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文摘自格林(J. H. Green),《北纬24°以北的上缅甸诸部落及其分类》(1934年人类学博士学位论文,打印稿现在剑桥哈顿图书馆)。(脚注为我所加——利奇。)
第86页以下“……很遗憾,人们用‘奴隶’来翻译钦颇(Chinghpaw,即景颇语)词汇‘木牙姆’,因为喀库人[1]的奴隶制度和通常与这个词汇相联系的事物毫无可比性。然而,它在许多方面类似于英国的农奴制度以及钦人的‘贝(boi)’制度。
在江心坡地区,人们发现木牙姆相当知足,在生活各方面与他们的主人相处得甚为融洽。
木牙姆分成两个明显的类别:恩拱木牙姆(ngong mayam)和提侬木牙姆(tinung mayam)[2],但是提侬木牙姆可以分成几个等级,其中一些等级确实可以被称为奴隶。
恩拱木牙姆是外面的木牙姆。他们在许多方面类似于农奴。他们有自己的房子和财产,如果住在一个木牙姆村的话还可以分享公共土地的所有权。他们要向主人缴纳大量的财物,其中包括每两头牛犊中的一头、每棵香蕉树上摘下的第一串果实、结婚时聘礼的一半,还有各类劳役,凡此种种。在主子面前他们没有权利可言,但很少有横暴无度的主子,因为木牙姆是可贵的财产,他们的繁荣总是有益的。有些木牙姆甚至心甘情愿地变成农奴,缴纳贡品以换取土地和庇护。
提侬木牙姆是家里的木牙姆。在主子面前他们没有权利,也没有所有权。有趣的是与此类似,未婚的孩子在父亲面前也没有权利可言。但是其实他们被照顾得很好,和家里的孩子基本上没什么区别。他们心满意足地接受吃的、衣服、喝的和鸦片。人们会给他们安排妻子,并在生病的时候代他们祭祀鬼神。实际上一个木牙姆的生活和一个木甘(ma gam,也就是山官家的普通成员)的生活没多大差别。然而木牙姆的社会地位低下,如今在几世为木牙姆之后,他们确实低人一等,灰心丧气而且备受自卑情结的折磨。
家里的木牙姆分好几等,有的可能是人人可以颐指气使的愚笨奴才,有的则可能成为主人的左膀右臂,成为极受宠信的心腹谋士。事实上我还见过一个蓄奴的喀库山官,把奴隶的赎身钱交给手下的一个奴隶保管。
有时木牙姆也会被买进或者卖出。最好的一类——年轻健壮的姑娘——价钱可达200卢布。在英国人统辖的地区(Administered Territory),因为奴隶可以轻易向禁止奴隶制的英国法庭提出上诉,所以价钱自然要便宜些。大约是三头水牛、一个铁制的三脚锅架、一面锣、一支枪、一席毯子和考哑(kauya,各式零碎的杂物)。
提侬木牙姆的等级根据主人得到他们的方式而有所区别。有些是买来的,一部分是抢来的,其他的有新娘陪嫁的女仆,也有买来的妻妾。然而其中人数最多的,还得算继承来的或者生而为木牙姆的人。
几乎每个未婚的女奴都有一两个私生子要照顾,有时孩子的父亲并非一个人,有些人的父亲还是统治阶层。可是人们管后一类孩子叫苏荣,不把他们归入木牙姆。自由出身的女人和男木牙姆生下私生子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虽然这会给女方造成很大的羞辱,这样的女人一般会通过婚姻被送到别的地方去,孩子却得留下。严格说来,自由出身的女人如果与木牙姆结合的话也会变成木牙姆,但是这条规矩并不总是有效,可她的孩子却是要算作木牙姆的[3]。
按照惯例,一个督(官)家的女人出嫁时父母要给她陪嫁一个女奴。如果妻子突然去世或者不能生育的话,这个女奴就可以替补成为男方的妻子。
有些木牙姆成为奴隶的过程相当自愿,或是为了偿还债务,或是为了得到妻子和食物,再者就是为了娶个木牙姆女人而不惜成为其主子的财产[4],就此丧失自由。这些类型的木牙姆堪与达多(Thado)库奇人的舒(sho)和逞查(chengcha)[5]以及卢晒人的贝相比拟[6]。有趣的是,自从江心坡地区的奴隶获得解放以来,他们全都决定继续在山区生活,只有极少数离开自己旧日的主人[7]。
