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会计信息披露的评价标准
一、会计信息的重要性
通过上一章的讨论,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实际上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逻辑关系:在证券监管中,信息监管处于核心地位;而在信息监管中,会计信息监管又处于核心地位。确实,在当今这个依赖网络和信息高速公路的高度信息化的社会,信息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经济人依赖经济信息来运筹帷幄,以求决胜千里,而会计信息作为经济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决策中则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在当今,会计信息主要用于经济决策的观点已普遍被社会各界所接受和认同,也就是说,会计的目标就是为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真实相关的会计信息,以满足投资者进行经济决策的需要。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包括不同类型的社会集团和个体,如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企业职工、社会公众等。尽管他们所关注的或所需要的会计信息类型各不相同,如投资者关注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等信息,债权人则关注公司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资本结构等信息,但是,他们共同的要求则是:企业的会计报表应及时、有效地提供各种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信息,以便据此作出投资和借贷的决策,作出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决策等。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不及时、不有效,那就会延误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更进一步看,如果公司提供了虚假的会计信息,那就会误导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而在一个资本市场相对发达、经济运行主要依赖于资本市场的市场经济社会,延误和误导决策给社会经济可能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难以估量的。接下来,让我们把目光投向近年中外资本市场上几个典型的案例。
(一)琼民源事件
琼民源事件是近年来中国资本市场虚假会计信息影响重大的案件之一。琼民源事件案发于1997年,查处于1998年,虚假的会计信息源自公司1996年年报。表4—1列示了琼民源1996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表4—1 琼民源1996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续前表
资料来源:琼民源1996年年报。
琼民源1996年度利润总额为57 093万元,比上年67万元增长了848倍;净资产收益率也由1995年的0﹒034%增加到1996年的21﹒51%,增长了631倍;每股收益由1995年的0﹒000 9元增加到1996年的0﹒867元,增长了962倍。从上述基本的财务指标上看,琼民源1996年获得了巨额的利润,几乎是一个天文数字。那么,琼民源巨额利润的真正来源究竟是什么呢?
1998年,证监会分别发布了证监查[1998]第31号、第33号、第34号和第36号文件,对琼民源会计信息的虚假陈述作出了处理。经查实,琼民源1996年度财务报告和补充公告所称1996年实现利润5﹒7亿余元、资本公积增加6﹒57亿元的内容严重失实。其中,5﹒4亿元利润是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通过与关联公司及他人签订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合作建房、权益转让等无效合同编造的;而6﹒57亿元资本公积则是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和确认的情况下,对4个投资项目的资产评估而编造的,已构成严重虚假陈述行为。此外,琼民源的控股股东民源海南公司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联手,于琼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的“利好”消息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1997年3月前大量抛出,获得暴利。1996年8月以来,民源海南公司先后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贷款3 000万元,透支1 000万元,非法获利6 630万元。在琼民源案中,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构成了操纵市场行为。除琼民源及其关联企业的虚假陈述和操纵市场行为外,从会计监管的角度看,为琼民源出具199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和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因其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陈述、严重误导性内容,亦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
琼民源事件有关各方的处理结果是:原琼民源董事长马玉和因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琼民源总会计师班文超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撤销直接为琼民源进行审计的海南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吊销其主要负责人的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对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处以警告,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6个月,对该事务所在琼民源财务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对海南大正会计师事务所罚款30万元,暂停其从事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6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3年。对民源海南公司和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分别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6 651万元和6 630万元,并各罚款2 200万元。建议有关部门对深圳有色金属财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红光事件
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5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发行,募集资金4﹒1亿元;同年6月挂牌上市。在上市的过程中,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 400万元。经查实,红光公司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 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 300万元。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 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 674万元,虚构利润8 174万元;而且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做任何披露。
表4—2列示了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1994—1996年的经营业绩;表4—3列示了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所披露的1997年度的盈利预测情况。
表4—2 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4—1996年度经营业绩 单位:万元
