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外界的条理是什么?
一、条理分内外
外界条理是存在的。在《共理与殊事》一文中谈到康德的共相时,张东荪说:“康德的主张虽非如此极端,然而他总是以为条理可分两种:即一种是经验上而得的条理;另一种是纯粹的,换言之,即无法发见其为由经验而成的。第二种乃是根本的与基础的。康德发见第一种经验的条理不是自己成立的,乃是倚靠第二种的条理而成,换言之,即第一种条理是次等的,附属的,派生的,而第二种条理乃是基础的,根本的;不有第二种便不能有第一种。第二种条理是内界的规矩或格式,第一种条理是外界的秩序或共相。既然如此,则显然是外界的共由有内界的格式而生了。 ”[3]东荪先生在此对康德的解读是忠实的,但他却不太同意,他说:“我们不能否认外界,不过我们对于外界真所知的实不甚多。虽不是绝对的不可知,然而大部分总是存疑的,所以我自称怀疑论者即是为此。康德把外界纯为材料,把内界纯为格式;但我以为格式大部分是内界的,然其间亦有是外界所铄的。例如原子性一端。 ”[4]
这里可以看出张与康德的差异,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条理”一词在张东荪先生的语境中是多义的,可以指“性质”、“关系”、“方式”、“秩序”、“架构”,这些用语的含混加之“条理”一词本身的歧义性增加了后人理解张东荪“条理说”的难度。但是,他承认外界条理的存在是可以断定的,虽然“条理”在此的意思是为一种“性质”。在《认识论》中他说:“须知外界给与我们的确是方式,是条理,然而却不是完全的,不是整个儿的。因此我们不必像新实在论那样,认外界是一个系统分明的世界。 ”[5]他又说:“认识的多元论以为所有秩序可大别为四类:一是真属于外界的条理;二是属于认识上的预立方式;三是属于名理上的预立规律;四是经验上总括的结果。 ”[6]在这里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张东荪认为“真的外界条理是存在”的。但是他将条理分为内外两种,似乎是不妥当的,因为作为“先验格式”的“条理”与作为“外界性质”的条理明显是不同的;而且将秩序区分为四种,将外界条理与内界格式放在同等层次上,也可以看成是“类型错误”。
二、条理交互而成
条理如同洞壁为主客交互而成。张东荪在1929年《一个雏形的哲学》一文中说:“认识上所现的条理好像打洞时所打成的洞壁。这句话的意思是主张认知作用虽是对于其所对为之辨别规定,但其为事是主客交互而成,就是最初认知作用以其本身的方式来规范所对,而后来可以所对而修正其方式,所以不是专靠先天的格式;亦不是专靠后天的经验。乃是以先天的格式左右后天的经验;更以后天的经验改良先天的格式而已。这样的主客交互作用,其所成行殆如打洞时所打成的洞壁”[7]又说:“对于物本身,我们是不能知的;而我所知只是关于物与物间的相关的条理;并且这个关于物理的知识却又不是纯粹的写实,乃是我们用了自己的内范而作用于外界上互相交织以演成的,但其结果却并非不可靠。 ”[8]
在《共理与殊事》中又说:“条理可说是由内外交互而成,然却是尺度的作用居多。虽可说是闭门造车,却竟出门合辙。即在此交互的一点上则真际便可得之了。 ”[9]之所以在探讨“真的外界条理”是什么之前先说明“条理由交互而成”,是想澄清一个认识,由于张文本中对“条理”运用的含混,很容易让人意识到“条理由交互而成”与“真的外界条理”是矛盾的,因为“交互而成”的条理是“认识上所现”的条理,它是作为认识内容而非认识对象存在的。但是澄清此认识也并非表明“条理”论没有内在困境,因为既然认识上的条理是交互而成,而我们对于“物本身”又不能知,对于物物间的相关条理的知又加入了内界格式的规范作用,那么对于物与物之间的“条理”我们又能如何知道呢?这构成了张东荪先生“外界条理论”的一个内在困境。暂时搁置此问题,我们先看一下,在张的文本里“真的外界条理”有哪些?又是什么?
