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出生性别比偏高与女性地位
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畴的持续偏高的直接人口后果和人口问题就是女性数量相对于男性不足,由此产生女性被物化和商品化现象,妇女和女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出生性别比的持续升高首先会对男性过剩的婚姻市场形成挤压,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因此,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畴的持续偏高业已并将会使女性地位进一步弱化。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畴的持续偏高损害的是妇女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国家统计局2004年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结果显示,零岁组女婴对男婴的死亡性别比为116.7。[10]因此,出生性别比偏高反映的是女婴出生权和生命权被剥夺的严峻事实。早在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数据公布不久,一些外国学者即对我国出生性别比高出国际上认可的正常值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利用1987年1%人口调查数据分析,Terence,H.Hull就我国出生性别比偏高提出的三个假定性解释中,其中一个就是溺杀、遗弃女婴;他认为溺弃女婴是中国渊源已久的一个传统,中国一些报刊关于溺弃女婴的报道证实这一传统的存在。[11]Johansson S.and Naygren O根据我国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数据,认为我国出生女童的医疗、营养等保护性措施比男婴差而导致较高的死亡率,可能也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一个因素。[12]另一些西方学者虽未明确支持“溺弃女婴”说,但他们认为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的统计事实与较高的女婴死亡率及文化传统相关联有关。[13]曾毅等中国人口学者利用1990年人口普查数据和1988年2‰生育节育调查数据,对我国19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不断上升的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他们认为,造成我国19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不断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女婴的漏报、妊娠期间的非法性别鉴定和有选择的人工流产、溺弃女婴。在这三个原因中,起主要作用的是女婴的漏报,但溺弃女婴现象不能忽视。[14]1992年,在浙南12个县市出生性别比回顾性调查中,有的县认为女婴出生后下落不明是出生性别比增高的主要原因,这类地区多为偏辟的山区。这些出生后下落不明的女婴可能就是被溺弃。[15]1997年,西安交通大学人口研究所先后在西部地区一个近50万人口的县针对1994~1996年全部0~4岁死亡的婴幼儿进行了入户调查,同期,还进行了深访调查、社区医院跟踪调查。调查发现,该县三年共有815名5岁以下儿童死亡,其中男388名、女427名。根据这个县三年的出生人数,可以估计1994~1996年男婴死亡率为31.82‰、女婴死亡率为46.06‰,女婴比男婴的死亡风险高出44.8%,远远偏离了正常的儿童死亡性别模式,存在着偏高的女孩死亡水平。[16]众多女婴的出生权和生存权被剥夺,是对女性生命的亵渎,是与以人为本的原则相悖的。另一方面,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畴的持续偏高还会损害女孩的发展权。在生活照顾、接受教育、医疗保健等各个方面女孩都将面临相对男孩不利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在很多情况下,她们不仅要在经济上和生活上辅助性地对家庭提供帮助,承担着其力所能及甚至力所不能及的责任,而且在家庭消费中排在男孩之后,发展的机会对她们而言经常是可望而不可及,成为家庭经济状况低下的牺牲品。这使得众多女孩与同龄的男孩相比,整体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都表现得相对低下。在这样的背景下,可能出现的后果就是社会中存在一个数量庞大的文化和职业均是低层次的女性群体。[17]这样,女性在起跑线上就输给了男性,在以后发展的过程中,她们在职业进入、工作性质、工资收入和工作评价等方面更是处处被动。联合国的调查数据表明,有相当多的国家女性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大约只有男性劳动者的3/4,地位低和薪水低的双低工作成为女性工作的特点。在美国男女即使从事同样的职业,女性平均收入不到男子收入的3/5。[18]这种情况,在我国也是常见的。下面,我们再从妇女生存权、发展权方面做详述。