表4—3 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度盈利预测情况 单位:万元
编制单位: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来源:根据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整理。
红光公司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又将实际亏损22 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披露为亏损19 800万元,少报亏损3 152万元。在上市募集到资金后,红光公司仅将41 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 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招股说明书中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填补公司的亏损。1997年6月,红光公司将募集资金14 086万元(占募集资金总额的34﹒3%)投入股市炒股。其中,红光公司动用9 086万元,通过开立217个个人股票账户,自行买卖股票,共获利780万元;此外,红光公司还将5 000万元委托其财务顾问中兴发企业托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托管)进行证券投资,由中兴托管利用11个个人股票账户买卖股票,截至1998年4月,造成亏损330万元。盈亏相抵,红光公司在股票交易中共获利450万元。1998年1月9日,红光公司董事会发布公告:公司重要设备因超期服役要停产大修及进行技改。但在半年多前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公司对这件严重影响公司业绩的重大事件没有任何说明。1998年4月30日,红光发布1997年年报,全年亏损1﹒98亿元,每股亏损0﹒997元。综观红光事件,其会计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上市申报时虚假陈述。各国在以何种方式对证券发行进行监管方面的做法不一,但基本理念都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使证券市场有序化发展。纵观各国立法,主要采取了注册制和核准制的方式对证券发行进行管理。注册制是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采用的方式,美国是其中的典型代表。注册制国家在证券法中无须规定公司股票或债券发行的实质条件,证券监管机构也无权批准某公司发行或不发行、上市或不上市其所发行的证券,即证券监管机构不对公司上市的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只要证券发行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披露了有关的信息,就可以发行证券。核准制的特点是证券发行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发行条件,并接受政府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政府监管机构有权对证券发行人及其所发行证券作出审查和决定。我国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无论采取注册制还是核准制的国家,都要求发行人公开的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这样才能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3条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红光实业股份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称1996年度盈利5 400万元,而经查实,红光公司1996年实际亏损10 300万元,其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 700万元。而且,红光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做任何披露。
2﹒违反了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社会公众在投资上市公司股票时,必须了解与股票价格有关的信息,这就要求上市公司以一定的方式公开其影响社会公众投资决策的信息。为此,我国证券法中规定了上市公司负有公开、公平、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一切有关公司和所发行股票的重要信息的持续性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9条规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上市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62条第1款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红光公司上市后,在1997年8月公布的中期报告中,将亏损6 500万元虚报为净盈利1 674万元,虚构利润8 174万元;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年度报告中,将实际亏损22 952万元(相当于募集资金的55﹒9%)公布为亏损19 800万元,少报亏损3 152万元。红光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但实际仅将41 020万元募集资金中的6 770万元(占募集资金的16﹒5%)投入所承诺的项目,其余大部分资金被改变投向,用于偿还境内外银行贷款,填补公司的亏损。红光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属于重大事件,但该公司对此却未作披露。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严重违反证券法规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对上述事实查实后,依照《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和《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证监[1997]7号)的有关条款,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认定红光公司原董事长何某、原总经理焉某和原财务部副部长陈某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和证券业务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2)对出具含有严重虚假内容的招股说明书、1997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负有直接责任的红光公司董事王某等处以警告;(3)没收红光公司非法所得450万元,并罚款100万元。
(三)银广夏事件
银广夏事件发端于2001年《财经》杂志8月号发表的一篇封面文章《银广夏陷阱》,该文首次披露了银广夏的造假内幕,继而打破了近两年中国资本市场上的银广夏神话。表4—4列示了银广夏1998—2000年3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表4—4 银广夏1998—2000年度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资料来源:根据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0年年报整理。
银广夏是由广夏(银川)磁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微型软盘有限公司、深圳广夏录像器材有限公司合并改组并吸收其他6家发起人共同发起于1993年11月成立的。1994年6月,银广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后银广夏投资牙膏、水泥、白酒、硫磺、活性炭、葡萄酒、房地产等,但收效并不显著。1996年,公司开始治沙种草,创建了闻名于世的银广夏麻黄草种植基地,银广夏也由此踏上了“发迹”的征程。股价从1999年12月30日的13﹒97元启动,一路狂升,至2000年4月19日涨至35﹒83元。次日实施了优厚的分红方案,10股转赠10股,随后进入填权行情,于2000年12月29日完全填权并创下37﹒99元的新高,折合为除权前的价格75﹒98元,全年上涨440%,高居深沪两市第二位。1999年银广夏的每股收益为0﹒51元,2000年在股本扩大一倍的基础上,每股收益竟攀升至0﹒827元,公司业绩连创奇迹。面对如此高的业绩和如此好的行情,人们不禁要问,银广夏何以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创造了一个又一个股市神话呢?
