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生育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
一、现代技术手段已使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生育变为可能
胎儿性别鉴定是指在胎儿出生前,通过技术性手段对胎儿性别进行判断。必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可以预防遗传病,实现优生的目标。选择性生育,即个体生育行为者在生育过程中违反生育行为本身的内在规律,利用外部条件人为地进行胎儿性别选择。由于受传统的男权文化以及目前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个体生育行动者的选择性生育表现为对男孩的强烈偏好,即男性选择性生育。目前,我国选择性生育又主要表现为个体生育行为者在产前运用B超等技术性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有选择性地进行人工流、引产,以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
超声诊断起源于1940年代。1950年代初期,A型超声诊断法应用于临床,不久B型、M型和D型超声相继问世。1970年代,B型快速成像技术兴起,1980年代初,脉冲及彩色D型超声研制成功。而今彩色显像的成功,使心脏、动静脉、淋巴管、胆道等声像图更加逼真,一目了然。
B超,也叫做超声波或超声图,是一种非手术的诊断性检查。在这个检查中,B超操作人员通过超声波扫描仪发射出高频声波,穿过母体的子宫,遇到胎儿后反射回来;然后,计算机把这些反射回来的声波转化为视频图像,显示出胎儿的形状、位置和活动情况,医生可以根椐这些图像来获得孕妇孕期进展的情况及胎儿健康的重要信息。在临床应用方面,B超可以清晰地显示各脏器及周围器官的各种断面像,由于图像富于实体感,接近于解剖的真实结构,所以应用超声可以早期明确诊断。由于B超对受检者无痛苦、无损伤、无放射性,且可重复使用,深受医生和病人的欢迎。
孕妇在怀孕中后期,可以利用超声波对胎儿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一)检查胎儿的心跳;(二)确定胎儿的位置:确定胎儿在孕妇的子宫内生长发育正常,没有出现宫外孕。胎位异常指的是胚胎在输卵管或子宫以外的其他地方孕育生长;(三)测量胎儿的大小:测量胎儿的颅骨、股骨以及腹围,来确定他的大小是否与胎龄相符合;(四)确定孕妇的胎儿数:检查孕妇是不是怀了多胞胎;(五)检查胎盘的位置;(六)估计子宫内的羊水量;(七)检查胎儿是否畸形:观察胎儿的基本构造,包括头、颈、胸、心脏、脊柱、胃、肾、膀胱、胳膊、腿和脐带,看看是不是发育正常;(八)判断胎儿的性别。
近二十多年来,各种产前胎儿性别鉴定技术的不断普及为选择性人工流产、引产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能;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普及,寻常百姓人家选择性生育变得越来越方便。1980年代初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医疗水平的提高,我国各地陆续装备了一大批用于检测包括肿瘤在内的各种疾病及检测妊情与避孕环状况的B超诊断仪,其中不少具备性别鉴定的功能。1979年,我国第一台B超仪正式投产;1982年以后,陆续有大批国产与进口B超仪投入使用;1987年我国医院使用的B超仪已达到1.3万台,平均每县有6台左右;1991年,我国最大的B超仪生产厂家——四川绵阳电子仪器厂已具有年生产各型B超仪5 000台的生产能力,足够装备全国的2 000多个县每县2台有余。[1]到1990年代前期,我国每个县都有较高档次的B超机以及较高水平的技术人员,乡镇以上及一些经济较发达地区乡镇的B超机都具有了性别鉴定的功能。据1991年底的统计数据,我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计划生育部门等已拥有10万台以上的B超设备。[2]
1980年代中后期,我国又开始陆续从外国进口高档彩色B超机。据海关总署统计,仅1989年我国就进口高档彩色B超机2 175台。[3]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目前B超机已经从普通B超、彩色B超发展到了三维B超,其性能也大大提高;同时,随着遗传技术、DN A技术的不断发展,染色体检测、羊水检查等方法都可鉴定出胎儿性别,为那些希望进行选择性生育的人提供了更多的技术条件。
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生育是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
研究表明,只要人工流产中有10%的人是做了具有60%效率的性别鉴定,就可以解释性别比达到110的情形。[4]目前调查数据显示的引产中女孩子的比例与孩次正相关及与是否有男孩儿负相关的现象表明生育行为中存在着明显的性别选择。如果目前我国产院的出生婴儿性别比已达到109的水平,则选择性流引产可以解释的出生性别比高于107的2个百分点,相应年减少21万女婴。[5]
