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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视角下的WTO理论研究

时间:2023-11-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些制度性冲突的存在,决定了各国在制定和执行贸易政策时与参加WTO所作的承诺并不完全保持一致。其研究指出,尽管多边贸易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经济学家们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一致的理论框架。因为成员方往往采取隐蔽性贸易保护措施,否则将受到GATT/WTO的制裁。

全球视角下的WTO理论研究

第二节 WTO的理论诠释

用传统的经济学方法和政治经济学方法分析贸易协议,一个多边框架贸易协议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逃避贸易条件驱使的囚徒困境(terms-of-trade-driven Prisoners’Dilemma)(Bagwell&Staiger,2000)。WTO多边贸易体制倡导的是自由贸易和贸易自由化,并且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安排在推动贸易自由化进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但同时又不得不面对不同国家的自身利益。因此,在其内部充满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种利益关系引起多方面的制度性冲突[6]。这些制度性冲突的存在,决定了各国在制定和执行贸易政策时与参加WTO所作的承诺并不完全保持一致。

一、WTO的传统经济学(纯理论)分析[7]

(一)多边贸易体制的理论分析

美国经济学者巴格威尔和史泰格(Bagwell&Staiger,1997a,1997b,2000等)发表了一系列论文,对多边贸易体制的运行、机制及目标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其研究指出,尽管多边贸易体制(GATT/WTO)在实际运行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经济学家们还没有形成一个比较一致的理论框架。但有一点似乎是可以达成共识的,即互惠原则是有效实施贸易协定的重要机制。他们建立了一个一般均衡模型的框架,用三种方法进行求解,即传统经济学方法、政治经济学方法和承诺方法(Commitment Approach)[8]。在经济学研究中,作者指出,互惠能够避免因单边采取降低关税使该国陷于贸易竞争中的不利地位,即存在不利的贸易条件的外部性(terms-of-trade externality)。由于GATT/WTO不能很好地坚持互惠贸易安排,或同时降低关税或贸易障碍,才导致各国用政治谈判的方式解决关税减让等贸易障碍问题。在作者看来,互惠或关税的同时减让或同程度的减让,是保持贸易条件不变的重要前提。因为在单边降低关税的条件下,进口国在其出口商品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外国出口商不再顾及为占领市场而承担关税的问题,因而可以稍提高价格,从而使没有采取关税减让国家的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因此,从经济角度来看,对等的贸易自由化,或同时降低关税能够使有关国家贸易条件保持不变,不致使某一个希望采取单边贸易自由化国家的利益受到损失,即因贸易条件恶化导致实际收入水平的下降。这是多边贸易体制倡导互惠,或同时采取贸易自由化行动的理论基础。因此,巴格威尔和史泰格认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应该同时实行贸易自由化。

(二)WTO成员方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实证分析

有一种观点认为,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加入WTO,说明这一体制运作是成功的。事实上,经过GATT/WTO的八轮贸易谈判,世界工业产品的平均关税已从40%降低到4%以下,说明GATT/WTO在促进世界贸易自由化方面确实做出了贡献。但这并不能说明GATT/WTO成员方贸易政策比非成员方贸易政策更自由[9]

安德鲁·罗斯(Andrew Rose,2002)使用了七个指标研究了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政策。他的研究表明,成员方贸易自由化并不比非成员方高多少,甚至某些成员方国家比非成员方更倾向于贸易保护。这七个指标包括:(1)开放度,即一国在一定时期内进出口总额占相应时期GDP比重;(2)贸易流量,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结构特征进行了相应的调整;(3)关税水平,包括加权的和非加权的平均关税水平;(4)非关税壁垒,主要是通过非关税壁垒覆盖贸易商品的“覆盖率”来表示;(5)非正式的和数量性的措施;(6)一些专家使用过的,能够表示贸易政策综合水平的指标;(7)以价格差异表示的本国与国际市场上的分离程度。通过考察,安德鲁的结论是,多边贸易与贸易自由化政策取向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令人信服的联系。在比较1987年91个国家关税水平时,作为关贸总协定创始成员方的印度,其关税水平高于89个国家。而在这89个国家中,有23个是非GATT的缔约方,它们的关税水平是15.7%,而成员方的关税水平是11.4%。因此,安德鲁怀疑WTO是否确实能够促进贸易自由化。进行实证检验,通过比较一个衡量成员方贸易自由化程度的系数β值的大小,发现β接近于0,表示成员方与非成员方之间的差异不大,因此,安德鲁得出结论是,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并不一定更加自由。

