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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其他因素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性别因素对求医时间的影响无统计显著意义。因此,这些研究也基本上否定了漏报女婴是出生性别比偏高和升高的主要原因。

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问题的其他因素

第四节 出生性别比失衡的其他因素

一、溺杀女婴和出生统计上女婴的瞒、漏、错报不是我国出生性别比失衡的重要因素

早在1980年代中后期,Hull利用1987年1%人口调查数据分析,就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提出的三个假定性解释中,其一就是溺杀、遗弃女婴。他认为溺弃女婴是中国渊源已久的一个传统,中国一些报刊关于溺弃女婴的报道证实这一传统的存在。[27]

由于受几千年封建男性文化的影响,我们不否认有溺杀女婴现象的存在,但许多研究表明这种现象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统计意义并无显著性。吴铁坚、王均乐对山东省5个乡镇的60例死亡婴儿死前就医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并采用COX模型分析性别因素对这些指标的影响。婴儿病后求诊时间、求医时间和生存时间是评价婴儿病后享受卫生保健方面性别差异的重要指标。如果在获得卫生保健方面确实存在女婴虐待现象,女婴求诊时间、求医时间必然会比男婴要长,而生存时间则比男婴要短。研究结果显示,在显著性界值一定的情况下,低出生体重和发病时月龄有显著意义,说明出生时婴儿的身体素质越差,其求诊时间越短,婴儿发病时月龄越大,求诊时间就越长,说明父母和家庭更为重视弱小婴儿的病后求诊。性别因素的影响无显著意义,说明在婴儿病后求诊上不存在女婴虐待。早产因素有显著性,揭示早产儿的求医时间较长。性别因素对求医时间的影响无统计显著意义。性别因素在COX模型中的无显著性,说明即使有个别溺杀女婴现象的存在,但它对出生性别比偏高没有非常明显的影响。[28]

出生统计上女婴的瞒、漏、错报可能是形成我国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调的一个因素,但这也不足以说明我国出生性别比持续二十多年偏高的事实。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公布后,利用1992~1995年期间的人口普查数据和全国人口抽样调查资料对漏报的人口进行估算和分析,许多学者发现1980年代以来历次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资料中存在的大量漏报人口的性别比是基本平衡的。后来利用2000年人口普查数据所计算的结果,又进一步证实了相同的结论。同时,1999年国家计生委组织的1990~1998年以调查漏报人口为主要目的人口清理清查调查数据,和每年的计划生育报表数比较,1990年代全国存在的漏报人口的性别比也是平衡的。因此,这些研究也基本上否定了漏报女婴是出生性别比偏高和升高的主要原因。

二、社会性别差异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重要因素

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影响深远广泛的儒家思想所提倡的性别差异观念形成了男尊女卑的社会性别差异。“天尊地卑,乾坤定矣;卑高以陈,贵贱位矣。”“乾道成男,坤道成女;乾知大始,坤作成物。”在大自然阳尊阴卑性别观念的基础上,《周易》定阳为天道、君道、夫道,居于上位而起支配作用;定阴为地道、臣道、妻道,处在下位要被动地服从。于是,男尊女卑成为我国几千年封建文化积淀而成的家庭伦理观,体现了男女两性不平等的社会地位。它是男女两性社会性别差异的集中体现。一定的家庭伦理观必然会对人们的生育价值观产生影响。“生殖作用在人类社会中已成为一种文化体系。种族的需要绵续并不是靠单纯的生理行动及生理作用而满足的,而是一套传统的规则和一套相关的物质文化的设备活动的结果。”[29]男尊女卑这一社会性别不平等观念反映在人们生育观念上可以表现为以下几个层次:生育目的和意义:“多子多福”,“妇凭夫贵,母凭子贵”,“养儿防老”,“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等等;性别价值取向:“无子不成家”,“三千之责,莫大无后”等等;生育子女数期望:“多子多孙”,“多子多福”,“香火兴旺”等等;对子女未来的希望:“望子成龙”,“早生贵子”,“养儿防老”,等等。于是,这种传统的社会性别差异使人们、家庭形成了以男孩为核心的生育意愿,表现在子女性别方面就是追求生育男孩意愿的最大化和最优化。同时,由于较低的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性别不平等在现实生活中又以各种方式表现出来:在物质资源的分配和占有上,男性优于女性,男性有更多的机会,而女性受到更多的限制;在权力关系上,男性支配女性,女性处于从属与服从状态;在社会生活领域中,男性处于社会公共领域,女性更多地处在私人领域,更多地集中于家庭活动中。社会性别是每天每人的生活实践。它充满着生活的各个层面,是一种最基本的、最持久的社会制度。[30]这些都刺激着人们产生“男孩偏好”情结,从而使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出现持续偏高的趋势。2006年12月,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在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学习宣传提纲的通知》中指出:传统文化中养儿防老、男尊女卑、只有男孩才能传宗接代等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根深蒂固,一直延续并影响着人们的生育行为;社会性别不平等的种种现象在现实社会中刺激着人们产生“男孩偏好”情结。