银广夏的利润神话源自其从德国进口的一种名为二氧化碳超临界萃取设备。1999年7月,银广夏宣称其在天津的子公司天津广夏开始试车并投入生产。根据公告,天津广夏分别在1999年度和2000年度向德国诚信公司出口萃取产品达5 610万马克(约2﹒2亿元人民币)和1﹒8亿马克(约7﹒2亿元人民币)。天津广夏因此在1999年创造的利润占银广夏当年利润总额的75%以上,2000年则几乎囊括了银广夏的全部利润。2001年3月1日,银广夏发布公告,宣称其与德国某公司签订了连续3年总金额为60亿元的萃取产品订货总协议。仅仅依此合同推算,2001年银广夏每股收益就将达到2元~3元。那么,事实究竟如何呢?经有关部门查实,银广夏从1999年开始在市场上散布的利润神话全系子虚乌有,其出口额据公司自称在2000年达1﹒8亿马克,而事实上仅为3万美元;与其签下60亿合同的德国公司号称百年老店,但实际上却是一家注册资金仅为5万马克的小型贸易公司;所谓出口创汇的“超临界萃取产品”,在产品产量和产品价格上均被专家证实不具备可能性。
进一步的会计分析表明,如果天津广夏有如此大的出口量,那么,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应向有关方面办理至少几千万元的出口退税,并在财务报表上体现出来。而事实情况却是:在银广夏的年报中根本找不到出口退税的条目,天津广夏也未办理过退税手续。来自天津海关的证据表明,天津广夏1999年度的出口额仅为480万美元,2000年度更只有3万美元。这些数据表明,天津广夏所宣称的1999年出口5 610万马克、2000年出口1﹒8亿马克的说法纯属编造。更为恶劣的是,银广夏还为此项无中生有的神话不惜假戏真做。虽然整个公司在事实上根本未实现利润,银广夏竟投资2﹒8亿元人民币,于2001年6月在安徽芜湖开通了“超临界萃取”的生产线,以示其扩大生产规模之态势,欺骗不明真相的投资者。
谎言终究会被戳穿。2001年8月31日,银广夏公布了2001年中期报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公司宣布中期亏损1 953万元,而这一财务数据与公司2000年度每股收益0﹒827元之间却存在着巨大的黑洞,这一黑洞昭示着银广夏作为蓝筹股典范的泡沫的破灭。
(四)安然事件
安然公司曾是美国最大的天然气采购商及出售商,2000年排名《财富》世界500强第16位。安然公司在1985年成立时只是一家天然气分销商,而且债务累累,公司债券曾一度被评为垃圾债券。公司管理层从那时起开始采取扩大公司规模、利用金融市场的策略,通过控股50%的方式控制了约3 000家“特殊目的实体”(SPE)和子公司,不断扩大公司收入。1996年公司的收入是133亿美元,到2000年时总收入为1 008亿美元。它的年收入几乎是美国最多的一家公司,但它的利润增长幅度却远远没有收入增长得快。1996年它的总利润是5﹒84亿美元,1998年是7﹒03亿美元,2000年是9﹒79亿美元。可见其利润并没有太多的增长。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安然公司的销售利润率每年都在大幅度下降,而这一点也早已引起了华尔街许多投资管理公司的质疑。2001年10月,安然公司突然传出接近6亿美元亏损的季度财务报告。随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介入调查。11月28日曾经每股高达95美元的安然公司股票一天之内暴跌75%,11月30日又跌至每股0﹒26美元,股价缩水到不足高峰时期的0﹒3%。2001年12月2日,拥有498亿美元资产、曾位列《财富》杂志世界500强第七位的安然公司向纽约破产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创下美国历史上最大宗的公司破产案纪录。
1﹒安然事件中的会计问题。安然公司2001年10月16日突然发布公告称,公司前三个季度亏损6﹒18亿美元。同年11月份,该公司在和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之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了报告,对1997—2001年第二季度的财务报表重新编制,承认高估利润5﹒91亿美元,隐瞒负债25﹒85亿美元。综观安然公司的会计问题,该公司主要是通过关联方关系来达到其造假目的,具体手段有设立“特殊目的实体”、空挂应收票据、以偏离公允价值的方式转让资产和股权等。
安然公司设立了约3 000家“特殊目的实体”和其他子公司,其中900家设在避税天堂。利用SPE,安然公司进行表外融资,低估负债;并且以不符合“重要性”原则为由,未采纳安达信的审计调整建议,导致1997—2000年期间高估净利润0﹒92亿美元。各年度的具体情况如表4—5所示。
表4—5 安然公司1997—2000年度净利润和负债总额调整前后比较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Enron Corporation’s 8‐K filing with the SEC on November 8,2001.