安德鲁指出,在GATT/WTO的各项条款中确实明确提出了该国际组织的宗旨是致力于贸易自由化,从而促进各国经济增长和发展,并为此制定了一系列的约束性条款,多年来也在为各成员方或缔约方的相互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场所,形成了协定和协议。但是,GATT/WTO的各项协议条款中又给各成员方自己制定和实施独立的贸易政策提供了一定的空间,这些空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本国市场的目标。

事实上,作为WTO成员方和非成员方在制定和采取贸易政策方面是有区别的。首先,作为WTO的成员方,需要在WTO相关协议的约束下安排和实施贸易壁垒的降低,其中主要是降低以关税保护为特征的贸易障碍。而对于非成员方基本不存在关税降低的外在压力,而更多的是出于自主性的选择而采取的较高或较低的关税率。因此,如果单纯以关税水平作为贸易自由化标志的话,GATT/WTO成员的贸易自由化程度要高于非成员方。但是一旦将多项指标综合考察,结论可能并非如此,因为成员方的贸易保护复杂多样,可能市场渗透力更差。因为成员方往往采取隐蔽性贸易保护措施,否则将受到GATT/WTO的制裁。而非成员方因不存在“组织”的纪律性约束,其贸易保护措施是简单和显性的。另外,由于多边协议的存在,GATT/WTO各成员基本是沿着协议提供的空间来进行贸易保护的,这表现在其贸易政策措施的选择带有明显的方向性,即从关税壁垒向非关税壁垒的转变;从显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向隐性的贸易保护措施转变;由主要以本国的有关贸易法规为依据判定某种措施的合理性向依据GATT/WTO有关协议,或以不违反这些协议为前提,实施名义上合法的贸易保护措施的方向转移。而非成员方基本上不存在实施上述调整的压力或动力。因此,从本质上说,GATT/WTO成员方表面上的贸易自由化只是限制了各成员方的关税壁垒和显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同时促使成员方的保护措施向更具隐蔽性的方向发展。

二、WTO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一)WTO的贸易大国利益倾向

WTO多边贸易体制的目标就是形成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性的多边贸易体系,在WTO多边贸易体制形成和未来的发展过程中,谈判是主要的驱动力量。在谈判的过程中,同时也就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我们注意到在谈判的过程中,往往都是发达国家利益集团在主导着谈判的方向,在发达国家集团中,又以美国和欧盟日本等贸易大国[10]利益关切度最高,由于其在国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中的压倒性比重,以及强大的技术、经济、信息和人力资源潜力,使他们始终在全球多边贸易体制中发挥主导性的作用,他们作为第一行动团体和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内的核心贸易国家,主导WTO多边贸易协定的创新过程,从中获得了制度性利润,因此,美国当代国际政治经济学家罗伯特·吉尔平称,“世界贸易组织在本质上是美国的作品”[11]。位于其次的是一般发达国家作为第二行动团体,帮助第一行动团体完成制度创新过程,从中分享了部分制度性利润,而众多发展中国家往往是贸易小国,在WTO谈判过程和体制创新过程中主要扮演着“免费乘客”或“付费乘客”的角色。当然,从事第一行动团体和第二行动团体的美日欧等国也是维持WTO正常运行的主要力量。

可见,在WTO协定的形成和体制创新过程中,其各项条款就明显带有维护贸易大国利益的倾向性,表明它不够公正和公平,没有太多兼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正如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首席谈判代表龙永图先生所说,“我确实感到在现有的世界贸易组织中有许多是不公正的,而且更多地有利于发达国家的”[12]

贸易大国利益的倾向性,还表现在WTO各项协定的运行机制。首先,贸易小国常常因为财政原因而压缩驻日内瓦的代表团规模,这样势必削弱这些国家参与WTO的各项活动的能力,而贸易大国却没有这方面的压力,其代表团规模大、实力强,利益容易得到保障;其次,很多贸易小国常因三年未支付世界贸易组织的预算摊派,已停止活动,这也就意味着他们将失去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担任主席职务、分配文件和技术援助等权利,这自然影响到其通过WTO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能力;再次,在WTO中,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主席的职位比例远低于其占WTO成员的比例,至于次要主席的职位,几乎都落进了发达国家的腰包;最后,贸易小国的发展中国家在公共机构能力方面面临多种挑战:恰当的立法和规章条例、程序上的通知要求的综合能力、监督贸易伙伴执行WTO义务情况的能力等,这些方面贸易小国有相当大的差距,所有这些,都预示着贸易大国在WTO中将获得更多的利益(米查洛波洛斯,1999;蓝海涛,2002)。(www.xing528.com)

这正如结构主义[13]的观点,GATT/WTO的游戏规则有利于资源多样化的发达国家,而不利于依赖性强的发展中国家,因而可以称之为“富人俱乐部”(彭澎,2001)。