在胎儿性别鉴定技术出现初期,我国就有了明确的禁止非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规定。1986年9月,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在转发北京市计生委、卫生局关于不得任意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通知中强调,各级医疗单位一律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预测,否则要追究检查单位及当事人的责任;1990年和1993年,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又分别下发了重申严禁进行胎儿性别预测的相关通知。但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非法利用B超对胎儿做性别鉴定的行为,仍阶梯式地从发达地区蔓延开来。于是,旨在保证人口质量的技术手段被扭曲、被滥用了。有的医务人员将此作为赚钱的手段,而那些求男心切的父母则视其为“救星”。因此,2006年5月,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介绍《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的实施情况时说:二十多年来,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升高,非法的胎儿性别鉴定及选择性别的流产、引产是其直接的原因。
许多学者们的论证也说明了这一点。华西医科大学1986年10月至1987年9月组织了对我国29个省级单位945所医院1 243 284多例住院分娩的围产儿缺陷监测结果,活产婴儿性别比为108.1;随后继续进行的监测结果显示,1987~1991年产房分娩的出生婴儿的性别比分别为108.0、108.0、108.3、109.1和109.7。住院分娩婴儿是由医院医护人员一一记录在案的,不存在瞒、漏、错报问题;在医院分娩是由医生护士接生护理,产妇与其家人也无法溺杀女婴。因此,住院分娩性别比可排除漏报与溺弃女婴的潜在影响;然而这120多万大样本的住院分娩婴儿的性别比却达108.0以上,高出正常值1.0~2.7个百分点,其符合逻辑的解释就是一部分孕妇产前作了性别鉴定,如果查出是女孩,就做人工流产;如果查出是男孩则去医院分娩。[6]李伯华利用华西医科大学出生缺陷监测中心1986年10月至1987年10月间对在全国29个省级单位进行的出生缺陷监测调查数据,描述了这一时期医院出生婴儿出生性别比的变化趋势,并对1987年的数据进行了深入分析,考察了医院的出生性别比与出生胎次、分娩状况、居住地类型的关系。文章认为,对男孩的性别偏好所导致的“性别选择性人工流产”及“偏向于到医院生育男孩”是引起这一时期医院出生性别比上升及不同胎次的出生性别比表现为“第一胎次低,从第二胎起出现增高倾向”模式的主要原因。[7]楚军红利用“亲属网络法”对我国中部某县820名20~44岁已婚妇女做了问卷调查并对当地农民、乡(村)干部、计生工作者和医务人员进行了深入访谈。结果表明,被调查妇女对B超胎儿性别鉴定的认知度很高,绝大部分妇女听说过这种现代技术、知道何时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何处能得到这种服务;绝大部分妇女通过B超进行过胎儿性别鉴定。[8]
表6-1 湖北省天门市1989~1994年出生孩次性别比(女=100)
资料来源:岩复、陆光海:《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微观”研究——湖北省天门市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特点和原因调查》,《湖北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
岩复、陆光海通过对湖北省出生性别比最高的天门市(县)的调查,认为女婴漏报,溺弃女婴均不是这里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在考察了孩次出生性别比、中期人工流产性别比和对比B超诊断仪广泛使用前后的出生性别比后得出的结论是:B超诊断仅的滥用造成了天门市出生性别比的持续升高。这一结论也应当可以用来解释大量与天门市同类型地区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原因。[9]表6-1是湖北省天门市1989~1994年出生孩次性别比情况。表中数据显示,该市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较一孩出生性别比要高出许多,并且有些年份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的数据高得惊人。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的骤然上升,且长时间内保持在高位水平,是产前性别鉴定、且选择性生育的结果。因为该市溺、弃女婴案例已经非常少。据统计,1980~1983年间,该市4年中只发生溺女婴4起,遗弃女婴数目也不大,其对该市出生性别比偏高没有多大影响。
