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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研究:解析票决民主困境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决民主的投票规则主要有一致同意规则和多数决定规则。

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研究:解析票决民主困境

一、票决民主的困境与中国特色政党制度

票决民主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时常遭遇到诸如某些投票者的经济人属性、投票规则弊病、投票选择的非真实性和不完全性、投票者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代表俘获与代表性不足等多重困境。这些困境的存在既意味着票决民主的不尽善尽美,也对其有效运转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体现协商民主内涵的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正好成为了解困票决民主的一种有效途径,推进了现代民主形式多样化的发展,完善了现代民主政治制度,反映了中国特色政党制度在世界民主政治发展中的优势。

(一)票决民主中的票决困境

票决民主,主要是用投票表决的方式来表达每一个人的意愿,通过计算每一种主张、每一种选择获得拥护还是受到反对的票数,来展示多数还是少数的比例,用清清楚楚的票数来决定最后的选择。历史发展的经验事实一再证明,由于人类智慧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形塑出完美无缺的事物。由于人类认识的逐步发展性,注定了今日被视为完美无缺的事物之不足在将来必然为人们所发现。具体地说,在那些已经走向民主化的国家,票决民主已被广为采用,在那些尚未采用的、威权政体的国度,其亦成为不可阻挡的历史发展潮流,但票决民主在具体运行过程中时常遭遇到诸如某些投票者的经济人属性、投票规则困境、投票选择的非真实性和不完全性、投票者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代表俘获与代表性不足等多重困境。[2]这些困境表明了票决民主并不像西方的民主理论家或国内的一些专家所吹捧得那样尽善尽美。

1.投票者的经济人属性和冷漠现象的困境。投票表决是票决民主的基本操作方法。遗憾的是,无论是公众直接投票还是由其代表来进行投票,不少投票者均具有经济人属性。存在着经济人属性的那部分投票者参与投票的目标主要有两个,一是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二是追求其所在团体的利益。其中,个体利益是第一位的,当二者不可兼得时,首先满足的是个体利益。决定这部分投票者是否去投票的因素主要有亲自投票的重要性、投票成本、投票的长期利益等。在权衡损益后,具有经济人属性的那部分投票者如果发现投票得不偿失,就会理性地选择不收集信息和随便地根据自己道听途说的信息或主观感觉来投票,甚至选择不投票,这样就出现投票冷漠现象。事实上,当公众由其代表进行投票时,公众的意愿是通过公众代表来表达的。在这种情况下,公众代表在表达公众意愿时,更易于将个体利益作为第一位的考虑,其次才会顾及他所代表的公众的利益。假如公众代表是纯代理者,即“他由某一团体按照某种规则挑选出来,代表该团体对涉及该团体利益的若干集体行动做决策,但他并不对这种决策的结果负责,决策所带来的任何损失与收益均由该团体的成员承担”[3],那么除了少数有很强烈的利他主义愿望与责任心的公众代表外,很多公众代表必然会因有权无责而对投票结果抱持着一种不甚关心甚至漠然的态度,投票冷漠现象就同样产生了。此时代议民主制就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2.投票规则的弊病与票决民主的规则困境。票决民主的投票规则主要有一致同意规则和多数决定规则。所谓一致同意规则,是指某个备选方案或候选人必须是在所有投票者均投赞成票或至少没有一个投票者反对的情况下才能获得通过的投票方式。而多数决定规则要求,某个备选方案或候选人要获得通过,必须得到过半数或半数以上的某一比例的投票者认可(赞同或至少不反对)。多数决定规则又可分为简单多数规则和比例制规则。简单多数规则要求投赞成票的人数超过投票者总人数的一半或投反对票的人少于一半,比例制规则强调以高于半数的某一比例如2/3、4/5等作为备选方案或候选人的取舍标准。一致同意规则虽然更加公平,民主的程度更高,并且能够实现选择结果的帕雷托最优,但是由于公民或其代表的偏好存在差异,因而该规则往往需要多次协商和谈判,甚至根本无法通过任何决策方案。更进一步地看,从成本角度考虑,在投票选择过程中,投票者面临着两种性质迥异的成本:外部成本和决策成本。虽然在票决民主运行过程中,一致同意规则给投票者带来的外部成本为零,但很高的决策成本导致社会因缺乏决策效率而出现损失。这种决策成本随着投票者人数的增多而迅速增加,因为随着人数的增加,针对备选方案所花费的讨价还价、修改和表决的时间、精力等成本将大大提高,而当成员偏好差别越大时越是如此。一致同意规则的缺陷还不止于此。该规则还可能导致投票者的策略性行为和敲诈行为,任何一个投票者都可以敲诈那些想使某个方案获得通过的投票者,从而谋得某些利益。为了克服一致同意规则下决策成本过高的弊病,人们时常采用多数决定规则,即少数服从多数。然而,该规则虽然大大降低了决策成本,却增加了持反对意见的少数的外部成本。多数决定规则具有内在强制性,即多数将他们的意愿强制地施加给怀有不同愿望的少数,从而引发了多数人的暴政。多数决定规则还易于出现投票悖论现象。所谓投票悖论,是指在运用多数决定规则进行方案选择时,易于出现投票结果随着投票顺序的改变而改变,不止一个甚至全部备选方案都有可能被选中的方案循环而非均衡的现象。经济学家阿罗用数学方法证明:如果排除效用人际比较的可能性,各种各样的个人偏好次序都有定义,那么把个人偏好整合成为表达社会偏好的最理想的方法,要么是强加的,要么是独裁性的。在阿罗看来,不可能存在一种既满足民主制度的一切要求,又能把个人对若干种备选方案的各种个人偏好次序整合为统一的社会偏好次序的公共选择机制。此即著名的阿罗不可能定理。此外多数决定规则还时常会出现多数输给少数的局面!

