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剖析
会计信息披露中的问题是和会计信息的失真联系在一起的,而很长一段时期以来,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就一直是中外资本市场关注的焦点。众所周知,真实是会计的生命,对会计核算在理论上的要求,就是要如实反映经济活动的真相,当会计没有达到这个目标时,就出现了信息失真的问题。应当看到,正是对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讨论,让我们得以从法学、哲学、社会学乃至会计管理体制自身等多个角度去认识和反思当今的人类会计活动。
谈到失真,就有一个对真实性的界定问题。真实不等于客观,所以“真实”总会有一个度的问题。事实上,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会计信息要做到完全的真实(即完全地反映事物的客观存在)是不可能的。例如,当一个单位的财务部买了一支铅笔,而客观上这支铅笔总是在不断地被耗用着,假设在某一个资产负债表日这支铅笔被用去了三分之二,而这个时候我们去查看财务部的账簿记录,但账簿中并没有这支铅笔被用去三分之二的记录,那么,我们能否据此断定这个单位做了假账呢?显然不能。之所以不能作出如此的判断,是因为一支铅笔的价值毕竟太低了,对它的价值消耗的客观反映不符合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实践中,当一个单位购入了铅笔、纸张等办公用品,甚至根本就不将其作为资产加以记录,而是直接将其作为购入当期的费用予以列支,而这些做法都没有违背真实性原则的要求。此外,真实还有一个评判标准的问题,即依据什么标准来断定一项会计信息是否真实。例如,在我国市场化早期的会计实践中,对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财务制度规定了3‰~5‰(2)的计提比例,也就是说,一个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最高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的5‰。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企业有50%的应收账款很可能收不回来,企业的会计人员也据此计提了50%的坏账准备,那么,究竟如何来评判这项会计活动的真实性呢?显然,从会计法规的角度看,它是不真实的;而从企业应收账款将来回收的最大可能性看,它又是真实的。由此可见,对真实性“度”的认识和评判标准的理解是我们讨论问题的一个出发点。
诚然,对真实性“度”的讨论和评判标准的理解固然重要,但是依笔者所见,从本章上一节会计信息披露评价标准的角度去认识真实性则更为重要,因为只有这样,我们才有可能系统地、务实地去认知真实性,从而揭示会计信息披露中所存在的问题。以下拟基于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现实情况,对其在真实性方面所存在的问题展开分析。
一、会计信息披露在及时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不及时
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重要的质量要求是及时性,因为时机一旦错过,信息的相关性也就大为降低以致毫无用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布的及时性方面已有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对于一些重大事件的披露,仍倾向于将有利于本企业的信息及时披露,将不利于本企业的信息延迟披露。从法规的层面上看,我国《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中期报告于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的两个月编制完成并披露,年报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这么长的时间间隔,也使得所披露信息在一定的程度上失去时效性,从而助长了一些小道消息的滋长蔓延。
(二)法定披露时间不遵守
根据有关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及时向社会披露。而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仍有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违反这项及时性规定。这些公司对于诸如公司之间已发生的收购、兼并、重大债务;招股说明书中曾信誓旦旦过的盈利预测已不能完成;投资项目已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或募集资金投向已发生改变等重要信息,都不及时公布。甚至一些公司严重违反规定,在正式公布会计报告之前就泄漏了报告内容,使股市成了消息市。正是由于会计信息披露失去了其应有的及时性、公平性和透明性,从而使得投资者的决策出现失误,增大了投资风险。
(三)重大事项未临时公告
一些公司重大事项发生后没有及时进行专项披露,而是放在定期报告中一并刊登,使投资者不能及时了解有关信息,严重损害了市场的透明度。例如桂林集琦,其控股子公司曾于2000年1月、3月和4月分别签署协议,出让12 596﹒14平方米的铺面经营权,涉及金额共计10 076﹒912万元,但公司当时未及时披露,而是在2000年中报中一并公告,使投资者无法及时了解公司的重大信息并作出判断。浙江震元在1999年报“重要事项”第2款中有这样一段记述:“1997年起公司与绍兴市兰城经贸公司签订联营投资协议,1997年12月至1998年4月,绍兴市兰城经贸公司以该投资款(含有银行贷款)因申购新股被查处。1999年3月1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稽查字[1999]16号文,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第1款第10项对公司进行处罚:对公司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48﹒99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对于这种被中国证监会查处的重大事项,该公司董事会未能及时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在将近一年后才在1999年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会计信息披露在数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充分