通过空挂应收票据,高估资产和净资产10亿美元。2000年第一季度、2001年第一季度两次向其控制的Raptor公司发行普通股,均在还没有收到认股款的情况下,分别确认了1﹒72亿美元和8﹒88亿美元的实收资本和应收票据。
通过与有限合伙企业LGM公司的关联交易,以偏离公允价值的方式虚构利润5﹒57亿美元:通过出售资产给LGM公司确认利润8 730万美元;通过受让LGM公司控制的5个SPE的股权确认这些SPE与风险管理有关的利润4﹒7亿美元。
从安然公司发展部副总裁雪伦·沃特金斯就公司会计问题致安然公司董事长的信函所披露的情况看,安然公司利用与尚未对外公开的合伙企业编造业务交易,虚增利润,很有可能必须在已调减过去4年5﹒91亿美元的基础上,再调减13亿美元的利润。
安然公司曾连续6年被《财富》杂志评为“最富创新能力”的公司。通过对金融工具的“创造性”运用,使本来不流动或流动性很差的资产流动起来。安然公司创造了一套非常复杂的财务结构。在安然向SEC递交的报告中,陈述的内容十分复杂,连华尔街的分析师和会计学教授都觉得难以解读。安然公司通过复杂的财务结构和会计处理技术虚构收入和利润以维持高增长的幻象,最终导致公司的坠落。
2﹒安然事件中的审计问题。自安然公司1985年成立以来,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就一直为其提供审计服务。令人遗憾的是,在十余年的审计过程中,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既没有审计出安然公司虚构利润,也没有发现其巨额债务,因而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安然公司2001年11月8日向美国SEC提交的8—k报告中,重述了1997—2001年第二季度的财务报表,同时提醒投资者,不要再依据上述期间的财务报告和安达信出具的该期间的审计报告。
安达信在审计过程中严重缺乏独立性,安达信在为安然公司提供审计鉴证服务的同时,还为其提供咨询服务。在安达信对安然公司每年约1亿美元的收费中,50%以上来自咨询服务。安然公司的财务总监曾明确告诉法庭,安然公司通过SPE所涉及的每一笔业务安排都与安达信商量过,并经过安达信的同意。因此,人们怀疑安达信在安然事件中与安然公司串通舞弊。
安达信在发现安然公司存在严重会计问题的情况下,并未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由于意识到安然公司的会计政策和方法太激进,2001年2月,安达信的合伙人就曾讨论过解除与安然公司的业务关系问题。2001年8月21日,包括主审计师戴维·邓肯在内的4名高级合伙人曾开会讨论安然公司发展部副总裁雪伦·沃特金斯对安然会计问题的警告。可见,安达信已意识到安然公司会计问题的严重性,但却未向SEC报告,也未采取必要措施,纠正已签发审计报告的错误并挽回影响。
更为严重的是,安达信在得知SEC要对安然公司破产案进行调查后,竟然大量销毁其与安然公司有关的审计档案,让人怀疑这不完全是因为判断失误而造成的审计失败案,被销毁的审计档案中是否藏有不可告人的勾当?销毁审计档案是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的公然挑衅,不仅使安达信的信誉丧失殆尽,而且加大了安达信串通作弊的嫌疑。2002年3月,美国司法部正式以妨碍司法罪对安达信提起公诉。(www.xing528.com)
以上分析的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银广夏事件和安然事件,是近年来中外资本市场上发生的影响重大的几个事件。从这些事件的发生到对其查处来看,会计信息和会计行为始终是整个事件的焦点和核心,而这恰好从监管的角度反证了会计信息在资本市场中的重要性。
二、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
在考察了会计信息的重要性之后,我们应当进一步看到,会计信息的重要性源于会计信息的有用性,而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又必须联系其用途来作出评价。正因为如此,无论是从会计人员自身工作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信息监管的角度来看,都存在一个如何评价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以便更好地实现会计目标和监管目标的问题。
对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的研究,应当首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第二辑《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中,FASB对会计信息的质量提出了多层次的评价标准,如图4—1所示。(1)
图4—1 会计信息质量的层次结构
从决策有用性出发,提供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在于帮助使用者作出决策。但是,我们知道,不同的使用者往往面临不同的决策问题,并将采用不同的决策方法。因此,在决定会计信息应具备哪些质量时,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其特点是首先应该考虑的因素。
众所周知,信息如不能为使用者所理解,无论其质量再好,也只能是毫无价值。也就是说,信息能否对决策者的决策有用,首先取决于决策者是否能正确理解该信息。因此,“可理解性”是决策者和决策有用性的连结点。但是,信息是否能被使用者所理解,又取决于信息本身是否易懂和决策者的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可理解性”不仅是信息的一项质量,也是一个与使用者有关的质量。会计人员应尽可能使会计信息易于被人理解,而使用者也应设法提高理解信息的能力,惟有如此,会计信息才能发挥其最大的功用。