(二)成员国政府贸易政策的非合作博弈行为

成员国通过谈判达成WTO相关协议后,一方面要根据谈判中所作的承诺,履行关税减让、出口补贴等非关税措施削减;另一方面,又要面对贸易政策评审中其他国家提出的批评意见,进行政策调整。在各成员国面对本国政策与WTO相关规定相互冲突时,按照克鲁格曼(Krugman,1990;张谦,1999)的观点,各国所持有的贸易政策倾向和反应大致有以下四种:

1﹒坚决的干预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尽管制定合适的贸易政策还存在不确定性,但应当以我们所能做的最好的分析为基础坚决和立即地采取行动,实行普遍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因为这样所得利益巨大,并且,像日本这样的国家已经在这方面取得巨大成功,如果我们不这样做,就可能承担了损失。

2﹒坚决的不干预主义。这种观点认为,恰当的贸易干预政策非常难以确定,其所带来的潜在收益可能非常小,并且贸易政策的实施存在着巨大的被政治滥用和导致国际经济关系扭曲的危险,从而导致国际经济关系恶化,如果是这样,贸易政策的风险将很高。只有建立严格的不干预规则,才能防止被政治滥用;自由贸易政策比任何干预主义都要能够促进福利改善。

3﹒谨慎的不干预主义。这种观点认为,任何背离自由贸易政策的不确定性和政治风险都要大于其所得利益,应当以自由贸易作为制定贸易政策的基础,但是,只有当其他国家实施侵略性的贸易政策并损害本国利益的时候,才可以考虑干预主义措施。

4﹒谨慎的干预主义。这种观点认为,应当部分地支持积极的贸易与产业政策,但是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政策变成纯粹的政治分配的危险,这种政策实施的范围和规模要小,并且只能限制在确定的范围和有限的行业中,如在情况相当明了的一些高技术部门,就可以考虑干预主义措施。

就WTO运行的理想状态而言,国际社会信息是完全透明和充分的,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为零,并且,WTO的约束力足够强大,成员国彼此之间的行为预期稳定可靠,各成员国严格按WTO规则行事,各国实行坚决的不干预政策,进行合作,避免出现“囚徒困境”的状态,从而实现自由贸易。

但是,现实国际社会信息充分不对称,交易成本和监督成本高昂,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WTO之间信息不完全;成员国之间的行为预期不稳定,国际制度的信任和处罚机制较弱,一些违反WTO的行为,即使得到确认,处罚也未必得力,这使得各国纷纷采取干预主义和非合作的博弈行为的做法。例如在欧盟向WTO控告美国的《伯德修正案》违反多边主义和自由贸易原则的案例中,2002年9月,WTO专家小组裁定《伯德修正案》违反WTO规则,应予以撤销。2003年1月16日,WTO上诉机构在裁决中也支持专家组意见。《伯德修正案》违反了WTO《补贴与反补贴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合理地助长了美国国内产业通过寻求贸易救济,排斥进口产品的做法,但是,美国却不予理睬。

三、WTO运行未达到预期目标

GATT/WTO的基本重要哲学就是开放市场、非歧视以及国际贸易的全球竞争是有益于全世界各国福利的,其理论基础是自由贸易,GATT/WTO虽未将自由贸易作为其最终目标,但其起着一种推动“制度趋同”的作用(罗德瑞克,2000),其目标是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以促进世界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发展,以及有效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来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

我们看到,从乌拉圭回合后,WTO已经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但许多长期争论的问题仍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农业纺织品海运领域的贸易继续处于高度保护之中,尤其是农产品和纺织品贸易壁垒的降低或取消将会大大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另外乌拉圭回合后出现的新的问题,如劳动力标准、环境与人权问题、国内竞争问题,所有这些都预示着WTO远未达到预期的目标。

各个发展中国家也没有取得加入WTO所预想的目标。在1999年,西雅图会议之前,WTO前总干事迈克·穆尔指出,目前世界最贫困国家的出口在世界贸易总量中只占0.25%;1998年,从世界最贫困国家的进口只占欧盟商品进口量的1.2%。而富裕国家向最贫困国家的商品实施的平均关税事实上比他们向其他富裕国家征收的关税还要高,如在美国和加拿大,这种关税高达2倍,而目前这种状况看来并没有改变多少。目前,在WTO成员中,有30个是联合国划分的世界最贫困国家的代表,尽管多哈回合《多哈部长宣言》承诺对最不发达国家的产品提供免税、免配额的市场准入的目标,但在多哈回合中发达国家不大可能让步太大(彭澎,2001;薛荣久,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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