1.妇女生存权受损方面。在现行生育政策的严格限制下,人们是借助“外力”来解除“紧缩的生育空间”与“偏男生育观念”之间矛盾的,通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在人们进行选择性生育的同时,无数女孩的生命将面临终结,无法享受到与男孩同等的出生权。选择性流引产可以解释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早有学者从定量分析角度论证过了,由此可见,只要人们做了具有效率的人工流引产手术就能解释目前异常偏高的出生性别比。我国目前如此高的出生性别比值是因为越来越多想生男孩的人们通过外力作用破坏了男女出生平衡的自然法则而带来的严重后果。另一方面,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的后果又进一步强化了部分人群生育男孩的偏好,主要受从众心理和攀比心理的驱使,一部分人群的偏好男孩生育观念增强,就会想方设法的生育至少一个男孩,因此这部分人有更加强烈的心理去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无数小生命就被无情的扼杀。
2.妇女发展权受损方面。出生性别比偏高同样影响了妇女的发展权。女孩在发展过程中受到歧视性待遇,表现在食物、营养以及医疗保健等方面没有享受到与男孩同等的待遇。据学者对陕西省泾阳地区进行调查发现,男孩生病,哪怕是深更半夜刮风下雨,家长也会马上带去就医,而女孩生病则要等。孩子从被发现生病到前往就医,男孩平均10小时,女孩平均17小时,男孩平均有4人陪伴看病,女孩是两人。[19]国外学者也通过比较发现医疗资源的有效利用比食物和营养方面更为重要,医疗支出方面的性别差异是儿童死亡率性别差异的主要原因。更重要的,父母的这些“忽视”不是有意而为之,而是“将更好的照料提供给儿子”的观念已经被父母内化,体现在行动中变成自然而然的行动。[20]另一方面表现在教育资源上的分配不公,严重降低了女孩的受教育机会。国家虽已实行了“一费制”,[21]以遏制层出不穷的乱收费现象,即便如此,农村义务教育中的杂费支出占家庭收入的比重仍然很大,农村义务教育的私人成本偏高。农村经济的落后和教育成本的升高给农村家庭有限的经济收入带来了矛盾,对于出生较早的孩子,一方面由于参与家庭资源分配的人数少,就会更容易上学;另一方面,由于年长的孩子常常需要承担家庭的负担,更容易较早地离开学校进入劳动力市场;对于后出生的孩子,不必照顾其他的弟妹,就比年长的孩子有较少的机会成本,因而上学的可能性就更大。[22]在实行“一孩半”人口生育政策的农村地区,往往上学的机会就给予较小的孩子,自然男孩受教育的几率大于女孩。据调查,小学在校生男女比例适中,初高中阶段就出现了男学生比例远远高于女学生的比例。如果再考虑教育投资与回报是否成比例的长远问题,理性的农户家庭会选择放弃送女孩读更多的书,认为女孩长大要嫁到别家去,无法获得相应的回报。受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女孩在教育资源分配上得不到公平的待遇,发展受到了阻碍,与之相匹配的是,学历层次越高,男女比例越失调。女孩发展权受损还表现在遗弃女孩无法享受家庭的温暖,造成心理上的创伤。目前,我们在一些报纸杂志上随处可见刊登的被遗弃女孩情况,在孤儿院、慈善机构也能见到很多被遗弃的女孩,有被遗弃在马路边、垃圾堆的,被慈善机构收留前都奄奄一息了。被遗弃的女孩虽然在慈善机构受到了细心的照顾,但缺少了家庭的温暖。随着年龄的增长,心理承受很大的打击,认为自己是这世界没人要的孩子,没父母的孩子,一般造成孤僻、忧郁的性格甚至心理疾病。
女孩的生存权、生命权和发展权被剥夺,女孩和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这不仅是一个维护女童和妇女权利和利益的问题,而且是涉及到人口安全、国家和社会安全的大问题。
(二)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时间、大范畴的持续偏高严重损害了是妇女的身心健康。妇女是生育的承担者,是人工流引产手术的直接受害人,不仅在身体上受到摧残,在心理和精神上也受到了很大的打击。尤其在传统生育观念浓厚的家族,未生男孩的妇女地位相当低下,受到家族长辈、丈夫的歧视和周围邻居的指指点点。
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畴的持续偏高的直接人口后果和人口问题就是女性数量相对于男性不足,由此产生女性被物化和商品化现象,妇女和女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出生性别比的持续升高首先会对男性过剩的婚姻市场形成挤压,影响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五普”数据显示,在0~9岁10个年龄组中,男性人口比女性多出1 277万人。[23]据预测,从2005年开始,1985年出生的青年人群中将出现婚姻挤压现象,并将愈演愈烈;到2020年左右,20~29岁婚育旺盛期的男性青年比女性多约3 000万。[24]因此,如果目前过高的出生性别比得不到有效的纠正,二三十年以后,我国将有数千万大龄男青年找不到配偶,形成一个特殊的单身男性社会群体。当社会中有一大批适婚人口游离于正常婚姻家庭生活之外时,婚外恋、婚外性关系、非婚生育、第三者等等封建丑恶婚姻现象将沉滓泛起。这首当其冲受到伤害的是女性。女性数量不足还将导致离婚现象增多,直接影响婚姻质量和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同时,由于女性短缺,拐卖妇女、卖淫嫖娼、地下色情业和性犯罪将难以消除,艾滋病和性病的传播和扩散将使一部分女性成为直接的受害者。由于女性数量的相对不足所引起的人口学后果还包括夫妇年龄差、初婚年龄、“异质性”婚姻和终身结婚水平的变化,并由此会引起许多社会问题,诸如单身未婚者的生理与心理健康问题、婚姻稳定性和社会风气问题、非婚生育和私生子问题、独身者的养老问题、社会稳定问题,等等。
