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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战略贸易政策考察:反倾销贸易保护为例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贸易救济措施美国频繁利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对各国出口产品实施限制。

美国战略贸易政策考察:反倾销贸易保护为例

第二节 美国战略贸易政策考察:以反倾销贸易保护为例

本节主要通过对美国现行贸易政策工具使用的考察,了解美国的战略贸易保护体系,并且对美国目前经常使用的战略贸易政策工具反倾销活动进行实证研究,分析美国战略贸易政策的影响因素、影响强度及绩效。

一、美国战略贸易政策体系[5]

目前,美国涉及对外贸易管理的法律主要有四部。经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是关于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并就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做出了规定;经修改后的《1974年贸易法》就非关税壁垒、保障措施及301调查等问题做出了规定;《1979年出口管理法》就出口管制等问题做出了规定;《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其中涉及对外贸易的主要是对301调查、特别301调查和超级301调查做出了规定。

(一)进口限制措施

1.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主要包括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以及其他歧视性税费等手段限制进口。如纺织品关税存在关税高峰,用国内关税高峰指标衡量,纺织品和服装的关税高峰税目占从价税总税目的29%;用国际关税高峰指标衡量,其关税高峰税目占从价税税目的19%(如表4-12所示);美国对矿产品等初级品平均关税为0.43%,半成品为1.17%,制成品为6.12%;对超过半数的服装和32%的纺织品实施进口配额管理,对包括37个WTO成员的45个国家实施超过1000种的配额,对超出配额的进口产品征收的关税高达350%;征收歧视性税费如美国海关对所有水运进口货物收取港口维护税,标准为进口额的0.125%。

表4-12 美国关税高峰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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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国内关税高峰指标”是指以6位HS编码计,关税税率高于全部从价税税目产品算术平均关税税率3倍的产品为关税高峰产品的定义标准。2.“国际关税高峰指标”是指以6位HS编码计,关税税率高于15%的产品为关税高峰产品的定义标准。

2.通关环节壁垒。美国海关等部门在进口产品通关时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的附加单证及相关信息,对某些进口产品还提出了更多额外要求,远超出正常通关的需要。这些手续繁琐且费用昂贵,对新出口商和小出口商构成了壁垒。另外,美国颁布了《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要求对美出口食品的外国企业须在FDA进行登记注册,以及进口食品必须在进口前预先申报。该法涉及面过广,手续过繁,制裁过严,大大影响了正常通关速度,且未向WTO履行通报义务。另外,出口企业须投入专门人员和设施进行注册,增加了成本,影响在美国市场的竞争力。该法还要求企业注册时必须提供美国代理的信息,这一要求将迫使外国企业不得不在美国寻找一家代理,这种做法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

3.技术性贸易壁垒。据估算,美国官方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有4万多个,非官方标准有5万多个。国际上,如电气设备和家用电器的工业产品的合格评定通常由生产商根据有关标准以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并由有关部门实施产品进入市场后的监督和检查。但美国不接受上述通行做法,要求上述产品接受强制性的第三方评定,给外国制造商带来了不合理的负担;美国对进口产品实施了多种不符合《SPS协定》要求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二)贸易救济措施

美国频繁利用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对各国出口产品实施限制。《2002年贸易法案》明确规定,要确保美国贸易救济体系特别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法规体系的有效性,不能签署任何在这方面做出让步的协议。美国法律规定,如果国内某些对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的产业因进口受到严重损害,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限制同类进口产品。《1962年贸易拓展法》授权总统在某些产品对美国出口达到一定数量,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威胁国家安全时,采取必要措施限制该种产品的进口。该法还规定,美国产业出于国家安全需要向有关部门申请禁止同类产品的进口提出申请时,可以不需要提供本产业受损害的证据,且该类进口禁令可以无限期地使用。

(三)出口限制措施

例如,2001年8月,美国政府以某中国公司向巴基斯坦导弹计划提供帮助为由,宣布对中国实施为期两年的制裁,限制中方承揽发射美制卫星及装有美制部件的其他国家制造的卫星的业务。此外,美国企业委托中方以长征火箭发射卫星需经美国国务院许可,而如果委托其他国家则由商务部许可,这种做法也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四)出口补贴等鼓励措施

