利事件所抵消,所以又被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司特有风险。由于系统风险是一种不可分散的风险,所以各市场主体均无法从根本上规避这种风险,这就对监管者提出了新的要求,即监管者可以通过加强内部控制和强化风险管理等措施来降低这种风险,并尽可能地减少这种风险的损失。

(二)会计监管的具体目标

会计监管的具体目标服务于会计监管的总体目标,亦即服务于证券监管的总体目标。正确认识和理解会计监管的具体目标是实现会计监管总体目标的基础,而依笔者所见,会计监管的具体目标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会计监管的内在动因;二是会计监管的特殊性。

按照有效市场理论,在证券市场上,当所有投资者都能及时获得同一信息,并做出正确的反应时,证券的价格就会根据其内在价值做出调整,即价格在任何时点上都是证券内在价值的最佳评估。可见,要想正确评估证券的内在价值,就要求证券市场上的所有投资者都能及时获得同一信息,即市场上的信息是对称的,所有的人能同时获得同一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进而获取超额利润的现象。然而,这只是理想化的状态。在现实的证券市场上,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使得投资者和经营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状态,经营者可能利用自己拥有的信息优势去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因而产生机会主义行为。而会计监管的内在动因和必要性就在于减轻信息不对称的程度,消除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我们知道,作为直接融资的场所,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之一就是真实、及时、公平、充分的信息披露。信息是投资者进行预期判断和决策的关键因素,缺乏信息的投资是盲目的;没有规范的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猖獗,证券市场就没有真言,没有诚信,没有信誉。

由此可见,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来保证市场的公开透明,而信息披露制度的规范主要是通过会计监管来表现和实现的。会计监管的特殊性恰恰在于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就是信息披露,就是按照公认会计原则或政府的会计法规来提供会计信息。会计自产生至今,虽然其职能在理论界有多种表述,但是其对外提供会计信息,通过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手段反映一个单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本职能却始终未变。我们认为,正是从“信息”这个层面上看,会计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此外,会计还具有完善社会利益公平分配的功能,会计监管的最终目标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而这和证券监管乃至整个经济监管的终极目标无疑是一致的。

考虑到可操作性,我们认为将会计监管的具体目标界定为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充分性和公平性是恰当的。这既和会计工作的具体特点相适应,也与各国《证券法》等监管法规对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相一致。

1﹒确保信息的真实性。会计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判断的基础,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即信息的内容和事实相符合、相一致,惟有如此,投资者才能把它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如果信息没有事实根据,或与事实不一致,甚至与事实相违背,导致信息虚假和信息欺诈,就会误导投资者。如果虚假信息充斥市场,必然导致市场风险徒增,基石不稳,对市场造成灾难性的威胁,从而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关于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认识,前文已经作过多处论述。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这是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起码要求。

2﹒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在证券市场中,股票价格对会计信息的敏感性非常强,并且投资者拥有在第一时间对重大的、对股票价格有影响的信息的知情权。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这是对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在及时性方面所提出的起码要求。当然,及时性还不仅表现在对定期报告的要求方面,它还表现在对很多重大事件的临时报告方面。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重大事件的报告提交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并向社会公布,说明事件的实质”。这一规定就是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信息,防止内幕人士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取不当利益。

3﹒确保信息的充分性。充分性指企业对其应披露的信息应作全面、完整的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都必须毫无遗漏地予以披露。只有全面完整、毫无遗漏地披露全部信息,才能让投资者对信息有全面、充分和准确的了解,投资者才能据此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因此,企业在披露信息时必须作充分的披露,而不能采取避重就轻的手法,故意夸大部分事实或隐瞒部分事实,甚至对一些重大事件不予披露,误导投资者。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这是对会计信息在充分性方面所提出的起码要求。

4﹒确保信息的公平性。公平性指各类投资者有平等地获取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一切信息的机会,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前提下,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公平地参与交易和竞争。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信息披露而言,按其披露的对象范围划分,信息披露方式可以分成面向所有者的公平披露和面向特定市场人士的选择性披露。上市公司有选择地进行信息披露会使特定的少数人取得信息优势而从事非法交易,无疑会侵犯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这是与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相违背的。2000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通过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披露原则,禁止上市公司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总之,从总体上看,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目标服从和服务于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即保证证券市场的有序运行,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强化市场参与主体的风险意识,降低系统风险。但是,由于会计监管是基于会计信息的监管,这一特殊性决定了其具体目标应主要定位在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及时、充分和公平等方面。可以说,在当今的证券市场上,会计监管的具体目标——确保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甚至决定了证券监管总体目标的实现与否和实现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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