3.投票选择的非真实性、不完全性及投票者的有限理性问题。在票决民主的实践操作中,时常存在着投票选择的非真实性和不完全性问题。非真实性意味着我们不能简单地把民主看成是由公众或其代表通过投票的方式选择自己中意的方案或候选人。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不能天真地认为,只要公民进行投票了就必然是在行使着相应的权利。实际上,政治发展的经验事实一再提醒我们,在某些时候,公民只是在已经事先被专制地设定好了的数量有限的备选方案或候选人中进行选择,甚至公民在做出选择前,就已经被告知必须选择哪一种备选方案或哪个候选人,其结果往往是让局外人感觉非常出人意料:某种备选方案或某个候选人以压倒性多数的绝对优势在票决中胜出。在这种貌似完全民主的投票选择之表象背后,所掩藏着的是专制式的操纵。在票决民主的运行过程中,投票选择是不完全的:儿童和青少年被排除在外。在票决民主的实际运行中,由于儿童和青少年被剥夺了投票权和发言权,使得他们在某些方面(譬如对环境的保护对后代提供生存所必需的空气、水和能源公共资源)不得不承受着他们的前辈在进行公共决策时所犯下的过错。在票决民主的具体实践中,相当部分投票者存在着有限理性问题。有限理性一词由阿罗较早地提出。在他看来,有限理性是指人的行为既是有意识地理性的,但这种理性又是有限的。而由于环境的复杂性与知识、能力的有限性,投票者(公众或其代表)在进行公共选择的过程中,经常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同时,投票者不可能考虑到所有可能的选择,他们通常也很难全面、准确和深入地了解与备选方案或候选人有关的所有信息,从而存在着信息的不完备性,继而难以做出正确的投票决策。(www.xing528.com)