根据《2002年农业保障和农村投资法》,美国继续向农产品出口提供直接出口补贴,且金额有所增加。根据该法,美国将通过“贷款差额补贴”、“固定直接补贴”和“反周期补贴”等措施,对种植小麦棉花大米、油籽的农民构建“三级收入安全网”,提供巨额收入补贴。该补贴属于黄箱补贴,将对美国农业的发展起到不合理的促进作用,违背了其在WTO中所作的关于减少农业补贴的承诺,对发展中国家农产品出口带来负面影响。

(五)其他壁垒

1.服务贸易壁垒。美国在服务市场方面存在大量的壁垒措施,如1991年《加强对外国银行监管法》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规定,外国银行分行不能吸收10万美元以下的存款;外国银行不能加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系统等;外国银行收购美国银行股权5%以上须事先经联邦储蓄委员会批准。1991年其后十年间,在美国银行业持有总资产中,外国银行份额由18%降至14%。同样的限制在保险业、专业服务、运输和旅游业都大量地存在。

2.不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美国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做法”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限制措施。在实践中,337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外国企业在对美出口中侵犯美国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美国337调查在实践中歧视进口产品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普遍排除令的适用条件过低,行政法官国际贸易委员会在适用普遍排除令时存在随意性,不合理地损害了不被列为被告的国外出口商的利益;第二,一些337调查不指名被调查企业,仅指名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在事实上剥夺了涉案外国企业应诉的机会,不合理地损害了涉案外国企业的利益。

3.政府采购。美国《购买美国货物法》包含很多歧视性规定,如禁止一些公共部门从国外采购产品及服务,建立本地的特殊标准,要求为本地供应商提供优惠的价格条款等。如在政府的供应及建筑合同中,联邦政府机构采购的未加工产品必须是在美国生产的,制成品必须有50%以上的本地含量。在美国州级立法中,也存在相当多类似的规定。

4.301条款调查。“301条款”最早是指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节,目前,援引该条款进行的调查主要包括普通301调查、特别301调查和超级301调查三个部分,是美国实施贸易报复的国内前置程序。301条款规定,如外国政府实施了被美国认为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视性的贸易限制措施,或未对知识产权给予适当的保护,且外国政府未能在双边磋商后及时予以纠正,则美国政府可采取包括向WTO申请报复授权或直接实施报复等措施。

5.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规则。1996年美国修改了纺织品和服装的原产地规则,其核心是将纺织品原产地标准由特定加工工序实施地改为织物生产国,将服装原产地标准由裁剪地改为最后缝合地。目前,坯布在中国的纺织品出口中占很大份额,按照美国新的原产地标准,一些欧洲和东南亚国家进口中国坯布并加工成成衣后再对美出口的成衣也被计入中国配额中。同样,中国服装出口有很大一部分采取加工贸易方式,即进口裁片后在中国境内关外进行缝合制成成衣后,再使用裁片出口国或加工贸易合作国的配额向美出口,根据美国新的原产地规则,此类成衣也要占用中国的配额。美国上述做法影响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进程,严重阻碍了中国相关产品对美出口。

二、美国反倾销实践活动

所谓倾销,就是指“在正常贸易中一国向另一国出口的某一产品的价格,低于其国内正常的价格”,常常表现为一个出口企业在某一国外市场上以低于其他市场上的价格出售商品。由于倾销被视为一种价格歧视,世界各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来自其他国家的倾销行为采取一种禁止和反对的态度和行为,这就是反倾销。

反倾销是美国大力推行的战略贸易政策工具之一(J.Prusa&Susan Skeath,2001;A.Blonigen&J.Prusa,2001),GATT/WTO反倾销守则也是以美国反倾销法为蓝本的。同时,美国采取霸权主义行为[6],其国内反倾销法可以不受WTO反倾销守则的约束。

(一)国际反倾销活动状况分析

自1904年加拿大首先颁布反倾销法以来,美国等也颁布了反倾销法,反倾销行为渐渐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并最终于1968年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关于执行GATT第六条的协定》,即《国际反倾销守则》,使得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行为程序化、法律化和制度化。