三、奖励扶助制度力度不大,对部分群众没有太大的吸引力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中国为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而于2004年开始试行的一项重大举措,主要是在各地现行的计划生育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人年均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奖励扶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是国家和省级财政出钱,分别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实施这项制度的目的主要就是为了解决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并将和养老机制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制,逐步探索在农村建立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制度。福建省是自筹资金开展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试点省份之一,2004年已先后在全省26个县市开展了此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5年,泉州市也实行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并将实行这一制度列为为民兴办实事项目之一。[31]

但由于这些奖励扶助资金与当地人均收入水平相比较,不是很大,且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又是较遥远的将来,因此,他们并不怎么样看重。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福建省泉州市下辖的晋江实施了四种奖励制度,其效果比较好。一是“法定奖励制度”,即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一次性发给500元的奖励费;对农村生育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不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给1 500元奖励费;对农村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结扎措施的夫妻发给1 000元奖励费;二是“奖励扶助制度”,即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生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给奖励扶助金;三是“节育奖励制度”,即对只生育一个孩子或两个女孩,一方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居民夫妻,从落实节育措施的当月起,按夫妇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节育奖励金;四是“贡献奖励制度”,即对只生育一个女孩,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当月起,按夫妇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贡献奖励金。[32]

四、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治理工作没有形成“一盘棋”的局面

由于各地工作力度不平衡,各地区治理工作还没有形成“一盘棋”的局面。泉州市有一些持一胎证孕妇到省外或市外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为男性后,再返回市内生育;也有些外来孕妇已在市辖区外实施非法胎儿性别鉴定为男性后,再流入市里生育。因此,单靠一个地区对非法从事“两非”的医生和医疗机构的打击是不够的。

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存在的不平衡也加重了对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的治理难度。目前,以现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未能得到真正的落实,从而出现了现住地管不好,户籍地无法管、又要承担管理不到位的责任的情况。各地对流入人口的孕情跟踪、检测、信息通报不规范,甚至不到位;流出人员作假现象严重,外出寄回虚假证明,流动地计生部门难以掌握其真实情况,造成育龄群众暗婚暗育、出生女婴漏报,特别是持证育龄妇女隐瞒孕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更加隐蔽,难以发现查处。

政府各部门对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也还尚未形成“一盘棋”的局面。比如,福建省泉州市辖区一卫生部门已先后6次查禁一处非法出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窝点,但由于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配合而不能对其进行严肃处理。另外,由于没有对“两非”行为实行定期督查、考核和排序,对实施“两非”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良莠不分,并且没有按照有关规定对治理“两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导致有的单位和个人对“两非”现象视而不见、任其泛滥,甚至有的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使,互相坦护、包庇。[33]