按照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观点,会计信息的最高质量是决策有用性,即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如果一项信息对决策无所帮助,会计工作也就没有必要提供该项信息。然而,当我们在会计实践中运用决策有用性准则的时候便会发现,决策有用性其实是一个十分笼统而抽象的概念,所以,在评估会计信息的有用性时,应进一步考察其主要质量和次要质量。换言之,会计信息的主要质量和次要质量是衡量一项信息是否有用的具体标准。
(一)主要质量标准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会计信息应具备两项主要的质量标准,即相关性和可靠性。一项会计信息如果能同时满足相关性和可靠性,那么,这项信息就是符合主要质量标准的信息,这也是会计信息最为理想的一种状态。但是,在会计实践中,有时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就会降低其相关性,反之亦然。在这种情况下,两者如何权衡,就要视决策者对两者重要性的具体评价而定了。
1﹒相关性。相关性在会计理论界有多种定义,但就其最基本的含义而言,所谓相关性是指与决策有关且具有改变决策的能力。相关信息则是指与正在处理中的事项具有某种关联的信息。信息的这种关联性至少表现为三种方式:影响目标、影响理解和影响决策,且每种表现方式都为相关性提供了一个定义。
影响目标即指目标相关性,这种表现方式下的信息应是能恰到好处地帮助用户实现其目标的信息。这种相关性的最大困难在于如何恰到好处地帮助用户,由于目标是主观的,因而难以得到验证。影响理解即指语义相关性,指信息用户能够正确理解所陈报信息意欲表达的涵义。不过,这只是一个起码的目标,而不是终极目标。影响决策即指决策相关性,这种表现方式下的信息应是有利于用户恰当地作出决策的信息,这是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终极目标。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进一步认为,一项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主要取决于三个因素,即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
(1)预测价值。如果一项信息能帮助决策者预测现在及未来事项的可能结果,则此项信息就具有预测价值。决策者可根据预测的可能结果,作出最佳决策。因此,预测价值为相关性的重要因素,它具有改变决策的能力。
投资者及债权人要能预测其投资及信贷的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及不确定性,才能决定是否购买、持有或出售其投资或贷款。而投资者或债权人的现金流量又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因此,财务报表应有助于预测企业的现金流量,才能对投资者和信贷者有所帮助。
会计信息的预测性概念尽管对财务报告未来的潜在发展很有帮助,但目前还存在着许多制约因素。主要的困难在于缺少一个经过检验的、标准式的投资决策模式。会计信息预测性概念的另一个困难是,会计所提供的信息甚至是不相关的。例如,会计中的收益概念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收入与费用配比后得出的,而《论财务会计概念》第1辑则宣称会计信息要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预测未来期间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风险,而同时又主观地认为,权责发生制下的收益能够作为现金流量的良好替代,而这又是不能验证的命题。不过,从现在要求编制现金流量表的现实中,已经部分地说明上述命题存在着某些问题,即权责发生制下的收益与收付实现制下的现金往往难以替代。
(2)反馈价值。一项信息如能使决策者证实或更正过去决策时的预期结果,即具有反馈价值。把过去决策所产生的实际结果反馈给决策者,使之与当初作决策时所预期的结果相比较,即知过去的预期是否有误,将来再作同样决策时可将其作为参考。因此,反馈价值也有助于决策者的决策。在会计实践中,会计信息的反馈价值与预测价值往往同时并存或交互影响。例如,一家公司所提供的季报,对于该季的绩效具有反馈价值,而对该年度的绩效则具有预测价值。
就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而言,由于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的确定存在着诸多困难,因此,他们认为信息的反馈价值是最重要的质量特征。
(3)及时性。及时性是指信息应在失去影响决策的能力之前提供给决策者,它是附属于相关性的。如果一项信息只具备及时性,那么它不一定能成为相关的信息,但是倘若不及时,相关的信息则肯定会变为不相关。因此,任何信息如果要想影响决策,必须在决策前提供。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确保信息能免于错误及偏差,并能忠实反映它意欲反映的现象或状况的质量。信息如果不可靠,不仅无助于决策,而且还可能造成错误的决策。因此,可靠性也构成信息的主要质量。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进一步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即真实性、可核性和中立性。
(1)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指一项计量或叙述与其所要表达的现象或状况应一致或吻合。会计计量如不能真实反映其所要计量的经济事项,即不具有可靠性。要想反映真实,必须选用正确的计量方法或计量制度。如果所选用的计量方法不适当,不论会计人员如何审慎无误地计量,所得出的结果仍是不正确的。反映真实性的品质,旨在减少计量方法的偏差,它会使信息更能表达经济活动的真实情况,从而使其更具可靠性。