三、选择性生育主要表现为一胎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二胎及以上出生性别比偏高
我国目前实施的是农村城镇有别、对子女数量进行控制的生育政策。城镇家庭除个别特殊情况以外,只能生育一个孩子;多数省份农村家庭夫妇第一胎是女孩的,间隔若干年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由于对孩子生育数量上的规定,在各种因素的刺激下,特别是农村地区可以生育第二胎的夫妇,他们会千方百计地通过各种手段,以确定第二胎是男孩。这样,他们会通过胎儿性别鉴定进行选择性生育,从而,在出生人口性别比上表现为一胎基本正常、二胎及以上偏高。全国性和地区性资料都说明了这一点。
表6-2是1989年和1990年上半年我国分市、镇、县分孩次出生性别比情况。表中数据显示,市、镇、县一孩的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偏高,且随着孩次越多,出生性别比越高。研究表明,只要人工流产中有10%的人做了具有60%效率的性别鉴定,就可以解释出生人口性别比达到110的情形。因此,这种随孩次越高出生性别比越高的现象的恰当的解释理由为:一孩出生性别比是自然力作用的产物;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的陡然偏高是外力作用的产物;也就是说,他们在产前就通过胎儿性别鉴定进行了选择性生育。楚军红的调查结果也支持这一结论:第一胎做胎儿性别鉴定的人不太多,但第二胎绝大多数人都做了胎儿性别鉴定。如果第一胎是女孩,第二胎则是100%要做胎儿性别鉴定。对于第二胎和高胎次而言,有没有儿子是做不做B超的重要决定因素。(www.xing528.com)
表6-2 1989、1990年上半年我国分市、镇、县分孩子次出生性别比(女=100)
资料来源: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中国199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版。
表6-3是1981~1988年全国分孩次出生性别比数据。表中数据显示,一孩出生性别比基本正常,二孩开始陡然增高,并且孩次越高出生性别比越高。同时,随着时间的推后,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比越高。如1981年二孩出生性别比为106.7,1988年为114.5。这种现象说明产孕妇在产前通过胎儿性别鉴定进行了有选择性的流、引产。
表6-3 1981~1988年全国分孩次出生性别比(女=100)
资料来源:梁济民、陈胜利主编:《全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分析数据卷》第三卷《生育节育》,中国人口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表3-3-1。
表6-4是湖北省天门市1989~1994年出生孩次性别比情况。表中数据显示,该市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较一孩出生性别比要高出许多,并且有些年份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的数据高得惊人。二孩及多孩出生性别比的骤然上升,且长时间内保持在高位水平,是产前性别鉴定、且选择性生育的结果。因为该市溺、弃女婴案例已经非常少。据统计,1980~1983年间,该市4年中只发生溺女婴4起,遗弃女婴数目也不大,其对该市出生性别比偏高没有多大影响。[10]
表6-4 湖北省天门市1989~1994年出生孩次性别比(女=100)
资料来源:岩复、陆光海:《出生性别比升高的“微观”研究——湖北省天门市出生性别比升高的特点和原因调查》,《湖北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
表6-5 1997、2001年全国40岁及以上育龄妇女不同孩子数最后一个孩子性别比(女=100)
(续 表)
资料来源:刘爽:《中国育龄夫妇的生育“性别偏好”》,《人口研究》2005年第3期。
我们换一个角度,再从育龄妇女不同孩子数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来说明这个问题。一般来说,对于有强烈性别爱好的夫妻来说,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是他们最后的希望,往往也是有选择性的生育的结果。表6-5是1997年和2001年全国40岁及以上育龄妇女不同孩子数最后一个孩子的性别比。由于育龄妇女的年龄比较大,并且又是他们最后一个孩子,因此出生人口性别比都比较高。[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