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我国出生性别比的地区差异
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地区差异主要表现为省区差异、城乡差异;同时,在不同的民族地区出有不同的特殊性。
一、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省区差异
1982年6月31日24时,我国对(除台湾、西藏自治区外)28个省、市、自治区进行了一次1‰人口生育率抽样调查。调查主要内容有:姓名、年龄、民族、教育水平、职业、婚姻状况、初婚年龄、避孕方法、不使用避孕方法的原因、曾生(活)子女数等。这次人口生育率调查资料显示,全国28个省、市、自治区1930~1981年出生婴儿的性别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如表3-1)。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浙江省、陕西省、安徽省1930~1981年的平均出生性别比为110.7、110.5、110.5、110.4、110.3,而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上海市、北京市、青海省同一时期的平均出生性别比分别为105.8、105.3、105.1、104.6、102.7、100.10。以这次人口生育率调查的结果与1982年人口普查中所得到的28个省、市、自治区1981年的出生性别比相比较,可以发现普查中1981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比较高的8个省份中(安徽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河南省、山东省、山西省、陕西省、浙江省),有6个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山西省、浙江省、陕西省、安徽省、广东省)在生育率调查中1930~1981年的平均出生性别比仍然是较高的。而普查中1981年出生性别比较低的6个省份中(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海市),有5个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上海市、青海省),在1982年1‰人口生育率调查中1930~1981年的平均出生性别比仍然是较低的。这种情况,不仅说明了普查与生育率调查中有关出生性别比的资料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同时也反映了不同地区出生性别比的差别具有相对的稳定性。[1]
表3-1 我国28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出生性别比(1930~1981)
资料来源:李伯华、段纪宪:《对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的估计》,《人口与经济》1986年第4期。
郭志刚、张二力、顾宝昌、王丰用政策生育率[2]为量化指标分析了我国的人口生育政策的地区差异。他们发现,1.13~1.15之间的政策生育率在全国占主导地位,全国人口大多数处于1.13~2.10之间的政策生育率地区,实行“1.15孩”生育政策的人口占全国的一半以上。全国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为单位的地区平均政策生育率的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其中政策生育率最低的为上海市和江苏省(1.060),最高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366),二者相差1.306,即最高的省级政策生育率比最低的省级政策生育率高一倍以上。如果按以上对地区政策生育率的分类来对省级政策生育率进行分类,那么,属于第一类政策生育率的省份有6个(上海市、江苏省、北京市、天津市、四川省、重庆市),属于第二类的政策生育率的省份有12个(辽宁省、黑龙江省、广东省、吉林省、山东省、江西省、湖北省、浙江省、湖南省、安徽省、福建省、山西省),属于第三类的政策生育率的省份有7个(河南省、陕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甘肃省、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属于第四类的政策生育率的省份有5个(云南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
表3-2列出了我国不同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与平均政策生育率的关系。从总体来说,平均政策生育率高的地区,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平均政策生育率低的地区,其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不正常。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3.0-107.0之间的地区,只有西藏、新疆自治区,其原因是西藏藏族农牧民没有限制生育数量的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平均政策生育率较高,为2.366。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120.0的地区,除海南省以外,其平均政策生育率都在1.5左右。
表3-2 不同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与平均政策生育率关系
资料来源:平均政策生育率引自郭志刚、张二力、顾宝昌、王丰:《从政策生育率看中国生育政策的多样性》,《人口研究》2003第9期。
目前,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地区差异情况比较明显,高低相差较大。“三普”、“四普”、“五普”我国各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统计数据如表3-3所示。从表中可以看出,1999年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的有11个,而其它19个省份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均高于109.0,最高的是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省份浙江省,为117.1;计划生育条例明文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育一个孩子的6省市,除上海市外,其他的都超过了106.0。200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最高的地区为江西省,达到138.01,最低的西藏自治区为97.43;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3.0~107.0正常范围的地区只有贵州省、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都属于地广人稀的内陆省份;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黑龙江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7.0~110.0之间;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0.0~116.0之间的地区有包括4个直辖市在内的9个经济较发达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16.0以上的地区多为东南沿海人口较密集的省份和华南内陆省份。
表3-3 1982、1989、2000年我国各地出生人口性别比(女性=100)
(续 表)
资料来源:1982年出生性别比数据来自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第三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汇编(第三册·人口自然变动情况)》,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
1989年出生性别比数据来自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中国1990的人口普查资料(第一册)》,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