反映真实性的最大困难在于,当一项业务在时过境迁之后,如何保证其反映真实性。例如,当购入一台设备时,按当时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予以计量确实能真实地反映这一资产的量度,但在使用若干年后,该设备的价值量为多少,应如何真实反映呢?对于这一问题,反映真实性就会遭到别人的批评。因此,反映真实性要求按既定的计量制度进行计量,然后再视其可否验证即可核性来评价是否满足反映真实性的要求。
(2)可核性。所谓可核性,是指具有相近背景的不同个人,分别采用同一计量方法对同一事项加以计量时,仍能得出相同的结果。换言之,可核性确保计量的会计人员能正确而无偏差地使用其所选择的方法加以计量;不论该方法是否适当,计量人员已正确地使用,并未掺杂其个人的偏见。
在会计实践中,可核性的应用困难在于,即使存在一项外部交易,对该项交易的计量还有赖于计量的会计人员的判断。这样,在计量主体和客体之间应如何连接,便成为可核性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可核性概念的形成过程中,从最初对证据的倚重已转向屈从于计量人员的偏好。从理论界关于可核性的一些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可核性要求计量方法是惟一的,并且不存在人为的偏差。而在现实的会计工作中,计量方法的惟一性和绝对不存在人为偏差几乎是不可能的。
(3)中立性。所谓中立性,是指在制定或实施各种准则时,应当主要地关心所取得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而不是偏重新规则对特定利益者的影响。会计人员不能为了达到想要得到的结果,或诱使特定行为的发生,而将信息加以歪曲或选用不适当的会计原则。
从对中立性的界定中,我们不难看出,中立性与无偏见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但两者之间还是有些区别。中立性意味着对预知的结果不掺杂偏向。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概念框架中,中立性显得特别重要,它已成为该委员会制定会计准则的一项方针,按照这一原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制定的会计准则不能用作追求特定的经济或政治目的。尽管会计政策对经济会产生影响,这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但该委员会同时也意识到,不会有任何预定的结果可能会迎合一切的需要。不过,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有时很难保持中立性。实际上,对会计目标的界定,在某种程度上就已经损害了中立性。
(二)次要质量标准
顾名思义,次要质量标准是指那些服从于主要质量标准的标准。一般来说,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及投资方向的选择,需要比较不同投资方案的优劣。如果不同企业之间会计信息或同一企业不同期间会计信息可以互相比较,那么,会计信息将更为有用,因此,可比性和一致性亦为良好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但这些质量并非信息本身的质量,而是两项信息之间的关系所应具备的质量,因之将其称为次要和交互影响的质量。
1﹒可比性。所谓可比性,是指能使信息使用者从两组经济情况中区别其异同的质量特征。当经济情况相同时,会计信息应能显示相同的情况;反之,当经济情况不同时,会计信息亦能反映其差异。为了达到可比性,相同的经济事项应采用相同的会计原则或方法,而不同的经济事项则应采用不同的会计原则或方法。
但是,可比性并不要求各企业均采用相同的会计方法,而应该按各企业实际情况选用适当的会计方法,以反映真实性为依据。只有真实反映的信息,才能使其真正具有可比性,正因为如此,在财务会计理论结构中,可比性是信息质量的次要品质。然而,对会计准则制定机构来说,可比性是所需考虑的主要问题。
2﹒一致性。会计信息的一致性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它可指一个独立的企业或会计个体在各时期应使用相类似的计量概念,或指某一时期一个企业或会计个体的报表项目中的有关项目应使用相类似的计量概念和程序,或者指不同的企业应使用相同的程序。由于最后面的一种含义现已归入可比性概念之中,因此,一致性一般只适用前两种含义。
由于会计分期假设的存在,会计信息的一致性是不可或缺的。企业的财务报表若能前后各期加以比较,分析其变动趋势,则对于未来获利能力及财务状况的预测会更有帮助。但是,作这种比较的先决条件是,报表的编制基础必须—致。惟有在编制报表基础相同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有意义的比较。例如,在各年度会计方法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果今年的会计收益比去年的收益高,则可能并不能说明今年的经营绩效就比去年好。在这种情况下,对比前后各期财务报表的趋势是于事无补的,甚至还会导致错误的决策。因此,会计上要求企业对会计方法或原则及程序的选择,应当慎重,一旦选用后,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任意变更,以防止企业通过变更会计方法操纵各期损益来蒙蔽投资者。
当然,一致性并不意味着企业绝对不能变更会计方法或原则。当原有会计方法所赖以存在的客观环境变化之后,或者新的方法能够提供更为精确、更为有用的信息时,应适时地变更会计方法,一致性不应成为阻止会计变更的借口。会计变更包括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个体变更。除非新方法被认为更合理,否则会计方法就应保持不变。如果发生了变更,应在报表中将变更的性质及理由,连同此项变动对损益的影响,一并加以披露。并且,在特定的条件下,还应追溯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以使财务报表的使用者在其决策模型中考虑这一变更的影响。这里的“特定条件”通常指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