近年来,全球反倾销出现了不断扩大的势头。美国罗吉斯大学(Rutgers University)普鲁萨(J.Prusa,1999)教授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反倾销出现了四个趋势:一是反倾销立案数量不断增加;二是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实施反倾销法。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大多数反倾销案都是由美国等反倾销的传统国家[7]发起的,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发展中国家的立案数量迅速增加,美国专家称之为“反倾销大扩散”;三是开始实施反倾销法的发展中国家,大都借鉴了欧美的相关法规;四是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反倾销案也大幅增加。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由于发达国家一直坚持使用反倾销法规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采用同样的“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2001年初,南非决定对美国肉鸡类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美国禽蛋出口理事会会长萨姆纳在分析此案时说,由于较少出口的美国钢铁业为了保护自己,对南非的钢铁产品实施了反倾销,从而使美国颇有出口竞争力的肉鸡产品成了南非的反倾销目标,其结果是有竞争力的产业成了无竞争力产业的牺牲品。

除了保护本国企业利益的目的之外,美国等发达国家利用反倾销法的另一个目的则是为了迫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同时也有很强的政治色彩。比如,一些西方国家在确定中国产品是否倾销时,首先确定中国企业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国有、国家控股或是生产材料由国企提供都会成为拒绝给予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往往就采取“替代国法”确定价格。这个30多年前由欧美发明创造的法规如今已成为普遍规则,中国企业更是深受其害,立案国往往还会选取“替代国”的最高价来做比较,从而使判决建立在不公正的基础之上。许多案例表明,即使没有采取“替代国法”确定价格,正常价格也经常被扭曲。比如,选取本国市场的最高价与出口国市场的最低价相比,或是以不同产品的价格做比较等等。尽管WTO对反倾销的标准和程序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但它大体上是参照了美国模式,美国单边的反倾销法规成了全球多边贸易体制法规的依据,使更大范围的滥用反倾销成为可能,这是全球贸易体制的一大漏洞

反倾销虽是WTO框架下保护公平贸易的合法手段,但随着经济衰退而来的投资紧缩、失业增加、出口减少,一些国家强化了反倾销手段的使用,使得反倾销越来越成为一种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之一。

如表4-13所示,1969~1979年全球反倾销案共558件,年均50.7件;1980~1989年共1724件,年均172.4件;1990~2005年共3918件,年均261.2件。可见,国际反倾销手段的使用越来越频繁,影响越来越大,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越来越多。

表4-13 国际反倾销指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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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WTO反倾销统计(http://www.wto.org)。

(二)美国反倾销实践活动特征分析

首先,从反倾销国际比较来看,美国一直是国际反倾销的主要指控国,也是迄今为止国际反倾销案最多的一个国家。表4-13显示,1969~1979年美国反倾销案248件,年均22.5件,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案的44.4%;1980~1989年美国反倾销案共386件,年均38.6件,占同期国际反倾销案比例为22.4%;1990~1999年美国反倾销案件共408件,年均40.8件,占同期国际反倾销案的比例为16.1%。

其中,在WTO成立前后5年,美国反倾销的国际地位变化很大。1990~1994年美国反倾销指控案件为276件,占全球反倾销案之比为21.6%;1995~1999年只有132件,占全球反倾销案之比为10.6%,比WTO成立前下降了一半多[8]。这也就引起美国国会和学术界有人呼吁要强化反倾销申诉,因此,也就有了《2000年持续倾销与补贴抵消法》,其目的是要大力提高美国对外反倾销申诉案件。事实上,确实起到了作用,2000年到2003年6月美国对外反倾销案件又有较大提高,为174件,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案比例上升到16.6%,比1995~1999年上升了6个百分点。

其次,从美国1980年至今反倾销案做出的肯定性裁决的三年移动平均比例和征收的反倾销税率的三年移动平均的趋势来看,美国一直在加强反倾销措施的使用。美国对反倾销案件做出肯定性裁决的比例越来越高,如图4-3所示,更有在做出肯定性裁决的案例中,美国三年移动平均反倾销税率增长速度更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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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3 美国对反倾销的肯定性裁决率和征税率资料来源:布鲁斯·布隆尼(Bruce,A.Blonigen,2003),WTO秘书处。