三、真的外界条理
真的外界条理有三个:“原子性”(atomicity)、“连续性”(continuity)、“创变性”(creativity)。张东荪先生对于是否真的存在外在条理是持怀疑态度的,他既想避免新实在论对外界过强认定的误区,又想避免观念论对外界过于轻视的趋势,他认为作为认识发现的条理,需要内界格式的规范,但不仅仅来自内界格式,必定有些是外界透入的,那么一定存在外界的依据。就如同罗素所说存在一个“持久性的共同客体”一样,不然感觉材料的来源与依据便无法保证,就如同我新买了房子,原来房主人的感觉材料他带走了,但他不可能因此也将房子带走。不过罗素认为这样的“共同客体”无法证明,是推知的,但张东荪认为是真有,而且是三个。
在这里,认为真的外界条理有三个,我们需要暂时抛开“条理”一词的含混,张东荪定位的“外界条理”不同于罗素的“共同客体”,而且张对于那种具有实体性的“客体”是反对的,他认为存在的只能是“物性”、“方式”、“架构”,而不是“实体”、“东西”或“物”。即便如此,张依然对真的外界条理采取了怀疑态度,因为他固然可以把“物”定义为“物理”,但是这样的“物理”我们又如何能知道呢?张说:“我对于这个真的外界条理(genuine external order)本是十分怀疑。后来我觉得这种条理不是没有,乃确是很少。并且这些很少的却又不是十分明显。因此我们不易知道。我迄今天为止,以为在积极方面有三个,是可以见到的;在消极方面只有一个。亦许不止这三个,但我们却无法去发见它。所以不得已我只说是三个,至于那一个消极的可以说并不是条理,却亦是外界所固有的一种性质罢了……三个条理是什么?我名之曰(一)‘原子性’ (atomicity)(二)‘连续性’ (continuity)(三)‘创变性’(creativity)。那一个消极的则我名之曰(四)‘可塑性(plasticity)’ 。 ”[10]在这里,只要我们看一下张对“三个外界条理”的解释便可以明白,他所说的“条理”只是一种当时自然科学语境下对外界的性质的认识,“真的外界条理”或许是存在的,但我们却无法知道。
张说:“并非说外界确有原子其物。不但没有原子,并且亦没有电子,没有波子。所有的只是外界的构造上有分为若干单位的可能性罢了。 ”[11]所以“原子性”其实即是“可分性”、“个体性”,而“连续性”与原子性是相连的,有“个体性”,“连续性”便蕴含其中,因为个体不是独立的,而是处于关系中的;另外“创变性”指的是“变化性”,这也与“可分性”有关,所以张东荪所说的“三个外界条理”只是我们认识限度内的三种“物理性质”而已,不可因为中文语境“条理”一词之多义,而真认为外界存在一个“条理分明”真客体,这是张东荪所反对的。对于“可塑性”,这偏重的不是我们所认识的“物理性质”,而是作为认识对象的“可认识性”或“对象性”,张称它为“外界固有的性质”是不妥当的,它也是主客关系下的性质,单就外界来说不存在这样的性质,真说它具有“被认识”的可能性也只是一种假设而已。为了便于理解“真的外界条理”我们可以举下段话为证:
须知我们所有的感觉都不是外界存在的。所以我们绝对无法知道外界的“内容”。换言之,即在内容上,外物无由进入于我们的认识内。于是有人便以为外物的内容是不可知。我则愿更进一步主张外物本来只是一个构造方式,本不必要有内容。所以一涉及内容便属于我们的心。但这些构造方式固然不是完全属于外物本身的。但其中至少有若干是不由于我们认识的立法所造。这便是我所谓原子性与连续性以及创变性了。我们所以主张原子性是真在外界,换言之,即为真的外物条理,其故只在我们知觉上所以有变化不能不承认是由于外界的背景。至少必须把外物映于我们的变化认为是由于外物自身有可以分开与断立的可能性所致。这种可能性是表示外物所固有的性质。哀廷顿说不是由心的立法所造成,亦就是指此而言。读者千万不可误会,遂以为这个就是外物了。实则我可以说以实质而言,本来就没有外物。以构造与方式而言,大部分的方式仍是属于认识作用的本身的,换言之,即属于主观的。不过即在这些之中乃有若干方式(即条理)是不纯粹属于主观,这就是我们所以把原子性连续性创变性举出来的缘故。[12]
这段话很可以代表张东荪对“真的外界条理”坚持的苦心,至于张耀南先生说他认为有“外界条理”是“张东荪所犯的一个十分严重的错误”[13],则是错误的,至少他反对的理由表明他不明白张的本义,因为张始终认为“外界”有依据存在,认识中显现的“条理”不纯粹来自主观方式,必然有部分是来自外界的,在此意义上说有真的“外界条理”存在,即便后来提出外界条理是“自然限点”一说也是出于此种考虑而提出的。下面我们便看他的“自然限点”说。(www.xing528.com)