(三)质量标准的限制条件
以上我们分析了良好会计信息应具备的质量特征,但并非所有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都应该提供,在具体运用这些质量标准时,还应进一步考虑下面两个限制条件。
1﹒成本—效益原则。从会计市场的角度看,会计信息也是一种商品,提供和使用会计信息是需要花费成本的。只有当会计信息所能带来的效益高于其成本时,这样的信息才值得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包括收集、整理,编制报表、查核鉴证、分析及解释所花的费用等,甚至还包括为披露企业经营情况而在同业竞争中所造成的不利影响。这些成本大部分由企业负担,但也可能转嫁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至于会计信息的效益,对公司而言,可能增加经营效率,获得资金的融通或吸引投资;对投资者和债权人而言,可充分地了解投资报酬及风险,使其资金处于最佳运用状态,与此相对应,社会经济资源也可得到最优配置。这些效益一般都能以金额加以衡量。
提供信息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也就是说,信息所带来的利益必须超过其成本。但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是极其复杂的,甚至是难以调和的。正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所指出的那样,提供财务信息的成本往往大部分由初始的编制者承担,而效益则编制者和用户都能得到。最终,成本和效益扩散得极为广泛,成本大部分转嫁到信息用户身上,以及转嫁到货品和劳务的消费者身上。但即使不深究信息编制者和用户以外的成本、效益,要把它们发生在哪里说得很精确也是有困难的。
2﹒重要性。对于会计信息而言,所谓重要性是指当一项会计信息被遗漏或错误地表达时,可能影响依赖该信息的人所作出的判断。换言之,重要性是相对于能否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而言的。重要性与相关性极为相似,都足以影响决策,但两者仍可加以区别。相关性是一种质量上的要求,而重要性则为数量上的要求。决定不提供某种信息可能是决策者对这些信息没有兴趣,也可能虽有兴趣,但其金额太小不足以对决策产生任何差异。
在会计实际工作中,一项信息是否重要,应否单独提供或揭示,应视其本身的性质及相关情况而定。也就是说,重要性原则的使用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例如,10万元的损失在小公司可能非常重大,而在大公司则可能并不重要。如果该损失是因自然灾害而发生的,可能不重要,但倘若是由员工挪用公款而发生的,则十分重要。此外,重要性也可被认为是特定用户在处理大量数据而无能为力时所设定的一个取舍条件。在一般人看来,提供的信息越多,会计人员就越尽责,其实不然。与过少的信息一样,过多的信息也会产生误导。陈报的信息太多时,真正相关的项目就可能被掩盖,冗长而又充斥诸多无关紧要之细节的信息,也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预测和决策。
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评价标准
以上所论及的FASB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界定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它构成了我们分析此类问题的一个基点。但是,就上市公司这类特殊的市场主体和会计主体来说,其会计信息披露的评价标准还需要作更为具体的考察。综观上市公司会计实践的发展,并结合FASB的论述,笔者认为,评价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尤其要强调以下三个方面的观念。
1﹒及时性观念。及时性观念要求上市公司应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依法披露公司的会计信息。从社会监管的角度看,及时披露的会计信息可以缩短会计信息处于未公开阶段的时间,以减少有关人士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从而降低监管的难度;从广大投资者的角度看,及时披露的会计信息可以使投资者根据最新的会计信息作出理性的投资决策,避免因信息不畅而遭受损失;从上市公司的角度看,及时披露的会计信息可以使公司将发生的重大事件和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信息适时地告之市场,使公司的股价能依据新的会计信息及时地作出调整,以保证股票市场的连续和有序。总之,在资本市场中,如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频率加快了,公司经营状况披露的透明度加大了,则可以减少投资者由于信息获取滞后所导致的投资失误,从而客观上有利于管理当局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股东的利益。