2000年出生性别比数据来自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中国2000的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
如果将1989年和2000年出生人口性别比作比较,可以发现,2000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119.9)与1990年相比上升了8.5个百分点,比正常值高出了近14个百分点。全国只有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7个省区在110.0以下,而这些省、自治区的人口只占全国总人口的10%;占全国人口90%的其他24个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在110.0以上。
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是描述数据变异大小的一个参数。标准差越大表明数据变异越大;反之则越小。从表3-3中我们可以发现,1982年、1990年和2000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标准差(Standard Deviation)分别为2.04、3.81和7.84。数据说明,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随着时间的后推,一方面其超出正常值越高,另一方面其波动也越大。
从1989年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出生性别比可以看到,以藏族居住为主的西藏自治区出生性别比为103.5,一些少数民族分布集中的边远地区,如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各省区,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经济文化发达的上海比较低(105.4),而东部地区河南省、安徽省、山东省,以及南部广东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这些人口众多的省区人口出生性别比比较高,其中安徽省达到112.45。
图3-1是1982、1989、2000年我国各省市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柱形图。柱形图的高低反映了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在不同年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大小。我们从柱形图的高低形状上,也可以发现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在不同年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差异。
图3-1 1982、1989、2000年我国各省市区出生性别比柱形图
资料来源: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第三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汇编(第三册·人口自然变动情况)》,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中国1990的人口普查资料(第一册)》,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中国2000的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
张二力以“五普”数据为基础,分析了全国343个地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他发现,东部11省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的107个地市平均出生性别比为117.4,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西部12省区市(四川省、重庆市、云南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129个地市平均出生性别比为113.5,均好于全国平均水平;中部8省(山西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的107个地市平均出生性别比为119.8,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是三个区域中失常最严重的地区。[4]
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空间分布上来看,还高度集中在某些地区,具有小群聚集的特征。如果以地市级为单位分析,我国2000年出生性别比中度失常或严重失常(出生性别比大于113.0)的地市共有173个,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57.39%。[5]2000年我国地市级人口出生性别比较高地区主要集中在以广东、安徽和陕西为中心的三个重点地区。重点地区之一由广东、广西、海南、贵州和湖南的部分地区构成;重点地区之二是以安徽为主,与河南、河北、湖南、山东的部分地区构成;重点地区之三是以陕西为主,与河南西部和四川的部分地区构成。[6]对比1990年的情况,2000年出生性别比较高的地区除了原有的地区外,还明显地向更大范围扩散,并向西北地区发展。
综上所述,一般来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地区差异表现为:西部地区低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低于东部地区,北部地区低于南部地区,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地区低于汉族人口集中的地区。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城乡差异(www.xing528.com)
根据联合国1981年人口年鉴所提供的资料,世界84个国家和地区城镇的出生性别比为105.8,农村的出生性别比为105.5,城镇略高于农村。谷祖善、杨淑芬对274 661例出生婴儿做了性别统计。他们发现城镇的出生性别为109.1、农村为108.3,城镇略高于乡村。[7]1982年1‰全国人口生育率调查资料中1940~1981年的42个年份中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算术平均数为107.5,标准差为4.1,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的算术平均数为108.9,标准差为2.90。[8]总的来看,农村略高于城镇。但是如果进行逐年的比较,则可发现大约有1/3的年份,城镇的出生性别比高于农村,大约有2/3的年份,农村的出生性别比高于城镇。由此看来,城镇与农村出生性别比的差别,很可能不是单向性的。
根据目前现有的人口统计资料,从总体上来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城乡间差异也较大,农村地区远远高于城市地区。20世纪70年代开始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农村的生育率和人口增长率得到有效控制,但同时也出现了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现象。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农村地区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为112.96,而城市为107.06;但是到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时,农村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上升到121.67,而城市地区也上升到114.15。可见,在这10年期间农村和城市的出生性别比都在升高,而出生性别比失衡现象在农村地区更为严重。从出生人口性别比县级单元统计数来看,1990年全国在100.0以下的县市约有98个,占县市总数的4.1%,主要分布在西藏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100.0~105.9的有647个县、市,占27.2%;大于110.0的有609个,占25.6%,其中大于120.0的只有47个县市。可以看到,我国大多数县市性别比偏高,还有一些县市异常偏高(即超过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值域10个百分占以上)。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我们可以从我国人口生育政策角度来解释。我国人口生育政策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控制人口数量,二是提高人口质量。在我国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目前生育政策仅仅还停留在“控制人口数量”这一层次,“提高人口质量”远还没有提上日程;而在绝大多数城市地区,生育政策已经完成了从“控制人口数量”向“提高人口质量”的过渡,实现了计划生育管理和计划生育服务并重。因此,在目前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广大农民远还没有解决自己诸如养老等方面后顾之忧之时,他们对子女性别的关注比城镇居民强烈,这就不难理解了。