真的外界条理是“自然限点”。在《多元认识论重述》中张东荪对自然条理的解释是:“至于论到这个外在根由是什么,我以为最浅近的可以说它决不是物体或物件或东西,而只是些架构而已……我曾名之曰‘条理’或曾称之为‘自然条理’ (natural order)。不过这些自然条理不是很明显的如实存在,独立自称在那儿。凡以为外界有个如实自存的条理,这便是错误。反之,凡以为一切唯心所造,而无所凭借于外界,这亦是同样的错误。须知自然条理是有的,但它却很稀松,很暗昧,很活动。有时它却可以左右我们,但我们有时亦可把它变了颜色。 ”[14]这里的表述与《认识论》的看法是一致的,在张东荪对“外界条理”定位为“外在依据”上依然承认其存在,但是,或是他避免别人把他所坚持的外界“条理”混同于新实在论,他又提出了“自然限点”说,现在请以下列之图作为比喻以说明之:
图表三:自然限点(四图分别为:甲“四个点”、乙“由四点而成圆形”、丙“由四点而成方形”、丁“由四点而成×形”)
“图中的四个点(如甲)即比喻为自然条理。我们根据这四个点可以画成一个圆形(如乙);又可以画成一个方形(如丙)。又可以画成一个×形(如丁)。这个方形圆形等都是比喻那些所谓‘凝构’(fiction用樊亨格的术语)但这些凝构不是完全灵幻的,乃必须有若干‘支点’(即上图的四个点)并且就四个点而言,亦只能造成方形圆形与×形,而决不能造成三角形与直线形。所以我在前作上提出‘有限变化之原理’以明凝构的背后必有相当的根据。 ”[15]
“自然限点”说的独断论倾向。与“自然条理”说相比,张东荪提出“外在根由”为自然限点,带有明显的独断论倾向。在自然条理中他认为外界不是“物体”而是“原子性”、“连续性”、“创变性”等性质,这是与当时的自然科学发展接轨的,固然视其为“真的外界条理”难免给人以“新实在论”的印象——那正是张东荪所反对的,但是提出“外在根由”就是“自然限点”和“支点”,不但没有将问题澄清,反而将其中的理论困境明显化了。因为,既然我们所看到的只是方形、圆形等“形”,那么,它们背后的“限点”我们又是如何知道的呢?即便是知道又如何知道他们是“自然”的呢?还有,即便假设存在如上图中的四个限点,为何说只能构成三种形?这里还涉及张东荪先生在真理观上多元与一元的徘徊,他感觉真理不可能是无限的,但又无法承认普遍唯一的真理,所以他试图在相对中寻求“绝对”,在“绝对”中又看到真理的“境遇性”。这固然不是张东荪在故意玩弄字眼,但他确实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关于真理观问题,到第六章再专论。
对此“自然限点”张又结合“可塑性”继续申明:“关于四个点能造成方圆各形一层,我曾提出‘可塑性’一名辞以表示此中的情形。于可塑性意外,我又提出原子性、连续性、创变性三种。须知这三种只是自然条理中的最基本者。可名之曰‘基本条理’ (basic order)。我在前作中没有把基本一层发挥得透,致使许多批评者发生误会。于此所谓基本亦就是‘最后’之意。就是说一切自然条理只能潜伏于凝构(即可塑者)之中,所以十分困难把自然条理与我们所构造者相分开。于不得已之中只有假定这三种是比较上最不夹杂凝构的。换言之,即是比较上最表示自然条理之真相的。这乃是推至最后的说法,不得已而为之,并不是说自然条理就是这三种。 ”[16]这里一方面可以看出张对《认识论》中三种“外在条理”的坚持,另一方面他强调“基本”之意为“最后”,这不啻是说“基本条理”背后再无东西可言,“基本条理”不仅仅是三种,但是它们属于最后意义上的。此种独断论便更加明显,一来称“基本条理”为外在者本身我们是无法证明的,二来称“基本条理”是最后的,我们更是无法证明。张东荪想坚持承认外界依据性的存在,但是直接便认为外界是“条理”或“限点”已经是明显的独断了。
“自然限点”能否被推测出来。在《知识与文化》中对自然限点的坚持更加明显,不再将其看做一种“比喻”或“说明”,认为外界只是“界点”,他说:“于是所谓外在相关者本身结构乃只是变为‘自然界限’或‘自然限点’ (limits)了。我们用数学推算这些‘自然限点’ 。所以在不遇着‘限点’的时候,我们是自由的。只有碰着了这个‘自然限点’我才算真正的和外界见面了。可见外界不是没有秩序,只是他的秩序只能在那些限点上被我们推知,故是比较松散的……根据有限变化之原则,我们可以把这种自然限点推测出来。所谓相关者就是如此而已。势必有人以为我此说是主张外界不可知了。我诚然以为外界是相对的不可知,但不是绝对的不可知,然而我却以为这是由于问题而发生误会。我们说外界不可知乃是先假定外界有个本相。其实外界只是‘限点’而已,并无本相或本性。 ”[17]