再次,美国的反倾销活动得到其相关法律的适时支持。早在1916年美国的税法中就首次对外国的倾销产品规定了反倾销措施,于1921年美国制定了反倾销法,在《1974年贸易法》中,对1921年反倾销法做了大量修改,该法扩大了倾销定义的范围,把产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以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都视为倾销,并对跨国公司通过第三国的倾销作了规定,同时,该法增加了当事人的听证程序,给予了美国申诉人请求司法审议的机会,并且增加了对来自“国家控制经济”的倾销进行了规定。

1979年,美国国会废除了《1921年反倾销法律》,通过了《1979年贸易协定法》,吸收了1921年反倾销法以及其后历次修订法中有关反倾销法的基本规定,同时借鉴使用了总协定《反倾销守则》的若干内容,对美国反倾销规则作了重大调整,缩短了反倾销调查中的时间,并且法律规定将原来由财政部负责的确定反倾销幅度的调查工作转移到商务部,这些修改和调整主要是考虑到可以更快地做出倾销与损害的裁决,以利于对美国本土工业提供及时的救济。

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1988年贸易与竞争综合法和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的反倾销条例都对反倾销活动进行了相关的规制,尤其值得注意的是,2000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了《2000年持续倾销和补贴抵消法》(Continued dumping and subsidy offset act of 2000,又名《Byrd Amendment》,即《伯德修正案》),作为1930年《关税法》的补充,其中明确规定由美国财政部将海关征收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以“抵消款”的形式发放给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内生产商,其目的是要大力提高美国企业反倾销的积极性。《伯德修正案》违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合理地助长了美国国内产业通过寻求贸易救济,排斥进口产品的做法。该法案出台后,很多国家表示了强烈反对,欧盟等11个WTO成员将该问题诉诸WTO争端解决机构。2002年9月17日,WTO专家小组裁定《伯德修正案》违反WTO规则,应予以撤销。2003年1月16日,WTO上诉机构在裁决中也支持专家组意见。

三、美国反倾销原因探析(www.xing528.com)

下面通过对美国实施反倾销进行实证分析,从而来解释美国贸易保护政策实施的决定因素,以期找到其贸易保护政策的影响因素及其强度大小。

拟选择的指标及其代表的含义分别为:出口增长率,代表出口行业集团的利益;进口增长率,代表进口竞争行业集团的利益;经济增长率,代表政府对全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当年大选,代表政府中官僚的利益;通货膨胀率,代表当年的宏观经济因素;雇佣成本指数,代表整个企业界的利益;失业率代表劳动力所有者的利益;当年法律变动,代表政治体制的制度因素。拟选取这些指标作为反倾销的影响因子,对美国各年提起的反倾销进行回归分析,试图找到美国在提起反倾销的过程中各种影响因素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强度。

表4-14 美国反倾销影响因素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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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N T表示反倾销的数量,EXP表示出口增长率,IMP表示进口增长率,INF表示通货膨胀,GRO表示经济增长率,UNE表示失业率,PLO表示当年大选,FA表示当年法律变动,ECI表示雇佣成本指数。

回归方法采用计数模型(count model)中的泊松模型,因为考虑到因变量是美国每年反倾销发生的次数,是离散的整数并且数值小,而自变量多是表示美国当年的经济运行特征如经济增长率的高低、进口增长率高低等分类的属性变量,故对自变量进行了如下处理,其中,进口增长率以5%为界,分为高低两个类型,法律以当年有无相关法律变动情况分为两类,经济增长率以2%为界分为高低两个类型,雇佣成本指数以1%为界分为高低两类,出口增长率以0为界分为正增长和负增长两类,失业率以5%为界分为高低两类,政治变量按当年有无大选分为两类,通货膨胀情况按是否发生通胀情况分为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两类,数据考察的是1980年至2003年共24年的数据。表4-14是美国反倾销及相关数据,表4-15是按照一定的方法对各个变量进行分类的结果。

表4-15 美国反倾销影响因素的属性变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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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AN T表示反倾销的数量;IMZ表示进口增长率超过5%,IMF表示进口增长率低于5%;FA表示当年法律有变动情况;GRF表示经济增长率低于2%,GRZ表示经济增长率大于或等于2%;EXZ表示出口正增长率,EXF表示出口负增长率;U N表示失业率,U NG表示失业率高于5%,U ND表示失业率低于5%;PL Y表示当年有大选,PLN表示当年没有大选;ECG表示雇佣成本指数高于1,ECD表示雇佣成本指数低于1;INZ表示通货膨胀,INF表示通货紧缩。