一般来说,一个木牙姆采用主人的氏族名;对普通的喀库来说,则是出生排行得来的名字加上沙(Sha)或者迈(Mai)[8]。例如一个甘(gam,长子)可以叫做衮迈(Kum Mai)或者衮沙(Kum Sha),一个果(kaw,长女)可以叫做果沙(Kaw Sha)等等。他们往往会有一个侮辱性的绰号,如果是姑娘的话,名字有时会粗俗地具体到她身体或习惯上的某些特征。变成木牙姆的仪式包括剃发,以及把主人家火塘里的灰涂在头上。
以下是对江心坡地区及邻近地方获释奴隶的数目所作的分析,它可以使我们对喀库人的木牙姆制度有清楚的认识:
据估计自由出身的人口 80011[9]
奴隶总数:男性,1798人;女性2191人 3989[10]
奴隶出身 2367
陪嫁而来 480
买卖得来,包括买来的妻妾 916
自愿为奴 55
掠夺而来 5
抵债而来 16(www.xing528.com)
来自继承 12[11]
无主的奴隶 126
无主的奴隶往往是那些强有力的恩拱木牙姆,他们能在主人死后宣布自己独立。尽管获得自由,但他们的社会地位还是算木牙姆。
木牙姆要想获得绝对的自由,就要得到与自己真正有血缘关系的氏族的仪式性接纳。
部分仪式包括木牙姆向氏族的纳献祭,但除了第一代人之外,很少有人这么做。”
这段叙述说得相当明白,男性木牙姆的地位是“半永久性债务人”而不是奴隶。同样明白的是,主人与其木牙姆之间的关系很像山官与养子或私生子之间的关系,或者像是富人与穷女婿之间的关系。史蒂文森(Stevenson)[12]将这种关系与钦人的忒法(tefa)制度作了个类比,似乎相当接近实际情况。
女木牙姆的地位则颇为不同。克钦人把她们归人帕伽之列,所以她们算作一类奴隶。她们是值钱的商品,可以充当奴婢或者简妾,或者通过婚姻交换而被兑换成其他形式的财富,这全要看主人的喜好了。可惜格林的统计数据不够用来对此进行充分的分析。实际上各种“获释的奴隶”都必定都属于下列范畴。
A.恩拱木牙姆
ⅰ.负债的独立男性户主。
他们的妻子。
他们的子女。
除了有份分享女儿的聘礼之外,主人似乎对其中的女性成员并没有什么权利。
B.提侬木牙姆
ⅰ.住在主人家中的男性随从。
他们的妻子。
他们的子女。
其中未出嫁的女人最接近奴隶。
ⅱ.妾都是陪嫁或买卖而来。娶这些女人一般不用经过嫩诗莱的仪式,所以说她们是“妻子”也不确切。她们的孩子的地位要靠他们努力去争取。用来指这类人的孩子的苏荣这个词,意思似乎是“自豪而英勇的人”。
格林强调,女奴是山官女儿的嫁妆的一部分,但她们常常也是山官的女儿的聘礼的一部分。根据我的总体分析,我们应该假设,当嫁妆中包含奴隶一项时,新娘父亲的地位比新郎的地位要高,当聘礼中包含奴隶一项时,交换女人意味着新郎和岳父的地位平等。我没有确凿的论据来证明这一点。
格林的叙述没有触及克钦木牙姆体系中的一个方面,那就是有些木牙姆的父母为了偿还“债务”,从主人那里借了帕伽,这些木牙姆只是他们的抵押而已。下面引述的文字(Pritchard,1914)为此提供了确实的证据:
“在这次行军途中,一个跟随普里查德上尉的少年说他自己是个培舍拉古(Peshe Lagu)而非宁沃(Naingvaw)。他16岁,在克钦地区为奴已经两年了。他家里人原来为了一件外衣和几口锅卖了他。他对自己的克钦主人称赞有加,我们发现他很有用处,或许是因为两年的背井离乡开拓了他的心智吧。普里查德问他为什么不从克钦主子身边逃走,他的回答是,首先他不想这么做,因为主人待他不薄;其次,卖了他的家里人曾跟他说过,迟早会把他赎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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