表3-4 1940~1981年我国城镇、农村人口出生性别比(女=100)
(续 表)
资料来源:李伯华、段纪宪:《对中国出生婴儿性别比的估计》,《人口与经济》1986年第4期。
表3-5 1982-2000年主要年份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女性:100)
图3-2 1982~2002年主要年份城市、镇、农村出生性别比曲线图
图3-3 1982~2002年主要年份城市、镇、农村出生性别比Descriptive过程图
资料来源:1982年出生性别比数据来自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第三次人口普查手工汇总资料汇编(第3册·人口自然变动情况)》,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
1989年出生性别比数据来自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中国1990的人口普查资料(第1册)》,中国统计出版社1993年版;
2000年出生性别比数据来自于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统计司:《中国2000的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版。
图3-2是1982~2002年我国主要年份城市、镇、农村出生性别比曲线图。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1982年,我国城、镇和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差无几。从1987年到2000年,城市出生人口性别比只增长2.3个百分点,但镇和农村却分别增长了3.1、4.5个百分点。虽然城、镇和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都呈现上升的趋势,但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对于镇和城市来说,其增长的幅度要大。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是生育政策对城、镇和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都产生作用的结果;镇和农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增长的幅度较城市大,是生育政策对镇和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较城市出生人口性别比产生的影响大。也就是说,生育政策对城、镇和农村出生人口性别比都产生了影响,而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城乡差异反映的是生育政策作用效果不同而已。
图3-3是1982~2002年主要年份我国城市、镇、农村出生性别比Descriptive过程图。城市、镇和农村的标准差分别为2.05947、4.78067、4.91150,是自小而大的,这说明农村出生性别比的波动性最大,镇次之,城市最小。
这里我们以北京市不同时期城市和农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的情况来作具体的说明(见表3-6)。1964、1970、1980、1981、1990年北京市城市人口出生性别比分别比农村低0.45、-1.3、4.22、0.49、1.36(除1970年外,农村人口出生性别比比城市出生人口性别比都高)。这也说明了我国不同时期城市和农村的出生人口性别比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
表3-6 北京市城市、农村出生婴儿性别比(女=100)
资料来源:邹平:《关于北京市出生婴儿性别比的调查》,《人口研究》1983年第4期。
三、不同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地理分布
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出生人口性别比绝对值的高低,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绝对值超过130.0(严重失常)的有海南省、广东省两省;第二类,绝对值在130.0~120.0之间(中度失常)的有安徽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等4个省、自治区;第三类,在120.0~110.0之间(轻度失常)的有河南省、福建省、江苏省、四川省、重庆市、甘肃省、江西省、浙江省、河北省、辽宁省、天津市、山西省、山东省、吉林省、北京市、上海市、青海省等17个省、直辖市;第四类,低于110.0(基本正常)的有黑龙江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云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贵州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等7个省、自治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的,边远和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比例大;出生人口性别比大于120.0的中度失常和严重失常的,主要分布的中南6省、区及相邻的安徽省、福建省、陕西省、甘肃省、江苏省、四川省等省,由于这些地域集中了我国6个人口大省,它们对全国平均出生人口性别比影响重大。
20世纪30年代中期,我国著名的人口地理学家胡焕庸先生提出了中国人口分布的“瑷珲——腾冲线”。[9]如果把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地理分布和我国人口分布“瑷珲——腾冲线”比照分析,可以发现,第一和第二类型出生人口性别比绝对值高的省份全部位于“瑷珲——腾冲线”的东部地区;第三类型除少数几个省份以外,也位于“瑷珲—腾冲线”的东部地区。第四类型的省份,其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正常,它们位于“瑷珲—腾冲线”的西部地区。也就是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低的地理分布和胡焕庸先生的“瑷珲—腾冲线”相吻合。
我国少数民族(除人数较多的壮族外)由于没有生育数量的限制,其出生人口性别比一般都比较低,但“四普”数据显示,壮、满、谣等少数民族出生人口性别比超过了107.0,如表3-7所示。这些少数民族分布于边远地区,壮族主要集中分布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南宁、百色、河池、柳州四个地区;满族相对集中于辽宁、黑龙江、吉林,其余散居在河北、内蒙古等地;土家族主要集中在湖南湘西土家族自治州,部分分布在湖南、四川一带;瑶族主要分布于广西都安、巴马、金秀等地;哈尼族集中居住于云南红河与澜沧江中游地带的哀牢山、无量山间的广阔地带;仫佬族主要聚居广西罗城县及其周围地区;布朗族主要分布在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及澜沧、双江、镇康一带;普米族主要分布在云南省兰坪县、宁蒗彝族自治县、丽江纳西族自治县和维西县,占普米族全部人口的91%强;京族主要聚居在广西东兴各族自治县的河尾、巫头、山心三个小岛上,有“京族三岛”之称,其余散居在邻近大陆的一些滨海村镇,主要从事渔业。高山族主要分布在台湾本岛的山区,东部纵谷平原及兰屿岛上;门巴族主要分布在西藏自治区的墨脱县和林芝县、错那县。这些分布在边远地区出生人口性别较高的少数民族使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地理分布呈现出特殊的性质。
表3-7 1989~1990年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07的12个民族
资料来源: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编:《中国人口普查资料第1册》,中国统计出版社1992年版,第808-811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