在进行建模时,为防止多重共线性,在引入虚拟变量时,需要人为去掉一个。计数模型回归的结果比较满意,都较高比例地通过检验,整个模型的拟合度也比较高,说明本模型具有较高说明问题的能力。

通过软件包Eviews3.0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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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号内为z统计量,上标*表示为1%显著性水平

模型中的系数表示自变量对因变量的效应,我们发现,反倾销数量与当年法律变动、经济增长率、进口增长率和失业率呈现相关性。进一步分析发现,反倾销数量与低的经济增长率呈现正的相关关系,与高的失业率呈现正的相关性。也就是说,经济增长越缓慢,失业率越高,反倾销数量越大;经济增长率越高,失业率越低,反倾销数量越少。另外,反倾销数量与进口增长率呈现正的相关性,说明进口竞争行业面临的压力增大,美国国内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下降,提起反倾销的动力增强。还有,我们发现,出口增长率对反倾销也有显著相关性,这与我们先前的判断不太符合。在之前的回归分析中,我们发现,当年大选的变量并没有通过检验,说明其相关性不是很高,故在后面的回归分析中,我们舍去了该变量,这同时也有可能说明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原因。另外,雇佣成本指数也没有通过检验,但这并不能说明其没有影响,而可能是与进口增长率和出口增长率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具有某种相关性。

从回归分析中,我们发现,在反倾销中,政府主要考虑的是整个经济增长的情况、进口竞争行业的利益,并且充分考虑工人(就业者)的利益,这也说明,美国政府一方面考虑整个经济的状况,另外,也就是考虑利益集团——企业的利益。

另外,从变量的显著性来看,通过比较各个回归系数的大小,我们发现,经济增长率与进口增长率最为显著。也就是说,经济增长率对反倾销数量影响最大;其次,是进口竞争行业这一利益集团的考虑因素较重要,它们也是现实中最有动力提起反倾销诉讼的;再次,是法律变动和通货膨胀因素,最不重要的是出口行业和消费者(劳动者)利益,其在反倾销活动中相对重要性较低。

在马吉(Magee,1982)研究中,研究期间为1933~1977年,马吉发现失业率提高了19%,伴随着贸易保护压力9%的增长;通货膨胀每增长1个百分点,贸易保护压力降低5.7%(大卫·格林纳韦,2000)。另外,道格拉斯·欧文(Douglas Irwin,2004)研究了美国1947~2002年的数据,通过五种不同的回归方法,研究表明,失业率、经济增长率、进口占GDP比率、法律变动都对提起的反倾销数量有一定的影响,当然在不同的回归方程中,不同因素影响的力度有很大的差异,另外他还分析了汇率的变化对于提起反倾销的数量的变动影响(不过欧文的方法与本书截然不同)。这也部分地印证了本书的观点。

四、美国反倾销活动的经济效应分析

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直接受到影响的就是出口商。当进口国提起反倾销调查时,出口商面临的进口国需求曲线的位置将向下产生移动,从而出口的边际收益也将下降。出口商的生产量和出口数量都将下降,最终造成出口国利益受损。通过提起反倾销调查征收反倾销税等活动可以提高进口价格限制进口,对国内进口竞争产业发挥保护作用。但同时存在的贸易转移效应和直接投资效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反倾销税的保护效果。下面主要分析美国提起反倾销活动对其自身经济的影响。

(一)反倾销活动的价格效应

反倾销活动主要是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手段来影响倾销产品的进口价格进而影响国内生产和消费的。征收反倾销税后,进出口商会将税负通过提高产品价格转嫁给美国国内消费者。反倾销税的价格提升效应有两种实现途径:一是出口价格不变,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进口品国内售价提高;另一种是出口商提高出口价格主动规避反倾销税。美国反倾销税是在追溯基础上征收的,最初确定的反倾销税只是一个估计,进口商据以缴纳保证金,最终征收的反倾销税通过行政复审在事后重新确定。外国公司可以通过调整出口价格规避反倾销税。