及时性观念的另一重含义是上市公司应如何选择时机公布那些非定期的信息,而投资者又应该如何去分析上市公司信息公布的时机?以下以吉林炭素的一次信息公布为例来作简要的分析。吉林炭素是一家以炭素石墨制品的开发、设计、生产、加工、营销和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上市公司,2000年11月17日该公司发布公告称,因为原材料价格的上涨,公司业绩将受到较大影响。应该说,像这样的公告是很正常的信息披露,但由于这则公告的时间比较特殊,故而耐人寻味。在11月17日这样一个非资产负债表日发布信息,公司究竟要借此暗示什么呢?首先,原材料价格上涨,这在公司上半年的业绩中已经体现出来。上半年该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7 055﹒76万元,净利润2 344﹒25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减少1﹒72%和50﹒53%,但公司迟至11月才发布公告,这无疑太迟了一些。其次,公司当年年终的业绩还有利好的一面,而在11月的公告中却没有提示。有关资料显示,该公司当年中期的税负按33%计征,而按照吉林炭素所处行业所得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截止到2000年底该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负仍然为15%,这样公司的年终业绩较中期会有明显好转。再次,从该公司股价的走势来看,该股在当年9月份前就有资金介入迹象,其后无量下跌,人为打压迹象明显,10月底开始拉升,至11月中旬正处于冲过前期高点后的休整阶段,后市向上拉升是必然趋势。而公司在这种背景下发布利空消息,无疑有向下打压洗筹之嫌。由此可见,就上市公司这类特殊的市场主体而言,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观念蕴涵着正反两个方面的多重理念,证券监管部门、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自身都需要从维护证券市场良性循环的立场出发,正确理解和运用及时性原则。
总之,对上市公司而言,只有及时地披露会计信息,才能够确保既成事实的会计信息和对股票市场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适时地传递给市场,从而克服投资者和公司内部管理人员在获取会计信息时间上的不对称所可能产生的弊端。及时性原则是各国证券法规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提出的首要标准,是保证信息有效性的前提。
2﹒有效性观念。有效性是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质的要求,它进一步表现在信息的准确性和重要性两个方面。
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是指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的客观事实,即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必须与公司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符,不得编造虚假的会计报告误导和欺骗广大的投资者;另一方面,当已经过去的会计信息变得不准确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及时地更正,使之能准确地反映公司当前的客观事实。
会计信息的重要性是指上市公司所公布的信息不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而应针对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公司过去的业绩和未来的趋势,尤其是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作重点披露。在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中,重要性原则向来是制度考核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披露的广度。然而,重要性原则运用的难度在于其标准的确定。实际上,一则会计信息是否具有重要性,其本身就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所以,从信息监管的实践来看,各国证券法规对重要性标准的界定往往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国,联邦证券法并未对重要性标准作出规定,而主要是通过判例的方式来贯彻这一评价理念的。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判例的日渐丰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也在实践中采纳了联邦最高法院所确定的判断信息重要性的标准,这一标准的中心思想是:如果一项事实在理性的投资者作出仔细考虑后,认为它具有重要性,即如果公司对遗漏的事实加以披露,则肯定有可能被理性的投资者视为会大大改变目前可获信息所造成的混淆不清的状况,那么这一事实就具有重要性。在我国,证券监管部门对持续披露阶段的重要性标准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方式,其中以列举式为主,以概括式为辅,而重大事件具体指那些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3﹒充分性观念。充分性原则是对会计信息的量的要求,它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充分公开所有法定项目的会计信息,所公布的信息要能让投资者足以了解公司的全貌、事件的实质和问题的处理结果。会计信息公开的充分性包括形式上的充分和内容上的完整。内容是形式的实质和基础,而形式则是内容的外在表现,两者相辅相成。会计信息披露的形式可分为法定形式和任意形式,法定形式的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形式加以体现;任意形式则是指除法定形式之外的其他各类信息披露形式。内容上的完整性则要求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不得遗漏和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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