这里或许张东荪意识到认为“外界”就是“自然限点”所发生的困境,他说这些“自然限点”是推测出来的,但“推测说”同样无法解决他“条理论”中的内在困境,既然推测便无法认定推测出来的就是“限点”而不是本相。张说“其实外界只是‘界点’ ”而已,这依然有明显的独断论成分,若是“外界”需要推测而知,那么它便可能是“本相”、“实质”、“限点”、“性质”或其他,而且在推测的意义上说,无论是“本相”还是“性质”都是一样的,当张东荪依据现代自然科学的成果说外物不是“物”而是“物理”的时候,在知识论层面来看,他不是打破“实质”说,而是将“实质”认为是“性质”、“关系”和“方式”了,在这里“性质”便是原来所说的“实质”,二者是同一层面的词汇。进一步的解释并不能改变问题的性质,我们对外界真相的所知,只是“推测”,至于“真相”如何,我们无法得知。所以,即便著者可以承认外界“真相”的“推测说”,但“推测出来”的却不一定就是“自然限点”,这只是一种可能而已,而且对于不可知的“物自体”进行推测是无意义的。
以上主要讨论了“真的外界条理”是否存在?又是什么?我们能否知道?又是如何知道的?通过以上分析本著者认为,张承认知识的“外在依据”说是可以接受的,但认定是“条理”或“限点”则是一种独断,我们通过“推测”而知的“外界真相”只能是一种假设和可能,下面我们通过考察张东荪对“条理”特征的描述,会更清楚看到这一点。
四、外界条理之特征
外界是一种架构、方式、性质。方式、性质、关系、秩序、架构在张东荪的文本里有着相似的运用,在《一个雏形的哲学》中张说:“我们可以断言,关于外物,我们不能知其内性,但能知其关系,而此关系却是一种比较固定的架构。若我们暂假定物质并无内性,而只是架构,则我们已可谓知道外物了。 ”[18]在认识论中也有着相似的表达:“所以认识的多元论主张只在这个相关变化上外界的存在乃能显示于我们心上。而这个相关变化不是质料而却是方式。换言之,所与于我们的不是内容而是条理(即秩序), ”[19]又说:“实则我可以说以实质而言,本来就没有外物。以构造与方式而言,大部分的方式仍是属于认识作用的本身的,换言之,即属于主观的。不过即在这些之中乃有若干方式(即条理)是不纯粹属于主观”[20]。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张东荪看到对于物“我们不能知其内性”,所知道的只是“在这个相关变化上外界的存在乃能显示”出来的,也就是“物本身”我们是无法得知的,知道的只是在主客相关变化上显示出来的“外界”,所以我们能知道的“外界”固然可以给它以“秩序”、“方式”、“架构”等种种的名称,但他们并不就是物自身,而是显示在认识范围内的。进一步,我们可以说“外界”不像传统认为的是一种“东西”或“实质”,说“外界”不是什么,但却无力说它是什么。
外界是感知觉变化之依据。在《认识论》中张东荪说:“我们所以主张原子性是真在外界,换言之,即为真的外物条理,其故只在我们知觉上所以有变化不能不承认是由于外界的背景。至少必须把外物映于我们的变化认为是由于外物自身有可以分开与断立的可能性所致。 ”[21]感觉、知觉的变化有内界格式参与其中,但是除此外还有外物自身性质变化的可能性,在《多元认识论重述》中张东荪甚至认为“外在根由是比较硬性的,不过伏在背后罢了”[22],此种“硬性”也指的是“依据”而言,不是内界格式所能改变的,这类似于罗素所说的“共同客体”,但张不将其解释为“客体”而是“自然条理”或“自然限点”。换言之,张固然承认“硬性的外在根由”,却与新实在论“刚性的”外界不同,他说:“所以自然条理在认识上只是一种‘因子’ (factor)。而决不能像一张固定的完全图画,由我们的认识再临摹下来。把外在的条理认为是‘刚性的’(即已打成一片),这乃是泛客观主义的新实在论之大错误。 ”[23]毋庸置疑,张对外界的承认,固然与新实在论者不同,但却受新实在论影响很大,这也是张自称为“温和的实在论”的缘故,他们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或者说对“外界”的界定不同罢了,比如罗素认为是“客体”而张东荪则认为是“界点”,其实,差别只是在名称上,既然都是推知,区别便在于解释的不同了。
进而言之,通过考察外界条理之特征,我们可以看到“外界条理”的特征实质是认识范围内的“对象性存在”的特征,至于“外界自身”我们是无法认知的。但是张东荪却否认“物自体”的存在,下面便来比较张东荪的“自然条理”与“物自体”是否相同;另外,在《思想与社会》、《理性与民主》一书中,张对“条理”的解释发生转移,从知识社会学或中西文化比较的角度来看待“条理”,这固然不再是纯知识论范围内的问题,但作为张东荪的“条理”说,在下节中一并讨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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