布隆尼和海耶斯(Blonigen&Haynes,2002)考察了美国1992~1993年对加拿大钢铁产品进行反倾销前后有关产品价格的变化情况,发现反倾销税的大部分都转嫁到加拿大钢铁产品在美国的售价中。

(二)反倾销活动对美国进口和其国内生产的影响

由于反倾销活动导致美国进口品价格提高,对进口品的需求和实际进口数量下降,在某些情况下来自反倾销调查指定来源的进口会完全停止,国内生产增加,这就是反倾销措施的贸易保护效应。史泰格和沃克(Staiger&Wolak,1994)考察美国1980~1985年反倾销措施和反倾销调查对进口和国内生产的影响,发现肯定性初裁、终裁以及中止调查的决定对相关产品的进口和国内生产均具有显著影响。征收反倾销税使进口减少约0.5亿美元(初始平均值为2.91亿美元),国内生产获得大致相同规模的增长(初始平均值为21.67亿美元)。上述变动各有50%发生在肯定性初裁和终裁后。

价格的提高和国内产出的增加使得美国国内进口竞争厂商从实施反倾销活动中受益。哈提干等(Hartigan,Kamma&Perry,1989)通过对美国资本市场20世纪80年代上半期美国非钢铁上市企业反倾销与其股票收益率变动关系的研究,发现肯定性的反倾销裁定对反倾销申请企业的股票收益率有显著的积极影响。

(三)贸易转移与直接投资效应

1.贸易转移效应。反倾销指控一般只针对部分进口来源国家或地区,这些进口国家或地区列在美国国内厂商的反倾销申请和反倾销当局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公告中。

在反倾销不能针对全部进口来源的情况下,对一部分进口来源的反倾销,会在减少来自指定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同时,为未指定国家或地区增加出口提供市场空间,从而产生贸易转移效应(Trade Diversion),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进口国国内产业期望从反倾销中获得的利益,降低了反倾销的保护效应。李和君(Shi Young Lee&Sung Hee Jun,2004)对美国反倾销活动最为频繁的三个行业进行了测算,发现调查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大量存在。

表4-16 反倾销提起的调查效应和贸易转移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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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Shi Young Lee和Sung Hee Jun(2004)数据计算而得。

科如普和波洛(Krupp&Pollard,1996)通过考察1976~1988年美国化工行业反倾销对调查中指定进口来源和未指定进口来源的影响,分析了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结果发现反倾销调查对来自指定进口来源的进口产生不利影响,反倾销调查和肯定性裁定增加了来自未指定进口来源的进口。普鲁萨(Prusa,1997)利用美国1980~1988年所有得出肯定性终裁结论的倾销产品的贸易数据,判断贸易转移效应是否存在于各个行业。普鲁萨发现在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从未指定国家的进口在案件发生1年后增加约20%,在案件发生5年后增加40%以上。在反倾销税率很高的案件中,贸易转移效应较突出;在反倾销税率较低和被拒绝的案件中,贸易转移效应也很显著[9]

2.直接投资效应。另一种可能降低反倾销指控对美国国内产业保护效应的因素是外国公司为跨越反倾销指控或征收反倾销税而进行的直接投资(Tariff-jumping FDI)。如哈兰和沃顿(Haaland&Wooton,1998)通过理论分析发现,反倾销指控会引诱外国公司将生产转移到利用反倾销保护本国产业的国家,最终因进口国国内竞争加剧而使国内企业境况比以前更差。巴莱尔和潘(Barrell&Pain,1999)对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美国和欧盟反倾销指控的反应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反倾销具有显著的直接投资效应。不过,反倾销税体制差异对跨越反倾销税直接投资的动机有一定影响。白尔德博斯(Belderbos,1997)发现肯定性反倾销裁定将日本电子企业对美国直接投资的概率从19.7%提高到35.95%,而对欧盟直接投资的概率从19.6%提高到71.8%。主要原因是,在美国体制下,实际反倾销税纳税义务在追溯基础上通过行政复审确定,外国企业可通过提高出口价格相对容易地降低须支付的反倾销税,通过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税的压力较小;而在欧盟体制下,反倾销税确定后,企业很难降低反倾销税负担,外国企业通过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税的压力较大。另外,布隆尼(Blonigen,2000)通过对1980~1990年受美国反倾销税影响的所有外国企业的反应进行分析,结果发现直接投资只是发达国家跨国公司面对反倾销时的一种战略选择。