(三)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畴的持续偏高对人口和社会发展的损害也是多方面的。部分女婴的生存权被剥夺、发展空间受到限制、承受着人流手术之苦的妇女心理倍受煎熬、未生男孩妇女受歧视性待遇,部分女性成为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直接受害者。出生性别比偏高不仅给女性个体带来严重的危害,同样给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第一,破坏了人口生态平衡的自然法则,威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人口生态平衡就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包括合理的人口数量、人口分布、人口结构的建立。在二十多年来计划生育工作的艰苦卓绝的努力下,人口数量得到了控制,生育率降低到更替水平之下,但出生性别比严重偏高使得人口性别结构失调,人们运用性别鉴定技术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达到生育男孩的目的,流引产手术中许多女胎儿的消失以及受歧视性待遇导致的较高女婴死亡率,用人为干预的方式破坏了男女出生比例协调,破坏了男女两性人口平衡发展规律,对未来社会的和谐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第二,冲击了新型婚育观念,形成了一种偏好男孩的氛围,又进一步强化了人们偏好男孩的生育行为。越来越多的家庭通过借助外力生育了至少一个男孩,形成了一种偏好男孩的氛围,尤其是社区、农村这样一个小环境中很容易形成偏好男孩的氛围,迫使那些还没有生育男孩的家庭出于从众心理、攀比心理也融入到这种氛围当中,使得出生性别比严重偏离正常值范围。这种传统生育文化的正反馈机制形成了出生性别比越高,偏好男孩观念越浓厚的恶性循环系统,对新型婚育观念深入人心构成了很大的冲击。
第三,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畴的持续偏高对农村和偏远地区家庭的影响将是全方位的,对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将产生重大的负面影响。婚姻迁移的经济“推力”和“拉力”,使贫困农村和偏远地区的男性婚龄人群必然会成为择偶中的“弱势群体”,从而一种新的贫困形式——“婚姻贫困”将对这些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强大的制约作用。另一方面,家庭是农村的基本组成单位,对于因为婚姻剥夺而产生的婚配困难成年男性人口来说,他们在丧失婚姻的同时也丧失了家庭,无法获得家庭对于个人生活的保障;而在以家庭赡养为我国农村养老保障为主要形式的条件下,由于男女人数失衡所造成的大量终身未婚者的养老将面临缺乏养老主体的家庭问题,这无疑会增加我国社会保障问题的复杂性。因此,出生性别比升高成为破坏农村和偏远地区婚姻家庭的主要因素,并对整个社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调控不力,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第四,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畴的持续偏高所导致的男女数量失衡会给人口再生产带来严重障碍,将造成人口严重萎缩。人口再生产是通过夫妻双方组建家庭、通过女性生育子女来实现的。出生性别比偏高会使女性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比例萎缩,减少家庭的数目,导致人口再生产能力的降低。如果出生性别比持续偏高,即使我国将来的总和人口生育率回升到2.1的更替水平,由于家庭数目的不够,人口负增长也是难免的。人口萎缩的后果不容低估,它不仅影响到我国人口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提高,而且会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到我国人口安全、民族繁荣和社会稳定。因此,出生性别比失衡不是单纯的人口问题,而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
基于我国出生性别比长时间、大范畴的持续偏高业已并将继续给人口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的这一现实情况,2006年12月17日党中央、国务院在发布的《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强调: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持续时间过长,必然影响社会稳定,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以消除性别歧视为重点,广泛宣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等文明婚育观念,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知识;要运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依法严惩溺、弃、残害女婴和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及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等违法行为,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注释】
[1]B.马林诺斯基:《文化论》,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25-26、26-27页。