一些上市公司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故意对一些重要信息隐瞒不报或陈述不充分,特别是对非财务信息的披露往往过于简单和草率,这些违规行为极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有些上市公司对于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经济合同和交易、资产重组、资产负债表期后事项、会计政策的变更情况以及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其变动情况等重要信息的披露都很不充分;有些上市公司其投资收益占到了利润总额的一半以上,但究竟是投资何处所得、投资收益率有多大、投资风险程度如何等,均未作相应说明;有些公司有意模糊商业秘密和必须公布的财务信息的界限,为隐瞒信息的行为寻找借口,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判断。
此外,关键事项的披露也缺乏透明度,这主要表现在:有些公司对亏损或业绩大幅下滑的原因交代不够清楚,受到投资者或监管部门的质疑后,才不得不出具补充公告,详细说明原因;有些上市公司没有按要求公布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详细情况,比如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利润的影响、以及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等;有的公司甚至只公布了关联交易的金额。如:吉林炭素于1998年招股筹资54 810万元,其1999年年报中披露:“截至1999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已投入使用20 731﹒4万元,尚结余34 078﹒6万元。”然而,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却记载:1999年底合并货币资金余额为9 747﹒42万元,却并未披露剩余募集资金的数量及去向。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要求存在差距(www.xing528.com)
以2000年中报为例,在中报摘要“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这一部分,中报准则要求提供报告期末和上年末(或报告期内和上年相同期间)9项主要财务指标,包括5项资产负债表指标和4项利润表指标。资产负债表指标(总资产、资产负债率、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调整后每股净资产)系时点数,应列示截至2000年6 月30日和1999年12月31日的数据;利润表指标(净利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系时期数,应列示2000年上半年和1999年上半年的数据。两类指标最好分开列示,以保证会计信息的明晰性,而大多数公司均笼统地列示截至2000年6月30日和1999年6月30日的数据,未对两类指标加以区分。其次,由于上市公司1999年年报开始计提4项准备金,使2000年中报的会计政策与1999年中报相比有较大的变化。大多数公司如乐凯胶片等及时注意到这一点,在“去年同期”中分列调整前和调整后的数据,这样既保证了有关数据的可比性,又与上一个会计年度的中报自然衔接,为投资者提供了方便,而有些公司则笼统地列示一个“去年同期数”敷衍了事。
三、会计信息披露在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失真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上市公司出于经营管理的目的,如保持配股融资资格、提高股票发行价格等,采取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方法,蓄意歪曲或不愿披露详细、真实的信息,以失实的会计报告及文告,公布虚假的盈利预测、税后利润及每股盈利等重要数据。这类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败坏了上市公司自身的声誉,而且造成广大投资者上当受骗,严重干扰了我国股票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如诚成文化于2000年3月14日披露了1999年年报。从披露的内容可得知:该公司以其全资子公司“长印文化娱乐公司”的股权与海南诚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传世藏书》以评估价值进行资产置换,形成5 658万元的投资收益,占当年利润总额的78%。后经有关部门认定,此笔交易应按照同类非货币性交易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诚成文化换入的《传世藏书》应该按换出股权的账面价值确定存货价值,即按870万元确认存货价值,而不能确认5 658万元的投资收益。2000年4月15日,该公司发布公告:重新调整1999年度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取消配股预案。
(二)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存在误导行为
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广大投资者缺乏必要的会计、审计知识这一特点,在信息披露方面通过偷换概念误导投资者。例如,深招港在1999年报中将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变成了“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但“有保留意见”与“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审计报告。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的规定: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后,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但还存在个别重要财务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重要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又拒绝进行调整的情况时,应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而有解释性说明的审计报告是属于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一种,是在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解释,它表明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结果在总体上满意,只是在某些方面需要作出说明。虽是一词之差,但反映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评价却有着重大差别。
(三)会计信息披露更正、补充过多