贸易转移效应和直接投资效应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反倾销税对美国国内产业的保护,相对增加了反倾销的成本。

(四)反倾销指控对美国国内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反倾销涉及的产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最终产品,供消费者直接消费;另一类属于中间投入品,被国内企业用于生产其他产品。反倾销指控对消费者的影响包括了上述两类消费者所受的影响。对直接消费品面临反倾销指控,提高了消费品价格,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力,消费者剩余减少,福利恶化。当然,针对掠夺性倾销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一种例外。掠夺性倾销(Predatory Dumping)是指倾销者通过低价销售消除竞争者,然后获取垄断利润的行为。尽管此种倾销十分罕见,但从理论上讲,对有关进口提起反倾销指控有利于保护消费者长期利益。对中间投入品采取反倾销措施,将提高下游产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下游产业的国内与国际竞争力,并且成本上升会通过“波纹效应”(Ripple Effect)波及其他行业乃至整个经济。进口产品与整个经济的投入—产出关系越密切,反倾销活动造成的成本上升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越大。德兹(Dutz,1998)对加拿大20世纪80年代反倾销措施的分析发现,由于反倾销集中在初级投入品上,反倾销的“波纹效应”非常广泛。在受反倾销活动影响的产业类别中,基础金属、电子电器、化学品和纺织品服装皮革四个产业包括了涉案产品产值的85%以上。其中许多产品,尤其是前三个行业的一些产品,在加拿大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投入—产出联系,不能利用国际上成本最低的投入品对相关行业的竞争力产生广泛的负面影响。

迪沃特(Devault,1996)对美国1987~1992年首次实施的30项反倾销税的研究表明,每年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达5~8亿美元。美国国内生产商通过反倾销活动保护每增加1美元收入,消费者付出的代价为3.2美元。

(五)反倾销活动对美国经济总体福利的影响

对美国来讲,反倾销措施是否具有经济合理性取决于其整体福利影响。前面的分析表明,反倾销对国内生产商和消费者福利的影响是不一致的,从总体上看,国内进口竞争产业生产商受益,消费者利益受损。如果生产者利益的增进超过消费者福利的损失,整个国家则会获得净福利改善。反之,美国总体福利恶化。对反倾销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会给美国造成净福利损失。

有两项研究结果支持这样的观点。一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1995)对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政策进行系统研究,运用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CGE)测算出1991年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给本国经济造成的损失达15.9亿美元,相当于美国当年国内生产总值(GDP)的0.03%。二是伽拉维等(Gallaway,Blonigen&Flynn,1999)运用相同方法再次考察美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总体福利效应。研究发现,1993年名义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给美国造成福利损失2.09亿美元,但考虑到许多出口商通过提高出口价格成功地在行政复审中降低了倾销幅度,减少缴纳反倾销税,从而将美国政府的税收收入转化为出口企业的收入,反倾销反补贴每年给美国造成的福利损失在20亿~40亿美元。这些福利损失使反倾销和反补贴成为美国代价最昂贵的贸易保护措施。由于反倾销案例的数量相当于反补贴案件的两倍,上述福利损失应主要来源于反倾销活动。

对反倾销措施总体福利效应的分析表明,反倾销通常以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国家整体福利为代价保护国内进口竞争产业,在一般情况下并不是一种具有经济合理性的政策措施,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特定利益集团的作用。

五、结论

本书通过对美国反倾销指控的数量、地位、经济效应等实证比较研究,发现美国反倾销在国际反倾销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并直接导致国际反倾销愈演愈烈。通过对美国反倾销中的政治经济分析,我们发现,在反倾销中,美国政府主要考虑的是整个经济增长的情况、进口竞争行业的利益,以及工人(就业者)的利益。从总体上看,由于反倾销活动,美国国内进口竞争产业生产商受益,消费者利益受损。对反倾销税总体福利效应的一般均衡分析表明,反倾销税通常会给进口国造成净福利损失。在反倾销损害进口国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反倾销运用的扩大表明,反倾销已经成为保护国内产业的工具,一种针对性强、方便有效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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