4.信息不对称、代表俘获与代表性不足问题。在票决民主的实践操作中,当采用的是代议票决民主形式(即公众委托其代表投票)时,权力的所有权和权力的使用权发生了分离。投票权的终极主体是公众,但投票决策权却常常掌握在代表手中,公众是委托人,代表是代理人。这样就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所以公众与代表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为代表滥用投票决策权制造了大量的机会,从而导致代议票决民主失灵。而有效监督缺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一般来说,信息不对称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拥有的信息不对等。在代议票决民主的具体实践中,作为委托方的公众时常面临着道德风险问题,即作为代理方的投票者出现不尽心尽力地体现委托人的利益甚至想方设法谋求自身利益的败德行为。在代议票决民主形式中,还存在着利益集团俘获代表的问题。利益集团存在的目的是增进本集团成员的个体利益和整个集团的集体利益。在代议票决民主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利益集团通过政治捐款、赞助选举、直接或间接地操纵选举、游行示威以及舆论宣传等对作为投票者的公众代表施加影响,使其选择供给那些能给本集团带来好处的备选方案或候选人。当作为投票者的代表被利益集团所影响而做出有利于该集团的选择时,就出现了代表俘获问题。代议票决民主还易于出现代表性不足的问题。由于公众时常存在着不同的派别,至少存在多数派和少数派的区别。既然如此,作为投票者的公众代表就很可能代表的并非全体公众而仅仅是公众中的多数派的意志,这样一来,票决民主中的民主成分实际上只为多数公众所享有,居于少数位置的公众则成为被剥夺的对象,此即票决民主的代表性不足问题。

这些困境的存在意味着票决民主神话的彻底破灭。故而一些研究民主的专家学者认为,需要通过一系列的制度的设计来约束代表的投票行为,使其既能满足自身的经济人属性,又能认真地履行职责;加强美德伦理建设,借此增强投票者的公益心和责任心;完善民主体制、方法和在程序中尽量降低投票选择的非真实性程度,通过民主政治降低投票者理性的有限性;设计激励机制使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说真话克服投票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等等。

(二)协商民主之解困和中国特色政党制度

民主,特别是现代民主,有多种多样的形式,票决民主只是形式之一。现代民主除了以票决民主作为主要或基本的形式以外,还有协商民主,审议民主等。协商民主和审议民主在英语里通常使用的是同一表述,Deliberative Democracy,但这两种民主形式在汉语里是有区别的:前者更多地指共同体成员间的相互协商、相互妥协,以达成共识,其最终结果一般是相应决策、方案无异议地为全体成员一致认可,无需再行票决;后者则更多地指共同体为了就某种决策、某种方案在全体成员或大多数成员中达成共识,通过座谈会、研讨会、听证会、审议会、论证会等形式不断地组织讨论、辩论,使相应决策、方案逐步由少数人接受扩展到多数人接受,由多数人接受扩展到全体人接受。

民主当然意味着少数服从多数,但是民主,特别是现代民主,还同时意味着保护少数,意味着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民主的基本涵义是人民当家作主:人们因其对各种“公共物品”的需求而结成各种不同的共同体,人们在共同体内共同生活,当然有权共同决定共同体的公共事务。有时共同体内人们的意见会不一致,投票从而是必要的。但是,投票并不意味着以多数压制少数,压服少数。投票应是在相互协商、相互妥协,尽可能达成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利益的方案的基础上进行。否则,就是“多数人暴政”,少数就没有理由服从多数,共同体存在的根据就会发生动摇。正是为了保护少数,照顾少数,兼顾多数人和少数人的利益,现代民主创立了协商民主,审议民主等多种形式。此外,就是“票决民主”的“决”,也不仅仅是指由票数定输赢,以票数作为相应决策、方案是否通过的根据。决策者如果先以“协商民主”吸收最广泛的民意,再经过“票决民主”,就能够形成能平衡和兼顾各方利益的最佳决策。所以中国特色政党制度所反映的协商民主正是体现了这种民主决策的程序,具有较高的优越性。

在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政治协商中,中国共产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进行协商。政治协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协商的重要问题等。主要形式是: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民主协商会,就中共中央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中共中央主要领导人根据形势需要,不定期邀请民主党派领导人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交换意见;中共中央或中共中央委托有关方面召开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座谈会,通报或交流重要情况,听取民主党派提出的政策性建议,或讨论某些专题;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还可就国家大政方针及其他重大问题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主要程序是: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协商的议题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并提供相关材料;各民主党派中央组织相关人员阅读文件,调查研究,对协商议题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中共中央认真研究民主党派中央、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重要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及时进行反馈。地方各级中共党组织和政府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协商的主要内容、形式、程序都差不多,只不过是内容范围不一样而已。从形式和程序来看,基本上都能克服票决民主带来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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