从近年定期报告的情况看,不论是1999年年报,还是2000年年报和2001年中报,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补充和更正公告都是扑面而来。投资者在阅读上市公司年报的同时还要随时留意其补充或更正信息,因此年报、中报中补充、更正问题已到了应引起重视的时候了。其实上市公司在1998年年报报出时这一现象就已经非常突出,也曾有各界人士对此问题提出质疑和呼吁,但1999年、2000年和2001年这一现象却有增无减,不免让投资者感到困惑和遗憾,难道上市公司的工作人员真的就那么不小心?这起码透露出一些上市公司在编制和刊登年报时的疏忽和不认真的态度。在众多更正中,更正数据错误的占大多数,比如主要会计数据如净利润等的更正都曾出现过。令人不解的是,某公司在年报披露的第二天即公布更正公告,一个月后,公司再度发布补充公告。如此会计数据频频出错,大大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可信度。
考察1999年年报补充及更正公告,可以发现,这些公告存在一些共性,涉及的内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补充连续3年的主要财务指标和审计调整前后的对比数据,如西北化工、佛山兴华等;第二,补充会计政策(坏账准备计提方法、存货跌价准备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的变更,如锦州六陆、世纪星源、浙江创业;第三,补充关联公司及其往来,如大庆联谊;第四,补充年报披露的重大不确定因素(贷款担保、股权质押、巨额往来款项),如大庆联谊、科利华、诚成文化等;第五,补充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全文或意见段,如浦发银行、深万山、科利华等。
然而,细读一些补充及更正公告难免不让投资者怀疑公司有隐瞒信息之嫌。如大庆联谊1999年年报中会计师出具了带有说明段的审计报告,公司对大股东巨额欠款一项解释得含糊不清,不少投资者误以为该公司大股东6﹒2亿元的欠款中将有1﹒5亿元用应收股利偿还,直到6天后该公司发布补充及更正公告,投资者才醒悟,原来高达6﹒2亿元的欠款是大股东用应收股利1﹒5亿元偿还后的余额,这样前后就相差了1﹒5亿元。科利华在2000年4月5日的补充公告中称因工作疏忽,遗漏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在其解释说明段中包括了公司大股东因调减债务而增加的7 800万元净资产和应收股东及其分公司的货款25 678﹒28万元。抛开补充公告看其年报,我们很难对科利华1999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准确的判断。披露这样的会计信息又怎能满足投资者的要求呢?
定期报告反映的是上市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也凝聚了上市公司及有关监管、审计部门人员的心血,然而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这些仅仅是“失误”的补充和更正却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信息误导,并使投资者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造成投资的损失。对于这些问题,上市公司又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补充和更正的本质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不符合信息披露的原则而不得不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而因此却给股票市场、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投资风险,但是证监会却未对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的此类行为做出处罚决定。
四、会计信息披露在方式上存在的问题
目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仍有不规范之处。按规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应以入市报告、定期报告等形式对外披露,若发生重大事件应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而且应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但目前不少上市公司未按规定的渠道和形式公布信息,如一些上市公司对发生的重大事件以新闻形式向外传播,有些则在地方报刊上披露。例如,ST英达2000年1月15日在《深圳商报》第2版以“莱英达集团走出困境”为题报道了该公司走出严重亏损的困境,1999年预计亏损将从上年的5﹒3亿元减至1 650万元。该消息见报后,股价连续3天达到涨停板。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和渠道不规范,使投资者不能在同一时间获得等量信息,信息不均匀分布不利于我国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会计信息披露在法规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
健全的信息披露法规体系是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已初步形成,但会计准则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这一现象是极其不和谐的。虽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了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与股票市场的有效性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由于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要求直接受到会计准则的影响,如果没有会计准则对会计信息的质量作出规范,则无论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如何完善,其作用的发挥都很难得到保证。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应该尽快出台各种具体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同时,尽快制订和颁布证券交易法以及监管会计信息披露的法规,约束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我国现行法规、制度中仍存在漏洞和不足,如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中对重大事件的规定显得不够明确和完整,商业秘密和必须披露的会计信息的界限不够明朗等,这些地方都要修改和补充。同时,在制定有关法规时应注意与相关政策、制度的协调,可以借助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反馈各个层面的意见,及时发现不合理之处,避免政出多门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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