[2]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25页。
[3]田雪原主编:《人口学》,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75页。
[4]潘金洪:《出生性别比失调对中国未来男性婚姻挤压的影响》,《人口学刊》2007年第2期。
[5]王金营:《2000年中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漏报评估及年中人口估计》,《人口研究》2003年第5期。(www.xing528.com)
[6]张为民等:《对2000年中国人口普查完整性的估计》,《人口研究》2003年第4期;于学军:《对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中总量和结构的估计》,《人口研究》2003年第3期;郭志刚:《对中国1990年代生育水平的研究与讨论》,《人口研究》2004年第2期;王金营:《从生育水平估计到未来人口预测》,《中国人口科学》2003年第1期;翟振武:《中国总和生育率水平究竟有多高》,《市场与人口分析》2005年第6期。
[7]康建英、朱雅丽、原新:《中国出生性别比偏高及未来女性赤字预测》,《南方人口》2006年第2期。
[8]王文录、张成:《河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及对策》,田雪原、王国强主编:《中国区域人口与发展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9]王文录、张成:《河北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状况及对策》,田雪原、王国强主编:《中国区域人口与发展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4页。
[10]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
[11]Terence,H.Hull,(1990).“Recent Trends in Sex Ratios at Birth in China.”United Nations,Economic and Social Commission for Asia and Pacific.
[12]Johansson S.and Naygren O,“The Missing Girls of China:A New Demographic Account.”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1991,Vol.17(1).
[13]Banister,Judith(1992).“China:Recent mortality levels and trends.”Paper presented at the annual meeting of the Population Association of America,May.Denver.
[14]曾毅、顾宝昌、涂平、徐毅、李伯华、李涌平:《我国近年来出生性别比升高原因及其后果分析》,《人口与经济》1993年第1期。
[15]顾宝昌、徐毅:《中国婴儿出生性别比综论》,《中国人口科学》1994年版第3期。
[16]朱楚珠、李树茁:《关爱女孩,保护女孩》,《人口研究》2003年第5期。
[17]刘爽:《男多女少无助于妇女地位的提高》,《人口研究》2003年第5期。
[18][美]伊恩·罗伯逊:《社会学》,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426页。
[19]朱楚珠:《重视保护女童》,《中国妇运》2000年第2期。
[20]Das Gupta,Monica.Selective discrimination against female children in rural Pun-jab,India.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13:77-101.1987.
[21]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2001]教电46号)要求从2002年起,农村贫困地区中小学义务教育阶段试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考虑到各方面的实际情况,2002年“一费制”试点的收费标准调整为:农村小学每学年每生160元,农村初中每学年每生26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实际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浮动,浮动范围不得超过20%,浮动不得“就高不就低”。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备案。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要相应做好贫困家庭学生的费用减免和资助等配套工作。
[22]孙志军:《农村人口受教育水平的决定因素——以赤峰农村地区为例》,《中国人口科学》2003年第2期。
[23]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与社会科技统计局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
[24]张维庆:《关注人口安全,促进协调发展》,《市场与人口分析》2003年第5期。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