五、相关行政事务改革影响了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

我国一些相关行政管理事务的改革也影响了对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治理。首先是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的影响。户籍制度和婚姻登记、婚前检查制度改革后,仅凭身份证夫妻双方就可以在全国各地办理结婚手续。加上“一孩生育证”改革为孕后可补办,也给育龄群众提供了选择性别再补办证的好机会。第二是户籍迁移制度改革的影响。个别地方只要2000~3000元即可买到户口,但其计生管理不严,甚至不列入台账进行管理,个别群众钻这个空子,生育一女后迁移。其次是出入境政策放宽的影响。从2003年12月1日起,居民按需申领护照,育龄群众可以在外怀孕查明性别后再回国内。另外,由于目前港澳台和国外很多国家对孕妇入境没有严格限制,育龄妇女也可以出境查明胎儿性别,进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再回国内。因此,对于这些新的变化必须加强应对措施的研究。

【注释】

[1]霭理士:《性心理学》,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67页。

[2]郑晓红:《中国生育文化大观》,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31页。

[3]Rudolf DroBler Runst der Eiszeit-Von Spanien bis Sibirien.32-75.Koehler So Amilang Leipzif 1980.

[4]Rudolf DroBler Runst der Eiszeit-Von Spanien bis Sibirien.33.Koehler So Amilang Leipzif 1980.

[5]刘小幸:《母体崇拜》,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41-142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2页。

[7]霭理士:《性心理学》,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69页。

[8]宋兆麟:《中国生育信仰》,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9]王晓丽:《中国民间的生育信仰》,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9页。(www.xing528.com)

[10]霭理士:《性心理学》,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69页。

[11]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5页。

[12]阮元:《经藉纂诂》,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76-78页。

[13]阮元:《经藉纂诂》,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6-7页。

[14]北京市社会学会人口与劳动研究组编:《社会学与人口问题》,天津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页。

[15]马瀛通:《人口性别比与出生性别比新论》,《人口与经济》1994年第1期;高凌:《我国人口出生性别比的特征及其影响因素》,《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潘锌:《浅谈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出生性别比偏高的成因和对策》,《人口研究》1997年第1期。

[16]福建人口和计划生育蓝皮书:《福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报告(1995~2005)》,福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1995年编印。

[17]1990年韩国出生性别比为116.9,其中一孩、二孩、三孩和四孩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8.7、117.3、193.2、228.1;1992年韩国出生性别比为114.0,其中一孩、二孩、三孩和四孩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6.4、112.8、195.7、228.6。1990年中国台湾出生性别比为110.0,其中一孩、二孩、三孩和四孩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7.0、109.0、119.0、128.0;1991年中国台湾出生性别比为110.0,其中一孩、二孩、三孩和四孩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7.0、109.0、118.0、130.0。

[18]冯国平、郝林娜:《全国28个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综述》,《人口研究》1992年第2期。

[19]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编:《全国各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规范性文件汇编》,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年版,第588-589页。

[20]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编:《全国各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规范性文件汇编》,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年版,第56-57页。

[2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编:《全国各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规范性文件汇编》,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305页。

[22]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编:《全国各省(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及规范性文件汇编》,中国人口出版社2004年版。

[23]冯国平、郝林娜:《全国28个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综述》,《人口研究》1992年第2期。

[24]郭志刚、张二力、顾宝昌、王丰:《从政策生育率看中国生育政策的多样性》,《人口研究》2003第1期。

[25]Sheps,Mindel C,1963.Effects on family size and sex ratio of preferences regarding the sex of children,Population Studies,Vol.17:66-72.

[26]乔晓春:《性别偏好、性别选择和出生性别比》,《中国人口科学》2004年第1期。

[27]Terence,H.Hull.“Recent Trends in Sex Ratios at Birth in China.”United Nations,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Pacific,1990.

[28]吴铁坚、王均乐:《对是否存在虐待女婴现象的分析》,《人口研究》1991年第5期。

[29]B.马林诺夫斯基:《文化论》,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5页。

[30]佟新:《人口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0页。

[31]陈月昭、汤兆云:《泉州市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泉州通讯》2005年第8期。

[32]汤兆云:《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为何成效甚微?——福建省泉州市综合治理工作的实践和经验》,《人口研究》2006年第1期。

[33]汤兆云:《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为何成效甚微?——福建省泉州市综合治理工作的实践和经验》,《人口研究》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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